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5-03-25 08:16:48 制度 我要投稿

请销假制度经典(1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请销假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请销假制度经典(15篇)

请销假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请销假行为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或早退。无正当理由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未到属于迟到,提前10分钟离岗属于早退。

  二、因公临时外出一天以内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一般同

  志外出应报室主任、分管知晓;科室主任应报分管、副书记知晓。所有临时外出必须到干部室或案管室登记备案。

  三、请销假实行逐级申请、分级批准制度。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室主任批准;

  1天以上3天以下,经室主任报分管批准;3天以上,由室主任、分管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书记批准;7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报会研究批准。

  (2)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批准;

  1天以上3天以下,由分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的,由分管副书记报书记批准。

  (3)请假由书记批准,因事出县需向书记报告。

  四、所有请假手续一律交干部室存档备案。

  五、请假结束应主动销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按缺勤处理。

  六、婚假、丧假、产假及法定假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关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同志累计工作已

  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同志,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机关各室以室为单位制订本室人员带薪休假计划。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报干部室存档。

  九、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全年迟到、早退累

  计超过30次的,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全年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室,不得参与机关评先评优活动。

  十、考勤由干部室、办公室联合考评、汇总。室主任负

  责该室同志签到并签字认可后一周汇总,报干部室备案。干部室、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抽查。

  附:上级有关病事假等的规定

  1、事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5号)

  1、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

  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一)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2、病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4号)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二)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四)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3、婚假及产假

  婚假:国家3天+河南晚婚假18天=21天

  产假:国家98天+河南晚育假3个月=6个月8天

  《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请销假制度2

  一、为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二、秘书长请假1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1天(指病、事假),须秘书长批准;请假2—3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三、机关各委办室副主任(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假1—2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3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4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单》,请假期满后分别到秘书长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请销假制度3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要求。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和上网游戏、炒股、聊天、大声喧哗,更不得随意旷工、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个人有事或因公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讲明去向及所需时间。直接领导不在时,要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2、考勤登记。上班时间实行签到制度,坚持每个工作日上午8:30、2:30以前进行签到,过后视为迟到或缺勤。

  3、考勤通报。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勤事务,每月对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公布,每季进行通报。

  4、考勤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迟到、早退、脱岗的连续超过10次或累计达到30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请销假制度

  1、请销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请假(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休假等一律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填写请假审批单逐级报批并报办公室室备查。

  2、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主任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主任批准。

  3、销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时返回,并立即向准假领导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经准假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返回后到办公室补办手续。逾期不归并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4、处罚。全年请事假(冲减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旷工10天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年终第13个月工资奖励。

  三、各类休假规定

  1、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请事假累计天数冲减全年公休假天数。

  2、病假。

  病假是指工作人员患病,经医生诊断,为恢复病人健康提出休息养病建议(即病假证明),给予患病者休息养病的假期。

  3、婚、产假。

  婚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结婚而给予的假期。婚假一般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为晚婚,晚婚婚假为15天;产假是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产假增加30天。

  4、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丧假3天,省外6天,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5、公休假。

  公休假是国家为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照顾本人及家庭生活,调解或解除工作人员工作疲劳给予的假期。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数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

请销假制度4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规定》和《邢台市教育局请销假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长、书记离开邢台市区1天,需向包校的市教育局领导书面请假;离开市区1天以上向市教育局主要领导书面请假,且校长、书记相互沟通。

  二、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病、事假不超过1天,口头向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及以上,向校长书面请假。

  三、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病、事假不超过1天,口头向主管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向主管校长书面请假,并口头向校长请假;病、事假2天以上,向主管校长、学校校长书面请假。

  四、学校任课老师因事或生病2天以内向教务处请假,行管人员向主管校长和办公室请假,提前到相关科室请假并进行登记。超过2天的'向主管校长书面请假。7天以上的向主管校长和校长书面请假。

  学校教职工因事不超过1个半小时的临时假,一线教师到教务处请假,行管人员到主管校长请假,请假时需签临时假条。

  五、请假需要填写《请假登记表》,内容包括:请假人员姓名、职务、事由、时间、地点等。

  六、非因突发事件,必须提前一天请假。

  七、请假前请妥善安排手头工作,请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返回后要及时向批准请假领导和部门销假。

  八、学校的各类会议和活动,不能参加的,提前向组织会议和活动的科室的主管校长和校长书面说明情况或本人电话请假(电话请假仅限假期期间),得到批准后,本人再将请假情况电话告知办公室主任进行登记。

  九、对没有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无故不按要求参加会议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影响工作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请销假制度5

  1.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幼儿园作息制度,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有事或因病要及时请、销假。

  2.请假范围:

  事假、病假(出据医院证明)、产假、婚假、丧假等。

  3.请假程序:

  园长请假,超过一天(含一天)以上或离开市区需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告知园办公室;副园长请假,一天之内,由园长批准,超过一天或离开市区需经园长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园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之内的由分管园长批准,超过一天的或离开市区需经分管园长同意后报园长批准。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值周管理人员备案,一天以上的或离开市区需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园长批准,超过三天(不含三天)需经分管园长同意后报园长批准。工作人员中途外出,除了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外还须向值周人员备案,并履行登记手续。

  4.中途外出超过两小时算半天事假。

  5.请假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工作岗位时,须向批准假期的'领导续假。

  6.批准假期的领导不在时,由同级副职代批、代续。

  7.教职工请假期满上班或提前上班均要向批准假期的领导销假。

  8.教职工请假,必须申请写请假条,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特殊情况除外。

请销假制度6

  1、社区干部要按时上下班,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需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妥善安排并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不脱节、不贻误。假期结束后必须于当日向批假者及登记备案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2、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由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准假,请假两天以上报请丹州,由主任准假,请假报告全部进行登记备案。

  3、社区值日值班人员要严格做好社区工作人员的每日签到和外出登记工作,值班结束后次日须将每日签到表和外出登记表交给社区办公室,每月1日社区办公室将月考勤统计情况报给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此考勤统计结果作为考评社区干部的重要依据。

  4、一年内,社区全体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连续事假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当年评优、称职(合格)档次。

  5、社区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虽经级织批准但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旷工3天以下者,由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进行批评教育;

  6、累计旷工5天以下者,进行训诫谈话并通报批评;

  7、累计旷工达到15天者,请示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8、上班时间不得外出办私事,如须因公外出,应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说明情况,并做好外出登记。

  9、按要求准时参加的.各类会议,不得无故缺席、不得提前退席。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10、节假日远离县城必须请假,联系不到按旷工处理。

  11、不严格执行规定,报上级纪委进行问责。造成工作失误引起居民矛盾的造成居民损失及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请销假制度7

  一、劳动纪律

  (一)严格遵守医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准擅自更改。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准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

  (三)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四)非因工作需要,不准着工装离院外出。

  (五)未经医院或科室、班组批准同意,不准擅自调班、调休。

  (六)未经医院或科室批准同意,不准擅自缺勤各类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

  (七)因紧急工作需要,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不到、敷衍塞责。

  (八)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准工作时间(含工作日午间、夜间)饮酒,严禁酒后上班、酒后滋事。

  (九)严格执行禁烟规定,不准在医院范围内吸烟。

  二、考勤制度

  (一)考勤范围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备案制、返聘、外聘、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及临时用工人员等。

  (二)考勤规定

  1.建立院、科两级管理机制。医院劳动纪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科室管理小组的执行情况。人力资源部作为医院劳动纪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全院考勤管理和出勤统计工作。各科室成立劳动纪律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职工的劳动纪律检查和考勤管理工作。

  2.人力资源部会同医院总值班、纪委、质量控制科及相关职能科室随机进行查岗,每月原则上不少于2次;各科室开展劳动纪律自查每月不少于2次。

  3.以科室、病区班组或医疗(护理)单元为考勤单位,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设兼职考勤员(如有变更,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负责排班和考勤工作,每周五前安排本周双休日值班和下周工作日排班。当月科室人员考勤情况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于次月3日日前报人力资源部。

  4.排班(值班)表、考勤记录、考勤月统计表内容要一致且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三、请假制度

  (一)假期类别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补休假等,均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类假期不得转让、借用;原则上1次休完,最多可分2段安排休假。各类假期当年有效,跨年无效。

  所有假期按当年累计核准,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除年休假以外,各类假期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二)请假程序

  1.个人申请休假应办理请假手续。各类假期的审批均应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申请表》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相关领导批准。其中,科室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其他人员经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2.个人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应提前2天提出申请,各科室负责人应在妥善安排好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准假。个人请假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休假。

  3.因突患急(重)病、遇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班者,必须在2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

  4.个人休假结束,应按照审批权限向相关领导(或科室)办理口头销假。

  (三)批准权限

  1.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以及请假7天以上30天以下的病假、事假,经科室(病区)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并办理请假手续。休假超过30天或办理长期病休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1次休假期限最长为30天。

  2. 婚假、产假由计生办审批,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3.补休假、7天以下(含7天)的病假、事假由各科室自行审批和办理请假手续。

  4.请假申请、审批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同考勤记录一并存放,且保存一年备查。

  (四)备案管理

  中层及以上干部、护士长实行归口备案制管理。院领导班子成员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备案;行政后勤科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报办公室备案,临床(或医技)科室主任(或主

  持工作的副主任)报医务部备案,护士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护士长)报护理部备案。

  中层及以上干部、护士长因公外出参加学习考察培训活动的,按《关于严格规范市直卫生计生系统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等审批管理的通知》(济卫发〔20xx〕15号)文件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因私请假(含补休假)3天以上的,在办理请销假手续时,实行归口备案管理。

  (五)休假标准

  1.病假

  (1)个人申请病假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及有效诊断证明。病假的休假天数以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为依据。

  (2)一年内病休(因公负伤除外)累计满6个月者,该年度不计连续工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试用期间病休1个月以上,相应延长试用期。

  2.事假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全年一般不得超过15天。一年内事假累计满6个月者,该年度不计连续工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3.年休假

  个人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以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以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可以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不得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含保持供养关系的养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2)职工处于试用期间的,不享受探亲假。

  (3)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1次,假期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1次,假期20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探亲假的假期。

  (4)职工的配偶、父母(含保持供养关系的养父母),其居住地在山东本省或山东临省范围以外的,可享受探亲假。其探亲地以其配偶、父母(含保持供养关系的养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或以其配偶、父母(含保持供养关系的养父母)的工作单位所在地为准,并由工作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6)职工结婚满1年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已婚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后未再婚,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按未婚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夫妻双方均符合探亲条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如系我院一方职工申请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必须持对方单位出具的对方未享受的证明。

  (8)夫妻双方在一地居住的职工,其中一方临时赴外地学习或进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不论其工资在何处领取,另一方不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如继续学习或进修,从第二年起由学习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9)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探亲路费自理,前3个月享受国内探亲假的工资待遇;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10)职工的配偶、父母(含保持供养关系的养父母)同居一地的,当年只可以享受1次探亲假。

  (11)职工探亲期间一般不给于路程假。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医院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批

  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

  (12)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因病超过了假期,如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及有效诊断证明,经医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可按病假处理。

  (13)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据实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据实报销。因个人原因造成探亲假分段休假的,只报销1次的往返路费。

  (14)探亲假往返路费的审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路费报销标准如下:

  ①乘坐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按硬席座位费报销;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并连续乘火车

  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费)。

  ②乘轮船的,不分职级,一律按四等舱位费报销,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③乘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不含出租车),凭据按实支报销。

  (15)本制度未涉及的情况,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婚假、产假

  婚假、产假(含流产假、引产假、陪产假)、节育手术假的休假天数,由医院计生办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医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6.丧假

  (1)职工的父母(或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3天。

  (2)在山东省范围以外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如需职工前去料理丧事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满后,确因实际需要,不能如期返回上班,其超期的天数按事假论处。

  7.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应在24小时内报人力资源部。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并有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为工伤后,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给予相应天数的休假,同时,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8.法定节假日、双休日

  (1)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2)双休日:每周至少出勤5天(或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科室可安排当周

  的双休;每周出勤满3天(或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24小时),科室可安排当周的1天休息;每周出勤不满3天(或每周工作时间低于24小时),当周不安排休息。

  9.补休假

  (1)因工作需要不能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休息的,可以按未休天数累计,择日进行补休。

  (2)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补休假,1次不得超过3天。

  (六)休假待遇

  各类假期待遇按照医院《工作人员薪酬制度》的规定执行。补休假与出勤享受同等待遇。

  四、处理规定

  各科室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考勤与请销假制度》,凡违者,医院将严格按照《关于对违反劳动纪律、考勤与请假制度的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附:关于违反劳动纪律、考勤与请假制度的处理规定

请销假制度8

  一、请假

  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案、开会出差等,应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续假的在销假时应补办相关手续。

  一天以内(含一天),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综合科备案。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离开扬州至外地须报综合科备案。

  二、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综合科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综合科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视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一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支队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

  (二)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四)产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产假另加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五)流产假

  怀孕2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给假30天;怀孕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给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75天。

  (六)节育假

  上节育环的,给假2天;取节育环的,给假1天;单纯结扎的,给假21天(男给假7天);产后结扎的,按产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半小时,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小时。

  (八)丧假

  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给假五天,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xx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年休假须报支队综合科备案,当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无故不休视为放弃,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从外单位调入,工作不满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xx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xx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须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请事假。

  (十一)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请销假制度9

  1、严格实行《员工手册》相关管理规定。

  2、临时请假不超过3小时由保安队长批准,不超过8小时由保安部经理批准。

  3、探亲假、婚假、丧假及事假人员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

  4、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销假,不准代销与不销。

  5、临时外出时,实行双人制,不得私自外出。

  6、外出或休假期间请假人员应注意确保自身安全。

请销假制度10

  为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严格工作纪律,按照机关效能的要求,现进一步明确涡阳县交通局请销假制度:

  一、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强化纪律观念,工作日内不得无故缺勤。因公在县内办事开会离岗时,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办公室打招呼后离岗;因公到县外时,离岗前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按批准权限报领导审批后,由所在单位及时把请假手续交局效能办备案。如遇事情紧急,应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二、病事假。因病因事请假应写出请假条,说明原因,病假需附县定点医院或县以上医院建议住院、休息的证明。

  1、局领导班子成员请病事假,一周以内,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一周以上,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局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病事假1—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

  2、局属单位党政正职请病事假一周以内,由局分管领导审批,但需向主管领导汇报。一周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参照机关制度执行。

  三、因公请假。按上级要求因公外出,离岗人员要提供学习或会议通知;因本单位工作需要外出,要写出书面报告。

  四、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期间,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涡,必须向局主管领导报告,并保持通讯联系。

  五、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六、严格考勤管理。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日期间均应参加单位的考勤。节假日期间,各单位必须进行24小时值班,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带班,领导班子成员应值班而未值班的,年内发现一次,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发现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者,给予诫免处理。值班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进行调休。

  交通局召开的'各类会议,由局效能办、督查办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进行点名或签到。凡未经批准,不按要求参加会议,或迟到早退的,进行通报批评。

  七、续假、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应履行续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未续假逾期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假满返回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向批准假期负责人销假,并向局效能办报告。

  八、严肃纪律。各部门,各部位要自觉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局效能办、督查办要经常性地对各单位的考勤、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对落实考勤制度好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表扬;对落实考勤制度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旷工2天以上者,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影响工作,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超假或旷工连续达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达到30天的领导干部,根据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辞退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九、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健全完善请销假制度和工作日考勤制度。作息时间以交通局通知的时间为准。《考勤签到表》或《点名册》由单位妥善保管,以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十、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原规定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者,按本通知执行。

  注:局主管领导的请销假制度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请销假制度11

  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不准串岗聊天或办私事。

  二、办公室人员提前15分钟上班,下班待领导走后方可离开。秘书科的同志每天下班前负责书记室、主任室门窗的检查。

  三、办公室人员请假1天以内,须向分管主任或科长请假。

  四、副主任、科长、副科长、办事员请假1天以上,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请假3天以上,须有书面请假条,须报分管领导同意。主任请假1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

  五、所有请假的'同志须事先安排好工作,非特殊、紧急情况,不得用电话或请人代假。

  六、正常工作期间,办公室人员外出要向秘书科告之去向,并保证通信畅通,便于联系。

  七、请假人员正常上班后,要及时销假。

请销假制度12

  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全面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理顺请假手续,加强考勤,杜绝无故旷课、旷工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请假办法

  1、教职工请假1天以上(含1天)必须写请假条,经所在处室领导签字后,到校长室审批。并在请假条上注明自己所带课程的安排情况。

  2、教职工请病假1—7天(含7天)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7天以上(不含7天)必须持住院医药费发票、出院证销假。

  (二)请假期限

  1、学校上课期间原则上不得请普通事假,但确有特殊情况的每年可请普通事假7天,可以是几次普通事假累计,可以是前后接续,也可以是一次性普通事假。

  2、直系亲属去世,学校给予10天丧假,不包括来回路途所用时间。少数民族教师直系亲属去世,按民族习惯给予丧假。

  3、教职工婚假为15天。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范围内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男教师在配偶生育期间可请陪护假7天。

  4、教职工请假期间,如包括“五一”、“十一”、周日等法定假期,则一并算为假期。

  5、教职工在外函授期间,如与学校上班时间冲突,可请假7天(可在寒暑假前后累计)。

  (三)扣发工资标准

  1、丧假、产假、婚假、住院期间不扣工资。

  2、每学期病假7天之内(含7天)不扣工资。

  3、普通事假一学年累计7天之内(含7天)不扣工资,超过7天,超过的天数按特殊事假对待,特殊事假1天扣发日工资的40%。

  4、一学期内7天病假后不得请病、事假。如坚持续请病假,必须持住院医药费发票、出院证销假,否则按特殊事假对待;如坚持续请事假,则按特殊事假对待。住院期满续请事假,按特殊事假对待。特殊事假1天扣发日工资的40%。

  5、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含2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含60天)不得享受年终福利待遇。

  6、教职工每超假一天1天扣日工资的200%。

  (四)其他

  1、孩子上幼儿园的教职工,可向处室主任、教研组长口头请假接送孩子。

  2、临时外出的'教职工须向处室领导口头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00分钟,超过时间按旷工对待。

  3、临时外出,绝对不得耽误上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考勤制度

  1、上下班、开会、值周、打扫卫生等各种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工1节计。

  2、不参加会议、值周、打扫卫生等集体活动1次按旷工1节计;坐班时间无故外出,每45分钟计旷工1节。

  3、教师无故缺勤按期间工作内容考勤,即有课期间按旷课计,无课期间按旷工计。

  4、教师旷课1节扣日工资的100%,旷工1节扣日工资的50%。

  5、教辅人员累计缺勤1天扣日工资的300%。

  6、由教务处、政教处、各班学生进行联合考勤。

  三、各处室每月一次把本处室考勤、请假情况报校办,校办统计后给会计室下文扣发工资。

  四、本制度自20xx年8月13日起执行。

  五、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校务会。

请销假制度13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出勤行为,依据《县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规定》结合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要求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校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任何教师有事必须事先请假,并认真填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职,事后要及时销假。

  2、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安排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考勤汇总要以书面请假为准。

  二、请假程序

  1、教学人员请假一天者,须自行调好课,然后由校长审批。

  2、非教学人员请假一天以内者,须安排好相应的工作,然后由主任签字,副校长审批。

  3、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须到中心校批准。超过三天至一周者由教委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者由学校及请假人经教委报县教育局批准。所有请假均以请假条为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存档。

  4、教师因公出发或因私请假造成空堂的按旷课论处。

  5、凡因重病请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或直系亲属丧假,函授学习等可申请学校作出调课或代课安排,教师函授学习、因公出差视为出勤。

  6、学校的重大活动原则上任何人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

  7、值夜教师第二天可以休息1天,但必须妥善安排休息期间的工作。

  三、考勤内容

  1、全体教职工每天四次签到签退。

  2、教师上课情况。

  3、学校及上级召开的所有会议、教研集备活动、业务学习等参加情况。

  4、非教学人员8小时在班情况。

  5、值夜教师到岗、节假日值班及全时空值班情况。

  四、考勤方法

  全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监考阅卷、开会等集体活动,由主持人全查),检查未见其人且无请假记录者按旷工论处。

  五、考勤绩效工资奖惩

  绩效工资中设立教师考勤奖,金额按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1、漏签到、签退一次扣0.5元。

  2、溜堂、上课迟到及早退、开会迟到及早退、旷班每次扣2元。

  3、集备无故缺勤一次扣5元。

  4、旷课一节扣10元(迟到10分钟以上视为旷课),旷工一天扣20元,旷课旷工不重复计算。

  5、值夜旷班扣20元(值日教师负责赔偿损失)。

  6、请假每人每月不超过两天,超出一天扣20元,超出10天以后每天扣10元(连续计算)。

  7、体育教师带操无故一次不到扣2元。

  8、考试阅卷期间不准请假,却需请假者,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每天扣20元,旷工一天扣40元。

  9、节假日教师值班一次不到扣20元,迟到1个小时以内或中途离岗一次扣5元。

  六、量化积分

  1、旷课一节扣5分,旷工一天扣10分,旷课旷工不重复计算。

  2、旷坐班一节扣1分。上课迟到、溜堂、早退10分钟以内扣2分,超过10分钟按旷课记。未签到或未签退一次扣0.2分(含签到迟到)。请假一天扣1分,3天以上每天扣2分,旷会一次扣2分。集体备课和业务学习一次不到扣2分。

  3、大型考试期间请假、迟到、旷工扣分加倍计算。

  七、请假期间的待遇及对旷工的'处罚

  1、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县文件执行。

  2、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3、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级,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

  4、每学期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人县文件精神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八、其他

  1、女教师产假后第一个学期可以不要求坐班和签到签退,但例会和教研活动必须参加。

  2、考核结果由教导处负责汇总公示,并计入综合量化考评,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之一。

  3、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文件执行。

请销假制度14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出勤行为,依据《科区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任何教职工有事必须事先请假,自己调好课,并安排好分管工作,填写好调课单及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事后要及时销假。

  2、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再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再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负责汇总,每月公示一次。

  二、请销假规定

  1、教师因公出发,函授学习,须自行调好课,可视为出勤。

  2、教师的婚假为七天、产假五个月、直系亲属丧假三天,请假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3、凡因病请假者,需带本人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有关证明,按程序层层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4、教师在学校开展重大活动或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时,原则上不要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并按双倍计算。

  5、教师请假一节以上都须填写请假条,半天内由教导主任签字审批,一至两天者由校长批准,三天至半个月者由教委主任批准,两周以上由本人申请,学校盖章后教委主任审批,再报县教育局批准。所有请假均以请假条为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存档。

  三、考勤时段

  考勤包涵:上班、出发、教研活动、监考阅卷、值班等。

  四、考勤方法

  1、考勤采取全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未见其人且无请假记录者按旷工论处,因请假造成空堂的`按旷课论处。

  2、全体教师按时规范签到。

  3、农忙时段(一周以内)实行弹性考勤,但必须保证每班一人正常上课,请假时要履行手续,可不计入量化。

  五、考勤量化奖惩

  1、每人每学期事假不得不超过八天,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超了不扣分,事假每超一天在教师量化中减一分,若出现以上情况,本人将自动放弃评先树优机会,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上班期间,每天按六节课计算。

  六、其他

  1、女教师产假后第一个学期可以适当放低要求,但例会和教研活动必须参加。

  2、教导处负责每月汇总公示,上报校长室,并折算计入教师综合量化评估,还将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之一。

  3、本规定由教导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请销假制度15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营造风清气正、规范高效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部机关干部职工因事、因病等不能正常到岗,需履行请销假手续;离开市区出差、出访、学习等公务外出,需履行报备手续。

  二、主要内容

  请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填写《 请销假审批表》。内容包括:请假人、事由、起止时间等。

  外出报备以书面形式进行,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处级干部和科室负责人必须写清外出期间代为主持工作的同志。

  三、审批程序

  常务副部长外出、请假,需提前向常委组织部长报告,按市委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规定执行。

  部务会成员和其他处级干部外出、请假,需由常务副部长提出意见,报常委部长批准,并向办公室报备。

  科长(主任)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主管部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经主管部领导同意后,报常务副部长批准。因公外出要向常务副部长和主管部领导报告,同时向党委办(人事科)报备。

  其他干部及工勤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

  1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主管部领导批准。因公外出要向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部领导报告,同时向党委办(人事科)报备。

  四、有关要求

  请假需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从党委办(人事科)领取并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

  报备需提前报告,遇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报告时,一并通知办公室或党委办(人事科)。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事项,未能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需事前电话征得领导同意,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外出和请假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返回机关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和办理销假手续。外出日程或行程如有变化,要及时向上级领导补充报告,由批准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请假期满,请假人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批准人当面销假,并持《请销假审批表》(签批联)到党委办(人事科)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或期满不按时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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