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请销假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请销假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热]请销假制度](/pic/00/d6c6b6c805_6136d9e1db7f1.jpg)
请销假制度1
1、海陵区内寄宿生在校学习期间,节假日和星期六晚上可以回家,周日晚自习前必须返校,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因事因病不能在校住宿或需提前离校,必须填写请假条,经班主任同意签字,交宿管员备案。
2、外地寄宿生不在校住宿一律必须经班主任同意(包括周六),填写请假条,交宿管员处备案(学校统一规定的假日除外),周六不回家的寄宿生要在晚9:30前进学校。
3、因病请假,白天须经班主任同意履行请假手续,方可回宿舍休息或外出就医。夜间须经宿管员同意,经学校值班老师批准方可外出就医,但必须有人陪护或家长接送。
4、假期结束后必须按时归校(周日晚自习前必须返校),及时销假,否则作违纪处理。
5、晚、夜间一律不得私自外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销假制度2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请销假行为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或早退。无正当理由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未到属于迟到,提前10分钟离岗属于早退。
二、因公临时外出一天以内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一般同
志外出应报室主任、分管知晓;科室主任应报分管、副书记知晓。所有临时外出必须到干部室或案管室登记备案。
三、请销假实行逐级申请、分级批准制度。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室主任批准;
1天以上3天以下,经室主任报分管批准;3天以上,由室主任、分管签署意见,报分管副书记批准;7天以上,由分管副书记报会研究批准。
(2)室主任。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批准;
1天以上3天以下,由分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的,由分管副书记报书记批准。
(3)请假由书记批准,因事出县需向书记报告。
四、所有请假手续一律交干部室存档备案。
五、请假结束应主动销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按缺勤处理。
六、婚假、丧假、产假及法定假日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关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同志累计工作已
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同志,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同志,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机关各室以室为单位制订本室人员带薪休假计划。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报分管、副书记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报干部室存档。
九、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全年迟到、早退累
计超过30次的,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全年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室,不得参与机关评先评优活动。
十、考勤由干部室、办公室联合考评、汇总。室主任负
责该室同志签到并签字认可后一周汇总,报干部室备案。干部室、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抽查。
附:上级有关病事假等的规定
1、事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5号)
1、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
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3、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一)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2、病假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4号)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
(二)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四)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3、婚假及产假
婚假:国家3天+河南晚婚假18天=21天
产假:国家98天+河南晚育假3个月=6个月8天
《河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请销假制度3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镇机关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现依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XX镇机关干部职工及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干部职工,包括机关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机关干部包括镇班子领导,正、副科级干部,一般科员;工作人员包括在我镇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公益岗、志愿者、村官、聘用工勤人员和其它单位招聘在我镇工作并接受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请销假类种、概念、假期限时
(一)年假。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如因特殊工作原因年假可分段安排。
(二)事假。事假即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当1
镇干部职工需要请事假时,要写明具体事情,一般的事假天数以实际情况为主,原则上每一次事假不超过两天;超过两天的当作休年假或者其他适用休假种类处理。
(三)病假。病假是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一般的病假天数以实际情况(含病历、医院证明等)为主,除特殊情况一般每一次病假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的当作休年假或者其他适用休假种类处理。如无病历证明、医嘱、检查报告证明的,以事假处理。
(四)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具体请假天数依国家法律规定为主,额外超出国家法律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五)因公外出(学习、考察、会议等)。具体请假天数以文件或组织安排的天数为主,额外超出因公外出安排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六)其他。其他如无法适用于以上假种的情况再视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四、请销假的方式
(一)书面请假。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审批并交由党政办备案,一般情况下要提前一天以上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和程序审签后交党政办备案。请假条由党政办负责设计。
(二)短信或口头请假。如因审批领导外出、请假者因
紧急事情或其它不能书面请假的,可以发短信或口头(当面、电话)的形式给审批领导请假,同时告知党政办备案,并于假后补交请假条。
除了以上两种请假方式,其它如托人请假等一律视为无效请假,当作没有请假处理。
五、审批权限
请假审批原则上按照“权限范围,逐层审批,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审批,原则上不得越级审批,如超出权限的要逐级上报审批。
(一)书记。凡请假三天及以上都需由分管领导(片长)审批后经书记审批同意。
(二)镇长。凡请假两天的都需由分管领导(片长)审批后经镇长审批同意。
(三)分管领导(片长)。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即可。
六、请销假审批程序
(一)请销假要严格落实审批程序,根据请假期限长短和审批权限,按由低到高程序审批,并于假期结束后,逐级向审批领导销假,并向党政办备案。其中工作人员和一般科员首先向分管领导(片长)请假;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首先向镇长请销假;镇班子成员向书记请销假。
(二)镇长请假,事先要与书记沟通请假事由和工作安排,同意后再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告假,最后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方能履假,假完回来后要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书记销假。如请假在一天以内的,与书记沟通同意后即可履假。
(三)书记请假,先向各位镇委成员说明,再向县委主要领导请示告假,经同意之后方能履假,假完回来后要向县委主要领导销假并知会各位镇班子成员。
七、请销假审批流程
(一)请假
(1)书面请假。
1、填写请假条;
2、按权限审签;
3、送党政办备案。
(2)短信或口头请假。
1、向审批领导请假;
2、按权限审批;
3、告知党政办;
4、假后补假条送党政办备案。
(二)销假
假期结束后要于上班的第一天到党政办和审签领导销假,并进行备案。
(三)续假
假期结束后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继续当作请假处理,其它手续不变,并按请假类别和期限计入请假时间。
八、有关说明
(一)全镇干部职工全年请销假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二)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的视为旷工,旷工一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约谈,旷工两次以上且累计三天以上的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考勤记录和日常工作检查情况为依据。
(三)全年事假不得超过两次,如超过两次后,事假天数累计到年假期中;如事假与年假的累计天数已用完,不得再请事假。
(四)病假以医嘱要求天数为准,原则上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到医院核定医嘱情况。
(五)其他请假事项按国家规定期限执行。
(六)由党政办负责登记、汇总请假人员及请假时间,并于每季度末在信息公开栏公布,且送镇监察室备案,由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九、附则
(一)本请销假制度由XX镇党委、镇政府进行解释。
(二)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请销假制度4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公司干部职工的组织纪律性,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企业人员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企业人员的各类请假申请表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如特殊紧急情况未能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向领导请假,事后须由本人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假满后要及时向部门领导销假。
(一)各部门企业人员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含10日)以内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申请10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二)各子公司副经理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经理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含5日)以内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申请5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由各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三)各部门负责人申请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的假期,需由分管副总批准;申请3个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分别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一)病假:当月病假累计5个工作日(含5日)以内者,应领工资按100%计发;当月病假累计5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含10日)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当月病假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病假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3个月以上长期病假者,从第4个月开始,按当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二类的80%计发。
(二)事假:当月事假累计3个工作日(含3日)以内者,应领工资按100%计发;当月事假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7个工作日(含7日)以内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7个工作日以上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岗位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考核性绩效工资。
(三)旷工:当月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内者,按旷工天数扣发当月应领工资。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者,公司有权到人社局为其办理辞退手续。
(四)迟到早退: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者,扣除当月1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凡当月累计迟到早退6次以上者扣除当月20%的考核性绩效工资,并以此递增。凡当日无考勤记录且无请假或公务外出相关审批手续者,按天数扣发当月应领工资。
1.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需外出赴相关部门办理日常公务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各部门负责人外出办理日常公务的,由分管副总批准;各副总外出办理日常公务的,由总经理、董事长总批准。
2.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各种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按上述审批权限执行。
1.凡请病假者,需按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5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门诊手册及诊断证明;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手册、住院证明、每日清单(急诊除外);出院后医生建议治疗或休息的,须出具由主治医生注明具体休息时间的诊断建议书及病历,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2.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连续计算为请假时间。
3.弄虚作假出具假住院证、门诊手册或诊断书等,经查属实,按旷工处理;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或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时,病假按旷工处理;凡未履行请假报批手续,托病拒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病愈后恢复工作且自身能够坚持正常工作1个月以上者,以后再休病假,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 病愈后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个月以上且又休病假者,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将累计计算。
5.原则上病假单次申请天数最长为1个月(含节假日),如需延长,当事人需带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最新相关证明提前按审批流程再次申请。
1.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可视实际情况核准事假,按请假批准权限报批。
2.原则上事假单次申请天数最长为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当事人须在销假前,按审批流程再次申请。
3.事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均计算为请假时间。
4.凡未按审批流程批准,或请假到期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按照最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在职企业人员结婚,可享受30天(含节假日)的婚假。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按照最新修订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即女职工分娩,可享受158天(含节假日)的产假,男方享受护理假15(含节假日)天。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持医疗机构证明,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男职工享受的护理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1.在职企业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部门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
2.在职企业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丧假期间的工资全额发放。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1年的企业人员,其配偶之间、未婚者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者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企业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工作年限(累计参保)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工作年限(累计参保)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在累计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只享有5个工作日年休假的职工,休假时原则上要一次性休完;享有5个工作日以上年休假的职工,可在一年内分段休完,但原则上不超过两段,且每段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3类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因个人原因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人员,以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处理,公司不以经济形式补偿。
(2)部门负责人需休年休假时,须由分管副总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
(3)其他干部职工需休年休假时,须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总批准。
年休假审批表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年休假需提前1周办理申请手续。年休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企业人员的请销假管理工作,并建立各部门请销假档案,进行登记备案。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本部门请销假工作的管理。
(二)各部门借调人员日常考勤由借用部门负责,月底将借调人员的年度休假和请假情况及时报回原所在部门,旷工的要及时上报工资发放部门,按规定扣发工资。
(三)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以及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四)对于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且所在部门负责人未及时上报处理的,公司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并对多发工资予以追回。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请销假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销假制度5
一、我校的工作日按照学校作息时间表,除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教职工必须准时到岗。假日学校安排的值班,及其它的工作,作加班处理。凡工作日内离开学校或工作岗位的,均应请假。
二、请假分公假、病假、事假三类。公假需有关单位通知,经校行政批准;病假需有医院或校医务室建议休假说明,本人申请,校长批准;事假需有正当理由,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可能,由校长批准。远道探亲请假一般安排在暑寒假期间。假满后回到工作岗位,必须到学校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离校期间出现事先无法估计的情况,必须请假而又无法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把情况通过电话、电报等方法向学校报告,来校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三、各类假期审批权限如下:
1、超过一天者,由校长室批准。
2、在半天以内(含半天),由部门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3、病、事假一天以上(含一天)者,均须填写请假单,办理批准手续由有关领导批准后送教导处(总务处)登记、安排代理事宜。请假教职工对病、事假所缺课职务,应主动提出处理办法,供有关部门参考,但不得自行调动、安排课职务。
凡工作日离开学校或工作岗位,又没有履行请假、补假手续的,均作旷工论,并扣除当月全部出勤奖,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附:丧假请假手续参考以上办法办理。丧假规定按市级文件规定处理。
四、各类事假、病假和旷工的工资、奖金处理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奖惩条件办理。
五、教职工有缺勤情况,每月底由教导处(总务处)汇总到学校办公室。每学期结束,由办公室汇总填入考勤成绩栏。
请销假制度6
工商管理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完善我院学生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请假程序,促进我院院风、班风、学风建设,依据我校《学生行为准则》[院学字(20xx)7号],制定本制度。
一、凡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学校、学院、班级举办的要求学生必须参加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一般情况下,不得利用电话请假,不得由他人代替请假,不得越级请假。
三、学生请假需要填写标准请假条,请假单一式两联,存根联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保存备案,另一联由请假学生所在班班长保存,上课时出示给任课教师。
四、学生请假遵循以下程序及权限:
1.请假期限在2天以内,由辅导员签字、批准;
2.请假期限在3-5天的,由辅导员签字、审核,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3.请假期限在6-10天的,由辅导员签字、审核,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
4.请假期限在10天以上的,由辅导员签字、审核,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最终由学校主管校长签字同意。
五、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校外教育、教学实习,应由带队教师或任课教师签字同意,由辅导员签字、审核,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在校外期间由带队教师或任课教师签字、批准。
六、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应按规定期间离返校,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的,需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七、节假日离校并且不在本宿舍住宿的,需履行请假手续。
八、所有请假均需到班长处登记。班长应准备请假登记本,详细登记学生请假的.有关情况,并长期保存。
九、学生请假期间一般不得续假。因故确需延长假期的,必须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并提供不能按期返校的确凿证明,返校后携带证明履行销假手续。
十、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及时按批准权限履行销假手续并告知学生工作办公室和班长。销假不及时,且不能明确返校时间的,超出天数按旷课对待。
十一、违反以上规定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十二、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请销假制度7
为增强组织观念、严肃工作纪律,随时掌握干部职工去向,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批准权限
(一)镇党委、政府、人大主要领导请假应经市委、政府、人大批准。党政班子成员、村(社区)书记、主任请假需报经镇长、书记批准。
(二)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1天)报分管领导审批,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镇长、书记审批。
(三)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办公室(中心、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镇长、书记审批。
(四)村(社区)副书记、副主任请假,3天以内(含3天)报村(社区)书记、主任审批,3天以上由村(社区)书记、主任和挂点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镇长、书记审批。村(社区)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各村(社区)书记、主任审批。请假条要报镇组织办备案,作为村(社区)干部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
(五)凡请公休假、探亲假、婚育假等的,须先报组织人事办或计生办签属意见后才能逐级审批。假条按程序批准后,先到组织人事办登记,然后将请假条交党政办公室及督查办备案。假期满后应按时销假上班。
(六)因工作需要,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无法休息的,由分管领导认真审核管理。
二、对病假、事假的规定
(一)请事假的天数年底从所享受的公休假天数中扣除,超出天数每天扣缴60元。
(二)请病假要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三)一年内累计请事假1个月以上或病假2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和先进工作者。无故超假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为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请假一律不得与法定节假日两头拼假。
四、凡参加函授学习者不再享受当年公休假。
五、村(社区)工作人员婚育假参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请销假制度8
一、局机关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局机关考勤实行签到制,办公室统一负责签到。
三、日常考勤工作由各科室负责,考勤工作应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四、局办公室根据各科室考勤表,每月汇总一次。
五、干部职工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均应填写《请假单》,交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单》,应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对待。
六、科室负责人请假必须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病假、事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七、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等假期待遇问题,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假期期满后,如需延长假期,按事假履行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延长。
八、年休假可以冲销病事假天数。
九、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年终考核时,请假情况将作为全年考核的'内容之一。
十一、本制度所涉内容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请销假制度9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职工劳动纪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请销假制度如下:
一、事假
1、请假手续: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职工请假单》逐级上报,经主管领导同意,由校长审批后,到人事部门办理准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单位,职工假期终止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
2、审批权限: 职工请事假半天需经年级主任同意,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同意;一天以上(市内外)本人需填写请假单,逐级签字后报校长审批,并将请假单上报人事部门备案。职工请事假到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事先续假,即无正当理由,又无事前续假的按旷工处理。中层以上领导请假必须由校长审批后方可离校。
3、职工请假如发现有弄虚做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单位,一律按旷工处理。各级领导必须严格按请假的审批权限执行。职工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病假
1、职工病假必须持有正规医院或卫生所病假诊断书。卫生所一次三天诊断书有效,连续三次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应及时转到上一级医院就诊,由就诊医院出诊断有效。
2、除急病患者外,休假前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将诊断书交到部门主任后,随考勤交人事部门备案,如诊断书不及时上报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三、婚丧产假
1、婚假: 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初婚职工可给三天有薪事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考虑学校工作的.特殊性,有寒暑假的实际情况, 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职工结婚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否则一律不给假。
2、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非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逝世,经校长批准可享受一至三天丧假,因故延长者,按事假处理。
3、计划生育假:
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达到晚育年龄而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0天产假待遇。
⑵达到晚婚晚育而生育的女职工,且领取独生子女证书的,可享受半年的晚育产假待遇。
⑶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由劳动保险部门支付计划生育保险金。
⑷女职工休假期满上班送奶时间为婴儿出生后到十八个月止,送奶时间规定为上、下午各1小时,超过规定时间按缺勤处理。
4、其它因计划生育准假的假期,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休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⑴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⑵取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⑶结扎输精管,休假15天。
⑷结扎输卵管,休假21天。
⑸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21天至40天,特殊情况,由医院出据证明,酌情处理。但超出天数扣发奖金,工资按病假标准支付。
四、探亲假
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一律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并提前经学校人事部门办理探亲手续,遵守准假天数。
1、夫妻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30天(安排寒暑假期)。
2、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天数是20天。
3、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天数是20天。
上述假期均不包括路途时间。职工在合同试用期、见习期、学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请销假制度10
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1、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开会、学习、办事、疗养、休假及请病、事假等,时间在一天以上的均需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办理请销假手续。
2、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由经理、书记审批,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由主管领导审批。
3、请假者均应填写请假单,领导签字后,将请假单递交党群工作部,假期结束后,及时到党群工作部销假。
4、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销假制度11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严格员工的请假手续,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对公司全体员工均有效力,员工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本制度请销假。
第一章 请假
一、请假时间及要求
1、员工请假在3天以内的,须提前1天提出申请;请假在3天以上7天以下者,需至少提前2天提出申请;请假一周以上者需提前5天提出申请。
2、需请假员工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均需按照规定填写《请假申请单》,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交于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后请假方可生效 3、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请假,必须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
二、请假审批权限
1、一般员工:请假时间1天以内,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时间1天以上(含一天)2天以内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时间2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请假时间3天以上(不含3天)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
2、中层及中层以上员工:请假时间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半天以上1天以下(含1天)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请假时间超过1天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
3、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无论时间长短都需要由董事长批准
4、因领导外出,无法按程序签批时可越级签批;董事长不在,经董事长同意后可由总经理代签。
以上请假审批权限适用于所有请假类别
三、请假类别及流程
(一)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办理私事,需要本人作请假处理,按照规定作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事假流程:请假人员至少提前一天领取《请假申请单》,填写完毕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案后请假方可生效。
3、请事假期间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及时对员工考勤进行调整。
4、事假超过一个月(含1个月)公司予以辞退。
5、事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二)病假
1、员工本人因病、伤等,住院治疗和病休不能上班而请假为病假
2、病假流程:请病假在两天以内的只填写《请假申请单》根据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病假两天以上者(不含两天)填写《请假申请单》的同时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书等有效证明,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本人因病不能到公司请假的可委托其直系亲属按照请假流程代为请假。
3、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医疗期为12个月。
4、医疗期内病假时间可以连续也可累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病假期满病愈需要复工的除有医院证明外,必须经公司工会鉴定参与竞争上岗后方可复工。复工后,因病累影响正常工作或无法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超过医疗期未复工的,公司对其停发一切待遇,并限期复工。超过规定期限未复工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病休期间,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劳动收入的员工,公司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在医疗期内病假时间不超过6个月,工资按基本工资的60%发放,超过6个月的,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
9、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病假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可予以辞退。
(三)工伤假
1、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或接受治疗而请假为工伤假。
2、工伤假流程:由员工本人或者委托人按照病假请假流程请假。
3、工伤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
(四)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女20周岁、男22周岁)婚假为三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婚假为15天。
2、再婚者可享受3天婚假。
3、婚假请假流程与事假一致。
4、婚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
(五)产假
1、女员工产假90天,享受晚婚晚育政策的产假90天+60天=150天,生育多胞胎每胎增加15日产假。产假日期从请假当日开始计算。
2、符合晚婚政策的男员工享受陪产假7天。
3、妊娠三个月内流产及宫外孕,产假15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
4、保胎假:保胎假期间享受病假待遇,假期时间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日期从产假日期中扣除或按事假处理。
5、产假流程:产假由于休假时间较长,需要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需要休假的意向,至少提前一周填写《请假申请单》根据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6、产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
(六)哺乳假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享有哺乳假,一个工作日内哺乳假为两次,每次为三十分钟。员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申请增加哺乳时间。
2、哺乳假流程:需要哺乳假的女员工必须本人向公司写出书面申请,由公司研究后,准许给与哺乳假。由人力资源部向其所在单位出具《哺乳假通知书》。
3、女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给与的假期时间享受哺乳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按照考勤规定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私自给假。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哺乳假考勤时间上下班打卡
4、哺乳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七)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的丧假。其余亲属去世确需员工料理后事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1-3天的假期。
2、直系亲属在外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3、丧假最长时间为5天。超过5天者按旷工处理
4、丧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
五、以上所有请假类别的请假时间,遇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六、关于续假
1、请事假后又发生了突发情况,确实无法按期返回的',经领导同意后可延长假期。复工后需要本人按照事假流程补请事假
2、请病假后即将假满时,没有康复、无法正常上班的,需要本人或者委托人到公司按照按请假程序续请病假,续请病假时间不可超过医疗期时间
七、补假因病、不可抗力、突发紧急状况来不及请假的,经领导同意后,可电话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回岗后按照请假流程补假。
八、关于旷工
1、未按照流程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生效,本人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未按期返回者。
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编造请假理由、伪造病历者。
以上情况全部按照旷工处理,处理方法参照《考勤管理办法》,旷工时间连续两天,公司给予待岗处理,旷工时间达到3天以上,公司予以辞退。上述第四种情况公司直接予以辞退,永不录用。
九、责任追究
关于以上第七条旷工者,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将其不在岗情况告知人力资源部,未告知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十、请假期间如遇公司需要员工本人到岗工作,员工必须结束休假回到工作岗位,确有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批准,可继续休假
第二章 销假制度
1、员工应严格按照《销假时间通知单》规定日期销假。
2、销假流程:由销假人员到人力资源部填写《销假申请单》,人力资源部销假备案后,负责书面和口头告知其所在单位。要求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岗位;工作单位负责人填写工作安排回执单交与人力资源部。
3、因个人休假期间过长,销假后公司无工作岗位者,可待岗
4、销假后不服从公司岗位安排的可待岗,待岗超过一个月仍无合适岗位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待岗期间按照事假处理,到岗工作后才给予记录考勤。
6、员工应该严格按照销假制度销假,已回到工作岗位工作,未按照要求销假的,超过销假时间按照旷工处理。
第三章 带薪年休假
一、休假时间界定
职工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时间为5天;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时间为10天;工作时间20年以上休假时间为15天。
休假日期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可顺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日常考勤中,出勤率和正点率未达到95%的。
三、年休假请假流程
各单位制定本单位人员的休假计划书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上报计划通知休假。休假人员填写《年休假申请表》经各级领导审批后,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要求
各单位人员休假日期不可重叠,同一时间休假人员不得超过一人。休假日期在本年11月30日前休完,来年不可叠加。
请销假制度12
一、劳动纪律
(一)严格遵守医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准擅自更改。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准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
(三)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四)非因工作需要,不准着工装离院外出。
(五)未经医院或科室、班组批准同意,不准擅自调班、调休。
(六)未经医院或科室批准同意,不准擅自缺勤各类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
(七)因紧急工作需要,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不到、敷衍塞责。
(八)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准工作时间(含工作日午间、夜间)饮酒,严禁酒后上班、酒后滋事。
(九)严格执行禁烟规定,不准在医院范围内吸烟。
二、考勤制度
(一)考勤范围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备案制、返聘、外聘、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及临时用工人员等。
(二)考勤规定
1.建立院、科两级管理机制。医院劳动纪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科室管理小组的执行情况。人力资源部作为医院劳动纪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全院考勤管理和出勤统计工作。各科室成立劳动纪律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职工的劳动纪律检查和考勤管理工作。
2.人力资源部会同医院总值班、纪委、质量控制科及相关职能科室随机进行查岗,每月原则上不少于2次;各科室开展劳动纪律自查每月不少于2次。
3.以科室、病区班组或医疗(护理)单元为考勤单位,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设兼职考勤员(如有变更,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负责排班和考勤工作,每周五前安排本周双休日值班和下周工作日排班。当月科室人员考勤情况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于次月3日日前报人力资源部。
4.排班(值班)表、考勤记录、考勤月统计表内容要一致且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三、请假制度
(一)假期类别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补休假等,均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类假期不得转让、借用;原则上1次休完,最多可分2段安排休假。各类假期当年有效,跨年无效。
所有假期按当年累计核准,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除年休假以外,各类假期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二)请假程序
1.个人申请休假应办理请假手续。各类假期的审批均应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申请表》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相关领导批准。其中,科室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其他人员经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2.个人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应提前2天提出申请,各科室负责人应在妥善安排好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准假。个人请假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休假。
3.因突患急(重)病、遇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班者,必须在2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
4.个人休假结束,应按照审批权限向相关领导(或科室)办理口头销假。
(三)批准权限
1.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以及请假7天以上30天以下的病假、事假,经科室(病区)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并办理请假手续。休假超过30天或办理长期病休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1次休假期限最长为30天。
2. 婚假、产假由计生办审批,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3.补休假、7天以下(含7天)的病假、事假由各科室自行审批和办理请假手续。
4.请假申请、审批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同考勤记录一并存放,且保存一年备查。
(四)备案管理
中层及以上干部、护士长实行归口备案制管理。院领导班子成员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备案;行政后勤科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报办公室备案,临床(或医技)科室主任(或主
持工作的副主任)报医务部备案,护士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护士长)报护理部备案。
中层及以上干部、护士长因公外出参加学习考察培训活动的,按《关于严格规范市直卫生计生系统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等审批管理的通知》(济卫发〔20xx〕15号)文件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因私请假(含补休假)3天以上的,在办理请销假手续时,实行归口备案管理。
(五)休假标准
1.病假
(1)个人申请病假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及有效诊断证明。病假的休假天数以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为依据。
(2)一年内病休(因公负伤除外)累计满6个月者,该年度不计连续工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试用期间病休1个月以上,相应延长试用期。
2.事假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全年一般不得超过15天。一年内事假累计满6个月者,该年度不计连续工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3.年休假
个人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以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以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可以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不得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含保持供养关系的养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2)职工处于试用期间的,不享受探亲假。
(3)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1次,假期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1次,假期20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探亲假的假期。
(4)职工的配偶、父母(含保持供养关系的养父母),其居住地在山东本省或山东临省范围以外的,可享受探亲假。其探亲地以其配偶、父母(含保持供养关系的养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或以其配偶、父母(含保持供养关系的养父母)的工作单位所在地为准,并由工作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6)职工结婚满1年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已婚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后未再婚,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按未婚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夫妻双方均符合探亲条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如系我院一方职工申请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必须持对方单位出具的对方未享受的证明。
(8)夫妻双方在一地居住的职工,其中一方临时赴外地学习或进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不论其工资在何处领取,另一方不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如继续学习或进修,从第二年起由学习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9)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探亲路费自理,前3个月享受国内探亲假的工资待遇;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10)职工的配偶、父母(含保持供养关系的养父母)同居一地的,当年只可以享受1次探亲假。
(11)职工探亲期间一般不给于路程假。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医院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批
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
(12)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因病超过了假期,如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及有效诊断证明,经医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可按病假处理。
(13)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据实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据实报销。因个人原因造成探亲假分段休假的,只报销1次的`往返路费。
(14)探亲假往返路费的审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路费报销标准如下:
①乘坐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按硬席座位费报销;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并连续乘火车
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费)。
②乘轮船的,不分职级,一律按四等舱位费报销,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③乘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不含出租车),凭据按实支报销。
(15)本制度未涉及的情况,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婚假、产假
婚假、产假(含流产假、引产假、陪产假)、节育手术假的休假天数,由医院计生办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医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6.丧假
(1)职工的父母(或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3天。
(2)在山东省范围以外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如需职工前去料理丧事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满后,确因实际需要,不能如期返回上班,其超期的天数按事假论处。
7.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应在24小时内报人力资源部。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并有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为工伤后,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给予相应天数的休假,同时,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8.法定节假日、双休日
(1)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2)双休日:每周至少出勤5天(或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科室可安排当周
的双休;每周出勤满3天(或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24小时),科室可安排当周的1天休息;每周出勤不满3天(或每周工作时间低于24小时),当周不安排休息。
9.补休假
(1)因工作需要不能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休息的,可以按未休天数累计,择日进行补休。
(2)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补休假,1次不得超过3天。
(六)休假待遇
各类假期待遇按照医院《工作人员薪酬制度》的规定执行。补休假与出勤享受同等待遇。
四、处理规定
各科室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考勤与请销假制度》,凡违者,医院将严格按照《关于对违反劳动纪律、考勤与请假制度的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附:关于违反劳动纪律、考勤与请假制度的处理规定
请销假制度13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
全体教职员工应坚守工作岗位,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请假。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应持相关证明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应在分别向年段、处室负责人申明后,向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单,写明事由,按级核准,方可离岗。未经请假擅自离职或请假尚未获批准而离职,以及逾期不归的请假者,均为旷职。
1.3天以内(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级(科室)负责人审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内的假期,由校长审批。
3.1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假期,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在校内公示。除有明确规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产假、癌症、在传染期的肝病、肺结核等,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
4.3个月以上的假期(产假除外),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人事科登记,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并在教育网公示。
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本人是独生子女,直系亲属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等,经教育局同意可适当延长假期。
教师在经过学校批准的短期培训期间,享受在岗教师待遇。教师以提高学历为目的脱产进修,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修学习人员,凭录取通知书、缴费单、文件等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离岗学习期间,每学期必须书面向学校和教育局报告一次学习培训情况,工资由县财政局扣发。学习期满,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的进修学习人员,由学校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并办理销假手续。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检查、化验、医药费等证明及医院出具的建议住院治疗或休息治疗的证明,否则不予审批。必要时,学校和县教育局可以组织请病假者进行相关的医疗鉴定 ,属实的,鉴定费用由学校和教育局承担,不属实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已执行的假期按旷工对待。
6.婚丧产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至5天婚丧假。
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产假假期:对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产妇,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60天,合计为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实施剖腹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护理假,夫妇异地生活者,男方护理假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婚丧假的审批权限仍按上述规定办理,并附有相关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单位证明等。
7.育龄女职工假期期间如需要参加例行妇检的,必须无条件回单位参加妇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单位参加妇检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计生专干共同组织请假人就近到有资质的妇检机构进行妇检,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所在地计生办和县教育局计生办。
8.由县教育局批准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准假通知单》为准(样式附后)。《准假通知单》由学校留存,个人请假条由教育局存档备核。经批准的假期在执行中适逢节假日的,与节假日合并计算不得顺延假期。
9.请假者执行假期前,必须按规定交接好工作,给所在单位留下通讯联络方式,并确保联络畅通;假期期间,学校因工作需要,按请假人留下的联络方式一周内不能与请假人取得联系的,从第8天开始假期自动终止,如不能返岗,从当天起按旷工论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请假者负完全责任。
10.由学校(园)审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联盟校、中学为单位(县直以校(园)为单位)逐校逐人进行登记,并在月底前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归档,县教育局在教育网予以公示(附《蒙城县教育系统请假情况统计备案表》)。
二、销假
1.假期期满必须向学校销假,逾期不销假的,按旷工论处。
2.假期期满适逢节假日的,仍要按时销假,履行手续后按有关规定享受节假日待遇,否则,按旷工论。
3.由教育局批准的假期,销假时,仍按上述请假审批要求逐级签署返岗情况后,由教育局销假并出具销假通知单(样式附后),假期期满三天内,不能向教育局销假的,以旷工论处。
三、续假
1.无特殊情况不得续假。确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未执行完以前按以上审批权限重新申报审批,续假手续未办完中间有间隔未在岗的按旷工计算。
2.因同一事由连续不间断请假累计天数超过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学期内请假累计天数超过30天仍需续假的,逐级签署意见后,由县教育局审批(并附相关材料)。
四、纪律要求
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及《关于印发〈亳州市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教办[20xx]47号)执行,按程序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请销假制度14
1、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规定。
2、工作时间因私脱离工作岗位的,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请病假者需持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3、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需报局长审批。
4、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假期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4、按规定应扣发的病假工资由办公室通知财务科扣发。
其他
1、机关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请销假制度15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出勤行为,依据《县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规定》结合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要求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校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任何教师有事必须事先请假,并认真填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职,事后要及时销假。
2、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安排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考勤汇总要以书面请假为准。
二、请假程序
1、教学人员请假一天者,须自行调好课,然后由校长审批。
2、非教学人员请假一天以内者,须安排好相应的工作,然后由主任签字,副校长审批。
3、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须到中心校批准。超过三天至一周者由教委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者由学校及请假人经教委报县教育局批准。所有请假均以请假条为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存档。
4、教师因公出发或因私请假造成空堂的按旷课论处。
5、凡因重病请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或直系亲属丧假,函授学习等可申请学校作出调课或代课安排,教师函授学习、因公出差视为出勤。
6、学校的重大活动原则上任何人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
7、值夜教师第二天可以休息1天,但必须妥善安排休息期间的工作。
三、考勤内容
1、全体教职工每天四次签到签退。
2、教师上课情况。
3、学校及上级召开的`所有会议、教研集备活动、业务学习等参加情况。
4、非教学人员8小时在班情况。
5、值夜教师到岗、节假日值班及全时空值班情况。
四、考勤方法
全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监考阅卷、开会等集体活动,由主持人全查),检查未见其人且无请假记录者按旷工论处。
五、考勤绩效工资奖惩
绩效工资中设立教师考勤奖,金额按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1、漏签到、签退一次扣0.5元。
2、溜堂、上课迟到及早退、开会迟到及早退、旷班每次扣2元。
3、集备无故缺勤一次扣5元。
4、旷课一节扣10元(迟到10分钟以上视为旷课),旷工一天扣20元,旷课旷工不重复计算。
5、值夜旷班扣20元(值日教师负责赔偿损失)。
6、请假每人每月不超过两天,超出一天扣20元,超出10天以后每天扣10元(连续计算)。
7、体育教师带操无故一次不到扣2元。
8、考试阅卷期间不准请假,却需请假者,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每天扣20元,旷工一天扣40元。
9、节假日教师值班一次不到扣20元,迟到1个小时以内或中途离岗一次扣5元。
六、量化积分
1、旷课一节扣5分,旷工一天扣10分,旷课旷工不重复计算。
2、旷坐班一节扣1分。上课迟到、溜堂、早退10分钟以内扣2分,超过10分钟按旷课记。未签到或未签退一次扣0.2分(含签到迟到)。请假一天扣1分,3天以上每天扣2分,旷会一次扣2分。集体备课和业务学习一次不到扣2分。
3、大型考试期间请假、迟到、旷工扣分加倍计算。
七、请假期间的待遇及对旷工的处罚
1、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县文件执行。
2、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3、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级,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
4、每学期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人县文件精神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八、其他
1、女教师产假后第一个学期可以不要求坐班和签到签退,但例会和教研活动必须参加。
2、考核结果由教导处负责汇总公示,并计入综合量化考评,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之一。
3、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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