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一、总则
为了保护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外出作业员工的绩效考核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行为直接严格挂钩,必须严格按照本安全制度的要求执行。
二、高处作业人员要求
1、相关技术人员必须掌握高空作业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2、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高空作业操作证,并严禁高空操作人员在精神不佳、熬夜或酒后、身体不适等情况下作业。
4、高处作业时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必须将衣袖、裤脚扎紧,需佩戴安全帽,穿软底防滑鞋,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不准穿硬底鞋或带钉易滑的鞋靴(女同志需将头发放进安全帽内,不得穿裙子)。 2米以上登高作业,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牢固可靠处,悬挂端长度不大于1m。
5、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公司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作业人员初次上岗前,须由部门经理或小组长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作业人员需定期对所有的登高工具和安全工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8、高处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包,所有的工具、零件、材料必须装入工具包。运送设备时须使用专用保险绳,并对保险绳定期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报废;登高时手中严禁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路线上下;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严禁高处向底处抛掷材料、工具及杂物。
9、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在无遮拦处休息,防止坠落。
10、非相关技术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陪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三、高处作业环境要求
1、遇四级以上强风、大雨、雷电、雪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2、特殊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3、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4、在气温高于35度进行露天作业时,应给技术支持人员配备防暑降温药及饮料。
5、高处作业点的.物件不得随便移动,施工材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四、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需戴好安全帽,穿公司统一工作服,着防滑鞋。
2、在与司机配合过程中,要确保相互通讯顺畅,在司机启动塔机操作前,确保塔上人员均处于安全位置。当人员处于或者可能处于塔机运行的不安全位置时,严禁塔机启动。
3、进行接线操作时,需切断电源开关,并经测试确保无电时方可操作;驾驶室内安装操作时,需按下塔吊急停开关,防止塔吊误动作。
4、严禁私自为项目部开动塔机,并为工地吊装物品。
5、在塔上行走过程中,需系上安全带,严禁在没有安全防护情况下,在塔上行走。
6、在进行设备安装过程中,需要塔机司机配合,不得随意开动塔机,不得随意触动塔机按钮。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要求,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领导安全部门开展工作。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3、协助经理管理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工作,做好项目部召开生产、安全会议的准备工作,对会议决议事项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制定、审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计划,审核重大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
5、负责项目部及分包工段、班组责任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审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6、组织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组织有关人员现场研究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7、认真听取员工的建议,保证项目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有效进行。
8、审核项目部重大风险清单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发生工伤事故,现场指挥,及时向经理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组织员工做好抢救和善后工作,支持、配合事故安全调查组工作,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第一章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二、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三、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四、运输货物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运输证
件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证件,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五、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六、做到三不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七、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八、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九、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第二章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公司总经理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具备安全员资质。
三、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五、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
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六、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
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七、安全生产和日趟检机构人员名单:
日趟检承诺书
漳州开发区运管处:
为贯彻实施开展我区营业性道路货运车辆的日常维护、检验(日趟检)制度,本公司郑重承诺按照运管部门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把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建立日常维护检验制度,作为本公司安全生产中的一件头等大事来抓,为确保日趟检工作的顺利开展,特规定:
一、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发动机、轮胎。要做到一日三检。
二、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三、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四、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五、做好各项检查工作的记录,如有异常,及时汇报。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
况,并做好记录。
二、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
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三、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四、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五、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六、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七、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职工和协作单位在公司内从事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加工、维修、建设、运输、仓储、销售等。
第三条主要职责
公司管理人员应负责安排、实施和检查安全生产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
所有职工都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有义务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四条制度的执行
公司所有职工都应遵守本制度的内容,制度未涉及的问题,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制裁。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
公司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和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作为公司的重要工作。公司将负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的生产运营安全。
第六条安全保障措施
公司将对生产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公司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安全检查
公司将建立日常安全检查机制,对生产场所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
对于生产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公司将追究责任,并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生产场所安全保障
公司将为生产场所建立完善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电气、机械、气体等方面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工作岗位安全保障
公司将根据不同工作岗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工作场所、工作设备、工作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员工安全保障
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劳动设备,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进行定期的身体健康检查。
第四章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于因公司管理不善或者职工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导致的`事故,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对于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责任主体
所有职工对自己的安全生产行为负责,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公司管理人员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人员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职工,公司将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和修改,另行制定并发布。
制定人:企业管理人员
批准人:企业法定代表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1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属生产单位。
3安全生产教育
3.1每年由生产单位自行组织对员工专门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
3.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3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3.4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等。
3.5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在生产现场从事作业或管理活动。
3.6公司办公室对生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安全管理小组
4.1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单位负责人任小组组长。
4.2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4.2.1对各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4.2.2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
4.2.3有权对有关安全措施及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进行审定。
4.2.4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采取处理措施。
5安全生产检查
5.1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操作规程进行。
5.2定期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由安全管理小组组长主持,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参加。
5.3经常性检查
5.3.1班组进行班前、班后岗位安全检查。
5.3.2安全员及各班组兼职安全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5.3.3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
5.4自检、互检、交接检
5.4.1自检:班组作业前、后对自身的作业环境和工作程序进行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5.4.2互检:交叉作业时,班组之间相互检查监督,共同遵章守纪。
5.4.3交接检:上道工序完成的设施移交下道工序前,由上道工序班组进行自检明确人无误时方能移交下道工序班组;下道工序班组在使用前,应同上道工序班组共同进行安全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下道工序班组方可使用。
5.5发现隐患的部位,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5.6定期检查及专项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证。
6安全管理
6.1下列能够引起人身及火灾、爆炸事故的直接因素,都必须列入管理对象:
6.1.1各类机械设备,手动、电动工具,电路、电力设施,堆置物、建筑物,油库、仓库等。
6.1.2易爆炸物,如锅炉、压力容器、火药、炸药等。
6.1.3强酸、强碱及亚硝酸钠等有腐蚀、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
6.1.4与地面位置相差较大的作业如登高、高温、热蒸汽、超低温物体等。
6.2重点部位的管理
6.2.1要求对存有危险作业部位(工段)、不安全状态(因素)和国家、行业有规定的防范对象进行挂牌警示、作安全标志、划重点防护区或安全警戒区,并建立重点部位档案。
6.2.2重点防护区、警戒区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a)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存放杂物、施工、携带火种。
b)在警戒区域附近实施明火作业或爆破作业前,必须通知安全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后才能进行。
c)机动车辆在警戒区域不得超速行驶与停留,人员不得在警戒线内逗留;
d)警戒区域内,未经分管领导允许并由专门人员陪同不得到现场参观。
6.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摘除警示和安全标记。
6.3个人及设备的管理
6.3.1生产个人有接受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的义务。
6.3.2生产个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遵守有关设备及工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有毒、有害物等的管理规定。
6.3.3生产个人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6.3.4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技术操作规程,并确保这些操作规程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
6.3.5设备管理及使用部门应制定对机械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检修应包括影响设备及安全的所有部位、部件、各种仪器仪表等。
6.3.6对设备的检修情况应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6.4消防安全
6.4.1对存有火灾隐患的地点、部位、场所,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设置防火标志或标语,并配备消防器材、器具。
6.4.2应建立明火作业及安全用电制度。电器线路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严禁乱搭乱接。从事电气焊、烘烤作业时,应做好周围的防护措施。
6.4.3使用、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按其性能安全使用、贮存,并严格管理。
6.4.4所有仓库内贮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分堆存放并留出间隔和通道,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6.4.5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要责任到人,经常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完整、性能良好。
6.4.6水防器材应每一年、干粉灭火器每半年进行一次质量标准检查,并做好记录。
6.4.7消防器材应按规定放置,除检验救灾用于灭火外,严禁乱动、挪作他用。
6.4.8生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有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检查、保养。
7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7.1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管理。
7.2班前班组长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教育,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对他人人身安全的防护意识。
7.3各班组长根据员工身体状况分配生产任务。特种作业人员生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7.4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命令。
7.5严禁不了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员工和未持证上岗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7.6进入现场作业必须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8安全责任目标管理
8.1生产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按责任中安全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并于各部门及生产车间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8.2安全目标责任书必须明确事故指标、安全指标和安全生产达到的标准,及奖罚硬指标。
9安全管理考核
9.1为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生产现场达到安全文明卫生标准,按安全管理目标对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
9.2考核成绩纳入个人工作业绩并与个人工资挂钩。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职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应负的岗位责任。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六条企业总经理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以下六条。
1、遵守国家、省、市和管理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总经理的任期目标要有安全生产内容,把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工作计划。每年应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术改造资金,用于安全项目。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工业卫生要求。
5、负责对本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结合本企业的生产技术特点,组织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制度主要包括:职工安全生产守则、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化学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职工安全教育档案、事故档案、设备档案、事故隐患整改档案等)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各部门经理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包括以下九条。
1、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落实。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合理安排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定期召开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
5、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6、建立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7、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并督促部门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
8、协助和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登记、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9、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第八条公司基层员工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包括以下四条。
1、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生产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九条企业以追求“零事故”为目标,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六条。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生产性重大交通事故。
5、无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无“五误”事故及人员责任事故。
6、不发生因违反调度纪律而造成的事故。
第十条为实现上述安全生产目标,企业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各级的管理目标如下所示。
1、公司不发生人身重伤,杜绝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损坏。
2、部门控制一类障碍和人身轻伤,不发生重伤和责任事故,杜绝违章指挥和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3、生产班组控制异常,不发生障碍和轻伤,杜绝一切违章作业。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本企业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各安全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本企业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企业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各类安全教育合格证按规定复审,逾期不复审,合格证无效。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每两年由发证单位复审一次。
第五章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每月月末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下月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第十七条各部门每月初,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开展一天的安全生产日活动。
第十八条各班组每星期一安排本周的安全生产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小时,活动内容主要总结上周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和执行各项规程制度情况,通报忽视安全的现象以及近段时间下发的各类事故,传达领导指示和会议纪要等。同时,针对本周即将进行的主要工作,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及要求。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风险评价,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部门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职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操作的设备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内容如下。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第二十三条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是否有员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员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第二十四条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企业每年对电梯、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第七章安全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消除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的,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事故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由国家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部门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毁,使正常生产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501元,小于3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3001元,小于1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0001元的事故。
第三十五条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识,详细记录、拍照或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部门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司办公室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1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者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三十六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司机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部门领导。部门应在5天内将肇事司机报告随本部门报告一并送交办公室备案。
2、对员工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2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按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机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全厂通报。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发生事故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20%工资。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10%的工资。第三十七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人力资源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部门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并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采取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取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自移动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工作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定、修订、完善和废止,交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若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1、配备2至4名计算机安全员(由技术负责人和技术操作人员组成),履行下列职责:严格审核系统所发布消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监视本系统的信息,对本系统的信息实行24小时审核巡查,防止有人通过本系统发布有害信息。如发现传输有害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同时应配合公安机关追查有害信息的来源,协助做好取证工作。其中,网站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对电脑文件、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3、定期对网站上的信息进行备份,对数据库进行定期的备份和保存。实行每天进行增量备份,每周实行一次全备份。并且每月把备份的内容刻录成光盘进行存储
3、经申报批准,才能查询、打印有关资料。
4、对发布的信息,我们会对信息日志的记录至少保存3个月的记录,并建立有害信息过滤等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关键字过滤,对敏感的字和词组进行过滤
5、对相关管理人员设定网站管理权限,不得越权管理网站信息,对保密信息严加看管,不得遗失、私自传播。
6、采用多种硬件、软件技术对网站信息数据进行加密。
(1)从中国境内向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
(2)使用网络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3)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4)遵守所有使用网络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
钢水罐是吊运高温金属熔液的.容器,在运转过程中,要求百分之百的可靠性,特制订本规定:
(1)罐耳轴与吊车钩板应保持有润滑油(纳基黄干油或二硫化钼润滑脂),严禁干磨。
(2)钢水罐装高温金属熔液时,不能装得过满(距罐沿约400mm),以免熔液溢出烧坏罐体及耳轴。
(3)严禁在罐体或耳轴上乱[割乱焊,严禁用重锤或其它重物在罐体、耳轴上碰撞或敲打。
(4)罐体或耳轴表面有裂纹和明显伤痕以及耳轴磨损超过名义直径的9%(35mm)者,该罐应立即停止使用。
(5)罐嘴、罐皮、罐沿不得挂钢、挂渣。
(6)罐皮厚度烧损超过50%者应更换。
(7)经常检查罐耳轴周围的焊缝,有无裂纹及开焊情况。
(8)钢水罐由浇钢车间负责,并对罐耳轴及吊车板钩抹油;发现罐体及耳轴变形、裂纹、开焊等应立即报设备科鉴定处理。
(9)设备科每季度组织一次相关人员对罐及耳轴的全面检查,每年联系钢研院做一次耳轴超声波探伤。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卖力、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工程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需遵守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本划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该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需按照相关划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卖力人、项目卖力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需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本领,并该当由通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本领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前提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大概新的施工现场前,该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大概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该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事情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按照国家有关划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该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转达。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管理不测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该当按照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该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通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保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织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该当专户核算,按划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调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敷陈和调查处置惩罚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大概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大概1亿元以上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大概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大概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大概10人以下重伤,大概1000万元以下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发生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卖力人接到事故敷陈后,该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置惩罚应急预案,或采取有用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息化部报送通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事故所在地通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置惩罚等事情。依照地方群众政府对事故的处置惩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置惩罚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置惩罚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置惩罚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置惩罚结果报部(息通发展司)。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管理局(以下简称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网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息化部卖力全国公用电网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事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管理局卖力本行政区域内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事情,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情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转达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厉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当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材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就地予以纠正大概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该当赐与行政惩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情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置惩罚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六章附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必须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职责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资料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景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景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景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贴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资料、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景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职责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能够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掉。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景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景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职责。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能够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
一直以来,我公司以建设安全生产防范体系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深入开展各个领域的专项整治,构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我们的安全工作中海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安全(隐患)问题。我公司的后勤安全保障即是这一环节的薄弱点。这就告诉我们,安全工作任重道远,安全工作永远没有句号和省略号,有的只是逗号和感叹号。鉴于此,我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安全保障制度,同时为了加强我司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特制订此制度。
第一节厂区安全保障制度
一、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最好能成立安全小组)应熟悉安全管理准则,对所属人员、物资负有安全领导责任。定期分析安全形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时常进行安全常识教育,不断增强所属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全体员工应有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对于违纪、违章和责任工作不落实而造成的灾变,要严肃处理,并赔偿规定的损失,直属领导、主管也要承担连带定额责任。
三、公司办公区域门、窗以及大门都应配有足够牢靠的锁具。
四、货物储存区的窗加牢固防盗网。
五、所有建筑物内处,停车区都要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语;所有的高价值的和危险品都要用保险柜或其它围栏办法隔离和标识。
六、公司在生产季节,私人车辆停车区与运输车辆停车区应尽量分开设置;厂区大门指定安全保安员24小时轮值站岗,厂区周围,装卸货区指定安全保安员或者现场管理员进行监控。
七、机动安全保安员加强厂区巡逻,保证所有无职员看守的门窗都已上好锁。
八、不得私自携带违禁品,易燃品,易爆品进入厂区。仓库、车间及重点目标应有专人负责,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进入工作重地。
九、清扫不需要的物品,扫除垃圾污渍;整顿物品定位放置,不得占用机动车和人行通道。
十、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下班时,应关闭电源。
十一、消防设备按规定置放,通道畅通,定期检查,严禁破坏和挪用消防设备,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并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十二、任何人发现有火情,应立即呼救并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应迅速将着火附近的可燃物移开。在场员工及管理人员立刻协同灭火,并通知单位主管,必要时接通火警电话,请求支援。
十三、在厂区内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源是否完好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不得私拉乱接电线。有必要通知厂区内正在工作的不知情人员要求其注意安全。
十四、每月由安全经理组织安全保安员对全厂物理安全保卫措施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十五、本公司全体员工应自觉增强安全意识,并有预防灾变和有抢救损害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门岗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一、门卫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缩影,是体现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为强化门卫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积极维护公司利益,遇有突发事故和意外时,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给予支持、配合。对突发事件保持镇静;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和领导,在自身安全情况下,适时处置。
三、门卫严格控制闲杂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四、门卫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留值勤,夜间每两小时巡视巡逻全公司一次。发现违纪、偷窃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向上级汇报并作好记录。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协助处理。
五、严格执行员工出入制度。当班员工原则上不得离开公司,确需外出,应如实填写员工出入证或凭出车单(公司应该有相关的出入凭证单)出入。部门主管以下员工外出,须由所在部门主管审批;不符合上述手续者,门卫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厂部。
六、严格执行物资管理规定,任何物资出入公司均需办理有关手续(公司应有相关出入手续)。
七、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制度,外来车辆进公司需严格检查,作好登记。本公司车辆外出须凭出车单(主要是货车),出车单由部门主管级人员签署.如无出车单,门卫有权拒绝放行。
八、保安人员负责检查全厂内的各项安全设施和公共照明;纠察厂内流动人员的行踪;维护厂内的正常生活秩序;禁止赌博、酒后上岗、打架斗殴等事件在厂内发生。
九、防火、防盗、防灾、防破坏、防恶性事故,是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要敢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要有主人翁的意识。
十、对违反本制度又不服从门卫管理者,执勤人员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节餐厅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一、对餐厅工作人员的要求:
1、餐厅工作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现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餐厅工作。
3、对食堂炊事员要及时进行防火知识教育,食堂必须按规范配备安全灭火器,并对全体职工进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知识教育。
4、餐厅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指定工作服、帽,头发不露帽外,操作直接不允许戴戒指,不涂指甲油。
5、餐厅工作人员操作食品前和大小便后,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进入厕所。
6、操作食品时不吸烟,不挖鼻孔掏耳朵,不得对着食品打喷嚏。
7、应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洗工作服、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弃物。
二、对日常使用餐具的'管理:
1、所使用的餐具和容器每天饭前、饭后要清洗,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保证每周消毒两次以上。
2、所使用的餐具和容器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3、所使用的餐具和容器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三、对原辅料的要求:
1、对采购的鲜蔬一定妥善存放,凡有变质的蔬菜,绝对不可以再行食用。
2、保证做饭的原辅料干净、清洁。
四、对食堂环境的管理:
1、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经常保持环境整洁,班前、班后必须清扫,不得堆放杂物、垃圾。
2、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应有防蝇、灭蝇、防鼠、灭鼠及灭蟑螂措施。
3、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无积水。
五、安全小组成员负责日常卫生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将卫生任务进行分解,具体责任到人。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环节和个人做好记录,并经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节职工宿舍安全保障管理制度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一个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维护生产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1、每个宿舍必须选定(或班长指定)一名负责人,督促其管理室内的清洁卫生和安全用电等有关事项,确保室内整洁。
2、有传染病者、不良嗜好者、粗暴行为者不得在集体宿舍寄住。
3、员工对所居住的宿舍,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
4、为了安全起见,严禁在使用的电线中或灯头上挂钩用电。
5、宿舍所有器具设备(如电视、玻璃镜、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住宿员工有责任维护其完好。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者,由其负担修理费或赔偿,并视情节轻重者给予处分。
6、爱护公物,注意个人物品和现金的保管。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入,违反规定放入室内而致丢失者责任自负。
7、室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8、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9、不得在床上抽烟,烟灰、烟蒂不得丢地上,室内不得存放易然物品;
10、住宿者迁出应将床位、物品、抽屉等处理干净,带出物品应先交管理员或主管员检查。
11、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人去灯灭;
12、不得在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从事其他不健康活动。
13、夜间最迟应于23时前返回宿舍,否则应向管理人员报告;
14、住宿人员轮流值班,负责公共地区的清洁,公共设施的修缮,水、电、门窗等的安全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
15、公司主管和总务部门主管应经常视察宿舍,住宿员工不得拒绝。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对矿山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安全领域各类规程、规范、标准的管理、制订、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全面提高标准制修订质量、效率和实施效果,切实为矿山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鼓励协会、学会、商会、企业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对外合作和交流,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国际互认。
第五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引导和规范矿山安全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建立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鼓励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业在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其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信息,支持和推动实施效果良好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六条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纳入矿山安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充分保障标准工作各项经费。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和贯彻实施纳入矿山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第二章标准管理
第七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统一领导矿山安全标准工作。
第八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负责统筹协调矿山安全标准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矿山安全标准规章制度,组织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编制和实施矿山安全标准发展计划;
(二)组织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起草、报批和复审等工作,依据职责组织矿山安全领域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备案、出版、公开、复审等工作;
(三)指导、管理矿山安全领域的标准技术委员会;
(四)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监督及矿山安全标准验证示范点建设;
(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组织对矿山安全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七)负责矿山安全标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局机关各司具体负责本司职责相关的矿山安全标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研究提出相关矿山安全标准项目,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
(三)组织或者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和监督;
(四)具体指导相关地方矿山安全标准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相关矿山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和国际交流;
(六)具体负责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依法建立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矿山安全标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及其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为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在矿山安全领域的协会、学会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矿山安全标准的具体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设专职工作人员,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第十二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具体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协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矿山安全标准体系;
(二)征集、评估、申报矿山安全标准立项建议;
(三)组织矿山安全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等工作;
(四)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宣传、培训、实施能力评估、实施效果抽检和其他标准技术服务,承担归口标准的咨询答复工作;
(五)组织、指导矿山安全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工作;(六)组织矿山安全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工作;
(七)承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工作。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开展矿山安全标准计划项目征集工作,按年度工作安排或者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下达矿山安全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五条局机关各司、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矿山安全领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申请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建议立项的书面意见(其中局机关各司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已报请本司分管局领导同意);
(二)矿山安全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规定的标准项目建议书;
(四)标准草案;
(五)预研报告和项目论证会议纪要。
前款第三项材料仅国家标准项目提交,第五项材料仅强制性标准项目提交。
第十六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定期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协调。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标准项目,在征求相关业务司意见并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务会议审议后,下达或者报批立项计划,并明确标准计划的归口分技术委员会,重要的矿山安全标准由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直接归口。
第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来自科研、生产、矿山企业等各方面单位共同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0家,其中矿山企业不得少于5家。应当确定1家单位为标准牵头起草单位。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7日内,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确定第一起草人,并将起草方案报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一起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级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领域工作满5年;
(三)熟悉矿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四)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知识,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五)同时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担的标准制修订项目未超过2个。
第十八条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标准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建议范围等相关材料报送归口的技术委员会。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报送该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标准内容涉及有关专利的,应当报送专利相关材料。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工作进程及时补充完善: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小组人员组成及所在单位、每个阶段草案的形成过程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的应当提出标准技术内容变化的依据和理由;
(三)与国际、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
(四)与有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及依据;
(六)作为强制性标准或者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理由;
(七)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及依据,包括标准实施所需要的技术改造、成本投入、相关产品退出市场时间、标准实施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八)标准实施的有关政策措施;
(九)废止或者修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十一)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和服务目录;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对于需要验证的标准,验证报告应当作为编制说明的附件一并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提出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和理由。
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将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送达全体委员或者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限一般为15日。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意见转交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强制性标准项目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并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60日。紧急情况下可以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条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技术委员会转交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新修改的标准编制说明,报送技术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0日内组织并完成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优先进行会议审查。强制性标准应当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会议审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组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或者邀请的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组成,审查组总人数应当不少于9人,国家标准的审查组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
(二)标准起草小组成员不得作为审查组成员;
(三)会议审查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当经审查组全体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并存档;
(四)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会议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审查意见、审查结论、投票情况、委员或者专家名单等内容,并经与会委员或者专家签字。
第二十三条函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委员会应当参照会议审查的要求组成审查组,并提前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函审表决单(见附件4)等相关材料送达审查组成员;
(二)函审时间一般为15日,函审时间截止后,技术委员会应当对回收的函审表决单进行统计,审查组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技术委员会应当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审查通过后15日内,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附件报送至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材料应当一式三份(签字盖章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一)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
(二)标准报批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六)函审表决单和函审结论表;
(七)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6);
(八)标准报批审查表(见附件7);
(九)标准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译本。
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除同意报批的书面意见外,应当规范格式和字体,编排好目录和页码,并整理成册。
第二十五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报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核,矿山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报批的标准项目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标准类别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送相关业务司征求意见;
(二)对于国家标准和应急管理部主管的行业标准,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三)对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主管的行业标准,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公告发布。
标准的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预留出3个月到12个月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其中,强制性标准应当预留出6个月到12个月的过渡期)。
第二十六条实施满5年的标准或者超过3年仍未完成的标准计划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复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技术委员会将复审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处理。标准复审报送材料包括:
(一)复审工作总结;
(二)复审结论汇总表;
(三)复审意见表。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还应当提交标准修订草案。
第二十七条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参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制修订计划。标准技术内容仅作少量修改的,可以采用标准修改通知单形式进行修改,由技术委员会报送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审核后,以局综合司名义发布或者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第二十八条对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可以采用快速程序。经技术委员会审查,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报请分管标准工作和分管相关业务领域的局领导审定并经局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公告发布或者报请国家标准委和应急管理部按程序审核、发布。
第二十九条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文本按照国家标准委规定进行公开;行业标准文本通过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文本由社会团体和企业自愿申请通过国家矿山安全标准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奖励
第三十条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及矿山企业,矿山安全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地质勘探单位,矿用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鉴定、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等专业服务机构)必须执行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及事中事后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不得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许可、审批、核准等事项,对违反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矿山安全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时,应当在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产品和其说明书或者包装物上标注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第三十二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具有重要影响的矿山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验证示范点建设。验证示范点负责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核心指标、试验和检验方法的验证,并承担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示范、引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鼓励技术委员会、标准起草单位、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宣传和培训,按规定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矿山安全标准实施标杆企业”创建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定期组织技术委员会对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抽检和评估,根据抽检和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通报抽检评估结果;
(二)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矿用产品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违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组织对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的矿用产品开展隐患排查,根据销售流向通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暂停或者撤销安全标志;
(四)矿山安全评价、鉴定、检测检验服务违反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违规矿山安全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安全评价、鉴定、检测检验服务,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对1年内连续发生2次抽检不合格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由技术委员会对其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对于1年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或者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约谈或者发出警示函,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纳入联合惩戒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矿山安全标准抽检、评估及标杆企业创建等方面的监督、实施具体工作细则,由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组织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安全效果的矿山安全标准及其起草单位、实施单位和归口的技术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矿山安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标准工作表彰奖励制度。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宣贯培训、评估抽检等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确保装配车间现场人员和作业符合要求,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平安、生产;
适用范围
适用于装配车间全部管理员、装配工。
二、职责
1、生产部负责制订本管理规定,责成装配车间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
2、生产部每周举行一次生产现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考核;
三、工作程序
1、严格根据6s管理要求执行。
1.1现场收拾
效率和平安始于收拾。把要与不要的人、事、物分开。对于生产现场不需要的杂物、脏物坚定从生产现场清除掉。
1.2现场整改
a、有物必有位:生产现场物品各有其位,分区存放,位置明确;有位必分类:生产现场物品根据工艺和检验状态,逐一分类;分类必标识:状态标识齐全、醒目、美观、规范;
b、工件定置:按照生产流程,确定零部件存放区域,分类摆放整齐,零部件肯定不能掉在地上,不能越区、不能混放、不能占用通道。
c、工位器具定置:确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d 、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内各种物品要摆放整齐。
1.3现场清扫与清洁
车间场地必需保持清洁整齐,天天下班前必须清理场地,打扫卫生;装配工作台面及货架除随时清扫、保持清洁整齐,附近不得有杂物及灰尘。
1.4素质
a、必需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量具、工具用后要归位,不得任意摆放。
b、每个装配工持证上岗,仪容干净大方。每个装配工工作有序,保持肃静,不得在工作时聊天说笑,大声喧哗。
1.5平安
a、发觉隐患要准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实行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刻组织救护,庇护现场,准时报告。碰到生产中的'异样状况,应准时处理,危急紧张状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b、工作期间,不得在生产区域内有明火或吸烟,不准穿拖鞋,不准打赤膊、赤脚。违者罚款50元/次。
2、严格根据生产部所下达的《生产任务单》合理支配各项生产任务事宜。装配工必需无条件听从主管的生产支配和生产调动。
2.1装配工上岗前应举行培训,使其认识装配作业的技能、技巧;认识各零部件良与不良的正确区别。
2.2装配工严格根据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规定举行装配作业。装配时发觉零部件不良,要准时向生产部和质检员反映,否则浮现批量质量事故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2.3各项产品装配过程中所需原材料、人员、工装设备、监控测量装置等,必需妥当支配,以避开停工待料。
2.4装配过程中,各工序产量、存量、进度、物料、人力等均应予以适当控制。
2.5各种工装设备及工具应定期检查、保养,确保遵守使用规定。
四、非生产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场地。
五、下班时必需做到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
六、本规则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努力减少训练时的各种事故,保证正常训练,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组织
成立安全领导小组,驾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组织管理网络,设专职安全员两人。每车落实一名教练员为安全负责人。消防、治安、食宿等安全工作落实具体负责人。
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2、负责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3、处理训练事故。
4、组织实施安全方案。
二、安全教育
1、入学安全教育。科目一开班,科目二、三实车培训,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考核前都要进行安全教育,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
2、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安全例会、集中上课、观看安全录相或交通事故教育展览等各种方式对教练员和学员进行安全教育;
3、召开安全例会。每月由分管校长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对本月安全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对出现的事故或事故隐患进行讲评,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加以改进
4、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教育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公安、交通部门关于安全训练的有关规定;
(3)安全训练知识;
(4)事故分析及预防措施的讨论。
三、安全措施
1、按国家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2、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报废和更新,报废车辆不得做教练车;
3、教练车上的副制动踏板要齐全有效;
4、搞好消防安全管理,做好防火安全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消防器材管理人员掌握必要的消防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消防器材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数量配备充足,训练场消防器材布局合理,定人管理,精心保养,及时维修,保持良好状态。
5、每日出车前,检查油路是否漏油,发现漏油不得发动车辆,车辆停驶,应切断电源,查看有无火种。
6、不准带车充电和使用简易充电器为电瓶充电。
7、每辆教练都必须配备汽车专用灭火器,教练负责管理。
8、训练期间每台车须选一名学员为本车安全员,协助教练员做好安全工作;
9、狠抓驾驶操作培训中的安全教育。发挥直观教学作用,以车辆教练运行中发生事故的案例教材进行直观性教育,以之不断强化学驾人的安全意识。
10、每天学驾人上车培训前教练员应进行安全事项交待,车辆运行中应进行安全提示,教学过程中严禁教练员不在教学现场,收车后应有车辆安全检查。
11、训练中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保证安全训练;
12、坚持教练车训练前、训练中和训练后的`三检制度,严禁带故障训练;
13、严禁教练员酒后执教和学员酒后训练;
14、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教练场。
15、学校定期进行安全形势分析,找出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办法;
四、安全检查
1、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员每月对车辆技术情况进行一次例行检查,重点检查车辆传动、转向、制动、轮胎等各运行部件,并做出详细记录,车辆是否能投入运行,安全员有一票否决权。
2、日常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教育和安全预防事故制度落实情况;
(2)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抽查教练车,重点检查转向、制动等装置;
(3)学员使用安全带情况;
(4)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
(5)有无酒后训练情况;
(6)教练车安装的安全附属装置是否有效;
(7)教练车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在道路上训练;
(8)有无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教练场。
3、检查中问题的处理。检查时发现问题,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应停训,调整训练车辆。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
训练中发生事故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无论是在训练场或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都应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移动伤员时应做好标记),并立即向学校、公安交通部门和急救中心报告;
(2)接受事故调查,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笔录;
(3)协助有关人员处理事故现场;
(4)必要时要留下现场见证人的姓名和联络电话。
2、事故划分
(1)与其他人发生事故责任。训练事故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2)独立事故责任。独立事故教练员应负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学员故意造成的事故可以减轻或免除教练员责任。
3、事故赔偿
训练中发生事故,在确定责任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或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先由学校统一赔付,然后按学校《事故处理经济赔偿规定》,对教练员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4、事故处理由实训安全部负责。
六、重大事故报告
1、重大事故是指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事故,具体指标为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轻伤5人,财产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学校,学校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后10日内向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递交事故报告。
七、安全应急预案
1、安全部负责《文远驾校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2、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1)突然出现异常气候,训练中需采取的应急预案措施;
(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伤员抢救和调整训练车辆;
(3)车辆出现紧急情况时的救助;
(4)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3
一、安全报监
施工项目中标后,施工单位必须到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明确有关监督程序,领取和填写有关资料、表格。
(一)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一式两份。
(二)安全报监时提供如下资料:
1、施工单位安全信誉等级证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设计方案和措施(含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措施);
4、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及开工前已支付50%的支付证明原件(施工方向建设方开具的收款发票或银行收款通知单),收复印件。
(三)选购相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资料。
(四)领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通知书。
二、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第一次联席会议
(一)会议主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参加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会议明确各方主要职责:
1、业主单位职责
(1)业主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地下工程资料,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业主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并按文件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业主单位不得购买或者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健康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不得为施工单位指定施工所需各种产品的生产厂、供应商。
(4)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施工项目各阶段及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检查评定、验收。
2、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3)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4)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5)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3、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并对其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2)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本单位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并将培训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4)施工单位必须采购、租赁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并在安全监督部门已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
4、施工项目部经理职责
(1)项目部经理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项目部经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项目部经理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施工安全生产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并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项目部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严禁使用到施工现场上。
(4)项目部经理按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项目部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材料渣土运输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项目部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各施工阶段检查核定和单位工程竣工检查、验收评定。
5、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各阶段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工作。
(3)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对违章作业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必须进行复查,合格后才能恢复施工作业。
(4)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热情服务、严格执法”为宗旨,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监督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否合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凡不合格、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坚决不准使用,并清理出施工现场。
(6)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按时对施工各阶段的检查核定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并认真填写监督档案。
(四)参加会议各方按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共同对工程项目开工前提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
1、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3、施工围墙、进出口大门、道路硬化和冲洗设施,是否按规定进行设置。
4、“五牌两图”(其中效果图由施工单位按照尺寸自行制作)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按规定执行。
5、施工用电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
6、办公区和职工生活区是否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实施。
7、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手续是否齐全。
(五)凡未进行开工前提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若强行施工的责任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施工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及阶段核验评定
(一)定期检查阶段及重点要求。
1、基础阶段:安全管理档案资料、施工机械状况、施工用电、基础支护、边坡处理。
2、主体结构阶段:“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脚手架的搭设、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施工电梯的情况、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3、装饰装修阶段:施工用电、脚手架、消防、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市政工程项目按工程量分三个阶段进行定期检查和核验。
5、各阶段重点要求的项目,在核验中必须达到合格。
(二)不定期检查: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检查。
(三)核评方法:核验等级采取各阶段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评定方式。施工项目部施工到相应阶段时,报企业有关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按jgj59-99标准自评打分评定等级,企业盖章后与《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阶段核验申请表》一同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约定时间对施工项目进行等级核验。
(四)核验结果及处理办法:
1、阶段核验为合格和优良时,该项目可继续进行施工。
2、阶段核验为不合格时,必须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企业申请第二次核验,核验合格后,恢复施工。
3、对拒不申请阶段核验的项目,视该阶段等级核验为不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
(一)评定条件
1、单位工程项目已按合同内容施工完毕,施工机械、防护设施等,已按规定撤离。
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已处理完毕。
(二)评定等级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等级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等级结果,将作为施工企业向业主单位收取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及单位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三)评定方式
1、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前十天,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出验收时间后,通知有关单位参加。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各阶段检查核定情况和随机抽查情况,综合进行评定。
五、其他
(一)如工程系创“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市管项目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安全总站申报,区县(市)项目施工单位向所属区县(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申报手续。
(二)因故终止施工的项目(停止施工30天以上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将终止施工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终止施工报告内容包括:停工原因、停工日期、停工期间的工地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留守人员数量、留守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终止施工报告还必须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若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一级或二级事故2小时内、三级事故4小时内、四级事故8小时内将事故快报表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施工单位应认真填写起重机械设备性能状况上报表,及时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五)《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通知书必须列入项目安全管理资料内,作为核验评分内容之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4
场长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的责任。即要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场长开展安全工作,又要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副场长做好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坚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审定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准时解决重大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应按规定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在支配和审批生产建设方案时,将安全技术、劳动爱护措施纳入方案,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劳动爱护措施费用:在审定新的建设项目时,遵守和执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
(5)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严厉处理,即事故缘由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处处理不放过;并对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准时性负责。
(6)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嘉奖。
(8)接到隐患整改指令后,应在限期内妥当解决问题。
(9)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准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看法。
(l0)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从业人员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状况,仔细听取看法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l1)搞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爱护工作,抓好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三、职责
1.监督执行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
2.调查、了解女职工的健康、安全和工作情况,并及时将女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反馈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3.负责执行各项相关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章制度。
四、管理制度
1.设专人负责女职工管理工作。
2.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女职工给予保障。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市场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3.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购进和发放女职工劳保用品。同时,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4.不得安排在三期(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高处、冷水和体力劳动强度比较大的作业。
5.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其工作时间。
6.女职工在生育期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假和生育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7.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9.应根据需要,组织女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等,以提高女职工自身素质,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10.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于解决和答复。
促销活动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本市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顾客、商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商务部《零售商促销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重大促销活动(涉及促销商品面较广,易造成客流大量增加,或重大节日庆典等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将活动举办时间、活动内容、促销形式、安全管理措施向公安机关报备,争取公安机关的重视和支持。
2、在举办重大促销活动或庆典前,安全办应落实相关安全责任人和负责区域,安排充足的安全保卫力量,确保现场安全。
3、在举行促销活动之前,安全办应依据促销活动内容及范围、客流量等因素,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并依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疏散预案。
4、经营部应做好各种促销活动的宣传工作、促销内容、促销时间、促销方式及促销位置并应在明显处公示顾客,广告或宣传信息应保持与现场销售一致。
5、促销商品应避免集中摆放,应分散设置促销区域(尽量选择开阔地域),周围避免设置障碍,各疏散通道保证畅通。
6、从市场入口到促销区域,人流线路上的道口、楼梯等应设置专人职守、并安排人员疏导和进行安全提示。
7、促销活动赠品发放应避免和销售商品在同一区域进行,应另行安排场地发放,并须做好宣传和指引工作。
8、促销活动期间的每天早晨,应提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安排值班人员和防损人员观察客流情况,发现客流人数众多(超过平时客流)并不断快速增加时应提前开门营业。
9、当客流量大增,人流通道接近饱和时,应安排人员节流,有其它通道的,引导从其它通道进入,避免拥挤造成事故发生。
10、促销活动前要检查商场出入口、安全出口、门窗、通道等相关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各区域地面是否有积水或不利于疏散的障碍物。
11、一旦发生顾客受伤事故,应第一时间将伤者带离现场送医院治疗,维持现场秩序,防止意外发生。
摊位装修管理制度
1、装修前,业户必须提前将装修位置、面积、内容、开工日期及平面图以书面形式报市场审批备案,接受安全教育后方可入场施工。
2、如雇用外来施工人员,必须与市场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
3、如施工中动用明火或使用无齿锯等易引发火情的工具,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动火、用电审批制度。
4、不得使用非阻燃材料。
5、不得遮挡或改动消防设施和公共设施。
6、不得在场内吸烟。
7、不得在场内从事易造成大量粉尘的施工作业,以免损坏消防自动报警系统。
8、施工人员不得在作业区外随意走动。
9、要设专人负责安全监护。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施工结束后负责将其放回原处。
10、夜间施工必须凭施工证入场,并且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1:30分。
11、用电装修必须提供装修电路图(可以是草图)。所雇电工必须持电工证,并到物业部门接受安全教育。所用电工器材和接电布线必须经物业部门电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2、装修垃圾要随时清理干净,送到市场后门附近,由物业部门统一清运,严禁堵占消防通道或防排烟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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