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5-03-25 08:32:08 制度 我要投稿

请销假制度(优)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请销假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请销假制度(优)

请销假制度1

  为了增强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规范请销假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或兼职事情,有事外出必须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

  二、员工无故不上班,连续旷工两天或月累计超过三天者,矿工一天罚三天的工资,并将其予以除名。

  三、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2、一天以内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两天以上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经理签字批准,七天以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并逐级上报依次签字。

  3、因故不能在假毕后上班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原则上续假应到公司办理,家不在市内居住或行动不便的,续假时间在两天以内的,可以电话联系,征得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每次假期,续假只限一次(病假除外)。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本人要求请假,但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请假者未将请假条于假前交到考勤人员处;

  4、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脱岗超过2个小时的;

  5、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五、凡在考勤制度上弄虚作假者,不按考勤制度办事者,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按比例扣除本月绩效奖金。六、考勤人员打印出考勤记录后,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写请假条,一经查实,连同签字主管一同给予50元罚款处理。

  七、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10日前报办公室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八、考勤人员应如实作好考勤记录,考勤记录要完整保存备查,公司凭考勤记录核发工资。

  九、考勤人员应将考勤记录一月一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和奖罚意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由经理签字后公布执行。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附:各种假别及规定

  一、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所属办公室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1)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人民代表会议、政协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公共活动时。

  (2)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3)发生火灾、地震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4)公司及地方政府规定或临时宣布的其他事由。

  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二、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1个工作日。

  2、若员工亲属住院需本公司员工护理者,按事假处理。

  3、事假不发放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

  三、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一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经理酌情处理。一天以上应到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员工病休假由员工持《诊断证明》,填写《员工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由各级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交集团办公室或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3、员工班前患急症,应委托他人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代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天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无病假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病假期间,不发放其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

  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条款,公司规定如下: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医疗期为24个月。

  (4)医疗期内病愈复工除有医院证明外,必须经公司工会鉴定后方可复工。

  6、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病假处理。

  7、对在企业长期病休,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收入劳动的员工,企业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8、医疗期工资发放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四、工伤假

  1、因工负伤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公司安全部门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

  2、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认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五、产假和节育假

  1、一般产假:休息3个月或90天。

  2、晚育产假:休息6个月。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4、护理假:配偶晚育休产假,给予护理假1个月。

  5、人工流产,休息15-45天(据怀孕月份2个月以内15天,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30天,4个月以上45天)。

  6、放置宫内节育器,30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7、哺乳时间规定

  (1)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工作时间哺乳,每日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以一次哺乳,时间为60分钟。

  (2)哺乳期可根据居住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时间,但每日每次最长不超过30分钟。有双生儿的女员工,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超生儿无此待遇。(3)超过哺乳时间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按事假处理。

  六、婚假、丧假

  1、一般婚假:7天;晚婚(男25、女23)婚假:10天、婚丧假、产假和节育假,均为保障员工权益而由员工享受的假期,均需当时一次休完,不得推迟到以后休假。

  2、考虑到婚假的特殊性,员工若因工作繁忙当时不能休完的,经部门直接上级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休完。

  3、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休3天丧假;

  4、婚丧假、产假、节育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请销假制度2

  1.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幼儿园作息制度,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有事或因病要及时请、销假。

  2.请假范围:

  事假、病假(出据医院证明)、产假、婚假、丧假等。

  3.请假程序:

  园长请假,超过一天(含一天)以上或离开市区需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并告知园办公室;副园长请假,一天之内,由园长批准,超过一天或离开市区需经园长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园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之内的由分管园长批准,超过一天的或离开市区需经分管园长同意后报园长批准。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值周管理人员备案,一天以上的或离开市区需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园长批准,超过三天(不含三天)需经分管园长同意后报园长批准。工作人员中途外出,除了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外还须向值周人员备案,并履行登记手续。

  4.中途外出超过两小时算半天事假。

  5.请假人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工作岗位时,须向批准假期的领导续假。

  6.批准假期的.领导不在时,由同级副职代批、代续。

  7.教职工请假期满上班或提前上班均要向批准假期的领导销假。

  8.教职工请假,必须申请写请假条,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特殊情况除外。

请销假制度3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营造风清气正、规范高效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部机关干部职工因事、因病等不能正常到岗,需履行请销假手续;离开市区出差、出访、学习等公务外出,需履行报备手续。

  二、主要内容

  请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填写《 请销假审批表》。内容包括:请假人、事由、起止时间等。

  外出报备以书面形式进行,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处级干部和科室负责人必须写清外出期间代为主持工作的同志。

  三、审批程序

  常务副部长外出、请假,需提前向常委组织部长报告,按市委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规定执行。

  部务会成员和其他处级干部外出、请假,需由常务副部长提出意见,报常委部长批准,并向办公室报备。

  科长(主任)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主管部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经主管部领导同意后,报常务副部长批准。因公外出要向常务副部长和主管部领导报告,同时向党委办(人事科)报备。

  其他干部及工勤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

  1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主管部领导批准。因公外出要向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部领导报告,同时向党委办(人事科)报备。

  四、有关要求

  请假需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从党委办(人事科)领取并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

  报备需提前报告,遇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要及时报告。报告时,一并通知办公室或党委办(人事科)。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事项,未能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需事前电话征得领导同意,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外出和请假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返回机关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和办理销假手续。外出日程或行程如有变化,要及时向上级领导补充报告,由批准人决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请假期满,请假人在假期期满的次日内向批准人当面销假,并持《请销假审批表》(签批联)到党委办(人事科)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或期满不按时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

请销假制度4

  一、总则:

  全公司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参加考勤,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有事必须请假。

  二、出勤相关规定:

  (1)迟到、早退、脱岗一月三次,旷工一次,普通员工取消当月考评工资,组长以上人员取消当月职务工资;迟到、早退、脱岗超过半小时为旷工,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

  (2)上班时间外出须经直接分管领导许可,否则为脱岗。休息、请假,必须经领导同意,否则为旷工。

  (3)各部门必须按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准擅自变更工作时间、提前上下班。需变更工作时间的报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

  三、请销假相关规定:

  (一)休息请假必须提前请假:

  1、三天以内的必须于上班前请假,否则按迟到处理。

  2、请假超过三天必须提前一天,满七天必须提前二天,满十天必须提前三天,满二十天必须提前五天办理请假手续;女工请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每少提前一天扣款五元(本人生病住院,配偶、子女、本人父母生病住院需本人照顾、员工丧假等到情况除外)

  (二)特殊情况请假,半小时内不能上班或提前一小时下班的,按休息半天对待。上班的时间按加班对待。

  (三)非下列情况,员工请假不准超过二十天

  1、女工产假

  2、本人生病住院不能上班且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属实

  3、配偶、子女、本人父母生病住院需本人照顾,且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属实

  4、其它特殊情况必须由总经理批准

  (四)员工请假超过七天的,必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一式三份,经有关人员签批后,本人、最后签批人、部门负责人各存一份;员工请假期满后,由其本人到部门负责人处销假,部门负责人将《请假条》于次月初随考勤表转人力科

  (五)请假批准权限

  1、各部门员工、组长休息请假,七天以内的经部门经理(科长)批准;员工休息请假七天以上二十天以下,经部门经理(科长)同意后,报分管部长批准;员工请假二十天以上,需经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批准。

  2、中层干部休息请假七天以内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七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须报总经理批准

  3、办公室成员休息请假需总经理批准

  (六)销假规定

  1、员工休假到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上班的,经上述有关人员批准后,可以续假,续假期满必须按规定销假。

  2、员工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销假,需续假的,批准权限和提前标准与续假天累计计算

  四、员工请事假超过二个月,视同自动离职;对于以请事假名义离职的员工,按擅自离职、违反劳动合同处理

  五、各部门负责考勤人员要按时、准确考勤并做好员工请销假工作,发现考勤不及时、不正确及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给予批评、通报批语等处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请销假制度5

  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

  一、请假手续

  1、请假者应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或转请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将持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准假证明,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补办手续,否则按情节轻重扣除本人与所在科室奖金。

  2、休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者,应在假满之前申请续假手续〔如生病、路途中断等,病假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原请假时间到岗,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3、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因病休息2个月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休息超过半年,病愈后要求上班者,应持保健科证明,经科室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上班,两次病假间隔在30天以内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医院院长请假,由上一级单位领导审批。副院长请假,院长审批。

  2、各科室主任。科室负责人请假,有主管院长审批。

  3、其他人请假,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事假超过3天,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1个月〔含1个月〕者,由科室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4、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各种假期的期限

  〔一〕探亲假

  1、在编员工,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1>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两年一次为45天,路费全报销。

  <2>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费全报销;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费按超出工资30%的部分报销。

  2、探亲要求:

  <1>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能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调动来院与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2>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另行计算。

  <4>探亲假路费,凭往返车<船>票报销。

<5>探亲假只准许到批准的对方户口所在地探亲。

  <6>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并报人力资源部与主管院长批准。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过期作废,不能移至下年轮补休。

<7>凡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科室同意,人事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休假者

  <特殊情况除外>,按旷工对待。

<8>职工在探亲期间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院,必须在到假前向人事科提出续假申请,因病续假需提出县以上医院证明,一般不超过7天,住院费单据按医院规定办理。

  〔二〕教学假与工休假

  1、教学假:

  <1>教授、副教授,正副主任医师等,每年休假4周;讲师、主治医师与相似技术职务人员,每年休假3周;

  <2>参加工作在1年以上者休假5;工作满10年者休教学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休教学假2周;

  <3>凡医、护,技人员连续脱产教学一学期,而原享受教学假不满4周,可休假4周。

  2、工休假:

  <1>参加工作满1年者每年休假5天;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2>我院正式职工享受的教学假少于省政府规定的工休假时间可以补足。

  3、休假要求:

  <1>教学假或工休假须在当年使用,跨年作废。特殊情况,须经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经人事处批准,方可推迟休假;

  <2>休教学假或工休假,原则上应连续休假,如零散休假者应在总天数中减去周六、周日的天数<除国家法定节假日>;

  <3>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学徒期间不享受教学假、工休假。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等人员工作满1年后,时间在6月底前的可享受本年度教学假,6月底以后的,从第2年开始享受教学假;

  <4>凡外出进修、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教学假和工休假,半年至3个月的<含3个月>,享受全年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3个月以内的可享受全部假期;

  <5>由外单位调入本院的职工,工作不满1年,不享受教学假。6月底前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本年度的教学假。6月底以后工作满1年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教学假。享有工休假的职工,6月底以前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全年工休假,7月份以后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工休假,但需有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方能有效;

  <6>凡事假、病假、产假、婚假全年累计达到本人应休教学假,工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休假。旷工1天扣除本人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旷工2天全部扣除;

  <7>在本年度内已安排疗养的不再休假;<8>教学假、工休假可顶替病、事假。

  〔三〕事假:

  1、事假一般应从严掌握,本人提出申请,3天以内,由科室批准;4天至20天以内,科室签注意见,报人事科批准;20天以上,须报请院长批准;

  2、凡存有教学假和工休假者,须先使用教学假、工休假;

  3、事假期间工资、津贴的发放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

  1、职工病休者,须经保健科审定,加盖公章;

  2、需长期病休或吃劳保的职工,由保健科牵头,指定专业保健医生做出鉴定,经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

  3、吃劳保者,要求上班,仍由保健科会同有关专业保健医生提出意见,由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上班

  3个月内为试用期,如能坚持正常上班,可转为正常工作。否则仍按劳保对待;

  4、职工不得借病休、劳保,从事经营性工作,否则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屡犯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婚假:

  1、婚假为3天;

  2、晚婚假期为30天;

  3、休婚假必须经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专干签字,人事处办理准假手续。

  〔六〕丧假:

  1、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

  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另加给予路途往返实际天数。

  〔七〕产假:

  1、一般产假为90天;

  2、晚婚产假为10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

  3、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产假延长5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八〕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其他

  1、职工原则上不准借调。如有特殊情况需借调,须人事科报请院长批准,方能办理手续。借调期间可按公假对待,工资、津贴与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3个月以上者,按事假对待,工资、津贴与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

  2、本院职工外出看病,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护的,由保健科提出意见,职工所在科室同意,人事处审查,报院长批准,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按公假对待,超过1个月,按什么假对待,根据病情,酌情审定。

  3、本院职工因病情严重,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护的办法同2条。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请销假制度8

  1 总则

  1.1为加强员工请销假管理,规范请销假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依据以下规范(文件)的条款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请销假管理办法》等标准(文件)。

  1.3本制度规定了员工请销假的管理办法,适用于*******下属所有员工请销假管理。 2 员工请销假管理

  2.1一般员工请事假不超过七日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批准即可;超过七日的,必须由本人到综合办公室领取请假条,按要求填写有关事项,经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签字后报考勤室;超过七日的,除按上述要求办理外,还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请假条留考勤室备案,作为核算工资依据。

  2.2各单位正、副职请假,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2.3探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假、产假等假期由综合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及规定审批。

  2.4出差、公派外出学习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及公司领导批准外出的派遣单(公差请假条)。派遣单应按管理范围及时送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2.5员工休假期满应及时销假。一般员工请假在七日以下的`,在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七日以上的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各单位正、副职到值班领导处办理销假手续。

  2.6员工假满不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不支付工资,并每超假一天,罚款50元。确因特殊情况,假满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先由负责人向综合办公室口头说明情况,等员工返回后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按管理范围报综合办公室。

  2.7员工请销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不准捎假、代销假。

  2.8经批准享受的探亲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待遇按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提供以下证明:

  2.8.1工伤假:安全机电办公室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8.2病假: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外出有病时,须有乡级以上医院证明、诊断证明和药费报销单。

  2.8.3产假:计生部门证明。

  2.8.4婚假:结婚证和计生部门证明。

  2.8.5丧假:所在地村级以上证明。

  3 附则

  3.1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所有。

  3.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请销假规定同时废止。

请销假制度9

  为加强机关干部纪律性,增强集体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xxx主任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有医院诊断书或请假条,由所在单位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2、根据新政办[19xx]97号

  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或扣工资总额10。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⑴工龄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龄满二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10;

  ⑶工龄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20;

  ⑷工龄不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30。

  5、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不计算工龄。

  6、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职工可凭疾病证明享受护理假,男女双方全年累计各不超过23天,须向办公室领导按程序请假审批,将证明和假条转政府办公室备案。

  7、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2、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由办公室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

  3、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年终考核不予评为优秀。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管理制度

  根据新政发[19xx]184号文规定:在机关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有特殊情况,当年未探亲可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八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40天。

  4、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领导审批,转政府办公室备案。假满后进行销假,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5、按劳薪字[xx]号242号文有关规定:职工与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产假管理制度

  根据新政发[19xx]56号文及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28号主席令等文件规定:

  1、计划内休产假前后共给假90天。

  2、女职工难产,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增假15天。

  3、无故延产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4、哺乳期间,婴儿0-周岁,女职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间1个小时。

  (五)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2、无故延长假期,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以上制度由政府办负责落实并登记。及时报主管领导,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理。

请销假制度10

  为规范我局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贵阳市公安局实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制度的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条 民警因婚、丧、病、探亲或其他个人私事需要请假的,均应写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级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作时间代班局领导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指挥

  中心;各部门代班领导离开办公地点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值班民警;其他同志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代班领导。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各科、所、队、室的正职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1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

  局长或政委批准;

  (二)各科、所、队、室的副职请假,先由本人填写

  《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1天内由本级正职批准,2至5天经本级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6天以上需经局长或政委批准;

  (三)民警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3天内由直接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民警离开本市(包括公休日、节假日、休假、

  事假、婚丧假、产育假),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说明事由、外出地、时间及联系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一)局党委成员离开本市1天以上,应向局长或政委

  请假,经同意后外出,并向指挥中心通知联系方法;

  (二)各科、所、队、室的正职,1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三)各科、所、队、室的副职,1天以内由本部门正职批准,2至5日经本级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6天以上需经局长或政委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四)其他同志,3天以内由该部门正职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民警因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考勤登记本上予以注明,并由内勤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病假超过三天,需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 民警的探亲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民警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民警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民警请探亲假,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 民警的年休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合并使用;

  (五)、年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累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第二年合并使用,不能延至第三年使用;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

  休假: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工作人员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在休假后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因自然灾害原因主动放弃休假的民警,可以补休;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不休,自行选择其它休假时间而又没有完成休假的,不予补休;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休假的民警,要逐级上报。

  (十)、凡受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行政拘留或行政记

  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休假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休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民警的婚丧、产育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民警婚假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民警,增加10天婚假,共计13天;

  (二)、女民警产育假为120天,在产育假期间办理了

  《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60天,共计180天,男民警护理假7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育假15天;

  (四)、女民警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日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五)、丧葬假假期3天。婚丧假、产育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十二条 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和政工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政工部门同志负责在请假和备案表上记录销假时间,不销假者视为请假未归,以旷工对待。如需续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及超假未履行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请假必须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

  备案表》或《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单送交政工部门留存,须政工科备案的应当日送政工科。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状态,民警的假期及审批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外出期间,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

  委书记、局长委托的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意。并将填写的请假备案表送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分局党委成员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分局党委成员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工作岗位或因办案、紧急公务来不及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的,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并将续假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相应告知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和市局政治部。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岩区公安分局

  20xx年2月26日

请销假制度11

  1、社区干部要按时上下班,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需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妥善安排并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不脱节、不贻误。假期结束后必须于当日向批假者及登记备案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2。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由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准假,请假两天以上报请丹州,由主任准假,请假报告全部进行登记备案。

  3、社区值日值班人员要严格做好社区工作人员的每日签到和外出登记工作,值班结束后次日须将每日签到表和外出登记表交给社区办公室,每月1日社区办公室将月考勤统计情况报给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此考勤统计结果作为考评社区干部的重要依据。

  4、一年内,社区全体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连续事假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当年评优、称职(合格)档次。

  5、社区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虽经级织批准但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旷工3天以下者,由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进行批评教育;累计旷工5天以下者,进行训诫谈话并通报批评;累计旷工达到15天者,请示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6、上班时间不得外出办私事,如须因公外出,应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说明情况,并做好外出登记。

  7、按要求准时参加的各类会议,不得无故缺席、不得提前退席。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8、节假日远离县城必须请假,联系不到按旷工处理。

  9、不严格执行规定,报上级纪委进行问责。造成工作失误引起居民矛盾的造成居民损失及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请销假制度12

  一、因公出差要严格履行由主要领导同意和告知办公室的制度。凡请公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等一天以上的,事先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口头或代请假,但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补写假条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二、一般干部请假,一日内股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分管局长批准,三日以上由局长批准;股所长请假,一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请假期满,必须向批准休假的履行销假手续。

  三、探亲假、公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探亲假期待遇》和xx省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实行公休假制度的'规定》执行,婚、丧及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推迟上班或提早下班都应请假,不请假的按迟到早退论处。凡因加班、值班等原因调休者,必须向股所长或分管局长说明。

  五、全局干部职工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考核手册》登记时,对自己的各种请假、休假均应如实记载,每月月底对工作人员进行考勤登记,并列入每月对公务员考评、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一个重要依据。

  六、无故旷工或经常迟到早退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请销假制度13

  一、目的:结合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规范保安员工作纪律,避免在日常请销假方面出现违规情况出现,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全体保安员

  三、相关文件:员工手册

  四、内容1.由于保安岗位工作需要,原则上在没有特殊情况需要的情况下不予准假2.任何类别的请假都需填写'请假条',3.保安员临时有急事不能直接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两小时以内通知队长,经队长请示有关领导后,由队长负责通知是否批准,在归队后当天立即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保安员假期到后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归队,必须向队长、管理处主任请假,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续假,归队后当天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并进行销假,否则视为旷工处理。

  5.保安员请假在一天之内的,需填写请假单,经所在班班长、队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6.保安员请假两天以上(包含两天)三天以下(包含三天)的,除向班长、队长办理请假手续,必须经管理处主任、保安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

  7.保安员请假三天以上的,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

  8.保安员请假时间在半天内的(包括半天)视为请假半天,超过半天的视为请假一天,每月队长统计后如实进行考勤,按个人工资标准由财务核扣。

  9.保安员请假不得超过年限期限,工作不满一年的全年请假不得超过14天,工作一年以上的全年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婚假、丧假、孕假)等按公司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10.保安员请假超过期限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不得参加明星保安评比及各类评比活动(特殊情况类外)。

请销假制度14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出勤行为,依据《科区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任何教职工有事必须事先请假,自己调好课,并安排好分管工作,填写好调课单及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事后要及时销假。

  2、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再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再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负责汇总,每月公示一次。

  二、请销假规定

  1、教师因公出发,函授学习,须自行调好课,可视为出勤。

  2、教师的婚假为七天、产假五个月、直系亲属丧假三天,请假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3、凡因病请假者,需带本人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有关证明,按程序层层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4、教师在学校开展重大活动或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时,原则上不要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并按双倍计算。

  5、教师请假一节以上都须填写请假条,半天内由教导主任签字审批,一至两天者由校长批准,三天至半个月者由教委主任批准,两周以上由本人申请,学校盖章后教委主任审批,再报县教育局批准。所有请假均以请假条为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存档。

  三、考勤时段

  考勤包涵:上班、出发、教研活动、监考阅卷、值班等。

  四、考勤方法

  1、考勤采取全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未见其人且无请假记录者按旷工论处,因请假造成空堂的按旷课论处。

  2、全体教师按时规范签到。

  3、农忙时段(一周以内)实行弹性考勤,但必须保证每班一人正常上课,请假时要履行手续,可不计入量化。

  五、考勤量化奖惩

  1、每人每学期事假不得不超过八天,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超了不扣分,事假每超一天在教师量化中减一分,若出现以上情况,本人将自动放弃评先树优机会,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上班期间,每天按六节课计算。

  六、其他

  1、女教师产假后第一个学期可以适当放低要求,但例会和教研活动必须参加。

  2、教导处负责每月汇总公示,上报校长室,并折算计入教师综合量化评估,还将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之一。

  3、本规定由教导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请销假制度15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职工劳动纪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请销假制度如下:

  一、事假

  1、请假手续: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职工请假单》逐级上报,经主管领导同意,由校长审批后,到人事部门办理准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单位,职工假期终止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

  2、审批权限: 职工请事假半天需经年级主任同意,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同意;一天以上(市内外)本人需填写请假单,逐级签字后报校长审批,并将请假单上报人事部门备案。职工请事假到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事先续假,即无正当理由,又无事前续假的按旷工处理。中层以上领导请假必须由校长审批后方可离校。

  3、职工请假如发现有弄虚做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单位,一律按旷工处理。各级领导必须严格按请假的审批权限执行。职工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病假

  1、职工病假必须持有正规医院或卫生所病假诊断书。卫生所一次三天诊断书有效,连续三次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应及时转到上一级医院就诊,由就诊医院出诊断有效。

  2、除急病患者外,休假前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将诊断书交到部门主任后,随考勤交人事部门备案,如诊断书不及时上报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三、婚丧产假

  1、婚假: 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初婚职工可给三天有薪事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考虑学校工作的特殊性,有寒暑假的实际情况, 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职工结婚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否则一律不给假。

  2、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非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逝世,经校长批准可享受一至三天丧假,因故延长者,按事假处理。

  3、计划生育假:

  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达到晚育年龄而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0天产假待遇。

  ⑵达到晚婚晚育而生育的女职工,且领取独生子女证书的,可享受半年的晚育产假待遇。

  ⑶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由劳动保险部门支付计划生育保险金。

  ⑷女职工休假期满上班送奶时间为婴儿出生后到十八个月止,送奶时间规定为上、下午各1小时,超过规定时间按缺勤处理。

  4、其它因计划生育准假的假期,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休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⑴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⑵取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⑶结扎输精管,休假15天。

  ⑷结扎输卵管,休假21天。

  ⑸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21天至40天,特殊情况,由医院出据证明,酌情处理。但超出天数扣发奖金,工资按病假标准支付。

  四、探亲假

  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一律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并提前经学校人事部门办理探亲手续,遵守准假天数。

  1、夫妻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30天(安排寒暑假期)。

  2、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天数是20天。

  3、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天数是20天。

  上述假期均不包括路途时间。职工在合同试用期、见习期、学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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