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制度

时间:2026-01-31 14:45:21 制度

燃气安全制度[推荐]

  现如今,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燃气安全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燃气安全制度[推荐]

燃气安全制度1

  1、为加强对食堂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的管理,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根据现行法规,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2、食堂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食堂班长为食堂燃气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检查。

  3、食堂燃气使用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消防应急预案,并经过培训合格;其他人员须熟悉消防基本知识。

  4、使用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在打开总阀后先点火后开气。燃气灶等燃气设施在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5、对燃气设施,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洁精等对接头处进行检漏;对使用的软管到规定的'时间(2年左右)和发现变硬开裂时都要及时更换;各种闸阀要确保有效。

  6、如发现燃气泄露,应及时关闭总阀,并进行通风,严禁各种火种靠近,严禁开启任何电气设备,防止产生电火花。燃气散发后进行查漏处理。

  7、更换液化气瓶时首先将液化气罐阀门关闭,然后将罐体与限压阀的螺纹连接口按顺时针方向旋转,使液化气罐与限压阀分离,再把限压阀螺纹连接口和新罐连接,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拧紧即可;液化气瓶中有残留燃气时不得自行倾倒或排放。

  8、存在腐蚀、变形等异常的液化气瓶要严禁使用,发现液化气瓶漏气等无法处理情况时将液化气瓶送专业检测站处理;到期液化气瓶要及时更新。

  9、对燃气灶具等设施,要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每天对烟罩、烟道进行清理,不定期开展燃气烟道等全方位清洗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检查维护情况写入检查记录。

  10、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专业部门操作,严禁私自拆卸安装。使用燃气场所安装电器设备必须在断气情况下,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及附近施工要严格报批手续,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规范安装。

  11、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12、食堂及办公室定期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报公司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13、食堂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对违反本操作规程造成泄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将视情况进行处罚。

燃气安全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食堂用气安全管理,排除各种用气隐患,提高食堂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预防火险火灾事故及气体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燃气管道由供气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如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供气单位报修。新安装的燃气管道,应经试压、试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四条用户不可自行改动燃气供气设施,若需对管道及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拆除的,应提出申请,报燃气公司处理。

  第五条燃具发生故障后,应请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更换维修。

  第六条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燃气专用胶管应每两年更换一次,胶管连接处应使用喉码锁紧,长度不应超过2米,严禁穿墙越室。发现胶管老化龟裂应及时更换。

  第七条学院在食堂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或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产权归属学院,用户(各食堂)应定期安排专人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委托厂家或燃气公司等专业单位维护、检测。

  第八条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燃气管线、燃气表等定期除尘清理。

  第九条燃气管道不得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以防管道连接处泄漏。

  第十条不得在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周围堆物、堆料及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用气场所应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建立食堂燃气使用及燃气管道巡查制度。各食堂设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对燃气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阀门、燃具灶等设施设备完好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做好巡视、使用记录,留存台账。

  第十三条每周至少两次用肥皂水检查全套天然气管道、阀门接口,发现泄漏立即关好天然气总阀,及时修复或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委托天然气公司维修好后才能使用。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备查。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

  第十四条厨房燃气灶具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第十五条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食堂管理人员,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第十六条食堂从业人员,特别是燃气炉灶操作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灭初期火灾。

  第十七条各食堂应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定专人接受供气单位的安全用气知识培训,操作维护人员应熟悉管道燃气基本知识、操作方法和步骤,掌握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有无漏气情况。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开启风机和锅灶风机排除残气,应及时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点火前操作人员应开启抽气风机和锅灶风机,检查是否正常运转。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第二十条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不可“气等火”,防止因爆燃产生危险,即先点燃引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第二十一条使用后应及时关闭流量表前总阀、用气设施(含燃具)阀门,并确保泄漏报警器等工作正常。每天工作结束后责任人员要检查厨房总供气阀门是否关闭,各灶具阀门是否关闭,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当遇意外停气时,必须及时关闭燃器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待供气恢复正常时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食堂管理人员经常督促相关责任人员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燃气安全制度3

  1、燃气使用操作员切记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燃气操作规程,杜绝违章现象发生,防止燃气爆炸和火灾事故。

  2、食堂安全员定期对燃气灶具、气瓶、阀门、软管及煤气泄露报警器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将检查维护情况进行记录备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报告园领导联系维修。

  3、食堂厨师为燃气使用操作员和食堂安全员。

  4、燃气使用操作员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消防应急预案,其他人员须熟悉消防基本知识。

  5、注意节约使用燃气,开灶前做好准备工作,先打开门窗、排风扇通风。点燃气时遵循“按火等气”的原则,打开阀门,先点火后开气。燃气灶具使用完毕,检查关闭燃气灶具开关,点火棒放在指定位置。

  6、燃气灶具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烧干锅、油着火、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等可能事故。

  7、操作过程中,一旦发生燃气泄露,先关总阀,切断电源,禁止一切明火进入,包括抽烟、点火、开灯或启闭其他电器设备。

  8、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更换液化气瓶,液化气瓶中有残留燃气不得自行倾倒或排放。操作时严禁使用明火或吸烟。

  9、食堂人员下班前切断电源,锁好门窗。燃气储藏间门锁专人负责,随时上锁。

  10、对新进人员首先要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11、因违反本管理制度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主要责任。

燃气安全制度4

  (1)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值守。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

  (2)严禁交接班制度,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本班次设备出现的问题,要交代清楚,接班人验收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3)当班期间应经常检查仪表、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必须安装安全报警装置,配备专用维修工具,其照明、仪表设备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爆炸事故。

  (5)经常对调压站内、外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6)值班人员应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7)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

燃气安全制度5

  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检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隐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后厨负责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燃气安全制度6

  一、目的

  天然气管道及压力管道,遵循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列》为规范管道安全巡查人员的行为,以及巡查发现管道周围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事故隐患能力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输气管道和CNG母站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公司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CNG母站负责本单位燃气管道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管理。

  四、内容与要求

  1.天然气管线在工程竣工后,需经总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天然气工程竣工验收由公司安全部组织,项目组、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部门共同进行。

  2.对管线验收后需立即投入带气运行的管线,投运前需专题研究,并建立管线交接制度,管线带气前由安全部组织管线的现场交接工作,管线的交接也可与管线的验收同时进行。管线交接清楚后,由管道巡线队进行带气之前的准备工作。

  3.天然气管线的管理监护以管线通气为分界点,管线带气前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管理,管线带气后由管道巡线队负责管理。

  4.安排专职管道安全巡线人员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发放宣传资料,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记录并报告现场发现的问题;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现场监护。

  5.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至少一次进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对管道巡查完毕后,应提交当天的巡查记录(即:天然气管道安全巡查记录表),向站长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并获取站长的指示。

  6.巡查准备。所有进行管道安全巡查的人员在进行管道安全巡查时,必须根据天气状况先穿戴好劳保用品,背上背包,通讯工具、记录表格和圆珠笔等。

  7.在管线巡查过程中应做好危害识别,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并做好防雷击、防中暑、防跌倒等预防措施。在下大暴雨时和发山洪时,应停止危险区域巡查工作,等大雨过后,应立即组织线路检查。

  8.巡检人员必须做到“五清、六无”。“五清”指管线走向清楚,管线埋深清楚,管线规格清楚,管线防腐情况清楚,管线周围地形、地貌、地场清楚;“六无”指测试桩、标志桩、阴保桩、转角柱、警示牌无缺损、丢失、倾倒,管线上方和五米内无取土,施工的`场地、管线两侧五米内无深根植物,水土保护、护坡无垮塌。发现桩倾倒、被移位,应将其恢复位置并回填固定,发现桩体严重损坏或丢失,应记录所在桩号并上报主管部门。

  9.检查管道是否裸露、外防腐层破损:检查管道安全范围内是否有水土流失、冲沟、塌陷:检查护坡、埂砍、过水面等水工保护设施是否塌陷、损毁、松动及被人为破坏。发现上述现象如能采取措施恢复应立即进行恢复,不能恢复应立即记录其地点并上报公司

  领导。

  10.检查管道周围

  5米范围内是否有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制止,并立即记录其地点上报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离开现场。

  11.检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50米范围内是否有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制止,并立即记录其地点上报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离开现场。

  12.检查管道设施上方是否有重型施工车辆或其它机械碾压,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提示或制止。

  13.检查管道两侧

  100米范围内是或否有即将影响管道安全的机械施工行为发生,发现上述现象应主动向施工方介绍管道走向及埋深情况,并提出管道保护要求。如果工程将与管道发生交叉,应督促其与公司主管提前联系,以便采取对应措施。

  14.公司应派人到现场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如下工作:

  ①讲清楚天然气管道的潜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责任

  ②发放《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③告知我方管道保护的要求

  ④交换相互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员

  15.检查经批准的与管道交叉的第三方施工现场是否有影响管道安全的行为。巡查人员或现场监护人员应向施工单位了解施工进展,每天报告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及对管道的潜在影响,并在日报上反映上报,以便于公司制定措施。

  16.对于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

  110”进行处理。

  17.检查管道保护范围内是否有可疑人员或车辆出现,管道上方、两侧是否有新近翻挖冻土迹象,对于新近翻挖冻土处要检查管道是否遭受破坏。

  19.巡查人员检查阀门井时,应缓慢打开井盖,通风

  5分钟,无天然气气味后(或用燃气检测仪测定井下天然气浓度低于0.4%时)穿好防静电服和鞋方可下井作业。进下面必须有人监护,阀井周围不准吸烟,巡查人员不能带火种下井,如发现阀井被埋、被压或阀井漏气严重,要及时报告领导。

  20.对于站室内裸管、阀门、汇管、过滤器、安全阀除每年请有关部门按时

  鉴定外,还应定期重刷防腐漆。

燃气安全制度7

  一、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基本要求:

  1、每一个餐饮店必须建立安全使用燃气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燃气燃烧器具点火、熄火、运行的保养要点,以及着火的应急处理措施。

  2、每一个餐饮店必须设立一个安全员(可兼职),负责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对员工进行燃气安全教育。

  3、每一个餐饮店无论使用天然气还是液化气,瓶组间、调压间或使用燃烧器具场所均必须安装适合天然气或液化气的燃气报警器。

  4、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干粉灭火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应当安装、使用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2、用气场所应当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和报警装置。在使用燃气时,操作间必须具备通风和排烟条件。

  3、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4、严禁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引地线。

  5、要指定专人定期对自有产权内的埋地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室内管道的各个接口、阀门处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对有燃气管道经过或安装有燃气设施的房间,禁止人员居住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使用其他燃料的火源。

  三、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公共服务用户的瓶装压缩天然气供气系统,应由具备燃气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并与取得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压缩天然气生产与销售)的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工程竣工后,经上述设计、施工和供应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餐饮企业必须使用由取得《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供气系统,应由具备燃气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由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并与取得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液化石油气)的供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工程竣工后,经上述设计、施工和供应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餐饮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严禁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1)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的瓶装组间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

  (2)烹调使用的液化气燃烧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没有进行专项技术设计的。

  2、液化石油气气瓶中严禁掺混二甲醚。

  3、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4、自然气化时,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气瓶间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二级”;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

  5、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6、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7、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8、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

  9、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10、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11、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12、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13、独立瓶组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燃气安全制度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燃气安全制度9

  1、天然气完全燃烧需消耗氧气,使用时应保持室内通风。

  2、天然气胶管不得穿墙越室,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发现胶管老化、龟裂、曲折或损坏需及时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3、烹调时,厨房内须随时有专人照料,避免汤水溢出熄灭炉火,导致天然气泄漏。

  4、外出和下班前,牢记关闭气源灶前阀,长期不用燃气,一定要关闭表前阀。

  5、不准在安装燃气表、阀门等设施的房间堆放杂物、住人。

  6、不准在燃气管道上缠绕电线或用绳索悬挂杂物。

  7、应进行日常检漏,常用方法是用毛刷蘸肥皂水涂在燃气管各接口处,如有气泡出现,即说明漏气,切不可用明火检查。发现漏气,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

  8、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等泄漏燃气,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迅速关闭燃气总开关或阀门,阻止气体泄漏。

  2)打开门窗,流通空气,使泄漏的'燃气浓度降低,防止发生爆炸。

  3)严禁开、关任何电器或使用电话,切断户外总电源。

  4)迅速打开门窗,让天然气自然散发到室外。

  5)在室外安全地点,拨打燃气公司24小时报修抢险电话。

  6)迅速疏散附近人员,防止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7)常闭式防火门不得处于常开状态,必须保证完好有效;设有通风排烟设施的建筑要保证排风系统能正常启用,以防发生火灾时烟气进入安全通道,影响安全疏散。

  8)使用灭火器灭火:燃气火灾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带电体火灾可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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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确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爱护管道设施“五不”:

  1、不要敲击、碰撞户内、户外管道燃气设施。不要在管道上挂物;

  2、不要在管道燃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

  3、不要在地下燃气管道及其设备周围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4、不要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

  5、不要弄松固定燃气管道的墙码,以致管道失去支撑而变形、漏气。

  二、注意保持空气流通

  管道燃气完全燃烧时,需消耗的空气量是该气体的5-10倍以上,应保持厨房、浴室、燃具周围良好的通风状态。

  三、保持燃气管道设施处通风透气

  防止腐蚀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不要将燃气管道包围在洗菜台、洗衣机出水口处及潮湿有腐蚀性的地方。否则,易引致管道设施生锈漏气。用户要经常对燃气设施检查,发现管道锈蚀应及时报修。

  四、燃气管道与电气设施应有安全距离

  根据国标(GB50028—93)规定:明装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2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0厘米;暗装或套管的绝缘电线与燃气设备的距离:平行敷设不应小于5厘米,交叉敷设不应小于1厘米。相邻管道应保证燃气管道、相邻管道的安装、安全维护和修理。

  五、打不着火时要注意

  如果连续三次打不着火,应停顿一会儿,确定燃气消散后,再重新打火。因为燃具虽未点着火,但燃气已多次释放,遇到明火极易燃爆。使用热水器尤其要注意这个问题。

  六、使用过程中要注意

  切勿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使用燃具。汤、粥、牛奶、面食等烹煮时容易溢出,一定要多加照看,以免溢出的汤水淋熄炉火,造成燃气泄漏。

  七、用气结束时要注意

  养成“人走火熄”的好习惯。使用完毕、睡觉前、外出时,应检查是否已关好燃气。关燃气是指:关闭燃具开关、旋塞阀、球阀。平时应关闭旋塞阀、燃具开关。如果节假日,应关闭燃气表前的球阀,彻底切断气源。燃气安全制度5

  1、燃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设备带故障运行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报修和临时防护措施,并且及时上报专业部门维修直到隐患消除。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做到“二知三会”。二知:知道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知道燃气具构造;三会: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会保养维护燃气具;会发现隐患和处理险情。

  3、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当班安全员,负责燃气的当日监管工作。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操作燃气具。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进行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须按程序上报。 6、使用燃气具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特别是点火程序,应按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操作。

  7、每日清洗燃气具、每周清洗燃气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8、燃气操作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用火。

  9、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交接、并保留一月的文字交接记录。

  10、对安全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加强安全检查,不得挪用。

燃气安全制度11

  为确保食堂燃气使用安全,根据管理条例要求和使用规范,特别制定食堂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强食堂燃气管理的领导,成立燃气安全检查小组,随时不定期检查,并作登记。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食堂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安全使用燃气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

  3、非食堂人员不得开关燃气阀门。

  4、食堂燃气由专人负责开关阀门,开燃气前必须检查燃气管道再开燃气阀门,不用时、

  下班前必须关闭燃气阀门,做到责任到人。

  5、负责开关燃气责任人一定要严格把关并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6、用气场所应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7.不随意拆、添、移、改燃气设备。

  8、经常检查天然气管道、设施、器具,发现漏汽应采取关闭、停气、自然通风等措施,并立即向燃气公司和相关部门报修。

  9、燃气管道及其设施上不得悬挂杂物,以防管道连接处泄漏。

  10、严禁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可采用肥皂水或检测仪器进行试漏。

  11、使用正规厂家出产的'、资质齐全的燃气罐。

  12、每次换燃气罐时,请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帮助检查学校的燃气罐的连接和使用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3、燃气房内及周围严禁明火、严禁吸烟、严禁堆放杂物。

  14、请食堂管道和设备设计公司的工作人员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正确操作燃气的相关培训,请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正确操作燃气罐的相关培训。

燃气安全制度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 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气安全制度13

  1安全制度燃气企业保证用户的使用安全是服务的主要内容。消除安全隐患是抓好安全的关键。论及安全隐患,人们往往先想到的是硬件,是管线,是设施,是技术和管理上的问题,而往往忽视制度上的隐患。硬件是要靠人管的,人是要靠制度管的,只有把安全工作制度化,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

  1.1企业安全制度

  (1)安全责任制度

  对安全责任实施层层分解、层层包保制度,总公司总经理全面抓,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主抓,安全处下设6个管线所,每个管线所下设有抄表员、收费员、室外管线巡线员和室内安全监督员,抄表员兼室内管线巡线员。从上到下签定安全包保合同,分区、分片、分户落实责任,将每户安全落实到人。

  (2)安全预警制度

  为落实防患于未然的指导思想,要高度重视线路巡查制度和社会报警制度。

  ①线路巡查制度

  公司下设的各区管线所,除负责所在区用户的抄表、收费工作和抢修排险工作以外,还设专职巡线员,配备40台便携式检漏仪和16台手推式检漏车,负责管道的巡查。对管道泄漏,管线附近各类施工情况,管道上违章搭建,占压管线,管线周围地面沉陷以及其它异常情况进行检查[1]。

  长输管线实行周检制,即一周全线徒步巡检一次,并按人划块落实责任;市政管线实行分区、分片日检制,即每天全区巡检一次。将新、旧燃气管线经测绘人员测量,全部标定坐标,并将相关信息矢量化,建立初步的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管网,尤其是庭院管线的实时动态查询检索和监控功能。凡燃气管线经过的周围供热管沟、下水道、电缆沟及可能积存泄漏燃气的空间,确定固定检测点,并按点分片安装了监察卡箱。监察人员将监察卡投到箱内,每天由巡线员取回,送交管线所,同时记录巡查情况,一天一记录汇报,一周一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入冬和开春之时,用钻孔机对主要街道的市政管网和长输管线进行钻孔检漏。

  ②社会报警制度

  公司常设两部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报警,公司将派人迅速赶到事故现场,为用户提供维修抢险服务。为落实全社会人员巡线检漏的指导思想,公司和消防部门的119实行互动,实施火警快速反应。还组织管线所广泛宣传公司抢修电话,动员全社会人员报漏。

  (3)维修排险制度

  为了及时排除消灭隐患,保证安全,必须建立有效的、快速反应的.维修排险制度。这个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建立一支精干的、专业化的、特别能战斗的维修抢险队伍。小型的抢修维修由各区域管线所的抢修队负责维修,大型抢险由工程公司组织人员抢险,并制定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抢险预案。规定所有抢险人员24小时待命,所有通信设备必须24小时开机,遇到险情,力争以最快的速度赶到事故现场,及时抢险。

  ②进行经常性的应急训练。模拟各种事故现场,锻炼抢险人员对事故的处理技能,熟悉各种消防器材和抢险工具的使用,积累现场经验。

  ③保证必要应急设施。除建立有效的通信网络外,各管线所还配备了专门的抢险车辆、灭火器、检漏仪、维修工具和破路开挖机具等,并保证随时可用。

  1.2用户安全制度

  (1)用户普查制度

  该制度主要作用是保证对用户需求、安全隐患和基本情况的全面了解,特别是用户使用和燃气公司服务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以便及时采取对策加以解决。其主要内容是每年对用户进行普查,普查率要求达到1m%,对检查的每一家要认真核对用户明细表,查找隐患,填好普查登记表,经用户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并建立用户档案,保证一户一档[2]。

  经过几次普查发现,用户私改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一些用户为了美观,将灶前阀移至灶台下,用软管连接到灶具上,且未加设管卡固定,灶前阀常开,仅用灶具上的阀门控制开关,这样极易因软管老化或脱落造成燃气泄漏。这些隐患都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2)普及宣传制度

  用户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用气知识不足,安全用气规范操作程度不够是现实状况,要靠燃气公司的普及宣传,具体方法有以下5种。

  ①登记宣传法

  新开栓用户在办理燃气使用证手续时,公司在燃气使用证上向用户宣传安全操作规程。

  ②登门宣传法

  居民用户对燃气危险性认识一般不够,相当一部分用户缺乏安全用气知识,大部分管道燃气用户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自动切断阀,有的随意改装室内管道,有的使用伪劣燃气用具。这些现象一方面反映出用户的安全意识不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燃气企业的指导工作不到位,因此利用抄表、收费机会,每年定期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知识手册,提高用户的认识水平。

  ③公众宣传法

  由于用户的文化程度差异很大,安全规程不是所有用户都能理解的,也不便于掌握。公司组织人员将用气知识和规程编成了《天然气安全用气口诀》,散发给用户。

  ④节日宣传法

  节日期间,大多数居民放假,或在家享受难得的休闲,或亲朋好友团聚,这正是宣传安全用气的好时机。在小区各出人口张贴给用户的公开信,或在每栋楼每个单元的程控门上张贴布告,随时随地提醒用户,敲敲警钟,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了安全意识。

  ⑤媒体宣传法

  利用电视节目的播出中间穿插燃气知识宣传和安全操作示范,举办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擂台赛等宣传活动。在各种报纸上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知识,同时对于发现燃气管线异常情况或泄漏现象,除对打电话报警的市民给予重奖之外,还要在报纸上大力宣传,鼓励市民人人检漏、人人查漏。

  (3)强制排险制度

  仅有宣传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关部门强制性法规的约束。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在3000多户民用户和10余个工业户安装了燃气报警器或自动切断阀,使用至今避免燃气事故10余起,起到了实际作用。

  对于已经形成的,纯属用户造成的违章险情,如在管线安全范围内私搭乱建的,对室内管道私自改装的,在通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必须在有关部门配合下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实施停气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

  2结语城市燃气安全工作事关全局,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无论是企业的系统运行,还是对管线、设施、输气站和终端用户的管理,安全始终是燃气企业生存的命脉。只有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加大宣传、普查力度,才能为燃气系统安全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保障燃气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第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气户数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等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并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

  (六)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

  (三)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四)气源来源情况。外购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五)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燃气工程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企业章程、服务规范;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燃气安全制度14

  第一条目的:加强燃气生产、输配、使用、防护及设备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杜绝燃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减少燃气放散对环境的影响,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区域内所有燃气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职责

  1、安全生产部

  1.1负责公司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公司煤气防护及空气呼吸器气瓶的充装工作.

  1.3负责辖管系统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日常检查。

  2、相关单位

  负责所辖范围内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定义

  1、燃气:本程序中燃气是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与转炉混合煤气。

  2、切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第五条管理程序及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GB6222-20xx《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制定本单位相关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现场煤气浓度和作业危险性对煤气作业进行分级管理。

  2、从事燃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以及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从事煤气作业的人员,进入煤气区域需配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

  4、各有关燃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相应控制办法;燃气设备/的检修应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工程、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5、需在燃气设备、设施区域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检修单位认真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防止燃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6、各单位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气回收量,减少放散和对大气的`污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7、煤气设施、管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标明名称和流向,关键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8、各燃气管理单位的空气呼吸器、充填设备、苏生器、固定式燃气报警仪等防护器材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9、炼钢厂、炼铁厂、烧结车间、动力厂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相应条款对燃气的管理进行检查。

  10、煤气设施的检修

  10.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10.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不超过100mg/m3(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

  d。在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

  E。作业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10.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10.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10.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0.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

  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b。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燃气安全制度15

  一、锅炉房是使用锅炉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允许,不准进入。

  二、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操作技术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三、非当班人员,未经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员,不准上岗操作。

  四、禁止锅炉房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所需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五、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们不得琐住或栓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护。

  六、锅炉房要配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做它用。

  七、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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