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制度15篇(优)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燃气安全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燃气安全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属各单位应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认真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统一协调指导施工与生产、环保、消防、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召开由主管安全工作领导主持的安全形势分析会。分析安全形势,查找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研究解决安全问题。
第七条
所属各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层站、队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征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同意。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1、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3、在对员工年度综合考核时,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并作为奖惩依据。
第十条
安全监督
1、所属各单位设置相应岗位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2、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
1、所属各单位应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2、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3、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4、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十二条
安全投入
1、所属各单位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2、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3、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主管安全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需要报请公司投资的整改项目,经公司相关部门核实汇总报公司hse管理委员审定或领导研究同意后,计划财务部门单独编制计划下达。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1)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启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2)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3)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4)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有关安全网络维护费等。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
1、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2、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4、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5、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6、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
1、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2、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3、建立完善的用车申请、派车单制度。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4、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5、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6、行车中必须保证安全,司乘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遵守交通法规,重视季节和环境变化,按规定限速标志行驶。
7、冬季行车,遇冰雪路,复杂地形的山路,多转弯路,驾驶车辆要正确运用方向与判断,避免急打方向急刹车,行驶中最高车速不得超过30km/小时。
8、夏季天气炎热,驾驶人员易困乏,要妥善安排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雨天行车能见度在20米以下时,各种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km/小时,能见度不足5米时,必须停驶。
9、雾天能见度低,视觉差,易造成判断失误,行车中必须保持低速行驶。能见度不足5米时,各种车辆必须停驶。
10、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定期更换,确保安全。坚持行车安全检查,每次行车前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辆运行。
1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通知车辆主管部门,并视事故轻重程度决定是否上报保险公司。
12、驾驶员要衣着整洁、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执行任务后,车辆必须归场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13、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常年整洁和车况良好。严格车辆例保制度,按照行驶里程进行逐级保养。
14、做到小故障不过夜,严禁带“病”行车。
15、驾驶员“十不准”原则:
(1)不准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2)不准酒后或服用带镇静剂的药物后驾车。
(3)不准开英雄车、赌气车。
(4)不准违章拉运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
(5)不准下坡熄火空挡滑行。
(6)不准强超、抢会。
(7)不准私拉私运假公济私。
(8)不准擅自绕道回家探亲访友。
(9)不准私自将本车交于他人驾驶。
(10)不准持无效驾驶证件驾驶车辆。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1、所属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4、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施工单位应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8、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的要求。
9、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六条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1、所属各单位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3、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4、建设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由多个承租单位的发包方应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出租方必须为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安全生产要求的同时,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
1、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建立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及抢维修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3、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4、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事故管理
1、所属各单位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2、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3、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单位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4、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事故单位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委员办公室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
燃气安全制度2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跃发展,燃气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必需品,对于使用面积之大、使用范围之广的日常必需品,安全应该是燃气企业首要考虑的问题。特别是在燃气运输的过程中,各种火灾、中毒、爆炸事件已经“风靡全球”,对国家、对社会、对企业乃至对个人都会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和生命损失,严重影响到国家社会治安的稳定。因此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更是重中之重,不容我们所忽视。
一、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隐患一、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现状
1、大量的事故隐患未被消除
目前大致有七种事故隐患存在在城市燃气管道中
一是在管道工程过程中,由于某方面的疏忽导致有些设计不符合要求或者质量不达标的管子、管件、阀门等部件进入,日后就有可能会发生事故,留下了隐患;
二是在安装的过程中质量监控部门不注重质量的监督,就会发生偷工减料等行为,日后就会造成严重的管道泄漏等问题;
三是许多地方存在占压管道问题,有些违章的建筑或者农贸市场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非法啊占压管道,燃气管道就会非常容易被损坏,从而引起燃气泄漏甚至爆炸的重大事故;
四是市内不断出现违章施工和野蛮施工的现象,有时就会发生挖断管道或者管道被压裂的现象,造成巨大伤害;
五是有些管道并没有很完善的设施,没有足够的的安全保护装置,甚至出现没有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的压力容器并且质量检验不及时,有些部门为了偷懒不定时校验必要的装置,比如压力表、安全阀等,还会为了节省成本不安装自动报警装置等;
六是城市的地下管道繁多,有时就会出现污水管,自来水管、热力管及通讯或者电力电缆沟抢了燃气管道的位置,使得燃气管道超出了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是经常出现私接或偷用燃气等恶劣的违法行为,但是由于管理和惩罚力度不够,不能及时的打击这种行为,严重威胁着燃气管道的安全。
2、由于管道腐蚀造成的燃气泄漏
最近几年,我国已经对燃气管道的管网主体工程进行了大规模的建设,埋入地下的管道的材料一般都会使用不容易被腐蚀的钢管,还会对管道进行一些外在的防腐工作,但是埋在地下的钢质燃气管道不容易而且缺乏必要的保养和检测,所以运行多年下来,管道的安全可靠性也就成了不确定因素,而且管道腐蚀的现象随着使用时间的不断增加也会越来越频繁,这样就容易导致管道破裂,燃气泄漏等现象的发生,从而发生许多无法预知的危险
二、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途径
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是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必然要求。为此,在保证城市燃气安全运行上应实施如下对策:
1、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抓好落实
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必须在落实长期发展目标中以安全做为前提,突出体现其重要性。燃气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体发展规划和燃气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在新、改、扩建工程中,必须同时进行燃气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避免重复施工以及重复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破坏。燃气企业的管网资料一定要到规划部门进行备案,避免煤气管线因管网备案资料不健全导致在其它企业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城市燃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市民提品与服务。因此,燃气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包括各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应急救援预案、消防组织机构、内部巡查巡检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定记录、各种台账与档案等。通过培训、学习、桌面演练、实际演习等多种形式加以贯彻落实,从根源上消除事故隐患,加强防灾救灾能力,构建完善的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屏障。
3、严格选材,确保工程质量
在施工前对所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材料、配件要认真选购和进行检测,尤其是高压管线材料更要严格筛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要齐备,施工中要按图施工,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工段要坚决返工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针对燃气管网的变化,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必要时对所有管线进行普查,可以协调水、电汽和通信等其他管网单位一起对管网进行普查,局部可以开挖探坑,并做好记录。新建管道如不能按市政规划所给出的位置进行敷设管道,应及时与规划部门到现场协调,在设计更改后做好标识与记录,待施工完毕后将竣工图与竣工资料一起移交市政规划部门。
4、持续宣传普及安全使用燃气知识,及时处理安全安全隐患
目前,还有很多市民和用气单位对燃气的安全使用要求了解掌握不够,对其危险性认识不足,并且用户队伍在不断扩大,新的用户缺乏燃气安全常识的了解认知。因此,城市燃气管理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和科普宣传、知识竞赛、发放使用手册等多种途径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宣传要考虑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现实用户和潜在用户,要浅显易懂、符合实际。还要与用户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让用户知道报警报修电话,安排人员全天候值班保证随时接听高效办理,保障沟通渠道畅通无阻。对用户反应的安全故障与问题,能够迅速的解决,消灭隐患于荫芽,防止事态扩大。
5、加强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制
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燃气安全管理体系,从基层抓起,层层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培养和树立安全观念和安全意识。从而形成良好的安全至上、安全是天的安全风气,切实做好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6、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燃气生产与输送企业的业务性质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有很大的不同,燃气是易燃、易爆、有毒的产品,燃气企业面对着千家万户的服务需求,管理着全市范围内纵横交错的地下管网和大量设备。因此,要求燃气企业必须以整体信息化为出发点,将企业运营相关的所有数据进行集中管理,在此基础上针对燃气运营模型的要求,统一规划,构建生产调度、管网运行、营业收费、用户服务等专业应用系统,形成燃气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燃气生产使用管理信息化不仅适应城市信息化迅速发展的需要,而且对燃气企业的企业现代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来说至关重要,充分体现了燃气企业城市燃气输送过程中“数字供气”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水平,不仅在能够达到对燃气输送管道工况进行安全监控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在燃气企业内部和燃气相关企业之间实现资源共享,保证燃气输送安全的同时,大大节约企业成本。
结束语
城市燃气管道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确保安全运行是新时期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是当前城市安全管理的需要。只有燃气经营者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工作者的技术水平,以及在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稳定地运行。
燃气安全制度3
1.燃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报修和临时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安全部直至隐患消除。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做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
二会:保养维修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当班安全员,负责燃气的当日监管工作。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其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操作燃气具。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须按程序报工程部进行改造。
6.使用燃气具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特别是点火程序,应按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操作。
7.每日清洗燃气具,每周清洗燃气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8.燃气操作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9.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交接,并保留一月的文字交接记。
10.对安全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安全检查,不得挪用。
燃气安全制度4
为保证食堂膳食工作安全进行,保障全体师生及职工的.生命安全,依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员工要认真学习消防法,经常参加消防知识普及讲座,按照学院后勤部的要求积极参加消防演习。
二、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消防知识,熟悉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有效、迅速处理。
三、食堂煤气管道应按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管理,结合食堂的实际情况制定处理煤气泄漏、火灾事故应急方案。
四、每个员工必须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从容处理。
燃气安全制度5
一、总则
1、加强施工的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符合公司管理要求,以适应公司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部所有员工。
3、此规定由工程部与公司共同制定。
二、工作制度
1、本部门员工要严格遵守劳动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
2、本部门负责工程部办公场所的清洁卫生。所有的`文件、资料要摆放整齐,桌面、地面要保持清洁。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应将个人桌面收拾干净。
3、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要用自身言行树立公司形象。
三、部门职能
1、工程部在公司领导班子领导下做好施工管理、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2、严格按照国家的施工规范、规程、标准、规定,对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和工程技术管理。
燃气安全制度6
为确保食堂燃气使用安全,根据管理条例要求和使用规范,特别制定食堂燃气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强食堂燃气管理的领导,成立燃气安全检查小组,随时不定期检查,并作登记。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食堂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安全使用燃气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
3、非食堂人员不得开关燃气阀门。
4、食堂燃气由专人负责开关阀门,开燃气前必须检查燃气管道再开燃气阀门,不用时、
下班前必须关闭燃气阀门,做到责任到人。
5、负责开关燃气责任人一定要严格把关并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6、用气场所应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7.不随意拆、添、移、改燃气设备。
8、经常检查天然气管道、设施、器具,发现漏汽应采取关闭、停气、自然通风等措施,并立即向燃气公司和相关部门报修。
9、燃气管道及其设施上不得悬挂杂物,以防管道连接处泄漏。
10、严禁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可采用肥皂水或检测仪器进行试漏。
11、使用正规厂家出产的、资质齐全的燃气罐。
12、每次换燃气罐时,请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帮助检查学校的燃气罐的连接和使用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3、燃气房内及周围严禁明火、严禁吸烟、严禁堆放杂物。
14、请食堂管道和设备设计公司的'工作人员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正确操作燃气的相关培训,请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对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正确操作燃气罐的相关培训。
燃气安全制度7
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保障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优先发展管道燃气,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等,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燃气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企业投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燃气工程。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三条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设施;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燃气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
第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保证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与用户就燃气质量和供气压力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瓶装燃气企业充装燃气时,应当先抽出燃气钢瓶的残液后再行充装,充装的燃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并对充装后的燃气钢瓶进行角阀塑封,标明充装单位和投诉电话。燃气钢瓶的实际充装重量低于额定充装重量时,瓶装燃气企业应当明示实际充装重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保证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报经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0时之间进行。
第十八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设置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
第十九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与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应当依法听证。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一条居民用户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非居民用户与管道燃气企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要求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企业同意,由管道燃气企业组织施工,所发生的工本费由用户承担。其他燃气设施的改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由燃气企业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燃气企业根据前款规定收取工本费的,应当向用户出具工本费清单。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经检定的管道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用户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付燃气费。逾期不交付的,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管道燃气企业催告,在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不交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企业在书面通知用户5日后,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用户交付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恢复供气。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管道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第二十五条用户有权就燃气、燃气器具及有关服务的`质量、价格标准等事项向有关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7日内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者;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者。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第二十七条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并明示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活动。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三)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凭证;
(四)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燃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生产安全全面负责。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
第三十一条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服务手册,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则和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由燃气企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或者晾晒衣物;
(七)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经燃气企业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作业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燃气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重型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铺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燃气钢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对达到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及时更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燃气企业工作人员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
第三十七条瓶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四)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户应当配合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严格遵守安全用气的规定,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热、摔砸、曝晒燃气钢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二)自行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
(三)涂改燃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钢瓶瓶阀、附件;
(五)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室内管道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盗用或者转供管道燃气;
(七)实施危害燃气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运输燃气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燃气企业进行燃气安全监督检查时,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暂时封存,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燃气安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有权向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所在地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三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处理紧急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发生伤亡、严重环境污染等重大燃气事故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救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者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管道燃气企业拒绝给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或者设定安装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或者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管道燃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供气。
第五十二条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供气合同中存在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内容的,由价格、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三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准的;
(二)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择优确定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者的;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燃气事故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燃气安全制度8
一、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
电气火灾是指由电气原因引发燃烧而造成的灾害。短路、过载、漏电等电气事故都有可能导致火灾。设备自身缺陷、施工安装不当、电气接触不良、雷击静电引起的高温、电弧和电火花是导致电气火灾的直接原因。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是电气火灾的环境条件。
电气火灾产生的直接原因:
(1)设备或线路发生短路故障电气设备由于绝缘损坏、电路年久失修、疏忽大意、操作失误及设备安装不合格等将造成短路故障,其短路电流可达正常电流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产生的热量(正比于电流的`平方)是温度上升超过自身和周围可燃物的燃点引起燃烧,从而导致火灾。
(2)过载引起电气设备过热选用线路或差异网设备不合理,线路的负载电流量
超过了导线额定的安全载流量,电气设备长期超载(超过额定负载能力),引起线路或设备过热而导致火灾。
(4)接触不良引起过热如接头连接不牢或不紧密、动触点压力过小等使接触电阻过大,在接触部位发生过热而引起火灾。
(5)通风散热不良大功率设备缺少通风散热设施或通风散热设施损坏造成过热而引发火灾。
(6)电器使用不当如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未按要求使用,或用后忘记断开电源,引起过热而导致火灾。
(7)电火花和电弧有些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时就能产生电火花、电弧,如大容量开关、接触器触点的分、合操作,都会产生电弧和电火花。电火花温度可达数千度,遇可燃物便可点燃,遇可燃气体便会发生爆炸。
二、易燃易爆环境
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场所中,广泛存在着易燃易爆物质,如石油液化气、煤气、天然气、汽油、柴油、酒精、棉、麻、化纤织物、木材、塑料等等,另外一些设备本身可能会产生易燃易爆物质,如设备的绝缘油在电弧作用下分解和气化,喷出大量油雾和可燃气体;酸性电池排出氢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等。一旦这些易燃易爆环境遇到电气设备和线路故障导致的火源,便会立刻着火燃烧。
三、电气火灾的防护措施
电气火灾的防护措施主要致力于消除隐患、提高用电安全,具体措施如下:
1、正确选用保护装置,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1)对正常运行条件下可能产生电热效应的设备采用隔热、散热、强迫冷却等结构,并注重耐热、防火材料的使用。
(2)按规定要求设置包括短路、过载、漏电保护设备的自动断电保护。对电气设备和线路正确设置接地、接零保护,为防雷电安装避雷器及接地装置。
(3)根据使用环境和条件正确设计选择电气设备。恶劣的自然环境和有导电尘埃的地方应选择有抗绝缘老化功能的产品,或增加相应的措施;对易燃易爆场所则必须使用防爆电气产品。
2、正确安装电气设备,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1)合理选择安装位置
对于爆炸危险场所,应该考虑把电气设备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或爆炸危险性较小的部位。
开关、插座、熔断器、电热器具、电焊设备和电动机等应根据需要,尽量避开易燃物或易燃建筑构件。起重机滑触线下方,不应堆放易燃品。露天变、配电装置,不应设置在易于沉积可燃性粉尘或纤维的地方等。
(2)保持必要的防火距离
对于在正常工作时能够产生电弧或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应使用灭弧材料将其全部隔围起来,或将其与可能被引燃的物料,用耐弧材料隔开或与可能引起火灾的物料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以便安全灭弧。
安装和使用有局部热聚焦或热集中的电气设备时,在局部热聚焦或热集中的方向与易燃物料,必须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防引燃。
电气设备周围的防护屏障材料,必须能承受电气设备产生的高温(包括故障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可燃、阻燃材料或在可燃性材料表面喷涂防火涂料。
3、保持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1)正确使用电气设备,是保证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因此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电气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保持电气设备的电压、电流、温升等不超过允许值。保持各导电部分连接可靠,接地良好。
(3)保持电气设备的绝缘良好,保持电气设备的清洁,保持良好通风。
燃气安全制度9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因燃气和电气设备灾害的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燃气和电气设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装管理,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防火检查。
第三条单位燃气和电气的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和电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电气设备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设备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时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接地电阻是否超过表准要求。
第五条燃气管理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是否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2、是否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是否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4、是否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5、是否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6、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情况;
7、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8、倾倒燃气钢瓶残液的'现象;
9、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现象;
10、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第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危险评价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每半年应由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测,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
第八条单位或部门在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公安消防机构及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正常电气作业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专业知识,且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具有触电急救和安全防火知识。
二、电气作业中禁止电工单独进行。未经培训考试取得安全操作证的电工和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在有证的电工带教下进行电气作业。高压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必须办理操作票,经过审核方可进行。
三、各种固定电气装置和线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并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审查核准手续。
四、各种固定电器装置和线路进行施工及验收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并结合燃气储配特点进行。
五、各类电气设备线路装置均应保持完好,发现破损要及时更换,严格控制接、装临时线路,特殊情况必须注意以下要求:
1、开关不得放在地上,禁止将动力线直接接在电源干线上。
2、临时线应为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多芯坚韧橡皮线或胶皮线,可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铺设。悬空时,户内电线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并不得用金属线绑扎。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以防割破漏电。
3、开关、马达等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接零可重复接地。
4、对过期的临时线要给予拆除,继续使用时,另外办理申请手续。
六、普及员工用电安全和触电急救知识,加强员工自我保护和相互救助的能力。经常进行责任心和保证工作质量的安全教育,要求切实做到装的安全、拆的彻底、修的及时、用的正确。
七、凡本规定未提及的电气安全事项,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电气作业中登高2米以上进行检修时,必须严格执行《登高作业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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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炉房是使用锅炉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允许,不准进入。
二、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操作技术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三、非当班人员,未经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员,不准上岗操作。
四、禁止锅炉房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所需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五、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们不得琐住或栓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护。
六、锅炉房要配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做它用。
七、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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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的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1、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必须坚持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突出主题,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推动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促进全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2、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由安委会组统一布置,各相关部门牵头协调,组织实施。日常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由各村、社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
3、燃气安全宣传教育要重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使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各级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讲话、批示精神;同时要大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安全自救、事故救援、现场应急的知识;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4、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如发放安全宣传资料;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咨询;安全逃生与急救技能现场表演、图片展览。宣传教育活动要有自己的特色,并能吸引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参与。
5、燃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认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找出不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以取得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效果。
燃气安全制度12
第一条为强化我院食堂用气安全管理,排解各种用气隐患,提高食堂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预防火险火灾事故及气体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燃气管道由供气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自然气管道。如运用过程中显现问题,应按时向供气单位报修。新安装的燃气管道,应经试压、试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三条若发现自然气泄漏等异样情况,要按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四条用户不行自行改动燃气供气设备,若需对管道及设备进行修理、更新、改造、撤除的,应提出申请,报燃气公司处理。第五条燃具发生故障后,应请具有燃气器具安装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理,不得自行更换修理。
第六条联结灶具的胶管要运用燃气专用胶管,常常检查,定期调换。燃气专用胶管应每两年更换一次,胶管联结处应运用喉码锁紧,长度不应超过2米,严禁穿墙越室。发现胶管老化龟裂应按时更换。
第七条学院在食堂安装自动熄火爱护装置或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产权归属学院,用户(各食堂)应定期布置专人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发现问题按时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托付厂家或燃气公司等专业单位维护、检测。
第八条运用自然气必需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燃气管线、燃气表等定期除尘清理。
第九条燃气管道不得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装备的接地导线,以防管道联结处泄漏。
第十条不得在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备四周堆物、堆料及运用明火。
第十一条用气场所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建立食堂燃气运用及燃气管道巡查制度。各食堂设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对燃气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阀门、燃具灶等设备装备完好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隐患按时组织整改,并做好巡察、运用记录,留存台账。
第十三条每周至少两次用肥皂水检查全套自然气管道、阀门接口,发现泄漏立刻关好自然气总阀,按时修复或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托付自然气公司修理好后才能运用。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备查。严禁运用明火检查自然气泄漏情况。
第十四条厨房燃气灶具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把握安全操作气灶的根本学问。
第十五条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刻报告食堂管理人员,并按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第十六条食堂从业人员,特别是燃气炉灶操作人员应把握必要的防火灭火学问和消防器材的运用方法,能正确运用消防器材扑灭初期火灾。
第十七条各食堂应健全燃气运用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强化人员教育、培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定专人接受供气单位的安全用气学问培训,操作维护人员应熟识管道燃气根本学问、操作方法和步骤,把握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有无漏气情况。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开启风机和锅灶风机排解残气,应按时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点火前操作人员应开启抽气风机和锅灶风机,检查是否正常运转。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排风扇,以便去除积沉于室内的自然气。
第二十条点火时,必需执行“火等气”的原则,不行“气等火”,防止因爆燃产生危险,即先点燃引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终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第二十一条运用后应按时关闭流量表前总阀、用气设备(含燃具)阀门,并确保泄漏报警器等工作正常。每天工作结束后责任人员要检查厨房总供气阀门是否关闭,各灶具阀门是否关闭,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当遇意外停气时,必需按时关闭燃器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待供气恢复正常时方可运用。
第二十三条各食堂管理人员常常催促相关责任人员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按时去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运用灶具。
燃气安全制度13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燃气安全发展为主题,围绕燃气安全规范管理这条主线,进一步强化整治工作力度,推动燃气市场和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坚持点面结合、城乡结合,坚持整治与整改相结合,坚持日常检查和长效管理相结合,严格执法,规范管理,保证燃气行业安全平稳运行。
二、工作目标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燃气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特别是镇政府燃气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得到落实,企业燃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强化;燃气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燃气管理长效机制得以健全,事故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
(一)各镇(街道)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落实;层层签订燃气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实施老旧管网改造,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尽快完成改造任务。
(三)拆除清理燃气管道占压,年内完成安全隐患较大的违章建筑拆除任务。
(四)对液化气经营企业和经营市场的安全进行专项整治,消除违法经营液化气现象。
(五)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按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市里对各镇(街道)进行考核打分。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1日—5月20日)
市里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整治活动,传达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关要求,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安监、质监、消防、工商、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做好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及燃气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检查培训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20日—5月30日)
对本辖区内燃气市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掌握燃气安全管理及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自查情况登记表要逐级签字,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自查情况报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30日—10月31日)
对集中整治期间查出的`隐患,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整治工作进度及开展情况随时报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治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
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各项整治工作完成时间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对在整治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措施不力,整治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专门机构,并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整治方案于5月22日前报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监管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燃气经营和供应许可办理、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安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燃气行业实施综合监管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承压燃气储罐、承压管道和液化气钢瓶生产、充装、检验环节的安全隐患整治,检查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燃气企业的消防审核、验收,并监督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工商部门负责对证照不齐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进行整治,对燃气企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各类非法燃气经营单位、销售网点依法进行查处;城管部门负责配合各具有相关管理责任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燃气行为予以处罚。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本辖区燃气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燃气安全制度14
一、目的
天然气管道及压力管道,遵循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列》为规范管道安全巡查人员的行为,以及巡查发现管道周围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事故隐患能力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输气管道和CNG母站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公司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CNG母站负责本单位燃气管道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管理。
四、内容与要求
1.天然气管线在工程竣工后,需经总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天然气工程竣工验收由公司安全部组织,项目组、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部门共同进行。
2.对管线验收后需立即投入带气运行的管线,投运前需专题研究,并建立管线交接制度,管线带气前由安全部组织管线的`现场交接工作,管线的交接也可与管线的验收同时进行。管线交接清楚后,由管道巡线队进行带气之前的准备工作。
3.天然气管线的管理监护以管线通气为分界点,管线带气前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管理,管线带气后由管道巡线队负责管理。
4.安排专职管道安全巡线人员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发放宣传资料,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记录并报告现场发现的问题;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现场监护。
5.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至少一次进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对管道巡查完毕后,应提交当天的巡查记录(即:天然气管道安全巡查记录表),向站长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并获取站长的指示。
6.巡查准备。所有进行管道安全巡查的人员在进行管道安全巡查时,必须根据天气状况先穿戴好劳保用品,背上背包,通讯工具、记录表格和圆珠笔等。
7.在管线巡查过程中应做好危害识别,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并做好防雷击、防中暑、防跌倒等预防措施。在下大暴雨时和发山洪时,应停止危险区域巡查工作,等大雨过后,应立即组织线路检查。
8.巡检人员必须做到“五清、六无”。“五清”指管线走向清楚,管线埋深清楚,管线规格清楚,管线防腐情况清楚,管线周围地形、地貌、地场清楚;“六无”指测试桩、标志桩、阴保桩、转角柱、警示牌无缺损、丢失、倾倒,管线上方和五米内无取土,施工的场地、管线两侧五米内无深根植物,水土保护、护坡无垮塌。发现桩倾倒、被移位,应将其恢复位置并回填固定,发现桩体严重损坏或丢失,应记录所在桩号并上报主管部门。
9.检查管道是否裸露、外防腐层破损:检查管道安全范围内是否有水土流失、冲沟、塌陷:检查护坡、埂砍、过水面等水工保护设施是否塌陷、损毁、松动及被人为破坏。发现上述现象如能采取措施恢复应立即进行恢复,不能恢复应立即记录其地点并上报公司
领导。
10.检查管道周围
5米范围内是否有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制止,并立即记录其地点上报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离开现场。
11.检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50米范围内是否有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制止,并立即记录其地点上报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离开现场。
12.检查管道设施上方是否有重型施工车辆或其它机械碾压,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提示或制止。
13.检查管道两侧
100米范围内是或否有即将影响管道安全的机械施工行为发生,发现上述现象应主动向施工方介绍管道走向及埋深情况,并提出管道保护要求。如果工程将与管道发生交叉,应督促其与公司主管提前联系,以便采取对应措施。
14.公司应派人到现场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如下工作:
①讲清楚天然气管道的潜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责任
②发放《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③告知我方管道保护的要求
④交换相互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员
15.检查经批准的与管道交叉的第三方施工现场是否有影响管道安全的行为。巡查人员或现场监护人员应向施工单位了解施工进展,每天报告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及对管道的潜在影响,并在日报上反映上报,以便于公司制定措施。
16.对于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
110”进行处理。
17.检查管道保护范围内是否有可疑人员或车辆出现,管道上方、两侧是否有新近翻挖冻土迹象,对于新近翻挖冻土处要检查管道是否遭受破坏。
19.巡查人员检查阀门井时,应缓慢打开井盖,通风
5分钟,无天然气气味后(或用燃气检测仪测定井下天然气浓度低于0.4%时)穿好防静电服和鞋方可下井作业。进下面必须有人监护,阀井周围不准吸烟,巡查人员不能带火种下井,如发现阀井被埋、被压或阀井漏气严重,要及时报告领导。
20.对于站室内裸管、阀门、汇管、过滤器、安全阀除每年请有关部门按时
鉴定外,还应定期重刷防腐漆。
燃气安全制度15
(一)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生产、防火责任制
1、供应站站长(安全生产、防火责任人):
①对供应站的安全生产、防火工作负责,对站点安全工作承担各项责任;
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用户至上”的经营方针,搞好站点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③每月定时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和业务学习,总结安全生产、防火工作,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④积极组织好安全供、用气的宣传咨询工作;
⑤经常对站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安全员(安全生产、防火直接责任人):
①直接负责站点的安全生产、防火工作;
②经常检查、督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时查出隐患,提出合理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③做好值班、抢险维修、出入库瓶、安全检查等记录的收档存档工作;
④负责组织消防训练及安全活动。
3、岗位责任员工(岗位直接安全生产、防火责任人):
①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用户至上”服务意识;
②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定和班前班后检查,作好各项记录并及时归档;
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认真整改,杜绝一切安全事故;
④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及各项安全活动。
(二)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管理制度
1、供应站员工必须了解液化石油气的基本知识。
2、供应站应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示牌。
3、站内严禁烟火,禁止使用电炉等易产生明火的家用电器。
4、供应站必须按照消防要求配齐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要会使用,并定期维修。
5、站内不得存放汽油等易自燃的有机溶剂。
6、站内不准穿高跟鞋、拖鞋及带铁钉的鞋及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行工作;
7、液化石油气瓶库所有电器设施应接地可靠,照明防爆,通风良好。
8、空实瓶要按指定的区域分别存放,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记。
9、钢瓶存放的层数不超过两层。
10、钢瓶只准立放,不准横放或倒放。
11、实瓶不宜存放过久,不得在阳光下曝晒。
12、搬运钢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拖、滚、砸钢瓶,严禁金属物品的撞击,防止产生火花。
13、对于被检查出的待修瓶、报废瓶要分别按编码排放整齐,不得与合格瓶互混。
14、供应站员工必须坚守岗位,因故离岗应安排好替岗人员。
15、送气工在送气过程中严禁抽烟和使用明火。
16、供应站站长在上班及下班后,应保持通讯畅通,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组织抢救。
(三)瓶装燃气供应站安全检查制度
1、重大节假日、台风、雷暴雨气候前夕,必须对供应站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2、每周必须对供应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次夜间抽查(无实气瓶时无需),安全员必须每天对供应站进行不定时巡回检查。
3、岗位员工做好自检自查工作,严格履行岗位操作规定及各项职责要求。
4、检查内容为:
①钢瓶堆放是否整齐,有无漏气瓶入库。严禁空、实瓶混放;
②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
③供应站周边环境有无火险隐患;
④“严禁烟火”等警示牌是否完好;
⑤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情况和事故苗头,重大节假日和台风、雷暴天气还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值班人员。
(四)瓶装燃气供应站员工培训教育与安全宣传制度
1、供应站员工必须经过燃气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
2、新员工上岗前除须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必须经过企业内部的三级安全教育。
3、供应站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内容为:
一级安全教育:
①液化石油气基础知识;
②消防知识及有关灭火器材的使用;
③公司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④公司的生产运作概况;
⑤公司劳动纪律。
二级安全教育:
①液化石油气供应的流程;
②公司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③重点部位防护措施和要求;
④对员工的安全要求。
三级安全教育:
①新员工岗位的工作任务和安全责任;
②岗位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及安全防火规定;
③与相关岗位的相互关系及配合;
④岗位操作及消防器材实际使用培训。
4、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手册,并进行安全用气宣传教育。
(五)瓶装燃气供应站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1、严格执行各类设施(消防器材、报警器、电气)的安全操作规定。
2、定期清洗各类设施,确保清洁、美观。
3报警器24小时带电状态,每周试验一次其灵敏度,确保灵敏可靠,消防器材严禁锈蚀,严禁日晒雨淋,保持完好有效,衡器计量准确,定期校验。
(六)钢瓶出人库管理规定
1、钢瓶在出入库的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安全装卸。
2、钢瓶装车时,必须捆扎牢固,关好车厢板,方可行车。
3、钢瓶入库必须检查钢瓶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漏气,附件是否齐全,并抽检重瓶充装重量是否符合规定。
4、钢瓶入库空实瓶要按指定的区域分别存放,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记。
5、钢瓶入库钢瓶存放的层数不超过两层。
6、钢瓶入库钢瓶只准立放,不准横放或倒放。
7、钢瓶出库时,必须逐个检查,有无超量、欠量、泄漏、钢瓶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8、对不合格钢瓶应及时进行安全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
(七)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
1、供应站点应保证服务窗口准点开门营业,在营业时间内进入服务窗口的用户未办理完事项前,服务窗口不得终止服务。
2、供应站点应当保持服务窗口的整洁,悬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瓶装液化气销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3、供应站点应设有醒目的禁火标志,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4、供应站点应公示液化气销售价格及各项关联服务的收费标准、服务窗口的营业时间、企业的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5、供应站点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液化气。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停止供应液化气。
6、供应站点收取用户购气费时,应当向用户出具购气费发票。
7、供应站点应当保证所售液化气的充装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8、供应站点应保证服务窗口全年性营业,服务窗口节假日不停止营业。
9、供应站点应配有供用户检查重量的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配有供用户试漏的装置和材料,配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10、供应站点应当向用户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常识手册。
(八)瓶装燃气供应站服务承诺
1、为用户提供送气上门服务的,应当于接到用户送气上门的要求后3小时内送气上门,并将给用户的购气费发票随气送达。
2、承诺免费送气上门的,不得向用户收取送气上门服务费;
3、实行有偿送气上门的`,收取送气上门服务费应当符合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向用户出具送气上门服务费发票。
4、送气上门后,用户要求安装、调试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并不得收取安装、调试服务费。
5、液化石油气充装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标准。
6、液化石油气充装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即:1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9.5±0.3kg,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14.5±0.5kg,50kg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量为49.0±1.0kg。
7、保证液化气钢瓶内液化气残液量符合以下规定:
①YSP-10钢瓶内残液量不大于0.5千克。
②YSP-15钢瓶内残液量不大于1千克。
③YSP-50钢瓶内残液量不大于2.5千克。
8、保证提供给用户使用的液化气钢瓶符合国家规定。
9、供应站点接到用户报告换气后燃气器具无法正常燃烧时,应当同时提示用户暂停用气,并于接报后2小时内上门处置。
10、供应站点接到用户报告室内液化气泄漏时,应当在接报的同时,提示用户采取关闭液化气钢瓶角阀、自然通风等安全措施,并于接报后1小时内上门处置。
(九)瓶装燃气供应站服务投诉处理
1、对用户的投诉必须予以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处理。
2、对用户投诉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非企业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应向投诉人作出解释。
3、对新闻媒体曝光的服务问题,应于48小时内核实情况,并按信息来源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反馈结果。
4、对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转办的投诉,必须在转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根据转办单位的要求反馈结果。
5、投诉办结率应达到100%。
6、开展服务投诉处理质量的回访工作,回访用户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对处理的结果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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