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度

时间:2025-11-11 12:19:32 制度 我要投稿

【精选】合伙人制度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伙人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合伙人制度15篇

合伙人制度1

  第一条 总则。

  (1)城市合伙人合伙期限一般为二年,城市合伙人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原则上只设一名市级城市合伙人。

  (2)本制度规定公司特许城市合伙人(以下称城市合伙人)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城市合伙人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赢发展。

  (3)城市合伙人经公司授权并自合伙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合伙区域内的市场销售、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城市合伙人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各城市合伙人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6)城市合伙人在各自合伙城市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条 合伙要求。

  (1)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2)各城市合伙人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3)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市场充满信心。

  (4)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5)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城市合伙人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6)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第三条 提交资料。

  (1)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合伙预付货款10万元。

  (3)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4)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第四条 合伙人申请程序。

  (1)城市合伙人评估表打分通过

  (2)城市合伙人政策的确认

  (3)城市合伙人协议签订

  (4)业务执行

  (5)每年一需重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城市合伙人资格权限。

  第五条 城市合伙人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公司的合法城市合伙人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销售运营公司产品。

  (2)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地区销售任务;

  (3)使用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4)使用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5)维护公司及其产品在城市合伙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6)接受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7)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8)全面负责合伙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第六条 市场运作

  项目立项报备

  (1)城市合伙人在市场开拓经营过程中应时刻注意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以取得项目信息及其基本资料。

  (2)城市合伙人在取得项目信息及其基本资料后,应填写“项目报备申请表”向公司申请项目报备,公司经过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应在当天回复(特殊情况要求时应立即回复),若报备有效,公司给予登记号并填发“项目报备登记号通知单”,再登记在“项目管理台帐”上,无登记号的项目公司不予保护。

  a.公司应按“项目报备申请表”逐栏详细填写项目信息及其基本资料。

  b.报备的项目名称必须是使用方(终端客户)所用的详细的项目名称。

  c.项目所涵盖产品为公司标准产品或经初步确认为公司力所能及的非标产品。

  (3)项目报备的原则是谁报备谁负责,取得项目报备登记号的城市合伙人即对该项目负责。对报备以后执行不力的,公司有权强制调剂。

  (4)城市合伙人应与该项目保持联系,认真评估项目的成交热度,准确及时地反映在项目跟踪台帐上。

  (5)对于报备有争议的项目,应按下列原则,由各城市合伙人部自行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时,由公司最终裁决,裁决原则:一般情况下,有争议的项目由总部按“报备时间优先”的原则来裁决其归属。

  (6)未设合伙的地区公司鼓励城市合伙人积极开发市场,对已设城市合伙人的市区公司禁止城市合伙人跨地区从事业务活动。若特殊项目确需跨地区操作的,应严格按照如下制度办理:

  a. 应先经得项目所在地区城市合伙人同意。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应签署书面的业绩、提成、费用及相关配合支持等事宜的分配方案,报总部备案。

  b. 对于有争议的项目按“所属地优先”的原则来裁决其归属,在所属地分部未报备及介入的情况下,按“报备时间优先”原则,属后续项目按“已操作成功的城市合伙人(业务员)优先”;非所属地城市合伙人之间的项目争议地区仍按“报备时间优先”的原则来裁决其归属。

  (7)项目报备申请表自报备成功之日起六个月内为报备有效期,超过六个月的项目应重新报备。在重新报备前,应认真检查项目最新进展和最新资料,以确保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8)严禁窜单、卖单、抢单及违规跨区操作,一经发现,责任人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相应的管理处罚。

  (9)负责项目立项报备的经办人员和知情人员,对项目的报备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如因为经办人员或知情人员的泄密造成城市合伙人之间的项目争议或项目信息的外泄,经办人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相应的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0)城市合伙人由于立项报备手续不齐全或立项报备不及时,造成下列后果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11)在业务所属地内部,不顾项目立项报备规则,盲目代表公司竞争性地开出价格条件和商务条件,造成公司销售收入和商务条件的降低或损失,一经查实,由责任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立项报备规则重新决定项目的.归属。

  (12)不顾项目立项报备规则,在自身业务所属地以外地区,有意或无意地、竞争性地开出价格条件和商务条件,造成公司销售收入和商务条件的降低或损失,一经查实,由责任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按立项报备规则重新决定项目的归属。

  (13)不顾项目立项报备规则,将原本可属于自己的业务项目转卖他人(公司内部或外部),替他人伪造销售业绩,套取现成的经济利益,一经查实,公司将追回其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双方追加其非法所得1~2倍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 日常工作。

  (1)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2)城市合伙人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每半年(6月底)向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4)以每半年一次将合伙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做出说明并提交公司市场部。

  (5)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合伙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公司的工作建议书。

  (6)城市合伙人须按公司制订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7)季报。各城市合伙人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公司市场部;各城市合伙人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8)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城市合伙人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城市合伙人资格使用。

  第八条 保密。

  (1)公司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同意,城市合伙人不得多头销售与公司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合伙协议终止与否,城市合伙人均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销售管理

  (1)本公司负责建立与城市合伙人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城市合伙人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城市合伙人在销售合伙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合伙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城市合伙人的权利。

  ①年终汇总清算时,城市合伙人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

  ②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③城市合伙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④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发生时。

  ⑤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城市合伙人操作不当。

  ⑥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城市合伙人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城市合伙人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合伙资格,终止其合伙协议。

  (4)城市合伙人需于每季度末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城市合伙人的地区,其他城市合伙人应与本公司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区设有城市合伙人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通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城市合伙人。

  (6)各城市合伙人须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公司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城市合伙人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①达到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②达到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③未达到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城市合伙人,将考虑取消合伙资格。

  (7)城市合伙人应积极宣传本公司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产品及新推出的其他产品。把本公司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城市合伙人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条销售返点(年度销售额合伙价计算的销售总额)

  (一)第一年成市级合伙年销售额未达到200万元的按银牌合伙。

  (二)年度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晋升为金牌合伙。

  (三)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晋升为钻石合伙。

  (四)年度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的退级为铜牌合伙。

  (五)年终按年度销售额返点:钻石合伙返10%;金牌合伙返7%;银牌合伙返5%。

  第十一条 交易与结算。

  (1)合伙预付货款。城市合伙人均需按规定交付一定的预付货款,并在合伙协议签订时交至本公司。此货款金是城市合伙人的发货、资信保证。合伙关系终止时,将预付货款退还原城市合伙人。

  (2)交货。公司会依据城市合伙人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签订的供货合同进行供货。

  (3)价格。城市合伙人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出厂价格。

  (4)货款。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财务部收到为期限。

  财务部书面通知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如货物确因本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第十二条 考评与辅导。

  (1)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城市合伙人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①业绩情况:听取各城市合伙人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②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③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④制订政策的执行结果。

  ⑤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城市合伙人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销。

  (2)对城市合伙人的辅导办法。

  ①制订城市合伙人管理制度。

  ②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③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④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城市合伙人,可做“专项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⑤协助各城市合伙人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⑥接受各城市合伙人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第十三条 违规处罚。

  (1)各城市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合伙资格。

  (2)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合伙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同意,合伙销售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合伙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合伙纠纷时,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合伙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一般损失的,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公司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城市合伙人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城市合伙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合伙关系。

  (9)城市合伙人如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合伙协议,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制度作为合伙协议的附件,与合伙销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公司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城市合伙人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合伙关系,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确定后,退还合伙保证金。

  (4)城市合伙人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公司与各城市合伙人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

  (6)本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皆经由公司集体讨论决定,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人制度2

  第一条总则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合伙人制度,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同时保障公司、员工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制

  所谓合伙制,是指合伙人共用公司主营业务行业资源、公司品牌、推广平台、数据库和专业团队等资源的一种业务合作模式。所有合伙人对外必须使用“君毅”品牌,产品及项目收入必须经公司银行账户统一处理。

  第三条合伙人分类

  (一)一级合伙人:不领取工资收入,免费使用公司公共平台(承担公司公共费用分摊)负责XX等资源整合、市场营销及项目实施,包括项目信息的搜寻、谈判、合同签定与项目完成,以及团队成员的招募培训、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等管理,财务相对独立。

  (二)二级合伙人:不领取工资收入,免费使用公司公共平台(自身没有团队),主要负责现主营业务:XX等项目的跟踪、谈判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项目合同签定后,必须将项目移交公司组织实施,也可参与或负责该项目的实施。

  两种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换,但须提前一个月与公司商定相关事项。

  第四条业务支持

  (一)公司鼓励北京区域以外的.合伙人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注册费用由公司与合伙人协商解决。

  (二)合伙人在进行业务谈判时,公司领导或专家免费出面支持商务洽谈一般不超过两次,重大项目不超过三次,相关差旅费用由合伙人承担。

  (三)合伙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请公司领导或专家进行指导、协助,具体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第五条项目分成

  (一)一级合伙人分成。在项目实收总额中,合伙人收取其中的80%(税前)作为运营费用,包括市场营销、项目实施及团队建设等费用;公司收取其中的20%作为品牌管理费用,用于平台建设、财税管理(含实收总额的营业税、分成部分的公司所得税)等费用。

  (二)二级合伙人分成。在项目实收总额中,合伙人收取其中的40%(税前)作为营销费用,公司收取其中的60%作为品牌管理及项目实施费用。

  第六条创业扶持

  对申请独立运营的一级合伙人,公司提供为期一年的分成优惠扶持,相应品牌管理费用收取比例调整为:第一单业务15%、第二单业务18%,随后按20%执行。

  第七条项目合作

  (一)一级合伙人接到业务但自身力量不足以完成时,可在按第五条实施分成的基础上与公司合作承担,具体分配方式以协商为准。

  (二)公司本部承接的业务,也可邀请合伙人及其团队共同实施,具体分配方式以协商为准。

  第八条信息共享

  (一)公司公共平台接到的业务信息,应按区域分配给合伙人以供其跟进,项目成功后提取项目总额10%的平台维护费。

  (二)公司通过社会关系得到的业务机会,或者合伙人推荐给公司的业务机会,项目成功后均提取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15%的中介费。

  第九条团队管理

  (一)合伙人团队成员可选择与合伙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相关责任均由合伙人承担)。

  (二)团队成员的薪酬激励与社保福利须有一定保障,具体由合伙人依照公司相关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条合伙人权利

  (一)公司品牌、行业资源和荣誉资质的使用权;

  (二)自身团队的业务运作、人事安排及财务分配等权利;

  (三)公司制订发展规划、营销计划和重大活动的参与权;

  (四)公司修订合伙人管理制度的参与权。

  第十一条合伙人义务

  (一)维护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维护公司形象;

  (二)行业所有业务及收入必须向公司如实反映,完成项目后均须提交给公司项目部,并按项目上交各类款项;

  (三)与其他合伙人发生冲突时接受公司协调;

  (四)接受公司对服务客户的满意度调查等。

  第十二条合伙人资格的取得与撤销

  (一)合伙人来源包括公司员工自行申请,公司领导或员工推荐外部专业人才等。

  (二)合伙人申请正式提出后,公司应组织评审确认,通过后签订书面协议方可正式成为合伙人。

  (三)公司定期、不定期地对合伙人运营状况进行考察,确认不利于公司发展、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有权提出终止合作协议。

  (四)合伙人主动提出终止合作协议时,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并与公司办理各项移交手续、处理善后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交接、团队成员安排及财务事项的厘清等。

  (五)具体而言,公司合伙人资格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五年以上企业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管理经验,大中型企业担任过高层管理职务者优先。

  3、掌握行业知识,精通某一领域或拥有行业某一领域资源。

  4、熟悉计算机及网络操作,精通各种设备和流程。

  5、诚实守信,言必行,对于自己所承诺的事情全力以赴,不因个人利益而放弃责任或推卸责任。

  6、遵守行业的职业道德,对于客户、公司的利益高度负责并全力以赴。

  7、能够在所参与的管理、营销或专项工作中克尽职守

  第十三条公司品牌运营

  (一)公司负责主导品牌的运营。每年年初,公司应制定当年的营销计划,明确营销方式及营销费用。

  (二)各合伙人应通力合作,根据公司要求及分工完成营销事项,并积极利用各种办法推广品牌,获取业务信息。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层面的合伙人,分支机构业务合伙人运作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起施行。

合伙人制度3

  作为一种企业经营形式的合伙制度,在中国经济市场中已经发展了许多年。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合伙人制度来组建企业。然而,合伙人制度并不是完美的,它需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和约束来保障公司和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和利益。

  合伙人规章制度

  合伙人规章制度主要是对合伙人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规定和约束,确保合伙人在经营企业中遵守法律法规,并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伙人责任。合伙人负有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润等责任。在经营过程中,各合伙人要保持诚信、勤奋、合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损害公司和合伙人的利益的`行为。

  二、权益分配。合伙人根据资金、技术、劳务等投入的不同得到相应的权益份额,分配权益应按照协议约定分配,不得有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侵犯公司和其他投入方的权益的行为。

  三、会议要求。为了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公司全体合伙人及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时,应举行合伙人会议,确保所有合伙人的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讨论,防止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利益决策过于风险大,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四、合同管理。合伙人应与投资合伙人签订合同,协议投资额、权益分配、财务分配、决策权等事宜。并在经营过程中,务必严格执行合同规定,不得单方面修改、解除合同等侵犯投资方权益的行为。

  五、财务报告。为了保证对公司经营状况和投资方权益进行把握和了解,公司应每年发布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真实、完整、准确,同时合伙人也要对财务报告进行认真审阅,确保公司财务状况公开透明,不得进行任何虚假记账等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

  约束

  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合伙人制度的成功实施难免会遇到一些挑战和难点。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加强制度约束,确保合伙企业的长远发展。以下是约束合伙人行为的方法:

  一、严格的考核制度。合伙人必须有切实的工作计划和职责,对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对表现出色的合伙人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合伙人进行惩罚和调整,避免公司的发展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

  二、强制执行规章制度。合伙人必须签署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协议,受到严格的约束,违反规章制度的合伙人应该接受相应的惩罚。

  三、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合伙人制度不会产生经营上的专业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一组专门的管理团队来管理公司的业务运营,确保公司的工作高效有序。

  四、外部监管。公司应当接受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管理。作为一家有企业行为的合伙企业,公司的经营和决策都是有一定约束和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企业的成功,并非只有靠一种经济形式的选择,依靠制定制度和规章约束来保障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也是重要的甚至是必要的。在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中,合伙人规章制度和约束是企业走向成功的重要保证。

合伙人制度4

  一、事业合伙人制度概念

  万科的合伙人制度采用了传统的股东治理路线,即通过增持公司股份加强经营层控制力。

  万科设计了两个制度,一是跟投制度,对于今后所有新项目,除旧城改造及部分特殊项目外,原则上要求项目所在一线公司管理层和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跟随公司一起投资。员工初始跟投份额不超过项目峰值的5%。二是股票机制,将建立一个合伙人持股计划,也就是200多人的EP(经济利润)奖金获得者将成为万科集团的合伙人,共同持有万科的股票,未来的EP奖金将转化为股票。

  二、事业合伙人制度特点

  1、掌握自己的命运;

  2、形成背靠背的信任;

  3、做大事业;

  4、分享成就。

  换言之,不是大换血或发股票,而是在原有职业经理人基础上,身份角色的进化。

  三、事业合伙人制度作用

  1、跟有效的管理市值和巩固经营层的控制权。

  2、改变万科从投资买地到销售结算这一项目操作全流程的所有行为。改善运营效率,形成背靠背的信任,进而创造最大价值。

  3、更有效地激励经营层,无论是集团层面的持股计划,还是项目层面的跟投制度,从员工转变为合伙人,这种身份上的转变所带来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

  4、通过事业合伙人机制,能够在未来十年里把万科越做越大,彻底改变管理方式,不仅是奖励制度,通过事业合伙人机制,更好地解决投资者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分享。

  5、时刻保持新的生命力,不断地让优秀的合伙人加入,不断新陈代谢,把万科做得更大、更优秀,保证团队是最优秀、最有战斗力的`团队。

  四、事业合伙人制度意义—防止公司控制权的旁落。

  万科20xx年年报显示,万科第一大股东为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仅14.7%,而包括王石、郁亮等高管在内的管理层持股总数,也不及万科最大的个人股东刘元生。

  华润入股万科以来,一直以纯财务投资者的身份出现,对万科内部具体业务从未干涉过。

  但作为一家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万科管理层也需时时面对外部夺权的威胁:股权的高度分散导致公司极易被举牌或被恶意收购。

  万科建立事业合伙人制度或可以避免上述问题,它的提出也是出于这种考虑。从创始人王石引入华润,自己变为专业的职业经理人开始,万科就是一家没有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运营和决策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其弱点则是,管理层持股极少,在董事会席位亦不多,与公司并无生死共存亡的关系,无法与“野蛮人”拼死到底;一旦公司控制权旁落,职业经理人和公司前景堪忧。

合伙人制度5

  20xx年4月,万科推出了合伙人持股计划,也就是事业合伙人制。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包括三个部分:合伙人持股计划;事业跟投计划;事件合伙人管理。

  首先是合伙人持股。万科在集团层面建立一个合伙人持股计划,约2百多EP(经济利润)奖金获得者作为万科集团合伙人,共同持有万科股票,未来的EP奖金也将转化为股票。

  合伙人持股计划起点是,20xx年,受市场环境影响,万科的ROE(净资产收益率)降低到12.7%,仅略高于当时的社会平均股权收益。于是,万科在xx年推出了经济利润奖金制度,如果万科的ROE超过社会平均收益水平,股东将按规定比例计提相应的经济利润作为奖金,否则,按相同比例从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EP奖金作为集体奖金统一管理,三年内不进行分配。

  万科把滚存下来的集体奖金,托第三方买公司股票。这不是一个股权激励,也不是团队从公司获得的奖励,而是将公司管理层的钱汇集买成股东,与股东同甘共苦。

  其次是事业跟投。除了200多管理层,万科还有2500多名骨干员工,怎么办?万科借鉴了PE的`做法,即项目跟投制度,要求项目操作团队必须跟投自己的项目,员工可以自愿跟投自己的项目。万科认为,这个制度解决了投资问题,同时也可以督促项目操作者从客户的角度提供性价比高的产品和服务。

  最后是事件合伙人管理。公司病就是部门之间责权利划分不清。成立事件合伙人,就是根据一件事情,可以临时组织事件合伙人参与到任务中去,事情解决了就散,回到各自部门。以前都是职位高的人担任组长,现在可以推选最有发言权的人来做组长。

  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是对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界定,以及扁平化组织模式的创新、探索。

合伙人制度6

  1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最初是起源于加足够该有的一种经营形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了合伙原则,在罗马共和国,合伙高度发达,法律对合伙人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已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2职业合伙人

  这个概念由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创(下简称宏创)。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2.1职业合伙人事业

  职业合伙人事业包括以下方几方面:

  2.1.1建立商圈

  签约50家客户:根据宏创职业合伙人事业制度的规定,所有加盟职业合伙人,都要签约50家直接协作的企业或个人,并亲自服务和维护客户关系。长期合作,以锤炼能力和稳定收益,作为安身立命的基础,犹如自耕农。

  2.1.2服务客户

  服务5种客户:

  1、50家直接签约的客户,那是衣食父母;

  2、职业合伙人的客户,那是你个人产品的销售通路;

  3、职业合伙人团队,那是你的师爷、徒弟、伙计;

  4、你的亲朋好友,那是你帮助他人,获得成长和快乐的源泉;

  5、社区居民,是你学习和成长的人文伙伴。

  我们每一个职业合伙人直接服务的人是有限的,但是,通过我们创造的产品和文化,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帮助和影响很多的人,1万,10万,百万,或者更多。互联网是我们服务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做服务的通路和工具。我们帮助客户销售和采购,我们创造创意、

  知识和关系以协助客户,让客户获得便利、实惠和快乐。我们同时向客户学习、寻求协助和获取回报。

  2.1.3创造产品

  (1)创造产品

  我们创造知识、关系、思想、文化、设计、技术、软件、报告、演示,等等。创造和帮助是快乐的源泉,也是客户价值的核心来源。

  (2)创造信任

  信任的建立需要时间和交往,也需要信任文化。职业合伙人长期服务自己的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2性质转变

  有限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3入伙和退伙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4 qflp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即股权基金的出资人)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以及vc(风险投资)市场。

  qflp制度,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比照已经实行多时的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前者是针对股权投资,后者是针对证券投资,但都可视为在现行中国资本和金融项目不开放的情况下外资投资中国市场的途径。

  3.5义务

  3.5.1普通合伙人

  (1)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合伙人制度7

  1.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主要内容

  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合伙人持股计划、事业跟投计划和事件合伙人管理。

  “合伙人持股计划”是经济利润奖金的全体奖励对象自愿将该项奖金存留并委托给管理层控制的第三方财务顾问企业购买万科A股股票,存留奖金的全体奖励对象即作为事业合伙人,并通过上述方式以集体形式共同持有万科股份。

  “事业跟投计划”指在公司项目层面上,项目所在的一线公司管理层和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跟随公司一起投资该项目,其他员工可自愿选择跟投,该计划使项目的经营成果直接与经营者的投资收益联系起来。

  “事件合伙人管理”主要针对公司部门之间各司其政、缺乏协调机制等问题。公司可以针对某一项事件,打破传统的管理结构,临时组成事件合伙人群组参与到事件的解决过程中。该群组可以超越传统职责划分,通过跨部门协调,寻找最优方案。待事件解决后,事件合伙人又回到各自的部门。

  2.阿里巴巴“湖畔合伙人”制度主要内容

  阿里巴巴“湖畔合伙人(Lakeside Partners)”名称源自马云等创始人创建阿里巴巴的地点——湖畔花园。根据阿里巴巴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其主要内容有:

  (1)合伙人身份的获得。合伙人最初由18位阿里巴巴创始人身份转变而来,新的合伙人从公司管理层中选拔,组成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新合伙人由现任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推荐,获得75%以上的投票即可当选。

  其中还分为永久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马云和蔡崇信两人为永久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虽没有明确任期限制,但会因退休、离职和除名等方式丧失合伙人资格。

  (2)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合伙人拥有提名简单多数(50%以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专有权。虽然合伙人拥有的是提名权而非决定权(最终决定需获得年度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赞成票),但如果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合伙人有权指定临时董事暂行董事职权(无需经股东大会同意),直到下届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合伙人再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

  二、万科与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相同点

  万科与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虽然相差较大,但两者也有共同点——均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法律上传统“合伙”的概念,但又不完全等同于传统“合伙”。

  我国商法明确规定的“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除了有限合伙人,都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万科、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均为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对传统“合伙”特点的吸纳。传统“合伙”最大的特点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紧密团结,每个合伙人都具有足够的主观能动性,以保证合伙利益。

  而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必将分离,两者分离所形成的资合性虽然是企业不断获得外来资本、扩大商业版图的必经途径,但却容易导致企业经营者的懈怠,最终影响企业利益。

  万科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既保证企业拥有资合性特征带来的商业利益,又能够使核心管理层像“合伙”一样紧密团结。

  2.均依附于公司而存在,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商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身份,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而万科、阿里巴巴的“合伙”只是公司内部的一个制度,既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仅依附于公司而存在,属于公司治理结构创新而产生的一种新制度,因此只服务于公司并只在公司内部产生作用,合伙人并不能以合伙名义对外参与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3.均不需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论是在传统的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出资人的最大特征就是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因为持股计划和项目跟投两项措施,使合伙人的个人资产变化与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损益联系起来,但合伙人并不需要为公司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阿里巴巴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涉及更多的是身份上的权利,合伙人并不需要为公司额外承担财产上的责任。

  4.均不注重合伙人股东地位,而强调其经营者身份。传统的合伙人无论是金钱、劳务或技术出资,都以出资为结合的起点,并以按出资额分享收益为结合的目的,合伙人的股东地位在合伙组织中具有重要作用。

  而万科、阿里巴巴虽然也要求合伙人必须拥有公司一定股份,但其目的并不在于分享股权收益,而在于通过分享收益加强合伙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减少经营者的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万科与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不同点

  从前文对万科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介绍中可以看出,两家公司的制度在主要实现措施、合伙人进入机制、合伙人管理结构、对董事的控制力度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别。

  1.对商法传统“合伙”制度借鉴的侧重点不同

  万科主要借鉴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点。万科的合伙人持股计划和事业跟投计划具有一项共同功能,即通过这两项计划将合伙人的损益直接与股东损益联系起来,从而达到管理层与股东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效果。 阿里巴巴侧重借鉴传统“合伙”的人合性特征。

  首先体现在创始人建立合伙的初衷及新合伙人的加入条件上:该制度建立的初衷之一是通过管理层对经营权的控制,使创始人所建立的企业文化能够得以传承,因此合伙人的选任要求更多的是“具有正直品质、认同并传承企业文化”等主观色彩浓厚的条件,最初的合伙人也仅限于18位创始人;

  其次,新合伙人加入前的投票制度、加入后无任期限制的规定都体现了阿里巴巴对合伙人选择之慎重。与万科的强制跟投、奖金获得者集体入股的合伙人加入方式相比,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人合性特征凸显。

  虽然阿里巴巴也规定新加入的合伙人必须拥有公司一定股份,但目的主要是将合伙人的来源限制在通过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权的高管中,本质是增强制度人合性的一种措施。

  2.是否突破“同股同权”原则

  “同股同权”指同一类型的股份应当享有同样权利,该制度规定于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所践行。万科的合伙人制度规定在该原则范围之内,合伙人与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具有同等表决权。

  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却突破了该原则的限制。据阿里巴巴向SEC提交的20__年财务报表显示,截至20__年6月9日,马云持股比例为7%,蔡崇信持股比例为2.5%,阿里巴巴管理层即合伙人成员的总持股比例仅占公司总股本的10.6%。

  相对于最新持股比例为29.2%并多年占据第一大股东位置的软银,以及最新持股比例为15%并多年为第二大股东的.雅虎,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通过半数以上董事提名权所享有的权利,已远远超过在“同股同权”原则下其股权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3.对控制权保护的实现方式不同

  由于万科的合伙人制度以“同股同权”原则为前提,因此管理层只能利用合伙人持股计划购买公司股票,以提高自身的持股比例,从而通过蜕变为大股东的方式来掌握公司的控制权。

  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对创始人控制权的保护很直接,其赋予合伙人半数以上董事提名权的规定,使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无需考虑股权比例因素及大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影响。

  虽然从字面上看,提名权并非决定权,董事的最终决定仍需受到股东投票的影响,但合伙人可以在董事候选人未获通过的情况下指定临时董事,直至下一届股东大会继续提名新董事——这一规定实质上保证了合伙人对半数以上董事的控制力不仅仅是提名权,而是决定权。

  此外,该制度还规定若要“取消或变更合伙人的董事提名权,须经过股东大会95%以上表决通过”,这在股权相对分散的上市公司中几乎不可能实现,且合伙人的持股比例一直超过5%,因此该规定表面上是维护股东利益,实际上保证了合伙人控制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4.对控制权保护的实际效果不同

  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设立之初,就开始向成为大股东的方向努力。据为事业合伙人购买股票的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向万科出具的告知函显示,合伙人持股计划自20__年5月28日首次增持万科A股、占公司总股本0.33%开始,至20__年1月,公司累计披露了11次合伙人购买股票的信息。

  截至20__年1月27日,合伙人累计持股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4.48%,成为当时万科A股中仅次于华润的第二大股东。万科20xx__年报显示,万科股权结构原本高度分散,其中第一股东占总股本比例14.9%左右,第二股东占总股本比例长期低于2%,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管理层能够通过合伙人持股计划增强对公司的控制力。

  然而,20__年宝能系开始持续购买万科A股,中国A股市场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场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攻防战拉开了帷幕。宝能系此番收购的最终目的昭然若揭:终结创始人王石的“万科时代”。面对宝能系强大的资本力量,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完全无法自行抵御,最终王石通过引入深圳地铁才勉强获得此次控制权之争的胜利。

  而经历“宝万之争”后的万科股权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万科集团已从之前股权高度分散转变为现在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据万科20__年第一季度报告公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万科新晋的第一股东,占总股本比例已达29.38%;第二股东为境外法人HKSCC NOMINEES LIMITED,持股比例为11.91%;合伙人持股计划在“宝万之争”前使用了杠杆才达到4.48%,在“宝万之争”后欲继续通过增持股票的途径获得控制权也变得非常困难。反观阿里巴巴,其维持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的目的得到了比较理想的贯彻。即使在创始人马云及其管理团队的持股比例远低于公司其他股东(如雅虎、软银等)时,仍能够通过控制提名董事的方式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5.两个制度的核心功能不同

  万科管理层在设立合伙人制度时虽然具有增强控制权的初衷,但客观上并没有对公司股东的权限进行任何制度性约束,因此在增强创始人团队控制权方面的作用并不突出。有学者指出万科合伙人制度的本质是一种激励和约束制度,其核心功能是将职业经理人与股东和公司利益捆绑,通过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方式激励和约束管理层。

  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实现激励管理层和凝聚企业文化的目的,但核心功能在于维持创始人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权。为此,其不惜突破传统公司法理论中的“同股同权”原则,通过公司章程赋予少数合伙人股东以高于其他普通股东的权限,而不考虑其持股比例的多少。

  四、启示

  1. 万科:增持股票方式无法有力保障创始人的企业控制权 在股权集中的公司,通过增持股票保持企业控制权需要巨额资金,实际操作上难度较大。在股权分散的公司,通过增持股票保持企业控制权所需资金相对较少,尚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股权分散的公司也是恶意收购者入侵的重灾区。恶意收购者有备而来,并通常会使用杠杆使资金更加强大,目的直指企业第一股东身份。

  所以,即使合伙人的持股比例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已经具有了一席之地,为防止资本“野蛮人”的入侵,仍需不断加入资金,企业规模越大,所需资金就越多。

  并且,创始人团队不断增持股票的行为本身就与企业上市为吸收外来资本的目的相左。因此,通过增持股票的方式无法有力保障创始人的企业控制权。

  然而,万科合伙人制度并非毫无价值,其在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方面极具借鉴意义。合伙人持股计划和项目跟投计划使经营者与公司股东、项目共担风险,甚至因使用杠杆而承担更敏感的损益,有效地增强了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经营者责任心和能力。

  2. 阿里巴巴:突破“同股同权”原则是创始人保持控制权的有效途径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通过突破“同股同权”原则,使创始人即使在所占股份较少的情况下,也能始终牢牢掌握企业的控制权。这种制度设计能够有效地避免恶意收购,保证新入场的资本均支持创始人及其团队的经营权,维持公司运营方针的连续性。

  然而,违背了“同股同权”原则的合伙人制度并不能见容于我国现行法律,因此阿里巴巴只能于20__年9月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此举直接阻断了国内大部分有意向投资者的投资途径。

  尽管如此,在公司控制权掌控和获得国内融资机会之间的取舍上,阿里巴巴还是选择了前者。事实上,对于阿里巴巴等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创始人来说,上市融资仅是使公司获得长远发展的一种途径,而掌握控制权则是公司长盛不衰之根本,因此,阿里巴巴的选择亦在意料之中。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已经开始在“同股同权”的例外规则上进行尝试。20__年6月13日,科创板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板,在我国首创性地建立了特别表决权股份制度。

  相对于普通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至多十倍的表决权,标志着我国法律第一次突破“同股同权”原则,认可双重股权结构。但科创板的适用范围还较小,仅为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

  相信随着科创板试点的进一步扩展,“同股同权”例外规则开放扩大至我国所有股份有限公司或将成为现实。

合伙人制度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发展”、“公司”)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蓝色共享”员工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充分地激励公司房地产项目运营团队的积极性,激发公司管理层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提升获取项目的质量和项目运营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将项目经营结果和跟投合伙员工的个人收益直接挂钩,不设本金保障及收益保证机制,践行公司“一起创造,勇于担当,共同分享”的核心发展理念。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本办法的批准和变更。

  第五条 公司“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执行细则并报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共享”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解决本办法实施落地的难点技术问题及日常执行中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跟投合伙项目

  第七条 跟投合伙项目为20xx年2月27日后首次开盘销售的项目。

  第八条 如出现因政策、环境、合作或其他事项导致在本办法规定的跟投合伙项目公司范围内的个别项目不适合跟投的情况,经公司“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可不实施本办法。

  第四章 跟投合伙人

  第九条 跟投合伙员工分为强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

  第十条 强制合伙人范围

  (一)总部一级职能部门中心总经理级及以上人员;

  (二)区域公司及城市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其他关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营 销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成本负责人、财务资金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等);

  (三)其他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确认的需要强制合伙的员工。

  第十一条 自愿合伙人范围

  (一)总部正式员工可自愿参与项目跟投合伙;

  (二)区域公司、城市公司及与项目经营直接相关的正式员工,可自愿参与 项目跟投合伙。

  第十二条 区域合伙平台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限额内,首先满足强制合 伙人的投资;满足强制合伙人的跟投后如有剩余股权比例的,方可由自愿合伙人 进行跟投。

  第十三条 “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各项目的具体投资方案(包括强制合 伙人及自愿合伙人、跟投合伙额度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不参与项目跟投合伙。

  第十五条 跟投合伙资金由项目合伙人自行筹集。公司不向其提供任何借款 或担保。

  第五章 投资架构与额度

  第十六条 跟投合伙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项目;其他总部员工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公司全部的跟投合伙项目;区域公司跟投合伙员工通过区域设立的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其区域范围内的全部跟投合伙项目。

  第十七条 计算合伙平台在跟投项目公司的股权占比时,以项目现金流(含融 资)归正周期内,股东自有资金平均投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总股本金额核算股权 占比。

  第十八条 总部合伙平台和区域合伙平台合计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合计 不超过15%;每个跟投合伙项目中的单个跟投合伙员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 原则上不超过1.5%,如需超过的须经过“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特别批准。

  第十九条 总部合伙平台和区域合伙平台按照本办法投入资金后,不再承担追加投资的责任。合伙平台以其实际投入资金的额度为限,承担项目公司经营风险和亏损风险。

  第二十条 总部及区域合伙平台按照股权比例投资合伙项目。项目公司的股本金以及合伙平台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等具体事项,在“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总部及区域的合伙平台资金闲置时,可将闲置资金借给蓝光地产集团,借款利息不超过公司同期平均借款利率成本。

  第二十二条 总部及区域的合伙平台公司不能是项目公司的大股东,不参与项目公司管理、不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及管理人员、不影响项目公司的对外合作、放弃项目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出资管理及资金安排

  第二十三条 强制合伙人和自愿合伙人资金的到位时间原则上在项目确权后3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部分特殊项目(如在本办法通过之前已获取的项目或由于土地出让的特殊安排等不适应本章的项目)的合伙平台投资资金到位时间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因开发经营所需资金不足部分,可由各股东提供股东借款,也可对外融资。项目公司对外融资的,各股东按工商注册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若有闲置资金,在保证项目后续开发中现金流持续为正,并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及项目合作方(若有)同意后,并经蓝光地产集团中心批准,各股东可根据股权比例调用部分闲置资金。

  第七章 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公司在累计净现金流量为正数,并保证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后(外部合作项目需要经合作方同意),经“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项目公司向各股东(含合伙平台)归还债权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分期开发的,已结算完毕的批次可进行利润分配。项目公司累计净现金流量为正数,并保证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充分考虑项目经营风险后,如项目公司产生利润并符合项目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经项目公司股东会通过,项目公司可向各股东(含合伙平台)分配利润。项目清算时,合伙平台按照 第十七条规定的股权占比享受分红或承担亏损。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启动时点:跟投合伙项目公司全部地上可售面积的销售率(已售地上面积/全部可售地上面积)达到90%时,或按照《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决定将项目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为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启动时点。

  第三十条 退出启动时点发生后,总部合伙投资平台或区域合伙投资平台可 将其所持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退出跟投的项目公司。

  第三十一条 合伙平台退出跟投合伙项目时,未售部分可选择独立评估机构按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未售物业价值,具体评估在执行细则中明确,最终报“共享”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有权决定推迟退出启动时点,原则上推迟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退出时间的,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第三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收购事项、收购价格等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确定。

  第九章及调动

  第三十四条 员工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必须退出其参与的合伙投资平台投资,退出时按照其投入资金占项目股东总投入的比例享受利润和承担亏损,退出股权的收购事项、收购价格等在执行细则中确定,最终由“共享”领导小组会议批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调动人员参与到岗后所在合伙平台投资的,可以选择保留或退出其在调动前合伙投资平台的份额。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合伙人制度9

  x公司,成立于20xx年x月,由五个创始股东构成,股份占比分别是63%、20%、7%、5%和5%。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有xxx名员工。为了留住品牌总监、技术总监等核心员工,制订了合伙人计划方案,方案大致思路如下。

  一、合伙人释义

  本方案的“合伙人”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直接或者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和信托基金的基金投资者身份间接认购本公司或者下属子公司、合伙企业的股票、股权或份额,参与经营、按股份或份额享受红利分配的新型合作形式。

  二、合伙人对象与条件

  1.在本公司服务满3年。

  2.专业性强、核心员工、不可替代性强。

  3.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与价值观而竭尽全力。

  4.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合伙人计划的实施,成为本公司合伙人资格须董事会成员超过80%同意。

  三、合伙人资格

  1.公司拿出10%股份,即100万股成立合伙企业F,股份来源为大股东A稀释5%、二股东B稀释3%、三股东C稀释1%;剩余股东D和E各稀释0.5%,同时办理工商变更。现在公司的股权架构如下表所示。

  x公司股权架构 略

  2.以1元/股的价格计算合伙金总额为100万,公司把其分成200份,5000元/份。合伙人最低申购份数为10份,以5的倍数为基数。

  3.合伙人的资格类同于“身股”,合伙人在职期间享有,不得转让与继承。

  四、合伙人出资及考核

  x公司合伙人出资及考核方案 略

  五、合伙人分钱

  按净利润的40%分红,合伙人分红总额=净利润×40%×10%。假如20xx年公司的'净利润低于700万元和20xx低于800万时,公司董事会将有权终止合伙人计划方案的实施。

  六、合伙人收益测算

  20xx年公司净利润为845万,20xx年预计1200万,增幅为29.58%。

  因此,品牌总监分钱=1200万×40%×10%×(30÷200)=7.2万,年投资回报率(ROI)为48%,也就是说品牌总监2年就收回合伙金了。

  七、合伙人兜底条款

  如果20xx—20xx年合伙人ROI低于48%,公司补齐差额部分,这就是兜底条款。假如20xx年品牌总监合伙人投资回报率为32%,那么公司补足16%,即公司补差=7.2×16%÷48%=2.4(万元)。

  八、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分红及分息权:有权依照本计划的相关规定获得公司净利润的分红权;获得利息的权利,即合伙金按银行年定期存款利息的2倍核算。

  2.查阅公司财务账簿权:定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避免股东恶意压低或隐藏利润。

  3.合伙金回购的请求权:合伙人计划实施满2年后,合伙人可享受此权利。

  4.申诉权: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合伙人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申诉。

  5.出资的义务:合伙人有按期缴纳合伙金的义务。

  6.遵章守纪义务:认真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7.保密的义务:合伙人不得将本计划书及相关协议泄露给任何人;

  8.竞业限制的义务:合伙人不得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任何单位工作、兼职或直接(间接)持有其股份。

  9.纳税的义务:承担因分红所产生的纳税义务。

  九、合伙人退出

  1.自愿退出:因合伙人个人原因退出,合伙金全额退还,10个工作日内办妥。

  2.离职退出:合伙人工作交接完毕后,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50%合伙金,6个月后退还剩余50%。

  3.违纪退出:合伙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合伙金按60%退还;如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要求合伙人赔偿损失,且用合伙金扣抵损失的权利。

  4.考核退出:连续两年得分在80分以下。

  十、合伙人转股(股东)的规定

  合伙人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同时满足下列的条件,合伙人原投资的合伙金自动转成公司注册股份,合伙人成为公司的注册股东:

  1.自公司实施合伙人计划后满2年后,即合伙人的分红(钱)大于或等于当初投入的合伙金本金时。

  2.公司董事会成员超过80%同意。

  3.合伙人个人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

  4.本人自愿,并填写《合伙人转股东协议书》。

  十一、其他

  1.公司董事会可以修改本方案或对未尽事项进行补充;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本方案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附件1《合伙人出资协议书》、附件2《自愿参加合伙人计划的申请书》、附件3《合伙人计划终止的协议书》和附件4《关于终止xx有限公司合伙人计划的申请书》四份文件,是本方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方案一式两份,合伙人和公司董事会各执一份。

  4.本方案经合伙人签字、公司盖章后生效。

  5.本方案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合伙人制度10

  这本书是在去泰国旅游时在机场买的,正值公司薪酬制度改革时机,合伙人制度也是我一直想要去实践的一个方向,看这本书也是想要解答心中的很多疑率虑。不过看完后有点失望,拼凑的一本书,不过很多举例也让我看到背后的规则:通过恰当的合伙经营,可以谋求创造价值的最大化。合则两利,斗则两害,向利而生,合伙经营。合伙人在共同利益上是一致的,在经营公司的使命、价值观上是一致的,在能力和信念上是靠得住的,股东之间是彻底信任的,这样的合伙才会保持长期健康发展,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所有股东的利益。

  书中举得第一个例证:雷士照明吴长江—始于信任、毁于信任。在吴多次股东合作、资方引入的经历中,从未与股东之间建立稳定可控的.信任关系。一些凭借义气和利益关系来帮助他回归雷士照明的朋友和投资人,也在看透反复的斗争后,选择不再支持他,离他而去。最后吴长江结局悲催,毁在信任,毁在性格。与吴长江反面例证就是京东刘强东,一本细账取得投资人信任:投资人在做尽职调查时,发现京东没有专职会计,但给出的流水账,各项记录各项数据都一一对,丝毫不差。就这样,投资人长期跟投京东,还不如说是看好刘强东。

  以上两个正反例证说明:信任无价、信任有限、不要无限消磨信赖。

  书中有一个值得一读的一个例证:共享单车行业的资本操控摩拜与OFO小黄车下各类合伙人的不同选择。摩拜单车胡玮炜选择套利出局是因为创办初期并不是她个人的投入,创意、融资、研发、运营、推广等关键布局,跟她没有直接联系,她唯一需要操心的是组建班底推动事业。他的存在只是强势投资人的代言人,是团队的黏合剂,是摩拜的形象大使。为团队倾注的心血还不足以对抗资本的暴力和诱惑。最后市场与资本双重压力下选择卖身美团投降出局。

  同是共享单车的OFO则要强势的多,创业初期全身投入的戴威恃强好斗,战斗力十足,面对滴滴等投资人不仅想要投资还有控制OFO的目的,不惜与股东闹翻,也要把滴滴插手核心事务、空降过来的三个高管赶走。最后只选择与纯投资的资本合作,牢牢控制公司决策权,最后将OFO发展为行业内融资金额第一、投放量和用户第一的第一大共享单车品牌。

  创立原因不同、性格不同、追求不同、领导风格不同、使得守弱的胡玮炜选择了投降,恃强的戴威选择了战斗。

  合伙人制度是公司发展的必走之路,理清公司架构和发展方向将是这项制度的基础。继续学习才能更好实施。

合伙人制度11

  合伙人制度的背景

  在互联网让企业的事业实现了飞速增长的今天,高效的执行力,超强的应对能力,丰富的创造力是已经成为了企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

  而传统的由上下级制组成的的雇佣关系既无法保证能够提供稳定的优秀人才队伍,同时也适应不了现实中现实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所以雇佣制度也在时代的发展中变得摇摇欲坠。

  所以在这个时候,合伙人制度就是解决这些问题所诞生的,它将解决企业在人才管理中所遇到的种种难题。

  前人牛人都在吃螃蟹

  万科、阿里、华为、小米......他们都在吃合伙人这只螃蟹,虽然吃的过程中难免费劲,但是合伙人制度为他们带来了彻底的改变。

  首先,合伙人制度解决了一个难题就是:付钱给对的人,而不是付钱给人;

  其实,留下了那些原本将要离开的核心人才;

  另外,鼓励了内部创业和创新,让更多的人能够能够参与到内部创新中去;

  最后,为企业找到关键职位可以继任的合适人选。

  这些改变都是合伙人带给他们的。

  中小企业更需要合伙人

  说案例的时候,往往都在谈大型企业,但事实上,中小企业更需要优秀的同事、有潜力的员工来为发展添加动力。

  这些核心人才未来将会以合伙人的身份真正主导自己的事业与未来,而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是所有企业发展的必备基础。所以合伙人制不仅属于那些有钱的大公司,更属于创业公司,也最终将属于传统企业。

  好的'合伙人会比爱人更懂你

  任正非在华为内部曾经说过一句话:“把指挥权交给离炮声最近的人”。

  这句话就体现出来华为已经形成了官僚文化,所有人都要根据流程层层上报,最后会贻误战机。

  而合伙人制度就是要解决这样的问题,所有人都将对待自己的爱人一样对待工作,而和好的合伙人一起工作,就像跟自己爱人在一起一样,可能还会更加有默契(在工作层面上)

  员工易得,合伙人难求

  要找一个合适的合伙人是件非常难的事情,因为茫茫人海能够和你能够合拍的人并不多。

  所以作为企业,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才能找到最专业、最合适的合伙人。

  而找到对的人之后,你会发现之前自己的所有努力都是值得的。

  合伙人的九大原则

  一、诚信原则:合伙赚钱诚意当先,以诚相待

  二、信任原则:要相信,你的伙伴一直会在你身旁

  三、目标原则:求大同,存小异

  四、交往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要因为钱牺牲一切

  五、宽容原则:彼此之间的宽容理解才能使合伙走的更长

  六、吃亏原则:没有绝对的公平,吃点小亏没什么

  七、沟通原则:有什么想法不要让其过夜,多沟通

  八、谦虚原则:多看别人优点,少看别人缺点

  九、坚持原则:敢于坚持原则,坚定捍卫共同制订的规则

  企业合伙人制度的注意事项

  1、五方面综合考量:法律、股东、财务、税务、HR

  2、合伙人权益:来源、对象、价格、数量、时间、条件

  3、内部合伙人继任与发展问题

  4、解决出股不出力现象

  5、预防外部合伙人的敌意收购(万科的问题)

  6、避免“把孩子养大,叫别人爹”的悲剧上演(万科的问题)

合伙人制度12

  合伙人制度是指两个或多个人以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润为目的所组成的企业形式。这种企业形式有其优点和弊端。

  合伙人制度的优势

  1. 合作精神:合伙人制度建立在对彼此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上。合伙人之间要从合作中互相提高、互相尊重,从而让企业不断成长。因此,这种企业形式对企业团队的协作精神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 风险共担:在合伙人制度中,所有的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不顾企业的利益而采取任何行动。这种做法可以保护企业的利益,也可以防止某个合伙人私自获利而导致整个企业的崩溃。

  3. 收益共享:合伙人之间要分享利润,这也是合伙人制度的'勉强所在。通过合作,每个合伙人可以分享到企业的成果。这种模式可以激励合伙人加强企业经营,保证企业的发展。

  4. 灵活性:合伙人制度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如果某个项目需要更多的资金,合伙人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投资来填补差距。而如果某个项目赚了钱,每个合伙人也可以从中分享到利润。

  5. 免税:由于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合众制企业,不存在企业所得税,所有的收入都分摊在合伙人之间。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税额的过高。

  合伙人制度的弊端

  1. 潜在的合作冲突:合伙人之间要互相信任和合作,但有时如何合作会受到争议,导致不必要的纷争,甚至破坏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这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在一个多元文化的环境中,不同的合伙人可能更关注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整个企业的利益。

  2. 不稳定性:合伙人制度可以让企业更加灵活,但它也意味着企业的稳定性不如其他形式的企业。如果一个合伙人退出,或者合伙人之间的纷争导致某个合伙人不再感兴趣,那么企业就会出现动荡状态。

  3. 分享问题:虽然合伙人可以分享利润,但如何分享可能是一个问题。每个合伙人都有自己的工作责任,而某些合伙人可能会感到自己为公司做出的贡献比其他合伙人更大,因此他们可能会要求分配更多的利润。这可能会导致不公正分配利润的问题。

  4. 监管问题:在合伙人制度中,没有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来确保合伙人的准确、公正的行为。如果某些合伙人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这可能会对整个企业产生负面影响。虽然合伙人之间可以制定契约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仍难以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

  结论:

  总体而言,合伙人制度有其优点和弊端。如果合伙人之间有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精神,这种形式的企业可以实现共同追求,在实现企业成功之后分享获得的利润。但是,合伙人之间也可能出现分歧,这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或分裂。因此,合伙人之间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保证企业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的效果。

合伙人制度13

  一、合伙人制度的机制优点

  合伙制因具有独特的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曾被认为是投资银行最理想的体制。

  (一)在投行中,合伙人制度的机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物质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在有限合伙制投资银行中,有限合伙人提供大约99%的资金,分享约80%的收益;而普通合伙人则享有管理费、利润分配等经济利益。管理费一般以普通合伙人所管理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大约3%左右。而利润分配中,普通合伙人以1%的资本最多可获得20%的投资收益分配。

  2、除了经济利益提供的物质激励外,有限合伙制对普通合伙人还有很强的精神激励,即权力与地位激励。

  3、有限合伙制由于经营者同时也是企业所有者,并且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经营活动中能够自我约束控制风险,并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同时,由于出色的业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新合伙人的机会,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和对公司保持忠诚,并推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4、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也充分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

  (二)缺点:

  1、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合伙人的`责任比公司股东的责任大得多,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导致管理分散,企业稳定性低。

  目的在于更清晰的确定各合伙人的责任。合伙,顾名思义,显然是多数人共享债权、共负债务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缓减了资金压力,但也有资金来源有限、入股退股程序繁琐的劣势。

  二、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的企业。合伙人为公司主人或股东。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享有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合伙人制度14

  合伙人制度的起源

  合伙人制度是指由两个或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有观点认为,合伙人制度最早在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城市产生,由于海上贸易而流行。资本家不愿意冒险出海或者不具备航海技术,故投资航海者运输、销售货物,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遇亏损,出资者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而航海者承担无限责任,这便是合伙人制度的雏形。普遍认为,合伙人制度更适用于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知识密集型行业,就国际上而言,例如投资银行、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等,都采用了长达百年的合伙人制度。今天,合伙人制度已经被运用到各行各业,也产生了很多不同的做法。在中国,阿里巴巴、万科等这些著名企业都采用了合伙人制度,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不过,就目前中国的法律而言,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合伙企业法》,描述的更多是企业控制权和“资合”的做法,对于“智合”的合伙人制度如何操作,则需要进一步探讨。

  合伙人制度的类型

  目前来看,合伙人制度主要有四种类型。

  类型一为合伙人分级模式。即在企业内部,根据业务领域或者根据市场区域或者根据分管部门规模,可以将合伙人分为不同的等级,例如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等。合伙人主要分管业务领域或者部门,对其分管业绩负责;高级合伙人则对公司整体的业务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负责。合伙人分级模式更适用于传统知识密集型行业。

  类型二为合伙人分类模式。合伙人分类模式更适用于对资本和人力资本都依赖的行业,或者对风险承担有更高要求的行业,例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这样的行业里,合伙人往往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人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有更大的经营管理决策权;有限合伙人对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其决策权也相对较小,对公司经营管理不产生大的影响。

  类型三为合伙人高管模式。合伙人高管模式更多见于互联网公司这样的行业。互联网企业组织扁平化程度高,产品多元化程度高,这一点和传统知识密集型企业有相似程度,需要通过合伙人对公司的运营管理进行有效控制。不过互联网企业又有较高的资本属性,大都为公众上市公司。因此,很多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等通过A、B股的双重股权结构设计,分离了股份的收益权和决策权,保证公司合伙人对公司的运营有足够的控制权。

  类型四为事业合伙人模式。事业合伙模式的特点是将共同经营目标从公司层面下移到事业层面,不涉及法人主体和工商注册信息的变更,也不以固定的组织作为收益分配的单位。事业可以是一个新业务也可以是一个新开发的市场区域甚至是一个投资项目,将其作为独立核算单元,进行虚拟股份或项目跟投,这样的'模式多见于房地产行业,较为典型的是万科的合伙人制度,其内容包括了持股计划和项目跟投。

  综上所述,国内勘察设计行业需要考虑更多的是合伙人分级模式。当然,对于有些勘察设计企业,也可以采用混合类型,例如可以将事业合伙人模式作为合伙人制度的补充。

  合伙人制度的设计

  合伙人制度的内涵是建立“共创、共担、共享”的管理机制。所谓“共创”,即需要通过合伙人制度激发优秀人才的工作热情,将几个企业高管的奋斗转变为合伙人团队的奋斗。所谓“共担”,即合伙人团队需要共同承担企业经营的挑战,不能只谈收益,不谈风险责任,例如在企业经营形势出现问题时,合伙人收益的兑现应该在员工工资、奖金兑现之后。所谓“共享”,即企业成长的收益应该在合伙人团队之间进行分享。在共享时还应该采取增量分配原则,即通过合伙人制度的实施获得了企业的业绩增长,而不是运用存量分配,这样才是真正有激励作用的“共享”机制。

  合伙人制度的设计需要重点考虑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合伙人分级和决策机制设计。如上所述,勘察设计行业更适合于合伙人分级模式,即根据企业的人才激励和发展需要,对于优秀人才采取不同级别的合伙人管理模式,需要考虑是否将合伙人划分为不同层级,不同级别合伙人的责权利如何考虑?合伙人决策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决策机制如何平衡?在合伙人的数量方面,没有明确的标准,传统知识密集型企业可以在1:10到1:30之间考虑。

  举例而言,对于规模较大的勘察设计企业,合伙人级别可以划分为准合伙人、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等级别。不同级别的合伙人定位和激励方式应该有所区别。准合伙人为优秀骨干员工,是企业未来的接班人,主要以业绩奖金激励为主,并有公司超额利润的分享权。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包括公司业务领域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核心专业技术骨干,可以采用“分红权”(虚拟股权)激励,分享公司利润。管理合伙人为公司领导层和技术专家,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授予,并享有股东的收益。合伙人分级如下图所示。

  不同级别合伙人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责权利也应有所区别。在责任方面,主要基于企业组织管理需要,以履行各类岗位职责为主。在权利方面,主要包括合伙人的提名、投票、考核评价等权利以及公司的经营管理知情权、参与权和资源共享权等。在收益方面,主要包括头衔荣誉以及公司收益的分享等。合伙人责权利如下图所示。

  在合伙人决策机制方面,不同于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决策机制,在合伙人的产生、评价以及公司重大的经营管理决策方面,合伙人制度更倾向于采取相对民主的一人一票制进行决策,而不是基于股份份额的决策。不过,为了公司经营管理的高效运行,合伙人制度可以规定将涉及大部分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授权给管理合伙人进行。

  二是合伙人进入和退出机制设计。相关机制涉及的问题包括初始合伙人如何确定,入选标准和入选流程是什么,如何和员工职业发展体系相结合?合伙人内部是否需要晋升,晋升标准与晋升评估流程是什么?何种条件需要合伙人退出?退出的流程是什么?

  在合伙人进入时,结合合伙人分级机制,需要从六个方面考虑确定新的合伙人:定人(谁能成为新合伙人?基本要求是什么?)、定工具(采用何种激励工具激励新合伙人?分红权还是股权?)、定额度(激励额度是多少?授予节奏如何安排?)、定价格(以何等价格授予股权,以何等价格退出?)、定目标(是否设置股权或分红权锁定及业绩要求?)、定来源(新增股权如何而来?)。

  在合伙人的准入条件方面,需要建立起相关标准。相关标准可以包括软指标(例如价值观、工作能力、团队认可、客户影响力等)、硬指标(财务业绩、重大贡献、绩效考核结果等)以及基本门槛(例如司龄、执业资格、岗位职级等)。值得重点提醒的是,合伙人要以“志同道合”为前提,价值观一定需要有共识,只有能力和业绩的合伙人团队不能充分发挥“1+1>2”的效果,这样的合伙人团队很难持久。

  在合伙人的进入程序方面,可以建立合伙人提名委员会负责合伙人的提名和组织评选,相关程序如下图所示。

  相应的,也需要建立合伙人晋升评估标准、程序和合伙人退出标准及相关程序。

  三是合伙人的激励和考核机制设计。合伙人制度不一定是终身制,可以通过建立任期考核机制,促进合伙人团队保持“共创、共担、共享”的工作激情。

  在任期考核方面,根据不同的合伙人级别,可以有不同的任期考核方式。例如,对于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可以由合伙人提名委员会在每个任期结束时组织对现有高级合伙人、合伙人进行评价。如认为某合伙人不符合合伙人要求,有权要求其退出,或从高级合伙人降级为合伙人。公司合伙人被退出的,往后年度不再享有分红权。对于管理合伙人,可以由公司管理委员会每个任期结束时对现有管理合伙人进行评价。如认为某管理合伙人不符合公司相应资格,有权要求其退出,或从管理合伙人降级为高级合伙人或合伙人。管理合伙人退出合伙或降级时,则其退出时或降级时全部股份由公司安排回购,往后年度股份分红不再享受。

  在激励方面,合伙人的激励机制设计应该包括工资、业绩奖金和分红。但是,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以及不同级别的合伙人三者的比例结构应该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成长期的中小规模企业而言,业绩奖金比重有必要加大以激励合伙人快速做大规模;而对于处于成熟期的规模较大的企业而言,分红的比重需要适度上升以加强整体向心力。对于较低级别的合伙人,业绩奖金比重应该较高,引导合伙人做大做强所负责的业务;而对于处于公司领导层的管理合伙人,分红的比重应该较高,以引导管理合伙人关注企业整体业绩。

  当前,很多管理学家都提出“企业雇佣时代正在瓦解,合伙人时代已经到来”。面临着人力资本时代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改革的要求,对于知识密集型的勘察设计企业而言,合伙人制度或许是个选择。

合伙人制度15

  一、引言

  随着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需要吸引和留住优秀的战略合伙人来推动业务的发展。而战略合伙人提成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对于优化企业绩效和激励人才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战略合伙人提成制度的重要性

  1. 激励战略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战略合伙人提成制度可以通过与业绩挂钩的方式,激励战略合伙人积极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和业务开拓,从而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 提升战略合伙人的参与度和责任感

  通过提成制度,战略合伙人能够分享企业的成果和收益,进而提升其参与度和责任感。这将促使战略合伙人更加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并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3. 培养战略合伙人的长期合作意识

  合理的提成制度可以形成长期合作的共识,促使战略合伙人与企业形成更紧密的合作关系。这有助于战略合伙人与企业共同成长,并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稳定的支持。

  三、优化战略合伙人提成制度的关键因素

  1. 设定明确的目标和指标体系

  制定战略合伙人提成制度前,企业需要明确制定可量化的目标和指标体系,以确保提成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

  2. 确定合理的提成比例和结构

  提成比例和结构应根据战略合伙人的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进行合理分配。同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行业的竞争情况,确保提成制度的可持续性。

  3. 建立有效的机制

  建立科学、公平、透明的绩效评估机制,能够更准确地评估战略合伙人的工作表现,为提成制度的执行提供指导和依据。

  四、战略合伙人提成制度的实施策略

  1. 与企业战略紧密结合

  战略合伙人提成制度应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紧密结合,使战略合伙人的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一致,推动企业战略的顺利实施。

  2. 定期评估和调整提成制度

  战略合伙人提成制度需要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同时,需要及时反馈和沟通,保持制度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3. 加强沟通与培训

  在提成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企业需要加强与战略合伙人的沟通和培训,确保他们对提成制度的理解和认同,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战略合伙人提成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能够优化企业绩效和激励人才,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创新。然而,为了确保提成制度的有效性,企业需要从目标设定、提成比例和结构、绩效评估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优化。同时,不断与战略合伙人进行沟通和培训,也是提成制度实施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合理的战略合伙人提成制度,企业才能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合伙人制度】相关文章:

合伙人制度06-16

合伙人制度11-11

(精)合伙人制度11-11

公司合伙人制度10-08

有趣合伙人制度09-21

合伙人制度(优秀)11-11

合伙人制度[优选]11-11

合伙人制度11篇10-21

合伙人管理制度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