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农药管理制度
现如今,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药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药管理制度1
1、肥料、农药入库时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根据物品清单进行仔细审核,做到实物与票据相符。
2、严禁违禁药物或含有违禁药物成分的农药入库,严禁无生产商、无生产批号、无成分说明、无使用说明、无生产日期的农药入库。
3、对入库的`肥料、农药的名称、生产商、生产日期、数量等进行登记且编好物流清单。
4、肥料农药必须根据不同类别、特点,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做好标识。
5、申领肥料农药时,仓库管理员应按照技术员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发放,并让受领者在出库登记表上签字。
6、使用后将未用完的剩余农药、肥料和空瓶,空袋及时交给仓库管理员,管理员负责清点核实,确认与领出数量相符后,将剩余空药及空瓶、空袋进行统一处理。
7、建立盘查制度,定期检验药品肥料是否过期,一旦发现,妥善处理。根据出入库登记,清点农药肥料,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8、仓库每天都需要搞卫生,保证通风、阴凉、干燥,做好防水、防电和防鼠害的工作。
9、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仓库,管理人员离开仓库时,必须上好锁,做好库房安全工作。
农药管理制度2
物业园区消杀及农药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及时消灭四害、有效地控制农药的存放,规范农药的使用,确保农药在存放、使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2.适用范围:
管理处
3.过程和方法控制:
3.1蚊蝇消杀至少每月2次,灭蚊蝇一般用敌敌畏、家虫清。灭蚊蝇宜在白天进行,灭蚊药液一般喷洒在阴凉潮湿的角落、绿篱花丛、各井道内、天台及地下室阴暗处,灭蝇药一般喷杀湿热和有垃圾、腐败物的地方。
3.2蟑螂、老鼠原则上每月消杀1次,若发现小区老鼠较少,可视情况2-3个月消杀1次。灭鼠时间应定于22:00以后为佳,一般将灭鼠药物投放在各阴暗角落、洞口附近或易产生垃圾的.地方,蟑螂药一般投放在各井道周围或较阴暗的地方。
3.3在用烟雾机消杀完下水井后,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保井盖与井圈连接牢固,稳当。
3.4本规定中消杀类农药指保洁员用于消杀楼道、雨污水井、室内、蚊蝇、蟑螂、老鼠等及绿化员用于消杀园林植物病虫害之类的药品。
3.5要求消杀分包方将农药、工具统一存放于仓库,并指定专人进行统一管理。
3.6消杀工作完成后清洗消杀工具,及时归还仓库,在消杀过程中和消杀完后,严禁将任何药品及工具置于楼道、宿舍或其他公共区域。
3.7除药品有特别说明,消杀员应严格控制使用的浓度在1000---1500倍,即每瓶500ml农药兑16公斤的喷雾器31-45桶。
农药管理制度3
一、农药实行专库专储,环境卫生要搞好,不准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准露天存放,农药摆放要整齐,产品要分类单一摆放。
二、农药库房实行专人专管,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四、农药仓库要做好防火防盗的安全措施,仓库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严防火灾、盗窃、中毒等事故发生。
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六、保管人员对库存产品做到心中有数,随时提醒断货产品,做到及时备货。
七、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八、仓库出现短货,由保管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农药管理制度4
一、仓管员须掌握基地所用农药的常识,熟悉消防设施和操作规程,具备一定的应变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任劳任怨,忠于职守。
二、仓管员负责农药的进出仓、保管、规范填报有关报表等日常性事务,三、公司植保员协助仓管员规范化运作和管理农药仓库,仓管员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植保员报告农药库存情况以便于农药的申购和使用,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填报一次农药盘存明细帐。
四、仓管员应做好农药进出库的记录和登帐工作,填写农药标识牌,做到帐目清楚、帐牌相符、牌货相符、帐货相符以防止差错,推陈贮新,避免农药积压。
五、对于近期无法使用或将过期的农药要及时上报公司以求合理调配或处理,做到“无差错、无丢失、无变质”。
农药管理制度5
问: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答:农药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现行《条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农药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完善:一是临时登记门槛低,导致低水平、同质化农药供给多,安全、经济、高效农药供给少,需要依法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药质量水平。二是农药生产管理存在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需要调整管理职责,优化监管方式。三是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需要依法推动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四是农药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的现象,需要依法加强农药使用监管,促进科学使用农药。五是现行《条例》的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不够,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等多种措施,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必要修订《条例》。
问:《条例》在农药登记方面做了哪些修改?
答:《条例》对农药登记制度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取消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二是规定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并明确了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规定申请农药登记,首先要进行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批准。四是规定登记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单位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五是规定了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以及农药登记机关的审批时限等。六是规定了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和有效期,以及农药登记证的延续、变更程序。
问:《条例》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针对农药生产管理存在的重复审批、管理分散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条例》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二是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三是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采购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四是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五是规定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并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具体内容,特别要求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的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
问:《条例》在农药经营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有的制假售假甚至销售禁用农药等问题,《条例》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明确了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经营场所应当与饮用水水源和生活区域有效隔离等条件,以及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程序。二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采购台账,采购农药时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四是规定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问:农药的使用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农药使用管理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农药使用中存在的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提供免费技术培训,提高农药安全、合理使用水平。二是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要求县级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给予鼓励和扶持。三是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四是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等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五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问: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做了哪些补充完善?
农药管理制度6
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时时讲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农药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会特制定:
⒈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
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
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
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农药管理制度7
施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草、鼠害,是夺取农业丰收的重要措施。如果使用不当,亦会污染环境和农畜产品,造成人、畜中毒或死亡。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药分类
根据目前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
1、高毒农药:有3911、苏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等。
2、中等毒农药:有杀螟松、乐果、稻丰荼、乙硫磷、来胺硫磷、皮蝇磷、六六六、高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丹、滴滴滴、西维因、害扑威、叶蝉散、速灭威、混灭威、抗蚜威、倍硫磷、敌敌畏、拟除虫菊酯类、克瘟散、稻瘟净、敌克松、402、福美砷、稻脚青、退菌特、代森铵、代森环、2,4―滴、燕麦敌、毒草胺等。
3、低毒农药:有敌百虫、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杀螨醇、多菌灵、托布津、克菌丹、代森锌、福美双、萎锈灵、异稻瘟净、乙磷铝、百菌清、除草醚、敌稗、阿特拉津、去草胺、拉索、杀草丹、2甲4氯、绿麦隆、敌草隆、氟乐录、苯达松、茅草枯、草甘膦等。
4、高毒农药只要接触极少量就会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农药虽较高毒农药的毒性为低,但接触多,抢救不及时也会造成死亡,因此使用农药必须注意经济和安全。
二、农药使用范围
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尚未制定“标准的品种,执行下列规定:
1、高毒草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不准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与人、畜皮肤病。除杀鼠剂外,也不准用于毒鼠。氟乙酰胺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不准做杀鼠剂。“3911”乳油只准用于拌种,严禁喷雾使用。呋喃丹颗粒只准用于拌种、用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土,不准浸水后喷雾。
2、高残留农药:六六六、滴滴滴、氯丹,不准在果树、蔬菜、茶树、中药材、烟草、咖啡、胡椒、香茅等到作物上使用。氯丹只准确性用于拌种,防治地下害虫。
3、杀虫脒:可用于防治棉花红蜘蛛、水稻螟虫等。根据杀虫脒毒性的研究结果,应控制使用。在水稻整个生长期内,只准使用一次。每亩用25%水剂2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40天,每亩用25%水剂四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70天。禁止在其他粮食、油料、蔬菜、果树、药材、茶叶、烟草、甘蔗、甜菜等作物上使用。在防治棉花害虫时,亦应尽量控制使用次数和用量。喷雾时,要避免人身直接接触药液。
4、禁止用农药毒鱼、虾、青蛙和有益的鸟兽。
三、农药的'购买、运输和保管
1、农药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证购买。买农药时必须注意农药的包装,防止破漏。注意农药的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鉴别不清和质量失效的农药不准确性使用。
2、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后运输,并及时妥善处理被子污染的地面、运输工具各包装材料。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
3、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4、农药应集中在生产队、作业组或专业队设专用库、专用柜和专人保管,不能分户保存。门窗要牢固,通风条件要好,门、柜要加锁。
5、农药进出仓库应建立登记手续,不准随意存取。
四、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液或药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2、拌种要用工具搅拌,用多少,拌多少,拌过药的种子应尽量用机具播种。如手撒或点种时必须戴防护手套,以防皮肤吸收中毒。剩余的毒种应销毁,不准用作口粮或饲料。
3、配药和拌种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4、使用手动喷雾器喷药品时应隔行喷。手动和机动药械均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药桶内药液不能装得过满,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药人员的身体。
5、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头接关、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冼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6、施用过高毒农药的地方要坚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草。
7、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洁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保管,不得带回家去。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集中保管。
五、施药人员的选择和个人防护
1、施药人员由生产队选拔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青壮年担任,并应经过一定的技术培训。
2、凡体弱多病者,患皮肤病和农药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哺乳期、孕期、经期的妇女,皮肤损伤未愈者不得喷泉药或暂停喷药。喷药不准带小孩到作业地点。
3、施药人员在打药期间不得饮酒。
4、施药人员打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在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准互相喷射嬉闹。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之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子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
5、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使用背负式机动药械,要两人轮换操作。
6、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各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六、农药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1、购买和使用农药,要仔细阅读标签,不要购买和使用没有标签或标签模糊不清、有关证号不全的农药(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2、农药储运,应远离食品。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混载、混放。包装农药的箱、瓶、袋等应集中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3、配制农药要选择专用器具量取和搅拌农药。决不能直接用手取药和搅拌农药。
4、施药机械出现滴漏或喷头堵塞等故障,要及时正确维修,不能用滴漏喷雾器施药,更不能用嘴直接吹吸堵塞喷头。
5、田间施用农药,必须穿防护衣裤和防护鞋,戴口罩、帽子和防护手套。
6、田间喷撒农药,要注意风力、风向及晴雨等天气变化。应在无雨、3级风以下天气施药,不能逆风喷施农药。夏季高温季节喷施农药,要在上午10时前和下午4时后进行,中午不能喷药。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
7、选择适用农药,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避免残留。
8、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等作物,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9、剧毒农药只准用于拌种、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毒土,严禁兑水喷雾。
10、配药、施药现场,严禁抽烟、用餐和饮水。
11、科学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施剂量和改变施药方法。
12、保护天敌,减少用药。
13、施过农药的地块要树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进入田间进行农事操作、放牧、割草等。
14、农药应用原包装存放、农药空瓶(袋)应在清洗三次后,远离水源深埋或焚烧。
15、施药结束后,要立即用肥皂洗澡和更换干净衣物,并将施药时穿戴的衣裤鞋帽及时洗净。
16、施药人员出现头疼、头昏、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掉污染衣裤,及时带上农药标签到医。
农药管理制度8
一、农药的保管
1、基地要设立专门的药库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档案。
2、农药的贮存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库房门窗要牢固,通风条件要好,并配有灭火器。
3、不同种类的农药要分类存放在专用货架上,并挂牌标识。
4、库存的农药必须适时周转,避免超过贮存期限。
5、农药存储地点必须远离人群、动物,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
6、领取农药时,必须开具批准单,审批合格后,方可领用实行严格的出入库登记,不随意存取。
7、领用的农药品种、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发放范围使用,不得私自更改处方单。
8、出入库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并经常查看农药的包装,避免破漏现象发生。
二、农药的配制
1、配制的农药必须是公司允许使用的,不得私自扩大农药品种。
2、农药配制前,应查看农药的包装品名、有效成分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确保农药不失效和不含违禁成分。
3、农药配制前,应认真参照说明书的配制浓度、稀释倍数等。
4、农药取用时,计量必须准确,不可随意改变用量。
5、根据不同的喷雾器确定农药配制的`加水量。
6、农药配制时,避免洒落,污染周边环境。
7、配药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及居民点的安全地方。
三、农药的使用
1、基地用药必须由植保员现场指导监督,详细填写基地用药记录,并由植保员和基地负责人签字确认,不得私自更改。
2、农药当日配制,当日使用,勿隔夜使用。
3、喷药前仔细检查喷雾器的开关、接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筒是否渗漏,以免漏药污染。
4、药剂散布宜选择阴天或无风的晴天进行,避免高温时间和大风喷洒。
5、农药喷洒使用时,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要求散布均匀,注意叶片背面害虫的防治,使药后遇雨,应重新喷洒一遍。
6、若基地发生突发性病虫害,植保员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不得使用违禁农药。
7、做好农药使用的详细记录,内容须包括使用时间、农药种类、数量、作物、防治目的等,在原料收获时,随原料一起交公司存档。
农药管理制度9
第 1 条
为保护农业生产,消除病虫害,防止农药危害,加强农药管理,促进农药工业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
本法所称农药,系指成品农药、农药原体及增强成品农药药效之制品。
第 4 条
本法所称成品农药,系指左列各款之药品或生物制剂:
一用于防除农林作物或其产物之病虫鼠害、杂草者。
二用于调节农林作物生长或影响其生理作用者。
三用于调节有益昆虫生长者。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列为保护农林作物之用者。
农药原体,可直接供前项各款使用,经主管机关核定公告者,视为成品农药。
第 5 条
本法所称农药原体,系指用以制造前条第一项各款成品农药所需之有效成份原料。
第 6 条
本法所称伪农药,系指农药经检查或检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经核准擅自制造、加工或输入者。
二掺杂或抽换国内外产品者。
三涂改或变更有效期间之标示者。
四所含有效成份之名称与核准不符者。
第 7 条
本法所称劣农药,系指经核准登记之农药经检查或检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有效成份之含量与规定标准规格不符者。
二超过有效期间者。
三品质发生变化与规定标准规格不符者。
第 8 条
本法所称标示,系指标签及仿单。
第 9 条
本法所称农药制造业者,系指经营农药之制造、加工、份装与其产品批发、输出及自用制造原料输入之业者。
前项农药制造业者,得兼营自制产品之零售业务。
第 10 条
本法所称农药贩卖业者,系指经营农药之批发、零售、输入及输出业者。
第 11 条
农药非经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检验合格,核准登记发给许可证,不得制造、加工或输入。
申请农药登记,应缴纳检验费;收费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2 条
农药标准规格及农药检验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如有变更,应于六个月前公告。
第 13 条
农药许可证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许可证字号、登记年月日及有效期间。
二制造业或贩卖业者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三农药种类、名称、理化性状、有效成份及其他成份之种类及含量。
四农药使用方法及其范围。
五其他有关农药应行登记事项。
前项记载事项,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变更。
农药标准规格变更时,有关农药许可证应于第十二条公告后六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 14 条
农药许可证之有效期间为四年,于期满前六个月内,得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过四年。
前项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为维护国民健康,确保农药安全与有效使用,中央主管机关得撤销之。
第一项之申请展延,得免检验。
第 15 条
农药许可证之申请、核发、补发、换发、展延、登记事项变更、废止及农药标示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许可证之申请、核发、补发、换发或展延,应缴纳证照费;其证照费数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6 条
农药制造业者应设农药工厂,除依有关法令办理工厂登记外,并应符合农药工厂设厂标准。
前项设厂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经济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及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定之。
第 17 条
经核准设立之农药工厂,于订购机器设备后,得申请购买所需之试车原料。
第 18 条
农药原体之输入,限由农药制造业者申请。
第 19 条
输入农药,专供试验研究、教育示范或紧急防治之用,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受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第 20 条
农药制造业者,制造专供输出之农药,得按照国外买方订购之要求,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受第十一条核准登记及第十二条农药标准规格之限制。
第 21 条
农药制造业者制造之农药原体,以售予农药工厂为限。
环境卫生用杀虫剂制造工厂需购农药原体时,得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 22 条
农药贩卖业者,应向当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农药贩卖业执照后,始得登记营业;其申请审查之相关规定,由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定之。
申领农药贩卖业执照,应缴纳证照费;其证照费数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剧毒性成品农药之批发或零售,主管机关得指定依第一项登记之农药贩卖业者经营之。
农药贩卖业者,应置专任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资格条件,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23 条
农药贩卖业者,不得将原包装成品农药拆封贩卖。
第 24 条
农药贩卖业者,不得贩卖未黏贴或未加印标示之农药。
第 25 条
农药贩卖业者,歇业或登记事项变更时,应于歇业或变更后十五日内,申报当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
农药贩卖业者,停止营业一年以上或歇业者,其农药贩卖业执照应予撤销。但停业有正当事由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26 条
剧毒性成品农药之名称,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 27 条
剧毒性成品农药之售卖,应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年龄及身份证统一编号;其贩卖,应依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
第 28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应备具帐册,就农药种类份别记载其生产、输入、购入及销售数量,以备主管机关查核。
帐册应保存三年。
第 29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对其生产或贩卖之农药,不得超越登记内容范围,从事虚伪夸张或不正当之宣传或广告。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登载或宣播广告时,应于事前将所有文字、画面或言词,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并向传播机构缴验核准之证明文件。
前项之申请审查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0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所雇用之推销人员,应向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登记,并取得身份证明。
前项登记规定,由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定之。
第 31 条
经核准进口之农药原体,限于自用,不得转让。但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32 条
成品农药之份装,限由具备同一剂型设备之农药工厂为之。
第 33 条
试验研究中之农药,不受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第 34 条
农药贩卖业者,如兼营其他业务,应将农药隔离陈列贮存。
第 35 条
剧毒性成品农药应以专橱加锁贮存,置于安全地点。
第 36 条
农药之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7 条
农药之运输、仓储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交通部定之。
第 38 条
主管机关得派农药检查人员,进入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之营业所、仓库及制造、加工、份装等场所执行检查,并得令其提出业务报告。
农药检查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9 条
农药检查人员执行前条任务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抽取样品时,应给付价款。
第 40 条
查获涉嫌之伪农药或劣农药须经抽样鉴定者,应先予封存,由厂商出具切结保管。
前项抽取之样品,应尽速鉴定及处理;其期间自查获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 41 条
检举或协助查缉伪、劣农药者,主管机关,除对检举人,并协助人之姓名及身份等保守秘密外,并应给予奖励;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42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曾依本法处以刑罚或罚锾;再次违反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有关证照。
第 43 条
制造、加工或输入伪农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44 条
制造、加工或输入劣农药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 45 条
明知为伪农药,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储藏或为之份装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拘役或科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 46 条
贩卖、份装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储藏劣农药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 47 条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五条之罪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该条之罚金。
第 48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十四条之一或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五条第一项所为之规定之一者。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所定之农药工厂设厂标准或依第二十一条之一所定之农药委讬加工管理办法之一者。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之一或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者。
四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七条所为之贩卖规定者。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依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检查者。
有前项第二款之情形者,主管机关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并得停止其部份或全部制造。
第 49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一将成品农药批发予未依本法登记或指定之农药贩卖业者。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或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者。
三擅将第十九条或第三十三条所规定专供试验研究或教育示范之农药出售者。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应登记事项而不登记者。
五违反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七条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办法者。
第 50 条
(删除)
第 51 条
依本法所处之罚锾,拒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 52 条
本法所定之罚锾,由各级主管机关处罚之。
第 53 条
依本法查获之伪农药及制造、加工、份装之器械、原料,依刑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没收之。
依本法查获之劣农药,没入之。
违反第二十九条之一之规定者,其标示、宣传或广告具有农药药效之物品,没入之。
依第一项没收之伪农药、器械、原料,依第二项没入之劣农药及依第三项没入之物品;其处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法务部定之。
第 54 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农药管理制度10
农药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关键环节,它涵盖了农药的.采购、存储、使用、废弃处理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保护环境和员工健康,提升农业生产效率。
内容概述:
1. 农药采购管理:规定农药的合格供应商选择标准,明确采购流程,保证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存储管理:设定农药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要求,防止农药变质或泄露。
3. 使用管理:制定农药使用操作规程,包括施药人员培训、剂量控制、安全防护措施等。
4. 废弃物处理:规定过期或废弃农药的处理方式,防止环境污染。
5. 监测与记录:设立农药使用记录和效果监测机制,以便于追踪农药效果和潜在问题。
6. 应急响应:建立农药事故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的意外情况。
农药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有益环境保护的农药。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五条农药研制者、生产者在农药产品生产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登记。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农药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续展登记。
第六条农药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临时登记阶段的农药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经正式登记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研制者、生产者申请农药登记时进行的农药田间试验,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指定的单位承担。申请者自行安排的试验结果,不得作为农药登记的依据。
第七条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在变更登记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申请田间试验。
第八条生产农药与肥料混合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农药登记。
第九条生产企业分装已登记的农药产品的,应当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原农药生产者同意分装的委托书、农药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等材料和农药样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分装农药登记。
第三章农药经营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防治卫生害虫、衣料害虫杀虫剂的单位,可以依法直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农药。禁止经营国家禁用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第四章农药使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业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工作,制定科学用药规划,组织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有益环境保护的农药。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农药中文标签或者中文说明书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十六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鱼、虾、鸟、兽等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销售。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后的包装物和容器,应当按照规定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严禁在饮用水源处清洗施药器械。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产品。
第五章监督与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农药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开展对农药经营人员、使用人员的培训活动,提高其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首次推广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组织进行大田试验、示范。未经大田试验、示范的农药,不得推广使用。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业、卫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粮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推荐的农药技术专家,对已登记的农药产品化学作用和农药对人、畜、农作物、生态环境安全及应用效果等进行评价,并定期发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内使用时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报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以及禁用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逐步建立健全对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制度,做好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对农药广告的审查、发布进行管理。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不得发布。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分装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和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的;
(二)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农药中毒、环境污染、农田药害和丧失药效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条例》规定给予处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农药管理制度12
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经营安全事故隐患。
2、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的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好本单位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消除并报告总公司,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
4、搞好安全器材,消防设施,防护器材检查和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5、加强职工管理和培训,提高职工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经营业务能力,保持仓库、经营场所清洁、整齐,争创文明经营管理单位。
6、员工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努力工作,热情待客,文明经商。
农药管理制度13
物业小区消杀农药管理规定
1、消杀农药统一放在绿化仓库,由绿化员负责保管,需使用时由绿化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领用。
2、农药必须放在干燥、通风处,使用农药必须配戴口罩、胶手套。
3、用药时严禁抽烟、吃东西。
4、使用农药必须在绿化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才能使用。
5、严禁在炎热、高温、雨天喷施农药。
6、农药的配制由绿化工程师根据病虫害危害的`程度作出决定。
7、严禁在人较多,特别是有小孩的地方喷施剧毒的农药。
8、酸性农药不宜与咸性农药混合使用,以免对花草、树木造成伤害。
9、使用过的喷雾器及时清洗干净,空瓶统一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10、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用药,严禁浪费。
农药管理制度14
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管理制度15
云南崟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为加强我公司连锁店农药质量的管理,以保障农药渠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农药质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
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
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9、严格执行国家对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
【农药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农药管理制度09-11
农药管理制度09-25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1-11
农药管理制度(通用18篇)05-14
农场农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09-13
农药管理制度锦集[15篇]10-18
农药销售员实习报告08-27
农药代理销售协议书04-11
管理制度09-18
工厂车间管理制度车间管理制度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