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01-25 09:19:06 制度

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1

  学校工作作息时间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晨会(早自习):按照学校课程表上的安排,由早上第一节课的任课教师负责;

  2、课间操活动时间:晴天学校组织做操则由上午第二节课的任课教师负责;

  雨天学校不组织做操,则由值周人员负责;

  3、中午放学:由上午第四节课任课教师组织集合排队有序走出校门;

  4、班班有歌声活动课:由下午第一节课任课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组织负责;

  5、下午放学:由下午最后一节课任课教师负责组织本班学生排队护送出校门;

  6、课外活动和夕会:由下午最后一节课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负责。(下午最后一节课下课到夕会,包括夕会时间。)

  7、课间休息活动时间:由本区域值周人员负责;

  8、夕会至闭门时段:由最后一节课任课教师、辅导教师、班主任、本区域值周人员、门卫负责,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产生的缘由情况确定所负责任的主次;

  9、开门至晨会时段:由门卫、值周人员负责。

  (说明:上述所涉及课时时段和任课教师均是指事发所在班级课程安排而定,以“学校课程表”作为界定的依据。)

  一、室内课堂教学

  1、树立“学生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班主任、任课老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格课堂教学管理,确保课堂教学安全。上课教师要加强课堂教学的组织工作,严禁学生在课堂上随意下位、追逐打等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各班应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安排学生专人考勤,严格核实学生异常缺勤情况,并向班主任汇报,问题严重班主任不能独立处理须及时报值周行政领导进行协调处理。

  3、各任课教师应有所任课班级学生花名册,进班上课时先清点、记载学生到班情况,一旦发生异常缺勤情况要迅速汇报。

  4、在教学过程中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密切观察、掌握学生在课堂上的动向;制止学生之间发生口角,杜绝学生由于打架、斗殴而产生的不安全事故;使用圆规、刀具等要注意安全。

  5、教学过程中要关心学生,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避免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杜绝由于教育不当而导致学生出现的安全问题。

  6、在教学中教师必须坚守岗位,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离开教室,不发生课内意外伤害事件。因离岗而引发的学生安全事故,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

  7、上课期间,学生因特殊情况需离开课堂任课教师要严格核实后方可批准,课后要及时向班主任通报情况。因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学生安全事故,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

  8、下课铃响后最迟两分钟内,结束上课,以免拖堂影响学生上厕所、活动和做好下节课准备工作。因拖堂造成学生争先恐后上厕所和下楼梯拥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教师负全部责任。

  9、调课必须通过教务处,由于私自调课造成空堂而导致安全事故的,调课双方负全部责任。

  10、如因工作不力失职,在课堂发生安全事故,任课教师负相应责任,并与教师绩效奖考核挂钩。

  11、上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要切实上好实验课,保证实验课的安全。

  (1)上课教师要严格按教材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对所用药品、器材要在课前检查并进行预做,确保药品器材安全有效。不得让过期变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药品进入课堂。

  (2)上课教师要认真组织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必须做到:课前教师对要做的实验的`整个过程能熟练操作;对存在一定安全问题的实验,教师上课时一定先讲实验要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处理安全事故的必要知识;并对重要操作进行必要的示范和演示;同时对实验的整个过程进行认真指导和全面监控,确保学生安全。

  (3)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实验步骤进行。

  12、到专用教室上课(如多媒体教室、微机室、书画室、形体室、音乐室等),相关教师必须做好学生的组织纪律工作。

  二、室外课堂教学

  (一)体育课:

  1、上课铃响后,体育教师必须组织学生排队安全有序慢步轻声行走到操场活动区域,切实加强责任心,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2、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质较弱学生和特异体质学生。

  3、严禁学生上体育课衣服上别胸针、像章或其它证章,不佩带金属或玻璃装饰品及穿皮鞋。

  4、对于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教师要安排其在教学场地休息、旁观,并给予关注,不可放任不管;如遇有特殊病因不能到上课场地的,班主任必须做好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出现学生脱管的现象。

  5、如果体育课上,发生学生呕吐、晕倒、受伤等突发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迅速通知校医和班主任处。

  (2)如果学生病(伤)情况较为严重,要立即送往就近医院进行诊治或抢救。

  (3)班主任要及时将学生病(伤)情况通知到学生家长。

  (4)体育教师事后及时写出现场情况书面报告,并上交学校。学校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情况调查和性质认定。

  6、教学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做好学生的组织工作,保证学生在准备、学习、练习等环节均队列整齐安全有序,不得出现学生散乱教师离场等严重违纪行为及安全问题。

  7、体育组教师要适时对学校的体育设施、器材进行安全检查,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后勤处,后勤处要及时对体育设备、器材安排维修或更新。

  8、对上课不及时到岗以及提早下课、提早结束教学任务然后放纵管理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

  (二)生物标本采集课

  1、任课教师提前一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注明采集标本的种类、性质及采集地点和线路。

  2、由教务处、实验室安排一名实验教师协助指导学生并负责安全工作。

  3、任课教师要在课前分好采集小组,各小组指定一名小组长负责小组安全工作。

  (三)其它室外课

  教师必须于上课前一天填写室外教学课申请表,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上室外课,并必须认真组织教学确保师生安全。

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2

  一、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行政效能有关规定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行政过错,由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实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范围、程序和方式按照《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实施责任追究应根据情节轻重、侵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由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决定。

  四、因行政责任过错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党员及干部管理权限,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党纪责任。

  五、因行政责任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六、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下发之前,需指派两个以上同被追究对象谈话,签署相关意见,并做好笔录。

  七、本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执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如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行政效能监察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效能办。

  八、被追究对象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的次日起10日内向本局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惠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九、凡有明确的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案件,由效能办将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十、本局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多次以上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应负行政责任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循私舞弊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等行为的;

  5、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

  十一、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3

  1、行文出现错误的,每错一处,对拟稿人罚款20元,初核稿人罚款40元;造成较坏影响的,对拟稿人罚款50元,初核稿人罚款100元。

  2、各处室(单位)上报局所有材料,每错一处,出现一般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10元,初核稿人罚款20元;出现较大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40元,初核稿人罚款60元;出现重大错误的,对起草人罚款80元,初核稿人罚款120元。

  3、工作期间参与玩游戏、打扑克、下棋等娱乐活动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待岗六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300元(以下同);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4、工作之间出现扯皮、推诿现象,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或造成工作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待岗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6、工作日期间发生打骂现象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各罚款50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各罚款1000元,待岗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各罚款x元,待岗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7、参加局里会议迟到或缺席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参加市以上会议迟到或缺席的,除到市纪委交罚款外,局里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8、参加市里活动,损坏水务局整体形象的,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待岗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9、被市级以上公开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或待岗三个月;情节较重的,待岗六个月或辞退。

  10、外出未请假,情节较轻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情节较重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待岗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当事人予以辞退或开除。

  11、违反其它工作纪律的,按照局“十条禁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2、本规定自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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