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12-08 17:11:23 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合集]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责任追究制度[合集]

  责任追究制度 篇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在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当地交警队、当地消防队、安监局报告。

  二、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队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还应当补报。

  四、事故经调查程序,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及责任明确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车站应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贵州省雷山汽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责任追究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单位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学校由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应由本单位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五)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六)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求、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十二)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十三)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差错的;

  (十四)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影响或差错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识不强,不分场合发表或谈论过激言论,尤其是在网络上谈论或发表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论和贴子的;造谣生事,制造事端,恶意中伤,诬告诽谤,假借他人名义恶意举报不属实的;

  (十六)敬业精神不够,工作期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的;工作业绩差,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出现上班迟到、早退现象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贯彻执行组织管理决定的;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十七)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因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的,或经检查发现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有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或经检查发现的,经查证属实,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一定场合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年度考核时缓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被暗访查出的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 篇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牵头部门转送的行政许可事项

  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办理的;

  (三)按照规定将许可的事项、依据、范围、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监督电话、决定处理结果未予以公示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行政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超越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五条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由于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林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赔偿后,有权向其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第六条对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法定程序准确定性、恰当处理,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条给予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受处分工作人员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机构或本机构的监察部门提出申诉、控告。具体程序参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责任追究制度 篇4

  环保局工作人员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机关效能,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对各股室站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谈话、诫勉、待岗、辞退,是指本局对各股室站队的工作人员有一定过错,出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需要给予谈话、诫勉、待岗、辞退的,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章 处 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谈话:

  (一)违反机关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累积三次的;为他人代签被发现三次的;办公室考勤值班人员不按时到岗三次的;

  (二)私自外出、超假不归的,非工作原因串岗、工作期间干私活、旷工的,考勤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的;

  (四)对新、扩、改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申报核定,未按审核时限完成的;

  (五)对经审核,全年排污情况基本属实未向排污者发送经审核同意《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的;

  (六)违反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上报各类监测报告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

  (七)违反数据审核制度,发出的监测报告未经三级审核的;

  (八)未及时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的;

  (九)对环境保护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延误信息上报的;

  (十)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遇有重要情况不及时上报,延误工作的;虽按规定值班,但发生被盗又没及时报告的;

  (十一)与相关股室的协调不力,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十二)不按卫生制度按时打扫卫生、责任区卫生较差,受到局领导批评,累积三次的;

  (十三)对会议室未按要求,布置、管理,影响正常使用的;

  (十四)不坚持车辆保养制度,贻误正常工作的;

  (十五)下班后或节假日未认真检查门、窗、水、暖、电,导致发生各类事故,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

  (十六)未按时限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十七)各股室微机固定专人管理,其他人员私自动用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诫勉:

  (一)年内累积谈话两次的;

  (二)对监测收费标准、项目,不公开,不公正,随意提高或降低监测收费标准的;

  (三)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无处罚结论或结案,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未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申请表)进行审核,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委托性监测取样后10日内不提供监测报告的;

  (六)违反分析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因管理不善导致化学试剂或分析仪器丢失的;

  (七)非工作需要私自上互联网、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的;不按操作程序使用,造成微机损坏的;

  (八)未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擅自购买物品的;

  (九)对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未及时汇报、传阅,贻误工作的;

  (十)对各种报告、请示、方案未及时上报,贻误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随意使用印章的;

  (十二)未经批准私自打印工作以外资料的;

  (十三)未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调整工资的;

  (十四)值班期间脱岗、空岗的;

  (十五)未经批准不参加机关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的;各种考核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

  (十六)上班时间打扑克、下象棋的;

  (十七)在现场执法检查中,有环境违法行为未如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的;

  (十八)未按年度计划和总量控制要求,完成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后,装置运转不正常,未达标,又不及时处理、报告的;

  (十九)未经批准在企业中午饮酒的(公务接待除外);

  (二十)下乡期间在企业打扑克、打麻将的;

  (二十一)让来我局办事的服务对象请客的;

  (二十二)除公务接待外,中午饮酒的;

  (二十三)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下乡期间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二十四)违反行政处罚原则、管辖权限,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

  (二十五)对没有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逾期不缴纳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并依法进行征收的;

  (二十六)在排污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后,未按规定时限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排污者的;

  (二十七)对经审核排污情况不属实未责令限期改正的;

  (二十八)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查处不及时,造成重复来访的;未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

  (二十九)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十)对上级确定的污染治理项目,未积极督促超过时限的;

  (三十一)对环境保护重要会议、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组织宣传报道的;

  (三十二)对人大、政府、政协批转的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未按时限、要求、程序予以答复的;

  (三十三)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3日内,未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的;

  (三十四)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组织验收的;

  (三十五)在现场执法检查监测、应急监测、处理环境信访、污染事故仲裁监测工作中,报告报送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

  (三十六)违反分析样品管理制度,导致样品丢失、损坏、污染或超过样品保存期,造成经济损失和分析数据不准确的;

  (三十七)无故未按指定时间参加孕检和普查、拒不采取节育措施的;

  (三十八)违反环保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泄露被检查单位技术和业务秘密的;

  (三十九)对上级组织的各类验收和工作检查,人为因素造成丢分或未通过检查验收和受到通报批评的;

  (四十)违反行政处罚制度,未执行陈述申辩、听证、回避、告知、调查与处罚分开和重大案件报告的;

  (四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500元—1000元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待岗:

  (一)年内累积诫勉三次的;

  (二)由于个人行为,损害局内名誉,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对未依据法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四)故意漏征排污费或故意少征排污费的;

  (五)在污染源、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生态环境的现场执法检查中,环境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中,违反执法程序的;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未及时报告和依法进行处罚的;

  (六)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监管不到位,造成饮用水环境污染和引发疾病传播的;

  (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越权审批和不履行分类、分级管理程序的;

  (八)对群众投诉或来信、来电、来访案件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越级访、群访事件的;

  (九)违反保密守则,泄露组织人事和业务机密的;

  (十)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强行指定治理厂家的;

  (十一)对环保治理设备、产品和污染治理厂家未及时审核、推荐认证和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

  (十二)凡以个人名义,随意向企事业单位推荐环境污染治理设备和产品,造成较坏影响的;

  (十三)对违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查处不力或袒护企业任意编造数据的;

  (十四)监测报告拒报、谎报或逾期不报的;

  (十五)对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建筑施工工地噪声、粉尘和“三堆”的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引发群众群访的;

  (十六)违反监测人员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

  (十七)值班期间因脱岗、空岗造成被盗的;

  (十八)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九)司机出车期间因不负责任造成车辆被盗的;

  (二十)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岗,不服从管理的;

  (二十一)与外来办事人员发生口角或接待不热情,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在办理环境信访过程中,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的;

  (二十三)对推荐的污染治理设施、产品未通过验收或不达标,给企事业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十四)违反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批准“十五小”、“新五小”和工艺落后、污染严重、耗能高等建设项目的;

  (二十五)违反监测数据、资料管理规定,随意泄露监测数据和为他人提供监测报告的;

  (二十六)违反财经管理制度,不及时上缴入帐,公款私存;隐瞒不报,私设小金库或者挪作他用的;

  (二十七)借工作之便,假公济私,勒索企业,出现吃、拿、卡、要、报的;

  (二十八)接受贿赂或参加当事人邀请去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活动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

  (二十九)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应进行处罚而未处罚的;

  (三十)账目不清、票据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损失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5000元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辞退:

  (一)年内累积待岗三次的;

  (二)超越权限,违法行使审批权、行政审核权或行政处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或者无法律依据收费、罚款、摊派各种费用的;

  (四)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竣工验收条件,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及其他证书的;

  (六)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管失职,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七)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九)司机私自出车造成车辆被盗的;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谈话由主管局长实施并报办公室备案;诫勉由主管局长向局党组提出建议,经集体讨论后,由办公室下达书面《诫勉通知书》;待岗由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辞退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原局内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待岗时间为2-4个月,受待岗处罚的期限依据所犯条款视情节而定。

  第十条 年内受到诫勉处理三次的,予以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两个月;

  第十一条 年内受到待岗处理达到三次的,由局党组研究后,报县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各股室站队人员如发生违纪行为受到谈话处理的扣发年终奖金20%;被诫勉一次的扣发年终奖金40%;受待岗处罚的,待岗期间每月发200元生活费,要坚持上班,扣发全年奖金。受谈话、诫勉和待岗处理的,除按上述规定扣发本人年终奖金外,并按综合目标百分考核的规定扣除所在股室相应分数。受到待岗、辞退处罚的人员所在股室站队、主要负责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可否恢复工作需本人申请,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局党组按工作需要随时补充、修改;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 篇5

  为了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提高教师的教学积极性,真正做到奖优惩劣,特制订本制度。

  1、对没有按时完成月查的教研组长每次惩20元。对教学常规出现问题的教师,如果在两天内补齐缺项的,按二分之一计算罚款。

  2、月查对没有完成教学任务的,处罚如下:

  ⑴备课详备一科(新上学科必须备课,跨年级任主科者经教导处允许可以只备一科),少一节惩3元。备课数量按标准课时的80%计算。

  ⑵教师应适当布置作业,并及时批改。作业批改积压两次以上的每次惩3元,作文每次惩10元。

  ⑶单元测试没有完成测试的每次惩10元(小科目折半计算)。没有试卷分析、讲评等的每次每项惩5元。

  3、教师旷课一节惩20元,迟到或早退每分钟惩两元。五分钟以上由当日行政值日调课,视教师旷课。对私自调课导致空堂的分别惩双方各20元。教师私事请假一律自己调好课,并报教务处备案。

  4、体育、实践活动课等不能让学生自由活动,更不能放假,下雨不能在室外上课的,要上室内课传授相关技能或者组织自习。对违反上课基本要求,酿成教学事故的,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还必须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5、电脑能力强的可以利用电子教案,但有自己编辑修改痕迹,否则视同无教案。无教案上课者一次罚款10元。

  6、讲公开课利用电教设备或远教资源的每节课奖励5元,听课并参加评课的一节补助5元。 50岁以下教师讲公开课不利用电教设备或远教资源的罚款5元。不参加指定听课的一节罚款3元,听课不参加评课的取消补助。

  7、连片教研和集体备课没有按计划执行的,惩该组组长每次20元,相关组员每人次10元。

  8、对无特殊情况不服从行政人员调课的,每次惩10元。

  9、对不参加教案、论文、优质课等上级组织的相关竞赛的教师每次处以10元罚款。

  10、教学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当月不得评为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师。

  责任追究制度 篇6

  一、防控工作必要性及防控目的当前,正值传染病高发季节,流脑、乙脑、水痘、腮腺炎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甲肝等肠道传染病疫情仍时有发生,从而使我校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形式更加的严峻,为有效防止传染病在我校的发生与流行,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防控工作安排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深入研究防控工作措施,增强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领导。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加大防治力度,落实综合措施,依法开展防控。

  全面落实工作责任,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明确职责,强化措施。一把手亲自抓,绝不走过场,联合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疫情主动搜索,进一步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检测制度和筛查工作,做好疫情报告工作,落实晨检制度,对因病缺勤、缺课的.学生进行调查追踪,落实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发现的传染病患者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蔓延。体卫处直接负责。

  3、强化宣传,普及防治知识。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注意室内通风换气和保暖,提高广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安全与健康教师在课上积极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确保每个学生的身体健康。

  4、积极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提高学生免疫水平。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流脑、水痘、腮腺炎等传染病流行的最有效措施。我园要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疫苗接种方案,做好针对学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提倡、鼓励学生接受基础免疫,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责任追究制度 篇7

  学校食堂卫生工作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学校全体师生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稳定。为了保证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学校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由伙食科负责。每天作好进出库登记,精制饭菜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每天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作好饭菜试尝记录。

  二、每天坚持作好饭菜留样和记录。

  三、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班上准备肥皂,要求学生饭前便后用肥皂洗手半分钟以上。

  四、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立即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再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报教育局,并组织人员将中毒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五、粗加工区,操作间,配餐间要分别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每间确立固定的员工,严格按流程进行操作,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混岗和食品交叉污染。

  六、食堂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餐具、容器用具消毒和保洁工作,要求严格按《餐具用具消毒制度》进行消毒和保洁。

  七、凡不负责任,检查不力,不按要求操作,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篇8

  1、工作人员与他人窜通、勾结、收钱不开票、多收钱少开票、涂改重复使用票据,一经查实,予以辞退处理并追回所得。

  2、工作人员拒不按规定时间如实结缴砂石款、砂石票据;私自截留、挪用砂石销售款,给予辞退处理。

  3、砂石票应妥善保管,专票专用,不得转借其它用途,不得丢失;丢失票据和砂石、油料款,按损失金额全额赔偿,并按财经纪律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4、工作人员在值期间消极怠工、因私误公或服务态度粗暴造成一切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5、工作中不按规定做记录或做虚假记录、不按规定处理发现的问题,隐瞒真相不上报的,给予罚款或辞退处理。

  6、油料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力、未按规定记录、办理记账手续等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7、场内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服从砂场管理人员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不遵守工作现场生产秩序和交通秩序,乱停、乱靠妨碍生产现场交通运输秩序的,按每查处一次处以违约金50元-200元)的`罚款。拒不服从者给予辞退或解除合同处理。

  8、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机具操作人员,定点装卸,不得乱装、乱卸。否则,非定点装载部分的运输量不予结算,从运输台账中剔除;如属非定点卸载的,还须负责将非定点卸载部分的砂石进行清理,装运至指定地点卸载。

  9、场内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机具操作人员非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停止运输作业时间累计达48个小时以上(含48小时)的,给予解除合同处理。

  10、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机具操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现场生产秩序和交通秩序,乱停、乱靠、抢行、超速超载,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财产损失均由责任人自行负责,损毁砂场设备、设施,照价赔偿。

  11、砂场根据情况临时安排抢险、抢修、生产加班,按正常工作时间考核,拒不服从领导安排者,给予辞退处理。

  12、其它违反规定、失职等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 篇9

  为了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幼儿饮食、饮水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制订本制度。

  1、幼儿在饭前、或吃点心前须用流水洗手,并固定使用自己的毛巾、口杯;

  2、食堂和幼儿点心库要保持清洁卫生,每天一小扫,并用水冲洗,定期消毒;

  3、幼儿饮食用具和食堂炊事用具,如点心桶、点心夹、刀、铲、盆、蓝、案板等,要求用后及时清洗,用前要煮沸消毒;

  4、严格实行生熟分开,严格消毒制度;

  5、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关,每天购买新鲜蔬菜及肉食品、蛋、禽和点心,不买不烧劣质食物,严防食物中毒;

  6、幼儿点心库及食堂要严格做好防蚊、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卫生清洁无污;

  7、幼儿餐前或点心前要擦洗桌子,工作人员要着工作服,并由专人发放幼儿饭菜或点心。

  责任追究制度 篇10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一把手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校传染病防控的组织和决策。

  如果决策失误,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校医为学校疫情报告人。

  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把疫情上报给寿光市疾控中心和教育局体卫艺办公室,对疫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学部、各口分管校长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各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为责任报告人。各班主任做好“晨、午检”、“消毒、通风并记录”、“因病缺勤情况登记”等规定工作,按时将表格收齐存档;在发现本班学生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家长;对缺勤的学生要及时问明情况,如是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向学校医务室报告,如知情不报或留学生继续上课,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学校的学生、全体教职员工发现自己发烧、腹泄等情况或已确定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主动向班主任和年级组长报告,班主任和年级组长要及时向“各口疫情联络人”报告,如知情不报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学校所有的教职工和学生要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发现自己或家人或校内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报告本口负责人和疫情报告人。如知情不报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如发生食物中毒,除由上级追究校长的责任之外,要追究分管领导、食堂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岗位的责任人如果不按要求做好预防工作,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学校的有关防病信息,除按正常渠道外,不得擅自在学生、教师、家长和新闻媒体发布,注意正确宣传,防止师生恐慌,以维护学校稳定。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疫情,否则将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增强全体教职员工工作责任心,进一步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教职员工正确、及时、公正、高效的实施教育管理、履行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防止工作失职失误的发生,根据有关法规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员工(含在编人员、借调、支教、交流、公益岗、借用和临时聘用人员,下同)。

  第三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实施教育管理和教学工作中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贻误教育管理工作,影响教学秩序和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制度追究工作失职责任。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应当与教职员工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与权力相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学校管理人员在决策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工作失职责任:

  (一)对上级和学校的政策、决定、决议、措施拒不执行或持消极态度、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违反管理决策程序,决策严重失误,或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群体性事件的;

  (三)管理措施不力,工作效率低下,经常完不成任务或出现差错的;

  (四)管理过程中,失职、失误、渎职或超越、滥用职权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程序、条件、时限办理事项,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或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七)在统一考试、学校管理、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纵,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收费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

  (十)其他决策和管理工作中应追究失职责任的情形;

  (十一)在疫情防控瞒报失误的情形。

  第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工作失职责任:

  (一)不履行教师职责或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不按教学常规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或无故不参加上级和学校组织的各种教学教研活动,工作马虎随意、敷衍塞责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条件、程序、时限完成上级和学校布置、下达安排的教学任务、工作的;

  (四)考试过程中,不严格履行考务职责,或违反考试纪律、考试程序、考务规则的;

  (五)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

  (六)到外校兼课、从事第二职业或组织学生进行有偿补课、强制学生订购资料和学习用品谋取私利的;

  (七)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或发布不当言论的;

  (八)其他在教学工作中应当追究失职责任的情形。第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在实施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工作失职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拒绝发放或截留、挪用应当发放的物品、经费或补助金的;

  (三)不能按要求节俭办事,造成大量浪费的;

  (四)食堂管理不善,监管不力,违反食品采购程序或违反食品卫生制度,导致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

  (五)宿舍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学生寄宿环境脏、乱、差,整改效果不明显的;

  (六)校舍、设施设备、车辆等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上报,导致事故发生的;

  (七)发现传染性疾病,未及时上报或未采取得力措施,致使疾病蔓延的;

  (八)后勤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到位,影响到正常供应水、电、暖或其他工作的;

  (九)服务过程中,营私舞弊,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服务宗旨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三章工作失职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八条工作失职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恪尽职守;各科室均要明确职能,进行细化,落实到人;每位教职员工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尽职尽责;

  第九条凡属常规性工作已作明确分工,出现一般性影响及以上的问题,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经办人因为作风不实、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领导班子成员未将所管辖的常规性工作明确责任,或对中心工作未作分工并明确责任,出了问题负直接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未对科室工作细化并明确责任,或没向分管领导报告,出了问题负直接责任;其他同志凡工作不向科室负责人报告,擅自主张,或不服从安排、未按要求办理,出现问题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凡对工作易发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未及时发现、未明确责任或未采取措施出现问题的,班子成员按分工负主要责任,科室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凡属有关工作该协调未协调、该解决未解决而出问题的,协调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对属自身职责的工作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或敷衍塞责出现问题的,将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内设机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导致过错发生的,学校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工作失职责任种类和适用

  第十五条追究工作失职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训诫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绩效工资、文明奖;

  1、未进行上传下达或未安排工作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200元;

  2、安排工作未按时间完成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100元;

  3、检查工作无故不到或拖延时间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100元(未做检查的应补检);

  4、在规定时间内拿不出检查资料的,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200—500元;

  5、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上级布置任务的(如资料上交),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200元;

  6、其他的可根据工作失职轻重,一次扣发绩效工资或文明奖50—500元。

  (五)汇报主管部门,要求停职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六)汇报主管部门,责令辞去或免去领导职务;

  (七)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发生工作失职的,视情形按第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工作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工作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失职和重大失职:

  (一)情节轻微、损害后果轻微或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损害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属严重失职。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特别恶劣的属重大失职。

  第十八条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十五条(一)、(二)(三)(四)(五)项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严重失职或不履行分级设岗聘任合同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报上级批准:

  (1)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2)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重大失职,按照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并根据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失职情节和工作情况,可以按照第十五条(六)项的规定,责令其辞去或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受到失职责任追究的,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一)受到失职责任追究的,取消其该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一年内犯一般过错两次,均负有直接责任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受到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犯一般失职的,给予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处理;三次犯一般失职,或犯严重过错或重大失职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工作失职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因工作失职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承担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视情形予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退还非法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干扰、阻挠过错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调查人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有效阻止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违法所得;

  (五)积极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机构及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校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并负责有关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知情人的投诉、检举、控告,工作小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条决定进行受理调查的过错责任问题,须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调查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过错责任追究机构成员及其办事人员与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三十三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在认真核查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视具体情节和错误,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诉和申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有关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 篇12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地降低事故频率,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项目部针对施工现场的特点,为确保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所有参与施工的劳务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努力加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落实,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项目部在监理及业主组织的全标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中,获得前三名,被评为安全文明工地的,给予项目部相关人员对应现金奖励,并奖励相关作业班组,奖励额度按下面标准执行;项目部管理人员:第一名奖励300元,第二名奖励200元,第三名奖励100元。各作业班组: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

  2、项目部实现季度、年度安全生产,无各种责任安全事故发生,对项目部全体安全负责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实现季度安全的,每人每季度奖励500元,实现年度安全的,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

  3、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风险,避免重大安全隐患,为项目生产挽回损失的,项目部根据所作出的贡献大小情况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避免损失的5%考虑。

  4、在施工生产中,为项目的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在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二)、处罚措施

  1、发生重伤事故,项目部根据事故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人。并取消全体人员的全年度安全奖励。

  2、发生轻伤事故,项目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取消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员本季度安全奖励。

  3、对违反项目部有关规定野蛮施工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者,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项目部另行处罚。罚款额度每人每次300元。具体视情节按如下处理:

  (1)、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胸卡,管理人员罚款100元,工人罚款50元,并责令退场。

  (2)、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带,穿防滑鞋的罚款50元/人,并责令退场。

  (3)、进入施工现场穿裙子、高跟鞋、赤脚或穿拖鞋罚款50元/人,管理人员100元/人,并责令退场。

  (4)、对违反操作规程,从高处往下抛掷材料,工具或建筑垃圾者,按情节罚款100—500元/人。

  (5)、对私自拆除防护设施,破坏安全标志、警示、标牌的罚款50—100元/人。

  (6)、对于施工中乱锯、乱拆、乱卸等野蛮施工行为,一经发现,罚款50—500元/人(次)。

  4、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处罚,凡是因我项目部人员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大小进行处理,是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实行每次罚款500元,严重的可开除。是劳务人员的,首先进行安全教育,其次进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本项目。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序的开展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生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文明施工意识,杜绝人身伤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全体施工劳务人员不受损失,特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按照“狠抓基层、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分管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项目部安全总监是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负责。

  3、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整改,严重者给予处罚。

  4、发生事故时,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6、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分管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上级。

  7、各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8、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制度 篇13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建设,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馆全体工作人员。

  二、适用内容及事项。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或者有以下行为的,依照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不关门窗,造成档案丢失的;

  2、没有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档案库房及实体安全检查,造成档案安全事故的;

  3、安全设施及设备责任人不认真管理维护设施设备,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

  4、档案库房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不力,造成档案损坏的;

  5、违反安全管理程序办事,造成档案安全事故的;

  6、工作中无故脱岗,延误重大事项办理,造成档案安全事故的。

  三、追究办法及实施

  1、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2、将事故责任追究与个人年度目标考核结合起来,本馆工作人员在本年度内发生一次以上(含一次)事故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3、对出现误事故的当事人,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换岗位、纪律处分等。

  四、健全组织与措施。

  1、加强对本馆工作人员档案安全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局(馆)长为组长,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馆的档案安全事故追究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并具体负责事故差错追究制度的具体工作。

  2、加强对安全事故追究制度落实的检查监督。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齐全、处理得当”的原则,对工作中出现的安全事故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达到教育惩戒、整改纠正之目的。

  责任追究制度 篇14

  为了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我校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和受访者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

  四、保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值班规定,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构筑物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七、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食堂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严格进货渠道。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德育处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十、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委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任课教师上课时发现学生不在必须执行一小时报告制度,若报告不及时或未报告而产生纠纷将追究任课教师责任。

  十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三、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四、教职工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学生人身、财物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五、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赔偿、取消评先评优、职称缓聘、不聘、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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