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09-29 11:33:35 制度 我要投稿

(荐)责任追究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荐)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1

  第一条责任追究制内容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三条责任追究办法

  对触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上班时着装不整,言行举止不得体的;

  2、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4、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群众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5、来单位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6、来单位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7、使办事人有较大合理意见的;

  8、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9、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10、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4、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5、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6、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7、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8、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9、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责任追究制度2

  一、首问负责制

  (一)工作人员对前来机关办理业务工作、联系工作事项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二)首问负责人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三)首问负责人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可以协助办理的,应予积极协办;对协办不了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具体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具体承办人;若具体承办人因公因事临时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原因,并代为接收、转交,对接待的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办事人员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办理事项及材料等相关信息,负责跟踪办理。

  (四)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并尽可能提供指导和协助,不得推诿、拒绝。

  (五)首问责任人对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联系工作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六)首问责任人对需请示领导的有关事项,应予及时汇报但不能随意将责任推给领导。

  (七)承办人要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员。

  (八)局机关领导班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工作人员落实首问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

  (一)限时办结制是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各负责人应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

  (二)局机关根据职能职责承担办理的工作和服务事项,要在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对法规、规章没有明确界定办理时限的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本着“提高效率、方便办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对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必须当场办结。

  (三)本局限时办结事项:

  1、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

  2、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的答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3、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向发文机关报告。

  4、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5、受理领导批转或直接的来信来访或投诉、等事项,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回复。

  (四)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以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五)限时办结事项的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的次日算起。若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补齐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补齐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标准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事项,应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告知原因,并告知延期办结的时限。

  (七)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八)局机关对落实限时办结制度实行逐级监督、考评,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社会各届群众的监督。

  三、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一)前来局机关办理业务工作、联系工作事项和咨询、反映情况的办事人员以及社会各届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二)局办公室负责本工作人员违反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和领导转办、交办等工作,并接受上级、社会各界和本机关内部的监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领导、股室(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1、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未办结的;

  2、公务时间无故擅自离岗的;

  3、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其他的;

  4、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5、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办事人员和其他办理有关事项的;

  6、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

  7、应当场办结的事项而不当场办结的;

  8、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或其他所需要补齐全部材料的;

  9、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取得当事人或其他谅解的;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主动挽回损失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2、不接受批评教育,屡次不改的;

  3、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4、拒不执行上级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6、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责任追究制度3

  第一条

  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xx]48号)。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

  作业队书记:赵光

  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

  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

  第四条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条

  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

  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4

  为了强化值日管理人员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校务值日责任追究

  1、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2、及时妥善处理偶发事件,并做好汇报;

  3、坚持组织升旗、课间操和路队护送。

  4、坚持检查教师到岗、坐班情况,于当日九点交教师签到簿;坚持组织班主任维护就餐、午休、路队次序。

  5、坚持一日两次检查教室、清洁区的清洁卫生。

  6、监督指导门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7、学生放学后关办公用电、电脑,检查办公室门窗,如实填写好校务日志交校长办公室。

  8、值日补助一天15元。检查、记载、关电锁门欠缺的.一项次扣款2元。校长抽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行政值日没有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并与失责教职工进行同等责任追究。

  9、请其他校务成员顶替值日,需报校长批准。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0、值日校务人员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1、值日期间出现严重失误的,引咎辞职。

  二、教师值日责任追究

  1、午休值日一次补助1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款2元。

  2、校外巡查一次补助5元。

  3、安排的值日不参加的,除不享受补助外,一次罚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办法执行。

  四、所有记载以校务值日和校长抽查记载为准。

  五、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值日管理人员,当月不得评优。

责任追究制度5

  第一条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行政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保护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在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中,一起中毒事故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后,除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主管校长负责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三)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

  (五)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六)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卫生监督文书规定的时限进行改正的;

  (七)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态扩大的;

  (八)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

  (九)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四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学校所在地政府追究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一)未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或标准)发放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的;

  (二)未按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三)未对学校主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四)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和提出学校食堂存在的明显违法行为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提出改正意见并签署卫生监督文书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使食物中毒事故扩大的;

  (六)未按《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七)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五条所属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提请学校所在地政府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考核的;

  (二)未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三)食物中毒发生后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和报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

  (四)有其它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所指上级包括国务院教育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水污染或其他食源性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责任追究不适用本办法。

责任追究制度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的大事,牢固树立学校卫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顺利开展,特制定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员重视,成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二、食堂要严格遵守食品采购的卫生要求,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及未经卫生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和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其他不符和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如在采购食品方面出现情况,要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三、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的要求进行食品加工,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其原料严禁加工使用,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烧透,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都须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如出现问题,要追究当事人(炊事员)及管理员的责任。

  四、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不经消毒的餐饮具禁止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的保洁柜备用,保洁柜要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并保持食堂室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有害昆虫及其孽生的条件。如发生情况,追究管理员及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五、食堂的从业人员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严禁食堂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以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食堂的法人代表应立即向学校报告上述违规情况,如若发生要追究食堂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六、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的成员应不定期深入食堂了解检查监督食品卫生情况。经常深入食堂检查食品卫生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后要马上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及时整改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隐瞒不上报的部门和责任人,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7

  为确保我镇各村(社区)认真履行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全镇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1、未按照规定履行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镇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不健全,执法监管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通报的传销违法行为未及时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重大传销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镇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进一步畅通信息传输渠道,严格重要

  事项报告制度,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重要事项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中不力的,追究责任。

  3、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村(社区)列入全镇创建无传销村(社区)整治重点村(社区),连续十年被列入重点村(社区)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追究责任。

  4、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关索镇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责任追究制度8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三、校长、分管校长要对食品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及时排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预案,加大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检查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责任追究(一)对责任人的追究

  1、各级学校校长、分管校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学校的追究

  1、限期进行整改或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卫生许可资格;

  2、责令其消毁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

  3、根据情节轻重接受相关部门一定的罚款;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9

  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我们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必须做到对国家财产和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从思想上、管理上和制度措施上把学校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必须坚持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现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科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三、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四、学校后勤部门必须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班区域内的设备、设施,班主任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设备设施上引发的安全事故,如因班主任没有及时汇报,而造成事故,要追究其班主任或任科教师的责任。

  五、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的各项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出现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值周、值日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认真做好课间巡视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做到及时制止,对于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当日值日教师。

  六、着力抓好学生交通安全。各班必须狠抓学校附近的学生及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一律不准骑车上学,对符合骑车条件的学生要经常进行安全行车知识的专门教育,并经常对学生车辆的性能进行检查,杜绝学生骑病车上学的现象。

  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责任追究制度10

  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项目管理人员监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心,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或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对项目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失职(不作为、不当作为或乱作为)或违法违纪,导致工作失误,用人失察、经济损失、劳动纠纷和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损害项目和员工合法权益或者损害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二、责任追究范围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现场代表,发生失职、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三、追究责任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

  四、追查责任方式

  1.自我问责:主动检讨、道谦、请求组织处理、请求辞职等。

  2.组织问责:由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查处,或交由公司查处。

  五、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一)处理方式

  1.主要处理方式: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方式: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方式只可以选择一种,辅助处理方式配合主要处理方式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二)处理程序

  责任事件产生后,由公司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作出版面说明。据此,由公司综合部牵头,会同项目部相关带领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究竟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看法,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六、质量事故及责任界定

  质量事故界定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分类:

  (一)直接经济损失

  1.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上,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在1000万以上的为特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重大责任;

  2.因失职或违法违纪,形成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上3000以下,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在100万以上1000以下的为重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严重责任;

  3.因失职或违法违纪,形成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上500以下,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在30万以上100以下的为较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较重责任;

  4.因失职或违法违纪,形成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上100以下,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损失在10万以上30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一般责任;

  (二)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 1.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在6个月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重大责任;

  2.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为重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严重责任;

  3.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为较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较重责任;

  4.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在1个月以下,为一般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一般责任。

  (三)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1.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为特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重大责任;

  2.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为重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严重责任;

  3.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肯定影响,为较大质量事故,对应责任为较重责任;

  (四)其他事故责任界定

  1.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为重大责任;

  2.事故(题目)在社会上成不良影响的,为严重责任。

  七、责任追查

  1.负重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留用察看;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1%-2%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1%的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负严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赐与行政记过或撤职。对主 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0.5%-1.5%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0.5%以下的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赐与通报批评或降职。对主要责任人赐与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分别处以形成经济损失0.3%-1%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赐与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罚,并处以形成经济损失0.3%以下的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负一般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赐与行政警告或调职处罚。对次要责任人赐与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罚。并分别处以形成经济损失0.1%-0.3%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赐与行责令书面搜检或行政警告处罚,并处以形成经济损失0.1%以下的赔偿。

  八、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阻碍、干涉调查处理、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问题对象,参照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九、所有问责事件在查处终结后,应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10、奖励形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和经济奖励。

  1.在质量管理过程中,能主动贯彻落本色量体系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的,赐与口头表扬或通报表扬。

  2.工程质量评定优秀或工程获得区级以上优秀表彰的,给予经济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公司行政会议研究决定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11

  一、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校园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

  三、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到岗,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公物设施、定期排查水、电、暖、气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负责学校食堂、学生影响加餐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做好相关的安全记录,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政教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七、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八、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一、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赔偿、暂缓进职、不进职、职称缓聘、不聘、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考核一票否决。

责任追究制度12

  第一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但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

  1、依法追究的原则;

  2、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3、责任自负的原则;

  4、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重大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为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手续的;

  2、不按生育审批程序批准生育的';

  3、违反规定随意签发计划生育证件的;

  4、 违反规定作出处罚或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5、不按时给被征收人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通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出具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6、贪污、私分、借支、挪用社会抚养费,不够刑事责任的;

  7、在查办计划生育案件时,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贿赂,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8、违反国家统计法规,在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检查中弄虚作假,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

  9、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

  10、因技术服务或工作不认真,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11、对群众举报的行政违法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无故不按规定组织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或在调查、审核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更改有关材料,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责任追究制度13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消除隐患,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促进和谐、平安校园的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要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实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共同配合,确保学校安全。

  二、对学校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认定小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安全责任认定。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的全面组织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办工作、活动不正常,管理松弛。

  (2)学校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3)对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没有提供资金保证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而导致事故的。

  (4)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四、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分管领导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分管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方案、措施、致使管理松弛。

  (2)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

  (3)学校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管理上严重存在安全盲点、盲区或漏洞。

  (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正确行使安全否决权。

  (5)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五、学校安全办领导,各处室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安全办领导及处室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1)因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部门安全工作纪律松弛、制度执行不严、未督促隐患整改引发事故。

  (2)在本部门或分管工作中,年度或日常工作未做到安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组织大型集体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无安全保障措施。

  (4)对分管安全的领导或安全办提出的安全方面意见和建议,没有采纳而导致事故发生。

  (5)使用未经安全技术部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而发生事故。

  (6)未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

  (7)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

  (8)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六、学校发生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织调查核实后,按照《东电中学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执行。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经上级安全部门认定,对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提请有关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司法追究。

责任追究制度14

  为加强我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上级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各学区校长、分校组长及其相关人员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失误,需要追究责任者,均适用于本制度。

  二、根据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如出现安全事故,不报、漏报及报告不及时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学校要认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如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给行政处分。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有安全隐患,而末及时采取措施的。

  3、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覆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末在可予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末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活动。

  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末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末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5、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末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末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6、对学生擅自离校等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发现或知道,末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15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泥小安全文明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校园安全文明工作。应该做到:工作思路清晰,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安全文明校园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布置相关工作。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相关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校内作适当的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2、学校到校长为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校的校园安全文明工作。应该做到:工作重视,管理规范,督促各部分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定期检查反馈、整改,并时常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校园安全文明工作的重要性。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3、学校德育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行偏生帮差工作,校内伤害事故预防,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常见病和其它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等。应该做到: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检查、反馈、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4、学校总务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学生的食品,饮水卫生,学校体育设施和其它硬件的安全,学校危险品的保管和使用,校办厂的安全等相关工作,应该做到工作重视,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进行检查,反馈和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的,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5、学校相关如门卫、食堂负责人、设施维护人员、实验室管理员、各年级组长、教务处负责青保的同志等,应该严格遵照自己的岗位,做好相应的安全文明工作,经常检查管辖区内的设施,操作流程,学生身体情况等,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上报一切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确应担负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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