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管理制度

时间:2024-01-31 08:19:30 制度 我要投稿

(热)药房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房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热)药房管理制度

  药房管理制度 篇1

  1、保证其职责的顺利进行。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订本制度。

  3、内容:

  3.1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规定,按药品性能或剂型分类陈列,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人用药与兽用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一般药品与特殊药品分开。

  3.2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剂量、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又红又专销伪劣药品,积极推销质量合格的近期产品和储存期较长的产品,确保售出药品的质量。

  3.3问病售药,防止事故发生。

  3.4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规定的方法销售。

  3.5陈列药品的存放,按药品的'性能注意避光、防潮,发现有质量问题和用户有反映的药品要停止销售,并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复验。

  3.6拆零销售药品,出售时必须使用药匙将其装入卫生药袋,规格、用法、用量等内容。

  3.7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3.8定期或不定期咨询客户对药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的意见,以改进自己的工作,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提高服务工作质量,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药房管理制度 篇2

  (一)调剂人员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相和高尚的医药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二)配方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正式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病房药房的药品只供住院病人使用,门诊处方未经科主任同意,不予调配。

  (三)收方时,对处方内容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内容不委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士)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

  (四)配方时应按调配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称量标准,不得估量取药,所用原料和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规格,急诊处方及抢救用药保证随到随配。

  (五)配方应细心迅速和准确,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计价配方,核对发药人均需在处方上签名。

  (六)对出院病人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详细在药袋上或瓶签上,并应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七)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特殊情况,确需退药时,只限有限注射剂和原包装片、丸剂,经医师(士)用红笔开出退方,方可退回。

  (八)调剂室的分装人员必须详细复核在药袋上写清药名、含量及数量。

  (九)调剂室的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

  (十)调剂室的贮药瓶的瓶签应按规定用中文和拉丁文书写清楚,注明规格、常用量和极量。补充药品时经另一人核对,方可装瓶。

  (十一)对医学专用药、毒药、药品及贵重药品,当日核对,发现问题或错长错短及时核对。

  (十二)药品要定期检查有效期,严防过期失效的现象发生。

  (十三)调剂室工作人员要衣帽整齐,注意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工作时间应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有事离岗要请假,不得擅自脱岗。

  药房管理制度 篇3

  为了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利益,根据《通山县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落实外出人员竞聘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一、所有外出或停薪留职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8。15号前回单位办理好竞聘手续,逾期没回、没办理的视为自动离职,20后直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二、凡回来办理手续或竞聘人员,报到时提交停薪留职合同书,无停薪留职合同的必须提交外出事因证明材料(病休的要有二级医院以上的住院病例和证明,工伤的相同,并要附当时院长、同事签字证明)。

  三、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的,严格按原合同办理,合同到期没续签期间视自动离职;没签订停薪留职合同的,不管什么原因,头三个月算病休,以后算自动离职;前者以合同日期为准计算,后者以工资表为准计算。

  四、具体核准核算由办公室和财务来完成,要严格把关,签订了合同的`,按合同办理,没签订合同期间和人员,按局《外出务工人员管理办法》来办理,外出期间保职费1200元/年,合同工养老保险全额由个人缴纳。

  五、所有外出人员,办理好各种手续后才可提交竞聘申请和去向申请,提交材料与在职相同,没有办理好手续的不接受申请,直接向上报告其自动离职。

  六、竞聘程序与在职一样,相应专业只能竞聘相应岗位,统一考核、统一竞聘、统一管理。

  七、申请继续外出的,在办理好以前手续后,鼓励其继续外出,但要签订转岗分流协议,三年后必须参加竞聘,分流期间每年必须交保职费600元,合同工养老保险全额由个人承担。

  八、竞聘落选的,结合多年来单位困难时未给单位做出贡献,鼓励其继续外出,签订转岗分流协议,三年后必须参加竞聘,分流期间合同工养老保险全额由个人承担。

  药房管理制度 篇4

  一、药品采购的管理制度

  1、对供货单位药品销售人员合法资格的验证。

  ⑴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⑵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⑶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2、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⑴《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⑵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件复印件。

  ⑶《GMP》认证证书或者《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⑷相关印章、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⑸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⑹《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首次经营的品种必须索要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相应资料。

  ⑴药品:

  1)药品注册证/再注册受理通知书/再注册批件复印件。

  2)注册批件附件的复印件(药品标签、说明书、包装盒样式)。

  3)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4)物价批文复印件;

  5)检验报告书。

  4、与供货单位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

  1)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2)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3)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4)药品包装、标签、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5)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二、药品验收的管理制度

  1、验收员员应当查验配送单以及计算机系统内采购计划。无采购计划的应当拒收;无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随货同行单(票)或采购记录的不得收货;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等内容与采购记录不符的,不得收货,并报告质量负责人。

  2、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的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并报告质量负责人。

  3、验收员应当将检查合格的药品放置于相应的待验区域内,并在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随货同行单(票)上签字后移交营业人员上柜。

  4、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进行检查,一般药品验收时间为1个工作日;冷藏药品应随到随验并及时放置到冷藏柜中。

  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

  5、对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13、验收合格后验收员应在采购单和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随货同行单上签字,并注明质量状况和验收结论。

  14、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及时上架销售,验收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予以拒收,由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验收员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并及时报告质管员进行复查。

  三、药品陈列养护的管理制度

  1、营业场所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陈列货架及柜台,陈列货架、柜台应保持清洁卫生。

  2、营业场所应配备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养护员或当班人员每天上午(9-10点)、下午(3-点)各一次对店堂的冷藏柜、及营业大厅的温湿度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控并记录。

  3、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

  4、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

  5、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6、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药品)要做到专柜专账。

  7、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得陈列。

  8、危险品应陈列空包装。

  9、陈列药品区域应有明显标志。

  10、养护员根据电脑系统生成的养护计划,针对质量负责人确定的重点养护药品和一般养护药品指导当班营业员开展养护工作。重点药品每月检查一次(重点检查的品种包括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及中药饮片),一般药品每季度检查一次,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14、经营冷藏药品时,应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将需低温冷藏的药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温度记录,冷藏温度范围在2度—8度。

  15、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检查人员应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上报质量负责人。

  四、药品销售的管理制度

  1、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2、企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3、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上岗前需进行岗前培训和药品法律法规的培训。对营业员应按年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放置正确、填写准确、规范。

  5、营业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对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6、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单,经处方审核员审核无误后在处方上签名后,方可交予营业员调配、销售。

  7、销售近效期药品要顾客告知药品正确的使用期限,并做好,近效期药品告知顾客记录。

  8、销售冷藏药品要提前告知顾客携带冷藏设备,以及正确的存储方法。如顾客没有携带冷藏设备,药房应提供相应的冷藏设备。

  9、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10、在店堂内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

  13、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外悬挂、张贴、散发。

  14、销售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销售票据应保存5年备查。

  五、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

  1、首次供货单位必须由采购员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经质量负责人审核、企业负责人审批。

  2、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⑴《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⑵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⑶《GMP》认证证书或者《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⑷相关印章、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⑸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⑹《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⑴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⑵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4、企业应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其内容包括:

  ⑴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⑵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⑶供货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⑷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⑸药品包装、标签、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⑹药品运输质量保证及责任。

  ⑺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时间。

  六、处方药销售的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

  2、处方审核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职称。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3、处方药不能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单,经处方审核员审核后在处方上签名,将处方交予营业员进行调配。

  5、处方的审核应严格按照“四查十对”执行。“四查”指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查用药合理性;“十对”指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对药名,对剂型,对规格,对数量;对药品性状,对用法用量;对临床诊断。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者有配伍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配。

  6、营业员对处方进行调配时,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处方所列品种。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在处方上签名,并经过在岗执业药师复核后方可销售给顾客。

  7、销售处方药时营业员必须保留原处方或原处方的复印件。

  8、销售处方药必须在《处方药销售登记表》上登记。

  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

  1、质量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⑴国家最新颁布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⑵国家新颁布的药品标准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⑶国家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及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管理规定等。

  ⑷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及所供药品的质量情况。

  ⑸在药品的质量验收、养护、保管、以及质量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质量信息。

  ⑹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中收集的质量信息。

  2、质量信息的收集方式:

  ⑴质量政策方面的各种信息:由质量负责人通过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文件、通知、专业报刊、媒体及互联网收集。

  ⑵企业内部质量信息:由各有关岗位通过各种报表、会议、信息传递反馈单、谈话记录、查询记录、建议等方法收集。

  ⑶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质量信息:通过设置投诉电话、顾客意见簿、顾客调查回访等方式收集顾客对药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意见。

  3、质量信息的收集应准确、及时,建立质量信息档案,做好相关记录。

  4、应对质量信息进行评估,并进行分类,并按类别进行存档和处理。

  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一、质量事故

  1、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⑴重大质量事故:

  ①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的。

  ③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

  ④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⑵一般质量事故:

  ①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异。

  2、质量事故的报告:

  ⑴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负责人。

  ⑵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24小时内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质量事故处理:

  ⑴发生事故后,质量负责人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⑵质量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企业负责人,必要时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⑶质量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

  ⑷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理。

  ⑸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重者将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⑹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经查实,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4、处理措施: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已停止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养护员和营业员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就地封存,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质量投诉

  质量投诉,由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负责调查发生原因及具体情况,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⑴服务质量的一般投诉:由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向顾客赔礼道歉,告诉顾客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取得顾客谅解。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将顾客意见、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顾客意见本》上,每月将投诉内容进行汇总。

  ⑵服务质量方面的严重投诉:出现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无法处理的投诉视为严重投诉,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⑶药品质量方面的投诉:接到有关药品质量方面的投诉,由质量管理员确认是否为本店销售的药品,如确认为本店售出的药品,则向顾客当面解释,如顾客无法接受,则向质量负责人报告,质量负责人收到投诉后,必须在1小时内受理并开展调查,及时给予顾客答复。

  九、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1、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2、距失效期不到六个月的药品列入近效期药品管理,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药品效期达到三个月时通过计算机系统设置为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3、距失效期不到一年的药品不得购进。

  4、药房日常管理制度对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合理催销,并单独存放在近效期药品陈列专区标识明显。

  6、对近效期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每月进行一次养护和质量检查。

  7、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8、顾客购买近效期药品时,营业员要告知顾客有效使用期限。

  十、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1、不合格药品是指:药品的包装不合格、外观质量不合格、内在质量不合格。

  2、不合格药品的确认:

  ⑴国家或省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或质量公报中的不合格药品。

  ⑵药品验收、养护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外观、包装、标识不符,包装污染、破碎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报质量负责人确认为不合格的。

  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药品。

  ⑷符合药品管理法中有关假、劣药品定义的。

  ⑸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来函通知的不合格药品。

  3、不合格药品一旦确认,即不能再销售,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区,并做好“不合格药品确认”记录。

  4、验收发现不合格药品,药房日常管理制度验收员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交质量负责人,由质量负责人确认后,填写“不合格药品确认表”,并进行相应处理。

  5、在药店陈列、检查、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停止销售,立即下柜。

  6、凡药监局公告或发文通知不合格的药品,以及抽查检验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应立即清查,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内,按要求上报。

  7、各环节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均应及时报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每年终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汇总和分析,分清质量责任,制定处理和预防措施。

  8、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9、销毁方式分深埋和烧毁等方式处理。

  10、不合格药品的处理相关记录保存5年备查。

  十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1、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不摆放与营业无关的物品,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2、货架及陈列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柜台洁净明亮,药品陈列规范有序。

  3、营业场所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4、药品的摆放要严格按照药品陈列的管理执行。

  5、店堂内显著位置应有禁烟标志。

  6、营业员上岗应穿工作服佩戴胸卡并保存清洁卫生。

  7、营业场所要符合常温条件,并与室外环境有效隔离。营业场所应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及其他区域分开,符合卫生、整洁的要求。

  8、药品摆放不得倒置,物价卡不得遮盖药品。

  9、对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确保各岗位人员符合规定的健康要求。

  10、凡是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包括药房的全体工作人员,应每年到上级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11、健康检查应重点检查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12、健康检查不合格的人员,要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13、对新录入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14、健康档案资料保存5年备查。

  十二、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

  1、营业员应穿着整洁,统一着装,药房日常管理制度挂牌上岗,微笑迎客、站立服务。

  2、营业员上岗时不浓妆打扮,举止端庄,精力集中,接待顾客主动热情,解答问题耐心细致。

  3、上岗时应使用“请、谢谢、您好、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不准同顾客吵架、顶嘴,药房日常管理制度不准嘲弄顾客。顾客进入营业场所,应主动与顾客打招呼,并询问顾客的需要以及购买的药品。

  4、药房应设有药师咨询台,有关药品咨询的服务应由驻店执业药师负责。

  5、驻店执业药师应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正确指导群众购药,指导其他营业员进行配药及传授相关知识,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及时、安全有效。

  6、执业药师在指导顾客购药时,应体现热情、耐心、如实介绍药品的性能,不夸大用途,对有关的配伍和配伍禁忌要讲清楚。不能确定的情况,建议消费者遵医嘱。

  7、店堂内设顾客意见簿,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接待顾客投诉,并认真处理。营业场所内必须备好顾客用药饮用水及水杯,提供休息设施。

  8、营业员要依据药品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在顾客购买近效期药品、冷藏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时要告知顾客药品使用期限、存储方式、温度等相关内容。

  9、出售药品时,注意观察顾客神情,如有疑意,应详细问病卖药,以免发生意外。

  10、各项用药咨询和药学服务活动内容必须及时记录。

  十三、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1、质量负责人负责制定年度质量培训计划,开展企业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2、质量知识培训方式以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

  3、药店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所有营业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特别是新录用的营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除药品的法律法规外还要接受药品销售、药品陈列等方面的培训;验收员、养护员还必须明确岗位章程和岗位的具体操作事项。质量负责人制定好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各岗位员工进行培训。每次培训必须有详细的培训记录。

  5、针对冷藏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质量负责人还要收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员工进行培训。

  6、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药房日常管理制度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企业负责人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7、企业内部教训教育的考核,由质量负责人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开闭卷考试、提问及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8、药房所以培训资料档案保存5年备查。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1、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怀疑而未确定的药品不良反应。

  2、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⑴导致死亡或威胁生命的。

  ⑵导致持续性的或明显的残疾或机能不全的。

  ⑶导致先天异常或分娩缺陷的。

  3、质量负责人为药店不良反应报告的负责人员。

  4、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是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发生可疑的药品不良反应,应根据患者的不同反应情况作出停药或其他相应的措施,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5、报告范围:

  ⑴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⑵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6、报告程序和要求:

  ⑴药店对所经营的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进行监测,营业员配合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药房经营药品不良反应情况的收集,一经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质量负责人报告。质量负责人应详细记录、调查确认后,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要求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药房日常管理制度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

  ⑵日常销售如发现药品说明书未载明的可疑严重不良反应病例,必须以快速有效方式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7、处理措施: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已停止使用的药品,办公室工作管理制度(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质量负责人应立即通知营业员停止该批号药品销售,就地封存,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在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注册。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

  1、本店所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从具合法供应资质的中药饮片生产、批发的企业购进,严禁向无证单位或个体药贩采购中药饮片。

  2、中药饮片入库应认真进行质量验收,并应建有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中药饮片质量必须符合《中国药典》与《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药饮片包装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装量,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在包装上标明批准文号。

  3、加强药斗内中药饮片的贮存条件检查,每天应做好温湿度记录,中药饮片贮存温度应保持在0~30℃,药房日常管理制度相对湿度均应保持在35~75%之间。如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4、每月应对药斗内中药饮片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及时采取养护措施,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5、贮存中药饮片的斗应正名正字,保持整洁,配方用包装纸要防尘、防污染。

  6、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并做好清斗记录,防止混药。

  7、中药饮片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本店中药技术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方人、调配人、复核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留存5年备查。

  8、调配中药处方要认真检查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药名、剂量、配伍禁忌,确认无误后方能调配;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调配后要经过认真核对,方可发出;遇有特殊煎法、服法的,要详细向患者交待清楚。

  9、中药配方时,应按处方顺序调配,饮片规格必须符合处方要求,严禁以生品代替炮制品。遇有需临时或特殊加工的,应按处方加工炮制。对需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的品种,应另行分包,并注明。

  10、药戥必须精确并定期校正,称量必须准确。

  药房管理制度 篇5

  一、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企业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二年。

  二、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业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药房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职业道德

  第一节职业道德的基本知识

  一.道德的含义和特点

  讲职业道德,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道德

  职业道德是属于道德这个范畴的,应该具有道德的一些基本的特点和特性

  所以我们要搞清楚职业道德,必须先说一说道德

  道德是我们社会上的每个人,每时每刻都无法逃避的,只要你还在这个社会“混”,你就必须面对道德。那什么是道德呢?道德的`确切的含义是什么呢?

  打个比方,报纸和电视里面经常出现一些人拒绝赡养他的父母甚至殴打父母。我们说这个人的行为是违背我们道德的。首先,我们有一杆秤,认为赡养父母是儿女应尽的义务,从而这个拒绝赡养父母的行为就是恶的,不好的。其次,社会上这样的行为,新闻媒体总是乐于报道的,这就是社会舆论。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的文化传统,三字经中就有九岁黄香冬天时给父母暖被褥的事情。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就是传统。依靠这些舆论传统干什么呢,就是希望儿女以拒绝赡养老人为耻,最终老人能够有一个幸福安详的晚年。这就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所以说道德是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调整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药房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药品进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为规范购进渠道,保证药品质量,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采购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购进,购进时要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对与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第三条购进药品时,要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资料备查:

  一、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明质量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

  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合法票据;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并加盖原检验机构公章;

  六、购进医疗器械还要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单位原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营业执照》,该批次的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书》复印件等。

  第四条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并按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执行。合同中应明确: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五条购进进口药品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第六条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实际购货情况的原始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内容应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验收结论等。购进票据和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八条购进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由质量验收员负责。从事药品验收人员应经县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药事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要及时进行质量验收,特殊管理的和需冷藏的药品应随到随验。验收时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次对来货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明等逐一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对其外观性状、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第十条在对药品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品种,应拒收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及时报告分管质量负责人。

  第十一条验收医疗用毒性药品、外用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其中毒性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还应有国家规定的专用标识。

  第十二条验收首次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若为复印件应盖有该生产企业原检验机构印章。

  第十三条验收进口药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等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单。

  第十四条进口药品或医疗器械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份以

  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第十五条质量验收员验收药品应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第十六条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章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入库质量验收关,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购进药品的质量验收由质量验收员负责。从事药品验收人员应经县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药事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要及时进行质量验收,特殊管理的和需冷藏的药品应随到随验。验收时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次对来货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供货单位及药品合格证明等逐一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对其外观性状、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条在对药品验收中,发现质量可疑品种,应拒收并单独存放,作好标记及时报告分管质量负责人。

  第四条验收医疗用毒性药品、外用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其中毒性药品必须双人逐一验收到最小包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还应有国家规定的专用标识。

  第五条验收首次从生产企业购进的品种,应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若为复印件应盖有该生产企业原检验机构印章。

  第六条验收进口药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和“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品等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单。

  第七条进口药品或医疗器械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第八条质量验收员验收药品应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应真实、完整,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第九条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应妥善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保证使用药品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保持清洁和卫生,定期打扫药房卫生,尤其是墙面、地面卫生死角,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第二条应经常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条应按药品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摆放和储存,做到整齐有序、分类合理,标签准确、字迹清晰。

  第四条特殊管理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

  第五条危险品不得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第六条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第七条发现有质量可疑的药品,不得上架陈列和使用。

  第四章拆零药品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拆零药品行为,满足患者的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拆零药品是指根据医疗的需要,所使用药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第二条要配备拆零专柜,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并保留拆零药品原包装或标签。

  第三条拆零药品前,要检查药品的外观质量,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和继续使用,应报告质量管理员或部门主管及时处理。

  第四条拆零药品使用的工具如搪瓷方盘、药匙、药刀、医用手套消毒酒精棉球等和拆零药品包装袋应清洁卫生。

  第五条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并注明拆零时间,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发药时应在药袋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第六条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门诊部名称。

  第七条药房人员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第五章近效期药品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近效期药品的范围界定

  一、近效期药品即临近药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期截止年月的药品,本公司暂规定将距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12个月的药品界定为近效期药品。

  第二条近效期药品的储存管理

  一、近效期药品在库储存时应有“近效期药品一览表”记录;近效期药品在库储存期间,药品养护只应负责按月报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月报表”;并在“近效期药品一览表”上该产品批号的有效期截止年月栏内注明。

  第三条近效期药品的催销

  一、办公室人员接到“近效期药品催销月报表”后,应及时组织采用合法适当的促销措施进行促销,临床医师应针对药品适宜人群合理给药,以避免药物过期失效造成经济损失;

  二、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医师应做好与病患的沟通联络工作和需求信息的收集,尽可能先将近效期药品销售供经营或使用;

  三、近效期药品库存量大时,应注意分散销售,避免集中销售后对顾客造成过期失效的压力;

  四、药房药师应经常提醒临床医师了解药品使用的市场走势,掌握库存药品的存量情况;

  五、对于离失效期不足三个月的药品,予以停售,并尽量联系退换货事宜。对于到达有效期截止日期的过期失效药品,应按《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得采用降价抛售等方式违规销售。

  第六章药房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为创造整洁、卫生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使用药品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药房、药库、诊疗、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或隔开。药房、药库等场所

  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做到勤检查、勤打扫,保证无积水、无垃圾、无环境污染物,各类辅助设施摆放应规范有序。

  第二条保持药房清洁整齐,陈列药品的货柜(架)应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各类药品陈列规范、整齐,相关用品定位存放,严禁工作人员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药房或放入货架。

  第三条药库环境整洁,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应平整、清洁、不挂尘、不起尘。保持门窗严密牢固,应配备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第四条当班人员应着工作服,佩戴胸卡,注重个人卫生,衣帽整洁。

  第五条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严格按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替检行为。

  第六条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要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档案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七章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药品质量事故是指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经济损失或人身安危。

  第二条发生药品质量事故要及时按程序报告

  第三条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相关人员要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和负责人,并由质管员24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条其它质量事故应由相关人员三日内报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并及时将处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员。

  第五条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善后处理,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七条质量管理人员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章药品储存、保管、养护管理制度

  储存药品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请合理储存。

  第一条根据药品的性能及储存要求,分别存放于常温库存、阴凉库或冷藏库。第二条药品堆码规范、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且应留有一定距离。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三条库房药品要实行色标管理。药品储存时对近效期药品应有明显标志,并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第四条药品实行分类存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性质相互影响、容易串味的药品分开存放;品名和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

  第五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管理。第六条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相对集中存放。

  第七条拆零药品应设置拆零专柜并有醒目标志;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对过期失效及其他质量问题的药品、医疗器械按规定进行报告、确认、报损、销毁,并有完整的报损记录。

  第八条药房人员应做好每月库房盘点工作,做好库存药品、近效期药品、过期失效药品、破损消耗药品记录,及时上报门诊办公室。

  第九条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工作,坚持每日上午9点,下午3点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体情况和药品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第十条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经常进行清理和消毒,并有安全、消防设施,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工作。

  第十一条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每月对在库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所有药品质量安全、有效。

  第九章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进入我门诊部使用的医疗器械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购规范、入口统一、渠道合法、手续齐全;将医疗器械采购情况及时做好对内公开。设备价值超过一万元需经门诊部成员集体讨论同意方可申请购买。

  第二条器械设备到货前,要做好房屋、电力、水源、空调、排污及有关合同外自行准备的配套附件等的配套准备工作,以确保器械设备在符合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安家落户。

  第三条医疗器械采购人员需做好门诊部医疗检验设备及耗材采购与验收工作,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安装调试验收、出入库、日常维护保养及报废的管理工作。在用检验设备及耗材每季度要进行检查调试,每年度进行评价论证,提出意见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对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相关技术培训,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执业技术水平资格,并适时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条临床使用科室对医疗器械应当严格遵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对产品禁忌症及注意事项应当严格遵守,需向患者说明的事项应当如实告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患者。

  第六条卫生材料、口腔科器材、化验试剂须统一采购管理,对医疗器械采购、评价、验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合同、评价记录、发票手续等文件进行建档和妥善保存。

  第七条卫生材料、化验试剂应分类存放,防止霉坏、变质、虫蛀鼠咬等。第八条库存产品建立电子流水帐,做到收发有据,账物相符,定期盘存清理。卫生材料、化验试剂以先产先出、近期先出为原则,对质量合格长期不用的器材或效期将近(前3个月)的化验试剂,定期向临床科室介绍并记录,收集汇总后交办公室研究处理。库房定期检查(季度一次)库房备用器材,通报各科室并控制好备用器材数量。

  第九条若发生医疗器械出现故障,使用科室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设备厂商按规定进行检修,经检修达不到临床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再用于临床;近效期器材由器材库负责联系退货、调换;凡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和质量不好的产品不能发出,应填写报损单,报批准后,按医院器材报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遵照医疗器械技术指南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规程,定期对医疗器械使用环境进行测试,评估和维护。一次性无菌物品不准重复使用。若发生医疗器械临床使用不良反应及安全事件,临床科室应及时处理并上报门诊部办公室,情况严重者应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章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或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第二条本门诊部全体职工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注意收集由本门诊部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不良反应/事件情况。

  第三条成立门诊部主任为主的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领导小组,并将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纳入本门诊部综合目标管理。由药房药师负责本门诊部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月分别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报告一次,并建立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档案。

  第四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第五条对于新的不良反应(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引起死亡、致癌、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的等)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对于死亡病例和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坚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可疑即报的原则。

  第十一章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购进使用销毁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二条购进无菌器械要按规定进行购收,并严格做好购进验收记录。购进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第三条从生产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包括:加盖生产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加盖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从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包括:加盖经营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一次性无菌器械经营范围)、《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加盖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必须及时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详细销毁记录。严禁重复使用无菌器械。

  第六条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在报告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相关制度给予警告或罚款等处理。

  药房管理制度 篇8

  为了规范我院的药房管理,保障药品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其《实施细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广东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档案

  1、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其中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2、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医护人员每年均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3、加强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进行药学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在不断学习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4、加强服务质量管理,药剂人员收到处方之后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疾病类型、年龄、姓名;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用药,对临床诊断;查配伍,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5、每位药剂人员需层层把关,实行药品库管理和分柜管理,有利于随时对药品进行检查和抽查。

  二、药品管理

  1、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1)购进的药品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药品以及销售人员的资质,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采购药品,并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2)验收人员需逐批验明药品包装、规格、合格证明、说明书、标签和其他标示,遵循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做到票、帐、物相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

  2、药品保管

  (1)药房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进行保管,编号管理,注意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以防止药品过期失效、早蚀、霉坏变质。

  (2)工作人员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加强效期药品的检查使用,对于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及时排除,对于国企、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3)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比如见光易分解的药物要避光保存,低温保存的药品宜置于冰箱。

  (4)有关毒、限剧药的保密,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执行。

  3、药品调剂

  (1)药品调配人员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一般具体步骤为收方—检查处方—调配处方—包装贴标签——复查处方——发药。

  (2)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药品名称、病员姓名、年龄、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细审查后方能调配。

  (3)配方时应细心谨慎,必须使用符合药用规格的原料及辅料,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的规定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药方剂时禁止裸手直接接触药品。药品发放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4)中成药需行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严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成药方的质量。

  (5)发药时应耐心向病人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人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人造成不必要的顾虑。

  (6)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过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以免污染药品。调剂室补充药品时,必须细心核对。

  三、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身材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材,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若出现因医疗器械所诱发的不良反应,按规定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上报。

  四、其他

  1、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合格资格证书。

  2、药房、药库的管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处理。

  药房管理制度 篇9

  一、人力资源

  店员要求:可以没有专业知识,但必须开朗、善于钻研、愿意学习,有上进心,有亲和力。

  签合同:要想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写书面的辞职报告,原因是招新人,工作交接。

  二、考勤制度

  不能迟到早退。迟到10分钟内扣10元。迟到1小时以内扣20元。迟到1小时以上或不打招呼,擅自休息的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100元。

  病假提前打电话。

  事假要提前两天请假。

  三、排班制度

  销售排班:一天8小时班。如果是两班倒,按班次算提成。销售员分别计业绩,分别计算提成。店长等管理岗位,按全店的业绩算提成。

  四、店长的职责

  1、 人员考勤,调配,亲自顶班。

  2、 每天检查缺货情况。也可分配给店员分别检查缺货情况。尤其是前100种的品牌和前100种的优质品种。

  3、 定期检查卫生。

  4、 每天必须写一个成功的销售案例。大家一起探讨分享。可以写很成功的`例子,也可以写个很不成功的例子,比较分析,以找出自身的优缺点。

  5、 定期考试。一个月一次。考药物功能知识,用法用量,通俗名称。

  6、 亲自办会员卡。详细记录会员信息。每个月可以设几天为本店会员日,持卡会有优惠品种,打折。

  7、 定期做活动。活动策划。做为主要负责人,可以找老板商量,找店员讨论。活动所用的促销品、彩页都有亲自做。

  8、 帮助员工提高业务水平。

  9、 采购权。

  10、 每月月初,要把近效期、6个月之内的药品促销,处理掉。3个月之内的近效期药品必须下架,谁负责的柜台的损失谁负责。

  11、 负责每个季度的销售目标的完成。

  12、 一般店长工资是店员1.5倍。提成按所有店员平均提成的1.2倍。但必须是完成销售任务的前提下,大家拿到所有提成。

  五、销售目标制定和激励制度

  1、每个月的不一样。年初就定好。可以根据以往的销售情况。一般应该增长20%-30%。对应往年每月的销售情况。

  2、完成销售任务,就按百分比拿提成。完成任务,按业绩与任务的比例算系数,重新计算提成。

  例如:

  完成任务10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则发1000元提成。

  完成任务8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则发1000*0.8=800元提成。

  完成任务120%时,各药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则发1000*1.2=1200元提成。

  六、培训

  1、要求员工每天学习店内几个品种的常用名、用法用量、功能主治、适用人群、不良反应。每月要考试。可以提前指定本月要考试的药品品类。

  2、联系厂家培训人员前来讲课。

  药房管理制度 篇10

  一、为确保调配工作的正常进行,未经药房人员同意,其他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住院部药房实行交接班制度,按时进行交接班,接班者务必提前15分钟接班,接班者未到达前,交班人不得离开。

  二、在处方配方前对其资料、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再配发。调剂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越权自作主张用其他药品代用。遇处方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取得联系,待更正后再行配方。

  三、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严禁直接用手接触药物。

  四、散剂及胶本剂的重量差异限度、检查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毒药、麻醉的处方调配,按照“毒、剧、麻限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麻醉品管理和本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五、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上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或易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务必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当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六、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烧焦、醋制或盐炒等特殊煎药法的药物,务必按照处方要求单独另包和声明清楚。对需由药房人员临时炮炙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要求务必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医用质量。

  七、发药时应耐心地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的性质、用途或副作用,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思想顾虑,造成不良后果。

  八、调配处方时应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要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若发生差错事故,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并立即进行处理。处方按先后秩序配发,急诊处方优先,务必随到随配。

  九、药房应在配方场所内为病员带给咨询服务,指导病员合理、安全用药;设置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对病员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十、发药务必做到有处方、有发票,严格核对含量和数量,严禁私自收款发药。

  药房管理制度 篇11

  一、营业员日常行为规范:

  1、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着装整洁,干净。不按要求着装者每次罚款5元。

  2、上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违者罚款2元,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10分钟者罚款10元。

  3、注重药房的对外形象,提倡文明用语服务。顾客进入店里必须立刻主动迎接。服务态度热情,不得以任何理由与顾客发生争吵。违反者根据情节罚款10—50元。

  4、在店里不得玩游戏机,看工作无关的书籍,不得长时间玩手机。严重者罚款5—10元。上班时间不得长时间接私人电话,如果在接待顾客的时候不能接电话,违者罚款5元。

  5、营业员,收银员对营业款应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按该金额的10倍罚款。

  6、接待顾客积极,主动,热情,面带微笑,并用“您好,请问,请稍等,请慢走”等礼貌用语。

  7、营业员对每次店里推出的活动都应了解,熟悉和掌握,并且积极主动告知顾客。

  8、代金劵及赠品必须按要求按规定正常发放。

  9、没有库存的药品在销售时应做好登记并且及时上报处理。

  二、环境卫生与药品陈列:

  1、个人分担区域卫生不合格,柜台,货架收银台上乱堆乱放,清洁卫生不彻底如果不及时处理每检查一次将扣该营业员10元。

  2、药品摆放应陈列有序,分类明确,药品与药品之间不能留有空格。发现一空格将扣该区域负责人按一空0、5元给予处罚,以此类推!

  3、药品陈列与价格标签必须保持一致,做到一货一签。如有不符的将进行每个品种0、5元的处罚。

  4、中药区,熬药机,门店门口及厕所卫生实行轮班制度。收银台卫生由该天当班组负责。5门店当天垃圾必须当天晚上处理干净不得留至第二天。如有发现将扣当班当组5元。

  三、销售制度:

  1、不得擅自抬高C类品种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定价销售。如有违反者罚款5元。

  2、营业员发错药,卖错价,损坏药品者必须按照进货价格进行赔偿,如有隐瞒不报者应按卖价进行赔偿。

  3、营业员要做到见票发货,对票发货,避免发错货。

  4、不服从门店店长安排,不按门店管理要求进行价格调查或进行虚假价格调查的,每次罚款5元,

  5、营业员之间不认真交接,工作配合不畅,造成工作失误的按情节严重给予处理。

  6、门店来货清点时经手人必须签上自己名字。少货,多货等来货错误问题必须立即与相关人员联系,并且做好登记。

  7、营业员按照先后顺序,轮流依次接待顾客,不得插队与其他营业员发生争抢顾客。如果当次接待顾客营业员不在药房,按照顺序替补接待。

  8、如果顾客在进药店时指定某人接待,该营业员应该接待此顾客不受次序限制。

  9、必须对附近药房的'价格进行及时调查,对其信息反馈给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

  10、对来店顾客积极办理会员卡,进行详细讲解会员优势,并赠送代金劵(代金劵上必须写上发放日期及有效日期签上自己名字)。对已办理的顾客进行实事求是的积分以及打折,兑换代金劵等活动。

  药房管理制度 篇12

  为了加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一.消防安全责任

  法人职责:

  (一)企业法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药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药店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为本药店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药店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企业负责人职责:

  (一)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督促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药店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二)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及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公司关于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搬运和储存办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三.防火检查和隐患的整改

  (一)值班人员应当每日对用电、用水、安全出口等有否违章,是否畅通,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对检查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存档备查。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

  (二)积极参加国家的消防日活动,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做好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图片的张贴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五.奖惩

  1、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药店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300元不等。

  药房管理制度 篇13

  1、药剂人员应按时开窗,规范着装,挂牌上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实行首问职责制,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2、从事调剂工作的务必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调剂处方时务必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调配处方时,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5、内含法定特别药品的`处方调配,应按其有关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6、药师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处方调配者及核对检查者均需在处方上签字;

  7、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服用方法具体写在瓶签上或药袋上,核对无误后交给患者,并进行用法用量交待。

  8、专人负责药品领取、保管、统计、报表等工作;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定期盘存,准时补充药品,重点药瓶日统计。

  9、药品应分类定位、不得着地堆放,对外包装、药名相像的药奇放有特别标签标识。每日登记温湿度,发觉问题准时报告处理;配发药品应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进行。

  10、门诊药房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挪用、随便外借和兑换药品,一经发觉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1、工作时间有事离开时应请假,不能擅自脱岗,若下班时有未完成的工作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晰。工作场所内禁止吸烟、会客等,严禁医药代表和非药房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12、建立配方差错登记本及处方差错登记本。如消失差错事故应准时处理。

  13、严禁工作人员为销售人员或厂家统计药品用量,一经发觉调离岗位并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4、仔细搞好平安保卫工作,下班前关好门、窗、水、电,麻药品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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