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23 11:40:30 赛赛 制度 我要投稿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精选2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精选25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3、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5、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6、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2

  一、生活饮水卫生许可证要按期审核并悬挂在显著位置。

  二、负责供管生活饮用水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卫生知识。凡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和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在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设专人管理,每一天对供水设施和水质进行检查,坚持环境卫生,排水通畅,防护安全,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对蓄水池和水箱每年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清洗后及时对水质进行送检。

  五、采购涉水产品要严格索证,任何人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涉水产品及部件。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3

  为保证二次供水过程中水质的清洁,特制定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专业公司进行清洗,保持干净无污物;

  2、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3、除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进入水池;

  4、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5、从业人员在水池内工作时着装应符合卫生要求;

  6、保持水泵房内的整洁,以免灰尘等渗入水池;

  7、清洗完毕后,由相关负责人取水样送有关政府部门化验,确保水质完全符合要求。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4

  一、目的:规范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贴合卫生检验标准,制定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公司所管物业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职责:工程部负责人负责检查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情景;空调给排水班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四、资料

  五、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各水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修孔应加盖上锁,水池(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2)水箱每隔6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前空调班负责查验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3)清洗消毒水箱时应提前2天通知客户相关单位;

  (4)空调给排水班值班人员每班巡检水箱水位并记录。

  六、水池(箱)清洁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箱)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保护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动作可靠;

  (3)水箱清洗作业时,应向箱内供给氧气或通风,如若在水箱内作业时感到头晕、气喘,应立即离开水箱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箱时,绑好安全绳、安全带,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七、水池(箱)清洗程序:

  (1)施工预备工作:—根据生活水池(水箱)容积以及用水、排水情景,选定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服务单位,预备好消毒药剂及抽水用的潜水泵、高压清洗机及有关工具,并落实好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培训证的清洗人员名单。—按实际情景与将要清洗水池的确切日期,提前一天通知清洗单位,视水池(水箱)容量预先将市政府补水关掉,争取在清洗前尽量将余水用去,以减少水流浪费,并通知有影响的用户做短时光储水准备工作。—水池(箱)清洗前,电工配合接电,水工2~3名具体协助清洗单位准备工作就绪,清洗单位接上安全照明灯,检查水池(箱)通风情景并采取相应通风措施,然后打开排污阀门排水。地下水池需用潜水泵进行排水,并清除池底污泥杂物,必要时用污水泵将污物抽出,池壁池底用消毒药水消毒,清洗人员所用的手套及所有劳动工具用杀菌剂喷雾消毒。清洗人员进入地下水池前,必须向水池内鼓风半小时,降低水池空气中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浓度,做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同时填写“清洗生活水箱工作安全检查表”。

  (2)冲洗:—放掉水池(箱)内的水后,将水池(箱)中的泥沙、青苔等杂物除去,用自来水反复冲洗,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池(箱)内的脏水。—配制必须浓度的消毒剂溶液,用高压水枪对水池(箱)内各面反复冲洗,对一些较脏的表面用硬刷刷洗,直至将各表面清洗干净。—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箱内的脏水。

  (3)清洗:开启进水阀,用自来水将水池(箱)内反复冲洗一至二次。

  (4)消毒:—关掉出水阀,关掉进水阀,投入必须量的消毒剂溶液(低浓度)。—开启进水阀,将水池(箱)注满水,关掉进水阀,搅拌后浸泡消毒30~60分钟。—放掉或用潜水泵抽出水箱内的脏水,开启进水阀,水箱投入使用。

  (5)封闭水池(箱)出水口,防止杂物掉入或发生其它意外。

  (6)化验:清洗消毒完成后,及时通知深圳市水务局水质检验中心进行取样,水箱进水合格而出水不合格的,由清洗单位重复上述操作,直至水样合格。进水样不合格的,由市水质检验中心上报市(区)水务局,由市(区)水务局责成供水企业采取相应整改措施。进、出水样均合格的,由市水质检验中心出具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合格证明书。

  八、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调度情景进行记录,填写“生活水箱清洗保养记录表”,记录资料包括:开始清洗时光、完毕时光、药剂用量、清洗消毒人员名单及物业公司验收人员签名等资料。

  九、清洗单位完成作业后,应提交相关工作记录,该记录及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作为“生活水箱清洗保养记录表”附件一同保管。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加强xx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饮用水水质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景,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的水经过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应贴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除贴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外,同时应贴合下列条件:

  (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

  (四)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贴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所用原材料必须是贴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到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产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安全供水职责协议,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保证供水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记制度。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必须有取得卫生资质,并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实施。

  (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季度要对水质和水压进行监测,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保养,无水质监测本事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水质监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

  (三)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配备专(兼)职设施管理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应取得当地卫生部门发放的健康证,并定期理解健康检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确保二次供水安全稳定运营。

  (四)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停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发生水质污染或水质不贴合国家卫生标准时,要及时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五)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资料档案记录归档制度,理解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理解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

  第十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委托xx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或抽查,并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其限期组织清洗消毒。逾期不清洗消毒的,有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承担。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6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值班人员。

  三、从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五、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六、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七、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7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障业主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

  三、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加盖加锁,防止饮水安全事件发生。

  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周围10米内不得有污物等污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于2次),并进行清洗消毒效果检测。

  七、专(兼)人负责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档案完善,各项资料齐全。

  八、当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8

  为规范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管理,制定消毒操作程序,明确管理操作人员,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二、消毒人员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消毒剂配制和使用按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四、根据每日余氯检测结果,当末端水水质余氯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余氯少于0。05mgl),需进行水质消毒。

  五、二次供水消毒后水质应当贴合gb5749一20xx《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按水质消毒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量筒、配置桶、余氯比色仪等器械,保证消毒质量。

  七、规范水质消毒工作,每次水质消毒后做好登记工作,记录加消毒剂量,检测水质消毒前后的余氯。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9

  一、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贴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

  二、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坚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方可上岗。请专业水池清洗队清洗水池,必须要求其出具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清洗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九、当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贴合国家标准,防止肠道及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景,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务处为学校二次供水唯一管理单位,负责学校二次供水配套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水质监测、计量、缴费等工作,负责学校二次供水工作配套规章制度与档案的建立。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配合行业主管单位做好水质监测,接收大家监督,确保让大家喝上“放心水”和“满意水”。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备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坚持供水设备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人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便器、小便斗直接连接。水池的排气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与其他管相连,不得与排水池相连应离地面50cm以上。

  第七条学校自行配备检测仪器,每一天对供水设施巡查和对水质监测,同时做好巡查监测记录。

  第八条做好二次供水工作环境清洁工作,同时做好供水设备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

  第九条严格控制水质消毒效果,保证水质余氯到达《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做好消毒登记工作。

  第十条水池周边要做到每日巡查,水质要保证每日检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每年暑假、寒假消毒各一次,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做好水质检测,水质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理解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水质监测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应当及时向辖区教育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启动应急预案。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饮水机、热水器设置专人管理,应放在固定、安全、卫生的位置,防止二次污染,必须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每学期不少于二次。

  第十三条确保二次供水工作正常运行,遇有行业主管单位、学校停水的特殊情景,须及时通知学校办公室院并在院网发布通知。

  第十四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工程,总务处必须参与设计方案的研究,有职责提出合理化提议。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前应将设计方案提交总务处,竣工后总务处按方案参与验收。对未收到设计方案的工程项目,总务处不予参与验收,出现一切职责问题由工程负责部门负全责。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学校供水管网私接设备设施,否则以盗水盗电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章供管水员工配置原则

  第十六条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之后每年进行一次业务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供管水设施指定专人管理,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行业行政单位下发的健康证明(书),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按要求定期体检、换证。

  第十八条供管水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要求实施作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第十九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条供管水人员凡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主动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或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二次供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院视情景给予必须的奖励。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定的用水行为,学校将依规定予以处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学校将追究直接职责人与单位主管领导职责,将依法追责,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xx年6月7日开始实施。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经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供水管线、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简称维护管理单位)是指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

  第三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荆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荆州市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荆州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能够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凡属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总概算中应计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造价、施工和监理等活动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后,应征求城市供水企业对该方案的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执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的规定,所用设备、材料等必须贴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加。建成后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通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产权人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手续完成后,应将相关资料分别报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建成运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自愿选择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在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设施进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第十二条已建成运行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其维护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计入服务费成本。

  第十三条对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无产权单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负责对相关设施进行检修完善、维护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应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本规定涉及自愿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协议,依法约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委托或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后,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转所需的维护、更新等相关费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对所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理解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及价格、审计等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和水压的合格,相关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抢修,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应。

  第十七条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档案管理和相关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周边环境进行巡查,确保该设施的周边环境贴合国家卫生标准。维护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应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进行一次检测,并对蓄水池和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水质检测本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供水到达《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与消毒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用户公示。

  第十八条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不间断供水,因工程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供水水质不贴合国家标准停止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超过24小时仍未恢复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用户基本生活用水供应,并在24小时内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定期进行卫生安全监督检测。对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及水质不贴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责令维护管理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贴合相应的条件,清洗消毒的专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维护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维护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维护管理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贴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维护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2

  一、水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值班人员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二、水池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三、水池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阀门。

  四、水池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3

  1、每次水箱清洗后均需进行水质采样检测(市疾控中心于每周一、二开展水质检测)。

  2、水质必测项目为:色度、浊度、臭和味及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或二氧化氯);

  3、选测项目为: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

  4、增测项目为: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5、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6、水质检测结果贴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4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确保供水安全,根据《汕头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居民住宅的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除外。

  第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确保供水安全、节俭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区域加压与独立加压相结合等措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景,依法经过规划制约、财政配套、资产整合、费用减免、宣传动员等多种措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经营,支持供水企业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并鼓励产权人将原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设施改造和区域加压设施建设以提高供水水压,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能够依法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物价等部门以及供水行业协会,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等资料,并规划预留区域加压建设用地。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由供水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设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时,明确建设单位依法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的资料,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居民住宅依法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将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要求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包括与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相关的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光不计算在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办理期限内。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供水企业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资料。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应当包含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并贴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交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施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职责。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建设,不得与消防、绿化、环境卫生等用水设施混建。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第十三条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隐蔽性工程的验收工作能够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由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蓄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保证水质贴合标准。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供水企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移交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一并向供水企业移交设施的施工图、竣工图、设备原理图等相关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设施,能够按照自愿原则移交给供水企业;产权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前款规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改造的,应当贴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并实行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费。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并保障二十四小时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做好蓄水储存工作;停水时光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紧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水箱等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能够委托专业队伍承担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费。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订日常供水应急预案。当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经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异常,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贴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与二次供水设施相邻的住户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查明供水管网情景,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影响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理解社会对二次供水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照本规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不贴合标准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水质异常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卫生管理、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5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水池周围无工业、生活污染源,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按时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年二次,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6

  一、学校二次供水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学楼宿舍楼和行政办公楼。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时,保障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二、学校二次供水设施由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定期进行清洗,保持池内干净无污物;清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三、学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都必须经过生知识培训,每年定期到区疾控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专管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对水池封盖进行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三十米内无一切污染物存在。

  2、每一年至少对二次供水水池进行1—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质常规检测。春、秋两季开学时送水样到区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符合卫生标准方可供应。

  3、监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4、二次供水专管人员在每周应巡视蓄水池一次,并取水样作余氯对比分析,确保蓄水池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5、当水质受到污染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总务处报告。

  6、对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情况,要作好详细记录,记录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

  五、学校总务处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督促二次供水的'专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学校总务处必须按照《学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的城管、卫生、供水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保证尽快向全校师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饮用水。

  七、本管理制度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7

  一、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并按照国家相关卫生要求按时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审验和换证。

  二、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以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均应调离从事管水工作岗位,并做好记录。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

  四、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五、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六、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毒有害物质,水箱周围应干净。

  七、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八、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九、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十、运行人员随时注意各水箱水位计的显示水位,注意观察各水箱是否有渗漏情况,保证水箱能正常运行。

  十一、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有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成都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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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清洗消毒工作由专人负责。

  二、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的洗消记录。

  三、清洗消毒工作流程:凡在清洗消毒水箱、水池时使用的工具均须进行消毒后使用;作业人员必须穿消毒后的工作衣、工作靴、工作帽进入水箱、水池工作;水池清洗结束后,须对水池进行消毒,在选用符合要求的`消毒药剂经规范配制比例后,喷洒水池的顶部、四壁和底部,并加盖密封30分钟;完成上述操作后,二次供水系统可打开进水阀进水,并作好二次供水系统的加盖加锁工作和搞好水池周围的环境卫生。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须做好二次供水系统的清洗消毒记录。

  四、每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后,必须对水箱加盖加锁,防止污染;并及时将清洗回执上报卫生监督部门,由卫生监督部门派人对水箱水进行卫生质量抽检。如抽检不合格的,由物业公司重新进行清洗消毒直至卫生监督部门抽检合格。

  五、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水箱清洗消毒工作。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19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本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二次供水相关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做到二次供水泵房附近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3、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4、每天定期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有记录备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5、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必须由专业清洗队伍,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6、积极、主动配合二次供水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7、确保泵房内外环境保持清洁,定期打扫卫生。

  8、二次供水设施应有安全防范措施,房门钥匙由专人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

  9、发生突发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10、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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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2、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3、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4、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5、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6、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7、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21

  1.0 目的

  规范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检验标准。

  2.0 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辖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3.0 职责

  3.1 给排水技工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管理。

  3.2 系统工程师负责制订年度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计划,组织实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3.3 工程部经理负责审核和批准年度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计划,并监督实施。

  3.4 外委单位负责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及水样抽取和送检工作,并申办二次供水卫生合格证。

  3.5 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二次代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4.0 工作内容

  4.1 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4.1.1二次供水是指用户以一次配水网引出的用水蓄水或加压的再次(或多次)的供水装置。二次供水由指定的给排水技工负责管理。

  4.1.2 给排水维修工负责水池(箱)的管理工作,要求每个水池(箱)(包括地下,楼顶)须结构完善,加盖,加锁,水口干净。

  4.1.3 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设计和竣工验收。

  4.1.4 二次供水清洗的施工单位,须具有合格的资质及卫生许可证。

  4.1.5 外委施工单位清洗人员,须持"健康证"、"培训证",并经卫生防疫站认可。

  4.2 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计划。

  4.2.1 给排水工程师每年12月制订下年度的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计划,一般情况下每季度一次。

  4.2.2 水池(箱)清洗及消毒采取对外委托的方式,由具资质的'清洁单位进行。外委单位的确定按《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4.3 通知

  4.3.1 给排水工程师于每次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计划实施前两天通知客户服务部及外委施工单位。

  4.3.2 客户服务部在计划实施前24小时出停水告示,通知相关用户。

  4.4 放水

  4.4.1 确保用户的正常供水,放水工作必须提前到清洗、消毒水池(箱)的前3小时进行,并记录开始放水时间和结束放水时间。

  4.5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程序

  4.5.1 工具、用具的准备:工作服、扫把、尼龙刷、铁铲、消毒药物、照明、水泵、鼓风机、口罩、眼镜等。

  4.5.2 安全须知

  a.电源:水池内作业要用36V以下安全电压工作照明,最好用手电,应急灯,三相水泵要装有漏电开关。

  b.缺氧:有些水池长期封闭,无通气孔,空气流通极差,可在水 箱底部水口处连接鼓风机吹风,约3小时通风时间,然后选用如下试验:

  --生物试验:将一只活兔放入水池(箱)内部,约10分钟后取出,如活兔精神不振或已不能活动,说明水池中还有有害气体,须继续通风直到没问题为止。

  --物理试验:把燃着的蜡烛放入水池,如不熄灭说明水池内不缺氧,否则须继续通风直到没问题为止。

  c.注意事项:在清洗水箱的过程中,消毒人员须带防护眼镜和口罩,如在水箱内感到身体不适,产生头晕,眼睛酸痛、心闷、气紧,要马上离开水池,用清水冲洗眼睛,呼吸新鲜空气即可恢复。

  4.5.3 除杂物和清洗清洗人员清洗水池时,::先用铁铲铲出池内泥砂及各种沉积物,然后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箱)的顶部--四周墙壁--水池(箱)底部,依次反复刷洗,刷洗完毕用清水整体冲洗一遍,排出污水。

  4.5.4 消毒

  a.用1:1000的灭菌净(一般为漂白精粉)水溶液进行消毒,用扫把或尼龙刷依次反复刷洗消毒,并将水池(箱)盖好,封闭半小时后排出消毒水。

  b.水池(内)注入适量自来水,用清水将上述位置反复清洗,清洗出消毒药水。

  4.5.5 注水在清洗工作彻底完成后,开闸向水池(箱)注水,达到说定的水位高度,并加盖加锁。

  4.5.6 取样送检

  a.水样抽取及送检工作由外委单位安排人员完成。

  b.水样抽取地点应从底层水池和顶层水箱各抽样一支。

  c.盛放水样的容器为矿泉水或蒸馏水瓶,盛容量为300毫升的水,盛水前应将水瓶清洗干净,并在瓶外贴上送样单位及送样日期。

  d.在取水样的当天应由外委单位安排人员将水样送至卫生防疫站受检,并负责取回《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交管理处文件管理员存档。

  e.如《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结果为不合格时,应由工程维护部经理安排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箱)。必要时请卫生防疫站部门派人监督全过程,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4.5.7 记录和报告

  a.在水池(箱)清洗、消毒的全过程,应安排专人跟进,填写《水池清洗验收表》,作为结算依据之一,并交资料室存档。

  b.卫生防疫站的《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原件存档,副本由给排水工程师保留一份备查。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22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2、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3、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也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3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修改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6、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7、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23

  第一条为加强三台县城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饮用水污染,保证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经过二次供水设施间接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处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

  第三条凡在公司供水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是我县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管理。三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监督和监测。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由公司根据市政管网布置情景进行水力计算为依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市政供水本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生活、消防应分别设置。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除应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外,还应贴合下列要求,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卫生局、公司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选定的场所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确保无毒、无害;

  (三)水池壁坚实坚固、光滑、不渗漏,水池加盖加锁,池盖密封性能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机泵室与储水池必须分建,储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公司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对其安装结算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直接向最终用水户收取水费。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尚未移交给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余由产权单位、社区管理机构或住户负责,并要指定专人管理。移交后的,应当由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范负责维护管理。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尽量供给方便。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应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进行清洗后的水质检测。水质检验应现场取样,检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确定。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应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资料档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

  (二)所使用的清洁工具、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必须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清洁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必须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批文,以防止饮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须及时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科由其派员检验。清洗、消毒人员要经过健康体检、专业知识培训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收费标准,由县物价部门制定。水质检验的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设施已移交给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费用;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物业公司或住户支付。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公司责令重洗;水质检验未现场提取水样的,其检验无效,应重新检验并不得再行收取检验费用。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不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组织清洗消毒,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承担,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不得安装结算水表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破坏二次供水设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质不及格或水质污染的,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职责。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24

  为切实加强县城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保障用户生产生活用水需求,解决二次供水引发的矛盾,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现就二次供水作如下规定:

  1、规定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系指在城市供水设施外连接的自建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管道、水箱、贮水池、泵站。

  2、市住建局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供水公司受住建局委托作为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工程验收、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3、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管道必须采用内衬不锈钢复合管,新建二次供水管道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同时交付使用。

  4、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管道施工设计方案,送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5、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贴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供水计划。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签订质量保证合同,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要遵循内衬不锈钢复合管管道安装技术规程。

  6、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安装,应由具有城市供水工程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贴合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并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7、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多层建筑供水《卫生许可证》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办《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

  9、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后,必须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

  10、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11、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应当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切实保证正常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无维修本事时,应当委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有偿维修。

  12、二次供水设施投入运行后,必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设置运行记录。

  13、二次供水管网建设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合同书》,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合同的规定。在施工中选用的管道材料必须是健康无害的不锈钢管或者内衬不锈钢复合管。

  14、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必须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健康检查,持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上岗证》和《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5、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贴合卫生标准和跑、冒、漏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16、老城区原二次供水建设单位主体资格缺失后,二次供水管理可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可是二次供水管网必须是采用内衬不锈钢复合管改造完成的,否则不予移交。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25

  1、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应有专门负责的人员。

  2、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

  3、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4、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仪表、阀门应按制度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运行和维修记录。

  5、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已设定的运行控制参数。

  6、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泵房内的排水设施、各类仪表、阀门等,保证阀门不漏水;自动排气阀、倒流防止器运行正常。

  7、二次供水管理人员经常进行二次供水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各种故障隐患。发现供水设施运行有可能影响到水质安全的异常情况,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8、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超过24小时未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9、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泵房应保持清洁,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于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

  10、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检设施运行及室外埋地管网,严禁在泵房、周围堆放杂物,不得在管线上压、埋、围、占,及时制止和消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

  11、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

  12、运行记录等相关资料要归档保存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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