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生申诉制度(通用10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小学学生申诉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被申诉人:二圣中心小学及其职能部门、教师和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对教师批评不服,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如乱办班、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其购买教辅资料等。
3、学生名誉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4、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5、对教师家访方式和家访内容有意见。
6、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7、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8、家庭虐待和社会歧视。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行政办、德育办、教导处、食管办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德育办。
2、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四、申诉方式
1、口头申诉:口头申诉主要在德育办。
2、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信箱。
五、申诉程序
1、申请。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由德育办负责记录受理。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2)属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学生申诉书7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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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学校民主法制建设,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3、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因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处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学校保护全体学生的合法申诉权利,支持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人身权、财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程序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无故阻挠学生申诉或打击报复的,学校要给予严肃处理。
4、学生申诉范围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做法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缓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处理决定。
5、申诉受理机构、申诉审查、申诉决定
(1)、校内学生申诉的受礼机构是学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委会做出最后裁决。
(2)、对学生的申诉请求,有关部门应予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人申请审查、有关部门予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最后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对有关申诉请求,申诉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消原处理决定和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6、申诉的其它问题
(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学生有关其它申诉要求的,亦可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或校委会提出申诉。被申诉人既可是有关部门,也可是有关人员。
(2)、申诉应有申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若申诉人无行为能力,学生可委托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诉。申诉应说明申诉理由、申诉原因、瞬时请求。申诉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或学校规章制度提出申诉,反映问题要客观准确,申诉请求要合情合理。必要时,申诉人要提供有关书证、物证或人证。对无理取闹、无事生非,借申诉之机行个人报复的,一经查实,学校要给予严肃处理,确保申诉制度的严肃性。
(3)、申诉受理机构或应该人员要客观、公正的解决问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校内有关制度办事,作好记录和资料保管,健全各类档案。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决定,告知有关人员。
(4)、对学生申诉,学校有关部门人员最迟在10日做出答复,不得相互推委或故意拖延;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应在5日内向上级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申诉。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则视为决定生效,本人应无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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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2)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__办公室,电话:__。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校长办公室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但应当为单数。
第十三条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不当的,送交有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受理申诉的机构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校内布告栏公告等。
第十六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相应废止。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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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目的意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条 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1)教师认为所在年级组、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年级组、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年级组、处室、行政办公会或教代会;
(2)教师对其所在年级组、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行政办公会或教代会;
(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年级组、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五条 申诉分类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年级组、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年级组、处室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年级组、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年级组、处室受理。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年级组、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指所在年级组、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年级组、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教师,不得拖延推诿。
第六条 申诉程序
教师申诉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
(1)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年级组、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应诉有关年级组、处室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其所在年级组、处室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丹徒区教育局;
(4)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
第七条 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行政会或教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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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申诉原则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申诉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政、工、团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安全办公室。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学生校内申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
申诉时间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诉范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问题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四)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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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范围: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受理申诉部门:
成立由学校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工会委员、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教师申诉办公室” (校办兼),作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
3、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项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构送交申诉材料,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4、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2)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5、处理教师申诉办公室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决定:
(1)认定被申诉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为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诉人的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3)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规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被申诉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诉人重新作出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不当:C、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行为明显不当的。
(5)被申诉人的行为侵犯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教师申诉办公室可以责令被申诉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赔偿。
(6)教师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教职工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7)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申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理申诉后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决决定后次日起15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跨年度的教师申诉,除有特殊情况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教师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提起诉讼。
(9)受理教职工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教职工回避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将处理决定存入教职工的个人档案。
(10)教职工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形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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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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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被申诉人:丹徒区炳荣中学及职能部门、教师和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
1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对教师批评不服,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2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如乱办班、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其购买教辅资料等。
3 、学生名誉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4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科技成果权,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5、对教师家访方式和家访内容有意见。
6、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7、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8、家庭虐待和社会歧视。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行政会、教导处、总务处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导处。
2、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四、申诉方式
1、 口头申诉:口头申诉主要在教导处 。
2、 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 或校长信箱。
五、申诉程序
1、申请。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由教导处负责记录受理。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2)属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学生申诉书7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其他
l、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4、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5、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处理学生申诉事件过程中,要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6、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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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员是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等职能部门及任课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三、受理申诉的机构
学校成立法制办公室,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四、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采用口头申诉或提出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诉。
(1)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因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2)口头提出申诉的,受理机构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2、审查受理:法制办公室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通知申诉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做好记录。
3、调查听证
(1)法制办公室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法制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作好笔录;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法制办公室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由其他成员代为受理。
4、作出处理决定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在处理申诉案件时,如当事人自愿,可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需要,可拟定调解书,双方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于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附原申诉书及原处理决定书。受理小组在收到再申诉书十五日内召开会议,并于会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书。如逾期末作处理或对再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诉人可依法提出诉讼。如需撤回申诉或再申诉,可在法制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前申请撤回。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10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认为学校侵占、克扣、挪用自己工资的;
2.认为学校或其他人员有侮辱自己人格尊严等行为的;
3.认为自己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犯的;
4.认为其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是受理校内教师申诉的机构,其设立必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由学校领导,各处室主任、工会主席等组成,成员一般6~10名,办公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五条教师或其近亲属在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0天内向校长办公会提出申诉(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要写明申诉人自然状况,被申诉的事实、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校长办公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5日内做出是否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校长办公会在讨论、审核后,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依法做出维权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校长办公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校长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校长办公会在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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