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管理制度(精选6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用油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食用油管理制度 1
为履行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防止“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建立以下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三、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只能销售给有资质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
五、不得随便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
食用油管理制度 2
一、食用油脂的采购由中心采购组统一负责在中心指定的供货商处采购,所采购的食用油要有发票并按规定索取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油脂的外包装上要有明显的标识,严禁采购散装食用油脂。
二、采购的食用油脂必须建立购货台帐和餐厅领料台帐,要做到帐帐相符、帐库相符。
三、废油脂包括地沟油和泔水油,统称“垃圾油”。垃圾油的主要危害是污染环境、污染水源,尤其是被不法分子提炼后的泔水油被人食用后,可导致多种癌症和胃肠道疾病。
四、中心各餐厅的所有废弃食用油脂和泔水统一由中心卫生组负责回收,各餐厅主任负责本部门废油脂的.日常保管工作,中心卫生组定期进行回收,在回收时要有详细的回收记录。
五、中心与“西安友邦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有废油脂回收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油脂交给其他人处理。
六、要认真登记填写《废油脂回收纪录》,填写时要有时间、有数量、有回收人签字,记录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七、对违反上述各条的单位和个人,中心将进行处罚。
食用油管理制度 3
废弃油脂是指厨房在食品制作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为使废弃油脂流入正常的回收收渠道,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与国家认可的回收企业建立正常的合作协议。
(二)在食品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必须倒入专用桶。
(三)盛装废弃油脂的专用桶,必须保持加盖,并由杂工专人负责。
(四)废弃油脂盛入专用桶后,由定点人回收,必须作废料使用,不准再提炼食用油脂,作好逐日登记。
食用油管理制度 4
1、废弃油脂必须按国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2、废弃油脂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3、废弃油脂应有专门标有“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4、废弃油脂只能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5、处理废弃油脂要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并长期保存。
6、不得随便处理废弃食用油脂。
食用油管理制度 5
幼儿园食用油的最新规定从采购、质量、标注、储存到使用均有明确要求,旨在保障幼儿饮食安全与营养均衡。下文将从采购源头、质量标准、标注规范、储存使用细则、特定年龄标准及摄入量建议展开说明。
一、采购与质量管控
幼儿园需从合法供应商采购食用油,且供应商需持有合规资质。食用油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无杂质、异味、沉淀或有害物质残留,同时需富含亚油酸、亚麻酸等必需脂肪酸。采购后需建立监控机制,定期抽检油品质量,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
二、转基因油品的特殊标注
若使用转基因食用油,须在菜单或食品包装上明确标注“转基因”字样。幼儿园需优先选择非转基因油品,若采购转基因油,则供应商必须提供合法生产证明,确保原料来源合规。
三、储存环境与烹饪方式
食用油应存放于干燥、通风且避光的环境中,避免高温或潮湿导致油脂氧化变质。日常烹饪需控制用油量,减少煎炸类高油脂菜品,提倡蒸、煮、炖等健康方式,避免幼儿摄入过量油脂。
四、婴幼儿辅食用油专项标准
针对6-36月龄婴幼儿辅食用油,2024年11月起实施的`团体标准提出更高要求:原料需严格筛选,排除过敏原及污染物;包装需标注适用年龄、营养成分及使用说明,例如建议初次添加时少量逐步适应,避免直接用于高温烹饪。
五、分龄摄入量建议
1-3岁幼儿每日推荐摄入20-30克食用油,3-6岁为25-35克。具体执行中需结合个体情况调整,如活动量大的幼儿可适当增加,肥胖或消化较弱的幼儿则需减少。同时需注意全天饮食中其他脂肪来源(如肉类、坚果),避免总量超标。
食用油管理制度 6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食品卫生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条凡产生废弃油脂以及从事废弃油脂收集、购买、处理、贮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应当及时收集并使用专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排放含油脂废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集和排放的废弃油脂,应当按月统计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油脂,除直接作为废弃物排放外,只能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只能将收购的废弃油脂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从事收集、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应当对废弃油脂的收集、购销情况建立台帐制度,记录每批油脂收集、销售的时间、数量、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并长期保存。
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油脂排入环境。
转运废弃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卫生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收集、处理、贮存、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收集等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回收、加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排放废弃油脂或含过量油脂废水的行为。
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运输、贮存的监督管理,防止对城市市容环境的污染;禁止有毒、有害的废弃油脂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
第九条以加工食品为目的购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用废弃油脂加工、销售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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