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时间:2025-12-13 09:13:56 制度

附属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附属医院病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附属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附属医院病历管理制度1

  为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年版)》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1.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2.病历管理制度是指为准确反映医疗活动全过程,实现医疗服务行为可追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医疗文书的书写、质控、保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住院及门急诊病历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病历书写、管理和应用相关规定,建立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

  2.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和时限。

  3.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存储、传输、质控、安全等级保护等管理制度。

  4.医疗机构应当保障病历资料安全,病历内容记录与修改信息可追溯。

  5.鼓励推行病历无纸化。

  6.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7.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三、具体细则

  1.医院建立和完善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电子病历在建立过程中,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2.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3.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4.医院对住院病历排序、装订、保存要有明确、统一要求,对临床科室提出的新增病历附页模式、规格、病历模式修改等要求,要通过医院病案质量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行临床使用。

  5.由患者负责保管门诊病历,医院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6.由医院保管的门诊病历,医院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h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7.所有出院患者病历由医院病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特殊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施行封闭式管理。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1)患者住院及急诊留观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2)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其他相关资料后24h内归入住院病历。

  (3)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及急诊留观病历由医院病案管理部门统一保存、管理。

  8.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患者病历资料。

  (2)其他医疗机构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病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指定的区域。

  医院可以根据院内管理的需求,指定科研教学病历借阅查询的具体流程,便于统一规范执行,保护患者隐私。

  (3)下列人员可以向医院病案管理部门提出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申请:

  ①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法定监护人。

  ②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

  (4)医院病案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5)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可以为申请人复制其门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6)公安、司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医务部审批后,病案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7)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医疗机构应对封存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盖章,各执一份。

  (8)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指定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病案室工作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制专用章。

  (9)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复制病历后,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9.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1)患方依法提出封存病历要求时,应当在医院或者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封存病历时,医院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2)医院指定部门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3)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但任何科室、部门和人员不得对已封存部分的内容、形式进行任何方式的修改。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要求,病历尚未完成但患方提出封存要求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4)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解封。

附属医院病历管理制度2

  医院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

  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是指为保障患者安全,对于本医疗机构首次开展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或诊疗方法实施论证、审核、质控、评估全流程规范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疗机构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应当为安全、有效、经济、适宜、能够进行临床应用的'技术和项目。

  2.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本机构医疗技术和诊疗项目临床应用清单并定期更新。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审批流程,所有新技术和新项目必须经过本机构相关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临床应用。

  4.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前,要充分论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技术风险,并制定相应预案。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的专业人员范围,并加强新技术和新项目质量控制工作。

  6.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临床应用动态评估制度,对新技术和新项目实施全程追踪管理和动态评估。

  7.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细则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2.建立新技术和新项目的审批流程和论证制度,所有新技术和新项目须经过医院内相关技术管理委员会和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对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论证,通过论证批准后方可开展临床应用。

  3.建立医疗机构内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新技术和新项目动态的评估等制度。对新技术和新项目实施全程追踪管理和动态评估,对医务人员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档案,对其实施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制度。

  4.加强禁止类和限制类等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执行。

附属医院病历管理制度3

  附属医院食品留样制度

  一、食堂提供的每样食品,由专人负责留样。

  二、每餐留样的食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按规定不少于125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专用容器中。

  三、留样食品取样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盒内,以免被污染。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确保清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

  四、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盖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制作人,其他情况可根据卫生监督部门或餐饮单位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将贴好标签的留样食品存放于5℃左右的冷藏条件下,不得冷冻保存,要经常查看温度计及时校准温度。

  六、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包括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目测样状等,以备检查。

  七、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时间到期后方可处理留样的食品;

  八、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九、卫生监督小组及监督管理员不定期检查留样工作,核对留样食品的数量、时间、品种、重量是否与记录相符,发现未按要求留样的,将追究留样员的责任。

  十、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卫生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工作,不得有留样不真实或留样工作不到位的行为,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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