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1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确保本工程的顺利施工,依照国家消防条例,吸取各方面的经验教训,根据本工程的场地、工程的.实际特点等,特制定施工现场安全防火措施:
l、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教育,提高对安全防火工作的认识,把安全防火工作提到工作的议事日程上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2、建立健全组织:为加强安全防火工作的管理,公司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项目部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工地有专职防火安全员和义务消防员,形成公司、处、工地安全防火体系。
3、加强对消防器具的配备:在地面临时设施周围配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砂箱、铁铲、消防水桶等设防设及工具,指派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及工具供消防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
4、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施工现场和员工住宿区,严禁烧电沪、煤油炉,施工现场中需要动用气割、气焊和电焊及动用火种,存在事故隐患时应严密注意,现场要有足够的防火设施。
5、监督检查:为确保防火工作落实到实处,经常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施工现场消防方案,定期研究消防工作中的问题,领导现场防火保卫组,对现场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现场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消防组织,设立防火小组和消防小分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2
一、幼儿园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全园的安全防火工作,经常开展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全园师生员工的安全防火意识。
二、各部门主管领导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后勤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四、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全园师生员工对安全防火的认识,熟悉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基本常识,提高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能力。
五、后勤要认真组织义务消防队做好防火预案的演练工作,使义务消防队的全体人员熟悉全校消防器材的设置位置、使用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六、防火重点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卧室、教师办公室的'计算机及幼儿教室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严格电源管理,严禁乱拉、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做到人走电断,不留隐患。
八、严禁在门卫室使用电炉和任何电加热设备,不准在床上吸烟。
九、园内的外来施工队要提高防火意识,要对施工队员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教育,防止发生火灾。
十、全园师生员工要爱护幼儿园的消防设施,自觉保护各种消防设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园内的消防设施挪为他用。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3
(一)火灾的分类
火灾通常分为森林火灾、建筑火灾、工业火灾、城市火灾等。森林火灾是指在森林和草原发生的火灾,它包括地下火、地表火、树冠火等形式,具间中蔓延,具有多种发展方式和火行为;工业火灾是工业场所尤其是油类生产、加工和贮存场所发生的火灾,这类火灾往往蔓延迅速,火强度大;城市火灾是城市中发生的火灾,由于城市中建筑和植被邻接、混杂在一起,城市既有建筑火灾的特点,又有森林火灾的特点。
按照可燃物形态,火灾还可以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
(二)典型灭火器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二氧化碳系列灭火器适用于扑灭油类、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电器和机械设备等的初起火灾,具有结构简单、容量大、移动灵活、操作方便的特点。使用时它喷出的二氧化碳灭火剂能使燃烧物的温度迅速降低,并隔绝空气,使燃烧停止,灭火后不留污渍。
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灭a类(木材、棉麻等固体物质)和b类(石油、油脂等自然液体)的初起火灾,是目前国内外油类火灾基本的扑救方式。泡沫与着火的油面接触,在油的表面形成一层抑制油类蒸发与氧气隔绝的保护膜,泡沫与保护膜起到双重灭火作用,具有操作方便、灭火效率高、有效期长、抗复燃等优点。适用于油田、炼油厂、原油化工企业、车库、飞机库、港口和油库等场所。
干粉灭火剂适用于扑灭可燃固体(如木材、棉麻等)、可燃液体(如石油、油脂等)、可燃气体(如液化气、天然气等)以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在一般场所作为机动灵活的消防设备。
(三)常用喷水灭火系统的特点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一种固定自动灭火系统,它具有自动灭火和自动报警功能。该系统使用安全可靠、经济实用、扑灭火灾效率高,特别对扑灭初起火灾有很好的功效。当保护范围内某处发生火灾时,环境温度升高,喷头的敏感元件(玻璃)破裂,密封件脱落,自动系统将水直接喷向火灾发生区域,并发出报警信号,以达到报警、灭火、控火的目的。
细水雾灭火系统灭火效率高,同时对环境无影响,是一种新型的灭火技术。它能够替代卤代烷等对环境有破坏的气体灭火系统及现有的会造成水渍损失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易取、廉价的水为灭火剂,对人和环境没有任何危害,必将得到广泛应用。
(四)清洁阻燃技术
目前广泛使用的含卤材料具有优良的阻燃性,但主要起阻燃作用的卤化氢是有毒、腐蚀性的气体,它将被逐渐淘汰,取而代之的是更为清洁、环保的综合性能优化的阻燃技术及其产品。目前阻燃技术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无卤阻燃技术和纳米复合技术。
1、无卤阻燃剂
1)磷系阻燃剂
磷系阻燃剂被加入到高分子材料中,受热时分解生成聚偏磷酸,聚偏磷酸是不易挥发的稳定化合物,在燃烧物表面可形成隔离层。另外,由于聚偏磷酸脱水作用促进碳化,使表面形成碳化膜,从而起到阻燃作用。
2)金属氢氧化物阻燃剂
氢氧化铝和氢氧化镁是无机阻燃剂的主要品种,具有无毒性、低烟等特点。它们因受热分解吸收大量燃烧区的热量,使燃烧物燃烧区的温度降低到燃烧的临界温度之下,导致燃烧物自熄,分解后生成的金属氧化物多数熔点高、热稳定性好,覆盖于燃烧固相表面阻挡热传导和热辐射,从而起到阻燃作用;生成的水受热蒸发进一步吸收潜热降低温度,同时产生大量水蒸气,稀释可燃性气体后也起到阻燃作用。
将氢氧化铝、氢氧化镁超微细化并用有机硅偶联剂或脂肪酸进行表面改性处理,可以使其在树脂中迅速分散成为一体,从而降低火焰的传播速度,使燃烧时生成的烟量、有毒气体量和腐蚀性气体量都相当少,大大地提高了其阻燃抑烟效果。
3)成炭或促进成炭型阻燃剂
成炭型阻燃剂包括添加物本身形成炭化层和添加物促进高聚物形成炭化层两种情况。炭化层减少了可燃挥发分的生成量,具有较低的导热性,减少了可燃挥发分降解产物的产生。聚合物的炭化层的形成与其结构有关系。
(1)膨胀型阻燃剂。膨胀阻燃剂通常由炭源、酸源和发泡源三个部分组分。在火焰和高温作用下,酸源受热放出无机酸,多元醇酯化,进而脱水炭化,反应生成的水蒸气及一些不燃烧气体使炭层膨胀,最终形成一层多微孔的坚韧的炭质泡沫层,生成的炭层可以吸附在熔融、着火的表面,既可阻挡热量和氧气的进入,又可阻挡小分子可燃气体的逸出,有效地阻止了流涎造成的火焰蔓延,从而起到阻燃的目的。
(2)可膨胀石墨。在高温下,可膨胀石墨中的`嵌入层受热易分解,产生的气体使石墨的层间距迅速扩大几十至几百倍。当可膨胀石墨与高聚物混合时,在火焰的作用下,可膨胀石墨能在高聚物的表面形成一坚韧的炭层,从而起到阻燃的目的。
(3)硅系和硼系阻燃剂。目前对填有含硅物质的聚合物可燃性的研究表明,这些含硅物质不论单独作用、与聚合物混合使用还是作为共聚体,都是有发展前途的阻燃剂。在金属氢氧化物存在时,硅胶与有机醇反应生成多种有机硅化物。多羟基聚合物在燃烧过程中与硅胶等添加剂作用,反应结果会使聚合物交联,从而形成si—o—c类型的保护炭层。
2、聚合物/无机物纳米复合材料
纳米复合材料是指将材料中的一个或多个组分以纳米尺寸或分子水平均匀地分散在另一组分的基体中,它的研究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实验证明,因其存在超细的尺寸,所以各种类型的纳米复合材料的性质比其相应的宏观或微米级复合材料均有较大改善,材料的热稳定性和阻燃性能也有较大幅度提高。
某些鳞片状无机物能够碎裂成纳米尺寸的结构微区,其片层间距一般在几到十几埃,它们不仅可以让某些聚合物嵌入到其纳米尺寸的夹层空间中,形成“嵌入纳米复合材料”,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无机夹层甚至还会被聚合物撑开形成长径比很高的单片状无机物,均匀地分散在聚合物基体中,形成“层离纳米复合材料”。国内外对聚合物/层状无机纳米复合材料的研究相当活跃。利用多孔或层状无机化合物的特性,在高聚物中形成纳米复合人工微结构材料,在热分解燃烧过程中可能形成碳及无机盐多层结构,它起到隔热及阻止可燃气体的逸出。这是一种从纳米或分子水平设计上考虑高聚物复合材料的结构,进而提高阻燃性能和力学性能;是一种充满希望的无卤环保型产品。
(五)火灾探测技术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主要包括火灾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两个基本部分,大型的探测报警系统往往还会与自动灭火、烟气控制系统等联动。火灾探测器的基本功能就是对火灾烟气的浓度、温度、火焰(光)和燃烧气体等参量做出有效反应,并通过敏感元件将表征火灾特征的物理量转化为电信号,送到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处理。根据探测火灾参数的不同火灾探测器可分为感温、感烟、感光、气体和复合等类型。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不断有新型火灾探测器问世,如吸气式探测器、光纤火灾探测器、图像式探测器等,它们分别对不同场合的火灾有着灵敏、可靠的反应。
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对火灾探测信号加以处理并做出相应反应的设备,它应具有信号识别、报警、控制、图形显示、事故广播、打印输出及自动检测等功能。火灾报警控制器大体可以分为区域报警控制器和中央报警控制器两种。某一相对独立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可设一台中央报警控制器,每台中央报警控制器可管理若干个区域报警控制器。每个区域报警控制器则用于监控一个报警控制区域,这一监控区域不宜超过一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往往又分为几个火灾探测分区;一个区域控制器一般控制几十个探测器。当探测到的信号超过某一预设定的阈值,即认为发生了火灾,然后将火灾信号转换为可看见或可听到的光声信号,向人们发出火灾警告。
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很快,许多共性和相关的新技术都可应用到火灾探测,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正向着快速、准确、智能化方面发展。在建筑火灾的防治中,应当充分重视新技术的移植和应用。
(六)火场逃生方法
(1)如果身上的衣物由于静电的作用或吸烟不慎而引起火灾时,应迅速将衣服脱下或撕下,或就地滚翻将火压灭,但注意不要滚动太快。一定不要身穿着火衣服跑动。如果有水可迅速用水浇灭,但人体被火烧伤时一定不能用水浇,以防感染。
(2)用毛巾、手帕捂鼻护嘴。因火场烟气具有温度高、毒性大、氧气少、一氧化碳多的特点,人吸人后容易引起呼吸系统烫伤或神经中枢中毒,因此在疏散过程中应采用湿毛巾或手帕捂住嘴和鼻(但毛巾与手帕不要超过六层厚)。注意:不要顺风疏散,应迅速逃到上风处躲避烟火的侵害。由于着火时烟气大多聚集在上部空间,具有向上蔓延快、横向蔓延慢的特点,因此在逃生时不要直立行走,应弯腰或匍匐前进,但石油液化气或城市煤气火灾时不应采用匍匐前进方式。
(3)遮盖护身。将浸湿的棉大衣、棉被、门帘子、毛毯、麻袋等遮盖在身上,确定逃生路线后,以最快的速度直接冲出火场,到达安全地点,但注意捂鼻护口,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4)寻找避难处所。如果走廊或对门、隔壁的火势比较大,无法疏散,可退人一个房间内(如卫生间),将门缝用毛巾、毛毯、棉被、褥子或其他织物封死(为防止受热,可不断往上浇水进行冷却),防止外部火焰及烟气侵入,从而达到抑制火势蔓延速度、延长时间的目的。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避难处所,如到室外阳台、楼房平顶等待救援。
(5)多层楼着火逃生。如果多层楼着火,因楼梯的烟气火势特别猛烈时,可利用房屋的阳台、雨水管、雨篷逃生,也可采用绳索、消防水带,也可用床单撕成条连接代替,但一端应紧拴在牢固的采暖系统管道或散热气片的钩子上(暖气片的钩子)及门窗或其他重物上,再顺着绳索滑下。
(6)被迫跳楼逃生。如无条件采取上述自救办法,而时间又十分紧迫,烟火威胁严重,低层楼可采用被迫跳楼的方法逃生。首先应向地面上抛下一些厚棉被、沙发垫子,以增加缓冲,然后手扶窗台往下滑,以缩小跳楼高度,并保证双脚首先落地。
(7)火场求救方法。当发生火灾时,可在窗口、阳台、阴台、房顶、屋顶或避难层处向外大声呼叫,敲打金属物件、投掷细软物品,夜间可打手电筒、打火机等物品的声响、光亮发出求救信号,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为逃生争得时间。
(8)利用疏散通道逃生。商场等公共建筑都按规定设有室内楼梯、室外楼梯,有的还设有自动扶梯、消防电梯等,发生火灾后,尤其是在初起火灾阶段,这都是逃生的良好通道。在下楼梯时应抓住扶手,以免被人群撞倒。不要乘坐普通电梯逃生,因为发生火灾时停电也时有发生,无法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
(七)电器火灾的防火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1、干粉灭火器
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除可用于上述几类火灾外,还可扑救固体类物质的初起火灾。但它们都不能扑救金属燃烧火灾。
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 m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外挂储压式的,操作者应一手紧握喷枪,另一手提起储气瓶上的开启提环。如果储气瓶的开启是手轮式的,则向逆时针方向旋开,并旋到最高位置,随即提起灭火器。当干粉喷出后,迅速对准火焰的根部扫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内置式储气瓶的或者是储压式的,操作者应先将开启把上的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在使用有喷射软管的灭火器或储压式灭火器时,一手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
干粉灭火器扑救可燃、易燃液体火灾时,应对准火焰要部扫射,如果被扑救的液体火灾呈流淌燃烧时,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使用者应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晃动扫射,使喷射出的干粉流覆盖整个容器开口表面;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使用者仍应继续喷射,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应注意不能将喷嘴直接对准液面喷射,防止喷流的冲击力使可燃液体溅出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如果可燃液体在金属容器中燃烧时间过长,容器的壁温已高于扑救可燃液体的自燃点,此时极易造成灭火后再复燃的现象,若与泡沫类灭火器联用,则灭火效果更佳。
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可燃物火灾时,应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并上下、左右扫射。如条件许可,使用者可提着灭火器沿着燃烧物的四周边走边喷,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2、二氧化碳灭火器
灭火时只要将灭火器提到或扛到火场,在距燃烧物5 m左右处放下灭火器并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只手紧握启闭阀的压把。对没有喷射软管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把喇叭筒往上扳70°—90°。使用时,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线管,防止手被冻伤。灭火时,当可燃液体呈流淌状燃烧时,使用者将二氧化碳灭火剂的喷流由近而远向火焰喷射。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内燃烧时,使用者应将喇叭筒提起,从容器的一侧上部向燃烧的容器中喷射。但不能将二氧化碳射流直接冲击可燃液面,以防止将可燃液体冲出容器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一般由两人操作,使用时两人一起将灭火器推或拉到燃烧处,在离燃烧物10m左右停下,一人快速取下喇叭筒并展开喷射软管后,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人快速按逆时针方向旋动手轮,并开到最大位置。灭火方法与手提式的方法一样。
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在室内窄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3、1211灭火器
使用时,应将手提灭火器的提把或肩扛灭火器带到火场,在距燃烧处5m左右放下灭火器,先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开启把,另一手握在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处。如灭火器无喷射软管,可一手握住开启压把,另一手扶住灭火器底部的底圈部分。先将喷嘴对准燃烧处,用力握紧开启压把,使灭火器喷射。当被扑救可燃烧液体呈现流淌状燃烧时,使用者应对准火焰根部由近而远并左右扫射,向前快速推进,直至火焰全部扑灭。如果可燃液体在容器中燃烧,应对准火焰左右晃动扫射,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喷射流跟着火焰扫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但应注意不能将喷流直接喷射在燃烧液面上,防止灭火剂的冲力将可燃液体冲出容器而扩大火势,造成灭火困难。如果扑救可燃性固体物质的初起火灾时,则将喷流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火焰被扑灭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不让其复燃。1211灭火器使用时不能颠倒,也不能横卧,否则灭火剂不会喷出;另外在室外使用时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
在窄小的室内灭火时,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撤离,因1211灭火剂也有一定的毒性,以防对人体的伤害。
(八)电缆火灾的防火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1、耐火电缆和阻燃电缆
耐火电缆就是在火燃烧条件下仍能在规定的时间(约4h)内保持通电的电缆。在火灾发生期间,它具有发烟量小、烟气毒性低等特点,但电缆价格较贵。阻燃电缆主要特点就是不着火(或着火后延燃仅局限在一定范围内),所以这类电缆适用于有高阻燃要求、防燃、防爆的场合o
2、防火涂料
该涂料的特点是遇火膨胀生成均匀致密的蜂窝状隔热层,有良好的隔热、耐水、耐油性。施工过程中必须隔热火源,每隔8 h涂刷一次,达到400—500g/m2即可,但这种刷涂型防火涂料在电缆密度大、长度长、空间小等场合使用不方便,且耗时耗力、劳动强度大,影响施工工期。
3、防火包带
以1 mm厚防火包带,采取往复各一次的绕包方式缠绕在电缆上,水平布置达到了7层,经模型试验,显示出了有效的阻燃性能。这种材料用于局部防火要求高的地方效果特别好,能以较低费用而达到较好的防火效果。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使用在电缆接头两侧及相邻电缆2—3m长的区段施加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可达到良好的防火要求。
4、防火堵料
sfd—ⅱ、ⅲ型速固防火堵料是一种理想的电缆贯穿孔洞和防火墙的封堵材料,它能有效地阻止电缆火灾穿过。孔洞向邻室蔓延,该堵料其耐火性能甚好,基本不导热,一般封堵厚度7~10cm即可达到耐火阻燃要求。此材料在电缆进墙孔、端子箱孔等孔洞处大量使用,既方便,效果又好。
5、阻火隔墙
用阻火隔墙将电缆隧道、沟道分成若干个阻火段,达到尽可能地缩小事故范围、减少损失的目的。阻火隔墙一般采用软性材料构筑,既便于在已敷好的电缆隧道上堆砌封墙,又可以在运行中轻易地更换电缆。经实验表明,240mm左右厚度的阻火墙显示出了屏障般的有效阻火能力。此外,沿阻火墙两侧电缆上紧邻0.5—1 m范围内添加防火涂料或包带时,可不需设置通道防火门,这样能有效地防止电缆一旦着火时通过门孔穿出火焰和热气流的
危险影响,解决了正常运行中隧道通风与防火的矛盾。
6、耐火隔板
eg85—a、b、c型耐火隔板,应用于封堵电缆贯穿孔洞,作多层电缆层间分隔和各层防火罩,具有优良的特性。
eg85—a型耐火隔板和耐火材料构成的竖井堵层,不仅满足耐火性,且满足承载巡视人员的荷重。
eg85—b型耐火隔板适用于形状各异的小孔洞封堵和做多层电缆层间分隔,但在实际应用中发现强度不高、不能任意切割的缺点。
eg85—c型耐火隔板主要用作电缆防火罩,也可用做多层电缆间隔板,它具有质轻、形薄、强度高、切割打孔方便、耐腐蚀等特点。
(九)电器、电缆火灾的扑救对策
1、电器火灾的扑救对策
1)采取断电措施,防止灭火人员触电
火灾发生时,要尽快通知电力部门切断着火地段电源。在现场切断电源时,应就近将电源开关拉开,或使用绝缘工具切断电源线路。切断低压配电线路时,不要选择同一地点剪断,以防止相互短路;选择断电位置要适当,不要影响灭火工作的进行;不能让不懂电气知识的人员切断电源。
2)掌握带电灭火的安全技术要求
为了争取灭火时间,或因特殊情况不允许断电时,则应进行带电灭火,以减少事故损失,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具,采用二氧化碳、1211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水溶液或泡沫灭火器材。
(2)采用水枪灭火时宜用喷雾水枪,其泄漏电流小,对灭火人员比较安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直流水枪灭火时,水枪的喷头必须用软铜线接地;灭火人员应穿绝缘靴或戴绝缘手套,以防止水柱泄漏电流人体触电。
(3)使用水枪灭火,喷头与带电体110kv时要大于3m、220kv时要大于5m;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机体喷嘴距带电体的距离为10kv时要大于0、4m,35kv时要大于0、6m。
(4)架空线着火,在空中进行灭火时,人体与带电导线断落接地,应立即划定警戒区,不得靠近,需要距离8m外,防止跨步电压触电。
2、电缆火灾的扑救对策
1)切断电源,侦察火情
电缆发生火灾,灭火人员赶到现场,应立即切断其电源,然后按先断上面、再断两边、最后断下部的顺序切断其他电缆的电源。同时,迅速组织火情侦察小组,深入内部查明火灾情况,为采取正确的战术措施提供依据。在侦察中要注意查明各支线上火势情况,以避免在战术措施上出现漏洞。必要时,可由熟悉火灾现场情况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向导,实施侦察。
2)堵截包围,阻止蔓延
电缆发生火灾,有可能向各支线和用电装置单元通路蔓延。在这种情况下,火场指挥员要首先将优势力量部署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面,采取堵截包围的方法,与火势针锋相对,阻止蔓延。同时,将其他灭火力量部署在各支路处,阻止火势继续蔓延。
3)贯彻速战速决的原则,近战灭火
火势控制后或火势较稳定时,须根据现场灭火器材情况,实施近战灭火。在进攻时采取前攻后掩强行推进,抵近射水。同时组织梯队轮番交换,分进合击,及时消灭火灾。
4)防烟、防毒、防触电
进入电缆隧道或主电室等部分扑救火灾时,由于电缆内的浓烟有毒,活动场所有限,且有可能存在残留电压,所以灭火人员须佩戴隔绝式氧气呼吸器,穿戴绝缘手套和橡胶绝缘靴。有条件时最好采用双级离心喷雾水枪,因为使用这种水枪不但可以扩大扑救面积,而且还能够减轻浓烟对扑救人员的影响和减少触电的危险。在扑救过程中,灭火人员的身体各部位要防止与电缆线芯或电缆金属包皮等接触,以防触电。如不能及时切断电源,灭火人员使用喷雾状水的方法扑救时必须保持水压在5kg/cm2以上,人与带电体的距离必须大于3m,并待水雾化正常后,才能喷到起火的带电体上。
5)可采取窒息灭火
电缆发生火灾,如果有条件可将电缆通道口或通风口封堵,采用窒息方法灭火。如果电缆火灾面积较小、发现及时,义务消防人员可以使用1211、co2、干粉等灭火器作为灭火手段扑救火灾,这也是扑灭电缆火灾的关键环节。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4
一、档案室与工作办公室要分设。
二、档案室、计算机室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三、严禁吸烟,不准用明火照明或取暖,不准使用电热器具。
四、保持过道畅通,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过道门厅不得堆放物品。
五、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等要与资料柜保持30公分以上距离。
六、室内要保持清洁,废纸要随时清理,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八、销毁资料按规定进行,禁止在室内用明火销毁资料。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5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局安全工作,维护全局办公秩序,确保局内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全局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受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机关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 、资料等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以防被盗。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机关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大风、暴雨(雪)天,领导上岗值班,对重点部位落实责任,死看死守。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6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公司及员工生命、
财产的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公司每一位员工都有维护公司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防火安全工作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日常事务由综合部归口管理。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各副总任副组长,首席以上人员(含首席)任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集团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负责公司全面的防火安全工作。防火安全的日常事务由综合部负责。
第六条公司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安全责任人。公司的防火安全责任人为总经理;各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人为相应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
(二)、审批公司各部门制定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
(三)、布置公司总体的安全防火工作;
(四)、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五)、扑救、调查处理公司重大的防火安全事故;
(六)、审批公司防火安全培训计划;
(七)、负责公司防火安全制度的落实检查,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八)、负责公司员工的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八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集团、公司防火安全制度;
(二)、根据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制订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报批通过后严格执行;
(三)、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日常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四)、负责本部门员工接受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五)、定期对所管辖区的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六)、发生火警积极扑救,并及时报火警;
(七)、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各部室在工作中,都要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实施细则。
第十条公司所有员工在公司办公区内一律不准吸烟。
第十一条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告诫和劝阻来访客人不要在办公区内吸烟。
第十二条全体员工在公司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热宝、电椅垫、电暖器等用电设备。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区的电脑时,需将电脑电源关闭,下班前需将工作区座位下的电源关闭。
第十三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全体员工必须掌握“三懂三会四能”。
“三懂”是指懂本岗位日常工作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
“三会”是指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报火警119。
“四能”是指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能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第十四条综合部主任要定期公司员工进行消防训练,各部门部主管协助完成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逐级例行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各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在每日下班或交接班前,对所管辖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每周对所管辖区域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各系统的防火责任人每月本系统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大检查。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各级每次例行检查都必须详细记录《防火安全例行检查记录单》,该单一式两份,一份本部门留存,一份报综合部。
第十六条每逢节假日和季节变化、异常天气变化时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对全公司进行一次安全防火、防雷电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以定人、定措施、定时限的方法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公司办公区以及机房等要害部位要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要定位置定人管理,不得损坏、挪位、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公司内严禁明火。
第十九条未经够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准私拉、私改电源线。必需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由集团电工专业人员操作。
第二十条电源、电脑、电视等用电设备以及易燃的设备应指定责任人并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工作地点的易燃、危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妥善保管,非本部门专业工作人员不得动用。
第二十二条库存物资中的易燃、危险品要隔离存放、注意通风散热,实行定位置定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综合部或公安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加有的扑救活动。公司综合部接到报警后要立即集合公司员工进行扑救或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二十四条火灾目击者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第二十五条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必要时通知临近其他单位戒备。
第二十六条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纺织物等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二)、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三)、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四)、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五)、如火焰封住出路,应设法从窗口逃生。
(六)、一旦发生火情,不要乘坐电梯。
第二十七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经济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促进安全工作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第二十八条对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必要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
(二)、超过整改限期尚未完成整改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二、十五、十八、十九条规定的;
(四)、发现火险隐患或火警未能及时报险、报警致使公司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五)、损坏消防器材设备、消防设施或挪作它用的;
(六)、未按规定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
(八)、其他威胁公司防火安全或造成火险、火灾事故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制订,报集团批准后施行。修改或终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检查与考核,日常事务由综合部负责。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施行后,公司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7
一、校长安全生产、防火责任
1、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火负第一责任;
2、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安全法律、法规,开展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防火教育;
3、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并负责落实;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涉及人身安全方面的环境治理整顿,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负责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校舍和运动器械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学校的安全防火管理,防止火灾;
7、制定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人员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支部书记安全生产、防火责任
1、认真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安全消防的方针政策及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及安全防火起保证监督作用,并负有领导责任。
3、负责组织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和消防计划的检查执行情况。
4、加强对党员的安全教育,组织党员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活动。
5、经常参加安全检查,积极会同行政领导及时整改不安全因素。
6、在支部工作中将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评。
三、教学副校长安全生产、防火责任
1、协助校长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安全法律、法规,开展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防火教育;
2、负责组织教导处、年级组长、班主任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课堂教学和课间活动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加强对教师、学生的安全培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经常参加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在年级量化考核工作中将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评。
四、总务副校长安全生产、防火责任
1、协助校长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安全法律、法规,开展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防火教育;
2、制定实施紧急情况疏散计划,并在每学期初进行演练。
3、加强对体育器械、微机室、主控室、财务室、门卫的`管理,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负责对教师和重点部室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经常检查提出消除事故隐患措施和改进意见。
5、负责对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器材设施完好,并负责培训员工会使用消防器材。
五、年级组长安全生产、防火责任
1、年级组长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有关政策、法令及本公司各项制度,对本年级的各项安全管理和防火工作负责。
2、负责对本年级的教师和学生进行法制、安全、防火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3、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年级教师执行安全规定和安全防火情况,对一切违犯安全规定和安全防火现象及时制止。
4、负责将本年级组内发生的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护,提出整改意见。
六、教师安全生产、防火责任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有关政策、法令及本公司各项制度,对本班的各项安全管理和防火工作负责。
2、结合学科、班级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安全意识。
3、上课前清点学生人数,对无故不到者应及时通知班主任或家长,课堂上教师不得中途离开教室。
4、课间要注意观察学生行为动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5、在实验室、微机室、电教室、语音室及教室上课,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防止学生触摸电器及易燃、易爆、有害物品。室外课要做好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8
一、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保障科研生产的顺利完成,保证国家的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加强安全防火工作的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单位的安全防火管理。
二、管理的内容
1、防火工作,人人有责,必须提高防火意识,加强防火警惕性,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
2、对易燃易爆的工作现场和工序,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对消防器材,专用工具等设施,必须有专人负责,不得随意作为他用,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要经常保持良好的状态。消防器材四周不得乱放其他物品,以便能及时拿到消防工具灭火。
4、各生产单位要定期认真组织防火检查,排除隐患。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强调安全防火的管理工作,尤其是重点防火单位。
5、发生火灾时,由当班领导或专人专人统一指挥,统一行动,防止混乱。对不同的起火物质,要采取正确的灭火工具和正确的方法,同时要做好人员的疏散和国家财产的抢救工作。
6、对火灾事故,除积极抢救外,同时要及时的向有关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对火灾事故的'处理,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并做好整改措施。
7、进行易燃易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准备,现场要有专人负责防火工作,消防器材要放在随时便于取用的位置。
8、对违反防火制度,造成火灾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火灾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9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全局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受公安、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机关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以防被盗。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非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机关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大风、暴雨(雪)天,领导上岗值班,对重点部位落实责任,死看死守。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10
一、油库内严禁吸烟,油库周围严禁用火。
二、库内灭火工具不准随意乱动,保持完好状态。
三、要保护好室内外清洁卫生,不准堆放其它易燃物。
四、油库周围不准长时间停放车辆。
五、油库50米内严禁动用烟火。
六、进入油库加油的车辆必须熄火加油。
七、油料员时刻注意安全,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九条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防御境外山火入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第十一条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特殊情况发布命令,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调整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开展森林火险预警、森林火灾监测、林区防雷、人工增雨的科学研究。
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区设置火情瞭望台(塔),开设防火隔离带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素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单位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森林防火的计划烧除规程,实施计划烧除和清除林内可燃物。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开展旅游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防止野外违规用火。
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
(二)烧蜂、烧山狩猎;
(三)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森林防火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护林员履行以下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制止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
(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森林防火任务时,应当佩戴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标志式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统一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方案,在开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项目竣工时通知审核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工程造林或者成片造林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森林防火设施和防火林带与该造林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专用电台。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
在森林防火期,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特点制定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应急值守、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扑救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方案,做好自防自救工作。
第三十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的要求和森林防火发展规划,组建与森林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配备专业装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负责扑救责任区内的森林火灾。
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本地其他应急救援力量组建森林火灾应急扑火队,配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负责初发森林火灾的扑救。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扑火指挥员、专业扑火队和应急扑火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防火扑火物资,保证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全省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接到报告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实行24小时全天执勤、备勤制度。
第三十三条森林火情信息由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归口管理,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省、州(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省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四条扑救森林火灾时应当优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扑火人员安全保障措施。
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调集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参加救援,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三十六条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十七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较大的森林火灾;
(三)威胁居民区(点)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四)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国有林场发生的森林火灾;
(六)城镇面山的森林火灾;
(七)乡、镇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八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督促、指导或者指挥扑救。
(一)国界两侧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三)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的森林火灾;
(五)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六)县级以上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第三十九条开展森林航空消防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航空消防协作机制,负责协调解决地空配合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组织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森林火灾等级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扑火的,扑火期间人员工资、差旅费等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四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行政交界地区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第四十五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12
制氧站、输氧管道属于重点防火保卫部位,为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防火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禁火区的安全生产与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点防火部位所配置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均为消防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条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
第三条严禁在制氧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五条严禁任何机动车辆进站。
第六条制氧站消防道路、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第七条输送压缩、液化气体和液体的管道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八条严格执行动火、用电管理制度。
第九条加强值班、巡检工作,严守岗位,不脱岗、漏岗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用电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电器及保险装置。
第十一条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要做到定时、定期、定人检查,对用电方面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制氧站内严禁用明火或电加热器采暖。
第十三条在禁火区内检修,凡能拆卸下来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物应事先拆下,拿到非禁火区去动火,凡能用其他方法切割连接的尽可能用其他方法代替,避免动火。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动火证办理审批、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制氧站职工当班必须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织品严禁穿着入站。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教育,职工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熟悉所从事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措施及灭火方法。
第十七条新工人要经过防火知识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岗作业,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进行消防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制氧站、输氧管道要划分放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十九条除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外,制氧管线、工艺管道任何检修不能搭接接地回路,乱搭乱割。
第二十条凡在制氧生产区内,严禁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13
一、各科对干部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用电、防火教育,对重点防火部位每季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消防器材要摆放合理位置,操作人员要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三、办公楼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个人物品,办公楼内走廊、楼梯口不准摆放物品,以保证楼梯畅通。
四、不准随地扔烟头、火柴杆,下班前关闭电源。
五、不准私接电源和擅自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电水壶等电器设备,如发现电器故障,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维修。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按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1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预防火灾,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校辖属的行政、教学、科研、校办产业等部门(以下简称单位)均应依照本规定实行安全防火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校、院系(部、处、所、中心)、科室三级管理责任制。
(一)校级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校长(法人代表)确定一名副校长或副书记兼任主任(防火负责人)。责任是: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规、条例。主持校防火委员会工作,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研究全校安全防火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和落实等项工作。
2、负责选择配备防火干部,建立防火工作机构,组织领导各院、系(部、处、所、中心)建立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狠抓三级落实,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组织领导全校防火安全检查,听取防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审定学校年度消防经费预算和消防设备、器材的购置计划及消防经费的开支;审定学校重点防火部位。
(二)院(系)、部(处)、中心)级设立防火领导小组,由各二级单位确定一名副职兼任组长(防火负责人)。责任是:
1、领导本单位的防火工作,贯彻执行上级防火部门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火灾隐患,对解决不了的须及时书面报告校防火办公室。
2、主持本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工作,定期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防火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解决防火责任制的落实和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义务消防分队的学习和演练。
3、对本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及时组织人员扑救。事后要进行分析研究,分清责任,吸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4、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所属楼房,场所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将本单位的防火工作情况经常向主管领导和防火办公室汇报。
(三)科、室级防火负责人,由行政领导兼任。每个实验室、办公室均须设安全员;各学生班设防火安全(治保)员。其主要责任是:
1、积极贯彻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防火情况,及时解决火灾隐患,对于解决不了的,书面报告上一级领导。
2、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火安全意识,掌握防火安全常识,熟悉灭火基本方法,做到人人会报警、个个会灭火。
3、负责检查和保管好配备在本室的各类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得挪做它用。
4、发生火灾,立即报警,积极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
5、积极支持义务消防队员活动,注意发挥安全员在防火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传有关防火规定,对违章用电、用火等情况及时制止并提出批评。
第四条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下设防火办公室(以下简称防火办),设在校保卫处治安科,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的承办部门。具体责任是:
(一)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根据所在地防火安全办公室和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履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和一年两次检查验收工作。
(二)在教职工、学生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对新到校的教职工、学生要及时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对分到防火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组织好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章,防止和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公安消防机关和当地防火委员会检查验收及平时走访中指出的隐患,负责制定限期整改的措施,并将改正情况上报。
(四)、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修保养;严格重点部位防火自动控制系统管理,设专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防火设备和器材完好。
(五)建立防火档案,审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落实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点管理。
(六)建立防火值班、巡逻制度。要求值班巡逻人员身体健壮,责任心强,掌握防火和灭火知识,能够独立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因素。
(七)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义务消防训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的查处工作。
(八)负责与校内各单位和来校承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队、民工队签订防火责任书;按本规定明确各自的防火责任,负责对在防火工作中的功过人员提出奖惩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和校防火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五条明确学校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凡被确认为防火重点部位的,务必按本规定严格管理,明确防火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防火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应急预案。
第六条严格用电、用火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认真遵守《石油大学(北京)用电管理规定》和其他防火规定,一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故障,用后务必切断电源。
(二)严禁私自拆卸公用电器设备和私自改装线路。凡安装大型用电设备,必须取得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同意。凡电器线路发生故障须经科研与设备处或后勤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修理。
(三)严格遵守使用液化气操作规程,对设备、阀门和管线要经常细心检查,发现漏气务必及时修理,以免发生事故。禁止在校内乱堆乱放、任意处理易燃物品,禁止在楼道内、室内燃烧废品。凡在校内燃烧物品,必须报保卫处审批,发给“明火证”后,方可用火。
(四)严格对校内文化娱乐场所及图书馆、实验室、科学会堂、电教中心、计算机房、加油站、液化气站等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严禁烟火,严格执行用电管理规定,严防静电引起火灾事故。
第七条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购买、运输、保管、领取、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分类管理、手续齐全、帐物清楚。
(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库房、料场、实验室等处所严禁烟火和使用60瓦以上灯泡,要安装防爆灯,开关要在室外,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第八条严格对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
(一)消防设备、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龙带)均属专用设备,不准挪作他用。由保卫处治安科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检查维修、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二)全校教职工、学生、家属都有保护消防设备器材完好的责任,发现破坏或偷盗消防设备的严加制止,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掩埋地下消火栓,私自拆卸消防设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校保卫处同意。
第九条奖惩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防火负责人,成绩突出的,在年终总结评比中,推荐为学校或地区防火安全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防火安全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对不按本规定建立或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而发生火灾事故的,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主管人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严重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1、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重不落实,导致发生火灾的。
2、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受到地方消防部门警告的。
3、存在火灾隐患,不向学校防火办报告,或不按防火办及公安消防机关要求采取措施的。
4、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隐报火灾损失,破坏火灾现场的。
第十条校防火办或公安消防机关,一经发现我校随时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产、停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校防火办,依据本规定处罚时,必须开具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印制的处罚单据,罚款统一交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被处罚的单位必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缴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缴纳罚款,每超过一日增加罚款10到30元。
第十三条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于xx年12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防火规章制度15
1、公寓全体工作人员(门卫、管理员)掌握熟悉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掌握一般火灾常识,掌握火警、匪警、学校防火科及公寓中心电话。
2、定期开展消防工作自查并做好详细记录(设专人负责)。
3、每楼门卫在应急时能够迅速打开防火通道门并做好疏散学生的工作。
4、学工部要配合公寓中心做好学生寝室用电管理。
5、严禁在走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防火通道存放物品。
6、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管、酒精炉,并做到人走灯灭。
7、电工、管理人员、安全防火人员要经常巡视,了解学生用电情况,随时检查违章用电并没收电器,通报批评并给予处罚。
8、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中心并提出整改措施。
9、学生寝室不得私接乱接电源电线。
10、更夫要坚持关门后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中心,和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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