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

时间:2025-12-05 00:47:53 制度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实用)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实用)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

  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08:30-12:30

  ,下午13:30-17:30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2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广东拍卖行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第3条公司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带给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务必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带给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补充: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注册信息第3条公司部门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6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带给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10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11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2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13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务必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补充:第14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能够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一样意续延的除外。第16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贴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职责等。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贴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潜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第20条单位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职责,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21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第2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3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第24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第25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6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第27条员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第28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务必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能够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一样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贴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职责等。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4)被劳动教养的;

  (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6)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员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4

  一、凡是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使用的劳动者,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管理。

  二、劳动合同备案登记内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其他劳动者的增减变化情况等。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变更和续签劳动合同后,在30日内必须持劳动合同文本到劳动部门鉴证,通过仲裁工作人员核实后,符合法律法规,才给予鉴证,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职工鉴证名册,以及签订情况表等,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在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岗位、工资、是否在岗等,相关材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且劳动合同文本要与职工花名册核对一致后,劳动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后才备案。

  四、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登记时,应携带己登记备案的.新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花名册,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新签劳动者的花名册;

  (二)到期的劳动合同及劳动者花名册;

  (三)劳动者退休证明;

  (四)劳动者死亡证明。

  五、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登记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登记手续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5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制度,提升生产工作效率,制造一个和睦、有序的`生产环境,生产部特重申以下制度:

  1、早会:车间员工早上7:55之前必需到达车间,并按指定地点排队预备开早会;

  2、用餐时光:各线用餐时光不一,详细见附表;

  3、加班时光:按照时节详细支配;

  4、上班时光须穿厂服,

  5、上班时光穿拖鞋者,

  6、上班时光在车间大声喧哗者,

  7、严禁在车间内吃早餐,

  8、上班时光不能迟到、早退,迟到

  9、上班时光不能任意走动、串岗,如有特别状况需要上厕所或者会客者,并必需向线长说明状况;

  10、请假须有请假条,未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11、上班时光不能有吵架、打架等现象;

  12、上班时光使用移动电话者

  13、上班时光禁止吃零食,

  14、车间内禁止吸烟,

  15、个人工作台面要保持干净,

  16、个人工具、茶杯、清洁工具要按规定放置,

  17、上下班代打卡者,

  18、听从线长分配,不能顶撞线长,

  19、各流水线周转箱不能超出红线,

  20、未排队用餐,餐盘摆放不整齐者,

  21、厂内不准乱扔垃圾,各线长应负起管理监督作用,严格要求线上员工遵守各项制度,对违规者准时予以制止和考核,未举行考核的线长负连带责任,生产部将做不定期的检查。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6

  名目

  第一章总则················3

  其次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导·········3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4

  第四章工作时光与歇息休假········· 6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6

  第六章劳动平安卫生与劳动庇护·······8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8

  第八章嘉奖与惩处·············10

  第九章附则···············1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矩、规则的规定,结合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则制度。

  第2条本规则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别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歇息休假、得到劳动平安卫生庇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该履行完成劳动目标、遵守规则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庇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则制度权等权利。

  其次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导

  第5条公司招用员工采取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别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采取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聘请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普通应该年满18周岁(必需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切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哄骗。录取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公司非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导,按照员工素养和岗位要求,采取职前培训、职业教导或在岗深造培训教导,培养员工的职业骄傲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商定。

  第10条公司对新录取的员工采取试用期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公司招用员工采取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需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光或条件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第13条在本公司延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能够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4条公司与员工商议全都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商议全都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取条件的;

  (2)严峻违背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则制度的;

  (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处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7)法律、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支配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节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商议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强50%,患绝症的增强100%。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彻低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本事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单位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违背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商定,遵从公正、合理的原则。员工违背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取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3)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商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9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隐秘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商定的终止条件浮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规矩、规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3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延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工作时光与歇息休假

  第25条单位采取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42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别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采取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6条员工天天正常上班时光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27条单位按照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商议能够依法延伸日工作时光和支配员工歇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伸工作时光普通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歇息一天。

  第28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支配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支配补休。

  第29条员工的歇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歇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0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强10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赋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强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强产假15天;采取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强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惠证》的增强产假35天,产假期间赋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延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支配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1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凹凸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2条单位采取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打算、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3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4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歇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5条歇息日支配员工加班,医院能够支配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6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托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7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些经济补偿金。

  第38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商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39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0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援助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1条病伤假工资或援助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2条因员工缘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能够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公司规则制度对员工举行处罚的罚款能够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落实,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3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44条有下列状况之一,单位能够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医院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医院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商定的能够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医院规则制度规定能够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规矩、规则规定能够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5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升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强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6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劳动平安卫生与劳动庇护

  第47条公司努力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须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举行检查。

  第48条公司对员工举行生产平安教导和培训,使员工具备须要的平安生产意识,认识公司管理制度和生产平安操作规程,掌控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

  第49条公司采取平安责任制,分管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平安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公司的平安问题负责。

  第50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采取特别劳动庇护,担心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规矩禁止的劳动。法律、规矩、规则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别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1条员工必需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需自己签到,不得托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

  (4)有事、有病必需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需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实(病假应有医生证实),在不得已的状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托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辞职获准后,凭办公室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2条员工必需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公司,必需按规定佩戴胸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听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支配;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则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游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日常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惜公物,当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有意损坏公司财物;

  (7)倡导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省用水、用电、用气,严禁铺张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亲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维护医院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光一到即刻开头工作,下班之后无特殊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光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隐秘。

  第53条员工必需遵守如下平安守则和操作规程:

  (1)要做好设备的保养、修理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设备可平安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设备时,必需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平安及保障人身的平安;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觉有异样状况,操作工应准时告诉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张状况,要立刻实行应急措施,并准时将状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需常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急防止设备,不得有任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修理机器、电器、电线必需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任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急物品必需按规定放置在平安的地方,不得任意乱放;

  (10)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重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急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平安,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嘉奖与惩处

  第54条为增加员工的责任感,鼓舞员工的乐观性和制造性,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果突出的员工采取嘉奖制度。

  嘉奖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5条员工品格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怀公司,听从支配,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赋予通令表扬。

  第56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赋予通令表扬外,另赋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嘉奖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嘉奖:

  (1)对于公司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详细计划,经落实确有成效,能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省物料,或对废料通过具有成效,能提升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救护,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伤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开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进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该赋予嘉奖的。

  第57条为维护正常的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采取惩处制度。

  惩处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58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判教导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其次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托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的;

  (2)无正值理由常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公司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铺张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光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任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对客人服务态度恶劣,给社会造成影响的;

  (12)携带危急物品入公司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任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的;

  (1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判教导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值理由不听从公司正常调动或负责人工作支配的;

  (2)未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4)上班时光打牌、下棋的;

  (5)将单位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6)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0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判教导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取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实,骗取公司录取的;

  (3)、通过工作或职务方便,收受贿赂而使单位利益受损的;

  (4)违背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铺张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有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违背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隐秘,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1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九章附则

  第62条《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制度》为公司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63条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能够与员工先举行平等商议,也能够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能够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64条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同时公司保留修改的权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代表:xx

  职工代表:xx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7

  一、制度目的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内部的管理,在企业内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障制度,制定本《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

  1.确定制度制定的必要性和内容。

  2.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政策规定。

  3.编制制度初稿,并向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和职工代表征求意见。

  4.修改完善制度,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5.制度公布并执行。

  四、制度名称

  本制度名称为《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五、制度目的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障制度,制定本《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六、制度内容

  1.劳动合同

  1.1企业应与每一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2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内容完整、规范,保障双方权益。

  1.3企业应当根据员工情况,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有与现实承揽情况不符、对员工不利的条款。

  1.4企业应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保管。

  2.工时制度

  2.1企业应合法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

  2.2企业应合法合规保障员工的休息。

  2.3企业应制定并公布员工加班管理制度。

  2.4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加班应当按照合法法定程序执行。

  3.薪资福利

  3.1企业应支付合法合规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确保员工薪资按时发放。

  3.2企业应健全福利制度,给予员工应得的.福利待遇。

  3.3企业应提供合法、合规的社会保险,确保员工的权益。

  4.劳动保护

  4.1企业应重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2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制度,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4.3企业应对重污染岗位、高温作业、高空作业等特殊岗位的员工进行特殊保护。

  5.违纪违法责任和处理

  5.1企业应明确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建立完善的纪律管理制度。

  5.2企业应采取适当处罚措施,以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

  5.3对严重违纪行为(如违法、渎职、贪污等)应进行追究法律责任,并采取严格处罚措施。

  七、责任主体

  1、企业领导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保障管理工作。

  3.各部门、岗位、员工应遵守劳动保障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八、执行程序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未能执行本制度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企业领导。

  九、责任追究

  对于超时工作、拖欠工资、不签协议等违反企业的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应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举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举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落实。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帮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托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托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该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取。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接受并协作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的状况举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该注重听取工会组织的看法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从公平、藏匿、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导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赋予嘉奖。

  其次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扬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催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的状况;

  (三)受理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订正和查处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则制度的状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状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状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劳动庇护规定的状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光和歇息休假规定的状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状况;

  (七)用人单位参与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状况;

  (九)法律、规矩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庇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该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隐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能够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详细方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平时巡察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举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需要举行调查处理的,应该准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托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该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引起的大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按照应急预案,快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实行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举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咨询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须要时能够发出调查咨询书;

  (四)实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状况和资料;

  (五)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举行审计;

  (六)法律、规矩规定能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能够当场处理的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订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举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该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展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的调查,应该独自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状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延伸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按照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打算;

  (二)对应该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打算;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觉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该准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打算前,应该听取用

  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打算,应该告诉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次十条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觉,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有延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次十一条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该利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告诉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其次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受侵犯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支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支配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支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支配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伸其工作时光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支配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伸其工作时光或者支配其夜班劳动的;

  (七)支配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举行健康检查的。

  其次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其次十五条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延伸劳动者工作时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赋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根据受侵犯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其次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离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酬劳、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根据对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酬劳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赋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其次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其次十九条用人单位违背《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协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值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举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与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消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打算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背前款规定,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赋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的,依法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规矩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0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0天。试用期期满后,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正式录用的职工,依法享有相关劳动保障权益!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0

  为促进企业发展,顺利完成公司下达各项任务,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统一管理,服从公司领导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任务,努力实现公司计划安排。

  一、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热爱公司,热爱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公司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旷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写请假条,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如有违反按照《考勤制度》处理。

  三、按时上下班,上下班一律打卡,实行一人一卡,考勤卡由本人自打,严禁代打卡,如有发现,扣款20-50元。

  四、工作时间不准聊天、唱歌、看书、会客、玩手机、严禁在产品,材料上坐、躺、踩、踏。

  五、全体员工在工作任务忙时,没有任何理由不加班。

  六、严禁带小孩和外来人员进入车间,严禁擅自动用各类消防器材,严禁酒后上班。

  七、上班必须穿工作服,上班不准穿拖鞋、凉鞋、西装短裤、高跟鞋、赤背、经发现一次扣款20元。

  八、提倡“以厂为家,厂兴我荣”爱护公司财产,每天下班应关闭电源电器、擦洗机器、关好窗户,如违反扣款10-20/次。

  九、公司员工要注意公司形象,个人形象,每天保持工作场地清洁卫生,物料、工具、办公用品等摆放整齐。

  十、生产车间严禁吸烟,发现一次扣款50元,不准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十一、公司全体员工应该相互尊重,讲话文明,待人礼貌,不准骂人。

  十二、全体员工在公司内不准赌博、打架斗殴、盗窃,发现一次扣款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工资全扣,出现事故自己承担。

  十三、公司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文明工作,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调动,必须服从安排。

  十四、对恶意破坏公司财产的,恶意攻击公司管理人员和同事的,连续旷工3天的,开除处理,工资全扣。其它均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处理。

  十五、公司全体员工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如有违反扣款500元并开除。

  十六、以上规章制度希望本公司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1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2.范围、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驻地办各部门和全体监理人员及一、二合同段施工现场。

  2.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驻地办除应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应立即向公司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2.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6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制度

  4.1事故报告级别

  4.1.1无人员受伤、无(或轻微)财产损失为一级;

  4.1.2有人员伤亡或有重大财产损失为二级;

  4.1.3一级事故发生可事后上报,二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

  4.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者及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安全综治办报告,有人员伤亡情况的,拨打急救电话(120.119等)。属于二级事故的,安全综治办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随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4.3发生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属于二级事故的应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项。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2小时内上报省公路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上报。

  4.4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人员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4.2事故的'简要经过。

  4.5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5.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5.3事故的简要经过;

  4.5.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5已经采取的措施;

  4.5.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7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9事故处理

  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的调查、追究及处理。

  4.10安全综治办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单位各类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

  4.11发生安全事故出现瞒报、谎报者,扣除本人当年安全奖;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特别重大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2

  第1条为标准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广东XXX拍卖行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

  第3条公司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括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别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为员工供应劳动和生活条件、爱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治理权、工资奖金安排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公平、民族公平原则,特别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聘请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需年满18周岁),身体安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供应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哄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拘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非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依据员工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育员工的职业骄傲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商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本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从而造就机会给每一位员工有所发展,严格的纪律和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必要的。本手册将公司的员工规范、奖惩规定集一册,希望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以为我们共同的事业取得成功的保证。

  第二条公司信念

  1、热情一以热情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对待客户及同事。

  2、勤勉一对于本职工作应勤恳、努力、负责、恪尽职守,作风诚实。

  3、服从一员工应服从上级主管人员的指示及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4、整洁一员工应时刻注意保持自己良好的职业形象,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与美观。

  第三条生效与解释

  5、本员工手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6、公司的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员工手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应通过布告栏内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公布。

  7、本员工手册印制成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2、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3、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4、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5、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1、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4、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5、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6、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节工资福利

  1、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2、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3、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4、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5、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四节社会保险

  1、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携带危险物品入超市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7)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xx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xx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元以上的;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xxx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xxx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xxx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xxx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xxx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xxx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xxx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xxx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xxx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xxx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xxx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xxx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劳动保障的规章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正常运作,持续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车间固定员工和计件工,本规章统称车间员工。

  第二章员工管理

  第三条按公司每次生产任务规定具体加工工种和工序及时间。如需加班,依生产需要临时通知。

  第四条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如遇赶货,上、下班时间按照车间安排执行。有事要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由厂务管理人员签名,总经理批准并送行政部作考勤依据。

  第五条禁止加工时间内在车间吃饭、嬉戏打闹、吵架打架、私自离岗、脱岗等行为。吸烟要到公司指定的地方。(全面禁!!!)

  第六条作业时间谢绝探访,禁止厂外人士在车间玩耍或滥动车床,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台能由固定之人保操作、其人等禁碰操作)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车间。

  第八条车间严格按照生产计划排产,根据车间设备和人员,精心组织生产。生产工作分工不分家,各个工序流水线需完成车间日常生产任务,并保证质量。

  第九条生产时如果遇到原辅料、包装材料等不符合规定,有权报告上级处理。

  第十条员工领取物料必须通过厂务管理人员开具领物单到仓管处开具出库单,不得私自拿取物料。每个流水工序完工后要将所有多余物料(如:原料、纸箱等)退回仓库,不得遗留在车间工作区内。生产过程中各个流水线工序的员工要将物品、物料有条不紊的摆放,并做好标识,不得混料。有流程卡的产品要跟随流程卡。

  第十一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序和装配方法。否则,造成工伤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在工作前仔细学习作业指导,员工如违反作业规定,不论是故意或失职使公司受损失,应由当事人如数赔偿(管理人员应管理粗心也连带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流程按公司上下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可以随意更改,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错误,应立即停止并通知上级共同研讨改进。

  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内,员工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正确使用公司发放的1

  仪器,设备。不得擅自用非自己岗位的机械设备、检测等工具。对闲置生产用具,应送到指定的区域或交回仓库保管员放置,否则以违规论处。

  第十五条车间员工必须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生产任务,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服从厂务管理人员的安排。

  第十六条车间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岗位应遵守特殊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好、坏物料必须分清楚,必须做上明显标志,不能混料。厂务管理人员、品检人员、设备维修人员必须跟班作业,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员工有责任维护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节约用料,不得随意乱扔物料、工具,掉到地上的元件必须捡起。、

  第十九条操作机器的'人员每日上岗前必须将机器设备及工作岗位清扫干净,保证工序内的工作环境的卫生整洁,工作台面不得杂乱无章,不能堆放产品和废品,生产配件或样品须以明确的标识区分放置。

  第二十条下班时(或作完本工序后)应清理自己的工作范围,操作机电设备的员工应关闭电源,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厂务管理人员应加强现场管理,所有人员随时保证场地整洁、设备完好。生产后的边角废物及公共垃圾须清理到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条不得私自携带公司内任何物品出厂(除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外),若有此行为且经查实者,将予以扣发一个月工资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准恶意破坏公司财产或盗窃行为(不论公物或他人财产),一经发现,无新开除,依照盗窃物价款两倍赔偿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规章制度自20xx年7月11日星期一正式开始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有发现不妥即做适当调整,如有发现不足即做相应补充。

  自制度公布正式执行日起,所有办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以上制度的检查、监督工作由总经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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