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制度15篇【合集】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管理制度1
1. 保障安全:通过规范管理,防止因使用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
2. 提升居住质量:良好的管理能提升房屋的'舒适度和使用寿命。
3. 维护和谐社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邻里纠纷。
4. 促进物业增值:有效的管理有助于保持房屋的良好状态,提高其市场价值。
5. 法律合规:遵守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
房屋管理制度2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一、范围
本协议规定了本单位房屋租赁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单位以及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场所。
二、总则
为落实我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房屋租凭安全管理办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三、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在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州市消防条例》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四、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合同要求;
2、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必须签订安全、防火、治安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内容及应承担的责任;
1、及时传达相关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3、甲方负责将管理区域内的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设施(消防管线、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到与其无关的甲方工作现场;
6、甲方负责对出租区域的安全设施(消防管线)进行检查;
五、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要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
3、乙方动用明火必须经出租方主管部门审核,动火必须符合《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配备消防器材;
4、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消防管线等。甲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6、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7、出租房屋做为居住使用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做为住宿使用;
8、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9、负责承租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制定、执行和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负责本单位管理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材)的设置,并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11、负责将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12、负责开展本单位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13、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施工、生产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生产施工工具、器械的使用安全;
14、必须组织全体生产、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技能教育,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技能;
15、雇用的员工或住宿人员必须按照当地派出所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16、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对甲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17、租赁期间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甲方受到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18、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生产作业。
19、乙方接收租赁标的及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及设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暖气、燃气、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导致责任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管理制度3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app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2)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网络平台的日常运营、页面处理以及信息发布
3)负责推广app,提高app下载量和使用量
4)对app上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并形成报告
5)根据公司的发展及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对app作出适应市场的调整
6)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学习有关网络运营的知识,提高个人素质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8)在规定时间做好周计划表以及周总结表汇总至部门经理处
房屋管理制度4
1.目的:保障房屋本体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善房屋本体使用功能功能。
2.范围:适用于xx家园管理处
3.方法和控制过程
3.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房屋维修计划,因房制宜,对房屋本体修缮所需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满足顾客使用和质量要求。
3.2每月定期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修缮、维修、保养,保持房屋本体正常使功能。
3.3修缮标准应与物业原有建筑风格和标准相适应。
3.4掌握房屋本体建筑完好情况,根据建筑设计用途定期对房屋本体质量进行评估,根据完好情况进行管理,保证房屋本体使用正常。
3.5制订和执行修缮原则、指标、计划,审核修缮方案及工程预决算,有计划对房屋本体进行维护。
3.6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做好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构配件检验制及技术档案制度,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体系。
4.房屋本体修缮的'分类
4.1修缮工程分为小修、中修、大修、翻修、和综合维修工程五类。
4.1.1小修:保持房屋本体原完损等级为目的的预防性养护工程,一般指补漏防水、上下水管道修补、疏通、内外墙、地面抹灰修补等
4.1.2中修:房屋本体小量部位损坏、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须局部维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墙体屋面局部拆除、清洗、粉刷、修补或部位重做面层、楼地面、楼梯等的维修、门窗油漆等。
4.1.3大修:主体结构部位严重损坏、有危险必须进行大型维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对共用设施的拆除改装,如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及对主体专项加固的工程。
4.1.4翻新:指拆除重建。
4.1.5综合维修:指大中小维修工程一次性进行的综合性工程。
房屋管理制度5
为了管理及维护好业主的房屋,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对维修质量及服务态度有更客观地评价,及时找到差距及不足,以便改进维修工作,不断提高管理及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特制定房屋(含水电)维修回访制度如下:
1、各管理处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客户户内的维修情况进行回访。
2、对公共部位一般不要求做回访,但对于房屋大的缺陷(如屋面漏水、外墙开裂等)经维修后,应随时观察效果,由工程主管(或维修班长)定期仔细检查,并在周巡查表中作专项记录。
3、对客户室内的维修,管理员每周对上周的派工单进行回访;日派工单10张以下的.,100%回访;日派工单超过10张的,每日随机抽取10张回访并作记录。回访可以采用上门回访,也可以采用电话回访、对讲回访,采用电话回访时,一定要注明客户的回访电话。
4、服务中心或其他服务人员收到客户对维修后仍存在缺陷的再次投诉时,应填写投访来访记录,并应立即报告管理处办公室,办公室应在24小时内安排特殊回访与返修。
房屋管理制度6
1、引言
在幼儿园中,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幼儿们在安全环境中学习和成长的关键因素之一。幼儿园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涵盖了许多方面,包括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日常维护和检查、应急准备等。本文将深入探讨幼儿园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并提供一些观点和建议。
2、幼儿园房屋安全的重要性
房屋安全是幼儿园教育和管理的基础。幼儿园的建筑结构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以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需规范幼儿进入和离开教室、教学楼等区域的流程。幼儿园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也涉及到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应急预案,以确保幼儿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3、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素
为了确保幼儿园房屋的安全,以下是一些基本的管理要素:
3.1安全规章制度
幼儿园应制定并执行一系列的安全规章制度,明确幼儿行为的标准和限制。这些规章制度可以包括幼儿进出教室的规定、教室使用的规定、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等。幼儿园应确保每位教职员工和家长都了解这些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执行。
3.2建筑结构和装修的安全性
幼儿园的建筑结构和装修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楼梯的扶手高度、楼道宽度等应考虑到幼儿的身高和动作能力。幼儿园应该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筑结构,确保没有任何破损或站立的物品可能导致意外伤害。
3.3安全设备和设施
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以确保幼儿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灭火器、急救箱、安全门等。这些设备应放置在可以被工作人员和教师迅速取得的地方,并确保设备处于工作状态。
3.4日常维护和检查
幼儿园应确保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定期检查电路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维护屋顶的防水、检查门窗的密封性等。教职员工应被授权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潜在的安全问题。
3.5应急准备和应对
幼儿园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适当的演练。这包括定期组织火灾演习、地震逃生演习等,以提高教职员工和幼儿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和安全风险,幼儿园还可以考虑组织其他适应性演习,如疏散演习等。
4、对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观点和建议
对于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我有以下观点和建议:
4.1建立安全意识
幼儿园应该积极培养幼儿的安全意识,如火灾安全、人身安全等。可以通过开展安全教育课程、组织相关活动等方式来实现。幼儿园也可以邀请专业人员给教职员工和家长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整个幼儿园对安全的重视程度。
4.2定期维护和检测
幼儿园应建立定期检测和维护的机制,确保建筑结构和设施的安全性。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年度安全检测,并及时处理检测报告中的问题。幼儿园的教职员工也应定期巡查和维护教室、走廊、门窗等区域,确保没有任何安全隐患。
4.3家长参与
幼儿园应鼓励家长积极参与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可以组织家长参加安全教育活动,提供家庭安全相关的指导和建议。在幼儿进出幼儿园时,幼儿园也应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幼儿的'安全情况。
5、总结
幼儿园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幼儿学习和成长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安全规章制度、确保建筑结构和设施的安全性、定期维护和检测、应急准备和应对等措施,幼儿园可以提高房屋安全管理的水平。家长的参与和安全意识的培养也是确保幼儿园房屋安全的重要因素。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为幼儿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快乐的学习环境。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是保障幼儿学习成长安全的重要因素。以下是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对安全的重视程度的几个措施。
1、增强幼儿园师生的安全意识
幼儿园可以组织定期的安全教育活动,向幼儿灌输安全常识和应对突发事故的方法。在教学活动中引入安全教育内容,让幼儿通过角色扮演、游戏等方式学习与安全相关的知识。幼儿园教职员工也应参加相关的培训,提高个人安全意识和危险认知能力。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包括火灾逃生、地震避险等多个方面。通过模拟真实场景,教职员工和幼儿在紧急情况下如何正确行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反应速度。演练结果也可以作为改进和完善安全措施的依据。
3、建立安全督导机制
幼儿园应设立安全督导岗位,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和巡视。督导员可以深入幼儿园各个区域,检验门窗、栏杆、走廊等设施的安全性,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强调督导员的安全意识培养和专业能力提升,确保安全检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加强与社会环境的合作
幼儿园可以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邀请相关专业人士定期进行安全培训。通过专家的指导和知识普及,幼儿园能更好地了解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提高幼儿园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幼儿园还可以与周边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幼儿园的安全。
5、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家长和社区公布幼儿园的安全状况。建立微信群、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与安全相关的通知和提醒,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和互动交流。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措施,幼儿园可以增强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保障幼儿的学习和成长的安全。家长也应积极参与幼儿园的安全管理,与
幼儿园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快乐的学习环境。
房屋管理制度7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市《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全市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职责的意见>的通知》(安办xxx号)要求,保障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结我镇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发包单位须审验承包单位资料
1、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在未签定承包协议前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拆除公司授权委托书;
(2)、公司简介;
(3)、营业执照;
(4)、公司法人代码证;
(5)、税务登记证;
(6)、房屋拆迁资格证;
(7)、拆迁工程安全许可证,
以上资料复印件须盖公司公章。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上网核实。
2、双方签定同后,必须单独签定安全协议书,承包单位应成立拆除施工现场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所有资料整理报镇安委办审查备案,并交纳60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单位方可施工。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将追究发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承包单位做好拆除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掌握所拆除建筑物的结构,了解水、电、设备、管道情况。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在每次开工前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开工前,先切断现场总电源,现场应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看守,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对于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的拆除,要制定安全预案,要经过消防、安全部门参与审核,经过批准实施拆除工程。
三、加强拆除施工中安全管理
1、拆迁工程必须使用机械拆除,严禁人工拆除。凡安委办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质量格的安全帽,及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每人一次罚款200元,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2、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自上而下依次进行,禁止多层同时拆除。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四、做好拆除作业后的安全工作
1、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按品种、类别堆放在平整的地面上,高度应符安全规定,并留有一定的间距,防止倒塌伤人。拆除的.区域,对电力线路、煤气管道、水管、供热设备管道等再进行一次检查,以防留下隐患,并要设明显标记。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拆除单位要和建筑公司相互衔接好。拆迁现场在全部清理出场料后,再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新的工程建筑。
修订后的《镇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于20xx年8月10日生效,原《镇保障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井政[20xx]38号)废止。
房屋管理制度8
一、报修服务电话,保证有人接听。客户报修时,受理人应对保修单位、地址、报修时间、故障情况、联系电话等作好记录,开出《维修单》,将信息反馈给维修人员。
二、维修班长负责根据紧急程度,派出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对于收费项目,维修人员应出示公司批准的收费标准,并请客户在《维修单》上签字认可维修质量及收费。
三、服务要求
(1)修人员常备维修器材应保持完好,摆放整齐,遇有维修任务时,应准确了解故障情况,作好相应准备工作。
(2)对于客户一般性故障如换灯泡灯罩、换水龙头、插座跳闸、修理门、窗、桌椅、抽水马桶堵水等不会立即造成重大伤害和严重不便的维修,如维修人员人手不足或任务繁忙,可在半小时至一小时内派人上门服务,但需事先致电客户预约或说明情况;如维修部人手够,则应在15分钟内派人上门开展维修。
(3)对于主进线断路跳闸、住户房门反锁关人、漏水等可能严重影响客户正常生产和生活造成较大损失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停下其他工作,在15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抢修。
(4)对于电器火灾、大面积漏水、电梯关人、卡人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和损害的特急性事故,维修人员应当立即在10分钟内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通知保安人员等其他所有予以协助的人员参加抢修。
(5)维修人员在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将维修现场打扫干净,并将《维修单》返至维修班组。
四、根据《维修单》上住户的意见,工程部相关人员负责在两个工作日内对住户不满意维修服务进行回访,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达到住户满意,并将回访处理结果记录在《回访记录表》中。
五、维修人员根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向客户说明收费标准,并于维修单上注明费用明细,维修人员完成维修工作后请客户签名确认并收取相关费用,再将款项交于工程部,最后由工程部交财务部。
六、房屋设施的修缮
1、日常巡查及维修
保安人员负责房屋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有损坏、破损情况记录在《保安巡查记录表》中,并将信息反馈给工程部,由工程部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2、季节性检查、维修
维修人员应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在暴雨季节来临前及暴雨后,组织人员对小区的危险部位针对防风、防雨、防漏、防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以排除不安全因素。
3、定期检查修缮
1)维修班应每月对工程系统进行巡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房屋修缮方案》,报管理处审核后落实实施。
2)工程部负责组织维修班每两年对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依据房屋完损评定等级标准,评定房屋的完损情况,填制《房屋完损情况评价表》,从而针对性的组织维修、修缮事宜。
3)工程部可将自己无能力实施的重大维修或功能改造项目,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实施,根据施工规范检查监督工程质量,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4、房屋修缮资料的归档,工程部须将维修资料分类、汇总、归档,重大维修资料应长期保存,以备查阅检索。
房屋管理制度9
在一个房屋维修管理制度中,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维修责任、维修资金来源、维修程序、维修标准、维修监督、维修记录等。
1. 维修责任:明确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维修责任分工,例如内部维修由业主负责,公共区域维修由物业公司负责。
2. 维修资金来源:规定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业主缴纳的维修基金、临时维修费用等。
3. 维修程序:规定维修流程,包括维修申报、评估、批准、实施、验收等环节。
4. 维修标准:明确维修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确保维修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5. 维修监督:建立维修监督机制,确保维修工作的透明和公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6. 维修记录:做好维修记录,包括维修申报表、维修记录表、维修验收表等,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房屋维修概念
房屋维修是指对房屋内外部的设施、设备或结构进行定期检查、保养、修复或更新的工作,旨在保持房屋的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确保住户的安全和舒适。
1. 定期检查:定期对房屋内外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2. 保养:对房屋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包括清洁、润滑、调整等,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3. 修复:对出现故障或损坏的部件进行修复或更换,保持房屋设施的完好状态。
4. 更新:根据需要对房屋设施进行更新,以适应时代发展和住户需求的变化。
5. 安全和舒适:维修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住户的`安全和舒适,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通过建立健全的房屋维修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房屋维修概念,可以有效管理房屋维修工作,保障住户的利益和生活质量。
房屋管理制度10
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 ,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
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
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缴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及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
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异常波动的要查原因,并及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载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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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当依法纳税。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房管局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配备专职协管员,负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代征相关税费,统计房屋租赁信息,房屋租赁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危险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
第十一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转租的约定;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但不得超过20年。
房屋租赁期届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转租,预租)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人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十六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应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时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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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被委托人应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治安责任。
(二)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督促承租的外地来京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宣传,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七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房屋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由受让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六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末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
第三十七条 楼房地下室(含楼房半地下室)出租作为居住使用的,应当具备上下水,卫生间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且通风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楼房地下室出租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水,电供应应当有保证,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八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当地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第三十九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中规定的准住人数,用途,出租楼房地下室;
(二),定期对出租的楼房地下室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楼房地下室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条 楼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申办有关证照;
(二),不得擅自改变楼房地下室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擅自拆改承租的楼房地下室,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楼房地下室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不得在楼房地下室内生产,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的物品。
第八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成交额;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形式和标准;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
(四)佣金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办理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产权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关手续的办理责任方。
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应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通过指定银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并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伪造,涂改《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对出租人未与公安机关签定《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xx, xx,xx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出租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经规划部门依法检查处理并同意暂时保留使用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的有效期为一年。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仅为本条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赁备案凭证,不作为房屋权属和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市对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房屋管理制度12
小区房屋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1)工程部负责每月对小区房屋与道路、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抽查一次,将结果记录于《房屋建筑设施抽查记录表》内;每年进行一次普查,鉴定房屋完好度、危险点的结果,记录于《房屋完好程度鉴定表》内。
(2)房屋、设备发生异常,及时报告工程部主管,并在主管协同下排除异常。
(3)按《房屋建筑设施抽查记录表》、《房屋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流程(见附录1)》要求进行维修保养,将维修保养情况记录于《房屋设施养护修缮记录表》、《设备维修记录》内。
(4)工程部主管负责房屋、设施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负责零星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委托维修的联系工作。
(5)工程部主管负责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表》,并按巡查情况制订中、大修计划报告,经管理处主任审批后报公司。
(6)因施工、维修、养护作业原因封闭道路和公共设施场所,由工程部提前24小时通知有关业户。
(7)房屋设施修缮一般不超过48小时,若无法修缮解决的重要部位,应将原因、解决方案、解决时间书面上报管理处,限期解决。
(8)工程部主管对日常房屋设施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9)管理处主任负责每月对维修保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房屋管理制度13
1. 维护业主权益:通过制度约束,保障业主得到符合预期的.装修效果,避免因无章可循导致的损失。
2. 提升工程质量:明确标准和流程,有利于提高装修质量,减少返工现象。
3. 防范风险:通过安全管理,降低工地事故风险;环保管理则有助于保护环境,避免法律纠纷。
4. 提高效率:规范化的流程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装修周期,降低运营成本。
5. 增强企业信誉: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提升装修公司的专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房屋管理制度14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利益,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小区内业主在进行房屋出租时,必须在出租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结算相关费用(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必须持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的办理租赁手续。
3、业主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必须具备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并填写,<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暂住人口登记表>。
5、小区出租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及危害物品;不准经营开办网吧、游戏厅、练歌房、餐饮场所等。
6、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本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7、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8、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物业客服中心(或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9、承租人按需时缴纳管理费及物业代收的其它费用,或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缴费方进行交纳。
10、承租人有权享受小区业主的各项物业服务,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11、承租人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12、对违反本规定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房屋管理制度15
房屋公共部位管理制度是物业管理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它旨在确保共有区域的合理使用、维护和管理,以保障业主和住户的权益。这一制度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包括电梯、楼梯、走廊、停车场、绿化区、休闲设施等。
2、公共卫生管理:涉及清洁、垃圾处理、环境卫生等。
3、设施设备维护:涉及公共设施的保养、维修和更新。
4、安全管理:包括消防设施、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等。
5、费用分摊:公共部位产生的费用如何公平分摊给各业主。
6、违规行为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和执行机制。
内容概述:
房屋公共部位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权责划分:明确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2、操作流程:规定公共设施的使用流程,如申请使用、报修等。
3、标准规范:设定各类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标准。
4、监督机制:建立定期检查、评估和反馈的监督机制。
5、法律依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制度执行的法律基础。
6、争议解决:设定纠纷解决途径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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