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01 10:00:40 制度 我要投稿

供应商管理制度集锦[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供应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供应商管理制度集锦[15篇]

供应商管理制度1

  一、目的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采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及设备、零部件等符合相关要求,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

  二、范围适用于对原材料供应商、辅助材料及包装材料供应商、设备零部件等供应商的控制和管理。

  三、职责

  1.责任部门:财物部

  2.相关部门:生产生产技术部、运输部、办公室

  四、程序

  1.材料供应商的评定和管理

  (1)物资采购根据《企业检验采购原材料标准》和生产生产技术部提供的验收标准寻找供应商,初步确定若干个候选供应商。

  (2)物资采购向候选供应商发出需求信息,并要求其提供本企业所需求材料的样品,质量标准有关的技术资料,产品技术说明资料,一书一签,企业有关经营许可资料等信息。由物资采购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应涉及到产品价格、企业规模、商业信誉、供货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

  ⑶物资采购将评审结果填入《合格供方评审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确定为合格供应商,并编入《合格供方名录》中。

  2.合格供应商的管理

  (1)合同签订:企业应与合格供方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中除应有一般的采购信息和标准要求外,还应增加安全管理要求的条款。

  (2)供应商跟踪和验证:物资采购应组织相关部门每三个月对供应商进行一次评价,并填写《合格供方跟踪表》,归入物资采购原材料合格供方档案中。

  ⑶供应商改进对在跟踪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物资采购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4)供应商续用:经考核评价,供应商各方面都达标的,特别是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及售后服务较好的供应商予以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并列为优质供方。

  3.设备供应商的评定和管理

  (1)设备供应商的评定:设备供应商必须是行业内的知名企业,采购设备时,应从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说明、技术参数、价格、售后服务(三包)、安全特点、相关资质等方面进行确认和选择。并在采购前要求其提供以上完备的资料,确认后方可采购。

  五、附件《合格供方评审表》

供应商管理制度2

  1. 建立标准化的供应商选择流程,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 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执行和争议解决,确保合同管理的合规性和效率。

  3. 实施动态的绩效考核,结合供应商的.历史表现和行业趋势,定期调整评价标准,激励供应商持续改进。

  4. 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供应商的风险因素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5. 通过定期的供应商大会、技术交流会等方式,增进供需双方的了解,强化合作关系。

  供应商与承包管理制度的构建和执行,需要企业全面考虑供应链的各个环节,既要确保业务的高效运行,也要注重长期的合作共赢,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供应商管理制度3

  1建立、完善采购制度,做好采购成本控制的基础工作

  采购工作涉及面广,并且主要是和外界打交道,如果企业没有严格的采购制度和程序,不仅采购工作无章可依,还会给采购人员提供暗箱操作的温床。完善采购制度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1建立严格、完善的采购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采购制度,不仅能规范企业的采购活动、提高效率、杜绝部门之间扯皮,还能预防采购人员的不良行为。采购制度应规定物料采购的申请、授权人的批准权限、物料采购的流程、相关部门(特别是财务部门)的责任和关系、各种材料采购的规定和方式、报价和价格审批等。比如,可在采购制度中规定采购的物品要向供应商询价、列表比较、议价,然后选择供应商,并把所选的供应商及其报价填在请购单上;还可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采购须附上三个以上的书面报价等,以供财务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稽核。

  1.2建立供应商档案和准入制度

  对企业的正式供应商要建立档案,供应商档案除有编号、详细联系方式和地址外,还应有付款条款、交货条款、交货期限、品质评级、银行账号等,每一个供应商档案应经严格的审核才能归档。企业的采购必须在已归档的供应商中进行,供应商档案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新,并有专人管理。同时要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重点材料的供应商必须经质检、物料、财务等部门联合考核后才能进入,如有可能要实地到供应商生产地考核。企业要制定严格的考核程序和指标,要对考核的`问题逐一评分,只有达到或超过评分标准者才能成为归档供应商。

  1.3建立价格档案和价格评价体系

  企业采购部门要对所有采购材料建立价格档案,对每一批采购物品的报价,应首先与归档的材料价格进行比较,分析价格差异的原因。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采购的价格不能超过档案中的价格水平,否则要作出详细的说明。对于重点材料的价格,要建立价格评价体系,由公司有关部门组成价格评价组,定期收集有关的供应价格信息,来分析、评价现有的价格水平,并对归档的价格档案进行评价和更新。这种评议视情况可一季度或半年进行一次。

  1.4建立材料的标准采购价格,对采购人员根据工作业绩进行奖惩

  财务部对所重点监控的材料应根据市场的变化和产品标准成本定期定出标准采购价格,促使采购人员积极寻找货源,货比三家,不断地降低采购价格。标准采购价格亦可与价格评价体系结合起来进行,并提出奖惩措施,对完成降低公司采购成本任务的采购人员进行奖励,对没有完成降低采购成本任务的采购人员分析原因,确定对其惩罚的措施。

  2降低材料成本的方法和手段

  (1)通过付款条款的选择降低采购成本。如果企业资金充裕,或者银行利率较低,可采用现金交易或货到付款的方式,这样往往能带来较大的价格折扣。

  (2)把握价格变动的时机。价格会经常随着季节、市场供求情况而变动,因此,采购人员应注意价格变动的规律,把握好采购时机。

  (3)以竞争招标的方式来牵制供应商。对于大宗物料采购,一个有效的方法是实行竞争招标,往往能通过供应商的相互比价,得到底线的价格。

  (4)向制造商直接采购或结成同盟联合订购。向制造商直接订购,可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制造商的技术服务、售后服务会更好。

供应商管理制度4

  为了充分了解和掌握当前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状况,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组织人员对北京航空特种工艺研究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晨光化工研究院、北京钢铁研究总院、中船重工昆明分公司等部分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现状进行了调研。

  当前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已是普遍现象

  开展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是与我国社会发展进步、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变化、市场竞争环境需要多方面密切相关的。

  1、知识产权档案已经是普遍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知识产权档案已经在很多企业中频频亮相,已成为企业档案普遍出现的管理内容。我们在参与调研的各单位中看到,这些单位都已收集、保存了包括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档案,并且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制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已是一个趋势

  我们看到,北京航空特种工艺研究所、平阳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都已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档案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工作流程,以协调、规范本单位知识产权文件收集归档和整理组卷工作。更多的单位表示,准备在适当时候(最好是有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指导前提下)着手制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

  3、市场经济环境有利于开展知识产权档案规范化管理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档案已经在商标侵权、专利维护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方面发挥了作用,由此企业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都比较重视对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重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档案的归档和管理,这就为推动知识产权档案规范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实行企业知识产权档案规范化管理恰逢其时

  通过调查,我们认为,针对企业知识产权活动特点,提出完整的知识产权档案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很有必要。

  1、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国档案事业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开展知识产权档案规范化管理体现了档案事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探索和创新,通过实现知识产权档案规范化管理,可以为我国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推进自主知识产权建设和国际化品牌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为我国实现“制造大国”向“创新强国”的国家发展战略转型提供档案信息的有力保障。

  2、当前企业档案工作的发展与实践,已经提出了对知识产权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实际需求。大量事实表明,企业中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已经不是一个尚处于理论探讨、有待开展的工作,而已经成为目前企业档案管理的一个普遍内容。虽然目前知识产权档案规范化管理在大多数企业处于“整装待发”状态,但是不存在难以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障碍,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档案标准化工作突飞猛进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为知识产权档案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做好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不仅具有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为工作查考保存历史证据、服务于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的意义,而且具有直接参与知识产权管理活动、推动企业档案工作与社会同步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贯彻“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就必须关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环境和国际经济一体化市场环境发展对档案工作发展的新要求。

  知识产权档案规范化管理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在调研工作基础上,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档案规范化管理的一些具体问题急需解决。

  1、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不是“知识产权+档案”的简单叠加,而是其有机融合。因此在研究、开展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时,要让“尊重文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形成特点、维护归档文件的原始记录性”以及“实行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的档案管理原则在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也得到充分体现。

  要想把知识产权管理和档案管理纳入同一管理体系中,就必须把知识产权管理和档案管理两方面的内容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所以我们认为,完全有必要把已经被档案管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有机地纳入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

  2、根据档案事业发展和档案工作需求,把“知识产权档案”列为一个新的一级类目。国家档案局的《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第四条规定:“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设置十个一级类目……有些档案难以归入上述十大类目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一级类目”。所以,我们认为根据《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相关规定和工业科技知识产权活动的特点,应当把知识产权档案作为一个新的企业档案一级类目;在此一级类目下,把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内容划分为专利档案、商标档案、著作权档案以及商业秘密档案4个二级类目进行分类管理。就是说把知识产权档案作为企业档案中和会计档案、审计档案等相似的、独立门类的专业档案来对待。

  3、知识产权档案档号编制形式。档号在档案规范化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而知识产权档案的档号管理有其特殊性,赋予知识产权档案档号时一定要注意体现知识产权活动的特点。为此,可以把档案整理中涉及档号的标准如《档号编制规则》(DA/T13)、《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等融合进去。例如,考虑到企业可能会依照《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条约)的规定,向国外或者其他地区申请专利、利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以及需要区分普通专利和国防专利的需要,在向知识产权档案案卷赋予档号时,在档号中规定了一些专门的特别代码来加以识别,如国防专利档案以“G”、提交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的专利档案以“P”、按照《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的商标档案以“M”予以标识等等。毫无疑问,这种情况在一般的档案档号管理中是十分罕见的,但也是必须的。

供应商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了有效的评价和选择合格供应商,优化公司供应结构,完善公司供应体系,提高供应水平,确保供应商其供货质量、价格、生产交付能力能持续符合公司要求,并能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的需要。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在采购原辅材料、五金配件、机器设备、机械加工、办公用品、维修、工程、劳务、物流运输时开发供应商;对供应商的日常管理考核的工作程序、规范。

  3、职责

  评定小组–供应商资质评定。

  采购部-采集供应商的资料和查证合格供应商的日常管理考核;对供应商的交货能力、价格、售后服务的资质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品环部–参与供应商资质评定、样品验证、供货质量管理及考核。

  4、供应商开发评定

  4.1合格供应商的选定

  4.1.1合格供应商必备条件

  4.1.1.1必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如属特种行业,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相关资质。如有知识产权注册,应注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4.1.1.2必须具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生产营业场所;有必需的行业法规,具有相应的生产、供应交付与服务能力。

  4.1.1.3具备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和检测能力,并同意缴纳质量保证金。

  4.1.1.4供应商必须以“诚信、质量第一”的原则提供产品及服务。

  4.1.2选择原则

  1)采购员在采购物资时应按比质、比价原则。

  2)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有行业应用经验,可以提供相关客户使用案例。

  3)体系建立前已与公司有往来且绩优的`供应商。

  4)公司指定承认的供应商。

  5)若供应商已取得QS9000/ISO9000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合格证书的,则优先考虑。

  6)经以下程序规定评审合格的供应商。

  4.2新供应商评价

  4.2.1采购业务人员对供应商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基本了解后,填写《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

  4.2.2对供应原辅材料的供应商,采购业务人员对供应商情况基本了解后,应组织品环、生产部门人员对供应商进行质量、生产能力现场评估,现场评审一般由采购部、生产部及品环部人员一起进行。

  4.2.3现场评估结束后应组织评审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告知供应商以及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4.2.4现场评估完成后,参与评审的采购、品环、生产等相关人员应根据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在《供应商供货能力评价表》上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对达到合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采购部门将此表及供应商基本情况调查表、供应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其它资料,按照供应商审批程序上报,经领导批准后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单。

  4.2.5对小五金配件、办公用品新供应商评估时,视具体情况可以免除现场评估,但必须核对供应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4.2.6对一次性采购或偶尔采购(同样产品一年采购不超过3次)的非生产常用的材料或配件设备供应商,视具体情况可以免除供应商评估,但必须核对供应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且在做采购呈批时,应在呈批表上注明是“一次性采购”,且将供应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其它相关资料附后。

  5、质量异常的处理

  5.1当发现合格供应商供货质量发生波动时,采购部门应组织品管和技术部门对供应商进行现场工艺技术验证,分析原因,提出改善措施。并由双方书面确认。

  5.2当发生重大质量事造成损失,应按质保金制度向供应商索赔。经评审后整改不力、质量仍不稳定的应予以撤销供应资格。

  6、供应商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

  6.1为规范对供应商的管理,采购部应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及时更新,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采购部门不得向未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里的供应商采购。

  6.2为确保供应商的交货质量、交付期限持续不断满足公司要求,必须强化对供应的日常乌鲁木齐双剑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

  管理工作,采购部负责将供应商的交货状况及服务记录在《供应商供货情况统计表》中,品环部将供应商的交货质量记录在《供应商供货质量合格率统计表》中,作为半年一次的供应商考评依据。

  6.3每半年由采购部组织品环部对供应商的业绩考核一次,考核时间定在当年的6月、12月份,评分标准按照《供应商业绩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四种,考核结果按照公司审批程序批准后生效。

  6.4对评为优秀的供应商应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采购量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供应商终止采购并发出整改通知,整改评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供货。

  6.5未经审核的供应商财务有权不支付货款,并由评定小组对经办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直至辞退。

供应商管理制度6

  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质量。它涉及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估、管理和监控等多个环节,以确保供应商能够持续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内容概述:

  1. 供应商选择标准:明确供应商的基本资质要求,如营业执照、行业认证、财务状况等。

  2. 评估体系:建立详细的`评估指标,涵盖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时间、服务响应速度等方面。

  3.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流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设定违约处理机制。

  4. 绩效监控: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考核,包括定期审计和不定期抽查。

  5. 关系维护: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定期召开供应商大会,鼓励反馈和合作改进。

  6. 风险控制: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供应链的连续性。

  7. 持续改进:推动供应商改进工艺,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供应商管理制度7

  为适应现代商业的发展和需要,加快商品高效、安全的物流运转,及实现一个全面合理仓库管理运作工作,所以特制订以下条例:

  1、仓库内严禁吸烟及携带一切明火和易燃物品进入,对于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入内,商场营业人员领货需开调拨单和主管(营运领班)跟着一起进入,由仓管人员统一查找、配发,仓库内一切工具借用需填借用单。

  2、商场内人员如需进仓必须填写进仓进入单,并且严格服从仓库人员的`合理安排,不得在仓内随意丢弃、损坏、脚踏和试用、试吃商品。

  3、仓库人员必须冷时上班、下班时不得早退(特殊情况有主管或领班安排后方可下班),如有事假、病假需向主管当面请事、病假,并且按公司有关规定出示有关证明、电话,捎假无效。

  4、仓库人员不得在上班时间在仓内聊天、睡觉及偷用、偷吃商品,如有发现,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对于供应商、业务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示,不得随意进入仓内看货、定货、查货,违者将给予50至200元的罚款。

  6、对于供应商及一切来货一定要按公司管理程序及公司规定收货,对于缺订货单、超过订货时间、清单紊乱的给予拒绝收货。(超过订货时间,如公司急缺需报采购领班批示后方可)。

  7、仓库内商品一定摆放整齐、明显,或行或线(特殊商品除外)。

  8、仓库内商品做到无拥挤、堵塞消防通道,破烂随便丢弃现象,商品要做到先进先出,由内到外的程序。

  9、做好“三防”工作,即(防火、防盗、防水)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鼠、防虫工作。

  10、对于打开滞销、变质、发霉、破损商品,根据其程序、数量,及时向采购部或上级领导部门上报处理。

  11、定期不定时经常检查、测试仓库内各种消防系统。

  12、仓库任何人不得偷吃、用、拿商品,如有发现按公司规定论处,情节严重将交司法部门处理。

供应商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应商寻源,优化供应商队伍,规范公司的供应商管理工作,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供应商寻源可通过员工推荐、合作方推荐、集团公共平台、第三方寻源软件、及供应商自荐的方式实现。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参与到供应商寻源以及评估考核的工作当中。

  第三条集团及下属公司分别建立《供应商信息库》,作为招标采购及供应商合作使用的依据。

  第四条对未纳入《供应商信息库》或经审核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所有分子公司。

  第二章

  供应商资格预审

  第六条供应商入库之前,须填写《供应商信息登记表》(附件一),并按照表中要求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第七条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且未有合作过的材料设备、工程类供应商,需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并填写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纸质版作为附件附在《供应商信息登记表》后。

  第八条集团供应商资格审核由集团招采成本中心负责,《供应商信息登记表》及附件留存集团招采成本中心装订成册并归档;项目公司供应商资格审核由项目公司招采部负责,《供应商信息登记表》及附件纸质版留存项目公司招采部,电子档资料提交至集团招采成本中心,以便同步录入集团供方系统。

  第三章

  供应商等级划分

  第九条

  供应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试用、不合格。

  其中优秀、良好、试用等级为合格供应商,可以直接参与投标或予

  以合作;待考察类在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转为“试用”等级或“不合格”等级;“不合格”供应商不允许参与投标及合作。

  供应商资料欠缺,单位情况不明,予以“不合格”;合作后履约评估分数为0-60(不含),予以“不合格”;

  供方商资料齐全,审核及考察通过,予以“试用”;合作后履约评估分数为60-70(不含),予以“试用”;

  已合作,履约评估分数为70-90(不含),予以“良好”;

  已合作,履约评估分数为90-100分,予以“优秀”;

  第十条供应商等级为“试用”及以上的`方可参与投标,其中,供应商等级为“优秀”的享有优先中标的权利,集团战略集中采购优先从“优秀”供应商中选取。

  第四章

  供应商履约评估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类履约评估内容包括:产品价格、供货能力、公司体系、服务、产品质量(使用情况)等。其中产品价格、供货能力、公司体系由招采部进行评估,服务及产品质量(使用情况)由所属项目部进行评估。《材料设备类供应商履约评估表》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工程类履约评估内容包括:施工质量、施工进度、验收情况、价格等。其中施工质量、施工进度、验收情况由所属项目部进行评估,价格由招采部进行评估。《工程类供应商履约评估表》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供应商履约评估每半年一次。具体流程为项目公司招采部负责编制《供应商履约评估表》,由招采部各采购经办人评分,评分完毕后交由项目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由项目部负责人分派具体经办人评分,评分完毕后返还招采部进行汇总评级,评级结果通过文件审批件流程由项目公司招采部负责人、集团招采成本中心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集团招采成本中心对各项目合格供应商进行汇总,并编制《集团X年度合格供应商名录》,《集团X年度合格供应商名录》每年发布一次。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须建立《采购价格信息台账》。在与供方签订合同后须按实填写《采购价格信息台账》,项目公司招采部《采购价格信息台账》每月提交至集团招采成本中心。《采购价格信息台账》见附件四。

  第五章供应商信息库的建立

  第十五条集团及各项目公司分别建立《供应商信息库》,项目公司须及时反馈新增供方信息至集团招采成本中心,所有供应商信息由集团招采成本中心统一管控。

  第十六条集团ERP供应商管理系统由集团招采成本中心新增与管理。

  第十七条供应商信息须包括:类别、供应商等级、单位名称、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公司地址、是否合作、合作项目及涉及金额、履约情况等。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须设立供方信息联络员,负责供方资料审核入库、《供应商信息库》日常维护,新增信息的反馈以及一切与集团《供应商信息库》管理人员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供应商信息库》模板由集团招采成本中心统一下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招采成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供应商管理制度9

  物流供应商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关键一环,旨在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效率。它涵盖了供应商的选择、评估、合同管理、绩效监控、问题解决等多个方面,旨在优化物流服务,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客户满意度。

  内容概述:

  1. 供应商选择:设定明确的供应商资格标准,包括财务状况、技术能力、服务质量、合规记录等。

  2. 评估体系: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供应商的配送准时率、货物破损率、价格竞争力等进行量化考核。

  3. 合同管理:制定详尽的'合同条款,涵盖服务范围、价格、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确保双方权益。

  4. 绩效监控:实时跟踪供应商表现,及时调整策略,对表现不佳的供应商采取警告、整改或更换措施。

  5. 问题解决:设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处理供应商关系中的纠纷,确保问题的快速解决。

  6. 持续改进:推动供应商持续改进,鼓励技术创新和服务升级,提升供应链整体效能。

供应商管理制度10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区、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工商、商检、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国内外先进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行政监督

  第五条积极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有关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第六条本市对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目录的重要产品和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可以实行准产证制度。

  实行准产证制度的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本市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以监督抽查为主,并定期公告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制度。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全市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制、下达。

  区、县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所属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九条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被检验的产品无前款所规定标准的,按该产品明示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

  产品数量达不到国家抽样规定数量的,按市技术监督局规定的抽样原则抽取实物检验。

  第十条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

  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定期对产品质量检查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必须具备必要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市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监督抽查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

  定期检查所需费用,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和定期检查费用包括检验费和检查结果公告费。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和复制有关的发票、凭证、帐册、广告、商务函电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进入生产场地、产品仓库或者存放地;

  (三)封存或者扣押可能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十五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有相应的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有标明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或者准产证的,有许可证或者准产证证号。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十六条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结构复杂的耐用消费品,应当附有安装、使用、维修和保养的说明书。

  第十七条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地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或者分装厂的厂名、厂址。

  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或者销售下列产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失效、变质的产品;

  (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对其售出产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第二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进口产品的进口商追偿。进口产品的进口商有权依法向提供进口产品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二十三条为销售者提供场地、设施或者组织展销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指明瑕疵、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虽能指明,但用户、消费者难以查找的,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行为者提供场地、设施。场地、设施的提供者发现使用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得纵容、庇护。

  第二十四条产品标识的印制者在承印、制作产品标识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不得印制和提供虚假的产品标识,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产品标识。

  第四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技术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诉,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新闻舆论单位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利用舆论工具向用户、消费者介绍产品质量知识,宣传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揭露产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产品已经售出的,责令限期追回,予以没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没收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产品的加工、制作的;

  (二)根据职业要求,能够或者应当辨认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

  (三)国家或者本市有关部门已经公告有关产品不得销售而继续销售的;

  (四)用户、消费者已向销售者反映产品存在或者已经发生危害而继续销售的;

  (五)有其他证据证明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质量证明等质量标志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质量证明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可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涂改生产许可证证号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产品准产证制度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销售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而无产品准产证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转让产品准产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产品准产证;

  (四)伪造、冒用、涂改产品准产证的,收缴其产品准产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未保持企业质量体系或者未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仍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吊销产品准产证。

  第三十五条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收入。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没收产品和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经营者行政处分;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以并处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标识的印制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印制和提供,没收非法印制或者提供的产品和销售收入,可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产品存在瑕疵,但未作说明的,责令改正,可以没收销售收入,并处销售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产品质量检验资格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资料的,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启封或者转移被封存产品的,对单位可以处该产品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该产品的销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场地、设施的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提供场地、设施所取得的非法收入,可以处非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或者因销售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罚款金额在五百元以下,事实清楚,被处罚人无异议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当场处罚。

  第四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市技术监督局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四十八条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生产、销售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产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1998年6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产品准产证制度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二)销售实行产品准产证管理而无产品准产证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转让产品准产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产品准产证;

  “(四)伪造、冒用、涂改产品准产证的,收缴其产品准产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产品价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未保持企业质量体系或者未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仍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吊销产品准产证。”

  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伪造、冒用、涂改生产许可证证号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决定,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市技术监督局决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原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关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处罚”的规定,均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供应商管理制度11

  物流供应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效率,良好的'供应商管理可以减少库存成本,提高订单处理速度,提升客户满意度。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化管理,企业能有效规避供应链风险,确保业务连续性。此外,良好的供应商关系也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形成战略伙伴关系,共同应对市场变化。

供应商管理制度12

  采购基本上每半年就会对供应商进行一次评价,采购员对供应商的考核主要有哪些项目?

  一般来说,采购人员通常从价格、品质、交期交量和配合度(服务)几个方面来考核供应商,并按百分制的形式来计算得分,至于如何配分,各公司可视具体情景自行决定:

  1、价格:

  根据市场同类材料最低价、最高价、平均价、自行估价,然后计算出一个较为标准、合理的价格。

  2、品质:

  批退率:根据某固定时间内(如一个月、一季度、半年、一年)的批退率来判定品质的好坏,如上半年某供应商交货50批次,判退3批次,其批退率=3÷50×100%=6%,批退率越高,证明其品质越差,得分越低。

  平均合格率:根据每次交货的合格率,再计算出某固定时间内合格率的平均值来判定品质的好坏,如1月份某供应商交货3次,其合格率分别为:90%、85%、95%,则其平均合格=(90%+85%+95%)÷3=90%,合格率越高,证明品质越好,得分越高。

  总合格率:根据某固定时间内总的合格率来判定品质的好坏,如某供应商第一季度分5批,共交货10000个,总合格数为9850个,则其合格率=9850÷1000×100%=98.5%,合格率越高,证明品质越好,得分更高。

  3、交期交量:

  交货率=送货数量÷订购数量×100%,交货率越高,得分就越多。

  逾期率:=逾期批数÷交货批数×100%,逾期率越高,得分更少;逾期率越长,扣分越多;逾期造成停工待料,则加重扣分。

  4、配合度(服务):

  配合度上,应配备适当的分数,服务越好,得分越多。

  将以上三项分数相加得出总分,为最终考核评比分数,以此来考核供应商的绩效。供应商评估主要有哪些控制要点?

  通常供应商评估的控制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供应商的安选及选择条件。

  2、供应商的品质保证本事的调查。

  3、供应商的样品品质鉴定。

  4、供应商评估资料及步骤的确定。

  5、供应商评估结论的审核与批准。

  6、合格供应商的'批准。

  7、合格供应商档案的建立。

  8、合格供应商的供货情景定期监督与考核。

  9、根据供应商定期考核情景,进行优胜劣汰或辅导。

  10、监督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置。

  对供应商的控制方法主要有哪些

  对众应商的控制可根据物料采购金额的大小,对供应商进行ABC分类,好分重点、一般、非重点供应商,然后根据不一样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不一样的控制:

  1、派常驻代表。

  2、定期或不定期到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3、设监督点对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进行监督检查。

供应商管理制度13

  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企业至关重要,原因如下:

  1. 保障产品质量:通过严格筛选和管理,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满足企业标准。

  2. 降低成本:有效管理供应商有助于谈判更优惠的价格和条件,降低采购成本。

  3. 提升效率:稳定的供应商关系可以减少中断和延误,提高生产效率。

  4. 风险管理:预防供应链中断,减少因供应商问题导致的.业务损失。

  5. 增强竞争力:优质的供应商有助于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满足客户需求。

供应商管理制度14

  1. 建立供应商数据库:收集和整理潜在供应商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便于选择。

  2. 实施定期评估:设置评估周期,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考核,优胜劣汰。

  3. 强化合同执行:设立专人负责合同执行,确保供应商履行合同条款。

  4. 建立沟通机制:定期召开供应商会议,增进双方理解和合作。

  5. 应用技术辅助:利用库存管理系统,实时跟踪食材消耗,预测需求,减少浪费。

  6. 培训员工:提高员工对供应商管理制度的理解,确保执行到位。

  总结,餐饮供应商管理制度是餐饮业运营的基础,通过严谨的.流程和有效的管理,可以实现食品安全、成本控制和业务稳定性的多重目标。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这一制度,以实现长期的业务发展。

供应商管理制度15

  餐饮供应商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旨在确保食材质量、成本控制和服务水平。它涵盖了供应商的选择、评估、合同管理、供应链监控和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供应商资质审查:对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证书、生产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

  2. 产品质量标准:设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如新鲜度、口感、包装等,供应商需定期提供检验报告。

  3. 价格谈判与合同签订:确定公正的价格体系,并签订包含质量、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合同。

  4. 供应商绩效评估:定期评估供应商的交货准时率、质量合格率、服务态度等因素。

  5. 库存与配送管理:监控库存水平,确保供应商按时、准确配送。

  6. 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应对食材短缺、质量问题等突发情况的预案。

【供应商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供应商的管理制度05-25

供应商管理制度03-11

供应商管理制度09-16

供应商管理制度03-29

供应商评估管理制度08-28

采购及供应商管理制度10-21

供应商安全管理制度09-14

(荐)供应商管理制度06-14

[合集]供应商管理制度06-12

[精品]供应商管理制度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