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5-04-11 07:58:18 制度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

  1、凡从事电气、焊接、起重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由各地区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2、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上班。精心操作,交接班要为接班者创造安全生产良好条件。

  3、机修电工、值班电工必须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厂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任何电气设备或线路在末验电和认为无电以前,一律视为有电,在进行电气工作时,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工作一人监护。在检修前应切断开关,切断后必须在断路器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进出配电室MCC必须关门。

  4、焊工在生产区域或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许可证”由动火执行人随身携带留存,以便检查。动火执行人要认真严格遵守安全操作制度,检查动火器具。动火作业时,投氧气瓶应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应离7米以上,并且有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5、起重吊装工程,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作业,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装吊,禁止超载使用。利用厂房顶挂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可靠,否则不得任意挂接,电动葫芦的钢丝绳必须保持光滑,平时应加强检查,如有断丝必须及时调换,不可冒险操作。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规程进行。

  6、特殊工种要有高度安全责任感,时时刻刻以“三不伤害”为原则从事工作,真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7、定期对电气设备、风、电焊设备、吊装设备进行安全检修、保养,对操作的工具要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确保检修、保养安全作业。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含公司相关方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审核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的申请(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培训计划,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批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

  3.2安环部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复审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4财务部门应保证取证培训、复审培训的经费落实到位。

  3.5人力资源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存在职业禁忌或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应及时向安委会进行报告。

  4、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及相关要求

  4.1特种作业定义与范围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厂区内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0)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4.2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3特种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2)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根据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相关管理规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3)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情节有权扣证12个月,对其进行教育,并将违章作业和事故情况记入其资格证内;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其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进行再教育管理。

  (5)离开本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5.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对违章作业人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安委会扣押“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5)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事先报告安监部门、安委会同意,并报主管副总批准;

  (6)外来人员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安监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特种作业证的管理

  6.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安监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6.2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书面报告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安监部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6.3特种作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各单位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6.4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作出培训计划和体检计划,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体检,合格后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

  6.5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6.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由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调配岗位处理。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所在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

  6.8“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安监部门处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监部门。

  6.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6.10新调入我公司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登记,并同时报安环部登记备案。

  6.11每年由安环部组织,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6.12各部门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年末报下一个年度的培训计划,由安环部汇总并报主管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6.13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复训,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此次复审费用自理);再复审仍不合格或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证件自行作废,不能单独上岗操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6.14安环部应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及档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年审复训计划,及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体检及复审培训。

  7.有关规定

  7.1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7.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7.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4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附则

  8.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依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8.2本制度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8.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2、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批准,方可使用;

  3、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4、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组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各生产队长负责各种爆破工作;

  5、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新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要根据地质结构,在确保周围环境安全的情况下,设计爆破方案,确定爆破参数,即(孔深、孔距、排距、起爆顺序及方向),并负责指导实施,负责爆破质量。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因素,装炮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并清退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11、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12、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道路必须畅通;

  13、所有爆破器材的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不应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14、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15、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6、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哑炮及时清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方可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17、爆破结束后,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18、每次爆破后,都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爆破记录;

  19、进行爆破作业时,由爆破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调动有关人员,对违反本制度和公司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有权进行处罚。

  20、爆破负责人遇到特殊、重大情况时要逐级上报,尤其涉及安全、危及公司利益的问题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21、爆破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爆破理论知识、相互交流学习、总结经验,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2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23、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切实搞好武昆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安全生产,抓好“三类人员”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项目部特制定本制度。

  2、职责

  (1)三类人员的职责

  1)、三类人员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现场施工的安全措施,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督工作,及时纠正和制止施工的违章行为。

  2)、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制止施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作报告。

  3)、三类人员是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是施工人员的保护人,负责施工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与制止违章作业,一旦发现意外,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

  (2)、项目部和施工队的'职责

  1)、项目部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部负责施工人员二级安全教育,定期对外来施工人员现场施工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考核。

  3)、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保障体系,落实责任,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拒绝违章,做到自主管理,保证安全施工。

  (3)、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定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

  2)、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标准的贯彻执行,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定期召开安全管理小组会议和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施工安全管理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积极搞好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

  5)、安全管理人员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生产的批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6)、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7)、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8)、协助单位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相应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下一级的安全教育。

  9)、负责监督和督促本单位所有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

  10)、负责安排并检查项目部安全活动,组织反事故演练。

  11)、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告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

  12)、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资料齐全、实用、规格化。

  3、术语及定义

  (1)、三类人员

  三类人员是指项目经(副)理、总工和专职安全人员。

  4、三类人员的管理

  1)现场核实施工部位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向施工人员交待清楚注意事项。

  (2)施工过程中的监控

  1)安全专职人员必须逐项落实安全措施,发现违章,立即制止施工。

  2)有下列情况之一,安全专职人员必须制止施工,直至整改完毕,必要时报公司领导。

  a)施工人员没有经过安全教育;

  b)安全措施不落实;

  c)施工人员不听劝阻,野蛮施工;

  d)施工人员不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e)施工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

  3)监控纪律

  a)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作业监控人员在施工点无视线障碍物的5米内;

  b)进设备作业,施工单位监控人员在人孔外侧5米范围内,公司监控人员在人孔外侧15米范围内;

  c)动土作业监控人员,在施工点无视线障碍物的5米内;

  d)特、一级用火监控人员在动火点无视线障碍物5米内,二级用火监控人员在动火点无视线障碍物的15米内; e)不得私自离开施工现场。

  f)监控人员不得干与与监护无关的事情,监控过程中必须密切注意施工点周围的情况,一旦发生异常或违章,立即制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排除险情后方可恢复施工。

  g)施工暂停或结束后,按作业要求进行现场检查,不留后患。

  5、施工人员管理

  (1)、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的施工人员必须已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特殊工种上岗证上岗。

  (2)、施工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进出生产装置。

  (3)、施工人员作业必须由技术人员交底,监控人员允许开工后方可进行作业。

  (4)、施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作业监控人员的监督,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作业交底不清楚时应主动找监控人员了解清楚,对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存在疑问时必须拒绝作业,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5)、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持《临时出入证》和《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合格证》方有资格进行施工。

  6、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施工安全,监督包括安全管理人员、监控人员和施工人员等各个岗位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监督监护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2)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施工要员违章统计台帐,并不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规范文明施工。

  (3)项目部负责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负责对施工人员施工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对不按章施工的施工人员有权提请安全管理部对其进行考核、扣罚。

  (4)安全管理人员每天深入施工现场,组织检查施工安全状况,检查用火监控和施工监控情况,检查施工人员三级教育情况,制止、纠正违章并提出考核,督促各个岗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5)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检查监控人员与施工人员,作业前检查由监控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完成,不定期抽查监控人员是否在现场、是否及时制止违章、是否做好记录,杜绝违章。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办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 安全环保办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安全环保办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程序

  4.1 特种作业的范围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压力容器操作;

  高、低压电工。

  4.2 安全环保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安全主任必须建 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4.1 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 安全环保办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 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检验。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分厂、处室、改制公司)。

  第二章 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

一、 锅炉与压力容器

  二、 电梯:货物电梯、人用电梯

  三、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

  四、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电瓶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 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土图)

  (二)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

  (三) 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四) 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五) 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 锅炉型号。

  2、 制造厂名。

  3、 制造年、月。

  4、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5、 额定蒸发量(t / h)。

  6、 设计工作压力( M p a)。

  7、 过热蒸汽温度 (℃)。

  8、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 (℃)及进出口压力(M p a)。对散装进厂的锅炉: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有制造厂打上钢印,注明厂名或代号,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行

  (一) 机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 修理和改造

  (一) 机动部门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锅炉进行技术改造,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

  (三)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应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并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 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改造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压力容器:

  一、 本制度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

  二、 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称压力容器,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登记、建档。并报市主管部门登记。

  ①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②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25升,且Pw×v≥20升?MPa(200升公斤/厘米平方);

  ③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三、 容器的分类

  (一)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

  1、 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2、 易燃或有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

  (二)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

  1、 中压容器

  2、 剧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运容器

  4、 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发热锅炉

  (三) 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 高压、超高压容器

  2、 剧毒介质且pw×v≥0.2m3.Mpa 的低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0.5m3.Mpa 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m3.Mpa 的中压储存容器

  4、 中压发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发热锅炉

  四、 压力容器应有经国家有关部门发给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制造。自制自用须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市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其设计,必须符合(81)劳总锅字7号《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技术要求。

  五、 新进厂的容器质量证明以及安装、定期检验、建档等技术管理工作,应按工厂《关于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劳动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中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六、 安全附件齐全。安全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发给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

  (一) 安全阀合格证上应载明下列各项:

  1、 制造单位、年、月。

  2、 规格、型号。

  3、 公称压力、密封压力、适用介质和温度。

  4、 制造时依据的标准和检验结论。

  5、 制造许可证号。

  (二) 爆破片合格证上应载明下列各项:

  1、 制造单位、年、月。

  2、 规格、材料。

  3、 爆破压力。

  4、 适用介质、温度。

  5、 制造许可证号。

  七、 操作使用:

  (一) 机动部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凭证操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以及动力站运行管理等制度规定。

  (三) 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有定期鉴定合格证明,在鉴定期内使用。

  第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 进厂的起重机械、电梯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 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厂机动部门或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工厂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必须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规程技术要求。并按上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 机动部门、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七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厂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厂内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 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 电瓶车、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八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 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 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 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九条 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 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 厂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厂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 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 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 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动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二条 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三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厂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单位,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章特种设备要求

  第三条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充装操作规程

  第八条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9

  第一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一条油库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要求,参加政府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条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

  第四条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各班组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油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第二章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一条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油库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公司和油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条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三条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四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条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条油库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有明确制度。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条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不应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油库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三条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油库领导批准。

  第四条公司领导每季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油库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六条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油库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他安全活动。

  第四章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一条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油库的有关安全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直属企业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对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0

  一、从事电气、焊接、氧化工艺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特殊工种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年检和培训工作。

  三、员工违章以及重大事故责任者,由所属单位或安全环保部门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进行安全教育。重大事故责任者离岗复工时必须经公司安环部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四、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安全环保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1

  1、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员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3、1电工作业(含发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3、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质化验工);

  3、7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保管员等;

  3、8经国家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1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4、3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市建委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8、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

  10、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一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2

  1认真执行岗位负责制,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章指令。

  2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3要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上岗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4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主张,违反施工程序。出现事故要及时上报,发现隐患要立即组织人员整改,不得拖延。

  5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于违章作业者能及时予以提出。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请项目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我项目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塔式起重机)(含电梯)作业;

  (四)架子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外电梯);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八)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操作工;

  (九)建筑起重机械(塔吊、电梯、吊篮)检测工、维修工;

  (十)桩基操作工;

  (十一)由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山西核发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项目职责

  第七条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山西地方标准、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八条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一条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通知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接受采纳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

  (一)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十八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内部涉及特种作业的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保证生产安全和工作效率。该制度涵盖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考核评估、持证上岗、持续教育等方面。

  内容概述:

  1. 培训内容:明确特种作业的种类,如焊接、高空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等,并确定相应的培训课程和教材。

  2. 培训方式:规定线上学习、实地操作练习、理论讲解和模拟演练等多种培训形式。

  3. 考核评估:设立严格的考核标准,包括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的`考核,确保员工达到作业要求。

  4. 持证上岗:通过考核的员工需取得相关特种作业证书,未经认证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 持续教育:定期进行复训和更新知识,以适应技术发展和安全法规变化。

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5

  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为规范云南瑞土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审定和培训取证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和取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我公司安全生产所涉及的'采、等多个生产工艺流程中,特殊工种就占了一定的比例。为了搞好特殊工种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升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减少和避免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经常和反复的安全培训。为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工作,结合生产需要,对公司的特殊工种培训持证工作做相关规定:

  1、申报程序:

  安全环保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以上的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矿山部及选厂应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送须培训人员名单,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相关部门。

  2、报名须知:

  (1)各单位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定岗定员,避免人员流动,造成持证人员流失。

  (2)已持证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在换证复检至新证书未领取期间上岗的,属于证件有效。

  ⑶已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未领取证件的,属于持证上岗。

  (4)已经报名,尚未参加培训考试的不属于持证上岗。

  3、责任划分:

  (1)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将培训名单报送至人教处,延误人教处工作时间的属于单位行政领导的责任。

  (2)安排未持证的职工上岗操作的属于单位领导的责任。

  ⑶人教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相关部门报送培训名单,错过培训时间的,属于人教处行政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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