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的制度

时间:2025-03-18 07:48:16 制度 我要投稿

(合集)出差的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差的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集)出差的制度

出差的制度1

  一、人员能在当天返回的不视为出差。

  二、出差申请程序及管理办法

  1、申请出差流程:凡营销中心业务员申请出差均需写一份出差计划交于部门主管处并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及计划出差时间及联系电话,部门以下的人员(不含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出差由副总或其授权人批。

  2、出差返回时,需及时书面汇报本次出差效果、工作完成情况和返回时间等,并办好相关的手续。原则上各片区业务人员应坚守岗位。

  3、未接到总部的通知和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回总部。特殊原因需提供事实、证据。各区域主管以定期的形式回总部汇报工作。否则不予报销此出差的.费用,主管人员及财务亦不得审批。

  三、出差报销规定

  加强公司业务人员的出差管理,特对出差报销作如下规定:

  1、差旅总费用包括:旅途交通费、住宿费及其它公司规定能报销的杂费。

  2、旅途交通费包括:各类车票、船票、机票寺交通工具及机场建设费、旅途保险费,必要的行李托运费等均可凭票实报实销。

  四、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据实报销。

  1、按规定的级别乘坐的火车、汽车、豪华大巴、飞机及夜间到达乘坐的市内计程车(只限一次)及特殊情况需乘坐的(特殊情况按第七点规定),均须出具统一的票据。

  2、以上如确属无法提供统一票据的可出具证明单,呈部门主管确认后方可报销。

  3、业务人员出差应扎实提供真实的凭证,如凭证私自涂改和无法辨认的,不予报销。

  4、出差人员乘座交通工具标准:

  飞机火车汽车轮船

  须批准

  硬卧大巴二等

  5、市内交通费,伙食及住宿补贴标准(按以下限额内、按票据实报实销):

  职位项目补贴标准(元天)

  北京、广州、天津、重庆、上海、深圳

  省会及厦门、泉州、宁波、温州、东莞、珠海、中山、苏州、无锡、常州

  其它地区备注

  总部经理级以上

  住宿250  150  120

  伙食40  30  30

  市内交通30  20  20

  区域主管

  住宿150  100  80

  不适用于设立办事处的人员

  伙食20  20  20

  市内交通15  15  15

  业务代表

  住宿80  60  40

  伙食15  15  15

  市内交通15  15  15

  到有租房的办事处的区域出差,原则上需到办事处住宿。同性三人以内一同出差,本着节约原则,只许一个标准间住宿费。

  五、员工出差差旅费应据实核报,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费用不予报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六、出差费用报销流程

  报销人申请→部门主管复核→会计审核→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

  1、报销人申请:需将所有的票据整理好,报部门主管审阅。

  2、部门主管初核:根据报销申请人所提供的先前备案的出差计划表进行了解、调查。

  3、会计审核:会计对出差人员的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定。

  4、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根据会计审定的报销单据的审批。.出差人员凭总经理审批过的报销单据到出纳领款。

  七、本地区驻外人员交通补贴:驻外人员交通费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票据实报实销,业务人员外出需经区域主管同意,报销时需附外出行车票据后注明往返路址,区域主管应认真做好监控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区域主管及当事人按报销单据金额的十倍处罚。

出差的制度2

  为规范公司各项费用支出,提高员工的办事效率,使公司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差的办理程序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书面说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及计划所需资金,经部门经理同意,分管领导批准,最后将出差申请或出差计划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出差。

  2、经批准后的出差人员(只允许部分新来人员)可向公司申请预借差旅费,并应在借款事由中注明出差地点及天数等事项,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借款手续。

  3、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就出差事项完成情况,向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时由财务部结合本办法核对相关的出差记录及费用明细。

  4、出差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差旅费包干标准和有效出差单据,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费用开支报销办法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凡与原出差申请中所注明事项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差旅费补助标准

  1、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伙食、通讯等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2、对差旅费补助实行按出差地区和人员级别分别制定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地区

  级别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及以下

  副总级住宿:200元/人天住宿:1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

  餐补:25元/人天

  话费:按照当月话费的90%给予报销

  经理级住宿:120元/人天住宿:85元/人天

  餐补:25元/人天

  话费:按照当月话费的90%给予报销

  业务推广人员

  一级住宿:3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二级住宿:4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10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级住宿:5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1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四级住宿:60元/人天

  餐补:25元

  全年2400元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五级住宿:70元/人天

  餐补:25元

  全年3600元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3、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7时之间(可乘坐硬卧标准)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购买硬卧车票乘车的不再享受住宿补贴。凡符合乘硬卧标准而实际乘硬座出差(除乘坐动车组和软卧外)出差,按照实际车票报销,住宿、餐补照常享受。

  4、两人及以上人员共同出差的,按照本人出差住宿补贴标准的80%给予报销(原则上由一人集中报销);异性两人同时出差同一目的地,按照每人享受实际住宿补贴标准执行;集体出差人员的相应餐补照常享受。

  5、外出参加会议期间,组会方提供食宿的,相应的公司餐补和住宿补贴不再享受;只提供就餐不提供住宿的会议,出差人员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只提供住宿不提供就餐的会议,出差人员就餐补贴照常享受;食宿均不提供的会议,就餐与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同时,参会期间的会务费必须提供正规的具实报销。

  6、对于公司委派的学习、培训、工作等需要长期驻外的人员,经领导批准据实报销。

  7、外聘顾问或讲课老师出差发生住宿、就餐费用按照正规实报实销;公司技术部市场服务或其它外出出差补贴参照业务推广人员住宿就餐补贴标准执行;所有岗位当天往返,仅享受餐补,一律不享受住宿补贴。

  8、出差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部门经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9、其它特殊人员或特殊岗位出差办理公司业务或其它重要工作,相应的出差报销,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酌情处理。

  三、其它规定

  1、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出差人员须保留完整车(船)票作为报销依据,据实报销。部门经理签字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非出差过程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2、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销时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依照财务管理制度中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3、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目的地为石家庄地区以外的地区)当日往返,餐补按每天25元执行,不享住宿补贴;司机单独出差一天以上并需要住宿的,按每日55元(餐补25元,住宿30元)补贴标准执行。有同车随行人员且职务在市场经理以上岗位的,不再享受住宿补贴;同车随行人员在市场经理以下岗位按照本人出差补贴标准的80%给予报销(原则上由一人集中报销)。司机出差话费补贴按照每月30元执行。

  4、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5、出差借款,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差的制度3

  一、出差审批

  (一)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应至少提前天填写《出差审批单》,根据《出差审批单》内所需填写的事项明确出差事由、地点、时间等,根据公司出差审批权限规定经有权批准人批准后方可出差。若遇到特殊情况需立即出发,无法在出差前提交出差申请审批单的,应该事先口头请示有权批准人批准,在出差回来后个工作日内补报出差审批单,并说明补报原因。

  (二)将审批后的《出差审批单》递交至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公司人事行政部门有权对出差人员的出差事项进行监督,并提出疑问,经查实确需出差的情况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凭《出差审批单》记录员工考勤并按照公司出差费用标准代订往返车、船、飞机票;财务部门凭《出差审批单》及《借款单》(如有)暂支款项。

  (三)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出差手续的,出差时间按旷工论处,并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四)超出出差报销标准而需特批费用的必须事先口头向集团分管副总裁级别

  二、出差审批权限

  (一)分管副总裁、集团总裁直管中心总监及城市区域公司总经理出差由集团总裁或董事长审批,行政人力中心备案;

  (二)集团总部各中心员工(包括中心总监)由分管副总裁审批,行政人力中心复核(无分管副总裁由总裁直接审批);

  (三)各分子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下员工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出差由授权委托人代签)。

  (一)员工按公司岗位级别及出差规定的标准,持有效票据在限额内据实进行报销。

  四、出差天数计算

  出差天数的确定:以车、船、飞机票所载时间为依据,按自然日计算天数。

  五、出差借款审批及标准

  (一)出差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填写的事项进行明确出差事由、时

  间、用款额度,按照《出差审批单》的审批流程办理,财务部门凭《出差审批单》及《借款单》暂支款项;

  (二)出差时间在天及以上(指从离开本公司之日起至回到公司所在城市为止)

  可借支出差借款,天以下不能借支出差借款,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回公司后按照差旅费用报销标准据实报销;

  六、差旅费用报销限额标准

  指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及市内交通费(出差期间在出差目的地城市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地铁等短距离合理交通费,一律在本制度规定标准内报销;凡公司提供车辆的均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不能提供公务车的情况下,员工可据实按标准报销出发地至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用(此费用不在出差补助范围内)。

  指出差目的地城市入住公司签约宾馆或同标准宾馆,到公司有签约宾馆地区出差者,由当地公司行政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出差审批单》统一安排入住签约宾馆,若遇签约宾馆入住满员,则在本制度规定的住宿费用标准内统一安排住宿。

  指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在当地每日发生的吃饭费用。凡驻地公司或主办单位(参加会议、培训等)未提供伙食,员工可据实按标准报销餐饮补助。

  4、出差补助(包括市内交通及餐饮补贴及出差津贴等杂项支出)等。

  (二)根据出差城市不同消费水平划分如下:直辖市:上海、天津、北京、重庆;

  省会城市:石家庄、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海口、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拉萨、南宁、呼和浩特、银川、乌鲁木齐;

  沿海城市:大连、秦皇岛、青岛、烟台、威海、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三亚;

  其他地区:除上述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城市外的其他地区。

  1、员工连续出差满天(含),视同公司派驻外地工作,应当在当地租房,租房标准、市内交通、餐饮补贴及驻外津贴等出差补助费用采用职务级别标准执行。出差补助实行在核定标准内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

  (备注: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交通费超标情况时,集团员工要求请示分管副总裁及行政人力中心批示同意,分子公司员工要求请示总经理批示同意方可发生。)

  3、集团副总裁和区域公司总经理级别及以上的.人员不享受餐补,其他人员按“餐补标准”据实执行;

  4、凡是长期驻外人员在出差所在地租房,根据级别按“住房补贴限额标准”执行;

  5、驻外津贴为公司对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长期驻外而给予的福利,按“驻外津贴

  6、凡是长期驻外人员(不分级别)可享受每月元的洗衣补助,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凭有效票据报销。

  1、短期出差人员即除长期驻外人员界定以外的其他所有出差人员。

  2、员工因公短期出差(天以内),其出差补助实行在核定标准内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其核定标准中包括员工至出差地的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餐饮补贴。短期差旅费标准如下:

  (备注:出差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交通费超标情况时,集团员工要求请示分管副总裁及行政人力中心批示同意,分子公司员工要求请示总经理批示同意方可发生。)

  七、出差期间相关补助标准细则

  (一)集团副总裁、区域公司总经理及以上级别在外地出差期间,如当地有公司,由当地公司安排公务用车,其他级别人员按以上标准在限额内报销市内交通费;凡是驻外人员报销交通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公司交通行车补贴福利(按出差天数计算),如因特殊情况另行审批;凡是出差所在地城市有上下班班车的,副总裁级别以下人员原则上乘坐班车,如因工作原因需要乘坐出租车辆则按“交补标准”据实执行;

  (二)机场往返:总监及以上级别可自主选择交通工具去出发地机场;经理及以下各级员工原则上采用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发地机场(航班时间在早上点之前,晚上点之后出差的员工可报销出租车费,要求乘坐出租车按多人同车原则执行,如因特殊情况另行审批;

  (三)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在限额内按自然日天数(出发时间至返程时间)计算,凭出差当地合法票据总额控制、据实报销。实际差旅费(扣除往返交通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四)工作人员参加会议、讲座、培训或业务活动,会议和活动期间的伙食、住宿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费用从会务费支付的,不得报销住宿、交通及餐饮补助,可报销驻外或出差津贴;如果未统一安排食宿,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单等证明,方可在财务部门按标准报销住宿、交通及餐饮补助。

  (五)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报销时需按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要求,另附招待事项说明和有权审批人书面确认,并不再报销当日餐饮补贴;

  (六)集团经理级(含)以下及区域公司总监级(含)以下员工住宿费用原则上同性两人按一套房计算,住宿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同岗位级别员工出差应按各自享受标准作为本次出差报销的控制标准。

  (七)出差期间,因游览、探亲等非工作需要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包括绕道车票,均由个人自理,并且不得享受期间出差补助。员工出差购买绕道车票,且无特殊原因

  (八)出差期间,员工自行解决住宿的,公司给予其享受住宿限额标准%的补贴;

  (九)一次出差任务经由多地完成的,有关票据须一一对应,出差补助亦按照不同区域标准据实报销。

  八、出差休假

  (一)长期驻外人员执行驻地公司的作息时间。每个月可享受天的带薪探亲假期,

  并报销派出工作地或其他探亲地至派遣驻地往来交通费。若因工作未能享受此假期,可按总部至派遣驻地往来飞机票款的%予以补偿。对个别特殊情况可另行审批。

  (二)短期出差人员在出差过程中,如遇公休日,应以公务为重,继续执行出差任务。但是,如遇出差单位公休日,无法开展工作时,可安排休息。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出差前,应事先与相关单位联系,做好出差计划。出差回来后,可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采取调休方式,一对一补足休息日。

  九、差旅费报销程序

  (一)业务经办人员按规定粘贴需报销发票,填写《差旅费报销单》。

  (二)《差旅费报销单》需按时间顺序填写,不得将出差期内某一项费用合计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单据的张数。

  (三)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申请出差的内容进行报销,不得虚报、重报、多报或将无关单据列入差费报销,如有违反报销规定者,予以倍扣罚。

  (四)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对支出事项的必要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五)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出差事由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出差费用标准进行

  (六)财务部门相关审核人员对票据的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七)员工出差返回公司后,必须周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出差管理制度第1条:总则

  1、为使本公司员工因公出差(公务培训除外),其差旅事宜有章可依,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办事处、分公司因公出差的各级员工,出差涉及事项均须按照本制度执行;

  3、本制度涉及审核批准的事项中,权责部门因故无法实施的,其指定代理人或指定授权人可代理实施,未经明确指定的人员确认无效;

  第2条:出差类型定义:

  1、公出:因公外出且在办公常驻地城市范围内的记为公出;

  2、当日出差:单程60公里以上150公里以内或有条件当日回公司。

  ⑴短途出差之交通费含往返交通费及市区办事交通费。⑵短途出差人员不得在外住宿;

  ⑶当日出差一般情况下须使用公共交通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需要中注明。

  3、远途出差:单程150公里以上且无条件当日回公司的。远途出差期间应合理选择交通工具,国内每日交通费用应控制在50元(非长途)以内,超标部分应在出差报告单中注明。国外每日交通费用凭乘车凭证实支。

  4、出差人员的交通工具应以利用轨道交通(优先动车二等座,若无座可向直属领导申请高铁二等座)、长途巴士为原则;但因目的地较远等特殊原因由行政总监核准后方可利用航空交通工具。

  第3条:出差签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出差

  1、出差人员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出差申请,并于旺财考勤上填写出差申请,核准后方可执行;

  二、公司指派出差

  1、即由公司权责部门根据业务及其他工作需要,指派其单位涉及岗位人员出差;

  2、被指派人出差须于旺财考勤上做出差申请,并按照本制度执行出差费用申请、核销事项;

  三、其他规定

  1、员工出差时限由审批权责部门或指派人员视情况需要事先予以核定;

  2、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通讯方式请示并经批准,出差后补办手续;

  3、所有出差员工须在旺财考勤明确出差具体地址;

  4、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须报请其所属权责部门审核批准;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须及时通知权责部门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证明;经其调查确实后批准另给付出差旅费。

  第4条:出差费用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出差时间核算:

  1、出差当日离开常驻办公地6小时以上按1天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天算;

  2、出差期间14:00以前(含)到达常驻办公地按半天计算;

  3、出差期间14:00以后到达常驻办公地按全天计算;

  4、此处涉及的时间以飞机、车船票等起/至时间提前/滞后2小时为准。

  二、出差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5条:出差费用预支、核销程序

  一、出差费用支付方式

  1、出差人员先行垫付出差费用,出差完毕后凭相关票据进行核销;

  二、出差费用核销程序㈠核销规定

  1、住宿费用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由对方接待或公司安排的餐饮费、交通费、交际费不得重复报支。

  2、业务招待费用额度由总经理或coo核准,未经核准费用自理。

  3、所有报销项目均需凭发票等票据报销;不得虚报、冒领,上述情形一经查出,除追回报销款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4、当日出差者不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未经核准出差时间超过审批时间的,停留期间的涉及补贴、交通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核准后经总经理予以全额报销。

  6、本制度中涉及报销的费用,如遇特殊情况超支须提交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7、若出差住宿费相关凭证丢失,须由该酒店把原来开具的发票另一联复印加盖财务专用章则可进行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8、员工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报支加班费;节假日出差的,经其所属权责部门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复核后,可酌情安排调休。

  ㈡核销程序

  1、员工在出差结束后应尽量于一个月内完成差旅费的报销工作。

  (1)填好《报销单》的所有明细,出差人员签字后,呈报核决权限逐级核准:

  A:部门负责人出差报销单据须经公司总经理核准;

  B:部门负责人以下出差须报部门负责人确认,总经理审批;

  2、财务复核程序

  (1)财务单位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复核单据的规范情况,包括“出差申请单”、票据的张贴、金额核实、权责部门核准签字、报销时间等;

  (2)经复核确认后,予以办理涉及人员的出差费用报销事项;

  3、出差人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差旅费支出、报销说明:

  (1)出差小组中须指定专人管理所有人员差旅费的支出、报销工作,其他人员仍须签字证明;

  (2)《报销单》中的报销金额由报销人根据“出差费用标准”中的标准分发补贴金额;

  (3)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中,如有《公司出差费用标准》未包含的支出项,由出差人员平均分摊自行承担,特殊情况报总经理批准按批复报销;

  4、所有员工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均列入各部门预算项目中; 5、预支款及报销原则为: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6条: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的拟定、修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报公司决策层共同商议后执行,修改后亦同。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7条:附表

出差的制度4

  1. 本地出差补助标准:因企业业务需要去外地,不能在当日返回而在外地住宿者视为异地出差。异地出差补助天数按到达本市的日期减去离开本市交通票据日期的实际天数计算。在此期间发生的顺路回家探亲不包括在内。因企业需要在本地办理业务(6小时以上),或虽然去外地出差介在当日内往返,视为本地出差,本地出差补助午餐和晚餐费用,合计不应超过30元。

  2. 异地一般出差补助标准如下表所示:(由矿方提供住宿的另计) 表1

  3. 说明:交通工具标准为各级员工使用的最高标准,不得超标准使用,否则超标准部分的费用由本人承担。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可享受飞机经济仓的员工应可能以火车(汽车)为交通工具,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须事先请示企业总经理批准,并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各级员工因公出差的长途交通费实报实销。从企业到车站,机场及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实报实销,其他均含在住宿、膳食费里。

  4. 因公出差人员凭往返交通票据、住宿费和膳食费凭证,可按出差天数领取出差补助,按出差费用清单配合票据作为报销依据。

  5.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出差,在企业车辆闲置可由行政部门安排车辆接送,如无法安排,可乘坐出租车前往机场、车站,车费实报实销;企业其他人员一律本人选择交通工具前往。

  6. 通信费用等各项费用,均计算在出差费用中。

  7. 在异地出差时,原则是要求出差地方公司安排住宿,确有困难向公司说明情况后,按实际情况执行。异地出差补助标准经总经理批准后,可按当地的物价水平进行调整,但幅度不能超过50%,若遇特殊情况,实付费用超过了补助标准,当事人要写明理由,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8. 矿山施工出差:考虑异地矿山施工困难,如果矿方提供食宿,可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包干,如遇节假日,可用于以后换休,不计加班,换休需提前写换休条,经经理同意后换休。如矿山不提供食宿期间,本着节约出差费用。多人出差应统一安排食宿,其余按表1执行,9. 企业员工出差需要填写出差任务单。出差任务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向财务部借款。借款金额可按出差预算的1.1~1.3倍,出差人员应提前一天将借款单填好并通知财务部,因未提前通知财务而未能及时借到差旅费者,自行负责垫付。

  10. 企业员工必须在出差返回企业所在地的.3日内(不含法定假日)报销出差费用,逾期未报销者,按每日1%的滞纳金从应报销差旅费总额中扣除。(滞纳金=1%×借支差旅费)

  11. 企业视各级人员出差时间的长短及抵达本市时间规定出差人返回企业所在地之日起可以休息的时间,具体如下。

  12. 出差人员向财务部领取差旅费报销单,按报销单要求进行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相关凭证贴在与差旅费报销单大小一致的纸上,经出纳核对,再由总经理签字后,由财务部门报销。在进行报销时,就出示出差派遣单,施工报告,验收单,后交予综合部保管。财务方能给予报销。

  13. 本制度经总经理核准,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尽之处,经商议后及时变更。

出差的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差管理流程、加强出差预算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参照本公司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

  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实。

  第四条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1、当日出差

  出差当日可能往返,一般由部门经理核准。

  2、远途出差

  由部门经理核准,报主管副总审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五条交通工具的选择标准

  (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采用汽车出行,一般火车超过六个小时可以选择卧铺出行,特殊情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第三章出差借款与报销

  第六条费用预算

  坚持“先预算后开支”的费用控制制度。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费用进行预算,做出年计划、月计划,报财务部及总经理审批,并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超支,原则上不支出计划费用。第七条借款

  (1)借款的首要原则是“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2)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借大笔现金时,应提前向财务预约,并有总经理审批;

  (3)借款要及时清还,公务结束后3日内到财务部结算还款。无正当理由过期不结算者,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扣清为止。

  (4)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工资挂钩,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

  借款金额原则上限制为:普通职员借款金额在1000~20xx元,主管级以上员工金额在1000~3000以内,特殊用途超过5000元等特大金额应上报到主管副总标明原因审批。

  第八条报销

  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按财务规范粘贴“报销单”→部门主管或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核实→总经理审批→财务领款报销。

  第四章差旅管理

  第九条出差申请与报告

  (1)出差之前必须提交出差申请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行政部据此安排差旅、住宿等事宜(见行政出差申请表)。

  (2)将出差申请表送人力资源部留存、记录考勤。

  (3)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的,应打电话向公司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4)员工出差完毕后应立即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含出差回来当天)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5)员工出差后,必须每日下午4点前向主管汇报工作,并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报总经理审阅。 (6)出差结束后,应于3日之内提交出差报告,并到财务部费用报销。

  (7)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将不予报销,并按旷工处理。第十条费用标准及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公司工作人员出差,按以上规定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同性别两人同行出差,公司要求住一个房间,以节省差旅费开支。

  业务人员施工监理期间每日补住50元,电话补助10元。

  出差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公司行政、财务部、市场部等中层管理人员出差,住宿费凭票据报销,标准按以上各级别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到地市级、县市级地区出差,当日完成工作能够返回的分别综合补助50元,能够当天返回的,须当天返回,特殊情况需相关领导批准。

  工作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外出参加公司的参展(培训)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无任何安排情况,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出差补贴标准

  (1)员工在出差当天的9:00前出发、17:00后返回公司的,可享受一天的出差补贴,否则不予计算出差补贴。

  (2)远途出差者,计算出差补贴一般采取“去头留尾”的原则。例如,9号出差12号返回者,给予3天的出差补贴;

  (3)出差补贴的标准根据员工的职位级别另行确定。

  (4)出差期间不得另外报支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出差属业务特殊范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下属与上级一起出差时,下属将扣除住宿补贴。

  第十三条餐费、住宿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经总经理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

  第六章:附表

  表1、出差审批单、出差审批单

  表2、出差报告单

出差的制度6

  本公司员工因公务需要,受命出差、学习依照本制度之规定办理。

  2出差办理程序:

  →因办理公事出差需向经理申请并批准同意,开会或培训由公司经理直接授命。

  →确定出差日期、所需时间、返回时间,填写《出差登记表》,经经理签字后,报综合部主管存档,如出差时间超过1周,经经理同意可据此单到财务处借支差旅费;

  2.1若有借支差旅费的情况,出差人员返回后须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最迟不得超过一周(特殊情况除外),否则财务将在次月本人工资中扣除所借款项。

  2.2如未照此程序办理,产生的费用一律自理。

  3差旅费的报销:

  3.1凡出差(出县域)员工均实行“出差补助包干”的办法。出差补助凭票(特指住宿发票)按60元/天计算,当天返回者补助20元/天。如不能提供相应票据的,只能报销出差补助。

  3.2接待单位承担全部费用的(食宿或交通费用),不再享受补助。

  3.3接待单位只承担部分的`(食宿或交通费用),按公司规定报销费用。

  3.4凡出差到镇乡的员工,若当日中午不能返回公司,则可按5元/天的标准报销误餐补助。若当日中午能返回者,反之,则无误餐补助。

  3.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出差登记表

  出差部门:

  填表时间:

  出差人员

  出差地点

  出差时间

  时长事由

  经理审批

  综合部主管

  出差登记表

  出差部门:

  填表时间:

  出差人员

  出差地点

  出差时间

  时长事由

  经理审批

  综合部主管

出差的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统一、规范员工出差流程管理,明确出差费用预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员工。

  第二章员工出差管理方法

  第三条公司员工出差分为:省内出差、省外出差。

  第四条出差人员须在出差前三个工作日填写《出差登记表》,若因特别缘由无法提前填写的,须在到达出差目的地开展工作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填,出差结束后须在返回工作岗位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际出差结束时间的填写。

  第五条员工出差时间达到三个工作日以上,须办理交接工作,在出差前一个工作日填写好《工作交接表》提交至办公室主任处。

  第六条出差期间的休息日(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如需加班也必需打卡,若因个人缘由未打卡,加班视为无效,不予发放出差补贴;若因工作缘由或者其它不行预见性的缘由无法打卡,出差地考勤负责人需要准时跟相关上级主管确认其加班事宜。

  第七条出差员工在生活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报销过程中应实报实销,不得损公肥私,牟取私利。

  第三章生活费管理规定

  第九条员工出差前可向公司借支生活费,以保障出差基本生活。

  省内出差可向公司借支生活费的限额为500元,省外出差可向公司借支生活费的限额为1000元。

  第十条出差人员如需借支生活费,须在出差前三个工作日填写的《出差登记表》中填写借支金额,经部门领导审核后,出纳人员确认审批结果,办理费用借支手续即可。

  第十一条出差需借大笔现金时,须在出差前三个工作日向财务部申请;大额开支,应按银行的有关规定用支票支付。

  第十二条员工出差结束后须在返回工作岗位的三个工作日内,持生活费有效凭证(国家认定的统一发票)到财务部办理生活费报销手续。

  第四章交通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员工出差交通工具的使用须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执行者,超标准部分将自行担当。出差员工交通工具的使用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使用规定

  火车乘坐规定

  1、动身地与到达地相隔400公里以上;

  2、员工出差启程时间在晚上八时至次日早上七时之间且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

  3、员工出差连续乘车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的;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中任一个皆可乘坐卧铺票,不符合者皆买坐票。

  注:火车票统一由公司支配购买,若有特别状况无法购买卧铺票,则须听从公司其他支配。

  汽车乘坐规定

  1、动身地与到达地相隔400公里以上;

  2、员工出差启程时间在晚上八时至次日早上七时之间且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

  3、员工出差连续乘车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的;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中任一个皆可购买卧铺票,不符合者皆买坐票。

  注:汽车票统一由公司支配购买,若有特别状况无法购买卧铺票,则须听从公司其他支配。

  飞机乘坐规定

  经理级员工省外出差可乘坐飞机,其他级别员工出差一般不行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且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注:飞机票统一由公司支配购买。

  其它状况

  员工在出差地处理事务主要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可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上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出租车。

  第十四条出差员工在出差前,至少需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办公室主任出差目的地,以便办公室主任有足够时间去订购车/机票,出差前一个工作日到办公室主任处领取车/机票。

  第十五条交通费报销规定

  (一)员工出差结束后须在回到工作岗位的三个工作日内,持交通费有效凭证(国家认定的统一发票)到财务部办理交通费用报销手续,若因个人缘由延误报销,公司将不予受理报销事宜,全部交通费用员工自行担当。

  (二)符合购买火车卧铺票的条件而无法购买火车卧铺票的员工,除凭车票报销车费外,乘坐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员工,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软(硬)席坐位票价的60%发给补助;乘坐特快列车的员工,按特快列车软(硬)席坐位票价的50%发给补助;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员工,分别按其软(硬)席座位票价的30%发给补助。

  (三)符合购买汽车卧铺票的条件而无法购买汽车卧铺票的员工,除凭车票报销车费外,乘坐慢车班次的员工,按慢车坐票票价的60%发给补助;乘坐直达快班的员工,按直达快班坐票票价的50%发给补助。

  (四)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出差员工须马上向上级领导上报申请;因病或其他不行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出差员工须准时上报上级领导并在出差结束后回到工作岗位后一个工作日内供应相关证明。

  第五章住宿费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全国各类城市等级划分标准:

  全国各类城市分类

  类别

  城市

  A类(特大型城市)

  上海、北京、广州、深圳

  B类(大型城市)

  重庆、天津、杭州、南京、哈尔滨

  C类(中大型城市)

  武汉、沈阳、济南、长春、石家庄、长沙、成都、西安、昆明、郑州、福州、南昌、南宁、合肥、乌鲁木齐、大连、青岛

  D类(中型城市)

  柳州、太原、呼和浩特、贵阳、兰州、海口、宁波、温州、厦门、珠海、中山、东莞、台州、泉州、汕头、无锡、苏州、徐州、湖州、湛江、烟台、淄博、潍坊、济宁、唐山、保定、大同、吉林、鞍山、齐齐哈尔、包头、株洲、常德、洛阳、宜昌、绵阳、襄樊、荆州、南阳

  E类(小型城市)

  除以上城市外的其他边远小型城市及地区,在此不一一列举

  第十七条员工出差的住宿标准须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执行者,超标准部分将自行担当,住宿费用标准见下表:

  第十八条出差员工住宿管理规定

  (一)总裁、总经理住宿标准为三星级酒店标准套房,环境优

  雅须带有会客室,所在区域交通便利且便于停车。

  (二)副总经理、总监住宿标准为三星级酒店标准间。

  (三)经理级住宿标准为一般商务酒店。

  (四)各区办公室主任可依据实际需要与当地商务酒店签定长期合作协议。

  (五)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员工出差时,除男女有别可分开住宿外,无特别状况不行独自开房住宿;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岗位级别员工同住一间房间时,以岗位级别高的员工住宿费用可报销额度作为标准,不累加住宿人员可报销额度。

  第十九条住宿费用报销规定

  (一)员工出差结束后回到工作岗位的三个工作日内,持住宿费有效凭证(国家认定的统一发票)到财务部办理住宿费用报销手续,若因个人缘由延误报销,公司将不予受理报销事宜,全部住宿费用员工自行担当。

  (二)出差员工住在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出差人员外出期间生病,确需住院治疗,应马上向上级领导申请休假,住院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享有出差补贴。

  第六章补贴规定管理方法

  第二十条出差员工在启程日的0:00分—24:00分任何一时刻动身皆可享有出差补贴,出差返回到派出地的当天不享有出差补贴。

  第二十一条出差补贴费随当月工资一起发放,享有出差补贴的天数要扣除出差期间休假的天数;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只享有出差补贴,不同时享有加班补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以上工作失误内容未详尽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如未列入失误行为,公司有权打算失误等级予以相应惩罚,经公司讨论后增补的条款,将自动成为员工行为规章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总公司行政部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相关人员须严格执行。

出差的制度8

  第1条:总则

  1、为了统一、规范管理员工因公奉派出差事项,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所属分支公司因公出差的各级员工,出差涉及事项均须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3、本制度涉及审核批准的事项中,权责单位因故无法实施的,其指定代理人或指定授权人可代理实施,未经明确指定的人员确认无效;

  第2条:出差类型:

  1、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能往返者。

  ⑴当日出差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⑵当日出差人员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事先呈报权责单位负责人核准按远途出差办理。

  ⑶当日出差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派公务车且不得乘坐出租车,特殊情况需要公司派公务车或乘坐出租车的,事前须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或支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2、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⑴远程出差之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⑵远途出差在其区域有公共汽车直达目的地的.,须乘坐公共汽车,若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须经其所属权责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乘坐出租车。

  3、自备车辆出差者,公司予以适当补贴油费,不再另外报销交通费;

  4、出差人员之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本人车辆外,以利用火车(高铁除外)、公共汽车为原则;但因特急事情经公司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利用空运、高铁交通工具。

  第3条:出差签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出差

  1、出差人员应提前2—5日办理出差申请,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以下核决权限逐级核准后方可执行:

  2、分公司经理/总部部门经理出差,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可通过短信、电话、邮件报请核准);

  3、分公司/总部部门员工出差,报请分公司经理/部门经理审批;

  4、总部业务人员出差报请公司营销副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指派出差

  1、即由公司职能部分或分公司经理根据业务及其他工作需要,指派其本单位涉及岗位人员出差;

  2、指派出差均由指派人填写《外派单》,并按照本制度执行出差费用申请、核销事项;

  三、其他规定

  1、员工出差时限由审批权责单位或指派人员视情况需要事先予以核定。

  2、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通讯方式请示并经批准,出差后补办手续。

  3、出差员工(总经理及以上人员除外)在出差前须到公司办公室或所属分公司考勤管理人处办理考勤登记。

  4、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出差时限的,须报请其所属权责单位审核批准;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长出差时限的,须及时通知权责单位并在出差结束后提供相关证明;经其调查确实后批准另给付出差旅费。

出差的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差管理流程、加强出差预算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参照本公司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状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核实。

  第四条出差的审核打算权限如下:

  1、当日出差

  出差当日可能来回,一般由部门经理核准。

  2、远途出差

  由部门经理核准,报主管副总审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五条交通工具的选择标准

  (1)短途出差可酌情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

  (2)远途出差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特别状况下采纳汽车出行,一般火车超过六个小时可以选择卧铺出行,特别状况,可向总经理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第三章出差借款与报销

  第六条费用预算

  坚持“先预算后开支”的费用掌握制度。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费用进行预算,做出年方案、月方案,报财务部及总经理审批,并严格按方案执行,不得超支,原则上不支出方案费用。

  第七条借款

  (1)借款的首要原则是“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2)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借大笔现金时,应提前向财务预约,并有总经理审批;

  (3)借款要准时清还,公务结束后3日内到财务部结算还款。无正值理由过期不结算者,扣发借款人工资,直至扣清为止。

  (4)借款额度与借款人工资挂钩,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

  借款金额原则上限制为:一般职员借款金额在1000~20xx元,主管级以上员工金额在1000~3000以内,特别用途超过5000元等特大金额应上报到主管副总标明缘由审批。

  第八条报销

  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按财务规范粘贴“报销单”→部门主管或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核实→总经理审批→财务领款报销。

  第四章差旅管理

  第九条出差申请与报告

  (1)出差之前必需提交出差申请表,注明出差时间、地点和事由,行政部据此支配差旅、住宿等事宜(见行政出差申请表)。

  (2)将出差申请表送人力资源部留存、记录考勤。

  (3)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的.,应打电话向公司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4)员工出差完毕后应马上返回公司,并于3日内(含出差回来当天)凭有效日期证明(如机票、车票等)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差旅补贴等手续。

  (5)员工出差后,必需每日下午4点前向主管汇报工作,并写出具体的书面报告报总经理批阅。

  (6)出差结束后,应于3日之内提交出差报告,并到财务部费用报销。

  (7)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将不予报销,并按旷工处理。第十条费用标准及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公司工作人员出差,按以上规定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同性别两人同行出差,公司要求住一个房间,以节约差旅费开支。

  业务人员施工监理期间每日补住50元,电话补助10元。

  出差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公司行政、财务部、市场部等中层管理人员出差,住宿费凭票据报销,标准按以上各级别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到地市级、县市级地区出差,当日完成工作能够返回的分别综合补助50元,能够当天返回的,须当天返回,特别状况需相关领导批准。

  工作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外出参与公司的参展(培训)会议,统一支配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无任何支配状况,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一条出差补贴标准

  (1)员工在出差当天的9:00前动身、17:00后返回公司的,可享受一天的出差补贴,否则不予计算出差补贴。

  (2)远途出差者,计算出差补贴一般实行“去头留尾”的原则。例如,9号出差12号返回者,赐予3天的出差补贴;

  (3)出差补贴的标准依据员工的职位级别另行确定。

  (4)出差期间不得另外报支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出差属业务特别范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下属与上级一起出差时,下属将扣除住宿补贴。

  第十三条餐费、住宿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经总经理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

  第六章:附表

  表1、出差审批单、出差审批单

  表2、出差报告单

出差的制度10

  第一条为加强出差有关问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领导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出差人应遵照执行。

  (二)出差人凭经批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存档以便核查开支的审批。出差人返回后一周内应报清费用并结清暂支款,未在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一)国内出差:申请出差由部门经理审核后填写出差申请单,报请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二)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指定并核准。

  第四条工作日出差不得计加班费,但假日酌情予以计薪。

  第五条出差途中除因工作需要或因病及意外事件,经请示延时外,不得借故或因私事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六条出差地区可当天往返者,非特殊理由不得留宿。

  第七条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其标准由财务部另行确定。(财务总监制定)

  第八条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凭据报销,超过标准自付。

  (二)膳食费、通讯费按规定补贴标准领取。

  (三)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四)如无法取得支出之原始凭证单据者,应申述理由,由经理核准后,才能报销。

出差的制度11

  一、员工出差的类别

  1、员工出差分 “长途”和 “短途”两种,即当天能往返的为 “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 “长途”。

  2、员工短途出差视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补贴。

  二、员工出差按如下程序办理:

  1、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附表1),由派遣主管按需予以核定,并按程序呈核。

  2、凭《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三天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正式发票至财务部按财务流程报销,未于三天内报销者,财务部应于当月薪资中先予扣回,待报支时一并核付。

  3、差旅费中实报部分不得超出合理数额,对特殊情况应由出差人出具说明文字,否则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和上呈请夺。

  4、出差人员返回后三天内需填写《出差报告》(附表2)报呈直接主管,以便对出差成效的`跟踪。

  三、出差审批程序:

  部门经理审批 → 财务审批 →、公司领导审批 → 行政部门考勤备案

  四、出差行程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报支加班费,假日出差按规定可计加班。

  五、出差中途除因公务、疾病或意外灾害需经主管允许延时外,不得借口延长出差时间,否则不予报支旅费,并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

  六、差旅报销标准

  1、公司员工因公出差,一般乘坐火车硬坐或硬卧、长途客车、轮船三等舱,特殊情况经集团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2、火车行程在24小时(含24小时)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3、出差日期按往返票据日历天数计算。出差期间每人伙食补助包干使用,超支部分自理,具体如下:

  地区经济特区、北京、上海、广州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一般地区

  补贴标准

  (元/天)605030

  4、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每天20元,包干使用,包干后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确因工作需要发生差旅及市内交通费者,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报车费,不再付包干车费。

  5、出差期间的住宿费本着节约原则,按规定标准凭票据实报实销,超过部分自理,具体住宿标准如下:

  地区

  职级经济特区、直辖市、北京、上海、广州省会、计划单列市一般地区

  基层员工250元以内200元以内150元以内

  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300元以内250元以内200元以内

  高层正、副职管理人员400元以内350元以内300元以内

出差的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公司出差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差旅费及有关费用开支的控制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出差流程

  1.出差申请与报告

  1.1根据部门工作目标或业务需求,由部门经理或分管主管视具体情况确认出差人和出差期限,并依照程序核定。

  1.2被委派出差人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申请单》必须详细填写出差地点、出差时间、出差路线、事由、计划及出差费用预算等内容,并依照程序找对应主管核定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出差,否则出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1.3主管对出差申请进行审批时,除须对申请人员所填具之出差目的及时间安排进行审核外,还应对其所提出的出差费用预算进行合理性测算。

  1.4将《出差申请单》送至行政部留存、记录考勤。原则上出差出发时间在中午12点以前的可以不来公司报到,出差出发时间在中午12点以后的要来公司报到,特殊原因不来公司的必须有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

  1.5出差返回时间(以车票、机票上的到达时间为准)在中午12点以前的要来公司报到;出差返回时间在中午12点以后的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行政部后可不来公司报到。

  1.6出差后须按《出差申请单》中拟定的时间、路线、拟计划拜访客户名录等事项开展出差工作。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需每天向部门主管报告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

  1.7出差途中生病、遇意外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差旅时间的,应打电话向公司请示,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1.8出差人员返回后均需提报《出差报告》,出差报告中需将本次出差的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出差目的达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等内容)做详细说明,同时该报告也是出差费用报销的依据之一。

  1.9《出差报告》的审核及审批流程同《出差申请单》。

  1.10出差结束后,应于3日之内提交出差报告,并在5日内到财务部费用报销。未按以上手续办理出差手续或未经审批所发生的费用,公司将不予报销。

  1.11为强化出差费用管控及提升远途出差(本市以外)成本效益,远途出差人员在填具《差旅费报销单》时,必须与相对应的《出差申请表》上所载明的预算金额相接近,如高于预算金额10%或超过300元者,则必须提出说明并经部门经理核准后超出部分才可报销。

  1.12当日可往返的出差,《出差报告》可不填写,相关内容合并至员工每日的工作报告内。

  2.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2.1当日出差

  出差当日可能往返,由直接主管核准。

  2.2远途出差

  由部门经理核准,报主管副总审批,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裁核准。

  3.交通工具的选择标准:

  员工出差应根据实际距离与公务紧急程度酌情选择适当的交通出行工具,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3.1市内或邻市短途出差(车程3小时以内)一般选择汽车作为交通工具,必要时也可乘坐火车。

  3.2远途出差:

  3.2.1距目的地600公里以内一般选择火车作为交通工具,车程超过六个小时可以选择卧铺出行,超过600公里,有合适的夜间列车车次也可选择卧铺出行;

  3.2.2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批准,也可采用汽车出行;

  3.2.3行程超过600公里,公务较紧急且无合适的列车车次时,可申请选择乘坐飞机。

  机票及航班舱位的选择,应以节约为前提。在符合出行要求的时间段内,且无限时抵达要求的差旅安排,首选最低折扣的航班的经济舱位。如因公务需要,要求限时抵达目的'地且不具备选择经济舱位的条件下而必须升舱的,必须报经当事人所在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批准,经同意后方可升舱。

  3.3票务订购

  3.3.1员工出差所需的飞机票、火车票由行政分部委派专人负责统一订购,出差员工选定行程及交通工具的种类、班次后,以邮件形式通知人事行政中心专项负责人,并电话告知;

  3.3.2行政分部专项负责人应在接到相关邮件后,严格按照邮件内所述行程、车次或航班要求,及时使用公司指定账户订票,并应就购票过程中出现的信息变更等问题及时与出差员工进行沟通。由公司指定账户产生的返点、赠品或其他优惠福利均属公司所有。

  3.4自驾出差规定

  3.4.1自驾车出差范围应小于500公里,超过500公里则不允许自己驾车出差,若遇重大或紧急事件需自驾车超过500公里,必须由主管副总审批。

  3.4.2燃油费补助:汽油价格以公司所在地现行市价为准,自驾车里程数按照列车时刻表上所列里程数计算,往返路程按列车时刻表中里程数2倍计算。报销燃油费补助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写明报销出差起止地点及相应里程附报销单相应金额的正规燃油发票。

  油耗标准表:

  汽车排量

  耗油标准

  1.3L以下(含1.3L)

  8升/每百公里

  1.3L~1.8L

  10升/每百公里

  1.8L以上(含1.8L)

  12升/每百公里

  即:燃油费补助=往返里程数×油耗标准×当地汽油价

  3.4.3路桥费:出差范围内的路桥费根据发票实报,需填入差旅费报销单,归为其他费报销。

  3.4.4自驾出差补助、出差当天数计算同差旅费报销制度中相关规定。

  3.4.5自驾出差可使用员工自有车辆,如要使用公司车辆,可向直接主管和行政分部车辆负责人申请使用本公司车辆。

  第三章差旅费及补助

  1.差旅住宿标准及相关规定

  1.1为保障员工出差时的住宿条件和安全,如非公务特殊需要,所有员工住宿应优先选择公司于当地的签约商务合作酒店,并应以交通方便及就近为原则,选择适合入住的酒店。行政分部将根据业务需要及员工要求,定期调整合作酒店;

  1.2一般非商务活动需要,应首选经济型酒店,住宿标准为一线城市300元/人/天,其余城市250元/人/天。公司提倡两同性员工同行时合住同一房间,作为鼓励,住宿标准可调整至一线城市400元/间/天,其余城市350元/间/天。副总以上级别人员出差住宿采取实报实销方式。

  1.因公务特殊需要住宿标准超过上述规定时,必须提前获得直接主管的书面批准。

  1.4住宿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在报销范围,如房间电话费、洗衣费及休闲娱乐费用等。

  1.5在出差地选择住亲戚朋友家或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宿的,按住宿标准的60%发放住宿补偿费。

  1.6出差参观、学习、考察,由主办单位或受访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如果收取费用可据实报销,如不收取费用则不再补偿、报销住宿费。

  2.差旅补助

  2.1公司按每人每天100元的统一标准向出差员工提供差旅补助,其中包含餐费、非公务交通费及杂费。长期派驻的员工另享受通讯费补助;

  2.2员工出差期限按照实际出差天数计算:

  2.2.1启程当天中午12点前出发的按一天计算补助,12:00以后出发的按半天计算补助。

  2.2.2回程当天,12:00以前到达公司所在地的按半天计算补助,12:00以后到达的按一天计算补助。

  2.3差旅补助将与月工资合并计算、发放,并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4员工短途出差,当天返回无需在外住宿的,不另外发放出差补贴。驾驶自由车辆的,相关费用包含在车补内;非自驾出差的,只根据发票报销交通费;驾驶公司车辆的,一般不报销任何费用。

  2.5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由主办单位或受访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如果收取费用可正常享受补助,如不收取费用则按补助标准的50%执行。

  2.5出差不享受休息待遇,不得报支加班费,要保证每天工作8小时和一定的工作绩效,但法定节假日(春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端午节等)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3.差旅费用报销程序及相关规定

  3.1出差借款与报销

  3.1.1公司坚持“先预算后开支”的费用控制制度,出差员工在《出差申请单》需填写出差费用总预算,并由对应主管审核确认,原则上不支出计划外费用,特殊情况报分管副总审批。

  3.1.2借款的首要原则“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3.1.3需借支的出差人员依据审批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制《借款单》,财务部门收到经核签的出差申请及借款单时,需再对出差费用预算进行合理性测算,若认为合理则给以办理借支,若认为有不合理之处,可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沟通后如未获共识则交付分管副总进行裁决。

  3.1.4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借大笔现金时,应提前向财务预约,并有总裁审批;

  3.1.5借款要及时清还,公务结束后5日内到财务部结算还款。无正当理由过期不结算者,财务部直接于最近期发放工资时扣减该员所预支之金额,直至扣清为止。

  3.1.6款额度与借款人工资挂钩,参照出差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

  特殊用途超过标准的应上报到分管副总标明原因审批。

  3.2报销程序及出差费用的报销

  3.2.1差旅费报销应以正规的发票为依据,并且由机器打印的发票,必须以公司名称作为发票抬头。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收据报销,特殊情况无正规发票的,需写清原由并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才可报销。发票丢失,应由个人写出书面说明,经部门主管或同行人证明后方可报销,否则个人负担丢失部分的费用。

  3.2.1差旅费报销按财务规范粘贴《差旅费报销单》→直接主管或经理审核签字→财务部核实→分管副总审批→财务领款报销。

  3.2.2出差人员需于出差返回5日内向财务部门提报经部门主管签核的该行次《差旅费报销单》和《出差报告》,财务部门依据相关财务规定进行初次审核,同时还需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按照报销单的金额,每月的11号由财务部直接发放现金或转账至员工工资卡内。

  3.2.3员工差旅出发前因公务需要更改车次、航班、航线、签转、退票产生的额外费用,可通知行政分部对应负责人办理,时间紧急时也可由员工先行支付;出发后产生的各项改票费用均由员工先行支付,返回后报部门主管签字确认,由员工凭收据到财务部报销。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误车、误机所产生的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3.2.4公司对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公务发生的交通费、招待费、礼品费实行实报实销,需提前打电话给部门主管申请,同意后才可进行,同时另列报销清单,在返回后报部门主管签字确认,按财务规定向财务部提供有效票据,并详细注明费用缘由,否则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3.2.5公司承担由员工办公本地至差旅目的地之间的往返旅费,如因个人原因去往第三方目的地,则“差旅目的地”至“第三方目的地”、“第三方目的地”至“办公本地”间两段路程产生的旅费,公司只报销其中的一段。且该段费用与“办公本地”至“差旅目的地”的旅费金额相比,将以较低金额作为报销额度。反方向亦然;

  3.2.6出差费用的报销项目中,不可包含差旅补助已经涵盖的费用。

  第四章员工出差活动的监管

  1.各部门经理对自己部门的员工出差活动负责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按月)开展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

  违规处罚标准:

  1.1员工出差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处罚责任人20-100元/次,期间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入账。

  1.2出差人员未按时办理费用报批手续并入账的,处罚20-100元/次,对超期报销的出差费用按90%报销入账。

  1.3出差费用报批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照作假部分的金额处罚责任人,同时做假部分的费用不得入账,已入账的应进行剥离。

  2.财务部门未按相关规定审核报销票据,存在违规的,处罚责任人20-200元/次,如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审核人承担。

  5、出差不享受休息待遇,不得报支加班费或轮休,要保证每天工作8小时和一定的工作绩效,但重大节假日(春节、元旦、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端午节)可酌情给以补贴或根据部门工作情况安排调休。

  第五章出差纪律

  1.遵纪守法;

  2.遵守公司制度;

  3.注意安全,不从事危险活动;

  4.不从事有损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公司政策的活动;

  5.不谈论与公司形象、品牌形象、公司原则和公司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6.不给客户制造正常工作以外的难题和提出正常工作以外的要求;

  7.未经部门主管批准,不得向客户借款;

  8.不得接受客户的宴请和招待;

  9.严禁挪用公司货款。

出差的制度13

  1、总则

  为规范公司出差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差旅费及有关费用开支的控制与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出差管理

  2.1出差的申请、登记及报销时限

  2.1.1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表”,“出差申请表”必须详细填写出差任务、出差地点,公司特别委派的出差及参观学习还应填写出差所要达到的目的。

  2.1.2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业务需要安排,由分管领导核定。

  2.1.3出差人员凭核准的“出差申请表”向财务部借支相应数额的备用金,按审批流程签批后支取。

  2.1.4

  员工出差以及返回公司,应到综合部办理登记。

  2.1.5

  员工出差返回公司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本市业务)及5个工作日内(市外业务)限时报销。凡超过报销时限的,按日加收0.05%的罚息并由经办人写出书面说明,报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签署意见后给予报销。

  2.2出差审批权限

  2.2.1一般员工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核,派遣长期驻外人员应报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2.2.2部门经理助理以上人员出差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2.2.3销售人员异地出差,应电话向销售经理申请,并由经理安排行政人员代办出差申请和出差审批。

  2.3出差交通工具

  2.3.1公司领导出差可使用公司车辆,其他人员在发生紧急、重要事务时可申请使用本公司车辆。

  2.3.2员工出差以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为主,一般员工不得乘坐飞机,公司领导在事务紧急或路程较远情况下,经总经理审批后可乘坐飞机。

  3.差旅费管理办法

  3.1临时出差

  3.1.1出差纪律

  3.1.1.1

  临时出差一般指出差地在合肥市以外,如出差地在长丰、肥东、肥西,且当日不能回合肥市的也可视为临时出差。

  3.1.1.2

  员工出差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3.1.1.3

  出差路线的选择以最佳路线为准,如出差人员绕道到旅游地或回家,绕道部分的.车船费由个人承担。

  3.1.1.4

  出差途中,出差人员因病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回公司,应电话申请延期,不得因私事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报销差旅费外,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3.1.2差旅费补助

  3.1.2.1员工出差,除车、船、飞机等交通费外,住宿费、误餐费、市内交通费和其它杂费实行包干制,补助标准详见表一《员工差旅费补助标准一览表》(略)。

  3.1.2.2

  上述3.1.2.1条款中市内交通费指出差地市内交通车票费,在第3条款“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市内交通费含义相同。

  3.1.3差旅费报销的有效凭证

  3.1.3.1

  乘坐火车、汽车、轮船应出具铁路局、汽车公司、轮船公司印制的车船发票。

  3.1.3.2

  住宿应有宾馆填制的服务业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3.1.3.3

  车船及住宿发票要与出差时间、出差地点相吻合。

  3.1.3.4

  车船及住宿发票丢失,应由个人写出书面说明,经部门领导或同行人证明后方可报销,否则个人负担丢失部分的费用。

  3.1.4住宿费包干管理

  3.1.4.1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实际住宿天数发放补助,补助标准见《员工差旅费补助标准一览表》。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并在车上过夜,乘坐火车硬座按以下标准发放补贴:特快补助10元/夜,直快补助20元/夜,慢车补助30元/夜;乘坐硬卧按乘坐硬坐的60%发放;乘坐汽车按照慢车补助30元/夜的标准发放。销售人员不执行此项规定。

  3.1.4.2住亲戚朋友家或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宿的,按住宿标准的60%发放。

  3.1.4.3出差参观、学习、考察,由主办单位或受访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如果收取费用可据实报销,如不收取费用则不再补助、报销住宿费。

  3.1.5误餐费包干管理

  3.1.5.1员工出差误餐费按实际天数计发,不满一天按半天计算。

  3.1.5.2

  员工如已享受出差误餐费,不再享受正常上班误餐费(按出差天数扣除)。

  3.1.5.3

  员工出差期间绕道回家不计发误餐费(绕道时间超过1天以上的,耽搁时间按事假处理,期间内的所有费用在报销时扣除)。

  3.1.5.4

  外出学习、培训,误餐费按50%执行。

  3.1.5.5

  出差期间如因业务原因需要招待业务单位,须事先电话请示有关领导。回公司后再补办审批手续,同时按每百元业务招待费扣减个人误餐补助10元。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3.1.6市内交通费及其他杂费包干管理

  3.1.6.1

  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及其它杂费按实际天数计发,不满一天按半天计算。

  3.1.6.2

  自带公司车辆出差,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及其它杂费。

  3.1.6.3

  员工出差绕道回家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及其它杂费。

  3.1.6.4

  外出参观、学习按标准的50%执行。

  3.1.7其他规定

  3.1.7.1

  公司领导一人单独出差,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3.1.7.2

  一般员工与公司领导随行,有一人可按公司领导标准享受补助。

  3.1.7.3

  一般员工出差如住宿费实报实销,误餐费、市内交通费及其它杂费按对应标准的50%执行。

出差的制度14

  1. 目的:为使公司员工出差管理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因公出差的员工。

  3 形式:

  3.1 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返回者;

  3.2 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4 申请及批准:

  4.1 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商务旅行申请表》,并办理好审批手续;

  4.2 申请批准后应及时交人力资源部;

  4.3 出差的审核批准权限如下:

  4.3.1 广东省内的'当日出差由部门经理批准;

  4.3.2 广东省外出差及远途出差由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4.3.3 出差途中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长时间,必须电话请示,并获批准。

  5 差旅费

  5.1 广东省内当日出差差旅费支付:

  5.1.1 交通费

  A. 尽量利用公司车辆;

  B. 如暂时无法使用公司车辆,一般情况下乘坐公交巴士,核实车票后,实报实销;

  C. 紧急情况下可乘坐出租车,但必须事先向部门经理申请并获批准,核实车票后,实报实销。

  5.1.2 膳食费

  标准为每人每餐(午餐、晚餐)RMB¥35/餐,或午餐、晚餐合计RMB¥70/日。

  5.2 广东省外当日出差及远途出差差旅费支付

  5.2.1 交通费:实报实销;

  5.2.2 膳食费

  A. 总经理级以上员工,实报实销;

  B. 海外出差员工,实报实销;

  C. 其它情况下标准为:

  早餐:30元人民币每人每餐,(香港出差以港币计);

  若酒店房费已含早餐,则不再计发早餐费。

  午餐、晚餐:35元人民币每人每餐,或合计70元人民币,(香港出差以港币计)。

  5.2.3 住宿费

  出差地 职务

  海外

  北京、上海、香港

  其它城市

  总经理级以上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经理、工程师、主管

  实报实销

  US$ 80-100 / 晚

  其它

  实报实销

  US$ 80 / 晚

  RMB¥300

  5.2.3 接待费

  仅经理级以上人员有权支配接待费,接待费标准由总经理确定,标准以内实报实销。

  5.3按标准报销的原则为:凭发票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5.4出差已报销膳食费的员工,不再支付出差当日伙食补贴。

  5.5若被长期调往异地工作,相应费用标准需经总经理另行决定。

  6 差旅费报销

  6.1 员工出差返回后一周内,应填写《商务旅行费用报告》并附上《商务旅行申请表》复印件,经批准后,交财务部审核办理。

  6.2 《商务旅行费用报告》应根据以下完成:

  6.2.1一份商务旅行费用报告覆盖一次往返旅程。

  6.2.2所有费用必须出具发票及有效凭证。

  6.2.3涉及接待费,应在费用报告中注明被接待的客人及接待的目的。

  7 其他规定

  7.1 员工出差期间将不予申报加班。但法定假日出差除外。若在出差期间已享受访问地的假日,其在出差期间的本地假日将被取消。

出差的制度15

  一、 员工出差安全注意事项

  1. 行装整理

  1.1. 请将证件、文件、手机、充电器等必备物品备齐。

  1.2. 避免携带大量现金,随身携带的现金可分几处保存。

  1.3. 避免将手机、钱包和现金放在裤子和上衣外侧口袋。

  1.4. 严禁随身携带汽油、酒精、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

  2. 行程安全

  2.1 在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应了解安全须知,熟悉的安全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安全转移的路线。

  2.2 加强时间观念。一般应于火车开动前30分钟提前进站。

  2.3 乘车时一定要核对车次。

  2.4 注意旅途安全。到茶炉间打开水,站稳扶牢。睡在上、中层卧铺,防止睡觉时掉下。

  2.5 车辆行驶过程中,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2.6 汽车行驶当中,最好不要吃东西,尤其是糖豆、花生一类的食品。

  2.7 不要将玻璃瓶、罐头盒等物品扔出车外,以免伤人。

  2.8 提高警惕,全程留意您的贵重物品的去向,防止被盗被抢被骗。

  3. 住宿安全

  3.1 选择正规的宾馆,优先选择较低楼层或在安全通道的房间居住。

  3.2 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安全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安全转移的路线。

  3.3 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随便进入房间;出入房间要锁好房门,离开房间时要把贵重物品带走,睡觉前注意门窗是否关好。

  4. 饮食安全

  4.1 选择卫生状况良好的`就餐场所吃饭。

  4.2 吃东西之前一定要洗手。

  4.3 忌吃生冷食品。

  5. 工作安全一般原则

  5.1 到相关方应了解相关方的安全须知,熟悉相关方的安全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安全转移的路线。

  5.2 遵守相关单位的安全规定。

  二、 外场试验(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1 术语和定义

  外场是指在公司外部的进行安装、装配、调试、测试、试验等临时性工作场所。

  外场试验是指公司在外场进行的试验、调试、测试、联试等科研生产活动。 外场施工是指公司在外场进行的安装、装配、架设等科研生产活动。

  2 方针和原则

  外场试验(施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集团公司和合作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应遵守“外场试验(施工)谁组织,安全生产谁负责”的逐级负责的原则。多个单位参加的外场试验(施工)项目,应全面配合、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管理。

  3 安全职责

  3.1 (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该项目的负责人,若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由项目的负责人委托该项目组的成员担任,其对外场试验(施工)的人员、设备仪器、作业环境等安全负责,兼职安全员应佩戴“安全员”标识。

  3.2 外场试验(施工)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大小自己担任或指定兼职安全员(原则上在本项目组成员中选择),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3.2.1 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及其它安全管理事宜、记录各类安全事项,保管各类安全资料,并建立安全档案等;

  3.2.2 负责外场试验(施工)过程中的设备仪器的安全性、与合作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协调、外场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及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2.3 负责监督危险作业(如登高作业、带电操作、封闭空间作业等)、交叉作业等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办理危险作业许可手续落实情况;

  3.2.4 负责因气候、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向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后发出指令后方可工作;

  3.2.5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应立即制止。

  3.3外场试验(施工)其它人员安全职责

  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不同的岗位,按照有关标准要求、操作规定、管理制度等做好本职安全工作。

  4 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一般原则

  4.1 遇紧急情况,千万不要慌张。

  4.2 在外工作期间,有任何问题可及时与公司和家人保持联系。

  4.3 发生状况时,应派一人打电话求救,说明状况、发生地点所在,扼要且迅速的叙述发生状况及原委。

  4.4注意环境安全,脱离危险区域才施救;住宿或在外场工作,记住急救用具放置的场所。(如安全出口、消防栓、防毒面具等)。

  4.5 尽量使伤者有适当之舒适姿势,解开衣领使呼吸顺畅。

  4.6 发生火警时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镇定地判断火情,主动地实行自救。不能用手直接开金属门把手;若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重衣物压火苗;必须穿过有浓烟的走廊、通道时,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着口鼻,贴地、顺墙爬走;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可采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用被褥堵门缝或泼水降温的方法等待救援或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员。

  4.7伤者若有窒息现象,应立即施以人工呼吸。

  4.8检查伤者身体各受伤部位,并设法止血。

  4.9伤者腹部受创或神智不清时,绝对不可饮食。给予伤者适当保暖,送急救中心再做进一步治疗。

  4.10 应急救援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救援指挥长,一旦发生事故,由指挥长统一启动应急响应并指挥实施。

  4.11 在外场试验(施工)时,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如手机、对讲机等,确保通讯畅通。

  4.12 一旦发生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通讯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报告单位外场试验(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再由项目负责人将其情况报告部门领导或公司应急小组,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若是火灾、爆炸、交通或其它伤人事故应立即与当地的公安部门及医疗机构进行联系。

  4.13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5 操作流程

  5.1 质量安全部每周一对出差员工及外场试验(施工)通过电话、内网、短信平台进行提醒,且对外场试验(施工)进行管理登记,各部门也可与质量安全部联系,以确保本部门员工的安全。

  5.2 外场试验(施工)的准备,质量安全部根据每周的提醒内容,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外场试验(施工)安全管理登记表》、《外场试验(施工)安全责任书》,在实施外场试验(施工)应召开安全会议,对该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技术交底,明确外场试验(施工)的兼职安全员、各员工的安全职责及注意事项。

  5.3 在外场试验(施工)过程中,兼职安全员进行每日的安全检查且要保持安全检查记录,外场完成后将记录交予质量安全部保存,质量安全部通过电话、短信平台对外场的兼职安全员进行每周的安全提醒,确保试验(施工)的顺利进行。

  6 相关记录

  外场试验(施工)安全管理登记表

  项目安全负责人简况及项目组成员名单

  外场试验(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书

  公共应急电话: 报警求助:110

  火 警:119

  交通事故:122

  医疗救护:120

  公司应急小组人员联系电话:

  制表: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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