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5-03-16 08:13:14 制度 我要投稿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必备(15篇)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必备(15篇)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1、范围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2、职责

  2.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在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在安环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生产部专门人员对其作业环境现场检查后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生产部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采取的有效控制措施,准确填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4)临时用电作业期间,用电单位和生产部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2.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生产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安环部及时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登记到临时用电作业台帐。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

  2.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2.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6)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2.6电工工段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2.7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公司有权予以停止供电,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2.8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明火作业的申请、审批、现场控制和焊割具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旨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公司财产安全。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明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定义

  明火作业是指电焊、气割、气焊、碳刨、火工校正等作业。

  3引用文件

  3.1 《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 04-010)

  4职责

  4.1施工作业部门负责明火作业实施,布置、落实、监督明火作业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申请一级、二级明火作业,审批三级明火作业。

  4.2施工工程总管负责核实一级、二级明火作业。

  4.3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一级明火作业,批准二级明火作业。

  4.4安环部负责协助制订明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负责一级、二级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5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批准一级明火作业。

  5管理要求

  5.1明火作业的分级

  5.1.1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爆炸和燃烧并迅速扩大成灾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的驾驶室、集控室、海图室、报务房、油船和化学品船的泵仓、液化气船的气罐及管系、电瓶间及二氧化碳房等危险区域,需现场明火作业的燃油管系;

  b)门机等大型起重设备及船坞的驾驶室和集控室;

  c)油库、化学品仓库、可燃气体供应站房、总降站、档案资料室等。

  5.1.2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主要是指可能引起燃烧并扩大成灾场所的明火作业。包括:

  a)船舶部位除一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所有船舶部位,包括机舱、测爆合格的货油舱和涂装舱室、甲板及压载舱等区域;

  b)大型起重设备的机舱或机房、船坞的机舱和生活区、拖轮、燃气管道等;

  c)一般物质的仓库、油污水处理站等;

  d)动能管道。

  5.1.3三级明火作业范围:在一、二级明火作业范围以外的没有明显火灾危险的区域,如车间内外场的固定明火作业点。

  5.1.4对于新制二氧化碳室或其他进行改装工程,周边易燃物品清除或拆除干净的,可作为二级明火作业范围。

  5.1.5存油的油舱油柜及卸油后但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属于不得进行明火作业范围。

  5.2明火作业的审批

  5.2.1一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一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1),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施工管理部门审核,经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施工。

  5.2.2二级明火作业由施工作业部门协同工程队或班组申请,填写《二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2),施工作业部门应督促施工班组(或工程队)在作业前对已采取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在申请单上确认打钩,之后分别报工程总管核实、安环部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3三级明火作业由施工班组或工程队现场负责人填写《三级动火申请单》(gl/ch 04-007-r-03),报送部门安全员核查了明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到位后,报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施工

  5.2.4各级审批人员在审批前,必须了解周围其他工种作业情况、作业区域周围环境,布置明火作业防范措施,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签字批准。

  5.2.5存油的油舱油柜、清舱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涂装后未经测爆合格的油漆舱室等区域,各级审批人员不得批准明火作业。

  5.2.6明火作业审批时间一般在当日上午10:30前结束。

  5.3动火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与区域

  5.3.1一般情况下,一级明火有效期为当天08:30至17:30,二级明火不超过24小时,三级明火不超过7天。

  5.3.2安保部现场安全主管可以根据明火作业施工特点、危险程度,对二级动火区域如修理船舶的甲板、货舱等处大量且连续作业场所和其它区域危险性不大的二级动火,可延长申请单有效期时限,但不得超过3天。

  5.3.3申请项目为船舶名称或总区域,如仓库;动火部位为具体施工区域,如船舶艏尖舱。不允许一张申请单包含多个施工区域,如机舱与大舱,机舱与压载舱等。同一施工区域有多个施工单位明火作业时,应该独立申请。

  5.4安全管理要求

  5.4.1对明火作业人员及监护人的要求

  a)年满18周岁;

  b)初中及以上文化;

  c)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d)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考核合格,持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

  5.4.2明火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要求

  a)着浅白色上下分体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领扣;穿胶底绝缘鞋;使用割、焊工专用手套及安全带,焊工作业时必须配戴防尘口罩;

  b)焊工使用的电焊面罩不得漏光,应按照焊接电流强度选用相应的护目镜片,气割工要戴防护眼镜;

  c)焊工在作业时不准配带金银饰物,如手镯、项链等。

  5.5明火作业前的要求

  5.5.1生产组织部门和施工部门及安保部门应掌握明火作业部位及明火作业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施工工艺和防范措施。

  5.5.2工程总管、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等生产管理人员应合理布置生产,与明火相抵触的作业不能安排在相关区域内同时进行。

  5.5.3工程总管、车间主任和现场安全主管在船舶进厂开工前,与船方一起到现场确定油舱、油柜的部位,并做好中英文色标工作。

  5.5.4施工现场现场负责人应明确,监护人均指定。

  5.5.5岗前安全交底会已召开,交底内容明确并全部得到接受。

  5.5.6操作人员及监护人员均具有明火作业操作资质,持证上岗。

  5.5.7作业人员劳防用品均穿戴规范。

  5.5.8使用器具检查完好,标识明显。

  5.5.9作业点消防器材红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请领用的灭火器材充足并已到位。

  5.5.10周边无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

  5.5.11施工点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

  5.5.12作业点氧气及可燃性气体达标,符合作业标准。

  5.5.13作业点正、反面无未拆绝缘层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气体的油舱、油柜。

  5.5.14火星可能溅落的区域已经检查并安排了控制。

  5.5.15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风已经到位。

  5.5.16防物体打击等措施已进行了布署。

  5.5.17使用的脚手架均已交验合格。

  5.5.18高处作业已做好了防坠落措施。

  5.5.19设备设施(包括电缆及新做油漆等)已防护到位。

  5.5.20有关设备及物料置放符合现场5s管理要求。

  5.6明火作业中的要求

  5.6.1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作业部门及安保部应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与召开安全会议,协调与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避免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的同时进行。

  5.6.2安保部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负责消防器材的统一调度与配备,负责安全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隐患即使督促整改。在船舶及主要生产区域应设立告示牌,公示当日危险区域、危险作业以及违章隐患等情况。

  5.6.3动火申请人办妥审批手续,将动火申请单交给动火人现场保管备查。

  5.6.4动火人、监护人仔细核对《动火申请单》上填写的动火时间、范围和期限,掌握作业区域所存在的危险性以及作业前落实的的防范措施。

  5.6.5火星溅落点或动火点正反面均属监护人员监护范围。监护人员中途不得离开监护区域。

  5.6.6进入密闭舱室明火作业时,执行《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 04-010),落实有效通风、换气措施,出入舱室应挂、摘身份牌。

  5.6.7登高作业及上脚手架施工时应做好防坠落措施。脚手架上下料作业时应对脚手架采取有效防护,下方采取铺垫。拆旧作业过程中禁止将废料下扔、抛砸或割损脚手架材料。在脚手架上或高处作业点施工时应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伤人。脚手架上不允许堆放废料及装配件。

  5.6.8涉及油、气管系动火,必须使用冷拆的方法,拆开两端的法兰,经通风置换,清除可燃气体或液体,才可动火。油船、化学品船等特种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时第一节都必须冷拆。

  5.6.9若动火部位涉及油舱(柜)装有油料无法清油时必须留根切割,且与舱壁留根间距不小于150mm;涉及生活区围壁作业,在确定隔热材料为a60的情况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须派人做好监护;涉及冰库围壁热工,则须留根50mm以上,并正反面监护保持。涉及油舱(柜)、生活区围壁及冰库的动火,在施工过程中要间断施工,同时采取冲水或其他冷却措施,防止热量积聚并传导。对涂装部位相对应的上层和下层甲板及涂装部位前后左右5-15米的毗邻部位划定禁区,禁区内严禁各种火花溅入和进行热工作业。

  5.6.10作业过程中如突然间出现隐患或危险因素时应紧急避险。

  5.6.11工程总管、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主管在作业过程中进行监控。

  5.6.12一级明火作业时,施工作业部门安全员必须对现场进行全过程控制,如因多项项目同时进行时,可委派工程队或班组安全员至现场行使其职权。

  5.7明火作业后的要求

  5.7.1工程结束或就餐、休息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员须切断电源和气源,拔去接头及关闭闸刀开关,焊、割矩及其气管应随即拉出狭小空间、容器和舱室。

  5.7.2仔细检查作业部位、作业点反面及火星溅落处,消除遗留火种及其他隐患。

  5.7.3割矩及其气管放在有通风窗的工具箱或集装箱内。

  5.7.4割矩及其气管不得放在平台下等空气不流通、或可燃气体容易积聚处。

  5.7.5重点工程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人员应召开专题会,对重点工程进行安全评价,进行经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8船方管理要求

  5.8.1船舶进入公司区域后,船方应与公司签订《船舶修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防火责任。

  5.8.2明火作业区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区或物料仓库,船方应及时配合打开门窗,清除易燃物品并协派专人监护。

  5.8.3船方自修项目需要明火作业的,须经单船总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负责。船方自修项目明火作业如与公司作业相悖,以本公司作业为先。

  6附件

  附件a焊接、切割设备与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附表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三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三)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四)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四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四)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20xx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五)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六)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办批准;

  (九)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十五)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十六)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五条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第六条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第七条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

  第八条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要按要求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第九条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第十条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第十一条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带气作业是指公司所辖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等。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局部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按安全管理程序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大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经公司安委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条作业部门应制定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作业方案,填写停气、降压、管线改造作业报告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附件一),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核,经审批后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第三条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作业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由部门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

  第四条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管线改造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时,公司各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第二章停气与降压

  第六条作业部门对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的安排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第七条供气部门对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在作业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第八条停气与降压作业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做好准备: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控制在300~500P范围内;

  5、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第三章动火

  第九条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施工、技术、供气、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第十条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第十一条停气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5、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二条带气动火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当确认操作环境不会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100—5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4、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第十三条带气动火作业设置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通气

  第十四条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在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第十六条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2、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⑵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第十七条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公司施工、技术、供气、安全等部门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第三条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五条各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企业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夏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术措施

  第七条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八条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九条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十条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一条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二条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间,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三章保健措施

  第十三条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四条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五条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含盐清凉饮料。

  第十六条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四章组织措施

  第十七条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八条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九条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

  为了保证危险作业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险作业场所人员在工作中失误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特制定该制度。

  (一)本单位的危险作业人员为电工、叉车驾驶员、产品的装卸工,生产车间的生产人员。

  (二)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电工、叉车驾驶员等岗位员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备一定技术等级。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对单位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在危险作业场所作业要办理相关的'作业证件。如:压力容器操作上岗证、电工作业上岗证、临时用电证等,作业时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看护。

  (五)危险作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作业时现场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对于存在的隐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七)危险作业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检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能擅自接触或拆除。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7

  一、目的:

  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三、责任者:

  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四、程序: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的定义:

  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4)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四)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10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10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五)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3、如施工期较长,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并且督促作业人员检查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坏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8

  1、动火人员必须具有该专业知识和持有合格证书。

  2、作业必须向管理处办理申报手续,重点部位动火作业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

  3、管理处消防负责人接到动火申请时,须到现场勘察,确认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批准,并与施工单位签定防火责任书后才能施工。

  4、动火作业接驳临时电源时,必须按照公司临时用电规定办理,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源接驳处要有明显警示牌。

  5、动火作业现场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易燃易爆物品。高空或高层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地面和下层易燃物品,并做好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6、动火期间,如作业人员暂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和检查火种完全熄灭,并安排有关人员监护。

  7、动火现场要配备灭火器材,做好现场防范工作。

  8、动火作业期间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9、动火作业完成后,施工人员必须清理现场,消除火种。

  10、一切与动火作业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市临时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

  1、目的:为了加强罐内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

  2、范围:进人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罐内作业单位

  4、程序:

  4.1切断

  4.1.1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置换和清理

  4.2.1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4.2.2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3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3采样、分析或检测

  4.3.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4.3.1.1含氧量在18~21%之间;

  4.3.1.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3.1.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3.2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4.3.3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4.4.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4.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4.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4.4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5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4.6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4.5安全监护

  4.5.1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5.2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3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4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4.6罐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6.1 《罐内作业许可证》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4.6.2检修单位在接到《罐内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

  4.6.3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罐内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4.6.4 《罐内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4.6.5进入罐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

  4.6.6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

  1、生产区内“十四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3)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4)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5)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6)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7)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8)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9)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10)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1)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2)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3)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4)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2、操作工“六严格”

  (1)严格进行交接班。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3、动火“六大禁令”

  (1)没有有效的动火证,任何情况严格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3)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4)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4、进入容器、设备“八必须”

  (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4)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5)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6)必须器外有人监护。

  (7)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8)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开车。

  (4)严禁空档溜车。

  (5)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6)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7)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量)装载行车。

  6、起重作业“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5)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6)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7)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

  (10)钢(铁)水包过满不吊。

  7、预防事故“十问”

  (1)身体状况是否正常。

  (2)心理状况是否正常。

  (3)班前是否进行安全检查。

  (4)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穿戴。

  (5)操作技术是否熟练掌握。

  (6)是否会处理工作中的异常情况。

  (7)自己周围是否存在危险因素。

  (8)工作中是否有不良习惯。

  (9)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是否注重消除危险隐患。

  8、安全生产现场自律准则“20条”

  (1)要正确使用与清洁整理物料架、模具架、工具架。

  (2)作业台面要整洁。

  (3)正确使用、定位摆放模具、量具、工夹具。

  (4)机器上不能有不必要的物品、工具,工具摆放要牢靠。

  (5)私人用品及衣物等要定位置放。

  (6)手推车、小推车要定位放置。

  (7)塑料箱、铁箱、纸箱等搬运箱要定位摆放。

  (8)润滑油、清洁剂等用品要定位放置并作标识。

  (9)消耗品(如抹布、手套、扫把等)要定位摆放。

  (10)物料、成品、半成品等要堆放整齐。

  (11)通道、走道要保持畅通。通道内不能摆放物品(如电线、手推车)。

  (12)不良品、报废品、返修品要定位摆放并隔离。

  (13)易燃物品要定位摆放并隔离。

  (14)下班后,要清扫物品并摆放整齐。

  (15)垃圾、纸屑、烟蒂、塑料袋、破布要消除。

  (16)废料、余料、吊料等要随时清理。

  (17)地上、作业区的油污要清扫。

  (18)垃圾箱、桶内外要清扫干净。

  (19)工作环境要随时保持整洁干净。

  (20)地上、门窗、隔壁要保持清洁。

  9、员工防火“三懂”、“三会”

  (1)三懂

  1)一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性。

  2)二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

  3)三懂本岗位扑救火灾的方法。

  (2)三会

  1)一会报警。

  2)二会使用本岗位灭火器材。

  3)三会扑救初起火。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 定义

  危险作业指: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及各种交叉作业活动。

  第四条 职责

  1.安委会办公室

  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2. 生产部设备动力组

  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 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 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5.1 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 监护人或的职责

  6.1 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 作业人员的职责

  7.1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五条 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六条 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动火作业

  1.1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液氧汇流排间、配电室、材料仓库、测试中心、车间、办公楼(办公场所)、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动火需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1.2 动火作业分类

  1.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2.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油库、材料库、液氧汇流排间。

  1.2.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2.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2.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3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3.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1.3.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1.3.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1.3.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安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1.3.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1.3.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1.4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5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 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 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 高处作业

  3.1 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作业。

  3.2.1 作业部门审批:

  (1)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2~5m;

  (2)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 生产部设备组审批:

  (1)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5~15m;

  (2)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以及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3 安委会主任审批:

  (1)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m;

  (2)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在降雨、降雪、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时或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kv以下带电体低于1.7m;距离20~35kv带电体低于2.0m)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 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 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 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4 能源介质作业

  4.1 定义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4.2 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4.3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4.4 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5 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4.6 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4.7 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 临时用电作业

  5.1 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 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 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5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7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8 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综合职能部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 吊装作业

  6.1 定义

  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5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1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3级:

  1)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为一级吊装作业;

  2)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等于40t,大于5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6.2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6.4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5 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6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6.7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6.8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7.交叉作业

  7.1 定义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7.2 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7.2.1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7.2.2 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7.2.3 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7.2.3.1 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7.2.3.2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7.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7.2.3.4 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7.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7.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7.3.1.1 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7.3.1.2 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7.3.2 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7.3.3 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7.3.4 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7.3.5 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7.4 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第七条 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 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车间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 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3. 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4. 兼职安全管理员审查:

  兼职安全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特殊情况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 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综合职能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 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正常生产时,铜管和换热器焊接固定区域动火有效期可为1年),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2

  目录(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职责

  3.1各车间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

  3.2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3.3安监处负责除车间辖区外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负责对违反动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4管理内容和方法

  4.1动火作业定义和术语

  4.1.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1.2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 、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4.2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4.2.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如重大危险源罐区等)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4本公司以外人员的动火作业,由主管单位人员凭动火申请表向办理、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证;

  4.3.5办理动火证前,由本公司相关单位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填写动火申请表,并注明安全措施,签字确认。

  4.4动火证的审批

  4.4.1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特殊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理人员办理、审批,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4.4.2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一级、二级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4.4.3生产厂区的其余地方的动火,由安监处负责办理、审批。

  4.4.4动火证上应写明动火等级、动火方式、动火有效期限、动火具体地点部位、风险分析、动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确认人签名等内容,填写不得漏项、缺项。

  4.5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等内容。

  4.6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火。

  4.7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7.1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 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7.2凡处于GB 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7.3在容器、设备、管道、暗井、暗沟内动火时,动火分析和环境卫生浓度都必须合格,氧含量不应超过18--21%。各种动火工具应随动火人出入受限空间,不得因暂时中断作业而留放在设备内。

  4.7.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7.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4.7.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7.7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部位应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防护器材或灭火措施。

  4.7.8危险化学品罐车物流通道沿线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7.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7.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7.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7.12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明火均应不小于10m,气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应设置防晒设施。

  4.8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4.8.1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8.1.1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生产不稳定;

  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c)设备内不能避免产生负压。

  4.8.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公司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8.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8.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8.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8.6特殊动火作业监火人必须由班长及以上级别人员监火。

  4.9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9.1动火分析由质环处中心化验室或质环处授权的分析车间人员(采样分析)负责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9.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动火采样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工艺员、专(兼)职安全员、岗位顶班人员或当班班长等管理人员负责提出。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9.3取样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9.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9.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4.9.5.1如使用仪器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4.9.5.2如使用采样分析手段,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9.5.3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则以爆炸下限最低的为合格标准。

  4.9.6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9.7使用测爆仪分析,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9.8严禁使用明火试验现场空气中有无可燃气体。

  4.10动火作业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4.10.1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10.2动火人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作业。每次动火作业前,必须向现场当班班长或其他监火人呈验动火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其签字后,动火人方可动火。动火证应随身在现场携带。

  4.10.3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动火过程中有交接班时,上班监火人应对下班监火人交接本区域动火作业情况,接班人应立即到现场要求动火人出示动火证,确认措施落实后进行签字监火。在班中巡检时,发现本区域有动火作业但动火人未找监火人签字确认,监火人有权立即要求停止动火,确认防范措施落实后签字监火,并向本单位和上级部门反映。现场当班班长或其他监火人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10.4动火所在区域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0.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出具分析人签名的分析单。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10.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10.7动火结束后,监火人会同动火人检查现场,消除余火后方可离开。

  4.11动火证的管理

  4.11.1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11.2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11.3动火证一式三联,由审批部门、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岗位各持一份存查;公司各使用部门办理的动火证要妥善保存,备查。

  4.11.4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11.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

  4.11.6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或续签动火证,特级动火证不得续签,一级和二级动火证续签不得超过两次。续签人员应具备审批资格。续签后的动火证也要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

  5检查与考核

  5.1安监处负责本制度的监督落实和考核,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制度在本车间或本部门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5.2在厂区内无证动火或动火证未经审批或动火证超期动火作业,或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一律按违章违纪处理。

  5.3属于该单位办理动火证而不予办理或有意刁难办证人员、或无安全方面的原因推迟办证的,处罚该单位100元。

  5.4具有动火审批权的人员,无故不审批者,处罚该人员50元。

  5.5监火人在安全措施落实,具备动火条件时,不在动火证上签字,不予监火者,处罚该人员50元。

  5.6对于高处动火,必须采取围栏措施。动火辖区单位为动火人提供石棉布或其他安全措施,动火人根据动火作业火花飞溅情况布置围栏措施。动火辖区单位未提供围栏措施,处罚50元;高处动火作业人或动火作业单位火花围栏不好不允许作业,否则处罚50元。

  5.7动火作业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如护目镜、皮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等由动火人本人落实;动火辖区单位要为动火作业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当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办理动火作业证。除火花围栏外,其余现场安全措施由辖区单位落实,一项安全措施不落实,给予本单位50元的处罚;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而签批动火证的,处罚100元;

  5.8动火人是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督人,当安全措施未落实,动火人可以拒绝作业。如安全措施未落实而进行动火作业的,处罚动火人100元;

  5.9监火人交班时未进行交接动火情况,处罚交班监火人50元,动火人在监火人未签字的情况下动火作业的,处罚50元。

  5.10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职责

  3.1安全监管处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

  3.2各车间负责本区域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3.3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4作业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高处作业安全保护用具,认真落实、执行安全措施,在措施未落实和无证时坚持不登高作业。

  3.5监护人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到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作业过程不得离开工作现场,在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并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高处作业术语和定义

  4.1.1高处作业:在距离坠落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1.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1.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4.1.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C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C 。

  4.1.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分级

  4.2.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2.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2.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2.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3.1厂区内凡是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3.2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作业负责人按照要求到高处作业办理部门,办理核批票证。

  4.3.3高处作业证的审批

  4.3.3.1各车间辖区内的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负责办理审批。

  4.3.3.2各车间辖区内的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4.3.3.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4.3.3.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4.3.3.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3.3.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4.3.3.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4.3.3.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4.3.3.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3.3.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4.3.3.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3.3.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3.3.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4.3.3.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4.3.3.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3.3.4公司厂区其余地方的一级、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审批。

  4.3.3.5高处作业证的办理应写明作业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有效期限、风险分析、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填写不得漏项、缺项。

  4.3.4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赴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4.3.5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4.3.5.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及制定出的对应安全措施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3.5.2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3.5.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3.5.4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3.5.5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3.5.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4.3.5.7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4.3.5.7.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4.3.5.7.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4.3.5.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4.3.5.9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4.3.5.10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使用前要作详细检查。

  4.3.5.11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4.3.5.12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3.5.13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4.3.5.14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3.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4.3.6.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3.6.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安全帽必须戴稳,系好下颚带。

  4.3.6.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3.6.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4.3.6.5在界区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地方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应事先与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或岗位班组长取得联系,登高过程中,生产系统如发生紧急或异常情况,可能危急登高安全时,所在岗位班组长应立即通知停止登高。并设置防护用具,以防发生意外。

  4.3.6.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4.3.6.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4.3.6.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3.6.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4.3.6.10凡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棚或其它可靠的隔离措施。

  4.3.6.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3.6.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4.3.6.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3.6.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4.3.6.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3.7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4.3.7.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4.3.7.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4.3.7.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3.7.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4.3.8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如发现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作业者,要立即指出,责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正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并按违章作业处理。

  4.3.9公司组织的其他活动,如:贴刷标语、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时,亦应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4.3.10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监护人员应承担次要责任。

  4.3.11因发生事故,紧急处理故障而必须登高作业,来不及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必须经现场最高管理人员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事故所在地单位指定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在岗位交接班记录中应记载清楚。

  4.3.12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3.12.1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审批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4.3.12.2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检查与考核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条款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一次违纪,处罚40元;情况严重的,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的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职责

  3.1质环处负责受限空间内气体分析,出具分析报告单;

  3.2安监处负责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3.3安监处负责对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3.4作业单位和监护单位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落实负责。

  4管理内容和方法

  4.1受限空间的定义

  4.1.1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4.1.2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2.1作业前,应按下列要求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2.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工作场所最高允许浓度:氨30mg/m3、硫化氢10mg/m3 、一氧化碳30 mg/m3、二氧化碳18000 mg/m3、甲醇50 mg/m3、乙炔2.5 mg/m3;

  c)可燃气体要求: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2.3应采取如下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2.4应按下列要求,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

  a)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4.2.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4.2.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2.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栓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2.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工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4.2.6照明及用电要求安全要求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2.7作业监护要求: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4.2.8应满足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行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4.3票证办理及管理

  4.3.1凡是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3.2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凭质环处中心化验室出具的分析报告单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3.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监护人、安全措施检查人和审查人必须为本人签字,如特殊原因本人不能签字,代签人须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代为签字,签为“xxx(xxx代签)”。

  4.3.4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超过有效时限,应重新办理或续签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但续签不得超过一次。

  4.3.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现场保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5检查与考核

  安监处负责本制度的落实考核,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一次违纪,处罚40元;情况严重的,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3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内非常规作业的安全管理,明确作业流程,防止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的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非常规作业管理,包括并不限于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等作业,管理内容包括作业前申请(包括用工申请、相关人员现场确认、周边设备设施及作业活动风险辨识、作业安全方案应急措施制定、相关人员确认签字、作业前风险告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育),作业过程的监督(包括应急措施),以及作业后的安全确认。

  3、术语和定义

  非常规作业:是指在公司内实施的,正常作业范围之外的,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的一切作业活动,包括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等特种作业和非特种作业等。

  4、作业流程:

  4.1作业前准备:

  4.1.1明确作业基本情况:施工时间、地点、作业内容,作业的`方式方法,所使用的工器具,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现场配备的安全装置和应急器材等

  4.1.2风险辨识:

  作业本身涉及的危险作业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辨识;

  作业点周边(上下左右)存在的设备设施、环境情况、安全间距及其可能存在的风险。

  4.1.3制定安全措施:针对辨识出的风险,针对性制定安全措施,措施应明确具体有效,需要数据支撑的(比如安全距离)必须明确数据,不能用“做好措施”笼统地描述。

  4.1.4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4.1.5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涉及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的必须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严禁从事相关作业。

  4.1.6进行安全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培训记录,录制培训视频,培训记录要所有参训人员签字确认,并整理存档备查。

  4.1.7特种作业按照要求办理相关作业票。

  4.2作业过程管理:

  4.2.1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作业环境及内容进行检查确认,并根据作业票要求的防护措施内容进行逐项落实,达不到要求或与作业票内容不符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得进行作业。

  4.2.2特种作业,如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监护人或作业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全程监护,不得擅离职守。

  4.2.3作业过程中,现场监护人或作业负责人对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制止。

  4.2.4当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在采取好必要的措施后迅速撤离。

  4.3作业后的安全确认

  4.3.1安全功能恢复: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临时拆除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

  4.3.2工器具清理: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等设备及时撤离现场

  4.3.3卫生清理:将废料、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恢复初始状态。

  4.3.4人员清点:作业完毕,应根据作业前实际参与作业人数进行清点核对。

  4.3.5闭环管理:作业完毕,填写完善作业票确认,作业票交回审批签发单位。

  5.职责要求

  5.1属地负责人、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1.1对作业安全全面负责。

  5.1.2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

  5.1.3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并培训交底,作业票办理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安排人员开始作业。

  5.1.4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应下令停止作业。

  5.1.5对违章作业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

  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3作业人员的职责

  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3.3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3.4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上报相关负责人。

  5.3.5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其他作业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6、作业票管理:

  6.1特种作业执行《作业票管理制度》

  6.2非特种作业执行《作业审批流程单》

  6.2.1作业审批流程表(所有作业活动必须按照本流程表流程进行审批)

  7、属地单位对于外部派工单位的派工:

  应由派工单位向属地单位出具提供书面派工单,要求属地单位尽到属地管理责任,并与属地单位按照本标准要求共同填写完成《作业审批流程单》,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后施工。属地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与派工单位管理责任不变。

  8、禁止任何人员擅自安排人员进行一切危险性作业活动

  9、考核

  9.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9.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

  10、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处负责修改并负责解释,于20xx年8月1日起执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4

  1.高空作业班组领班需填写《高空作业审批表》,内容包括高空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和现场负责人等项目,交工程总监/经理审批。

  2.工程高空作业管理一般由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工程总监/经理接到《高空作业审批表》后,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查看,如因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事故,工程总监/经理负有责任。

  3.高度在五米的作业可由项目主管代工程总监/经理行使高空作业管理权利,五米以上的登高作业,必须由值班经理或工程总监/经理负责管理。

  4.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耳氏综合症、严重贫血、关节炎、恐高症、视力障碍等不宜登高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2)没有《高空作业审批表》或《高空作业审批表》没有通过,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器械,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6)高空作业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和设施,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5.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1)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帽和安全带佩戴良好;

  (3)使用梯子高度超过两米,必须有人辅助;

  (4)作业面不得存在垂直同时作业;

  (5)高空作业所需工具、物品必须有专用工具传递,不得抛掷;

  (6)高空作业下方为禁戒区域,人员进入必须佩戴安全帽。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条动土作业的范围: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动土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第五条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七条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第九条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十条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十一条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须铺设跳板。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4、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间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二条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涉及跨区域作业应填写跨区域安全作业表,落实安全责任人,当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时规划部门必须派人到现场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巡检。设备部门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化工危险场所的项目单位应派人进行监护,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五条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土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九〉。

  第十九条动土申请单位(规划部门)填写相关内容后,由技安部门会同设备、生产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后。方可办理作业证。

  第二十条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技安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保存一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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