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制度(精选23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个体诊所制度 ,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个体诊所制度 1
1、严格遵守基本技术操作规程,操作时应衣帽整洁,戴口罩,各种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杜绝医源性疾病传播,防止交叉感染。
2、各种消毒液配制方法科学,定期更换消毒液,注明药液名称、浓度。5-10月份每周更换两次,其余月份每周更换一次,并有更换记录。
3、敷料、压舌板、牙科器械均须高压灭菌,做到一人一用。器械使用后应清洗干净再进行消毒灭菌。
4、治疗室、输液室每日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并记录。
5、体温表须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完全浸泡消毒,一人一用。
6、每天打扫室内卫生,保持环境整洁,地面用来苏尔喷洒消毒。
7、按规定暂存、集中处理医疗废物,做好交接。
个体诊所制度 2
一、凡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要明确目的,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要熟练掌握免疫程序、疫苗性质、接种方法,熟知各种疫苗接种禁忌症,接种疫苗后要注意观察有无不良反应,以确保工作质量。
二、接种前详细询问病史,凡有禁忌症者一律不得接种。
三、接种对象、部位、方法、剂量、次数、间隔时间应严格按有关说明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四、接种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卡介苗接种器具专用。
五、生物制品的运输和保存应按说明执行,凡不符合要求的'生物制品一律不准使用。安部启开后应按规定在允许的期限内用完。
六、做好预防接种各项登记、统计、总结工作,及时上报。
个体诊所制度 3
1、对就诊病人全部实行存档管理,每位病人一个就诊号,认真记录病史,按顺序就诊。
2、工作人员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治疗室。
3、对所有用于口腔内或接触患部的器械(包括牙钻、机头、托盘等)均严格消毒。
4、进行各项口腔治疗手术前,应用肥皂、流水洗手或用0、1%过氧乙酸等消毒液浸泡1-2分钟,必要时加戴无菌手套或指套。手术时必须戴无菌手套。
5、进行各项治疗操作时,必须思想集中,严肃认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治疗室内的各项物品,均应有固定的.放置地点,专人保管,逐日检查,随时补充,及时更换。
7、门诊所有设备、器械,须经常检查、加油、保养,并定期清点,防止损坏或遗失。
8、经常保持室内整洁,每日治疗室通风30分钟以上,紫外线空气消毒。
9、整洁应在治疗前、后进行,治疗中不得进行,清洁地面时应先拖后扫。
10、注射麻醉剂前应首先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并按常规要求做过敏试验。
11、治疗室内应备有常规急救药品,并专人负责,每日检查。
12、下班前应检查各诊室及技术室,并切断水、电总开关,防止发生意外。
个体诊所制度 4
1、诊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电房、空压机房、收费处、药房、财务科、库房、网络中心
2、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不同性质、规模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3、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核、录用、管理的规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由保卫科备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随意调动。
4、消防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5、消防重点部位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性的`进行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
6、防火安全职能部门会同消防安全重点所属部门加强安全检查和督导,并进行严格的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7、非消防重点部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需执行登记制度。
个体诊所制度 5
一、以关爱村民(包括流动人员)的身心健康为宗旨,经常广泛、多样地开展健康咨询教育服务,促使各类人样自觉关注健康,提高村民的健康质。
二、村卫生室是健康教教育宣传的.主体和主要阵地,具体负责健康咨询和宣传资料的提供。
三、村卫生室要建立村民健康档案,并按要求配合上级卫生单位摘好村民健康体检工作。
四、督促、指导村民开属好爱国卫生工作,搞好环境卫生,帮助村民做好改水、改厕、改灶工作,以促进健康。
五、乡村医生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健康教育传服务知识和能力,不断提高健康教育宣传质量和效率。
六、正确使用好、爱护好健康教育宣传的各种设备设施和宣传资料。
七、积极指导和组织村民开属灭强、灭纹、灭灭增细等“除四害”活动。
七、不断学习,提高水平,善于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八、互帮互学,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好与乡镇卫生院、卫生所和相邻村卫生室之间的关系,团结协作,互相学习,共同发展。
个体诊所制度 6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实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1、按照法律要求实行传染病和因突发事件致致病人员首诊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立即用电话通知本辅区内疫情管理人员,不得障哨、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3、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选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4、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5、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及因突发事件弊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6、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7、对瞬报、缓报,谨报或提意他人不报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及时上报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个体诊所制度 7
第一条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坚持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中央驻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县(市)的卫生、财政部门应把公费医疗工作交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疗费同个人挂钩,超支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各级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七)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科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县以上编制部门批准列为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开支工资,在聘用期内的合同制干部。
第九条下列费用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区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时须持急诊病志和诊断书,并只报销急诊首次医疗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
(五)符合规定转往外地就诊的医疗费。
(六)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
(七)因工负伤、致残的医疗费。
(八)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所需费用,按公费医疗经费负担50%,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20%的比例报销。安装进口人造器官的'费用,应持定点医院的证明,比照国内相似类型人造器官的最高价,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其费用超过部分,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规定执行。
(九)定点医院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除外),镶牙费(50%),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定点医院同意所设家庭病床的建床费,计划生育、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工伤人员的普诊挂号费。
第三章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宣传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统计、调研、预测和组织协调。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公费医疗经费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通报享受人数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公费医疗管理
第十三条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管理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公费医疗管理及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三)不得擅自扩大公费医疗享受范围。
(四)办理《公费医疗证》,按时报送《公费医疗执行情况报表》,与医疗单位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结算公费医疗经费。
(五)积极开展健身体育活动;总结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公费医疗享受者,应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将公费医疗证、转诊单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自行涂改处方和检查申请单等医疗文书(经办医生涂改医疗文书要加盖印章,无印章的无效)。不得出卖药品或以药易物。
第十五条公费医疗门诊和转诊的管理任务是:
(一)各医疗单位应认真查验公费医疗证(包括有效期凭证)和转诊介绍信,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按规定认真书写病志,坚持医疗用药原则,使用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公费医疗复写处方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单独装订管理。
(二)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会诊小组,对诊断及治疗方案已明确或本院本地能治疗的病人,不得转诊;若因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或疑难重症需转诊的,由会诊小组提出转诊意见,在转诊介绍信(或病志)上注明转诊科别、日期,要转往对口的上级医院治疗,不得转往下级医院或个体、联合体医院。需转外地治疗的病人,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外转病人在明确诊断后,原则上回定点医院治疗。
(三)转诊介绍信限一次一个月有效,精神病、肺结核病等慢性病,可适当延长三至六个月,若因病情确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给转诊回单。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医院可设公费医疗病房,实行门诊、住院的系统化管理。
第十七条公费医疗专、兼职医生,应坚持医疗用药原则,认真执行辽宁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并遵守下列限额:
(一)做CT、核磁共振等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须经院会诊小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急诊除外)。
(二)处方限量:普通门诊处方三日量,急诊处方二日量,一般慢性病七日量;肝炎、结核、精神病等特殊疾病一个月量;出院带药一般七日量,慢性病二周量。
第十八条需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的病人,原则上不出本市或本省。
第十九条孕妇在“建卡”医疗单位进行产前检查时,因该医疗单位设备所限而不能做的检查项目和所需的药品,必须回定点医院检查、取药。
第二十条异地安置的人员应在当地就近指定一个医疗单位就诊,报销时须附病志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急诊患者在非定点医疗住院或观察超过三日者,由单位或病人家属在二日内(区、县(市)五日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到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费医疗经费指标,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适时调整。各单位不得按拨款标准把经费包干给个人。
第二十三条市直单位必须与市属医院建立定点医疗关系,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并共同遵守协议内容。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分别情况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无医疗条件的单位,医疗经费按年人均定额400元拨给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各50%,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
(二)有医疗条件的单位,医疗经费由单位自管。
(三)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医疗经费按年人均定额100元包干使用。
(四)医疗院所按年人均定额2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标准,由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定后,按季度拨给各管理单位,年终按以下三种办法结算:
(一)经费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结余留用,超支共担”的办法。超过年人均定额部分,按财政、享受单位、定点医院分别为5:2.5:2.5的比例分担。
(二)经费由单位自管的,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若超支则由单位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超支过多,本单位无力承受的,应在下年度一月五日前将超支原因写出书面报告,送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酌情处理。
(三)经费由单位包干的,结余转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五条市直单位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以医院为结算中心,职工门诊就医实行现金看病,住院由单位垫付,凭复写处方、专用收据回单位报销。单位每月到定点医院结算一次医疗费,医院每季度到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预结算一次超支经费,年终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就医职工,当年发生医疗费在6000元以内(含6000元),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医疗费的5%.若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由所在单位补助,从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自管单位和包干单位在定点医院现金看病,也必须按第二十六条规定与个人挂钩,凭专用收据、病志和复写处方副页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工伤(含职业病)、节育支出的医疗费,持劳动、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证明据实报销(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管理的职工,应到定点医院登记备案)。但此期间治疗与工伤、节育无关的疾病,仍应负担10%的医疗费。
第二十九条未享受干诊待遇的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相应等级的工残人员,现金看病,凭《革命伤残军人证》、《离休证》、《工残证》,医疗费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新调入职工从起薪之月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办理《公费医疗证》;调出职工从调出之月起,停止在该单位的公费医疗待遇,收回《公费医疗证》,并结算医疗经费。
第三十一条公费医疗结算年度为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本年度内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人员,应经常监督、检查本院和所承担享受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与享受单位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并做好防病治病、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应充分发挥医院参与公费医疗管理的作用。医院因加强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支出而造成经济上短收的,财政部门要视财力可能,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四条市卫生事业管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除每季度对定点医院和享受单位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和审计外,还要不定期地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奖励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定点医院、享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违反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区、县(市)、中央驻沈机构,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个人负担比例。
个体诊所制度 8
一、认真遵守《执业医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认真、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科医疗文书的书写和其它相关记录。
三、按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
四、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五、为病人所急所想,关心体贴病人,精心救治。
六、遵守医疗原则和保护性医疗制度,正确诊治,合理用药。
七、努力学习医学知识,不断提高医疗业务水平。
八、不开人情方、人情诊断书。
个体诊所制度 9
一、注意仪容仪表,上班不配戴手饰、不穿拖鞋、响底鞋、高跟鞋。
二、交接班要准时,并且要交接清楚,点清备用物品。
三、中夜班要打扫治疗室、护士站。
四、每周一、四换床单;周一大扫除,治疗室内窗子、紫外线灯必须擦干净。
五、晨间护理、要换床单、消毒灵浸泡桶及操作台卫生,并随时保持床铺整洁。
六、湿化瓶按时消毒保存,馏水每15天更换一次(长期吸氧者每日更换,备用15天换一次)。
七、一次性医疗废物使用后按规定处理,不能乱扔,必须按要求毁形。
八、注意处方用药,不能配错针水或将针水送错。
九、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管理规程,在进行护理操作中要戴口罩。
十、不得在护士站及治疗室吃零食、大声喧哗、嬉戏打闹。
十一、不得脱岗、串岗,上班时间服从上级领导分配,不得推脱责任。
十二、准时上班,不迟到、早退、旷工。
十三、每周用95%酒精擦紫外线灯管,并做好记录。
个体诊所制度 10
一、人员管理:
(一)诊疗室专人管理,相对固定。
(二)工作人员应衣帽整洁,操作时戴口罩,严格无菌操作。
(三)操作前后要洗手,必要时戴手套。
二、环境管理:
(一)环境整洁,窗明几净,四壁无尘,无污染。
(二)地面清洁、无污染。有专用清扫工具。每日用消毒液拖地两次。
(三)严格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物品定位放置。
(四)污染敷料放于污染袋内,每日按规定处理。
(五)每日上下午各通风一次,每次30分钟。紫外线照射消毒一次,每次1小时。每周一擦拭紫外线灯管,每周大扫除一次。
三、无菌物品管理:
(一)无菌物品专柜放置,只保留24小时。
(二)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制度,有定期物品消毒制度。依据物品性能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毒灭菌。
(三)注射针头、钻头采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
(四)室内一切物品定点放置,处于备用状态。
(五)污染医疗器械和物品均应先消毒后清洗,再消毒或灭菌。
个体诊所制度 11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 对特别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分配药品。分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分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分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常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分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背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个体诊所制度 12
1、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规,为医疗保健提供有效、安全的药品。
2、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一律从合法的药品经销企业采购。对购进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应逐一检查验收登记。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检查,防止药品过期、失效、变质,杜绝采购使用假冒伪劣药品(一次性医疗用品)。
3、药品不着地存放,旋转应定点定位、分类有序。妥善保管须特殊存放的`药品。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没有诊疗科目范围之外的药品。
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必须剪断、、毁形、浸泡消毒、统一销毁并有记录备查。
5、凭医师处方发药,发药时要执行查对、复核双签字制度。如处方有错误,应由医师更改后配发。
6、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处方书写规范、内容齐全。
7、做好药品进、销、存明细账,做到帐物相符。
个体诊所制度 13
(一)本口腔诊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二)本诊所每位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三)负责人为所在诊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职工在消防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医疗设备安全检查,用电用火安全、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上报。
(四)按消防法规定,确立我诊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高压配电盒和氧气瓶。
(五)凡划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禁止烟火区域内,不准擅自动用明火及吸烟,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必须经同意后,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方可动火施工。
(六)凡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人员,必须经培训上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七)电器产品等物品购置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使用、安装、铺设和维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八)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不得私有使用煤气灶具,不得私自拉接电线,工作场所严禁生活用火或将制热电器用作生活用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用火规定。
(九)根据消防安全要求,诊所内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布局、更换、检查、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位、外借和移作他用。
(十一)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防火安全责任意识,做到新职工上岗前接受消防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应经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十二)各科室(部门)防火责任人必须学习消防知识,熟知本部门消防重点,灭火器材操作等,定期向职工宣传消防常识,落实防火措施。
(十三)对认真遵守消防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和火险隐患整改意见,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参加扑救。工作突出的科室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防火责任制度造成火警火灾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体诊所制度 14
一、本口腔诊所实行主任负责制诊所所有工作人员接受主任的管理服从主任的安排诊所人员的工作分配方案等诊所主任决定。
二、对就诊病人实行电脑管理和病历记录认真记录病史安排顺序就诊。
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有责任感工作要精益求精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四、对所有用于口腔内或接触患部的器械均按消毒标准严格消毒。每天紫外线消毒。
五、对待病员及家属态度和蔼解答问题要耐心有礼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决不与病人发生争吵对待特殊病人应适当予以照顾。
六、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准时开诊工作要细致、及时进行各项 治疗操作时必须思想集中严肃认真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范进行。
七、学习和掌握有效的`表达方式加强与病人沟通建立良好而健康的医生与病人的关系。
八、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持诊室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和安静的工作环境为病人提供一个舒适的就诊环境。
九、工作时间不得到其它人的工作间聊天以免影响他人工作工作 时间坚守岗位。
十、同事之间密切协作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绝对不允 许发生医务人员之间的争吵。
十一、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有事、有病必须事先请假。
十二、下班前应检查各房间水电切断治疗台、气泵等机器水、电开关防止发生意外。
个体诊所制度 15
1、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与监测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
2、医疗机构应当对口腔诊疗器械消毒与灭菌的效果进行监测,确保消毒、灭菌合格。
3、灭菌效果监测采用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
4、工艺监测包括灭菌物品、洗涤、包装质量合格;灭菌物品放置灭菌器的'方法合格;灭菌器的运行程序正常。压力蒸汽灭菌监测合格后在常规使用条件下做到每锅工艺监测。
5、新灭菌设备和维修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重量,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重量发生改变时,应当进行灭菌效果确认性生物监测。灭菌设备常规使用条件下,无菌物品每包化学监测,每月进行一次生物监测并做好记录。
6、用包装方式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环氧乙烷灭菌的,应当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
7、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应进行浓度监测和微生物污染监测。
浓度监测:对于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当每日监测浓度,对较稳定的消毒剂如2%戊二醛应当每周监测浓度,使用频繁应缩短监测时间并记录。
微生物污染监测: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每季度监测一次,使用中的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
个体诊所制度 16
(一)本口腔诊所实行主任负责制,诊所所有工作人员接受主任的管理,诊所人员的工作分配方案等诊所主任决定。
(二)诊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纪、法规、院纪、院规及诊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三)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必须服从诊所主任的安排。
(四)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有事、有病必须事先请假。
(五)工作人员必须维护诊所的形象和利益,不得有任何有损于诊所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六)医生、护士的班前准备及班后检查工作要细致、及时。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及各项操作规程,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七)对待病员及家属要和蔼、耐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决不与病人发生争吵,对待特殊病人应适当予以照顾。
(八)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其它单位介绍和转诊病人,违者将严肃处理。
(九)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诊所人员不得以医谋私,坚决杜绝任何自行向患者或家属收受或索取钱物的行为。
(十)工作时间不得到其它人的工作间聊天,以免影响他人工作。
(十一)工作人员有责任保持诊所的清洁卫生及安静的工作环境,做到三轻(即说话轻、走路轻、动作轻),不得大声喧哗。
(十二)爱护诊所设备和设施,定期保养,遵守操作规程,如违反规程或人为造成设备和设施损坏者,依损失情况酌情赔偿。
(十三)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各种材料,减少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个体诊所制度 17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依法持证执业。
2、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处。每年按时申请校验一次。如机构地点、诊疗科目发生变化,应提前申请变更。
3、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处处为病人着想,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认真诊治每一个病人。
4、认真、规范、准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登记、处方。
5、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6、严格遵守《传染病防治法》,发现传染病及时向疾病控制中心报告,不截留传染病人。
7、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正规合法的票据。
8、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1、自觉遵守《执业医师法》,依法持证开展相应的医疗服务工作,不从事注册范围以外的业务项目。
2、努力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对待病人态度和蔼,检查认真,诊断正确,治疗得当。对诊断不明和危、急、重症病人进行必要的处置并及时提出转诊。
3、认真书写病历、处方和各种记录,发现传染病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4、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5、参与开展健康教育,积极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个体诊所制度 18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九、严禁出租、借用、转让、涂改、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治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按时进行校验。
十一、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十二、严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十三、严禁未经审批刊播医疗广告。
十四、未经批准备案,不得擅自组织义诊活动。
十五、医疗机构必须公开发布资质信息、服务项目、收费价格。
十六、不得瞒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
十七、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试剂以及违禁药品。
个体诊所制度 19
一、中医以继承、发掘、整理、提升祖国医学遗产为宗旨,主动搞好门诊工作。
二、中医诊疗、诊疗以中医方法为主,必需时可请西医帮助。
三、认真书写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病历(包含门诊病历)。病历记载要完整、正确、整齐,要签全名。
四、主动弘扬中医专长,主动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要推广应用。
五、外带处方,不能转抄,只能供参考。医师未见患者,一概不得开处方和抄方。
六、对于特殊煎药方法及服药时间,医师要向患者交代清楚,并在处方上注明。
七、在弘扬中医专长同时,有选择地吸收和应用西医成功经验,不停探索中西医结合治病新路子。
个体诊所制度 20
1、认真学习本诊所消毒隔离制度并严格遵守,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2、接诊每一位患者时首先要说,“你请坐?”引导患者在椅位上就座“你怎么了”“你哪里牙不好”“或者你有什么需要?”患者叙述病史时要耍耐必倾听,并通过提问交流掌握患者的整个病程,患者的心理需要以信患者的期望。
3、医生在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必须戴口罩和手套,检查的动作要轻柔,口镜避免压迫牙附着龈区引起患者不适。
4、治疗前应向患者提出二至三种治疗方案,并耐心介绍各种方案治疗的时间、次数、优缺点及大致的价格,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再开始治疗,阻生齿拔出、小手术需要签同意书。
5、治疗中在每一步操作之前,必须向患者事先提醒,要进钟、磨牙、探诊、叩诊、冲洗、放药等步骤之前都必须向患者提醒可能的症状和感觉,治疗必须严格按照治疗的操作规程进行,
6、治疗中如果暂时离开椅位应向患者说明情况,并注意关掉椅位的照明灯。
7、治疗过程中必须向患者介绍该疾病的一般常识并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宣教。
8、治疗后必须清洁患者口腔周围的血迹、唾液以及印材料,用小镜子介绍今天治疗的效果,叮嘱治疗后的的注意事项以及可能有的症状的处理方法。
个体诊所制度 21
一、在院长及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科主任负责全科医疗、教学、科研、培训工作。
二、认真实施三级查房制度,主任每周查房1—2次,主治医师每天查房一次,住院医师每天查房2—3次,并带领实习医师查视病人。
三、各级医师积极参加急、重病人的抢救,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认真及时作出诊断及治疗。
四、作好疑难病例的'讨论及抢救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认真对待院内外会诊,院内会诊派高年资住院医师以上的人轮流担任。
六、定期召开科务会,研究全科各项工作。
七、各病区人员包括学科带头人(副高职以上),负责医师(主治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护士长、护士等负责病区病员的医疗护理工作。
八、护士在护士长领导下认真执行各班职责,并搞好基础训练,提高护理质量。
九、病区要严格实行隔离消毒制度,定期做大扫除并进行紫外线消毒。
十、住院医师必须对新入院病人及手术病人在24小时内完成病历及手术记录,急诊病人应立即完成,上级医师应及时修改并冠签。
十一、严防差错,杜绝事故,凡发生不正常医疗事件应及时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并进行讨论。
十二、积极钻研业务,开展科研工作。
个体诊所制度 22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中医以继承、发掘、整理、提高祖国医学技术为宗旨,谦虚学习,互相帮助,注意沟通、友爱、团结、积极搞好诊疗工作。
三、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热情接待,耐心、细致、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中医诊断、治疗以中医方法为主,必要时可请西医协助。救死扶伤,对于危重病人要及时送上级医院抢救。
五、认真书写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病历。病历记载要完整、准确、整洁,要签全名、写日期。
六、积极弘扬中医的.特长,积极采集民间土、单、验方,进行整理、筛选、验证,对确有疗效的要推广应用。
七、常见病、慢性病可以运用中药、针灸、按摩、理疗或西药等方法综合治疗,努力提高治疗效果。
八、治疗医师未见患者,一概不得给病人开处方和抄方。
九、为病人保守医密,不得泄露病人隐私和秘密。
十、对于特殊的煎药方法及服药时间,医师要向患者交代清楚,并在处方上注明。
十一、做好常见病、慢性病的预防与中医诊疗等健康知识教育,使更多的群众少患病、不患病,更健康。
十二、加强与各级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合作。
个体诊所制度 23
一、确定为病毒性疾病或以为病毒性疾病的病人,不使用抗生素。
二、发热原因不明者在弄清病原学诊断前,不宜使用抗生素,以免影响临床症状得出县和病原体的检处。
三、对于细菌感染的患者,应用抗生素前,应做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根据结果指导合理使用抗生素,对于特别严重的细菌感染者,可按临床表现估计的病原菌选择抗生素。
四、尽量避免皮肤、粘膜等局部应用抗生素,特别是注意避免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的局部应用。
五、尽量避免抗生素联合应用药,使用必须有严格指征,抗生素应用的指征是指在单用一种抗生素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混合感染、顽固性感染等,以二联为宜。
六、抗生素的'使用应注意配伍禁忌及合理用药。
七、严格控制抗生素的预防使用,禁止无针对性的以广谱抗生素作为预防感染的手段,外科手术的预防用药应有严格的针对性。
八、为预防抗生素发生过敏反应,在使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前,要询问有无过敏史,并做皮内过敏试验,氨基糖甙类除有特殊指征,一般使用前不做过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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