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20 15:33:05 制度 我要投稿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必备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必备15篇)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控制工程投资和工期,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七)其它实质性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该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投资、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工程变更、重要工程变更、主要工程变更三种:

  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增加工程投资(超出合同价,下同)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在工程预算批复数以内的工程变更。

  重要工程变更是指单项变更增加工程投资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预算批复数但在概算批复数(含)以内的工程变更。

  重大工程变更是指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概算批复数(包括重大的工程事故处理)的工程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般工程变更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并在当月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备案。

  重要工程变更由县财政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负责审批。

  重大工程变更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审批。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概算批复数50万元以下的,增加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审定后批复;工程变更金额超过概算批复数50万元(含)上的,增加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审查并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复。概算调整后,财政部门相应调整项目预算。

  第七条集团公司在审核一般工程变更和报批重要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一式六份,说明变更原由、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如下资料:

  (一)经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及附件资料;

  (二)工程变更预算单及工程量计算表;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重大工程变更由集团公司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后,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抄报县财政局、审计局,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概算拟调整金额,并附送如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概预算书;

  (二)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及变更前、后施工图纸;

  (三)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意见;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工程变更报批期限

  一般工程变更,集团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重要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重大工程变更,应在10个工作日(确需委托咨询评估的,不含委托咨询评估时间)内审批完毕或审查后报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工程变更审批后,由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内容组织施工。

  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费用增减的,由集团公司和施工单位预先书面协定并同步按审批权限报批。但施工单位因组织施工需要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集团公司提请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临时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二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当在分项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并提供有明显尺度的影像资料,经办人和复核人应在附件上签字。复核必须要有具体意见,禁止仅签原则性意见或只签名无具体意见。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允许事后补办。变更报告不得随意涂改,并注明日期。不得用直接在施工图上修改签字的形式来代替工程变更报告单。

  第十三条因工程变更发生工程费用增减的,单价或费率应执行中标价;合同价外新增项目的单价,根据招标文件相应基础价、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定及中标下浮率重新组价。

  第十四条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工程变更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同步报批。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2

  随着公司的日益壮大,时常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加强公司各种合同管理,严格合同签定审批程序,对公司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根据国家合同管理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的分类

  1、根据不同部门所产生的不同合同进行严格分类管理

  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合同

  广告公司:广告代理、广告刊发合同

  商场部:场地租赁、外墙租赁等一切租赁合同以及装修合同。

  拓展部:合作协议、联营合同、产品代理协议、自营合同

  信息部:服务器代管合同

  财务部:一切经济合同

  2、各部门根据自己所管理的合同派专人管理并严格分类归档,建立合同专门档案。

  二、合同的管理

  1、本公司任何合同或协议的签定,必须严格按规范化合同要求和程序进行,杜绝违法、违规、无效或有损公司利益的`合同产生。

  2、数额较大或对公司较为重要的合同,必须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审定签字。其他合同数额较小或一般性的合同,可由相关部门审定,主管领导审定签字生效。

  3、凡由本公司起草的非正式合同文本的合同稿,初稿均应交公司行政办校审并文字整理,再呈交总经理或其委托人审定签字(一般协议由部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

  4、各类合同签定后,除本部门保存一份外,同时应交一份至行政办存档备查(通常要求为原件且最清晰)交一份至公司财务总部监督执行。

  5、对未履约或未及时履约的合同,行政办、财务总部应提醒合同执行部门,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6、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执行部门应同对方作好协商解决工作。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报行政办统一解决。协商解决意见应书面报行政办,由行政办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凡不按本管理制度或越权签定合同致公司利益受损者,由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按公司《员工守则》予以处罚。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3

  参考建议各位财务、人资、行政的朋友,可以根据自己公司实际情况修改调整完善。重要在于制度的实施流程与执行管理和执行监督,并与岗位职能挂钩,同时需要符合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可以将制度和办公OA软件及管理流程操作结合执行。

  一. 总则

  1 为加强集团的财务管理,规范集团的各项财务管理行为,保证集团战略和目标顺利落实,保障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首联集团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2 集团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以集团股东为主体的利益相关人利益最大化。

  3 集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3.1 建立和健全集团基本财务管理体制。包括组织机制、决策机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信息流转机制等。

  3.2 制定集团财务管理规则,包括各财务事项操作规范和管理权限,具体包括:

  3.3 投资融资和收益分配:其核心内容是企业发展“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科学统一,具体包括选择融资渠道及合理的资本结构,综合分析评估投资风险与报酬,协助进行投资决策;制定符合股东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需求的股利分配政策。

  3.4 通过系统的全面预算制度和配套的监控体系,对集团业务运作和资金流转进行管理和监控,保证集团战略目标实现的效果和效率,实现股东权益的保值增值。

  3.5 建立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加强风险防范,保证资产安全,降低成本控制的费用。

  3.6 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各政府机构和股东提交准确完整的财会信息。

  4 集团内部各单位财务制度不得违反或与本制度的规定和原则相冲突,本制度未尽事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二. 财务管理体制

  1 集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在集团高层领导下,由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具体组织实施。各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各分公司总经理及总部财务管理部和总部财务副总的领导下,由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除接受总部财务管理部的检查监督外,还要主动做好自查工作。

  2 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以总公司、各分公司财务部门为主,各职能部门为辅;总公司、各分公司的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2.1 建立健全财务系统的基本规制,包括:

  2.1.1 财务部门的目标体系和决策流程

  2.1.2 核心业务的标准、制度流程

  2.1.3 财务部门的组织设置/权限分配/岗位责任制/人员招聘、考核、培训发展等

  2.1.4 企业财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内部信息流转的规定

  2.1.5 培育和倡导符合公司文化导向的财会系统价值理念

  2.2 核心业务流程包括:

  2.2.1 财务系统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业务及管理目标的制定流程

  2.2.2 严格遵循国家和集团各项财务制度的要求,办理融资投资收益分配以及财务结算和核算业务;

  2.2.3 组织编制财务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

  2.2.4 负责经营活动分析工作,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2.5 统一的货币资金管理和税务筹划制度,保障整体利益的实现;

  2.2.6 集团规定的重大业务审批制度

  三. 权限分配

  1 各经营财务事项审批权限人由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或集团高层领导构成。

  2 审核责任人依据相关业务规范和经营政策对具体经济业务的发生内容及要件进行审核。

  3 审批责任人依据整体经营利益原则对具体经济业务的发生必要性进行审批。

  4 审核和审批权限人主要包括:

  4.1 集团总部

  4.1.1 职能部门经理:各管理职能部门经理在专业职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4.1.2 财务副总:分管各项业务或分公司的副总在各自的分管领域范围内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4.1.3 总经理:依据相关投资、经营政策要求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4.1.4 总经理办公会:依据相关投资、经营政策要求行使审核或审批权,体现高管层集体决策的原则。

  4.1.5 董事长办公会:依据相关投资、经营政策要求行使审核或审批权,在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中体现为最终审批权责任机构。

  4.2 收入中心。收入中心为按业态分的各分公司。

  4.2.1 各分公司:在专业职权范围内对分公司的经济事项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4.2.2 各分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专业职权范围内,对纵向隶属关系范围内的单店的经济事项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4.2.3 各分公司总经理:依据相关经营政策要求,对利润中心的经济事项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4.2.4 此外,如在单项业务环节存在其他审核或审批权限机构,分别在细则中描述。

  4.3 关于授权:各审批责任人可执行临时授权,向下或同级授权执行审批责任;

  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授权事项、授权对象和授权范围(日期和内容金额),以授权方亲笔签字为准,特殊情况下该书面授权说明可电话沟通后后补。所有授权文件应编号归档保存。

  4.4 财务开支审批一般原则:

  4.4.1 先下级,后上级;

  4.4.2 先定性审核,后定量核准;

  4.4.3 先业务行政线,后财务线。

  4.5 财务开支审批要点:

  4.5.1 开支是否合理、合规、真实;

  4.5.2 单据是否合法,数量、金额是否准确;

  4.5.3 是否完备了必要的手续,如:资产购置是否经过批准,资产是否经过验收等,办理财务手续的基础要件是否齐全,如原始业务单据等;

  4.5.4 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开支标准的规定以及有关文件的精神;

  4.5.5 是否符合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4.6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除本制度和集团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已明确的外,其余由各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组织制订。

  4.7 对审批权限中未能涉及的具体事项,财务人员应作出符合常理的专业性判断,交由具有类似或相近事项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并要保持一致性原则。

  4.8 财务人员任职基本要求:

  4.8.1 极强的保密意识;

  4.8.2 认真、仔细、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4.8.3 忠于企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4.8.4 工作稳定性较强;

  4.8.5 具备与职位相适应的财会专业技能和任职资格。

  四. 财务管理规则

  1 筹资管理

  1.1 筹资原则

  1.1.1 总体上以支撑集团战略、遵从集团统筹安排、满足集团资金需要为原则。

  1.1.2 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兼顾。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1.1.3 在控制融资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以综合资金成本率最小为目标。要注重学习运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1.2 权益性筹资

  1.2.1 各分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各分公司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董事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

  1.2.2 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本单位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1.2.3 合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1.2.4 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1.3 债务性筹资

  各分公司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1.4 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须报集团审批:

  1.4.1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万元、向银行借款超过万元时;

  1.4.2 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时;

  1.4.3 向有收购或参股意向的借款人借款;

  1.4.4 借款有限制性条款,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易手或对公司其他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识产权、重大资产作质押、担保等。

  1.5 集团总部及控股企业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含)以下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1.6 未经集团同意,集团附属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

  1.7 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内部拆借须报集团审批:

  1.7.1 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短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 万以下的,须报集团财务副总审批;金额在万-万的,须报集团总经理审批;金额在万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1.7.2 集团成员单位之间长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上),金额 万以下的,须报集团财务副总审批;金额在万-万的,须报集团总经理审批;金额在万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1.8 各分公司应在维护本单位信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商业信用、缓交税费等方式融资。

  1.9 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时,应考虑法律因素和对企业税收的影响,选择最有利的方式。

  2 投资管理

  2.1 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种,长期投资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的各种股权性投资(如:独资或与他方联合设立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发行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及改建、扩建与新项目投资等,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基金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等,日常固定产购置不作为投资管理。

  2.2 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公司或参股其他公司(非上市公司)、搞新项目开发,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价。

  2.2.1 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影响;

  2.2.2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2.2.3 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2.2.4 公司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

  2.2.5 投资收益;

  2.2.6 税务论证。

  2.3 集团内企业任何权益性投资(含股权投资)项目的确定,都应在详尽的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遵循稳健性原则,以“不高估收益、不低估风险”的慎重态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召开包括由财务人员、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投资项目审评会,最终提交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

  2.4 长期投资项目立项一经批准,财务部门、融投资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操作部门做好项目启动等前期工作及以后的投资管理,包括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调度、资金使用效果的跟踪等工作。

  2.5 集团内企业以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联营投资,在项目立项后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比照固定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报集团有关领导审批。

  2.6 原则上不对被投资单位提供超出投资份额的借款、担保。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全资企业应按审批权限报集团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合资企业由其董事会批准,同时必须要求被投资单位提供反担保或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7 年度终了后,投资单位应关注被投资单位(包括股权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及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催收应上缴利润。

  2.8 被投资单位(不含股权投资)应在投资全部到位后或发生股权变更时,及时办理验资手续;歇业或终止经营,投资单位应及时办理或督促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等法律手续。

  2.9 集团内企业应充分利用各种投资渠道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并遵循“风险第一、收益第二”的原则,企业从事短期投资必须经集团批准(政府部门分配的国债认购任务除外)。

  2.10 被允许从事短期投资的企业,财务部门要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并监控及分析业务部门的操作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

  2.11 长、短期投资的所有权不得登记在个人名下。

  2.12 投资审批权限:

  2.12.1 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集团公司(政府部门分配的国债认购任务除外),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

  2.12.2 设立新公司、参股其他公司等权益性长期投资,投资额 万元以内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含万)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万元至万元(含万)的,由集团董事会批准;投资额在万元以上的投资由集团股东会批准。

  2.12.3 股票、基金等短期投资,在一级市场进行申购由集团董事长批准,二级市场上投资则必须经集团董事会批准。

  2.12.4 通过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须经集团股东会批准。

  2.12.5 债权投资

  1) 国债及企业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在一级市场申购,在万元以内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在二级市场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由集团董事会审批;

  2) 原则上一般不得向集团外企业提供以获取利息收益为目的贷款,特殊情况下,由集团董事会批准。

  2.12.6 集团总部及控股企业新项目投资万元以内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万元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万元以上的,由集团董事会审批。

  2.12.7 各分公司的投资及投资效果、收益情况每年至少应向集团汇报一次。

  2.12.8 投资清理审批权限。权益性投资的清理须报集团领导审批。

  3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

  3.1 集团定义单位价值(包括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在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为固定资产;对一些单价不足元,但数量众多,在企业的经营中发挥较大作用的,根据管理需要也可列为固定资产,但需报经集团财务管理部批准。

  3.2 固定资产的计划与审批:

  3.2.1 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有请购计划,详细说明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种类、名称、单价、购置原因等;

  3.2.2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请购计划审批权限:

  3.2.3 集团总部和各分公司固定资产请购计划金额在万元以下的,须报集团总经理审批;金额为万元-万元的,须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在万元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3.2.4 固定资产的处置,如报废、出售及盘盈、盘亏的处理,应报经集团批准。

  3.2.5 具体程序为:各分公司向集团财务管理部提交固定资产处置请示报告,由集团财务管理部会同集团其他职能部门商定处理意见,最后报集团有关领导审批。

  3.2.6 单个分公司报废、盘盈、盘亏金额在万元以下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出售固定资产单位金额在 万元以下的,由集团主管副总审批;万元以上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

  3.3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3.3.1 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采取招标或询价的方式;

  3.3.2 固定资产购置的经办人应在购置完成后持“购置固定资产审批报告”、“验收合格单”及有效税务发票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手续,财务部门须查验上述手续是否完备并核对购入资产的内容、附(备)件、价格等与合同、发票、单据一致后方能入帐;

  3.3.3 由于采用分期付款或其他原因,在固定资产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尚未取得发票时,财务部门应依据“购置固定资产审批报告”,“验收合格单”,并注明暂时未取得发票的原因,预计取得发票时间,回收发票责任人等,办理暂估入帐手续。已完工的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结算及验收手续,转入固定资产;

  3.3.4 购置固定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定购、办理产权登记、注册等;遇特殊情况必须以个人名义办理时,需经集团董事长批准。

  3.4 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购买、转让及授权他方使用必须经过集团批准。

  3.5 各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递延资产的帐面情况和摊销情况进行清理,对长期挂帐的费用性开支和消耗性支出按集团相关会计政策及时处理,根据资产实际收益情况调整递延资产的帐务处理,并清理其他经济事项在递延资产中的临时挂帐,避免递延资产虚增。

  3.6 财务人员应注意考虑费用资本化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随公司发展阶段和战略意图的不同,做出费用资本化与否的选择。

  4 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

  4.1 库存现金管理

  4.1.1 各分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用现金结算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各分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4.1.2 各分公司必须核定库存现金限额,限额的核定以本单位3天以内的现金日常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4.1.3 除零星现金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收入的现金应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停止收款后收进的现金,应存入企业保险柜,于第二天上班后及时送存银行。

  4.1.4 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时,必须检查收付款凭证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经过审批,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收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内外部凭证,并视情况报告财务负责人。

  4.1.5 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时,应坚持“当面点清”的原则,每笔现金收付后,须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

  4.1.6 “现金日记帐”应使用订本式帐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仍要设置现金收付登记簿,逐笔登记。

  4.1.7 出纳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日记帐与库存现金应于每日终了后核对,如出现长短款,应报告财务负责人,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

  4.1.8 不准用白条抵充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帐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4.1.9 各企业财务部负责人或安排出纳以外的其他人员每两月至少对出纳库存现金检查核对一次,验证帐实是否相符,情况异常时,应进行突发性检查。

  4.1.10 出纳员不得兼管任何购、销业务和实物收发;不登记除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外的任何其他帐簿;不兼管财务稽核和不抄寄结算帐户的对帐单。

  4.1.11 现金支付范围:

  1)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

  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 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各分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他特别支出。

  4.2 银行存款管理

  4.2.1 出纳员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银行对帐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交部门财务稽核人员审查核对并签字认可后报财务经理审批。

  4.2.2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应每年装订成册归档。

  4.2.3 各分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4.2.4 各分公司要严格规定银行存款支付审批权限,出纳人员应严格把关,履行审批程序,做到单据齐全、审批手续完备、合乎规章。各级审批人员出差、休假等不在公司期间,应对审批权限进行书面授权。

  4.2.5 财务人员应通晓各类银行结算方法,并根据情况选择对公司较为有利的方法进行结算。

  4.2.6 各分公司应就临时闲置资金通过通知存款、定存等方式获取最大利息收益。

  4.2.7 款项支出须有可靠依据,并符合以下原则。:

  1) 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2) 收到的资产必须经检查验收;

  3) 有关凭证的价格、金额、付款条件等经审核无误。

  4) 已经支付的付款凭证上应加盖银行(现金)付讫章,以防重复付款。

  4.3 结算资金管理

  4.3.1 结算资金主要指因商品销售、购买物品等与其它单位发生的债权、债务往来。财务部门应本着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坏帐、呆帐的发生、充分利用商业信用获取资金、维护本单位信誉的原则进行结算资金的管理。

  4.3.2 结算资金按往来性质记入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会计科目。各科目按业务发生单位设立明细帐,并在备注中注明我方经办人姓名和往来内容,不得以业务员名称等其他形式设立明细户头。

  4.3.3 各分公司对存货销售应严格控制赊销,对库存积压的存货可采取降价、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各分公司赊销、积压存货降价处理应报经各分公司总经理批准。

  4.3.4 各分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对应收帐款的收回应负全部责任。

  4.3.5 财务部门应每月向本公司领导和业务部门通报应收帐款情况,督促催收。对长期未收回的款项,要求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追索。

  4.3.6 对于已采取多种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挂帐期限,可经本公司总经理确认和集团批准,报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坏帐损失处理。债权虽然从财务帐上核销,但并不意味着放弃债权,仍应设置处理坏帐登记簿进行备查登记,视情况采取或继续采取法律途径进行追索。

  4.3.7 各分公司应取得并妥善保管好能证明公司债权客观存在的依据如:合同协议、提货凭证、对帐函件等。

  4.3.8 在支付应付帐款时,应对照合同等仔细复核,并同预付货款及应收帐款等全部债权一起清理结算,防止重复付款。

  4.3.9 财务部门每月应对债权的帐龄和债权损失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近况,对快过诉讼时效期的债权或偿债能力趋弱的债务人应及时提请本公司领导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动,防止坏帐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4.3.10 每个年度末,各分公司应按集团会计政策提取坏帐损失准备,并应定期对坏帐损失做出处理。

  4.3.11 坏帐损失标准如下:

  1) 债务人已撤消、破产、资不抵债,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追偿后,确实无法追回;

  2) 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

  3) 因故在诉讼时效期内未起诉而债务人又拒不承认债务或虽承认但基本不具备偿债能力;

  4)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偿债义务已达三年以上,仍然无法收回。

  5)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就应列入坏帐损失。

  4.3.12 报批核销坏帐时,应详细说明债务人有关情况、发生应收款项的经济事项、拖欠原因、催收情况等。同时,还应提交坏帐损失申请书,报经税务机关认可。

  4.3.13 坏帐损失审批权限:各分公司的坏帐损失核销均应报集团审批;各分公司年度坏帐损失总额在万元以内或单户坏帐损失金额在元以下的,由集团财务管理部部长审批;总额在万以内或单户坏帐损失金额在元以上的,由集团财务副总审批;总额在万以内或单户坏帐损失金额在万元以下的,由集团总总经理审批;其余由集团董事长审批。如债务人为与各级审批人有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董事长批准。

  5 存货管理

  5.1 盘亏、毁损、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各分公司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应报经集团审批后方可处理:

  5.2 总额1万元以内的,由总部财务管理部部长审批;万元-万元的,由集团财务副总审批;万元-万元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元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具体报批程序同固定资产的报批程序。

  5.3 外赠产品或其他存货的审批权限:金额在元以下的,由各分公司总经理审批;金额在元-万元的,由集团财务副总审批;金额在万元-万元的,由集团总经理审批;金额在万元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

  5.4 低值易耗品管理

  5.4.1 办公用具类低值易耗品统一由行政部门按计划购置,办理登记、领用手续,且采购与验收、保管不得为同一人,其审批权限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5.4.2 个人保管使用的低值易耗品若丢失或人为损坏,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5.4.3 正常损耗、损坏需重新领用时,必须以旧换新;

  5.4.4 低值易耗品摊销一般采用一次摊销法;如一次性领用量太大,对当前成本费用产生较大影响时,亦可采用分期摊销法,但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5.4.5 低值易耗品之价值虽然一次性摊销,但对实物应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管理。

  5.5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具体特点制订本单位的存货管理制度。

  6 营业收入管理

  6.1 各分公司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集团有关制度的规定,正确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严禁收入不入帐或收入长期挂帐而不结转销售等隐瞒、截留营业收入,切实按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结算当期利润。

  6.2 各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发货、退货的内部控制制度。仓库应根据提货凭证发货;

  6.3 发生退货时,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确认退货原因,办理入库手续;退付货款后,应取得对方单位的收款凭据。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4

  为助力集团高质量转型发展,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员工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集团于20xx年12月21日下发了《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自下文之日起,集团公司实行统一全员电子考勤制度。

  新的考勤制度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统一性,考勤设备管理、员工信息采集及电子注册、考勤数据汇总、违反考勤制度的处理等均由集团统一管理。

  二是全员性,全部员工必须参加考勤排班,无特权人员、无考勤盲区。

  三是考勤方法的科学性与先进性,在集团人力资源工资系统、人力资源员工数据库系统一的`基础上,电子考勤将实现员工身份证信息与电子人像拍照及虹膜拍照相比对统一。

  四是考勤制度的严肃性严格性。新的考勤制度不仅要求对员工生产班次做出合理安排,严格当班考核,同时要求在一年考勤期内要做到日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符合法定要求及出勤要求。

  对于职工连续无故不参与考勤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按照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集团考勤系统将按月生成员工违规行为及单位处理情况汇总表,在集团范围内公示。

  对此,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广泛宣传、认真组织,积极参与,确保考勤制度在公司顺利实施。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五章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帐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七章金融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八章金融机构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九章年检与日常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帐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一、设置全国性或区域性银行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设备全国性银行,应具有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设置区域性银行,应具有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金;

  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企业,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暂行规定要求;

  3、银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4、新设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专业工作;

  5、具有完备的机构章程;

  6、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具有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方面完备的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设置银行分支机构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1、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必须是已经设立一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无违反金融监管法规行为的银行;

  2、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在拟设分支机构地区已经发生的贷款业务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拟设置的分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4、拟设置的支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5、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拨给其各分支行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总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6、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

  7、各类银行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三、审批权限及登记机关

  1、设立名称中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未冠有“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各类银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初次设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各类银行设置分行(含分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各类银行分行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各类银行设置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在筹建之前应向中国人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四、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五、银行申请设立代表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附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一、为加强对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银行机构(不含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三、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一)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7年以上;

  2、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12年以上;

  4、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年以上。

  (二)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金融机构亏损、破产记录和不适宜从事金融工作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与党政机关脱钩,银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四)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

  (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拟任的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任命。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各地按审批权限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五、非独立法人的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的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银行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按审查权限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其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办理任免手续,并凭此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和董事会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本办法所指主要负责人为银行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善和齐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立卷归档

  第二条归档范围

  凡记述反映本单位各种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已办理完毕的文件均属归档范围,确定归档与不归档应遵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归档时间

  1、办理完毕的工作文件和应归档的报表,在月底或次月10日前整理立卷,移交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2、基建文件材料待工程竣工收后及时归档。

  3、会议文件、照(底)片、奖状、锦旗、录音(像)带等,采取平时归档方法进行,即随时产生随时归档。

  第四条收集整理要求

  1、按照归档范围及时、完整、准确收集本单位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2、归档的文件其制作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制成材料具有耐久性。

  3、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有序,反映问题集中,保持文件间的有机联系。

  4、案卷标题简明确切,能充分提示卷内文件的主要内容。

  5、卷内页号、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皮各项内容填写清楚、正确、完整。

  6、卷内文件无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必须修复,案卷装订结实美观。

  7、档案分类、组卷科学,便于保管和利用。

  8、应编制好各类档案的检索工具、无积存、零散材料。

  第三章档案室管理

  第五条档案库房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虫鼠的要求;设置窗帘,配备灭火器、温湿度计、空调等保护设施,四周无危及库房安全的隐患。

  第六条定期搞好库房卫生,检查档案破损、褪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条档案库房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第四章档案统计

  第八条要定期对档案工作的规模、水平、普遍程度、结构及档案的形成规律进行分析,为制定档案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教训提供依据。

  第九条要保证数字的准确性,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认真对待每一个文字,如实反映情况,使统计数字准确,符合客观事实。

  第十条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及时统计,并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报送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对本公司档案及档案工作情况要定期调查,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上报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档案管理部。

  第十二条档案统计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统计工作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用科学的标准和方法使统计工作科学化。

  第五章档案保管

  第十三条对接收进综合档案室的`档案,应按规定严格分类、组卷、编目,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进行必要的补充、加工整理。

  第十四条加强档案管理,编制科学、实用的档案检索工具,方便对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积极做好档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借阅登记和利用效果登记

  第十六条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维护档案实体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七条对保管期满后没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档案,经过集团行政管理中心有关

  部门和集团行政负责人的批准,造具清册后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对档案保管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补、复制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档案保密

  第十九条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第二十条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第二十一条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公共场所传播与机密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不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

  第二十四条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机密材料。

  第二十五条不准把档案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查阅规定和各种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复印机密文件、资料,严格按复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档案员调动工作时,应认真办好移交手续。

  第七章档案利用

  第二十九条凡本单位各部门需查阅档案材料,应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查阅机密档案需经档案归属部门的权限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未经审批人员不得查阅档案。

  第三十条未办理查阅手续和发现查阅手续不全者,档案室拒绝提供查阅档案。

  第三十一条查阅档案只限在指定场所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将案卷带出档案室。

  第三十二条在借阅过程中,应保持档案资料完整无缺,不得擅自涂改、拆页、撕毁、污损、划杠、拆角、添字等,对无故损坏档案者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

  第三十三条严守机密,不得翻阅和摘抄利用以外的档案。

  第三十四条档案员认真对归还的档案进行复查其完整程度,办理注销手续,并视情况及时追究。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7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市集邮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及其各县(市、区)和行业集邮协会。

  第三条、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印章的刻制

  1、本会印章的刻制均须报会长批准,由秘书长开具介绍信,到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并向邯郸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2、印章启用应报会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本会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本会公章和秘书处公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分别有会计和出纳保管。

  2、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将本会印章带出本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征得秘书长同意,并经会长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会长批准,方可带离本会。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本会名称变动;集邮协会印章管理规章制度样本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时须经会长人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秘书处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五条、印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本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本会公章;

  2、凡属业务范围内(除会费收取、接受捐助等以外)的加盖秘书处章;

  3、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本会业务、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印都须先经秘书处审核、会长领导批准,填写《印鉴使用签批单》后方可用印,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门备案。

  2、印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3、严禁在空白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确需用印时,须经会长签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会长汇报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况,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作废,已使用的协议类文件须报秘书处备案。

  第六违纪处理

  一、违以上规定者,本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本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印章保管员应将《印章使用签批单》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秘书处汇总存档。集邮协会印章管理规章制度样本

  3、印章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印章的.种类

  (一)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二)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的印章。

  (三)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四)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第二条:印章的使用规定

  (一)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关连、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总经理职章。

  (二)以公司名义对国营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

  (三)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经理署名者,盖经理职衔签字章。

  (四)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第三条:印章的监印

  (一)总经理职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得由总经理核定本公司的监印人员

  (二)总经理职衔签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为监印人员。

  (三)经理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得由经理指定监印人员。

  第四条:印章盖用

  (一)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附表),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二)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信存档。

   第五条:各种印章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全权负责。

  第六条:监印人对未经核准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第七条: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8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明确各级干部、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特制定本规章。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级干部、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职责均适用本规章。

  1.3.权责单位

  1)总经理室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安全生产责任

  2.1.责任追究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谁主管,谁负责。

  2.2.主管安全责任

  班组长(不含)以上之主管,对本单位之安全负有以下责任:

  1)主管应负防止意外事故之责任。

  2)以身作则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安全规章。

  3)教导及监督本部门人员遵守安全规章。

  4)明确掌握与本职相关之安全守则、安全工作方法,并身体力行。

  5)熟悉与本职相关之安全防护装置、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

  6)分派工作时,应指定专人作为负责人,统一指挥,保障安全。

  7)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指挥事故排除、处理事宜,并迅速与安全管理部门联络,寻求协助。

  8)应对下属实施正确的安全工作方法教导,使之能熟练而安全地完成本职工作。

  2.3.安全员安全责任

  指定制造部各班组长为本班组之安全员,其责任如下:

  1)在安排、督导、检查本班组生产的.同时,也应安排、督导、检查本班组的安全事项,并有记录体现。

  2)宣导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使每位所属员工熟练掌握。

  3)督导本班组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学习和训练。

  4)检核新员工、异支员工及交接班时之作业状况,加强安全预防工作。

  5)熟练掌握本班组工作中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处理故障的能力。

  6)做好5S工作,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7)鼓励员工参与安全自检互检,报告安全隐患,提出安全建议,降低安全事故率。

  8)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全力、迅速参与事故善后工作。

  9)事故发生后,应如实填报《安全事故报告书》,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防范事故重复发生。

  2.4.作业员工安全责任

  1)认真参加各级部门安排的安全活动与教育训练。

  2)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冒险作业。

  3)有责任劝阻他人冒险、违章作业,尤其是他人违章使用非其负责操作之设备时,设备操作责任人应来历制止。

  4)发现不安全因素,有责任立即向相关主管或部门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

  5)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和操作工具。

  6)负责对所操作之设备、工具按规定进行保养。

  7)做好本职岗位的5S工作,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8)对违反安全规章的错误指令,有权向上级报告,以防事故发生。

  9)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参与事故之救护等善后工作。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9

  01、考勤方式及工作时间

  1、考勤对象为上海公司全体员工。

  2、原则上,上海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使用指纹/人脸识别考勤设备,并通过考勤系统记录考勤情况。

  3、职能部门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4、项目服务人员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5、项目秩序人员根据现场管理需要,以排班班次为准进行出勤。

  一定要按照排班班次出勤,一旦出现错误又没能及时整改,受伤的就是您的钱包啦!

  02、考勤异常及旷工定义

  1、迟到、早退、忘打卡视为考勤异常;未打卡且无补卡申请或应出勤而未出勤视为旷工;

  2、迟到早退:打卡迟到1秒也是迟到,打卡早退1秒也是早退,可直接造成迟到早退扣款!

  3、旷工:应出勤而未打卡的,旷工时长在2小时以内的计0。5日旷工,旷工时长超出2小时的'计全天旷工。

  特别提醒!根据我们现存的班次时长,一旦产生未打卡且未进行补卡申请的,都将会按照旷工一天计算,所以一定要好好打卡啊。

  03、关于补卡

  1、未打卡:确因客观原因(断电断网、指纹脱落、新员工未录指纹等)导致员工未能正常打卡的,应最晚于异常产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发起补卡申请,审批通过后视为正常考勤;

  2、忘打卡:员工上下班未能按时按要求打卡的,应最晚于异常产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发起补卡申请,审批通过后记为忘打卡;若未发起补卡申请或补卡申请未通过的,按旷工处理;

  三天!三天!三天!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过时不予补卡哦。

  04、关于请假

  1、所有类型的请假均需提前发起审批,审批完成后方可休假,严禁事后补假的产生;

  2、员工因公外出原则上也需提前进行线上外出申请,如确为突发外出,最晚于外出当日发起申请,因公外出同样不允许事后补单;

  3、调休:调休必须是产生本休加班后方可进行调休申请,即“先加班,后调休”,严禁因个人原因将本休天提前;

  划重点:

  1、所有异常的处理时限为三天,请及时关注自己的考勤打卡情况;

  2、人员请假、外出,均需提前发起申请;

  3、考勤冻结日为次月2日,月底发起的补卡、请假流程需在次月2日前完成审批,次月2日后将无法处理考勤异常

  4、员工考勤周期内迟到/早退/忘打卡共计3次免责机会,超出三次的部分,第4—6次,单次产生考勤异常扣款30元,第7次及以上,单次扣款50元。

  5、连续旷工3天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最后的最后,如果实在是记不住打卡,那就在上下班时间设置两个闹钟吧,动动小手,旷工没有,岂不是美滋滋嘛!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薪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所有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集团公司的经营目标。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依集团人事管理制度制定,集团从业人员的薪资管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文件规定外,均需依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系集团各事业部及各子公司薪资管理的总则,其中对集团直属各职能部门的薪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各事业部及各子公司的薪资管理具体办法另见《事业部薪资管理制度》。

  第三条权责

  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颁布,修订,解释并监督施行,集团各部门、事业部共同执行。

  2.修订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意见和集团经营目标调整需要提报修改方案,经集团总裁核准后,方可修订。

  3.此制度经集团总裁核准后,正式生效施行。

  第四条工资构成与定义

  一、业务人员工资

  1.底薪。各岗位根据社会平均水准制定的工资标准。

  2.奖金: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达到一定标准,为奖励员工辛勤工作而设立的薪资项目,奖金设置为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3.其它奖金:建立新客户开发奖等。

  二、管理类人员工资

  1.底薪:各岗位根据社会平均水准制定的工资标准。

  2.加(降)薪:依据集团公司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加薪或降薪的薪资项目。

  3.奖金:集团经营业绩达到一定标准,为奖励员工辛勤工作而设立的薪资项目,奖金设置为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三、定义

  1.业务类人员:创造性的拓展工作,其工作直接影响集团公司关键目标的执行效果。集团业务类人员为:销售人员、生产人员

  2.管理类人员:持续性的管理工作,可确保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其工作的行为、表现及结果对集团的总体业绩发生作用。

  第五条扣除项目

  1.工资收入所得税。

  2.社会保险等相关福利个人支付项目。

  3.其它必要扣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工资不予扣除

  1.按集团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婚假,丧假,公休假等。

  2.因公出差者。

  3.奉调参加培训。

  4.奉派外出考查。

  5.其它不必扣款情况。

  第二章业务类人员考核

  第七条另见《销售人员薪资管理办法》和各子公司的.《生产人员薪资管理办法》

  第三章管理类人员考核

  第八条底薪设置标准(略)、加薪(降薪)办法集团人力资源部每季度根据有关制度、工作流程、奖惩记录等因素做出的薪资调整项目。

  1.符合以下任意条件的管理类人员可予以加薪。

  (1)连续两个季度人事考评成绩总评90分以上。

  (2)季度内获通报嘉奖两次以上者

  (3)其它为集团或子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通报嘉奖一次以上者。

  (4)年度内工作成果显著,并无任何违纪等不良纪录,且工作满6个月以上者。

  2.符合以下任意条件的管理类人员将予以降薪:

  (1)连续两个季度人事考评成绩低于70分者。

  (2)季度内通报批评2次以上者。

  (3)季度内累计旷工2天以上者。

  (4)实施其它对公司发展不利的行为。

  3.管理类人员加薪和降薪级差明细表(略)

  4.工作流程:每季度人事考评结束后7个工作日,由人力资源依规定要求将符合标准的人员提报考评组确认,并负责同财务部共同执行。

  第四章晋升与降职

  第九条晋升(降职)定义:依据集团公司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评估,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由考评小组确认其晋升或降职。

  第十条管理类人员的晋升与降职

  1.符合以下条件可适当予以晋升

  (1)职员应符合加薪条件的一并晋升直至高级专员

  (2)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加薪2次以上的。

  2.符合以下条件将予以降职

  (1)累计被书面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

  (2)连续2次以上降薪者。

  (3)季度人事考评成绩低于65分者。

  第五章月度绩效奖金

  第十一条定义:以体现各级员工个人综合工作表现、行为、成果为基础和体现集团公司整体绩效和营利状况的销售回款比率为依据,依据集团的经营状况确定相应奖金基数为标准,对管理类员工以月度为周期进行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二条关于考核的规定

  1.考核时间:每月1-10日对上月集团公司整体绩效进行考核并实施。

  2.考核权责:本规定要求于每月10日前由营销中心提供上月销售回款完成比率及相关资料至财务部,经财务部测算,报总裁核准后由财务部发放。

  3.考核方式:销售回款比率超过计划70%以上,员工享受300元的奖金基数。

  4.计算方法:个人绩效奖金额=300×回款完成率(%)×职务奖金系数

  第十三条职务奖金系数明细(略)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享有年终奖:

  1.月度内旷工1天(含1天)以上者。

  2.试用期者。

  3.月度通报批评1次以上者。

  4.月度内事假3天以上者。

  5.有其它不利于公司发展之行为。

  6.当月度内离职的。

  第十五条作业流程:

  1.人力资源部向集团财务部提交职务奖金系数明细。

  2.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标准进行测算。

  3.计算结果提交总裁经核准后财务部发放。

  4.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将过程中的文件存档。

  第六章年度绩效考评奖金

  第十六条定义:又称年终奖(司龄奖),集团视年度经营状况及员工工作表现,以在集团公司工作的司龄为主要依据发放的奖金。

  1.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由集团总裁确定发放额度。

  2.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由公司考评小组确定不同职级司龄奖金的单位额度,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依据进入集团公司的时间和其他评比要求计算奖励额。

  3.发放时间:年假前一周。

  第十七条奖金的计算办法:年终奖金=司龄奖金的单位额度×出勤系数×司龄

  1.出勤系数为本年度应出勤天数与应出勤天数的商。

  2.司龄奖金的单位额度由集团临时组建的考评小组根据本年度集团整体的经营业绩,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等确定的额度。

  第十八条以下人员不享有年终奖:

  1.年度事假超过1个月以上者。

  2.年度旷工超过2天以上者。

  3.试用期者。

  4.年度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

  5.年度内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的。

  6.其它不利于公司发展之行为。

  7.年度内11月30日前离职的。

  第十九条作业流程:

  1.人力资源部向财务部提交年度员工人事考评成绩累积数据。

  2.财务部按照制定标准进行测算。

  3.计算结果提交集团总裁核准后财务部发放。

  4.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将过程中的文件存档。

  第七章薪资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目的

  集团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且能为集团盈利与发展积极作贡献,实施以按劳分配兼顾公平,薪资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为争取高薪的风度与避免优秀人员免遭嫉妒起见,特推行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员不探询他人薪资的礼貌,不评论他人薪资,以工作表现争取高薪的精神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员的薪资除集团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各级直属主管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处罚如下:

  1.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核准外,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资,如有泄漏事件,另调他职或辞退。

  2.探询他人的薪资者,通报批评。

  3.吐露本身薪资者,通报批评。

  4.评论他人薪资者,予以辞退。

  5.若因以上行为造成其它影响者除以上处理外,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辞退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经办人查明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此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此前所有相关制度即刻废止。集团将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此制度的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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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为满足集团本部发展需要,规范员工招聘管理及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副总监级别以下和引进骨干人才以外的员工招聘管理。

  三、政策

  人才招聘与录用本着“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和“按需设岗、以岗定员、择优上岗”的办法录用人员。

  四、职责

  1、人力资源部职责

  (1)制订中长期人力资源规划。

  (2)制订、完善公司招聘管理制度,规范招聘流程。

  (3)核定公司年度人力需求,制订年度招聘计划,并进行动态管理。

  (4)分析各岗位职责及任职资格,与用人部门一起制订并完善职位说明书。

  (5)决定获取候选人的形式和渠道。

  (6)设计并主持实施人力资源选拔测评,为用人部门提供录用建议。

  (7)提供各类招聘数据统计及分析。

  2、用人部门职责

  (1)编制部门年度人力需求计划,提出人力需求申请。

  (2)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本部门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的分析整理。

  (3)参与候选人的专业技术水平测评。

  五、确定招聘计划及需求

  1、各部门根据公司本年度发展状况和下一年度的发展规划,拟订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于每年年底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年度发展规划、人员编制情况及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制订年度招聘计划及费用预算,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各部门提前一个月申报人力资源需求,填写《增编申请表》或《人员增补申请表》。

  4、 《增编申请表》适用范围:增设职位、原职位增加员工数量、储备人才。

  5、 《人员增补申请表》适用范围:员工离职补充、调动补充。

  6、招聘需求审批权限表

  7、人力资源部汇总人力资源需求信息,制订招聘计划。

  六、招聘形式

  1、内部竞聘

  (1)在尊重用人部门、应聘员工及其目前所在部门意见的前提下,进行内部竞聘,为供求双方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

  (2)内部招募对象的主要来源有职位提升、工作轮换等。内部招募的主要方法有推荐法(经本公司个别员工推荐)、公告法(使全体员工了解职务空缺,通过竞聘选拔)等。

  (3)当公司出现职位空缺时,原则上应首先在公司内部进行竞聘。经各用人单位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对空缺岗位进行竞聘。

  (4)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需求,拟定内部竞聘公告。内部竞聘公告要尽可能传达到每一个正式员工。所有正式员工在上级主管的许可下都有资格向人力资源部报名申请。

  2、外部招聘

  在内部竞聘不能满足人力资源需求或公司领导认为直接外部招聘更合适的情况下,采用外部招聘形式。

  (1)招聘渠道

  ①员工推荐:鼓励员工推荐优秀人才,由人力资源部本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程序考核录用。

  ②媒体招聘:通过互联网、报刊等媒体发布招聘信息。

  ③现场招聘: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形式实施现场招聘。

  ④校园招聘:通过与高等院校的长期合作物色合适人选,将招聘信息及时发往有关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⑤中介招聘:利用猎头公司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寻找特定的中高端人才。

  (2)外部招聘组织管理

  外部招聘工作的组织以人力资源部为主,用人部门配合,必要时高层领导、相关用人部门参加。

  七、招聘甄选

  1、测评小组

  (1)招聘甄选工作由测评小组主导实施。测评小组由人力资源部招聘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成,各测评小组成员视需要在招聘的不同环节履行各自的职责。对于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招聘,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实施对候选人的测评。

  (2)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涵盖测评方式、测评指标、测评内容及测评小组的人才测评体系,并负责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丰富和完善。

  2、初试

  (1)人力资源部收到应聘材料,根据聘任要求及职位说明书进行第一轮筛选工作,也可将符合基本条件的`候选人应聘材料转给用人部门进行第二轮筛选。

  (2)初试由人力资源部主导,人力资源部对通过初步筛选的候选人发出初试通知,确认初试人选和时间,如果需要用人部门参与,通知用人部门做好准备。

  (3)候选人参加初试前,须填写《职位申请表》。

  (4)初试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笔试主要考核候选人的专业知识、逻辑推理能力、思维分析能力等。面试主要考察候选人的求职动机、学历背景、工作经历、职业道德等内容。有安排笔试的,须通过笔试考核方能进入面试环节。

  (5)通过初试,测评人审查候选人是否具备该职位必备的素质条件及与企业文化的匹配度,并在《面试评价及录用申批表》中填写初试意见。

  3、复试

  通过初试的候选人必须参加复试。复试形式主要以面试为主,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主导。通过复试,测评人主要考核候选人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必备技能等,以审查其是否能够胜任职位要求,并在《面试评价及录用申批表》

  中填写复试意见。

  八、录用

  1、甄选结束后,测评小组应通过候选人在初试、复试中的表现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是指针对候选人在初试、复试中的排名或得分确定最终排名的分析方式。定性分析是指针对候选人在初试、复试中的表现进行综合素质和胜任力的定性分析。

  2、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测评小组提出初步录用意见。

  3、必要时应对拟录用人员做背景调查。

  4、候选人的《面试评价及录用申批表》按权限由领导签署肯定意见后,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员工报到。

  5、对于有意向录用的候选人,由人力资源部以邮件或电话的形式发出《录用通知单》。对于最后一关未能通过审批的候选人,由人力资源部以邮件或电话的形式发出《暂不录用通知单》。

  6、经批准录用的人员须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办理入职手续(详情可参见《集团本部入职管理办法》)。

  九、附则

  本制度经集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集团总裁签发后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2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制度所指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3.1.1 公司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1.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1.3 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1.4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必须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1.5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3.1.6 公司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3.1.7 公司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3.1.8 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3.2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3.2.1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3.2.2 公司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工伤管理中心负责申报。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并同时通知工伤管理中心,工伤管理中心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

  3.3 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3.3.1 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3.3.1.1 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3.1.2 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3.1.3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3.3.1.4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3.3.1.5 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3.3.2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3.3.2.1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作业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2.2 轻伤事故由作业区负责人负责组织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应在当天向安全管理部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3.2.3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晚上、节假日亦同)。

  3.3.2.4 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在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3.2.5 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报告。

  3.4 工伤事故调查

  3.4.1 工伤事故调查:

  3.4.1.1 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作业区(科室)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部门要参加;事故涉及两个作业区以上的,由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3.4.1.2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设备、人事、保卫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安全管理部参加。

  3.4.1.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公司组织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设备部、保卫部、安全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3.4.2 事故调查组组成和工作要求:

  3.4.2.1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两方面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2.2 事故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2.3 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结论性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字。

  3.4.3 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3.4.4 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3.4.4.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3.4.4.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4.4.3 劳动组织不合理;

  3.4.4.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4.4.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4.4.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3

  1 总则

  1.1 保守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大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是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增强各单位(部门)和全体员工的观念,更好地贯彻国家法,为保障改革开放和企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1.2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公司成立委员会,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党委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

  1.3 公司密级分为三级,即绝密、、秘密。

  1.4 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既能保守国家和企业商业秘密又便于生产经营”的方针。

  2 管理职责

  2.1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

  2.2 确定公司重点和抓好公司工作法规文件及规章制度的实施和贯彻。

  2.3 对全体员工及其出国人员进行教育,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2.4 负责对工作的安排、指导和检查,对工作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总结经验。

  2.5 负责对失、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严重事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3 工作的原则

  3.1 确保党和国家的安全,为经济工作服务。

  3.2 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

  3.3 严格划分围,严格划分密级。

  3.4 严格管理事项。

  4 工作的围

  4.1 上级下达或公司形成的带有密级字样及指定阅读围的文件、电报资料、党刊物、科技情报或其他有要求的事项。

  4.2 公司控数据、统计报表及文件资料。

  4.3 属于国际、国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及相应的数据、报告、论文等。

  4.4 党、政重要会议的记录,重要的印信及技术、人事、文件、保卫、财务档案。

  4.5 外事接待工作的接待人员、参观线路、介绍材料、会议记录及双方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等。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管理体系建设,完善流程化、科学化、现代化的制度建设,遵循集团核心价值观,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公司法》和《xx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结构:

  各部门职责、董事会办公室分管领导及集团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见下表:(略)

  第五条

  管理定位

  集团公司按照“集团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品牌化发展”的战略定位。在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等领域实现多元化发展,形成战略协同优势;董事会办公室实现专业化管理;通过战略协同和专业化管理,铸就集团公司的企业品牌。

  第六条

  管理目标

  集团公司通过对董事会办公室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保障董事会办公室有效运作,积极推行“发展理念人本化、项目管理专业化、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日常管理精细化”,确保企业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管理重点

  1、设定董事会办公室效益目标和管理目标并按集团公司绩效管理办法实施绩效考核;

  2、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人力等各种资源支持,形成有效的组织能力、完整的项目管理体系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3、通过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对生产经营、资产安全风险的防范和监控。

  第三章 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第八条

  部门使命

  协助董事长进行日常管理,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内外沟通,为董事长提供综合服务;收集筛选各类信息,辅助决策。

  第九条

  部门职责

  辅助决策;政策法规研究;金融证券业务;外围公关;部门日常管理。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有关股东大会事项:

  (一)将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进行公告;

  (二)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通知公司股东。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三)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大会;

  (四)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后进行公告;

  (五)按要求做好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1、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3、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4、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8、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六)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股东须向股东大会递交书面委托书。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大会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须出具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人股票帐户卡。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大会的须有书面授权委托书;个人股东参加大会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参加大会的,须出具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帐户卡;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七)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八)对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情形,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关董事会事项:

  (一)按规定筹备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将董事会书面通知及会议资料于会前5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及书面通知等各种通讯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通知应当到会的人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和方式、会议期限、会议时间;

  2、会议决议的文件。

  (三)会议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后进行公告;

  (四)按要求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6、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文件上签字。

  (五)不能参加会议的董事须有书面委托。委托书上载明:

  1、受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

  2、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3、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六)认真管理和保存董事会文件(包括决议文件、辅助文件)、会议记录(语言记录或视频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有关监事会事项

  (一)按规定筹备召开监事会会议;

  (二)将监事会书面通知及会议资料于规定的时间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及书面通知等各种方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应当到会的人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地点和方式、会议期限;

  2、事由和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三)按要求做好积案监事会会议记录;

  (四)会议结束后对会议内容进行整理,并对需要进行披露的会议内容及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证券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事务代表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中心办理公司的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四条

  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报文稿及材料应为中文打印件并签字盖章,规格尺寸为A4,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自行联系公告事项。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和网站。在选定或变更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及时做好以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一)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并按要求在指定网站及报纸上披露;

  (二)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公告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三)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四)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后的当日内,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形成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后进行披露;

  (五)重大事件发生后的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进行披露;

  (六)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十七条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如:证监局)报告并公告:

  (一)公司名称、股票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金、注册地址变更;

  (二)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主营业务变更;

  (三)公司订立的合同或担保事项涉及的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10%以上;

  (四)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改变、交易金额占公司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股东权益异常变动、企业收购、资产重组或租赁、委托经营;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发生占净资产10%以上的债务纠纷;

  (七)公司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大股东的转让股份;

  (十一)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其它传播媒介中传播与公司有关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配股、债券等事项需披露的信息:

  (一)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新股、配股、债券等事项的方案表决通过后,应当在x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发行新股、配股、债券方案等事项的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当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三)接到证监会出具的发行新股、配股、债券方案等事项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公布其申请获批准或不获批准的消息;

  (四)发行新股、配股、债券说明书公布后,公司应当在x个工作日内将经证券交易所确认的说明书文本一式二份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五)公司应当在发行新股、配股缴款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应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集、建立、维护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信息数据库。

  (一)数据库包含以下性信息:

  1、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喜好、出生日期、联系方式、学历、社会关系等;

  2、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形成客观性数据文件;

  3、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实时动态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动态;

  (二)数据维护:

  1、对数据按照投资偏好和投资期待值进行分类管理;

  2、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信息数据库每日更新;

  3、实时对数据进行性删除和添加。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市场研究人员及财经媒体建立长期联系关系。

  (一)每周制定联系计划,编写联系日程,并对联系情况进行记录;

  (二)针对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市场研究人员及财经媒体进行关系公关;

  (三)在投资者、潜在投资者生日,或其他特殊时段进行祝福、问候;

  (四)每一季度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研讨会、路演、一对一推介、组织现场参观等活动,并接受记者采访;

  (五)每年度更新、发布企业布广告和宣传片;

  (六)定期向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市场研究人员及财经媒体邮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股东、投资者进行充分、有效、公正、公平的信息披露。

  (一)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公司还应不断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增加信息量,提高透明度;

  (二)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进行披露,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二十四条

  确保股东大会参会股东和未参会股东有平等的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1)股东大会召开前两天,邀请市场研究人员和财经媒体参加股东大会,自觉接受投资者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2)会议结束后即时制作会议公告,并向未参会股东寄送公告。

  第二十五条

  切实做好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市场研究人员和财经媒体的接待工作。

  (1)专人接待来访、专线电话接听咨询,并应保证对外联络、接待渠道畅通。

  (2)接待者应耐心解答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市场研究人员和财经媒体的相关问题,做到客观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3)公司对外设以下方式接受咨询:

  电话:xxxxx

  传真:xxxx

  电子信箱:xxxxx

  通信地址:xxxxxxx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息网络平台,通过网络与投资者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准确、详细地向外界提供公司信息,实现公司与投资者的双向沟通和良性互动。

  (1)当《公司章程》、股票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容发生变更后12小时内、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审核后两小时内对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进行更新;

  (二)更新内容准确率达99%。

  第二十七条

  协助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当研究决定可能涉及投资者关系的重大事项时,应在24小时内通知到投资者关系管理办公室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遇到临时性危机问题时,投资者关系管理办公室持续报告事件进展情况。由投资者关系管理办公室报董事会决定后,统一对外进行披露和答复。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公室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全力支持;在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其他部门、事业部、分(子)公司应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的统一协调下,积极参与和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知识培训。

  第七章 法律事务工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董事会办公室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管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签订《劳务合同》或其他合同时集团法务部必须提出法律意见;

  (二)集团法务部每月对董事会办公室的其他法律相关事务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每半年度对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法律事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实行重大法律事务及时报告制度,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公室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及时向集团法务部报告、咨询,并要求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证券事务代表处理信息披露事务时应及时向集团法务部咨询,信息披露文件完成后应先交由集团法务部审核,提出法律意见;

  (三)董事会办公室在办公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信息泄露,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声誉,集团法务部有义务就法律事项,出具意见书;

  (四)董事会办公室其他法律事项。

  第八章 内务工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

  着装礼仪。有工作服的员工,上班期间要穿工作服,没有工作服的员工,要参照工作服的标准着装,具体规范如下:

  (一)夏季着装规范

  1、男员工上装可着一色短袖有领衬衫,可不系领带,下着西裤、商务休闲裤,并穿皮鞋或既不露脚趾也不露脚跟的皮凉鞋。男员工须将衬衫下摆扎入裤内。

  2、女员工上装可着一色短袖有领衬衫,下着西裤、深色一步裙、商务休闲裤。

  (二)春、秋、冬季着装规范

  1、男员工上装穿长袖有领衬衫,打领带,外穿黑色西装,下着西裤或商务休闲裤,穿深色皮鞋;着装内可以穿低领毛衣(颜色不做强制要求,连帽毛衣不得穿着),毛衣必须穿着于衬衫之外,并将衬衫领子完整翻在毛衣外。男员工须将衬衫下摆插入裤内。

  2、女员工上装穿浅色长袖有领衬衫,或浅色长袖翻领T恤,外着黑色西装,下着西裤、商务休闲裤,深色牛仔裤。着装内可以穿低领毛衣(颜色不做强制要求,连帽毛衣不得穿着),毛衣必须穿着于衬衫之外,并将衬衫领子完整翻在毛衣外。

  第三十四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值班期间按照公司规定正常打卡(四次),如未打卡,备案,说明事由,经部门临到签字。

  第三十五条

  因其他原因临时需要加班的,加班期间未经部门领导批准,不得早退。

  第三十六条

  工作区域环境内依据卫生排表值日,做好办公室的卫生清洁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工作计划与报告(以Excel、Word、短信形式)。董事会办公室强调对部门、员工行为的计划性要求,用以明确和把握工作方向,提高工作效率。

  (一)员工日工作时间控制计划

  1、部门员工通过《日工作时间控制表》进行日工作时间计划与安排控制。

  2、公司员工应该按照“《日工作时间控制表》填写规定”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并上交公司部门主管。

  3、在《日工作时间控制表》中体现出员工对每日工作安排的合理性与计划性,反映员工每日工作的效益性与非效益性,该表格将作为对员工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部门员工周、月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1、部门主管、公司员工在每周最后一天进行部门、员工本周工作总结及下周工作计划,并上报部门领导审阅。

  2、部门主管在每月最后三天进行本部门本月度工作总结及下月度工作计划安排,并进行备案。

  3、月度工作计划通过对《月度工作计划表》的制作来完成,在该表格中应该相应地填写部门、员工下月工作内容安排和时间控制。

  4、部门月度工作计划交办公室主任核准同意后确定执行。

  5、月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将作为部门、员工工作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

  (三)部门员工季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1、部门主管在每季度最后三天进行本部门本季度工作总结及下季度工作计划安排,并进行备案。

  2、季度工作计划通过对《季度工作计划表》的制作来完成,在该表格中应该相应地填写部门、员工下季度工作内容安排和时间控制。

  3、员工季度工作计划交部门主管核准同意后确定执行。

  4、部门季度工作计划交董事长办公室主任核准同意后确定执行。

  5、季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将作为部门、员工工作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公司、部门年度发展计划

  1、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于每一会计年度底应该制定下一会计年度的发展计划。

  2、年度发展计划经公司主要高层领导人讨论制作,董事会核准同意后确定执行。

  3、部门年度发展计划经部门主要领导人员讨论制作,同意后确定执行。

  4、公司、部门年度发展计划是部门、人员月度工作计划的基础和依据。

  5、公司、部门年度发展计划是对公司、部门经营发展的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因业务或管理需要招收新员工的,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岗位要求和需求人数填写《员工需求申请书》,报送人力资源部门予以招工。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招聘员工应以岗位要求、学识、能力、品德、品质等综合因素为依据,采用面试、笔试两种方式考查,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四十条:招用员工的程序为:初试(人力资源部)—复试(董事会办公室主任)—通知结果(人力资源部),培训、考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予以试用(董事会办公室)予以转正。

  第四十一条:新员工的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间,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对新员工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工作效率、责任感、品德、品质、诚信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对于试用期内个别员工表现特别优秀的,试用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将《职员转正考核表》报请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核,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人事行政制度参建集团公司人事行政制度。

  第九章 保密工作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签保密协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二)公司管理制度、文件、通知等。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产值。

  (五)公司掌握的尚未进入招投标项目,市场营销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督保密及保管,并提出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须事先报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五十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五十一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3倍岗位月度工资罚款并扣除年度奖金;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取消其在公司的一切利益(包括工资和效益工资),诉诸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制度的。

  第十章 印鉴管理

  第五十五条

  印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章、监事会章、股东会章、董事会办公室签名章。

  第五十六条

  印鉴的使用和保管

  1、董事会办公室的所有印鉴,必须在董事会办公室的启用文件下发、核准后,方可正式启用。

  2、董事会办公室须安排专人保管、使用印鉴,使用印鉴必须由董事会办公室秘书其授权人批准,并在“印鉴使用台帐”上做好登记,印鉴管理人留存盖章文件复印件。

  3、未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总裁或其授权委托人签批,严禁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名义、使用鉴为他人特别是劳务队伍购买材料、机械租赁等任何事项提供担保(包括承诺)、抵押、委托付款、签署涉及工程价款、数量的资料、证明等。

  4、严禁在空白纸上加盖印鉴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在涉及个人与集团公司业务无关的或可能危害集团公司财产、经济、法律纠纷方面的文件、资料上加盖印鉴,也不得在与本单位、部门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资料上加盖印鉴。

  5、将印鉴带出办公场所或交由非印鉴管理人员使用,需报经集团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签批。带出印鉴应遵循以下程序:

  (1)填写带出印鉴申请表

  (2)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签批

  (3)填写印鉴使用台帐

  (4)密封印鉴交带出人双方签印鉴交接单

  (5)带出人与使用人共同开封使用,带回用印资料复印件

  (6)带出人与使用人共同密封

  1、印鉴交管理人。

  2、双方签交接单。

  3、交用印资料复印件

  第十一章 督办工作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为确保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其它职能部门的职责、制度以及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治理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子公司)工作效率,逐步实现经营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八条

  组织领导

  (一)董事会办公室的政务督察督办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领导,由部门成员具体负责督导政务督察督办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领导的要求,落实各项督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主要任务和内容

  (1)集团公司与董事会办公室相关的工作部署和领导重要指示的贯彻;

  (2)重要会议(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督办的会议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年度工作会议、年终工作会议、上级政府部门重大投资、融资战略合作会等)的决议和部署事项及责成办理事项;

  (3)集团公司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4)其它确需督查、督办及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第六十条

  工作程序

  (1)可以采用OA办公平台政务督察督办系统和传统督办形式(表格、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依据工作流程,履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2)督察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督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推板、归档等程序;

  第六十一条

  督察督办工作要求

  (1)督察督办工作要紧紧围绕集团公司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是公司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完成部门使命;

  (2)董事会办公室要高度重视督办检查工作,应坚持三条基本原则:

  1、一切督查督办事项立项都要报请政务督导小组或分管领导审批;

  2、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子公司)的重视和支持。

  (3)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4、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子公司)要及时向行政管理部和分管领导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二条

  凡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

  第六十三条

  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应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违犯规定者按保密工作制度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出现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情况,则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xx公司建设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15

  在企业集团的发展过程中,究竟存在哪些基本的财务问题,我们又将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问题呢?通过对目前企业集团发展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在企业集团的发展中,主要有以下一些基本的财务问题:

  一、有关负债经营问题

  1.为避免企业过度的负债经营,迫切需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将资金配置机制由行政配置转为市场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使有限资金投向效益与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和项目,从而强化企业的信贷约束,迫使企业注重自我积累,提高经济效益,在市场中逐步发展壮大。

  2.在解决过度负债经营问题时,还应正确处理好企业合理负债和过度负债的关系,不能把解决企业过度负债问题理解为卸掉企业所有债务。企业保持合理的负债率是其生产经营的正常理财手段。我们重点是减轻企业的过度负债,目标是把企业负债率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从理论上和西方发达国家传统的经验判定。企业资产负债率以不超过50%为佳,但从目前世界各国大公司的情况看,资产负债率一般在60%左右,有的甚至还要高一些,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看,企业资产负债率保持在65%左右是比较现实、可行的目标。

  二、有关资金管理问题

  1.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资金分散,导致资金利润率降低。在一些企业集团中,由于其内部各二级单位都设有财会机构,都开有银行账户,都占用一定的闲散资金,使集团中原本有限的资金分散、沉淀和闲置,导致资金周转速度慢,资金利润率低。

  (2)资金管理失控,影响公司信誉。在一些企业集团中,各二级单位都掌握一定数量资金,而这些资金都是由公司总部贷款获得。当贷款到期时,如难以在各二级单位及时调回,会使总部财源枯竭,影响资信。

  (3)投资失控,导致整体投资效益差。由于各二级单位实行承包经营,对于中小项目的投资具有自,致使一部分项目投资决策缺乏民主化,科学化。有些投资项目经济效益很不理想,而公司遇到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时,又缺乏资金投入,导致整体投资效益差。

  (4)子公司长期占用资金,导致应收账款难以收回,随着企业集团的发展和多元化战略的实施,企业集团内二级子公司不断成立。但这些子公司有的经营资金完全靠母公司支持,在海外建立的窗口企业,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也不愿在当地筹集资金开展业务,长期依赖母公司提供货物和占用应付母公司的贷款进行周转,影响了母公司的资金周转。

  2.对存在的资金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1)广泛进行资金风险宣传,牢固树立资金意识和风险意识。首先,作为企业集团的负责人一定要有高度的资金风险意识,不只是抓资金的筹集,更要抓资金的管理。其次,企业内部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资金风险宣传活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提高对盲目放账,随意放账风险的认识;二是改变靠单纯放账来完成出口任务的认识;三是明确收账,催账是业务人员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的认识,特别是要认识到,只有贷款及时安全入账,一笔业务才能真正完结,所承担的责任才算真正了结。

  (2)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①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企业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对企业人员调离、换岗、解聘等一定要事先进行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分清责任,做到债务有人认,债权有人接,库存有人背。②重视客户资信调查,加强客户档案管理,客户的资信好坏是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在业务往来中,企业要建立资信调查制度,确认客户的付款能力,并应有一个专门部门负责企业的客户档案管理,按照业务交往中客户的付款情况和信用情况,建立、评定自己的客户信用等级。③严格控制结算方式,设定放账额度,运用信用保险,减少贸易风险。贷款结算方式是决定能否安全、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必须从严掌握付款单结算方式,决不能迁就于客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而丧失自身的利益。根据企业自己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分档实行放账最高限额控制。并要积极进行投保,合理运用保险手段保护企业正当收益。④加强合同管理。企业要按照符合法律和国际惯例的要求,规范合同的格式、内容等。各种合同的签订、审核、审批环节应分开,多重把关,防止客户利用合同的漏洞进行欺诈活动。对无故不按合同规定执行的,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建立核算跟踪体系,改革业务考核办法。①核算到人,建立资金跟踪监控体系。电算化将以往公司一级核算、分公司二级核算,细化延伸到业务员个人的三级核算,全面细致地核算每一个业务员,每一笔业务资金的投放,使用和收回,建立资金跟踪、监控体系。②以收付实现制考核业务员的经营业绩。按照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管货款是否收回,只要确定出口销售发生,就作为销售收入,结转成本,所反映的“利润”只是预计或希望的利润,有可能因发生坏账而不能实现。只有当销售货款安全,及时回笼时,利润才能实现。因此对业务员的经营业绩必须以收付实现制考核,并以此作为奖惩依据。

  (4)强化责任制,健全逾期账款催收制度和奖惩办法。财会部门应每旬定期提供逾期未收回账款明细表,及时向分管经营和有关业务部门反映,共同分析逾期原因。按照“谁造成,谁崔收”的原则,积极、主动尽快收回货款,同时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应与个人的奖惩挂钩,以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对于因当事人的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5)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促其逐步离开母体,自我发展。要逐步撤回借给和被子公司长期占用的周转金,提高母公司的资金周转效益,在今后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往来中,应实行与其他经济实体同等的待遇,促使子公司自己筹集使用资金,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促使企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有关资本运营问题

  资本运营是企业集团商务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涉及企业的资金运动,包括资金的筹集、运用、收回和分配。从资本营运的角度来看,现代企业的目标是公司资本价值的极大化,这是由投资者的目的——资本保值、增值决定的,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保证企业长期获利能力和相应的稳定性。下面就以荣事达集团为例,来分析一下企业集团如何才能搞好资本运营:

  荣事达作为一家集体企业,没有国家资本金投入,在10年之内,从300万元资本发展到10.5亿元,很大程度上在于有效的资本运营。

  1.筹措资本、把握时机、不断发展

  (1)荣事达抓住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经济高涨的时机,在1985年贷款2700万元人民币,引进洗衣机生产设备。当时企业资产仅300万元人民币,负债率高达900%,颇让人胆战心惊。但到了1987、1988年经济高潮到来之时,企业不仅还清了欠债,获得了高额利润,还使企业有了初步的原始积累,具备了进入洗衣机行业竞争的经济规模。当然,荣事达集团的成功与当时中国的经济政策和时代背景有关,但企业勇敢地抓住了这次机会,奠定了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这种宏观紧缩时敢于投入,经济高涨时大赚利润的策略不能不说是一次勇敢的成功尝试。

  (2)大型家电生产投入大、规模经济突出,市场会由竞争逐步走向垄断。要想保持市场地位就必须不断实现资本扩张,增强竞争实力。“八五”期间,荣事达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了引进外资为主的扩张战略。1993年与香港合资,以转让49%股权的方式获得了1亿多元资金,用这1亿多元资金再与日本三洋合资,1994年又引进了1亿多元外资。在两年的时间内,公司资金翻了两番,改善了资本结构,资本实力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3)荣事达也采取了兼并联合的方式来实现资本扩张,八年来荣事达先后兼并了三家企业,数量不多但质量很高,每一次兼并都取得了明显的效益。荣事达此时还处在发展时期,实力不够雄厚,选择的'是纵向兼并的方式。

  2.资本增量的集约经营

  资本营运不仅在于如何筹集资本,还在于如何运用资本。荣事达在资本投入上,坚持了不断加大企业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即R&D投入。荣事达除了引进日本的先进技术外,还组织了强大的研究队伍,建立了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模具中心、产品检测中心、计算机工作站,使企业具有了较强大的研究开发能力,并给企业的持续发展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效果。1995年洗衣机大战时,荣事达依靠科技投入所产生的数量、质量优势,年产销量上升了53%,产销量、销售收入为全国第一。

  3.重视无形资本运营

  无形资本的有效运用和不断增值是高层次的资本运营,其重点是争创名牌。荣事达首先抛弃过去的“百花”品牌,借用“水仙牌”打开了销路,又于1992年争创自己的品牌“荣事达”,三年确立了国内名牌的地位。企业创名牌要靠产品的物美价廉、适销对路,而这来源于企业有形资本高效运作。因此,两种资本运作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对于那些在资本运营方面还不太成熟的企业来说,荣事达集团有效的资本运营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当然,只有结合集团自身的特点才能真正的搞好资本营运,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集团的发展。

  四、有关采购成本管理问题

  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及买方市场和企业集团批量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集团公司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来克服分散采购所形成的过程浪费,已成为集团降低采购成本,争取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之所在。

  1.集团公司采购管理现状

  (1)集团公司采购渠道分散,各自为政的现象较为严重。以一汽集团为例,近几年来,由于一汽汽车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所属专业单位、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采购管理多、散、乱、差的现象非常严重。目前52个总成及整车装配单位对外有采购权和外委加工权的有46个。这些单位在公司走向集团化之前,多数都已形成了一套自己的采购体系,且每个单位的采购网络之间很少重叠。同时多数供应商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不具备产品开发能力。据初步统计,全集团协作产品及原材料供应商约4000家,采购资金额度约250亿。

  (2)集团公司采购价格混乱,采购资金浪费严重。由于没有统一的集中采购管理,采购渠道不统一,使供应商面对集团的大批量产量,难以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以一汽集团的各车型所用轮胎和蓄电池为例,以1998年集团生产经营计划为基数计算,全年需要采购资金约6.65亿元人民币。轮胎共有17个供应商供应,平均每个供应商配套产值不足400万元。蓄电池全年约需要采购资金7800万元,共有15个供应商供应,平均每个供应商配套产值不足500万元。而且采购价格混乱是集团采购分散的最突出现象,以一汽集团公司采购通用机床油的采购价格为例,采购价格就高低不齐。按N32通用机床油采购最低价与最高价差计算,全年可降低采购成本660万元。按N46通用机床油采购最低与最高价计算,全年可降低采购成本459万元。累计全年可降低采购成本约1200万元。这只反映了集团公司采购领域的一小方面。

  (3)集团公司采购权利的分散,造成了集团经济效益流失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企业发展的后劲。要想解决上述问题,克服分散采购所形成的过程浪费,降低采购成本,争取效益最大化,就需要通过集中采购这一管理模式。

  2.集团公司建立、实施和完善集中采购管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之必然

  (1)企业集团实行集中采购管理是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的趋势之所在。①所谓集中采购管理是指采购方依据国家法规,将采购方所使用的物质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都集中到所设立的特定机构进行的一种制度。由于集中采购可以集中需求,使采购数量增加,减少分散采购造成的重复和浪费,从而降低采购成本。②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集中采购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必须解决深层次矛盾。所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必须需要大量的内部管理制度,克服人为因素,增强制度化约束。强化和规范企业的采购管理也就正是这一制度的充分体现。

  (2)强化集中采购管理是买方市场形式的必然要求。其一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卖方竞争激化,在方便和有利于买方的同时,也对买方提出了新的挑战。因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所涉及的采购金额比个人购物大得多,而且是一种组织行为。这就对集团公司加强集中采购管理提出了切实的要求。其二正是强化市场营销的结果,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甚至是不规范的返利、回扣、提成等方法,就会使没有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的买方不但没有因此受益,反而造成了经济利益和资产的损失。所以只重视销售而忽略采购管理的企业只会前门耧钱,后门漏钱,并没有真正提高经济效益。

  (3)集中采购管理是企业集团内部完善财务成本控制的管理手段。在以母公司为主体的企业集团中,母公司是企业的核心,控制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权。子公司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自主从事经营活动,承担自负盈亏的经济责任,因此,正确处理母公司和子公司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是尤为重要的。鉴于国外大公司企业发展的经验,集权和分权是辩证统一的。母公司要做到以下“四统一”:财务控制集中统一,规划投资集中统一,产品布局及产品开发集中统一,产品销售集中统一。子公司应在母公司集中统一的前提下,负责所属公司的生产经营。那么集中采购管理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一部分,也要实行母公司的集中统一管理。

  五、有关利益分配问题

  经济利益既是企业集团发展的动力源泉,又是企业集团的归宿。企业集团利益分配的合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集团凝聚力的高低,决定着企业集团能否健康稳步地发展。企业集团的利益分配格局十分复杂,不仅存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纵向分布,还存在于各子公司之间的横向分布,因此,采取的利益分配方式也不可能单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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