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18 10:08:41 制度

药品管理制度【精华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品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药品管理制度【精华15篇】

药品管理制度1

  一、目的

  加强近效期药品管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二、定义

  近效期药品是指药品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特殊规定的药品除外。

  三、职责

  药库、各调剂室、制剂室、各科室(或病区)须每月对在库药品进行养护和清查,并建立专册对近效期药品进行登记,对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认真监控其使用情况。

  1、药库在验收药品时应严格检查药品有效期,对于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原则上应拒绝收货。临床急需暂时又无远效期药品供应时,对于有效期在3-6个月的药品可适当备货,但配送企业须承诺在效期内用不完时能无条件退货。药库发出近效期药品时,须通知领药部门对其重点监控,但对于有效期≤1个月的药品不得发出。

  2、各调剂室、制剂室对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应根据以往使用记录,分析近效期药品使用情况,对在近3个月内能够使用完的近效期药品应留用,并认真监控其使用情况,每月应重点检查。

  3、根据以往使用记录,若在近3个月内不可能使用完的近效期药品,应在距有效期止3个月前与其他调剂室调剂使用或调换远效期药品,以保证近效期药品顺利使用。各调剂室之间应互通有无,在可以协调使用的情况下,各调剂室不得推诿、拒收。

  4、各调剂室均无法调剂使用的近效期药品,应在距药品有效期止3个月前的1周内一次性退回药库,并认真填写“调剂室退库通知单”。药库保管员应核实近效期药品,查看入库记录和出库记录,核实其他领用部门是否存在同批次药品,发出近效期药品退货通知,通知各调剂室将全部近效期药品集中到药库一起退货。

  5、各科室(或病区)备用的急(抢)救药品应“用陈存新。

  四、特殊规定的药品近效期管理办法

  1、药品有效期在1年半以内的药品,近效期药品退库时间为距药品有效期3个月前1周。退库办法按上述规定执行。

  2、近效期药品退库后,无远效期药品供应时,为保证临床用药的.连续性,采购员需与配送企业联系,保证近效期药品能顺利退货的前提下可继续使用。远效期药品一旦到货,应立即进行近效期药品的退货手续,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3、对抢救药品、临床治疗不可间断且无同类替代品种的药品,在已使用至距药品有效期3个月内仍无远效期药品供应时,需上报科主任,如科主任同意且配送企业保证将来能够顺利退货,则可继续使用,远效期药品一旦到货,应立即与供货商调换,并办理退货手续;若供货商不能保证退货,则应及时退货;若临床急需使用,应采取现用现进方式,并由临床科室或患者一次性记账领用。

  4、临床特殊申请的临时采购药品,在配送企业无远效期药品供应时,应征求临床意见;按申请数量购进时,临床科室应一次性记账领取,原则上不受理退药事宜,极特殊情况下可退药,但应报科主任审批签字。

  5、对自制制剂和委托加工制剂应重点监控。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应在距有效期3个月时,在各调剂室间调剂使用;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应在距有效期1个月时,在各调剂室间调剂使用。临近有效期尚无法用完的,应按《药品报损、销毁制度》进行报损。

  五、近效期药品管理的相关责任

  1、各调剂室在近效期药品调剂过程中,应本着相互协助、保障药品合理使用、避免药物资源浪费的原则,做好调剂工作。

  2、药库、各调剂室、制剂室应认真做好每个月的药品有效期检查工作。对近效期药品需调剂或退库的应认真检查,一次性进行调剂或退库。

  3、药库保管员应对退库药品进行核实,询问各调剂室及制剂室该药的使用情况,通知退药截止时间。必要时,协助完成各调剂室之间近效期药品协调工作。库管员应统计本周发生的退库品种及数量、批号、效期与采购计划,一同交采购员,签字并填写日期。

  4、采购员接到采购计划和退药品种后,一并进行采购和退货,并电话督促配送企业完成药品退货工作。

  5、科室(或病区)备用的基数药品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的,由科室(或病区)承担相关责任。

药品管理制度2

  物资储存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物资的存储和管理流程,确保物资的安全、高效利用,降低库存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它涵盖了物资入库、出库、盘点、保管、报废等各个环节,同时涉及人员职责、操作规程、安全规定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物资分类与编码:建立清晰的物资分类体系,为每种物资分配唯一的编码,便于识别和管理。

  2. 入库管理:详细规定物资接收、检验、登记、入库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3. 存储环境:设定适宜的'存储条件,如温度、湿度、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4. 库存控制:设定合理的库存量,实施定期盘点,预防积压和短缺。

  5. 出库管理:规范物资领用、发放、退库的程序,确保准确无误。

  6. 物资保养:制定物资保养计划,延长物资使用寿命。

  7. 人员职责:明确仓储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落实。

  8. 应急处理:设立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物资损坏、丢失等情况。

  9. 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物资库存的实时跟踪和管理。

药品管理制度3

  贵重仪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内部的高级设备得到妥善管理和有效利用,以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科研及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该制度涵盖了仪器的采购、登记、使用、维护、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内容概述:

  1. 仪器采购:明确采购流程,包括需求评估、预算审批、供应商选择和合同签订。

  2. 设备登记:建立详细的仪器档案,记录仪器的基本信息、购买日期、价值、保修期限等。

  3. 使用规定:设定使用权限,制定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培训,确保使用者能安全有效地操作仪器。

  4. 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查和保养计划,预防设备故障,延长使用寿命。

  5. 故障处理:设定故障报告机制,明确维修流程,确保及时修复。

  6. 储存管理:规定储存环境,防止仪器损坏或丢失。

  7. 转移与报废:设定仪器转移和报废的标准,确保资源合理配置。

药品管理制度4

  1.1仓库员工上班时间进入仓库时,要穿戴整洁,佩戴工作证。库区内严禁烟火。

  1.2工作时间内,本公司人员(储运部工作人员除外)未佩带“临时出入卡”一律不准进入仓库。

  1.3下班无人时药品仓库应锁闭门窗,做好防盗、防雨工作;下班时不得携带任何公司物品离开仓库。

  2、非储运部工作人员管制

  2.1非本公司人员:指药监部门检查人员、公司领导、公司客户、送货人员、施工人员和来访人员。

  2.2公司客户:公司客户一般有本公司相关人员陪同,并佩戴带公司配发的“临时出入卡”,如无本公司相关人员陪同的客户,仓库人员应谢绝其进入仓库参观。

  2.3来访人员:如遇相关员工亲朋好友来访,请仓库员工自觉通知其在营业大厅等候接待,不得带入仓库。

  2.4送货人员:

  A、送货人员交货完成后应自主退出仓库收货区域,应在仓库外等候验收结果,不得无故逗留在仓库内部或办公区域。

  B、送货人员交货未完成时不得随意在仓库走动,不得在仓库办公区域逗留。

  C、送货人员应听从仓库安排,将送货车辆停至指定收货区卸货,不可乱停乱靠,卸货时应根据我司合理要求卸货,放至指定收货区域,不可与各种包装物料混杂放置。

  2.5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应服从我公司相关单位的安排,在仓库实施有安全隐患的工作,如电焊、砂轮磨消、切割等;必须通知仓库主管,由仓库主管安排专人在场看护,并配备灭火器材,以防发生安全隐患。

  3. “临时出入卡”管制

  3.1凡须进入公司药品仓库人员(除储运部工作人员),必需佩带“临时出入卡”,保管人员方可允许进入仓库。

  3.2“临时出入卡”的领取人员,必需预先取得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及质量管理部经理允许后,在行政部门登记,领取“临时出入卡”。

  3.3进出药品仓库,须将“临时出入卡”佩带在胸前,以方便保管人员识别。

  3.4非工作人员进出药品仓库,办理完相关业务工作后,应将“临时出入卡”交回行政部。

  3.5领取“临时出入卡”的`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违规物品进入仓库。化学品、油类物料放入相应隔离放置,并事先与储运部主管人员说明。

  4.投诉与处罚

  4.1仓管人员应注意自身的涵养与素质,对来宾或到访人员要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对本公司员工更要互相尊重、友好相处。

  4.2对送货人员要以礼相待,快速收货,不得无故拖延收货时间,降低双方工作效率。 对无故逗留在仓库的人员应礼貌的请出仓库,如遇无理取闹人员可反映至行政部处理。

  4.3非本公司人员进入仓库应服从仓库保管人员引导,不可在仓库内随意走动,如有收货人员无故拖延收货时间,降低双方工作效率的可向仓库主管进行投诉。

  4.4非本公司员工请遵守本公司相关规定,未遵守本公司规定的,相关仓库管理员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可上报主管,由主管通知行政部进行处理。

药品管理制度5

  1.目的: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本公司进货验收、在库养护、出库复核和销售过程中的药品效期的管理。

  4.责任:质量负责人、验收员、养护员、保管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2 距失效期不到x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有效期不到一年的药品,每月应填报《近效期药品催售表》,上报质量负责人。

  5.3 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放,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4对有效期不足x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5对有效期不足x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5.6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5.7严格执行先进先出,近期销出,易变先出的原则。

药品管理制度6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药品流通环节,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法销售,维护公众健康,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它通过明确职责、流程和标准,预防潜在风险,保障药品质量,同时也为销售人员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提高销售效率。

  内容概述:

  1、药品采购管理:规定药品的来源、验收标准及储存条件,确保药品的质量。

  2、销售人员资质管理:规定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资格,以及持续培训的要求。

  3、销售行为规范:明确销售过程中与客户的'沟通方式、售后服务内容,以及处理投诉的程序。

  4、价格与促销策略:设定合理的价格体系,规范促销活动,防止不正当竞争。

  5、客户关系管理:规定客户信息的收集、管理与保护,以及客户满意度的跟踪和提升措施。

  6、法规遵从性:强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广告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7、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应对药品召回、质量事故等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

药品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管理制度8

  1.药房必须凭本单位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使用药品。

  2.药剂科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处方须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和发放。

  4.处方审核人员收到处方后,应对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科别、药品剂量、配伍禁忌及处方医师签章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5.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6.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

  7.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药品管理制度9

  拆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客户满意度:通过提供灵活的商品单位,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2. 优化库存:减少过度库存,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3. 减少错误:标准化操作减少人为错误,降低退货率。

  4. 保障商品质量:通过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商品从仓库到客户手中的完整性。

药品管理制度10

  1、 药库药房每季度应进行一次统一的季度盘点。盘点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药剂科主任统一协调。

  2、 药库、药房季度盘点的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5日。

  3、 为便于复核,盘点当日,药品库房不得进行出入库操作。

  4、 药房、药库对库存的所有药品进行盘点清查,盘点时根据盘点表逐一核对,清点数量。盘点表中所列药品应按货位货号排序。

  5、 盘点时应注意:盘点之前应整理药品,排列有序,以便为盘点创造方便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填写盘点表示应认真填写,逐一保持盘点表的整洁,对盘点数据有修改的,在修改处再次签字。

  6、 盘点结束后,由科室组织人员对盘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品种抽查复核率不低于3%。

  7、 盘点结束后,由各部门将盘点表按统一格式整理后进行打印,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将打印表及电子表一并交药剂科主任审核并存档备查,并报财务科一份。

  8、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控制药品损耗率。西药和中成药为3%,中药为5%。报废药品必须遵循利益远离的原则,实物必须交财务(审计)和办公室验收,报领导批准后,由验收部门监督销毁;对超正常损耗的药品,由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分摊赔偿。由于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9、 药库、药房盘盈、盘亏超出0.3%,应查找原因,详细加以说明,并上报分管院长。

  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院药品采购、保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杜绝违纪行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参照医院历年来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处方管理

  1、本院药剂科只接受本院具有处方权医务人员的处方,进修人员需经医教科批准、药剂科备案后方有处方权,外单位具有处方权的人员所开处方需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在本院药房配药。

  2、处方必须符合处方规范要求,门诊处方必须附有与处方金额、姓名相同的发票,否则药房不予配方。

  3、所有处方都应有处方权的`医生签名方可配药,处方三日内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生更改日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4、门诊处方每次药量一般不超过3—7日,慢性病不超过1个月,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出院带药处方不超过1个月量,特殊情况需经副主任以上医师、科主任或医教科批准。

  5、不准开大处方、人情方。严禁开搭车药,违者按处方金额10倍罚款。公费病人必须用公费处方开方。

  6、大金额处方(每张处方价超过500元),必须由科主任以上领导批准,贵重药品、控制药品必须按医院规定审批。

  7、住院病人用药必须在医嘱上记录,并注明科室(病区)、床号、住院号,医生不得跨病区开药。

  8、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应通知医生更改后配发。药剂科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药剂人员应拒绝调配 ,情节严重应报告院领导处理。

  9、药房处方必须按规定统一专人保管,未经科室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处理,不得遗失或烧毁。

  (二)药品管理

  1、药房药品应定位存放,任何人对紧俏药品不得私自放置、截留。

  2、贵重药品及特殊药品药剂科应做日报表,每天盘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3、除抢救病人急需的药品外,未经院领导批准药房不得同意任何人向药房借药。借药应出具院领导批准的借条,并由经手人负责追讨。

  4、任何人不得到药剂科私自调换药品,公家调换药品需经院领导批准。

  5、非药房人员不得进入药房,药房内禁止会客或带小孩。

  6、药剂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性,严格遵守药房规章制度,防止配错药、发错药、写错用法,一经发现应及时汇报科室领导,迅速弥补纠正。

  7、药剂科应定期盘点,并将盘点情况及时上报院领导。

  (三)药库管理

  1、药品入库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坚决杜绝“四无”药品入库和质量不合格药品入库。做好入库药品的各种记录,并负责验收签字,接受药事委员会和院领导的检查监督。

  2、对长期积压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应及时上报药事委员会及时作出处理。

  3、临床验证药品必须事先交院药事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一律统一入库,由药剂科凭处方配发使用,验证费纳入医院统一管理,任何人任何科室不得私分、截留,违者按贪污论处。

  4、药库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责任性,妥善保管药品,防止失窃、霉变,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和积压。

  (四)采购管理

  1、药品采购员应按医院药品采购计划,以本院基本药物目录为依据,向医院或卫生局指定的医药部门进行药品采购,未经药剂科主任、药事委员会或分管院长批准,不得擅自增加采购品种或改变进货渠道。

  2、药品采购实行“计划采购,择优定点,院长审批,库房把关,财务结算,回扣归公”的管理原则,由药剂科统一采购和配制,其它科室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名义进行采购、供应和配制(同位素放射性诊断的药品除外)。

  3、严禁“四无”药品及营养滋补品、疗效食品等非治疗性药物入库,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药品采购原则上必须以签订合同形式进行,合同金额在2万元以上须科主任签字,10万元以上须经分管院长或院长签字,不可避免的非合同性(电话购药)购药,应作好详细汇报记录,科主任必须经常检查监督。

  5、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奉公守法,抵制不正之风,不准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贿赂,对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让利”和各种名目的“回扣”(包括广告费、宣传费、包装费、促销费、验证费等应一律上交医院财务科纳入医院收入,个人不得私吞,科室不得截留,违反按贪污处理。

  6、药剂科主任不兼任药品采购员。

  (五)医院原有规定与上述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其他规定仍继续生效。以上规定如有违反,必须扣发当事人奖金,情节严重的,再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管理制度11

  一、实验室用的化学药品有些是有毒的,可燃的,有腐蚀性的或爆炸性的`。因此一定要妥善保存,防止和避免灾伤事故发生。凡做有毒、有恶臭气体的实验,要采取措施,不让气体大量外泄,尽量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长时间使用剧毒物质如强酸、强碱等腐蚀药品时,要戴防护用具。稀释浓酸,特别是浓硫酸时,应把酸慢慢注入水中,同时搅拌。

  二、任何化学试剂不能入口,有毒和腐蚀性的药品要注意防止触及皮肤和衣服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或把餐具带进室内,不许将实验用烧杯用来饮水,实验完毕,用冷水和肥皂把手洗干净。

  三、小心使用酒精灯和喷灯。使用易燃试剂,一定要远离火源。进行加热或燃烧实验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平时要注意偶然着火的可能,实验室应备有防火砂箱或砂袋及各类灭火器。加热或倾倒液体时,切勿俯视容器,以防液滴飞溅造成事故。加热气体时应采用"招气入鼻"法。

  四、不能直接用手取放化学药品,如手上有伤口一定要包扎后才进行实验

  五、药品仓库专人负责、非本室人员不得入内,严防药品带出实验室。

  六、离开实验室必须检查水电,关好门窗,确保安全,方可走人。

药品管理制度12

  1、药品是一种规定了有效期的特殊物质。为了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防止药品过期失效,造成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的采购应根据我院临床用药的需要对购进药品的`数量进行科学预计,并应遵循勤购勤销的原则,尽量减少药品库存。采购药品时尽量选择距失效期较远的药品(生物制品不少于六个月、其它药品不少于一年)。

  3、按照药品的储存条件,采用避光、干燥、冷藏等措施加以保管。

  4、药品的有效期应专门登记,专人、专柜负责药品效期管理,并作书面登记。近效期六个月的药品由专柜保管人员向药房质量管理人员报告登记,以便各药房之间调剂使用,不能调剂或调剂后不能在有效期内用完的品种应及时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货事宜。

  5、有效期药品应按批号存放,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6、各药房从药库领取药品时,应控制品种、数量和有效期,既要保障临床用药的需要,又要防止过期失效。

  7、一般情况下,药房对距失效期3个月的常用药品不能领用(临床急需,又无新批号的情况除外);发给患者带走的效期药品,必须计算在药品用完前有一个月的时间;院内使用的效期药品应在距失效期前1月发出。

  8、失效的药品一律不能从药房发出。

药品管理制度13

  日常养护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涵盖了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员工健康与安全、设施保养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企业日常运作的.顺畅和高效。

  内容概述:

  1. 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预防性维护,以及故障处理流程。

  2. 环境卫生:涉及办公区域、生产场所的清洁标准,废弃物处理规定,以及环保措施。

  3. 员工健康与安全:涵盖员工的健康检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以及职业危害防护。

  4. 设施保养:包括建筑物、公共设施的定期检查与保养,确保其功能正常。

  5. 资源管理:涉及能源使用、办公用品的合理分配和回收利用。

药品管理制度14

  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实验室及实验教学安全管理,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工作责任,将校内实验教学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实验器材(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实验室及实验教学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设施、用具、用品等安全。

  2、实验教学师生人身安全。

  二、实验室及实验教学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1、实验室及实验教学安全工作实行层级管理责任制:

  (1)教务处分管主任是实验室及实验教学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实验员及相关任课教师为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实验室及实验教学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实验室及实验教学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签定《实验室及实验教学安全管理责任书》。

  (2)教务处分管主任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实验室及实验教学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的落实。原则上各实验室管理员、仓库管理员和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分别为各自管理范围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3)实验课或使用实验室期间,实验室、设施、仪器设备、用具、用品及师生的人身安全责任由指导教师负责。

  (4)实验室安全工作常规管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范围;各实验室设立安全员岗位,并落实责任心强、有相关上岗资格、安全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

  2、实验室及实验教学安全工作管理一般规定

  (1)加强安全教育,上好第一堂安全教育课,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努力提高教师及管理人员安全工作业务水平;严格履行安全工作层级管理职责,将安全工作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落实和完善安全工作的技术、设施和装备条件;健全安全工作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规程和岗位职责。

  (3)将安全工作的所有项目内容落实到人,并实行部门安全工作每天值班制度,做到安全工作在时间和空间上百分之百无遗漏。

  (4)实行常规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安全工作检查要有专门的检查记录。

  (5)严格执行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层级报告制度,加强与学校保卫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严禁隐瞒不报和私下处理。

  (6)建立安全奖、惩机制。对认真做好安全工作,无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管理松散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和损失的部门和人员追究责任。

  三、实验室安全及化学、剧毒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安全守则

  1.在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未经领导同意不接受公私来访,接待客人请在室外进行,联系工作在办公室进行;

  2.实验室大门定时开、关,若在规定时间以外进出实验室要先向有关人领取钥匙,自开自锁,安全自己负责;

  3.各室的门、窗、水管、电源在下班时要关好,才能离开实验室,若因失职未将门、窗、水管、电源关好,而造成的损失,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安全工作做的好的受到表扬;

  4.节假日轮流值班,处理日常事物和注意安全事宜,并填写值班记要;

  5.有实验室保卫小组成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年年终安全大检查一次。

  (二)剧毒药品保管及领用制度

  1.各种剧毒药品均需两人共同保管。

  2.剧毒药品增减账目必须高度准确精细,以备领导经常检查。

  3.不论任何情况学生不得直接向保管室领取剧毒药品。

  4.教师领用剧毒药品必须填写《剧毒药品领用报告单》,注明用途用量,才能发给(限一次用量),并实行两名教师共同领取、同时投料(实验用)。

  5.学生必须在教师监督之下使用剧毒药品。

  6.使用剧毒药品必须严加谨慎细心,不使剧毒药品撒在实验台上、地面及其它器物上,如发生上述情况应立即收拾干净,以免引起意外事故。

  7.含有剧毒药品的废物,不能按一般废物处理,以免危害附近人畜的生命,并将使用情况、处理情况记录在《领用报告单》上交办公室存查。

  (三)化学学校药品申购制度

  为了规范药品申购程序,减少浪费,保证学生做实验和科研的正常进行,经校长室研究决定:做实验所需要的药品,先由各教研组向教科室主任提出计划,由教科室主任审查后填写申购单,再交由主管副校长申批,然后,本着节约的原则由采购人员按量购买所需药品。

药品管理制度15

  贵重药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1. 确保医疗安全:制度能避免因药品管理不当导致的'医疗事故,保护患者权益。

  2. 提升效率:规范化的流程可以减少无效工作,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3. 控制成本:防止药品浪费,降低医疗成本,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效益。

  4. 法规遵守: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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