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07 09:18:42 制度 我要投稿

事故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事故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1

  1 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以及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职业病、财产损失事故的报告处理。

  3 定义

  3.1 轻伤:指员工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构不成重伤的伤害。不是负伤休息工作日而是指损失工作日

  3.2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3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 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 职责

  4.1 安全环境部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视事故情况上报分管、主管领导,在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上级政府部门。

  4.2 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执行本标准,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5 事故分类

  5.1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犯工艺规程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5.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5.3 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间或因公外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4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5.5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5.6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导致死亡的事故。

  5.7 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生产、使用贮运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固体废弃物超标排放,使大气、水体、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环境受到损害,为环境污染事故。

  6 事故报告

  6.1 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2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3 外派出差人员发生事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实时电话报告所在部门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相关人员随即告知安环部、行政人事部,安环部上报公司。

  7 事故调查

  7.1事故发生后,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

  7.2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如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7)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格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0)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8 根据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事故责任人。

  8.1 根据事故性质和造成的后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及处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奖惩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8.2 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由安环部出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班组必须根据期限进行整改。

  9 其它要求

  9.1 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9.2 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9.3 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公司《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相关记录

事故管理制度2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及各厂、部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举报登记、整理、汇报、调查处理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室、地面生产单位的安全举报的.管理。

  第二条 组织与职责

  安健环部是安全举报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安全举报的登记、整理、汇报及调查处理工作。

  公司所有在岗职工均有权利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安全事故举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安健环部或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举报。

  (二)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举报部门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

  (三)安健环部或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接到安全举报案件时,应进行书面登记,填写《安全举报记录表》。

  (四)安健环部要对安全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经初步审查举报情况属实后,要立即将核查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经上级领导审查,发现事实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通知案件经办人员补充调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举报内容一经核实,将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七)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倡实名公开举报(公司有责任对举报全过程实行保密),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实施奖励。

  (八)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在批示时限内处理结案,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案件交办部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上报时间的,需以书面材料上报上级部门批准。

  (九)安健环部和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工作人员无故不履行举报制度或对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消极对待,导致发生意外事故的,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十)安全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相关材料必须建档保存,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建档材料。

  (十一)为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特公开公司举报电话:0473-5677261。

  (十二)公司必须向本单位员工公开公司及安健环部的举报电话,并在生产场区的明显位置处设置举报电话标识牌。

  第四条 监督与检查

  (一)安健环部对安全事故隐患经审查核实后,应立即向存在隐患单位或部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具体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审查核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健环部应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向公司领导汇报。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调查组组织结构:

  组长:辛龙

事故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各类事故的管理,管理部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3.2生产、技术、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3.3产品质量事故由品保部负责;

  3.4工伤事故由总务课负责伤员救治,事故的赔偿,合同工由人事课负责处理,劳务工由劳务公司负责处理;

  3.5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由责任单位提出,报总经理核准执行。

  4.定义

  4.1事故分类

  4.1.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4.1.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4.1.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4.1.4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4.1.5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4.1.6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4.1.7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伤事故。

  4.1.8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4.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4.2.1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同时产量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4.2.2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4.2.3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4.2.4员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2.5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2.6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5.职掌与作业流程

  5.1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管理部向劳动部门部门上报;

  5.2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发生工伤事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经部门最高主管审核后,按规定的时间报管理部备案。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5.3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管理部签署意见后,上报总经理。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最高主管批准,管理部备案。微小事故由部门处理,报管理部备案。

  5.4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组(线)长担负一半责任。无组(线)长时,由部门主管负担一半责任。

  5.5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主管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5.6对事故责任者必须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5.7管理部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必须妥善保管。

  5.8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5.9各部门主管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6.参考文件

  无

事故管理制度4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生产事故,规范风电场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1.2 风电场生产事故调查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风电场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1.4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

  2 事故定义和级别认定

  2.1风电场人身事故的确定

  人身伤亡事故按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规定确定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人身事故等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风电场设备事故的确定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

  2.2.1一般设备事故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2公司风场一般设备事故、一二类障碍按公司规定执行。

  3 事故调查

  3.1各类事故的调查

  3.1.1人身轻伤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相关规定执行。

  3.1.2公司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调查

  汇报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组织或由上级公司委托公司组织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调查。

  3.1.6轻伤事故、障碍调查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2事故汇报及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处理事故并逐级汇报,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和收集证据工作,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3.2.1事故发生后,事故风场应立即逐级汇报至总经理,总经理在1小时内通过应急值班系统报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室,并根据事故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政府监管部门,汇报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3.2.2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现场事故情况,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拍照,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2.3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救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并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3.3.1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3.3.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成立之前,安全生产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3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4事故调查内容

  3.4.1人身事故

  3.4.1.1 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3.4.1.2人身事故还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3.4.1.3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4.2设备事故

  3.4.2.1 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4.2.2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案。

  3.4.2.3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3.4.2.4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3.4.2.5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4.2.6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5原因和责任分析

  3.5.1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5.2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人员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应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3.5.3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并追查其事故责任。

  3.6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3.6.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现场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或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6.3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着、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3.6.4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7事故归档资料

  3.7.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3.7.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7.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照片、录像带等;

  3.7.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3.7.5物证、人证材料;

  3.7.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3.7.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3.7.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3.7.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3.7.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3.7.11事故调查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3.7.12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 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统计、报送单位和负责人

  4.1.1各风场为本风场事故报告、统计和报送的基层单位,风场场长为负责人。

  4.1.2安全生产部为公司各类事故报告、统计、报送的汇总单位,安全生产部经理为负责人。

  4.2事故报告的填写

  4.2.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写范围: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编号应相同)。

  4.2.2《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写范围:所有设备事故和障碍。

  4.2.3《事故报告》和《月度安全综合报表》应经安全生产部经理和公司领导审核后按上级公司规定时间上报。

  4.3《事故调查报告书》

  4.3.1人身伤亡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4.3.2发生事故的30天内(特殊情况由上级部门同意可延长),由安全生产部以文件形式报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影像资料,报上级公司安监处。

事故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因公伤亡事故的划分:

  1、因公伤亡事故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工厂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事故。

  2、因工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低于一百零五日失能伤害。

  ——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一百零五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事故:指职工当时死亡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的控制指标: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登记和报告:

  1、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立即报告厂领导、安技处,厂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市劳动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2、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厂内安技处。

  3、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如无特殊原因,轻伤事故现场需安技处同意,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局同意方可拆除。

  4、发生死亡事故后厂主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后的三天内向劳动局、总工会作详细汇报。

  第四条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进措施。

  2、发生轻伤事故由厂负责人会同厂安全员、厂安技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由厂领导或市局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上报劳动局、总工会和有关单位。

  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事故管理制度6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凡本公司各单位正式吸收的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予以统计上报。

  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以下同)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时内,车间、区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调查,并认真填好写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填好后会同主治医生签具伤害程度意见后交安全处存档并主报公司安委会。

  3、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

  (1)一般轻伤事故,由车间、区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内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拟定出改进措施并报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处。

  (2)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事故报告于7天内报告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电话报公司安委会,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处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有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伤亡事故月报,各项目部于次月一日报到公司,各项目部在报送月表时,凡本单位发生丧失劳动能力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轻、重、伤、死亡事故,均应在“工伤事故按月登记表”中逐栏详细填写。

  (6)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事故的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发生上述情况时,项目负责人要负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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