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01 12:25:34 制度 我要投稿

维修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维修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维修管理制度

维修管理制度1

  (1)维修档案属工程档案的一部份,由工程部文员统一管理。

  (2)设备维修档案按强电、弱电、机管、电梯、空调、装修、用户单元内设施分类。

  (3)用户单元维修档案用标签按不同档案分开,其他档案按类别存放,在相应的档案盒上贴上标签。

  (4)文员根据返回工程部的`维修单每天填写维修档案记录表,并录入电脑中已设置密码的“维修管理”项目。

  (5)文员每天核对发出和返回的维修单,将有关内容如实录入维修档案记录表,如发现不符马上追查原因。

  (6)文员每月对维修档案记录、维修单等进行整理,并分类归档。

  (7)维修档案为评估大厦设备运行情况和用户室内设备状况的根据,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一年,重大维修项目保存期至少为两年。过期档案由工程部经理、系统工程师组成的鉴定小组统一审定后销毁。

维修管理制度2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八、第四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九、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修改为: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十、将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中“交通部”改为“交通运输部”,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年8月8日起施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维修管理制度3

  本厂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车辆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检验人员具体负责制度的贯彻执行。

  1.维修前诊断检验制度

  1、在诊断检验前,质量检验员应主动告知车主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

  2、根据汽车技术档案的记录资料和驾驶员反映的车辆使用技术状况,质量检验员确定所需要的检测项目。

  3、质量检验员针对每一检测项目实际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和车辆实际技术状况进行故障诊断,以确定附加作业项目(二级维护)或维护和修理方案。

  4、质量检验员将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并根据检验情况填写《车辆进厂检验单》,并告知托修方,由拖修方签字确认。

  5、调度人员将维修作业单下派车间,车辆进入作业车间。

  2.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制度

  1、过程检验实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相结合的"三检"制度。

  2、检验内容为汽车或总成解体、清洗过程中的检验,主要零部件的检验,各总成组装、调试检验。

  3、各检验人员根据分工,严格依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认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填写《车辆维修过程检验单》。

  4、经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需重新作业,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于影响安全行车的零部件,一定要严格控制使用标准,对不符要求的零部件应予以维修或更换,及时通知前台,并协助前台向车主做好解释工作。

  6、对于新购总成件,必须依据标准检验,杜绝假冒伪劣配件装入总成或车辆。

  7、车辆维修完工,维修人员自检合格后,做好车辆清洁工作,并将车辆停放在竣工区域,通知总检进行竣工质量检验。

  3.汽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1、汽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由总检负责。

  2、汽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的再检测及车辆验收。

  3、修竣车辆竣工质量检验严格依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xx)要求进行。首先进行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不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将有关内容记入《车辆维修竣工检验单》和《机动车维修记录》。

  4、如是营运车辆,由总检告知送检员将车辆送往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竣工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将车辆交付托修方。

维修管理制度4

  档案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重视。切勿丢失、泄密,以确保工作的有序正常进行。

  1.所有文档实行统一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

  2.所有收、发文件由专人统一登记,文件传阅后应及时归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3.对性质不同的文件,实行分类立卷保管,以便日后查找;

  4.对于客人档案应建立详细档案,未经上级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将客人资料告知他人;

  5.所有文件作到不泄密、不失密,定期检查所有文件;

  6.对欲销毁文件必须经过部门经理批准后进行销毁工作,严禁向废品回收站出售。

维修管理制度5

  1. 加油员加油前应提醒司机同志熄火加油。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电器设备和加油机的保护设置进行检查。(包括静电防护装置、电器防护装置等)

  3. 安全管理人员如发现问题及时报负责人进行解决,不能延时报告,更不能不报。

  4. 安全管理人员经常监督工作人员,不准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 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工作人员加油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准违章操作。

  6. 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用具等是否有效。

  7.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卸油进行监督,决不允许违反卸油操作规程,如发现有违反卸油操作规程的,应立即制止。

  8. 每季度对全站内的'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9. 对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如需整改,则应制定整改计划并按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10. 在雷雨季节应特别加强安全巡检和防护。

维修管理制度6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包括北京公司车辆。

  3、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择优选定两家。

  4、行政人事部负责全部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成立车队,车队长由兼任。

  二、驾驶员职责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2、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3、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4、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5、负责车辆年检。

  三、车队长职责

  1、协助行政主管对公司全部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2、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

  3、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四、行政主管职责

  1、组织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

  2、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3、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部门审批。

  五、维修与保养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六、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1、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2、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3、行政主管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4、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5、驾驶员持《车辆维修审批单》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6、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7、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8、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车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9、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七、费用报销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1)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

  2)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3)超出《车辆维修审批单》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4)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

  2、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行政主管要认真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维修审批单》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3、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八、其它

  1、行车安全奖(全年无事故的)按1000元/年·车发放;

  2、车队队长岗位津贴(300元/月)。

  3、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维修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确保车辆维修保养的及时、经济、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公务车辆及公司属单位工作用车和工具车。

  第三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实行统一管理,定点维修与保养。定点厂家从采购的厂家中择优选定两家。

  第四条 后勤负责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管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驾驶员职责

  (一)日常检查、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驾驶;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

  (四)车辆需要维修与保养的,提出维修与保养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

  (五)负责车辆年检。 第六条 车队长职责

  (一)协助后勤对公司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二)对需要维修与保养的车辆,从技术上对维修与保养项目把关,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

  (三)负责与组织大修车辆的出厂验收(大修指单次维修与保养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维修与保养)。

  第七条 后勤专责职责

  (一)组织监察室、车队长每年确定两家维修与保养厂家;

  (二)负责车辆使用费用的初审与登记;

  (三)会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与保养项目询价,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公司审批。

  第三章 维修与保养

  第八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按照“先申请批准后维修”的原则进行。未批准同意的,驾驶员不能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与保养。

  第九条 车辆维修保养程序

  (一)驾驶员提出维修或保养报告,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

  (二)车队长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维修与保养项目,并签署意见;

  (三)后勤专责会同车队长一道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询价,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提出维修保养厂家与维修保养金额的初步建议;

  (四)经车辆使用领导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询价金额超过5000元的,报总经理审批。

  (五)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到定点厂家维修或保养;

  (六)车辆维修或保养完毕,驾驶员验收合格后,对所用材料、工时费等在维修清单上予以签字确认,更换的零配件交车队长查验并登记保管。属大修的.,还需车队长签字。

  第十条 车辆在维修或保养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按车辆维修保养程序的规定办理报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车辆在外出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后勤,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返回单位后,驾驶员应按程序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车辆原则上每5000公里保养一次,每3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一)未申请或申请但未获批准同意,对车辆维修与保养的;

  (二)更换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车辆维修保养申请》确定的维修范围的;

  (四)未在定点厂家维修与保养的;

  (五)其它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报销时,后勤专责要认真核对经车队长核签的《车辆维修保养申请》与维修清单上的维修与保养项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

  第十五条 车辆维修与保养费用原则上每季度报销一次。

  第十六条 驾驶员违反驾驶规定或其它有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负责。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车辆加油卡管理实行“总卡统管、一车一卡、现场签字”原则。非特殊情况,严禁未通过油卡直接为车辆加油。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到班子成员,科室工作用车随对应的分管领导,特殊情况用车由后勤调配。因工作需要交换用车的,须在后勤登记备案,原则上由固定到该车辆的专职驾驶员驾驶,其费用与里程登记在用车领导名下。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维修管理制度8

  为保证在对车辆实施修理和一、二级保养工作中的安全,确保修质量安全运行,避免各类机械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凡车辆进车间进行各类修理和保养,其修理质量和安全工作有修理车间负责,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考核;

  2、在实施车辆保修过程中,全体修理人员均应严格落实修理工各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车间安全防火责任制”,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凡由于违章造成各类事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和车间责任;

  3、车辆总件大修(发动机)和二级保养后行驶30000公里以内,一级保养行驶1500公里以内,以及平时小修,由于确系修理质量问题,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机械事故(指返修费用)或由于修理质量引发的行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修人负责赔偿以上损失的20%:

  4、凡因修理人员操作错误或违章操作造成造成机件损坏,承修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的30%;

  5、车辆保修中拆下的零部件,承担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如果由于保管不善发生零部件丢失或灭失事件,承修人负责照价赔偿;

  6、对机械事故和车辆零部件事件的调查,确认和处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根据调查事实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审批后执行。

维修管理制度9

  为加强计算机及设备的管理,提高计算机及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办公用机和业务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计算机及设备的管理职责

  1.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及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和报废归口管理工作,并检查、督促计算机各使用科室严格按计算机操作规程使用。

  2.计算机及设备各使用科室应要求使用者严格按计算机操作规程使用,并做好计算机的维护、保养工作。

  3.信息中心为机关计算机及设备的维护维修责任人,各科室信息员为本所计算机及设备的维护维修责任人。

  二、计算机及设备的使用规定

  1.系统内各科室的计算机由使用科室负责定人定机管理,并报信息中心备案。

  2.计算机操作者必须加强学习,熟悉所使用计算机及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知识。

  3.计算机开机时,应遵循电源插座、显示器、主机的顺序;每次的开、关机操作至少间隔一分钟,严禁连续进行多次的关机操作;电脑关机时,应遵循主机、显示器、电源插座的顺序;下班前,务必要关闭电源插座,节假日时,更应将电源插头从插座上拔下,彻底切断电源,以杜绝安全隐患。

  4.打印设备在使用时要注意电源线和打印线是否连接有效,当出现故障时注意检查有无卡纸,激光打印机注意硒鼓有无碳粉,喷墨打印机有无墨水,针式打印机是否有断针、是否有色带。当打印机工作时,不要人工强行阻止,否则很容易损坏打印机。

  三、计算机及设备的维护保养

  1.计算机及设备要尽量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计算机使用者应对计算机及设备进行日常清洁、保养,切实做好防火、防尘、防潮、防晒工作。

  2.计算机使用者在操作的过程中,须熟悉所使用计算机及设备的操作规程,掌握其工作状况,经常保持设备的整洁。

  3.计算机使用者使用计算机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及时升级系统补丁,进行系统优化处理,并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计算机使用者应经常检查计算机是否有病毒,并采取措施进行杀毒,慎用外来的光盘、U盘,以防止病毒的入侵。

  5.计算机使用者不得有意破坏计算机及设备,要节约设备的墨盒、打印纸等材料,防止浪费。

  四、计算机及设备的'维修管理

  1.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开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更换配置、随意搬离办公地点。检修人员拆装硬件设备时,须按顺序进行,不可野蛮操作。

  2.计算机及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维护维修责任人,维护维修责任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到现场检查故障原因,并做出故障鉴定。

  3.“三包”期内的计算机及设备出现故障,应当按照“三包”要求报修,不得违反“三包”规定私自拆机维修。

  4.一般零部件硬件损坏,由各科室购买,并及时更换;重大、关键零部件损坏或出现故障,由各科室提出申请,并提出故障鉴定报告和维修方案建议,经领导批准后,由信息中心联系专业维修点维修。

  5.计算机及设备外出修理,应遵循先检查处理、后考虑外出修理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修理费用开支。送修电脑应当取得维修单回执,并注明固定设备主要关键部件。

  6.外来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工作时,须有管理人员陪同或认可。

  7.涉密计算机及设备不得外出送修,出现故障应当联系保密管理部门处理。计算机及设备外出修理及外来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工作时应做好资料备份,防止重要资料丢失,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8.计算机及设备修理完毕后,维护维修责任人需填写维修档案,记载维修设备名称、故障内容、维修点名称、维修情况、更换设备、维修时间、维修费用等。

  五、计算机及设备的报废管理

  1.计算机及设备的报废,由使用科室提出,信息中心根据计算机及设备的使用、升级情况,组织鉴定,同意报废处理的,报领导批准后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2.报废的计算机及设备残件由信息中心负责收回处理。

  3.计算机报废的条件:

  ①主要部件严重损坏,无升级和维修价值;

  ②修理或改装费用超过或接近同等效能价值的设备。

维修管理制度10

  1、总检员对二级维护以上竣工出厂车辆,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2、合格证由资料管理员负责保管,视生产情况由专人持道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到管理部门购领。

  3、合格证由总检员向资料管理员领取,资料管理员须建立合格证领用、签发台帐。

  4、总检员须逐项填写合格证,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签发后合格证存根交由资料管理员保存。

维修管理制度11

  1、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应描述故障现象,提供维修记录和行驶证等有关资料。

  2、业务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客户关于使用车况的陈述及要求,提示客户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检视车辆外观、内饰、仪表和座椅情况...

  3、汽车维修竣工出厂时,价格结算人员根据维修工时和所用材料,向车辆托修方提供具有工时和材料费清单的费用结算凭证等单据。

  4、车主确认随车物品,验收、提取车辆。

  5、资料管理员建立维修车辆档案。

  6、接待人员进行客户满意度回访。

维修管理制度12

  1、学校大型的基建项目需报主管局立项,通过规范的招投标程序确定,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2、常规维修期初由学校统一规划,总务处具体实施。零星维修由总务处提出方案,经总支委员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所有维修项目都必须向县财政局采购办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3、强化基建维修的'管理与监督,学校大型基建成立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建项目的招投标,签合同及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与监督。常规及零星维修由总务处负责质量管理与监督。

  4、加强工程质量验收与工程预算工作,专项工程完工,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验收,对工程质量问题严格把关。严格按招标文件、合同分期付工程预付款,校基建领导小组应组织力量进行工程预算及对施工方的预算审定,然后报审计部门审定。

  5、常规及零星维修结算由总务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结算,凭正规劳务发票或工程维修发票结帐。

维修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对公司车辆维修的管理,减少车辆的维修费用,有效的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3条 公司车辆的维修分为日常维修与送修理厂维修两种。

  第二章 车辆维修规定

  第4条 公司货运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即每辆车的司机必须固定,车辆司机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

  第5条 车辆司机在每日下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发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上报车辆主管,并进行自修。

  第6条 若司机无法自行修复车辆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填写《车辆维修说明单》,详细说明维修的项目和损坏原因,经车辆主管审核并预算费用签字后报综合办进行审核,属于100元以下修理项目的,由车辆主管报请综合办主任批准修理;100元以上修理项目的,由综合办对车辆进行现场验证,报请总经理批准修理。

  第7条 司机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时,必须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8条 公司的公务用车和高级车辆及特种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由车辆主管提出书面维修项目申请,由综合办主任组织人员现场验证,并对修理费用做出认真评估后,报总经理批准,送达指定维修厂修理,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9条 在车辆的.修理过程中司机和车辆主管需要加强监督,发现修理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时,应及时上报综合办并与修理厂进行协商。

  第10条 根据车辆的行驶里程或使用时间,公司车辆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车辆主管统一安排,确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时,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报交综合办报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

  第11条 车辆维修完成后,司机或车辆主管需要对车辆的维修结果进行验收签字,中修、大修项目必须由综合办参与验收签字,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批。

  第12条 司机与车辆主管应向修理厂索要车辆修理的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车辆主管应将其与维修说明表、车辆管理表等相关内容存在一起,结算维修费用时一并出具查证。

  第13条 司机必须将车辆维修中替换下的车辆零配件带回公司,由车辆主管负责清点,并交综合办办签字验收,登记入库。若进行处理或再利用时,经履行有关手续,经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14条 车辆替换的配件由综合办指定专人专库进行统一保管。

  第15条 车辆主管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维修档案并妥善保管,并要登记造册。

  第三章 车辆修理费用及报销

  第16条 在日常维修车辆时,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在预算以内时,给予报销;否则,多余部分不予报销。

  第17条 车辆送修理厂修理及车辆的大修、中修费用由制定修

  理厂点每月25日前到公司统一结算,当月可开具正规税票的当月给付,当月不能开具正规税票的,可先行请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待正规发票到位后再行换票给付,每月超过25号以后的没有确认前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制定修理厂的选择、修理费的商谈由车辆主管、综合办主任及财务部部长共同确定。

  第18条 车辆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审批的金额,修车完毕后司机或具体承办人应将《修理费用明细表》、审批报告及废旧零部件的收据交车辆主管审查,车辆主管报综合办主任审核。

  第19条 车辆在中途发生故障急需维修时,200元以下修理项目时,须电话征得车辆主管同意,经200元以上车辆主管经综合办主任同意后方可维修,如果有随车人员时需在修理费用单上作签字证明。

  第20条 车辆在路途中进行维修时,司机也必须带回替换下的废旧零部件,并经车辆主管进行登记核查,同意交由综合办审核、登记、验收保管。

  第21条 修车时司机所提交的修车申请应详细说明修车类别、项目、部位及费用预算,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下时,由综合办主任审批;在核定的修车费用额度以上时,经综合办主任审批后报总经理审批。车辆的大修、中修必须经过综合办主任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22条 驾驶人员因人为因素造成轮胎损坏的,由其本人承担轮胎总价30%。

  第四章 附则

  第23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4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5条 公司原有制度与本规定冲突者,自本规定颁布实施之日起,自动废止。

维修管理制度14

  1 目的

  为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意外设备事故和其他伤害,保证检查维修过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质量,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设备、设施检维修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 检修前准备

  4.1.1 编制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应包括对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参与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2 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的同时,书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4.1.3 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对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4.1.4 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时,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和有效隔离,并按《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4.1.5 清洗置换的设备,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置换有效合格。

  4.1.6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包括惰性气体)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生产车间加设盲板。

  4.1.7 检查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接时,中间必须加隔盲板,在抽堵有毒气体盲板时,应戴好防毒面具。

  4.1.8 设备检维修负责人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移交。

  4.1.9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或专人监控,方能检修。

  4.2 检修安全规定

  4.2.1 检修人员要对检修项目进行检查,检修前准备工作符合检修要求方可进行检修。

  4.2.2 一切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4.2.3 凡槽罐、设备、管线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上悬挂警告牌。进入内部检修,要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2.4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

  4.2.5 凡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4.2.6 从事有害系统检修和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以备应急之用。

  4.2.7 拆卸有毒有腐蚀管道,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松螺丝时应先松外面的,防止中毒和灼伤。

  4.2.8 在生产厂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4.2.9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按规定严格管理。

  4.2.10 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波动,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工作,迅速撤离现场。

  4.2.11 带压紧螺丝,要站在法兰盘侧面,慢慢地紧,防止滑丝。

  4.2.12 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4.2.13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再次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2.14 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4.3 竣工验收

  4.3.1 检修竣工后,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静电、安全罩、设备孔等安全措施,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3.2 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经验收后,对检查前所堵设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等要责成专人检查处理。

  4.3.3 竣工验收时,生产和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4.3.4 生产单位自己检修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到现场检查验收。

  5 相关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6 相关记录

  《检修计划》

  《检修安全告知书》

  《危险源识别评价表》

  《安全作业许可证》

  《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

维修管理制度15

  为确保公车服务中心公务用车能够安全、正常的运行,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实现“勤俭节约、安全守纪、保障有力”的目标,现制定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如下:

  一、中心综合部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修保养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的各种证书、保险资料和维修记录档案等内容。把车辆每次维修保养的.详细记录存档,作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的重要参考。

  二、中心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当车辆需要维修时,由车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项目审批单》,报中心综合部审核,经中心主任和车辆维保负责人审核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和平台维保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检查维修内容和换件情况,严禁弄虚作假。维修完毕后,要认真检查和试车,合格后,方可在维修厂的修车单上签字确认,并在车辆管理档案中详细记录每次维修情况。

  三、车辆维修费用审核、报销方式按照花山区财政局财务制度执行,要求严格控制所有车辆的年维修总费用。未经申请而私自维修的车辆,一律不予报销;车辆所更换的零部件与技术档案不符合的,将不予报销,并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四、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维护保养不力、驾驶操作不当造成主要零部件的非正常损坏,由驾驶员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并追究其责任。

  五、车辆在出车途中出现故障,需回中心或者当场进行车辆维修的,要先报告中心主任和维保负责人批准,所更换的零部件应当随车带回,维修票据要经过用车单位人员签字证明方可报销。

  六、车辆保养管理。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要求,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杜绝车辆超时保养。为保证出车服务质量,必须做到每次出车前对车辆进行一次内外清洁,出车任务保障完毕,返回到中心停车场后,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停放整齐、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确保公务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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