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置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20 12:02:47 制度 我要投稿

装置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装置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装置管理制度

装置管理制度1

  1定义和分类

  1.1定义:

  凡配置在机械、设备上,用于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所有装置,称为安全防护装置。

  1.2分类

  1.2.1检测装置——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及报警装置等。

  1.2.2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放空管等。

  1.2.3防止火灾蔓延装置——阻火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火墙等。

  1.2.4紧急处理装置——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排液、紧急冷却、安全联锁装置等。

  1.2.5防护装置——防护罩、防护屏、电气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防雷电、防噪声、防暑降温、通风除尘等装置;限制器、限速器、制动装置等。

  1.2.6灭火装置——消火栓、泡沫灭火装置、泡沫枪等。

  2管理和职责

  2.1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责任部门分工进行管理。

  2.1.1凡机械、设备、电气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均由动力、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1.2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1.3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灭火装置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1.4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使用车间、部门负责维护保养。

  2.2各类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装置及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与维护方法。

  2.3各种安全装置由所属车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4各类安全装置的管理责任部门,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2.5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2.6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产运行,发生故障,车间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使其恢复正常。

  3安装与拆除

  3.1新建、扩建、改造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

  3.2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3.3选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有通过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3.4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设备、动力、安全管理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准拆除。

  4维修与校验

  4.1安全防护装置要由专业技术部门和人员负责校验(检验)与维修,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拆装。

  4.2安全装置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与校验档案,纳入设备管理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4.3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安全防护装置作相应调整,应经设备、动力、安全管理部门审定认可。

  5安全装置

  5.1安全阀

  5.1.1选型安装,开启压力不准超过容器设计;排气能力必须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5.1.2排气口应在安全位置或装设放空导管。

  5.1.3安全阀定期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5.2压力表

  5.2.1压力表的安装、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5.2.2压力表表面刻度极限值,应根据工作压力选1.5-3倍,最好取2倍选用。表盘上刻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表盘直径不小于100毫米,应装设在便于观察、便于稳定和吹洗位置、防辐射热、冰冻和震动。

  5.2.3未经检验合格、没有铅封或铅封损坏、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面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以及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的缺陷。均应立即停止使用与更换。

  5.2.4压力表定期检验,每年至少一次,检验合格后应有铅封。

  5.3爆破片(膜)

  5.3.1爆破片尺寸和材质应根据计算和实验选用,爆破压力不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5.3.2定期更换,每年至少一次,对于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5.3.3安装位置必须保证爆破片爆破时使容器压力迅速泄放,为使爆破时不伤及人与其它设备等,在排放口装设放空导管。

  5.4液位计(水位表)

  5.4.1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液位的明显标志,能承受与容器相等的工作压力玻璃管液位计应有防护装置,上下均应装设阀门,以便检修、维护、校验。

  5.4.2液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部位和有足够照明或光亮;观察不便时,应装二次远传仪表。

  5.4.3盛装易燃或剧毒、有毒介质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应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或自动液面指示器液面计或指示器要有防泄装置。

  5.5温度计

  5.5.1安装在便于稳定的位置或采用远传式二次仪表,所测介质温度是具有代表情生的.测点。

  5.5.2必须做好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合格方能使用,失灵或损坏的温度计不准使用。

  5.5.3测试温度的仪器仪表也要定期校验。

  5.6报警装置

  当温度、压力、液面及其他工艺条件等超过正常允许范围而威胁安全生产时,应装设报警装置以便及时发出警报,迅速进行处理,避免发生事故。

  5.7进、出口阀

  5.7.1进口阀应便于在运行可可随时与其它连通的管道切断,防止超压,确保安全。

  5.7.2出口阀是便于在必要时可将内部物料排除和泄压。

  5.8静电防护装置

  5.8.1在一切设备、管道等可能引起静电的部位,均应装设静电接地和消防装置。

  5.8.2定期检查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5.8.3当介质为不良导体时,如(苯、二甲苯、汽油、碳四)等不准使用塑料、橡胶玻璃等材质的管道和设备。当必须使用塑料或橡胶玻璃管线短距离连接时,则在管内接入导电良好的铜质编带,同时可靠接地导除静电。

  5.9防雷

  5.9.1装设避雷装置,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安装。

  5.9.2定期检测防雷设施,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并做好记录,如不符规定要立即解决。

装置管理制度2

  1.范围和目的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所有计量器具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本规定是为了保证计量器具处于合格状态的要求。

  2.职责

  2.1.公司各部设备管理是计量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部计量器具的外送校验、计量器具使用的监督。

  2.2.公司各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各自部门计量器具台帐的建立、计量器具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3.计量器具台帐的分工

  3.1.各使用部门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计量器具台帐并保存。各部设备管理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台帐编制各部计量器具台帐,并每年进行修订,由各部副总审批。

  4.计量器具台帐管理

  4.1.根据我公司计量器具使用情况,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帐(a级管理)、控制级计量器具台帐(b级管理)和其它类(c级管理),并根据国家规定制定相应的周期检定计划表。

  4.2.台帐内容包括本单位编号、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家、出厂编号、测量范围、分度值、精度、检定周期、位号。

  4.3.周期检定计划表内容包括:本厂编号、器具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分度值、精度、检定周期、上次检定时间、计划检定时间、检定单位。

  5.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

  5.1.凡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目录》中的我厂计量器具都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5.2.依据规定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登记、建帐工作,并报上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5.3.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送往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4.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由各部设备管理统一管理、交档案室存档。

  5.5.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必须按规定的周期执行,特殊情况时,需提前做出申请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6.计量器具流转管理

  6.1.计量器具的配备由使用单位提出配备计划,报各部设备管理批准后,按采购控制程序执行审批流程。

  6.2.计量器具的验收由各部设备管理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进行。设备完好,资料(技术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书、附件)齐全,方可入帐,发放,使用。

  6.3.计量器具的封存和报废必须报各部设备管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启用封存的计量器具也要报各部设备管理同意后才能启封。封存、报废和启封需填制表格,并对相关计量器具贴相应标签,在台帐中注明状态。

  7.计量器具分级管理原则

  7.1.在统一管理计量器具的基础上,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全公司计量器具划分为a、b、c三级并实施管理。根据计量器具的分级管理范围,对我公司a级、b级、c级计量器具范围明确规定如下:

  7.1.1.a级计量器具范围:我公司列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列入a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必须按国家检定规程要求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单位申请检定。

  7.1.2.b级计量器具范围:用于公司内部贸易结算及内部经济核算的能源、物料管理的计量器具;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及检验规范中所指定的计量器具;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控制回路的计量器具;精密测试中精度较高的计量器具、使用频繁量值易变的计量器具。列入b级管理范围的在连续运转装置上的计量器具,按设备大检修的自然周期安排检定。对生产装置上不可拆卸或拆卸易造成损坏的b级计量器具,应由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判断或由使用人员认可,可以不进行周期检定。对列入b级管理范围的其它计量器具应根据国家检定规程的要求安排周期检定。

  7.1.3.c级计量器具范围:低值易损性计量器具,固定安装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和一般工具类计量器具(如:玻璃器具、玻璃液体温度计、风压表、设备随机携带的电流表、电压表、直尺等)。列入c级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在使用前安排检定。并根据使用情况实行有效期管理。

  7.1.4.延长周期检定:对于非生产关键部位用于监测的计量器具、使用频率低的计量器具,以及性能稳定、耐用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控制在国家规定周期时间的2~4倍。

  8.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理办法

  8.1.不合格计量检测设备是指:已经损坏;过载或误动作;工作不正常;示值超差;功能出现了可疑;超过了规定的确认间隔;封印完整性已被破坏。

  8.2.不合格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理

  8.2.1.凡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隔离存放。

  8.2.2.查明不合格原因,先进行调整,仔细检查或修理,再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重新投入使用。

  8.2.3.对不能调整或修复的计量检测设备,使用部门应视工作具体情况,对其计量检测设备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降级、报废。计量检测设备降级或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相关审批表,上报各部设备管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8.2.4.价格低、数量大、易损坏的计量器具(如工业压力表等)的报废可不履行报废审批手续,使用部门应严格管理,以旧换新,做好更换(报废)记录,每季一次汇总,报各部设备管理备案,每年修改一次台帐。

  8.2.5.对不合格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理应及时做好记录,对降级、报废的审批手续要妥善保管并存档。

  9.计量人员管理办法

  9.1.计量检定人员按国家制定的检定员管理办法进行所从事检定项目的考核,合格者由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检定员证。执行国家、地方及部门校准规范的校准人员可参照检定人员考核发证办法取得校准人员证。自编校准规范以及用测试、校验、比对等方法确认计量特性的人员,可参照以上办法对人员进行考核,由公司确定相应的资格。

  9.2.计量调试维护人员:对大型、精密、贵重检测设备的调试和维护人员通过考核取得资格证明。

  9.3.计量员:通过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的人员。

  9.4.计量管理人员:有某种学历或经过管理方面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9.5.计量人员培训

  9.5.1.所有计量人员应了解和掌握计量基础知识、计量确认体系所依据的国际标准,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计量确认体系的有关文件、程序等。

  9.5.2.计量校准、调试、维护、操作人员,应掌握或了解相关的检测设备工作原理、结构、性能、使用和溯源方面知识。

  9.5.3.计量管理人员:熟练掌握法制计量管理和科学计量管理基本知识,应熟悉本公司计量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检测设备配置和管理知识,了解先进计量管理方法。

  9.5.4.各部设备管理负责制定计量人员培训计划,经人力资源岗位审核后实施,将培训结果记录培训档案。并对计量人员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人员取消资格。

装置管理制度3

  为加强加油站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确保加油站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主要包括加油机、油罐区、配电室等三部分。

  2、为使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正常运行,各级管理人员及各班组必须对其做到重点检查、重点防护、重点维修。

  3、加油站每月应进行一次针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班组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

  ①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②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③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④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⑤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⑥必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和消防设施。

  ⑦非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人员及相关的业务人员禁止进入。

  5、加油站应定期组织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特殊情况的应急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等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应做好应急预案演练记录并对预案进行修订。

装置管理制度4

  1、建开工指挥系统,领导安排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负责布置安全工作,以确保开工过程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2、认真组织贯彻学习开工方案,熟练掌握开工规程及步骤。

  3、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

  4遵守车间指挥部指令,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5装置开工前必须清扫现场,清除垃圾,易燃物及无关的机动设备,配备好各处消防器材。

  6、检修质量不好不准开工,漏油,水蒸汽和瓦斯不准开工,安全设施不完好不准开工,场地不清洁不准开工。

  7、装置开工要保证设备无杂音,无泄漏,仪表灵敏,指示准确,润滑系统良好,管线,设备油漆喷字,以防误开关造成事故。

  8、装置引水,电,气,风要及时同调度和有关部门联系,引汽前要先排凝后给汽,给汽要缓慢有序的缓慢开大,以防水击,损坏设备和管线。

  9、吹扫流程安全合理,管线和设备吹扫要保证干净,彻底,不留死角,向塔内,容器内给汽或吹扫要防止蒸汽量大,吹翻塔盘或损坏设备。

  10、设备试要按规定压力试压,升压要缓慢,严禁超压。试压完毕后逐渐降压,以防压力大幅度变化酸坏设备。

  11、装置引瓦斯后,动火按一级用火制度办理。

  12、常压岗位建立各路循环前,必须将个低点存水放干净,以防回流带水,影响操作。

  13、严禁随地乱排瓦斯,要严格控制好液面,压力及温度,保证不跑、不冒、不超压、不着火、不爆炸。

  14、各岗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按规定进行操作,做到安全文明开工。

装置管理制度5

  为加强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公交车辆动态监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所属客运车辆,按照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对客运车辆的地理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以及车内驾驶人及乘客情况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二、公司建立动态监控系统,及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的系统软件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要求,确保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三、公司设立智能中心,配备专职监控员,对车辆运行实施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台账,落实运行监控值班,及时发现纠正违章行为。

  四、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填写监控日志,对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及时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驾驶员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五、定期检查、抽查、监控车辆运行情况,根据有关制度进行整改和落实。

  六、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驾驶人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维修。

  七、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关闭车载终端;收到发送的.警示信息,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正常运行,遇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报告。

装置管理制度6

  为保证机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转,确保安全保护装置使用灵敏可靠,结合机电设备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制度。

  一、机电设备配备安全保护装置项目及试验要求

  (一)主井绞车

  1.防过卷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2.限速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3.闸瓦间隙保护装置按现场要求试验

  4.减速功能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5.后备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6.制动油超温保护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7.托罐装置每月试验一次

  8.过负荷和欠压保护装置每半年试验一次

  9.主井提升机技术性能测试每三年一次

  10.主井提升机性能检查每年一次

  11.提升机滚筒主轴、连接装置、天轮等装置探伤每二年一次

  (二)副井绞车

  1.防过卷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2.限速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3.减速功能保护每天检查一次

  4.闸间隙保护装置按现场要求试验

  5.托罐装置每月试验一次

  6.制动油超温保护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7.过负荷和欠压保护装置每半年试验一次

  8.安全门与罐位、提升信号联锁,操车系统与提升信号和罐笼停止位置联锁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9.副井提升机技术性能测试每三年一次

  10.副井提升机性能检查每年一次

  11.提升机滚筒主轴、连接装置、天轮等装置探伤每二年一次

  (三)空气压缩机

  1.安全阀动作压力试验装置每周试验一次

  2.断水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3.断油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4.超温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5.风包超温装置每天检查一次

  6.压风机技术性能测试每年一次

  (四)主通风机

  1.轴承超温报警置每天检查一次

  2.主通风机技术性能测试每年一次

  二、机电设备安全保护现场使用要求

  1.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坚持正常使用,确保灵敏可靠。

  2.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认真做好试验记录,记录中要将试验时间、试验数据和试验人员等填写清楚。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安全保护装置,不得甩掉和短接安全保护装置,否则将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需要临时短接安全保护装置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大型固定设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通风机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写明原因,报机电矿长批准、到机电科办理手续后方可拆除。

  (2)电气设备保护如接地、过负荷等需拆除保护时必须经队跟班队长和值班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事故处理结束后必须马上将保护正常投入。

  5.发生漏电事故而引起漏电保护装置动作时,在漏电故障没有处理好之前任何人不得甩掉保护而送电。

  6.机械移动式设备,保护损坏时必须在下一班前将保护恢复投入使用。

  三、违反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规定的,将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破坏安全保护装置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并罚款500元。

  2.擅自甩掉或短接安全保护装置的,罚款200元。

  3.保护装置不定期试验的,缺一次罚款50元。

  4.保护装置试验记录填写不认真(记录内容不全、不真实、字迹不工整)的,一次罚款50元。

  5.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

装置管理制度7

  为加强合成氨生产系统的安全管理,保证公司内重点部位、关键装置安全稳定运行,现将关键装置、重点部位领导包保责任制要求如下:

  一、合成氨系统关键装置、重点部位: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文件要求,我公司合成氨装置造气、气柜、脱硫、氢氮气压缩机、变换、脱碳、液氨库、甲醇、铜洗、氨合成装置做为我公司合成系统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管理。

  二、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要求:

  1、公司实行总经理及生产口、技术口等分管领导24小时驻厂驻厂制,由常务总监李淑南、分管技术的总经理助理邹侦宝主抓合成氨系统的安全生产。对公司内重点部位、关键装置实行公司领导包保机制,对承包点实行挂牌管理。公司领导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包括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解决安全生产中凝难问题等。

  2、,生产、技术、安全等职能科室包保责任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对承包点进行工艺、设备、电器、仪表、安全附件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生产设备管线、工艺指标、电气仪表及连锁等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3、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危险源管理情况,监督各级检查管理责任的落实和信息反馈。每季度对各单位和承包人的管理职责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公布检查情况及考核结果。跟班安全员每天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尤其查处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4、合成车间负责人是本车间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车间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车间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包保人每周要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一次详细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车间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另外在公司内增设车间主任(副主任)值班室,保证夜间在厂内至少有一名车间主任值班。

  5、工段长对本工段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明确本工段危险点根据人员安全工作能力进行分工,每日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巡查一次,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无法整改的及时报告车间;监督本工段职工遵章守纪。

  6、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进行交接班检查。

  三、承包管理人员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活动主要的内容:

  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规程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督促隐患整改;

  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装置管理制度8

  第一条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第三条对大修、拆除和开车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第四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和开车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开车。

  第九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企业须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第十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

  1、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第十一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吹扫置换及开车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第十二条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须按大修、拆除和开车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6、对槽、罐、塔、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第十三条凡需大修、拆除和开车前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1、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4、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

  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五条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第十六条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

  第十七条各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条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第十九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条大修、拆除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条大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等)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第二十二条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二十三条对遇空气、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质,如白磷、烷基铝、硫化亚铁、金属钠或钾等活泼金属及其合金和一些触媒、催化剂、吸附剂等,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存醇、苯、稀烃、油气、风、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第二十六条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第二十七条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第二十八条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1、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2、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5、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标志牌。

  6、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第二十九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梆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十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三十一条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第三十三条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第三十四条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进入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条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开车前的检查确认。各开车单位生产安全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系统开车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1、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落实整改完毕,并已得到验证。

  2、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交底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4、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5、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要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6、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7、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8、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流程图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反应正常。

  9、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10、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11、改工艺流程引介质必须经操作员、班长、装置技术人员三级确认。

  12、开车场地严禁存放爆炸物,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八条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出装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分析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再引开车介质。

  第三十九条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现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四十条引易燃易爆物料时,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地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垃圾废物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第四十二条装置内部设备检修、拆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装置管理制度9

  一、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

  为了避免发生重大、特大生产事故,保障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需要加强本单位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1、制定本单位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原则是对其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和监控。

  2、在对本单位进行全面安全评价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并建档、备案。

  3、根据管理需要,可以按照其危险程度分级管理和监控。

  4、职能部门的监控要求。

  工艺、技术、机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关键部位的安全运行实施监控管理。按照本单位的规定,定期进行专业安全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①各项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的要求,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②各类动、静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规定指标。超压容器及其安全附件齐全完好,符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对关键机组实行“特级维护”制定“特护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

  ③仪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仪表完好率使用率及自控率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仪表联锁不得随意摘除,严格执行“联锁摘除管理规定”。

  ④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按照规定配备齐全,灵敏好用,符合有关规程或法规的要求。消防通道畅通。

  5、关键装置所在车间应确定关键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必要时,应绘制危险点分布图,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车间无法处理时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6、班组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应严格遵守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险情、隐患及时报告,并主动处理存在问题。

  7、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8、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和可能,设置关键装置安全工程师。

  9、必须制定和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各种应急处理预案,并及时修订、补充在有关操作规程中。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处理预案的实际演练。

  二、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1、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生产要害岗位。

  2、要害岗位应由保卫、安全、和生产技术部共同确认,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技术素质,并由企业劳资、保卫、安全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4、编制要害岗位毒物信息卡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演习,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5、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6、要害岗位施工、检修时必须编制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到保卫、安全部门备案。施工、检修现场要设监护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认真做好详细记录。

装置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管理,确保机组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做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国电能源锡林热电厂生产各岗位的工作人员。

  3.定义

  3.1.本标准所称安全自动装置是指发电机自动并列(准同期)、励磁自动控制、自动重合闸、厂用电切换等自动调节装置和自动操作装置。

  3.2.本标准所称保护(联锁)是指继电保护、热控主要调节回路参数、保护(联锁)以及主要辅机的保护(联锁)等。

  4.管理内容

  4.1.任何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在正常运行时应按设计要求全部投入,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退出。

  4.2.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入、退出的审批权限

  4.2.1.不影响机组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非主要辅机的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装置的投退可直接向当班值长申请,由值长批准执行。

  4.2.2.热控联锁装置的投退由当班值长批准执行。

  4.2.3.主要辅机的安全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保护的投退以及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定值的修改必须经部门部长(副)审核,副总工程师批准,交当班值长许可执行;

  4.2.4.涉及机组及主要设备安全运行的安全自动装置、保护的投退以及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定值的修改应逐级向上申请,必须得到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的.批准。

  4.2.5.涉及电网安全的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停,经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领导批准,由值长向上级调度部门进行申请,批准后执行。

  4.2.6.夜间或事故紧急情况下,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退申请可由值长按照审批权限逐级请示,得到有关领导口头同意后,由值长批准并做好记录,事后必须按要求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4.3.下列情况应填写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

  4.3.1.安全自动装置故障,需退出运行方可进行处理的。

  4.3.2.保护(联锁)异常,需将装置退出进行处理。

  4.3.3.自动装置、调节回路参数、保护(联锁)修改定值的工作。

  4.3.4.由于布置安全措施,需要将保护(联锁)退出运行时。

  4.4.按电网调度指令投退的自动、保护装置无需填写申请单,但必须按要求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本中详细记录。

  4.5.自动装置工作不正常时,运行人员可立即将自动切除,手动进行必要的调整,并通知生产技术部专业专工应尽快组织检查原因并进行处理,恢复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4.6.保护解除可能会引起设备损坏或跳闸的,必须按《工作票制度》的规定,履行工作票手续。申请单不能代替工作票。

  4.7.所有的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入、停止,修改定值,申请单位负责人都必须向运行部值长说明原因,并说明此装置、定值的作用及对哪些设备运行有影响等。

  4.8.运行岗位值班负责人,应全面分析装置投入(退出)后对设备、系统运行的影响,作好事故预想,主要辅机及以上设备的保护(连锁)投退、定值修改等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副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和运行部共同讨论制定,经批准后方可按措施进行相关操作。

  4.9.流程

  4.9.1.提出申请

  4.9.1.1.根据生产需要,由申请单位填写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申请单一式两份。

  4.9.1.2.各种自动装置计划维修、试验需停运时,生产技术部专业专工应于前一天提出申请,批准后交由值长安排执行。

  4.9.1.3.申请单位应详细填写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申请单中以下各项内容:

  4.9.1.3.1.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名称;

  4.9.1.3.2.用途;

  4.9.1.3.3.申请退出(投入)运行的原因(若为定值修改,则还应注明定值的原始值和修改值);

  4.9.1.3.4.申请退出(投入)运行时间;

  4.9.1.3.5.退出期间的主要安全措施;

  4.9.1.3.6.申请人签名;

  4.9.2.申请单的审批

  4.9.2.1.申请单位专业主管审核,运行部专业主管会签,申请部门部长(副)复审,副总工程师批准;

  4.9.2.2.根据所投退的自动装置、保护装置的重要程度,由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签署批准意见。

  4.9.2.3.申请部门完成审批手续后,与相关措施一起交由值长许可执行。

  4.9.3.申请单的执行

  4.9.3.1.批准后的申请单,一份交值长收执,另一份由监护人收执。

  4.9.3.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检修人员或运行人员按申请单内容执行操作。

  4.9.4.装置退出操作

  4.9.4.1.由执行人与监护人按申请单内容核实安全措施无误后,汇报值长。值长下令开始执行,由执行人进行操作。

  4.9.4.2.操作结束后,在申请单上记录操作时间,执行人与监护人分别签名。汇报值长。

  4.9.4.3.值长将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退时间、原因等详细记录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本及工作日志内。

  4.9.5.装置投入操作

  4.9.5.1.申请单位负责人全面检查装置具备投入条件后,汇报值长。

  4.9.5.2.装置定值修改后,修改人应在申请单内详细注明修改后的装置定值,以及是否具备投入条件,并签名。

  4.9.5.3.经核实无误后,值长下令开始执行,由执行人进行操作。

  4.9.5.4.操作结束后,在申请单上记录操作时间,执行人与监护人分别签名。并汇报值长。

  4.9.5.5.值长将自动装置、保护(联锁)的投退时间、原因、修改后的定值等详细记录在自动装置、保护(联锁)投退记录本及工作日志内。

  4.9.6.全部执行完毕的申请单,两份均保留在值长处。由值长负责定期归档保存。

  4.9.7.任何保护(连锁)的投退以及定值修改,必须及时做好执行情况记录、更新定值清单并保留原始定值记录。

装置管理制度11

  1、 目的:建立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分工程序、确保有效使用

  2、 范围:适用于安全装置的使用单位

  3、 责任者:工程部、动力部、安全部、保卫科

  4、 程序:

  4.1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4.2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4.2.1.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4.2.2. 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遍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4.2.3. 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2.4.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4.3管理分工:

  4.3.1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4.3.2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4.3.3 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4.3.4 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4.3.5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负责管理。

装置管理制度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三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规范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电缆桥架施工的要求、电缆防火措施的施工要求;补充了水底电缆敷设的部分内容、机械敷设电缆的部分内容、塑料电缆终端和接头的制作要求。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电缆线路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电缆线路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缆线路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50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线路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矿山、船舶、冶金、化工等有特殊要求的电缆线路的安装工程尚应符合专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1.0.3条 电缆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电缆及其附件的运输、保管,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并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第1.0.5条 电缆及其附件在安装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应为一年及以下。当需长期保管时,应符合设备保管的专门规定。

  第1.0.6条 采用的电缆及附件,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7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及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的技术文件的规定。对重要的施工项目或工序,尚应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0.8条 与电缆线路安装有关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电缆线路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电缆线路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预埋件符合设计,安置牢固;

  2 电缆沟、隧道、竖井及人孔等处的`地坪及抹面工作结束;

  3 电缆层、电缆沟、隧道等处的施工临时设施、模板及建筑废料等清理干净,施工用道路畅通,盖板齐全;

  4 电缆线路敷设后,不能再进行的建筑工程工作应结束;

  5 电缆沟排水畅通,电缆室的门窗安装完毕。

  三、电缆线路安装完毕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完成由于预埋件补遗、开孔、扩孔等需要而造成的建筑工程修饰工作。

  第1.0.9条 电缆及其附件安装用的钢制紧固件,险地脚螺栓外,应用热镀锌制品。

  第1.0.10条 对有抗干扰要求的电缆线路,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抗干扰措施。

  第1.0.11条 电缆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运输与保管

  第2.0.1条 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应使电缆及电缆盘受到损伤。严禁将电缆盘直接由车上推下。电缆盘不应平放运输、平放贮存。

  第2.0.2条 运输或滚动电缆盘前,必须保证电缆盘牢固,电缆绕紧。充油电缆至压力油箱间的油管应固定,不得损伤。压力油箱应牢固,压力指示应符合要求。

  滚动时必须顺着电缆盘上的箭头指示或电缆的缠紧方向。

  第2.0.3条 电缆及其附件到达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及时进行检查:

  一、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二、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应符合订货要求,附件应齐全;电缆外观不应受损。

  三、电缆封端应严密。当外观检查有怀疑时,应进行受潮判断或试验。

  四、充油电缆的压力油箱、油管、阀门和压力表应符合要求且完好无损。

  第2.0.4条 电缆及其有关材料如不立即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贮存:

  一、电缆应集中分类存放,并应标明型号、电压、规格、长度。电缆盘之间应有通道。地基应坚实,当受条件限制时,盘下应加垫,存放处不得积水。

  二、电缆终端瓷套在贮存时,应有防止受机械损伤的措施。

  三、电缆附件的绝缘材料的陀潮包装应密封良好,并应根据材料性能和保管要求贮存和保管。

  四、防火涂料、包带、堵料等防火材料,应根据材料性能和保管要求贮存和保管。

  五、电缆桥架应分类保管,不得因受力变形。

  第2.0.5条 电缆在保管期间、电缆盘及包装应完好,标志应齐全,封端应严密。当有缺陷时,应及时处理。

  充油电缆应经常检查油压,并作记录,油压不得降至最低值。当油压降至零或出现真空时,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 电缆管的加工及敷设

  第3.0.1条 电缆管不应有穿孔、裂缝和显著的凹凸不平,内壁应光滑;金属电缆管不应有严重锈蚀。硬质塑料管不得用在温度过高或过低的场所。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地方和在受力较大处直埋时,应采用足够强度的管材。

  第3.0.2条 电缆管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口应无毛刺和尖锐棱角,管口宜做成喇叭形。

  二、电缆管在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瘪现象,其弯扁程度不宜大于管子外径的10%;电缆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入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三、金属电缆管应在外表涂防腐漆或涂沥青,镀锌管锌层剥落处也应涂以防腐漆。

  第3.0.3条 电缆管的内径与电缆外径之比不得小于1.5;混凝土管、陶土管、石棉水泥管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其内径尚不宜小于100mm。

  第3.0.4条 每根电缆管的弯头不应超过3个,直角弯不应超过2个。

  第3.0.5条 电缆管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管应安装牢固;电缆管支持点间的距离,当设计无规定时,不宜超过3m。

  二、当塑料管的直线长度超过30m时,宜加装伸缩节。

  第3.0.6条 电缆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属电缆管连接应牢固,密封应良好,两管口应对准。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电缆管外径的2.2倍,金属电缆管不宜直接对焊。

  二、硬质塑料管在套接或插接时,其插入深度宜为管子内径的1.1~1.8倍。在插接面上应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采用套接时套管两端应封焊。

  第3.0.7条 引至发备的电缆管管口位置,应便于与设备连接并不妨碍设备拆装和进出。并列敷设的电缆管管口应排列整齐。

  第3.0.8条 利用电缆的保护钢管作接地线时,应先焊好接地线;有螺纹的管接头处,应用跳线焊接,再敷设电缆。

  第3.0.9条 敷设混凝土、陶土、石棉水泥等电缆管时,其地基应坚实、平整,不应有沉陷。电缆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管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7m;在人行道下面敷设时,不应小于0.5m。

  二、电缆管应有不小于0.1%的排水坡度。

  三、电缆管连接时,管孔应对准,接缝应严密,不得有地下水和泥浆渗入。

  第四章 电缆支架的配制与安装

  第4.0.1条 电缆支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材应平直,无明显扭曲。下料误差应在5mm范围内,切口应无卷边、毛刺。

  二、支架应焊接牢固,无显著变形。各横撑间的垂直净距与设计偏差不应大于5mm。

  三、金属电缆支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位于湿热、盐雾以及有化学腐蚀地区时,应根据设计作特殊的防腐处理。

  第4.0.2条 电缆支架的层间允许最小距离,当设计无规定时,可采用表4.0.2的规定。但层间净距不应小于两倍电缆外径加10mm,35KV及以上高压电缆不应小于2倍电缆外径加50mm。

  电缆支架的层间允许最小距离值(mm) 表 4.0.2

  800){makesmallpic(this,500,700);}" border=0>

  注:h表示槽盒外壳高度。

  第4.0.3条 电缆支架应安装牢固,横平竖直;托架支吊架的固定方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各支架的同层横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偏差不应大于5mm。托架支吊架沿桥架走向左右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在有坡度的电缆沟内或建筑物上安装的电缆支架,应有与电缆沟或建筑物相同的坡度。

  电缆支架最上层及最下层至沟顶、楼板或沟底、地面的距离,当设计无规定时,不宜小于表4.0.3的数值。

  电缆支架最上层及最下层至沟顶、楼板或沟底、地面的距离(mm) 表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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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0.条 组装后的钢结构竖井,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其长度的2/1000;支架横撑的水平误差不应大于其宽度的2/1000;竖井对角线的偏差不应大于其对角线长度的5/1000。

  第4.0.5条 电缆桥架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梯架(托盘)、电缆梯架(托盘)的支(吊)架、连接件和附件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二、电缆梯架(托盘)的规格、支吊跨距、防腐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0.6条 梯架(托盘)在每个支吊架上的固定应牢固;梯架(托盘)连接板的螺栓应紧固,螺母应位于梯架(托盘)的外侧。

  铝合金梯架在钢制支吊架上固定时,应有防电化腐蚀的措施。

  第4.0.7条 当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超过15m时,应有伸缩缝,其连接宜采用伸缩连接板;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伸缩缝处应设置伸缩缝。

  第4.0.8条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该桥架上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者。

  第4.0.9条 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装置管理制度13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生产装置检修的hse监督管理,规范各种检修行为,保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装置相关设备检修施工作业。

  本规定所称检修是指对公司生产装置及相关设备进行的检维修、拆除、停开车的各类施工作业项目。

  3 参考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xx

  3、一般规定

  3.1检修项目管理

  3.1.1、每项装置检修项目,施工部门或单位应明确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外单位施工队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3.1.2、装置检修须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3.1.3、装置检修对外委托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3.1.4、在办理检修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同时交待安全措施,并签订hse责任协议书。

  3.1.5、对待检修的装置要开展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检修项目或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3.1.6、装置检修的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根据安全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

  3.2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3.2.1、装置检修单位须按检修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向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别要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3.2.2、装置检修单位应对检修作业人员进行与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3.2.3、检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护规定,进入装置现场前,须穿戴好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并对检修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3.2.4、有作业票证安全管理要求的,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关作业票证方可进入装置现场作业。

  3.2.5、检修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要求: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等,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3.2.6、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的监护人员必须履行安全职责,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并认真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监护工作。

  3.3动火安全要求

  3.3.1、装置检修动火作业实行单位内部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3.3.2、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3.3.3、在含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等安全可靠的隔绝方式确保与外部物料进行有效的安全隔绝,并经吹扫、清洗、置换等作业程序,使可燃介质含量降低到安全动火作业允许范围之内。

  3.3.4、在含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动火前必须对设备、容器、管道内可燃介质作取样检测分析,动火持续时间较长或有可能发生工况变化的应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动火要求的检测报告是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3.3.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3.3.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3.3.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3.3.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3.4电器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3.4.1、检修作业现场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3.4.2、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3.4.3、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4.4、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3.4.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3.4.6、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等标志牌。

  3.4.7、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3.4.8、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绑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3.4.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3.4.10、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3.4.1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3.4.1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3.4.1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3.4.14、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3.4.15、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3.4.16、禁止高空抛扔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4、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装置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4.1.1、装置停工后交付检修前,生产技术部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对装置停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各检修单位安全负责人按停工和检修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装置检修前的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4.1.2、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4.1.3、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4.2装置检修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退出装置区

  4.2.1、应将物料全部回收到指定的容器内,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4.2.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4.2.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2.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4.3检修装置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4.3.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制定工艺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有步骤地开关阀门。

  4.3.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须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3.3、置换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3.4、吹扫置换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4.3.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或脱开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4.3.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4.4盲板的加、拆管理

  4.4.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办理《盲板拆堵安全作业证》。

  4.4.2、须按检修施工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4.4.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4.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4.4.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4.4.6、对槽、罐、塔、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5、检修期间的安全要求

  5.1装置检修施工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5.2对装置现场固定式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5.3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5.4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符合安全要求,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要防止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5.5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5.6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5.7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5.8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9进入装置检修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6、检修完成交付开车安全要求

  6.1生产技术部经理是开车方案的组织者,对装置安全开车全面负责。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对装置进行全面系统地开车前检查,并签字确认。

  6.2确保装置检修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整改落实,并得到验证确认。

  6.3已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并经考试合格。

  6.4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6.5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6.6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6.7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6.8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6.9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流程图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正常。

  6.10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6.11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6.12开车场地严禁存放爆炸物,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6.13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出装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分析确认合格后,方可再引开车介质。

  6.14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现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6.15引易燃易爆物料时,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6.16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地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垃圾废物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7、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装置管理制度14

  第一节范围

  1、凡在化工生产中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喷压装置、低压真空的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探头装置;灭火装置以及危险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对上述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防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毒面罩、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毒口罩、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化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靴等均属防护用品,对上述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第二节分工原则

  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设置由设备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3、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警报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4、凡生产区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工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6、凡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7、进厂机动车辆使用的防火帽由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节维修和交验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和校验。

  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修和校验,并将检修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拆除,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拆除。

  5、凡经过改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用。

  6、安全装置除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第四节防护用品选用与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用品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用品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有毒物质的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3、凡空气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5、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6、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个月定期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7、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严禁拆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0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8、长管式防毒面具要每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每次用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

  9、空气呼吸器的空气瓶压力应保持28-30mpa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6-4mpa时(原则规定每满瓶气使用时间30分钟),必须撤出现场。每月对器具的开关、贮存压力、气管系统高压气密完好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库存没有使用的空气呼吸器每二年进行全面检查一次)。

  10、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班组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换班交接。

  11、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腐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由安全部门组织实施)。

  12、绝缘手套、胶鞋、绝缘棒等常用的防护用品要定点专人保管。

  第五节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管理

  1、各车间、部门要经常对自己单位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若发现装置出现问题,应立即解决或报相关部门。如不能继续使用,申请报废经批准后,申请更换新的安全装置。

  2、各车间、部门对本单位所用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损坏又不能修复的应尽快报计划,经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报采购部进行购买,然后再发放到所需部门,管理部门做台帐登记。

  3、防护用品进厂后,采购部门通知安全部门验收,由安全部门组织审计部门、使用单位、采购部门、物资管理部、设备等部门验收,根据合同的有关技术参数试验进行验收。供货商必须出具相关验收资料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

  4、集团公司定期为员工发放常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工作服等)。特殊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劳动场所的条件、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采用以旧换新的方法发放,特殊情况下的损坏、失效影响安全时,可随时更换。

  第六节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严禁使用存在隐患的劳动防护用品。

  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装置管理制度15

  当班操作人员和维修工必须做好巡回检查,班中检查不少于3次,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一、巡视时间:接班后和交班前各巡视一次,班中每隔2小时一次。

  二、巡视内容:

  1、抽风机电机、电器设备及电控系统。

  2、风道、风门;

  3、各仪器、仪表等。

  上述系统所有设备、设施等是否正常,安全运行。

  三、如遇检查和大风、雷雨天气,必须有重点巡视和特殊巡视,对晚遭雷击或易损系统做重点巡视。

  四、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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