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

时间:2023-10-09 18:25:03 德燊 申请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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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通用10篇)

  随着时代在进步,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通用10篇)

  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 1

  申请再审人:

  地址: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年____月____日做出的(________)____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______条之第__项、第__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申请再审人对该份判决不服,特具文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____有限公司(下称“____公司”)存在长期克扣工资的情形,并在怀疑申请再审人将跳槽的情况下便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再审人依法提起仲裁并起诉。

  原审判决采信____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证明力的证据,便认可____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情况没有异议。因此,原审判决严重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原审作为认定依据的船期安排表、考勤表、电子邮件、员工手册等证据都不具备证明力。

  1、船期安排表等系____公司单方制作,甚至没有提供原件,其真实性不应予以认可。

  2、考勤表为____公司单方制作、未经过申请再审人的书面确认,考勤表、电子邮件表现形式为电脑记录,系属复印件,未经过公证认证,更何况电脑主机在____公司掌握之下、____公司可能随时篡改记录,这样的证据形式缺乏起码的可信性。

  3、员工手册系____公司单方制作,未有证据表明员工手册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告知申请再审人。该员工手册不构成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申请再审人不应受该员工手册之规定约束。

  以上证据均不应采信,因此无从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无从认定____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合法依据。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情况没有异议。

  工资单所载的备注是____公司之单方意思表示,其所注之内容系推定员工以不作为的默示方式表明对工资数额无异议。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显然,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也根本无需按照这些内容回应____公司,因此备注内容不能用于推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也就是说,法院以没有法律效力的工资单备注作为印证案件事实的'证据缺乏基本的逻辑前提。

  事实上,就工资数额问题,申请再审人曾多次提出过异议。二审庭审过程中,____公司亦承认申请再审人经工资数额问题提出过口头异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地位、谈判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工资单中的备注就是明证。事实上,____公司仅怀疑申请再审人跳槽便采取主动辞退的方式试图维护公司的面子,这是何等强势之举!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内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就是以法律手段干预、调整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法院没能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律查明案件事实,如何能够矫正现实存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关系?

  本案中,申请再审人之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请贵院严格司法,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之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 2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赵某, 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____路____号__号楼104室。

  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____路____号 联系电话:138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曹 健,男,北京市百瑞(济南)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6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青岛____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大沙路____号。

  邮寄地址:青岛市大沙路____号。联系电话:0532—5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岳__,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赵__因与被申请人青岛________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____年6月26日作出的(20____)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

  2.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决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755元。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找到如下新证据:

  证据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20____scwt005)

  证据2:见生产日期为20____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

  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青岛____有限公司其片剂生产一直在正常进行,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与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的当庭陈述存在直接矛盾,证明被申请人系故意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20____年11月1日,申请人____与被申请人青岛____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____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并在合同的第二十一条约定:职工收入在第一年职工收入的基础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后企业将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础之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同时第三十七条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就具体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

  20____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通知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并于12月8日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想法向被申请人做出书面报告,希望被申请人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希望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20____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24日回公司报到,重新安排工作为销售部招标员,并已于20____年8月开始被作为待岗人员处理,实际上现在是重新上岗,须先培训一个月,以后正式上岗,月工资920元,不同意这个安排就解除合同,申请人表示对8月份的待岗决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签字接受公司这个安排,被申请人告知这是公司的决定,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同意这个待岗安排公司有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个安排,被申请人遂于20____年12月底向原告下发解除合同报告书。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____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在要求与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情况下,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此系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符合事实,申请人对此无异议。然而二审法院没有查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实属变相强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在申请人工作毫无过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被申请人拒绝后,随即对申请人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见青岛____有限公司上岗通知书【20____】 6号),调整后的岗位在客观上对于申请人来讲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这意味着已经在广西南宁定居十几年的申请人要抛妻弃子,背井离乡前往山东青岛从事一份每个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该标准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当时申请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工作岗位的.调整给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并未举出任何证据,其所称公司因未得到片剂生产的GMP认证,所以无法进行片剂生产。而实际上被申请人一直在委托青岛唐恒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片剂的正常生产(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20____scwt005)已达数年,并正常销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但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片剂生产照常进行( 见生产日期为20____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公司业绩也一直十分不错,劳动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被申请人并无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企业经营陷入困难,仅限于书面或口头答辩。被申请人以调整申请人无法接受的工作岗位为手段逼迫劳动者与其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原则,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相应的承担违约责任。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申请人首先主动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应该属于被申请人一方,而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中第37条的约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其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人只能就被申请人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事实提供证据,对于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适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证据的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

  4、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本案仲裁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受仲裁员误导放弃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一审过程中再次增加了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明确载明了原告诉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岗安排不仅是对原劳动合同的修改,也违反了劳动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如果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被告的单方违约行为,必须报销差旅费,支付所欠工资奖金,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以判决第五项:“驳回原告赵__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鉴于赵宇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该认定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虽然申请人赵__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放弃了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但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继续主张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疏忽了一审法院判决第五项,没有对经济补偿金诉求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无过失性辞退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条规定完全符合经济赔偿金的给付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属于典型的法定补偿金,二审法院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置之不理,属于严重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申请人赵__目前已经失业,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作为一名下岗职工,一名十岁孩子的父亲,恳请贵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再审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公平正义,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月____日

  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 3

  反申请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被反申请人:______

  反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赔偿因工作严重失职给反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8449.39元。

  事实与理由:

  被反申请人于20____年3月20日到反申请人处工作,从事钳工工作。

  20____年6月7日,被反申请人在完成一项一汽MV3—5310381模具的压件工作时,未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致使上下模具错位,MV3—5310381全套模具压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49.39元。

  20____年7月8日,被反申请人辞职。对于给反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被反申请人未予以任何赔偿。现反申请人依法提出反请求,请依法裁决。

此致

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 4

  申请人:______汽车工业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______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三新材料产业孵化器后三楼102号),邮政编码:______,电话号码:______。

  被申请人:王丙南,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______碧湖社区14栋3—102号,邮政编码: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____劳仲裁字[20____]第198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申请人于20____年7月1日开始承接____清洁综合服务项目。承接该项目后,申请人即于当日和第三人______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被申请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请的劳务人员。____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于20____年8月24日到第三人处应聘保洁员岗位,因故于20____年3月4日与第三人解除劳务关系。被申请人于20____年11月份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仲裁请求已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但是____仲裁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的请求没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仲裁程序违法。

  在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参加了庭审、辩论,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但是在最后的裁决书中却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没有关于第三人裁决,也没有说明理由。仲裁委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规定的。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愿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__年8月9日

  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 5

  申诉人:______先生,男,汉族,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代理人)

  被诉人:______公司,住所:东莞市,法定代表人:______小姐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裁决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2、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29520元(4550元/月__9个月-11430=295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6455元(4550元/月__2个月-2645=6455元);

  3、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6400元(4550元/月__8个月=36440元);

  4、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357元(4550元/月__5.5个月-12668元=12357元);

  5、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年5月份加班费差额165元、6月份加班费差额710元、7月份加班费差额545元、8月份加班费差额940元。

  6、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年8月份伙食津贴480元,年8月份扣费480元。

  以上总计88052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于20____年__月__日入职被诉人处,担任电工,月平均工资4550元。20____年__月__日上午,申诉人在工作时,高处坠落,导致腰部跌伤,后住院治疗50余天。20____年__月__日东莞市社保局对申诉人的受伤事故作出工伤认定。20____年__月__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被诉人没有按照申诉人实际工资足额为申诉人购买社保,导致申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照缴费工资决定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4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45元,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应由被诉人承担。申诉人工伤后,被诉人仅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2668元。因被诉人不愿意补足该部分差额,也未足额支付申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且被诉人存在无故克扣20____年__月份工资960元、为足额支付申诉人20____年__月至__月份加班费,申诉人已经提出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被诉人不愿意按照申诉人要求支付上述工伤待遇差额、加班费差额、以及克扣工资。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给申诉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申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庭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贵庭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____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城仲裁庭

 申请人: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 6

  申诉人:______,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______号。

  第一被诉人:武汉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第二被诉人:武汉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______街

  法定代表人:______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____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____年3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____年3月和20____年3月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____年3月19日到期。20____年12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20____年3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 7

  申请人:______,女,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浙江省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浙江省________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被申请人二: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兴市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____年__月工资2500元。

  2、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20____年__月至__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1808元。

  3、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20____年__月____日至__月____日的双倍工资9000元。

  4、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

  5、裁决二被申请人补缴20____年__月至20____年__月的社会养老保险1350元及补缴20____年__月至20____年__月未足额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3760元。

  6、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17400元。

  7、裁决二被申请人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300元。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__月____日被申请人一将申请人派遣到被申请人二处,从事______工作,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才于20____年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二处,平时工作尽心尽责,每天及时的完成工作任务。20____年__月____日,被申请人二无故解除用工关系,也没有结清20____年__月份的工资,平时加班工资也未发放。

  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仲裁申请,望仲裁委查清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市秀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 8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30岁,身份证号码,__县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16号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7栋4单元601号,联系方式______。

  被申请人:四川金星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富路166号,联系方式:______。

  法定代表人:吴军,四川金星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陈述真实的辞退申请人的原因;

  2、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三千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____年5月21日参加了成都市人才市场在世纪城新会展中心举行的人才招聘会。在会场,申请人遇见被申请人正在招聘法务专员,通过与其招聘广告对比和招聘人员交流发现自己的'专业和经历与公司要求相符,便投递了一份简历。此后,申请人在20____年5月23日接到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员工的面试通知后,参加了20____年5月24日举行的面试,并且于20____年6月1日在接到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员工的通知后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吴军等面谈,当时申请人接到人力资源部员工的用工通知。

  20____年6月8日,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安排携带体检证明去被申请人处报道,并填写了入职资料。20____年6月13日,申请人在没有参与被申请人所招聘岗位(法务专员)的具体工作的情况下,被人力资源部的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找去谈话要求终止试用劳动关系,当时申请人向人力资源部领导阐明了申请人的观点,但是他们仍然要求终止试用劳动关系,并给我出具了相关文件,解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试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劳动权益,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恳请贵委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裁决支持上述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_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 9

  申请人:____,女,汉族,出生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

  被申请人:______公司

  地址:____

  法定代表人:____,电话:______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20____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___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

  20____年__月__日

  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 10

  申请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出生:______

  原籍:______

  现住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出生:______

  原籍: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

  职务:______

  现住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

  住所:______

  仲裁请求:

  ______未按国家和______的有关法律法规缴纳______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侵犯了______的社会保险权益。现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______补缴______在20____年9月1日至20____年8月31日聘用期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______缴纳因未办理______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产生的______和______应缴的滞纳金,罚款等一切费用。

  3、______在______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要求______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计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应包括聘用工资、课时费、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聘用有关的其他所得。

  事实和理由:

  ______与______20____年9月签订了______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____年8月______申请解除聘用合同,自20____年9月1日起解聘。______从20____年9月1日至20____年8月31日聘用期间______未履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______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第六条规定甲乙双方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规定的交费比例给乙方缴纳由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同时,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乙方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1、______

  2、______

  3、______

  4、______

  申请人: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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