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申请书

时间:2021-12-30 22:46:55 申请书 我要投稿

精选追加被告申请书4篇

  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申请书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写作层面上,申请书下级向上级的行文方式。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追加被告申请书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追加被告申请书4篇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男

  身份证号码:513028xx02010xx

  住址: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x。

  被申请人:四川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诉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xx、xx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7月16日以(20xx)温江民初字第 号受理。20xx年8月3日,被告刘虎成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向申请人换据,确认借款本金950,000元整,并约定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用于被申请人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并约定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被申请人公司财产及股份经营权作为抵押,期间被申请人也以公司账户向申请人偿还利息。债务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拒不偿还。因此,申请人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950,000元及利息575,541元(自20xx年8月3日至20xx年7月31日按月息2.5%标准计算),并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此 致

  温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 月二十七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x,男,19xx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10122198210082512,住西安市xx村民小组44号

  申请人:xx,女,19xx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住西安市xx村四组

  被申请人:王华,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西安市长安县韦曲镇副食街1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王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告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与被告xx于20xx年3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xx年被告xx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xx年11月25日。申请人于20xx年10月27日已履行了30万的.借款义务,至今为止,被告xx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被告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被申请人xx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民族:_____职务: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代理人:张律师,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民族:_____职务: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写明相关事实),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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