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老人优待规章制度

时间:2022-05-02 19:10:5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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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老人优待规章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区县老人优待规章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区县老人优待规章制度

区县老人优待规章制度1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xx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xx〕13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适应我x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形势,根据《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持有x人民政府制发的《xxx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在我x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一)国有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免购门票进入,但上述场所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期间除外;

  (二)国有体育场(馆)、游泳池、影剧院周一到周五,购半票入场;

  (三)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优先半价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同时享受医院实行的其他优待规定;

  (四)优先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长途汽车票,优先上下火车、飞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起步票价购票;

  (五)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按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惠政策和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场所在对外进行承包经营时,应明确规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相关条款,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百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政府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的特殊生活补贴;对95——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对90——94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贴。对89岁及其以下的城乡特别困难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资金和物资的救助。财政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60——69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第四条因丧失劳动能力,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老年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签注意见,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第五条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70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到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六条凡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当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凭证优惠及免费等内容的明显标志。

  第七条商业、饮食、维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信、银行等各类服务行业及其他与老年服务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做出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的承诺。

  以上部门就服务项目及条款与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约,新闻媒体应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各项优待。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区县老人优待规章制度2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促进老龄事业的快速发展,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和《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及省、市建立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老年人均指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老龄办办理《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优待证)或《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敬老优待证),凭证享受本规定的优待、优惠服务。

  第四条凡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75周岁以上老年人,均享有生活保健费。具体标准为(一)75周岁至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享有360元的生活保健费(由县财政承担)。(二)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享有600元生活保健费(其中省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80%)。(三)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享有1200元的.生活保健费(由省财政承担)。(四)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享受2400元生活保健费(由省财政承担)。高龄老人的生活保健费由本人或家属申请,填写《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并附当年二寸免冠生活近照三张,报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经过认真审查核实,进行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统一上报乡镇老龄办。乡镇老龄办按报表、照片、身份证、户籍证明经过初审并统一以红头文件、电子板上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负责按照省、市财政承担比例和要求报市、县财政局和市老龄办,按市、县下拨的老年人各年龄档次建立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并按标准将89周岁以下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下拨到各乡镇老龄办,由乡镇老龄办负责通过基层信用社建卡发放。各基层信用社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9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保健费暂由县老龄办直接送在老年人手中,属于本县承担的老年人生活保健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各乡镇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年增加老年事业发展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按本县老年人总数每人每年4元标准预算,下拨县老龄办,由县老龄办具体协调支配。

  县财政每年按总人口人均1元标准预算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下拨县老龄办,由县老龄办统一协调支配,用于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组织、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爱心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

  第六条民政部门对老年人应当优先支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有赡养人但无赡养能力的对象,应当优先纳入城乡救济。

  第七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可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出资、投劳的义务。

  第八条各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可将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果园、水面、荒坡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在村集体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作为养老补助金,根据不同年龄档次确定标准予以补助。

  第九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时,司法部门应当免费给予咨询,需要诉讼的,可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第十条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老年病专科或门诊,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离休干部荣誉证)的老年人免收挂号费,实行就诊、治疗、交费、取药、住院“五优先”原则。县老龄办每年要力争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安排免费体检一次。

  第十一条各交通运输站、售票窗口优先给老年人办理售票手续。县城各公共交通车辆应对60周岁至69周岁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实行半票优惠,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件实行免费乘坐公共车。所免票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票款数额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老龄办、公交公司商定,由财政局兑付给各公交公司。县城各类商业网点,应设立老年人购物休息点,其他服务行业也要对老年人给予优惠服务和照顾。

  第十二条孤寡、独居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如老年公寓、敬老院、养老院等需要安装有线电视和微波电视及固定电话的,凭村、社区证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的申请,经县老龄办审核后,可享受有线电视入网建设费和配置微波接收及固定电话设备费可实行半价优惠(已安装的不再享受优惠)。

  第十三条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或敬老优待证到适合老年人锻炼身体的文化馆(社)、俱乐部、公园、体育场可免收入场费;到旅游景点可免收门票费;到影剧院观看戏剧、影视片时,影剧院要实行半价优惠;可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十四条民政、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乡镇社区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等娱乐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和行政村委会应当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经常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舆论宣传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老年人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大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尊老、敬老、养老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各部门特别是涉老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采取措施,做好老年人优待项目的落实工作,保证涉老经费的专款专用。对不落实老年人优待项目的单位和经营业主,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对刁难、侮辱、诽谤、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外地老年人前来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的,凭当地敬老优待证或者本人身份证,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待、优惠服务。

区县老人优待规章制度3

  第一条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交通、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市政公用、农业综合、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向所在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申请,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发放《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进行下列活动可以享受免费待遇:

  (一)进入公园(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经营性活动的除外);

  (二)参观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

  (三)办理图书借阅证;

  (四)进入收费公厕;

  (五)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

  (六)乘坐公共电车、汽车(不含附线小公共汽车);

  (七)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

  第六条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进行下列活动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一)在市、县(市)、区、乡(镇)属医院(卫生院)看病免费挂号(不含专家门诊),并优先就诊、进行理化检验、交费、划价、取药和办理住院手续;

  (二)进入影剧院、文化宫(馆)、俱乐部和体育场(馆)观看电影、文艺节目和体育比赛(重大商业性活动和国际性体育比赛除外),半价交费;

  (三)入老年大学学习,半价交费;

  (四)乘坐联运汽车,并价购票(不足0.1元部分,按0.1元交纳)。

  第七条70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安装家用电话、有线电视,凭《敬老优待证》和户口,可以按初装费标准的80%交费,并优先安装。

  第八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九条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交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农村老年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其本人应当交纳的乡统筹费和村提留费。

  生活困难标准,由区、县(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老年人,进行下列活动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享受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公园(园中园和正在举办大型商业性活动的除外),进入动物园、游乐园、太阳岛公园、欧亚之窗半价购票;

  (二)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存放自行车;

  (三)到律师事务所免费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市人民政府每人每月发放营养补助敬老费100元。

  敬老费由市财政核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组织发放。

  第十二条医院、商店以及餐饮、洗浴、理发、照相等经营场所,应当设立敬老标志,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条件开展电话预约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要。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9年4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8日发布《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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