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19 18:40:13 芊喜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精选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

  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

  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

  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中心)。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第二条所指的公司投资行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否则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在其后最近一次董事会召开时通报参会董事;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不满2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有不同规定的,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票、债券投资等证券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企管部负责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第四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企管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企管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与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管部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内投资的审批程序,比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后继管理

  第十二条对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公司审计部应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项目终止的,被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由公司委派的董事作为股东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派员共同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各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待项目全部结束后负责将项目材料整理交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股票公开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上市规则对重大投资有不同规定的,按上市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富荣集团项目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完善项目投资的后续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适用于富荣集团所有投资项目。

  第三条 职责:

  (一)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发展部经理为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筹建阶段,本公司确定的筹建机构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三)投资项目运营以后,本公司派往项目公司管理岗位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派出二人以上的,由本公司指定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定义:

  (一)项目投资

  项目投资是指本公司以赢利为目的,独资或与他人合资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活动,以及与其他投资人、技术持有人合作开发或建设的活动

  (二)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指本公司以项目投资方式独资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经营实体,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三)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本公司全资设立,由本公司直接管理、财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经营实体

  (四)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超过50%的企业法人

  (五)参股公司

  参股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不足50%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项目投资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对项目投资实行额度授权和计划管理。年初由总裁组织拟定公司项目投资计划和控制额度,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批准执行。单项1亿元以下的主营项目投资和3,000万元以下的非主营项目投资由总裁组织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批准实施;

  第六条 项目投资的管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自筛选项目被批准立项,至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研究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批准实施为止,为项目前期工作阶段;

  (二)自项目被批准实施,至完成项目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或项目工程建成投产,为项目筹建阶段;

  (三)自项目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非法人项目依法成立或项目工程竣工投产后,为项目运营阶段。

  第七条 项目投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一)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为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筹建阶段,本公司确定的筹建机构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三)投资项目运营以后,本公司派往项目公司管理岗位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派出二人以上的,由本公司指定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项目发展部是本公司负责管理项目投资前期和筹建阶段工作的主管部门。项目投资进入运营阶段,办公室、项目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是项目投资相关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投资的基本原则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 项目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坚持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十条 选择拟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经营范围;

  (二)项目具有广泛市场空间和较长的产品生命周期;

  (三)项目符合本公司规模经济效益的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和发展前景;

  (四)与本公司现实的管理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合作方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高的资产质量、较强的管理团队;

  (六)项目所在地有合适的地理位置和优越的政策环境;

  (七)项目采用的技术装备符合当代经济技术水准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先进性。

  第十一条 本公司项目投资决策实行“二评三审”制度,主要决策程序包括:

  (一)总裁审查批准项目发展部的选项;

  (二)组织初步市场调研和技术考察,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总裁办公会对项目建议书审查后批准立项;

  (四)对拟投项目组织初步评审和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总裁批准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董事会再次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论证;

  (六)董事会审查批准拟投资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投资的前期工作与决策

  第一节 选项

  第十二条 公司项目发展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多渠道积极寻找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鼓励内部职工积极推荐项目。内部员工推荐项目实施后确有较好收益或成效者,公司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项目发展部负责对项目的收集、调研、预选,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项目储备库。对符合当年投资计划要求、具备申请立项条件的备选项目,由项目发展部经理确定一名人员为项目经理,全程负责掌握该项目投资决策进度、实施动态和有关资料的内控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将拟申请立项的备选项目编写拟投资项目概况,填入【项目投资前期管理程序册】,项目发展部经理签署意见并经主管副总经理书面同意后,提请总经理书面决定是否同意该项目的选项。

  第二节 批准立项

  第十八条 对经董事长同意选项的拟投资项目,由项目发展部组织初步调研或与合作方初步谈判达成合作意向后,编制符合以下内容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或【商业计划书】:

  (一)项目来源和背景,产业政策背景和技术进步要求等;

  (二)项目实施所需条件、市场需求、政策环境初步分析与预测;

  (三)项目实施或与他人合作的形式方法与步骤;

  (四)经济效益与经营风险的初步分析;

  (五)技术查新报告与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发展部依据市场调研、资料查询、走访业内人士和技术专家对认为应当立项的项目,填写【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表】(即项目投资开发输入表),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立项。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应当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认真进行研究审查,决定同意立项的拟投项目,正式进入前期工作,可以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顾问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考察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已经立项的应当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撤消立项,终止前期工作: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

  (二)项目投资后三年内回报率明显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

  (三)项目投资额度过大,可能使本公司资产负债率超出合理比率的;

  (四)拟投项目涉及本公司不熟悉的行业、产业,尚无合适的专门管理人才,有可能会导致项目投资失败的;

  (五)拟投项目技术工艺或技术装备缺乏先进性,项目产品缺乏竞争力的';

  (六)拟合作方资金实力较弱,市场形象不佳或管理团队素质较差的;

  (七)项目市场前景不明或已有类似技术、产品替代的。

  第二十二条 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立项后,方可正式进入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发展部负责将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和总裁办公会的具体意见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节 项目投资的初步评审和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三条 拟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项目发展部组织包括财务顾问、投资或专业顾问、公司经营法律顾问在内的专家依据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对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必要时报请总裁同意召开有公司高管人员和相关部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四条 初步评审和专家论证的情况记入【项目投资开发评审记录表】,编制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意向性合作协议、项目公司组成方案、合同章程草案等材料一并汇编成上报董事会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编制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工业项目为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其他类型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在此基础上调整内容:

  (一)总论;

  (二)市场需求分析和项目拟建规模;

  (三)原材料、燃料及公共设施情况;

  (四)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政策环境、建设条件与厂址方案;

  (五)初步设计方案或构想;

  (六)环境评价与环保措施方案;

  (七)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八)项目实施进度;

  (九)投资方式、资金规模和项目公司的股本结构;

  (十)资金来源及经济效益分析;

  (十一)投资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十二)是否可行的结论性综述。

  第四节 项目投资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总裁直接批准或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向董事会提交项目投资的预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其工作细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经理班子报来的拟投资项目预案,再次进行专家论证后,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批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的项目,应当填写【投资项目开发确认记录表】

  第五章 项目筹建阶段工作

  第一节 项目筹建阶段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进入筹建阶段后,投资款尚未拨付或者虽已拨款而在建工程尚未开工时,发现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停止继续投资或终止继续合作:

  (一)预计项目建成后投资总额将超出可研预算10%以上的;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或技术装备明显落后,投产后难以达到预期技术和工艺质量要求的;

  (三)同类项目上马、同业竞争严重,项目产品将失去较大市场份额的;

  (四)项目所在地政策环境恶化,无法保证优惠政策落实或无法达到项目预计收益的;

  (五)合作方发生重大变故、违约撤资或出资不实、弄虚作假,有意变现或故意抽逃资金的;

  (六)发生不可预见的其他情形,致使投资或合作开发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三十条 本公司投入资金已经到位、或项目工程已经开工的项目发现存在或出现上述情形时,该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本公司经济损失,并及时向总裁提出善后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项目投资拨款方式和超额资金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投资的资金采用分阶段按计划进度拨付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资经批准立项后方可动用前期费,前期选项费用由公司办公经费列支;进入筹建阶段方可拨付少量开办费。项目公司建成或项目工程竣工后,前期费和开办费应当冲抵投资款额;正式签署工程施工协议或项目公司发起协议后方可拨付项目投资资本金。本公司直接投资的非法人项目的投资款项应当按实际进度拨付

  第三十三条 项目总投资大于被批准的投资总额不超过10%,其中按股比应由我公司分担的部分,应当由项目公司与本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投资款项的拨付实行联签制度。前期费支出由项目发展部经理提出申请,主管副总审核,财务部复核,财务总监和总裁2人批准;开办费、投资款、项目公司必需的流动资金和股东借款,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副总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复核后,由财务总监、总裁和董事长3人批准。

  第六章 项目运营阶段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发现项目公司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立即向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汇报:

  (一)项目公司做出行为违背公司章程或违反合同、协议,有可能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

  (二)项目公司出现重大变故或做出重大决策而我方项目负责人未能及时知情,或无法通过合法程序使得我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项目公司做出符合本规定中5.3.4规定情形的行为,有可能违背本公司意志,已经、正在或即将侵害本公司权益的;

  (四)项目负责人认为必须及时汇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责任人,项目公司出现本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时,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报告,并于当日向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扎实工作,确保任职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规范管理,自觉维护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本公司的控股地位和资产收益。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任职公司做出以下决策行为时,应当事先向本公司书面请示,按本公司有关决策程序批准的方案执行,努力使其任职公司的决策行为符合本公司的意志和利益:

  (一)经营方针和生产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做出重大经营决策的;

  (二)做出诸如投资、举债、抵押、担保、资产重组、股权转让、重大固定资产新建、改造及重要装备更新购置等决定的;

  (三)决定聘任或变更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决定财务决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

  (五)项目负责人认为应当向本公司请示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时出席任职公司的有关会议,并就需要表决的事项代表本公司依法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在该项目公司任职的本公司其他人员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公司的会议通知后,应当在二日内将会议议题和对本公司应当表明的态度或表决意见的建议,书面报分管副总裁和总裁,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主持专题研究,形成本公司的基本态度和表决意见,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坚持原则,诚信尽责,勇于维护本公司和任职公司的利益,在项目公司重要会议上,不得擅自发表与本公司意志相悖的意见,不得投票赞成与本公司决定相异的议案。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出席项目公司有关会议后,应当及时将会议结果和其他有关重要情况书面报分管副总裁和总裁,并向项目发展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未经本公司依法授权,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本公司名义签署经济合同或做出经营行为。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将其所负责的项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情况以书面材料,每季度末定期向分管副总裁和总裁报告,并按业务归属分别向本公司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离任时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交《项目负责人任期报告》。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任职间有杰出表现的,经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定程序撤销其项目任职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给本公司或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严重失职或疏忽监管,使任职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能认真履行有关董事、监事权利和义务与职责,致使本公司或任职公司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出席项目公司、项目投资的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中心档案室跟据国家档案法规、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和ISO9002《质量手册》中的内控规定,实行归口管理,项目发展部协助中心档案室做好项目投资有关资料的收集、清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 项目投资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工作阶段的项目背景、市场调研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及评审结果,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审议通过实施项目的会议记录、提案、决议等;

  (二)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的方案、合同、设备采购方案与合同、与合作方的往来函电、谈判纪要和签署的各类意向、鉴定文书等重要文件;

  (三)项目公司发起协议、出资证明或股权证书、工商登记注册的全套报批文件、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复印件及各级政府有关该项目的各种批复文件;

  (四)项目运行后的反映公司权益的各种报表、文件、资料和重大合同副本;

  (五)与项目投资相关的技术书籍、图表画册、电子文档和视听资料等;

  (六)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前款规定的项目投资资料原件应当一律由本公司中心档案室归档,依法永久或长期保存,各经办部门可以自留副本或复制件。

  第五十条 项目发展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投资前期和筹建阶段档案资料的催索、收集、整理、立卷;各类档案资料在所涉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清理立卷后,统一向中心档案室报送归档。

  第五十一条 按公司要求上报各部门的有关报告,由有关各部门负责及时清理立卷,年终负责归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均不得跨年度自行散存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三条 遵循完备、整齐、分类检索、易于查找的原则对项目投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依法维护公司权益提供证据或范例。

  第五十四条 相关部门如有必需,可留存复印件,但借阅或复制已经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遵守公司《质量手册》中关于文件和记录控制条款,办理登记手续,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总裁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

  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 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

  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5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简介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跨国投资,是指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住所或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投资①。虽然海外投资的利益是巨大的,但由于其跨越了国界,因此那些追求更高利润的投资者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除了有来自于市场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商业风险和无法预计的自然风险,与国内投资相比,最令海外投资者担心的是来自东道国的政治风险。资本输出国每每都制定对外投资的法律如对外援助法案、海外投资保险法等以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保护私人海外投资;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资本输出的国家往往会采取一系列鼓励和保护措施,特别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其主要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投资者申请保险后,若发生承保的政治风险,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可通过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保险机构补偿损失后即可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本质上是资本输出国为了降低本国国民海外投资因政治风险遭受损害而建立的一种保护机制。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律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在形式上,与一般的商业保险无异,即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费,承保机构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投保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然而实质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其与普通的民间保证有着明显的区别:

  (1)保险人的国家性

  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提供的一种保证保险,通常由国家委托机构或特设机构来审查、承保,并且由国家财政来充当经济后盾,这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的市场化操作。并且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海外投资保险的非营利性质,即它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政策性险种,其设立的目的是保护本国海外投资、促进资本输出,具有突出的国家性质。

  (2)保险标的的直接性与政策性

  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的直接投资,投资主体为了实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必须在东道国建立或收购企业,并且投资者必须是对这些投资企业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控制权。而不包括各种形式的间接投资以及在海外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证券或股票投资等。一般而言,作为保险对象的海外投资在得到东道国的批准的同时,还须对投资母国的经济有利,符合资本输出国的政策法律要求,因此海外投资保险还具有一定的政策调控作用。

  (3)保险范围的特定性

  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畴,仅限于政治风险,是与东道国的社会、政治和法律有关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人为的风险,如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等,但不包括一般的商业风险和自然风险。从风险划分上看,政治风险是纯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它的发生只意味着损失,具有确定性。但也就意味着,海外投资保险不承保损失不确定的投资风险。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价值

  作为一种应对海外投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而创立的法律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鼓励和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者的安全、获取海外利润、促进本国资本输出、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投资母国国内经济增长等诸多方面有着不可忽略的价值意义:

  (1)转移、分散政治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相较一般的保险而言,其独有之处在于是由国家承担政治风险,而不同于一般保险那样,依靠投资者之间互担风险的方式来应对风险。因此,海外投资保险改变了过去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旦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受到东道国颁布的政策或发生的动乱影响,投资者就可以要求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予以索赔,而不再通过国家间的外交磋商来解决,这使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2)间接外交保护

  从制度设计上看,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人对东道国的代位索赔过程实际上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投资者进行间接外交保护的过程。在政治风险发生后,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就可取得代位权,向发生政治风险的`东道国进行追偿。但由于该制度中保险人所具有的国家性,使得保险人对外索赔的过程变成投资母国通过法律程序进行间接外交保护的过程,这就实现了投资保护由直接外交保护到间接外交保护的转化。

  (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

  海外投资者的风险由其投资母国保险公司承担,减少了投资者因投资母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索赔难度,提高了投资者对外投资的主动性,从而间接地推动了东道国经济的发展。

  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演进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创立

  国际投资最初发展时,投资母国一般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进行直接的外交保护,但由于直接的外交保护本身存在着诸多限制与不足,对外交保护的确认缺乏公正,对其滥用又没有制裁者,因此单靠外交保护并不能全面保护海外投资③。因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新型的海外投资保护方式便应运而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始于1948年美国施行马歇尔计划中的投资保证方案。欧洲经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大大受损,急需恢复,因此欧洲成为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理想的投资场所,各国纷纷掀起鼓励本国的投资者到欧洲投资的热潮,美国制订了重建欧洲的著名的“马歇尔计划”,该计划的一部分就是美国国会于1948年通过的《经济合作法案》,并建立“经济合作署”来具体负责管理对外援助事务和海外投资,该法案具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雏形,因此被公认为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创设的标志。当时,为了鼓励民营企业向欧洲国家注资,以协助各国恢复被战争挫伤的经济,美国政府向私人投资者保证,投资者在欧洲国家的投资所得可以直接兑换成美元。后来法律不断修改、范围不断扩大,美国政府所提供的担保从原来的货币兑换扩大到征用、战争、革命内乱等风险。

  随着欧洲经济的恢复,到了20世纪50年代,美国海外投资的中心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1959年,美国修改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规定只有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才可以投保,1969年,美国再次修改《对外援助法》,并且正式成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美国国务院的直属领导下,成为专门经营美国海外投资保险与保证的机构。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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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对当年产品出口额达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50%以上的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3、享受减免税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认定之日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免征部分所得税制度。

  6、经认定后,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经认定后,可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7、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8、从投产年度起,区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年度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50%第二年按3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9、从运营年度起,区投资新建的商业、饮食、服务、物流业企业。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30%第二年按2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10、经认定,区投资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年度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纳税额区留用部分的50%第二和第三年按3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1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购置土地的企业。享受土地出让价格优惠制度。

  12、申请登记注册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科技企业,绿园经济开发区运用自主知识产权。经认定,享受1-5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扶持,并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13、并经开发区认定的,绿园经济开发区新注册纳税的成长型企业。从注册纳税之日起,视项目具体情况,按不超过纳税额区级留用部分的50%实行财政扶持或奖励制度。

  14、对投资规模大、财政贡献率高、科技含量高、安置就业人员多的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制度。

  15、同时适用两种条款的可选择最优条款,享受制度的企业。不能兼得。

  16、本制度各条款的优惠均由受益财政承担。由区财政统一支付。

  17、本制度由区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18、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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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员工守则

  (1)总则

  (2)员工基本要求

  (3)员工行为规范

  二、考勤制度

  (1)员工作息时间

  (2)员工休假

  (3)处罚规定

  (4)加班规定及报酬

  三、财务管理制度

  (1)基本准则

  (2)财务部职能

  (3)各岗位主要职责

  (4)支票管理

  (5)现金使用

  四、劳务人事制度

  (1)员工招聘及录用

  (2)入职手续办理

  (3)员工转正及晋升

  (4)员工离职及辞退、解聘

  (5)劳动保险制度

  五、文档管理制度

  (1)归档范围

  (2)档案的保管与销毁

  (3)企业担保业务档案

  六、印章管理制度

  (1)印章的刻制及分类

  (2)印章的使用及保管

  员工守则

  1、总则

  (1)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2)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员工基本要求

  (1)爱国守法,讲究公民道德。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工作努力踏实,对待工作要精益求精,积极并具创造性地完成工作。

  (3)团结同事,积极与团队协作,讲文明礼貌,坦诚待人,乐于助人。

  (4)服从公司领导安排,工作不拖延,不积压;敢于对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与意见。

  (5)爱护公司的公共财物,勤俭节约,不浪费公物。

  (6)维护公司形象与信誉,保守商业机密。

  3、员工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坚决做到令行禁止。确保公司上下政令畅通,步调一致;

  (2)衣着要求得体、协调、大方整洁;不准穿拖鞋、短裤、背心上班;

  (3)工作时间要求必须挂带工牌,工牌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门要求补办;

  (4)下班后整理自己办公区域的卫生,关掉自己的电脑及电源,若有违反20元/次;

  (5)与客户交往要诚恳、热情;待人接物,温文尔雅,言辞得体;

  (6)约见客户要守时,客人离开后方可转身,不可置客人于不顾;

  (7)禁止在大厅吸烟,若有违反20元/次(吸烟区域为阳台,外面楼梯走道);

  (8)禁止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和看电视,若有违反20元/次;

  (9)电话铃响三声内接听,用规范用语“您好,清洲投资”,结束语用“再见”。语言亲切有礼,并等待对方先挂电话;

  (10)个人工作上的不专职而造成公司损失的,根据情况对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考勤管理制度

  1、员工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为双休日。员工需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作息时间如下(公司作息时间如有调整则另行通知,以通知为准):

  上午9:00——12:00

  中午12:00——14:00

  下午14:00——17:30

  (1)上午上班时间9:00未到或下午上班14:00未到者按迟到处理;迟到、早退超出60分钟者按旷工处理。(事先与行政人事部说明原因者除外,业务人员只需在上下班时间打卡)

  (2)上班时间内员工因公需要外出办事,必须通知部门经理,违者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3)员工出差须将出差申请单递交行政人事部备案,以便考勤记录。

  2、员工休假

  (1)事假:员工因私需休假,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到行政人事部领取请假条,经部门经理同意后报行政人事处备案;请假2天以内报部门经理批准,请假超过2天报总经办审批;突发事件请假必须致电部门经理同意,回来后补写假条。员工因私请假,如超过时间未按时报到上班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员工事假,一律扣除当天的应发工资。

  (2)病假:员工需休病假必须提供医院的有效诊断证明。

  (3)法定节假日:以国家政策为准。

  (4)婚假、丧假、产假均以国家政策为准。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三)产假

  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流产: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陪产假男职工的配偶晚育:顺产5天,难产10天。

  3、处罚规定

  (1)迟到1小时以内扣取20元/次;迟到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2)旷工一次扣取100元/次,并扣发当天工资。

  备注:由于长沙交通很不给力,公司规定:每个月有三次迟到五分钟,请一次病假的机会。

  4、加班规定及报酬

  (1)公司提倡有效运作,工作应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

  (2)如下情况不计算加班工资:一、凡属正常工作范围之内,但因个人工作能力、工作效率等原因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延长的工作时间;二、因工作需要出席社交场合的,或内勤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长的工作时间;三、在周末公司开展集体活动的时间;

  四、在周末法定节假日因公外出、培训学习时间;五、员工因公出差,按公司相关制度报销差旅补贴外,不再另计算加班工资。

  (3)如下情况需计算加班工资:一、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内,公司因为工作需要等原因要求员工加班的;二、不属于正常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而必须通过延时工作或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完成的工作。

  (4)员工加班满一次,加班满两个小时补贴10元,四个小时以上按半天计算,加班满8个小时以上按一天计算。

  (5)法定节假日(据公司规定)加班双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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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非日常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投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一切非日常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未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

  (三)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四)单笔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

  (五)单笔投资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下列额度内,董事会将上述投资事项(风险投资除外)授权董事长:

  (一)单笔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

  (二)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

  (三)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万;

  (四)单笔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

  (五)单笔投资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进行决策或将权限外投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应当制定专门机构,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项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应对项目计划或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总经理和董事会办公室参加的联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九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初审。

  第二十三条 初审通过后,归口管理部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送交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审核后将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投资审批机构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部进行审核才可对外签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总经办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明确投资决策权限与投资管理责任,强化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提高投资质量,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控制。

  第3条投资管理的原则

  本企业对投资的管理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1)以事前控制为主,其他控制为辅。

  (2)预决算的控制应公正、合理、准确、精细。

  (3)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各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第4条管理职责

  (1)投资发展部负责编制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与选择。

  (2)造价部负责投资估算、预算、竣工决算的编制等工作。

  (3)项目开发部负责编制《项目投资建议书》及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5条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集团企业,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企业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他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6条集团企业所属企业的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企业下属二级企业的对外投资。

  第7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1)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报企业投资发展部备案。

  (2)投资在300万~6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调研、论证、审查后审批,报企业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3)投资在600万~12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咨询、论证、审查,报总经理审批。

  (4)投资在1200万~3000万元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论证审查后,由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5)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发展部论证审查,报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长审批。

  第8条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搞新项目开发等,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对企业发展战略的影响。

  (2)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3)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

  (4)企业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

  (5)投资收益。

  (6)税务论证。

  第9条按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企业投资发展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第10条集团企业投资发展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得企业主管领导的同意后,由投资发展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还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11条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12条投资审议会的内容

  (1)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

  (2)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疑。

  (3)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4)提出项目的最终决策和建议等。

  第13条总经理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做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14条投资发展部根据总经理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15条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10天内向集团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及章程等。

  第三章投资控制

  第16条策划阶段的投资控制

  (1)投资发展部负责市场调查和项目情况调查,进行项目定位,拟订最佳开发规模和销售策略。

  (2)设计管理部委托多家设计单位设计规划方案,由投资发展部从中挑选最佳方案;根据总体规划方案,项目开发部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提交投资发展部评审;再由造价部进行投资估算,财务部进行项目经济评价,最终由项目开发部形成《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发展部组织对《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4)立项后,依据投资估算和项目实施计划,财务部编制详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筹资计划。

  (5)投资发展部审核项目投资计划和筹资计划,总经理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17条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1)造价部依据《项目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成本控制目标。设计管理部根据该目标,编制《设计任务书》。

  (2)设计管理部委托设计单位形成初步和扩初设计方案,并提交经济技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批。

  (3)项目开发部考察造价咨询单位,形成《考察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项目开发部同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4)造价部审核设计概算,若概算造价突破估算时,应分析突破原因。如是设计原因,应返回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如是增加功能或项目,应重新进行项目评价;如是其他原因,应做补充说明或解释。

  (5)《投资概算报告》提交投资发展部评审通过后,经总经理批准,由设计管理部与设计单位交底,委托编制《施工图》。

  (6)项目开发部组织设计管理部、工程技术部、材料设备部和造价部共同讨论甲、乙供材的范围并做出甲供材料清单、价格,由造价部编制《材料设备限价表》。若有特殊材料设备且价位不清时可暂估价位,由总经理批准并加以说明、备案。

  (7)在接到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材料设备价格一览表、甲供材料清单后,造价咨询单位需在一个月内做出《预算书》或标底,由造价部审核。要求施工图预算与设计概算的误差控制在±5%以内。

  第18条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根据施工合同,依据工程当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监理单位认可签字盖章后,转项目管理部核实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项目管理部经理审定工程量,再转给造价部。

  (2)造价部重新核定施工单位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并根据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计算进度款,然后交给项目开发部审核,总经理审批;最后经财务部进行全面稽核,根据工程进度款支付计划,监督和审查当月实际应付的工程进度款。

  第19条竣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造价部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依据合同中的要求,通知承包方报《工程决算书》给监理单位,《工程决算书》应盖有其单位印章和签有编制人姓名。

  (2)《工程决算书》经过监理单位初步核对后,由造价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工程决算书》。最后由工程预算部统一编制《竣工决算书》。

  (3)项目开发部最终审定《竣工决算书》,确定工程造价,双方签字、盖章。造价部进行施工图预算对比分析,做出《工程造价成本分析报告》,找出控制偏差,总结工作经验与教训。

  第四章项目投资成本分析

  第20条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书》

  (1)财务部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款拨付情况。

  (2)根据《竣工决算书》和工程款以及其他项目拨付情况,由财务部编制《项目财务决算书》,交总会计师审核。

  第21条由财务部牵头,与造价部共同完成项目成本分析

  (1)收集《项目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或标底)、《竣工决算书》以及有关施工合同、订购合同等资料。

  (2)根据项目实际运作情况,将实际成本与投资估算、竣工决算、施工图预算(或标底)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异,分析原因。

  (3)编制《项目成本分析报告》,总结经验。

  第22条投资发展部负责审核《成本分析报告》。

  第23条总经理批准《项目分析报告》,报送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第24条企业定期在投资项目运作后开展评价工作。由投资发展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投资评价小组。

  第25条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已经完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达到竣工文件规定的标准后,企业应及时申请项目竣工后验收报告,编写竣工资料,报集团总部投资发展委员会。

  第26条效益考核

  (1)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经过试生产期考核(3~6个月),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业应逐月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察分析。

  (2)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应及时向集团总部汇报并提出有效措施限期达标,并每月向集团总部经济发展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第27条集团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28条本制度由财务部编制,解释权、修改权归财务部。

  第29条本制度经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了加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计划进行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四)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公司的对外投资计划由总经理负责,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具体职责为:(一)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投资报告并制订公司下一年度发展及对外投资计划,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关投资决策和资产处置决定。

  (二)委派或推荐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者、财务负责人,确认其任职资格。

  (三)审查、批准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再投资方案。

  (四)编制全资和控股投资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并按照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评议、考核和奖惩。

  (五)审查并指导投资企业的年度运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投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关联交易须即时披露。

  公司投资发展部门为对外投资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公司作出的资产经营和投资管理的各项决议。

  (二)参与、分析、制订投资企业的购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方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对公司投资的各个经济实体的资产运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研究,对其资产的安全性、可运作性,提出意见,供公司领导决策。

  (四)根据公司年度目标体系,编制全资和控股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在总经理授权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清算及考核。

  (五)会同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司投资的全资和控股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特定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工作;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请国资委备案的,投资发展部负责上报材料的审核并转报。

  (六)制定投资企业的重组、调整、规范、改制及建立适应市场的运营机制等方案,并参与或指导实施。

  (七)参与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再投资方案进行论证及监理,指导、协助企业实施。

  (八)负责与招商办、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政策,争取并落实各项政策优惠扶持。

  (九)参与公司新投资项目的方案论证、项目的调研和筹建、注册登记等工作。

  (十)汇集公司各投资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再投资项目的资料,并对投资变动信息及时在内部网站披露。

  (十一)掌握并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各项规定,对公司有关对外投资项目提出规范操作的意见,并按规定予以信息披露。

  (十二)负责公司发行证券再融资工作,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报告,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按规定予以信息披露。

  (十三)负责起草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报告,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汇报,真实、完整、及时、公平地向公众披露。

  (十四)对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投资项目,负责提交项目投资预案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决策层的指示,参与对有关收购、兼并、新设、承包、托管等项目投资行为的财务论证,以避免或控制风险。

  (二)对全资、控股的投资企业及再投资企业,按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建立财务核算体系,并规范所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

  (三)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组织中介审计机构对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和合并。

  (四)按国家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对公布的财务报告中有关对外投资有关资料的信息汇总,并提供信息披露资料。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对外投资内审监督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全资和控股企业进行定期、专项、经营者离任等内部审计,并配合中介审计机构对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二)掌握公司投资企业的再投资情况,对再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处置意见。

  (三)对中介审计机构预审中提出的问题,督促投资企业或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发展部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分级授权的决策体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不同的权限对投资进行审批,其中股东大会是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一)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决定;(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以下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若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行为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上述计算标准。

  第六条公司根据对外投资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对外投资中主要业务环节的责任人员、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等。

  公司投资的业务流程为:

  (一)根据投资意向,由公司投投资发展部组织起草项目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方案,提交公司该项目分管领导初步审核。

  (二)投资方案提交总经理审核,并根据投资项目的授权范围分别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

  (三)项目一旦确定,由分管领导组织该项目的洽谈和实施,并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起草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提交分管领导审核;涉及资产审计、评估及收、付款的由公司财务部配合;涉及人事管理的由公司人事部配合;涉及对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投资发展部办理。

  (四)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评估、相关部门备案、产权交易、验资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

  对实际发生的对外投资业务,公司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档案,并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

  第七条公司应当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由投资发展部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对被投资公司资信情况进行尽责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公司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八条公司应当由投资发展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九条公司应当由内审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所属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采取总额控制等措施,防止所属公司分拆投资项目、逃避更为严格的授权审批的行为。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纳入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企业因发展战略需要,在原对外投资基础上追加投资的,仍应严格履行控制程序。

  第四章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三条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指定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决策层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派驻被投资公司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投资收益的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当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投资发展部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财务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投资发展部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被投资公司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取得被投资公司的相关文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反映股权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公司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项目减值准备需董事会审批后方可计提,重大减值准备的计提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对外投资应当由财务部会同投资发展部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核销对外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公司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项目后续跟踪评价管理制度,对公司的重要投资项目和所属公司超过一定标准的投资项目,由公司内审部门有重点地开展后续跟踪评价工作,并作为进行投资奖励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中“以上”、 “超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发生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应从其法规、政策。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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