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2-02-21 11:38:20 制度 我要投稿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1、公司所有运输车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车辆的安全部位,各种机件连接,紧固情况,重点检查看拉向杆、刹车、轮胎气压、轮胎螺丝、灯光等是否正常;

  2、对运行车辆要保持机油、燃油滤清器、电瓶等清洁良好,防止有漏水、漏洞、漏气、漏电等现象发生;

  3、行车中应注意查听发动机、底盘有无异响,看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公司所有运输车辆每五天必须全面检查一次,安全员向驾驶员询问车辆在行驶中有无异常现象,对车身、门、窗玻璃、车门、座位、后视镜等是否良好,检查轮胎气压、胎面有无划伤、起鼓。轮胎螺丝是否紧固等车辆检验。安全员驾驶员在检车记录上签字。

  5、公司所有运行车辆都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理,每运行15000—20000公里,进行一次一级维护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制动、方向等安全部件。每运行12000—15000公里(或3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二级维护车辆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重期制度,车辆二级维护持原技术合格证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线,上线检测,检测不合格项目回厂修复,检测合格后由维修行业管理所在维修卡签章。二级维护项目,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撤离检查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前对车辆进行检测诊断,确定附加小修项目。二级维护作业内容按《新汽车维修制度资料选编》执行。

  6、公司所有运行车辆按上级要求,及时参加交通,交警部门组织的年检、季检、月检。受检参加前应对车容、车貌、车况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以保证检验合格。检验合格的车辆、交通、交警等部门在有关部门证明上签章。凡不能参加审验的'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一律停止使用。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1、车辆起步前,要先检查看装卸人员是否下车,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2、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该保持车辆以合适的速度匀速行驶,注意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谨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性。

  3、注意不抢行,不冒险,自觉做到先慢,先让,先停;会车时不侵占对方行驶路线。

  4、在危险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雾天行驶时,严格控制车速,禁止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

  5、下陡坡时不准熄火,空挡滑行。通过弯道时要靠道路中心线右侧行驶,严禁侵占对方中线。

  6、夜间行车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适当车距;行车中如感觉困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7、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渡口及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8、连续行驶3小时要适当休息,同时对车辆进行检查;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能超过8小时。

  9、严禁酒后开车,人工直流供没等违章作业现象。

  10、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应允许移至合适的地点维修,并设置警告标志,严禁在行车道上维修车辆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行车。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乎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11xn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可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为了保障校内安全,维护全体师生的身心健康,特制定店头镇学校幼儿园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车辆由安全办公室统一管理;

  2、十二周岁以下不准骑自行车。

  3、校内不许骑车,一律推车步行出入校门。

  4、出入下车,在出校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安全穿过马路,保障人身安全。

  5、校内车辆要按班级指定地点存放,不许乱停乱放,值日生并做好摆放工作。

  6、由值周生及值勤教师,值勤领导负责检查车辆的摆放情况及流动情况。

  7、机动车也按指定地点存放,不得乱停乱放。

  8、接送学生车辆应在前后挡风玻璃的右下角写上“请注意!学生专车”字样;幼儿园车辆应在前后挡风玻璃的右下角写上“请注意!幼儿专车”字样。

  9、车辆采取定期保养和维修,以季度为期限,进行车辆技术性能的全面维修保养和日常保养,做到随时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10、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及使用规定,坚持做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教育、及时学习有关安全规章、文件等。

  11、驾驶员应具备三年以上驾驶经验,熟练的驾驶技术,良好的`驾驶记录且身心健康,有驾驶相应校车车型的准驾执照。

  12、驾驶员出车前,必须随身携带各种证件。

  13、按规定做好“三检”“四勤”工作。

  14、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操作规程。

  15、行车中做到“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超速行驶。

  16、机动车不准酒后驾车,不准将车交给非司机或其它人员驾驶。

  17、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核载人数载运学生,严禁超载超速行驶;在行驶中严禁学生、儿童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窗外。

  18、遇有泥泞、冰雪等路面行驶时,严禁急加、急打和紧急制动等。

  19、行车时,要精神集中,谨慎驾驶做到不争、抢道行驶等。

  20、行车中应经常观察各仪表,发现异常、异响应立即停车排除、否则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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