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6-02-09 21:33:18 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优选(15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优选(15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了保障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回收处理。

  3.2销售科和相关部门负责保管。

  3.3技术中心、质监科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的技术指导。

  3.4各生产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危害与环境因素识别,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杜绝或降低危险化学品在保管、贮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对员工健康的.威胁及对环境的污染。

  4、工作程序

  4.1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危险品指《危险货物分类与汽编号》(gb694486)中规定的物品,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4.1.2对危险品要按其性质危险程度、储存数量、工艺条件特殊性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关规定划定危险等级,分类登记造册,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管理。

  4.1.3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的地点、区域和线路,以及危险品的使用范围。

  4.1.4对危险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要严格考核,配备技术等级高、有实际经验、责任心强的人,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同时要登记造册、建立安全档案。

  4.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

  4.2.1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2.2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

  4.2.3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4.2.4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5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按照环保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和废渣。

  4.2.6销毁处理有易燃、、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物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环保科、公司安全生产监察处等部门审批。

  4.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3.1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收货保管员应严格按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4.3.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4.3.3库存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剂物质不能与还原剂、有机物同存一库。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质,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4.3.4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0.8m,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于小1.8m。

  4.3.5危险物品露天堆场,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物质、一般易燃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剧毒物质和浓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4.3.7库房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准架设临时线。

  4.3.8库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蚀、、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激作。

  (二)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痞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朴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加油站职工的安全健康和仓库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加油站的仓库管理。

  第三条职责

  (一)站长是仓库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仓库的安全、维护、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编制仓库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制度、标准、作业规程,做好仓储和物资进出登记工作,并建立台帐;

  (二)站长负责加油站仓库的安全、物资管理检查工作;

  (三)站长负责仓库区的安全保卫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仓库基本要求

  (一)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栓、事故水池、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化学品仓库应配备防护器材;

  (二)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三)在仓库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五条仓库安全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和设立安全警示牌;

  (三)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应经常检查核准。库存物资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四)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六)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站长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要彻底清除残余火种;

  (七)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八)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九)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裂、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住人。每日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4

  1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控制程序

  4.1生产和使用

  4.1.1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安全技术措施

  4.2.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个人防护措施

  4.3.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条:本实验室所有化学品的购买、使用、贮存、处置等操作规程是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

  第二条: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责任人,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第三条:购买危险化学品,先报告实验室主任,然后通过主管院领导同意,获得购买许可证明书。

  第四条:持许可证明书,在相应的.公安局认可网点购买(易制毒网)。

  第五条:购买实验所用麻醉剂,程序同上,购买网点为食药临局认可公司。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通风试验柜内,上锁,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记录,每天定时通风排毒,保证实验室周围安全。

  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者,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均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用完后,如有剩余,需退还贮存处;如一个包装单位用完,以空包装计数并登记记录。

  第十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验室主任应立即组织救援,营救和救治受害者,疏散、撤离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者,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并保证以后不再违犯。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制定日期开始执行,解释权由实验室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6

  一、化学实验是危险性较的实验,必须强化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加强安全教育。指导教师在学生实验前要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防范于未然。

  二、要求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化学物品的保管使用规则。

  三、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使用有毒物质、有毒气体及做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不得进行实验。

  四、实验需用剧毒物品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认真办理领用登记手续,领用人对剧毒物品的安全负责。领用的剧毒物品要及时使用、严禁乱丢乱放;实验后,剩余暂时不用的要及时送交库房存放。

  五、实验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随用随领,不得在现场存放。

  六、化学实验室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垫的电热仪器设备。

  七、禁止在存有物品与易燃物品的工作位置上使用明火及无遮蔽的灯具。

  八、往容器灌装较数量的易燃、可燃液体时(醇、酸等电解质除外),要有防静电措施。

  九、日光照射的房间必须备有窗帘,在日光照射到的地方,不应放置见光或遇热能分解燃烧或易挥发的物品。

  十、对性质不明或未知的物料,应先从最小量开始进行检验,同时采取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爆准备。

  十一、在进行汞、酸及其它有害蒸气产生的操作时,应在通风良好处(通风厨)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具,以防对人体的危害。

  十二、禁止将汞、酸、碱、硫化物、易燃液体及含有物、有毒的.液体、擦布、废纸等杂物倒入水槽。

  十三、实验台面上不应放置任何暂时与实验无关的化学药品,尤其是不能放盛有浓酸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

  十四、实验室内的用电量不许超过额定负荷,严禁使用普通金属代替保险丝。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做好灭火准备。

  十五、实验室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应保持畅通。

  十六、禁止在实验室抽烟、吃东西和利用实验器皿作饭食工具。

  十七、学生实验完毕,必须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方能离开实验室,不得将实验室任何材料和药气离实验室,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

  十八、指导教师要督促值日生做好实验室卫生、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等,关闭好门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职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定义、缩略语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风、通讯、报警、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标志、防潮、防霉、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量、贮存量、使用量、发放量如实记录及生产、贮存、使用的设备、装臵的日常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设施安全运行的管理及工艺操作控制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发放到客户或相关单位、部门;确保销售和采购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齐全且符合国家标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贮存、分类管理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养护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容器在使用前的检查及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物资部的职责

  (一)公司授权物资部对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具体组织采购并进行采购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制度。

  (二)负责组织部门内部采购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储存、保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进行采购工作。

  (三)在签订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合同时,必须审查生产方相关资质:相关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对直接生产企业必须提供有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资料。

  (四)负责部门职责范围购进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综合管理,负责运输单位的资质,运输车辆(包括自运车辆)、人员(包括押运人员)资质、档案材料的收集、文字记录、建挡、存档、审核工作。

  (五)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条市场部的职责

  (一)公司授权市场部对公司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具体组织销售并进行销售管理及采购危险化学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采购制度。

  (二)负责组织部门内部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对公司危化品的基本知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危化品储存、保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行销售工作。

  (三)负责对前来我公司提货运输车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要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用户提货运输车辆提供“六证”有效资料,并将提供资料保存一年以上。

  (四)对提货运输车辆外视检查;无明显泄漏点;外视完好;

  4.卸车完毕后,精制一部值班人员应通知当班调度,调度人员及时通知市场部采购人员携过磅申请单随车过空磅,过磅完毕后,过磅员保存我方计量衡单据。

  5.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粗苯,由市场部采购人员根据所订立的合同相关约定,联系供货单位协商处理或做退货处理。

  (十)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严格遵守以下保障安全的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按国家相关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定期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五)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六)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七)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八)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二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生产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产品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岗位,确定专人操作。

  第十五条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有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第十六条公司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

  第二十六条公司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如实记录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分类、分区储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三十一条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第三十二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储存场所应留有消防安全通道、紧急出口。

  第三十三条

  每3年对专用仓库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属于自动消防设施的,至少每年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

  第三十四条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每个月组织一次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第三十五条

  公司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臵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臵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其使用条件(包括工35km/h,未装阻火器和未将罐车接地的车辆严禁入厂装车。车辆运载介质必须与车辆悬挂的危险化学品标识相符,禁止装卸与车辆悬挂的危险化学品标识不相符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七条公司外委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委托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的企业承运,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指派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和特种车辆负责。运输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手续。

  第四十八条对超过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审批后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臵方法。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品种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五十一条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臵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二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十三条公司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五十四条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7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臵、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六十三条公司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臵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臵、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与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严格完善并执行建立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臵,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

  1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七十四条公司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七十五条公司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出现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

  第七十六条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第七十八条

  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公司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相关材料,同时报送至总公司。

  第五章附则

  第八十条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8

  本公司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易燃液体(有机溶剂、树脂、溶剂型涂料成品、溶剂型涂料半成品等)、易燃固体(硝化棉)、有机过氧化物(白水)。

  1、仓库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

  3、进入仓库人员穿戴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要求。

  4、禁止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5、每日上班,应先开启排气扇对仓库强制通风不低于30分钟。

  6、人员进入仓库前,应先通过仓库门口的静电释放装置释放人体静电。

  7、除叉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叉车,应采取防火措施。

  8、货品入库应严格按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进行检查验收,当货品性质未确定时,不得入库。

  9、装卸搬运货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10、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11、泄漏或渗漏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进行处理。

  12、货品不得直接落地存放,应存放于托盘上。

  13、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库房内应经常打扫,无漏撒物料,保持清洁卫生。

  14、仓库内应设温湿度计,并每日进行检查和记录,当温湿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各类货品适宜存放温度和相对湿度按附表一执行。

  15、货物堆垛高度不得超过3米,若存放货品本身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16、堆垛货品存放距离按附表二执行。

  17、库管员每日应对货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货品堆垛牢固程度、通道是否畅通、有无泄漏或渗漏现象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18、库房内禁止分、改装,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19、各货品的储存应据其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不得混存。禁忌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20、各货品的储存管理,除需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相应的其他规章制度。

  2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9

  1.目的

  1.1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某某有限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管理。

  3.名词定义

  3.1危险化学品:是指凡具有爆炸、燃烧、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物质,在运输、装卸、储存和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3.2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1)管道的加压站、计量站、阀室、放空设施、储罐、装卸栈桥、装卸场、分输站、减压站等站场;

  2)管道的水工保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3)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散乱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4)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4.相关文件

  4.1《危险化学品目录》

  4.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作业内容

  5.1职责

  5.1.1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1.2危险化学品管理规使用单位。

  5.2危化品的采购管理

  5.2.1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CCJS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5.2.2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5.2.3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生产课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5.2.4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5.3危化品的存放

  5.3.1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5.3.2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5.3.3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5.3.4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5.3.5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5.3.6危化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3.7危化品库管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4危化品的运输管理

  5.4.1厂内车俩运输

  1)在厂区内运输危化品时,前应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运输过程中危化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

  2)运输危化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化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远离人群。一旦发生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

  3)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运输、贮存,严禁混合运输、贮存。

  4)对遇热、受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运输、贮存时应当按照性质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采取隔热、防潮等安全措施。

  5)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有危化品的运输工具。

  6)危化品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设置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

  5.4.2厂内管道运输

  1)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永久明显警示标志,警示标志损毁或不清的,管道所属单位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新。

  2)管道所属部门管道巡护列入日常巡检内容之中,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情形或隐患,应及时上报部门主管及安环部门。

  3)管道所属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

  4)管道所属单位应对安全风险较大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5)禁止下列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①擅自开启、关闭危险化学品管道阀门;

  ②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硬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及附属设施;

  ③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识;

  ④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⑤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⑥利用架空管道、管架桥等悬挂其他非相关标牌或搭建构筑物。

  6)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7)在埋设危险化学品管道附近5米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①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其它根系深达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②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工程钻探;

  5.5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5.5.1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体清洗物品时,应在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间内进行。生产现场临时清洗场地,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废油用有色金属盛装,统一回收存放并加盖封闭,严禁倒入地下沟道和乱存乱放。

  5.5.2喷漆场所、调漆间的漆料、稀释剂不得超过当班的生产用量,暂存间的漆料、稀释剂周转储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生产用量。调漆间应定专人管理,并在通风良好的配漆室内进行。

  5.5.3危化品的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危化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5.5.4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5.5.5使用危化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

  5.5.6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5.5.7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

  5.5.8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5.9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5.10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5.5.1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定期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5.5.12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5.5.13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5.5.14生产出的危险化学品,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在包装、桶身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和安全标签。

  5.5.15生产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管道静电跨接及导除静电的设施。

  5.6危化品出库入库管理

  5.6.1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5.6.2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5.6.3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5.6.4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

  5.6.5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时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5.6.6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5.6.7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5.6.8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5.6.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

  5.6.10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需入库,依据相应合格检验报告,经仓库确认,主管部门签字,危险化学品方可入库;

  5.6.11仓库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明细表》。

  5.7报废处理

  5.7.1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5.7.2废弃且能够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由安环课负责联系有资质厂商回收处理。凡不能回收处理的危化品及包装物由使用单位报安环课,由安环课联系具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严禁随一般生活垃圾运出。

  6.附件

  6.1公司内危险化学品一览表

  6.2厂区危险化学品存放位置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储存保管、出入库、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3职责

  3.1生产技术部主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

  3.2采购部、仓储部主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储存保管、出入库、装卸、运输过程的安全工作;

  3.2综治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归口安全管理。

  3.3采购部负责危险化学品购买过程的安全管理;

  3.4销售部负责建立公司进出厂的危险化学品台账和公司级库房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出入库及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3.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出入库及装卸、使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安全管理。

  3.6各运输公司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3.7行政部保安队负责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出厂的管理。

  4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依据为《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和《危险化学品名录20xx版》。

  剧毒化学品:指少数侵入机体,短时间内即能致人、畜死亡或严重中毒的物质。剧毒物品动物试验中,经口服半数致死量LD50≤50 mg/kg的固体、

  液体,经皮肤接触半数致死量LC≤2mg/l的固体或液体,以及吸入的半数致死浓度符合下述标准液体或气体:V≥LC和LC≤300 ml/m3剧毒化学品的判定依据为《剧毒物品品名表》(GA58-93)、《剧毒化学品目录20xx版》。

  5控制程序

  5.1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5.1.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人员应经过公司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5.1.2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5.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5.2.1储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

  5.2.1.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剧毒化学品以及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剧毒化学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并应安装机械通风排毒设施。

  5.2.1.2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储存场地应当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2.1.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应定期检测。

  5.2.1.4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2.1.5必须采暖的库房,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不得采用蒸汽采暖或机械采暖。库存物品应2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垛间距不小于lm,垛与堵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柱间距不小于0.3m,主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

  5.2.1.6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5.2.1.7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1条的要求;库房相互之间及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4.3.1条和第4.3条的规定;库房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4.8.3条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5.2.1.8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为易于冲洗的非燃烧材料的地面,有防止产生火花要求的库房地面,需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5.2.1.9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存储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2.2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5.2.3储存单位人员的安全要求

  5.2.3.1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2.3.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应设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5.2.3.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5.2.3.4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或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5.2.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

  a.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b.钢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包装使用期应在试压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必须重新试压。

  c.内容物互为禁忌物的钢瓶应分库储存。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库混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储存的钢瓶应直立放置整齐,最好用柜架或栅栏围护固定,并留有通道。

  5.2.5易燃液体储存

  a.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性酸类。闪点低于23 ℃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0 ℃,低沸点的品种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大量储存(如、机械油、柴油等)一般可用储罐存放,机械设施必须防爆,并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储罐可露天,但气温在35℃以上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b.专库专储,一般不得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放。

  5.2.6遇湿易燃物品储存

  此类物品严禁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得破损,如有破损,应立即采取措施。不得与其他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湿性物质混储混运。亦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及同车运输。

  5.2.7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储存

  氧化剂应储存于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日光曝晒,照明设施要防爆。仓库不得漏水,并应防止酸雾侵入。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混合储存。

  不同品种的氧化剂,应根据其性质及消防方法的不同,选择适当的库房分类存放以及分类运输。如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无机氧化剂共储混运;亚硝酸盐类、亚氯酸盐类,次亚氯酸盐类均不得与其他氧化剂混储混运;过氧化物则应专库存放,专车运输。仓库储存前后及运输车辆装卸前后均应彻底清扫、清洗。严防混入有机物、易燃物等杂质。

  5.2.8有毒品储存

  有毒品必须储存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明火、热源,库房通风应良好。严禁将有毒品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混储混运。有毒品一般不得和其他种类的物品(包括非危险品)共同储运,特别是与酸类及氧化剂应严格分开。储存有毒品,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凡包装破损的不予储存。剧毒品应严格按“五双”管理制度执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账)。应注意根据有毒品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消防方法。

  5.2.9腐蚀品储存

  腐蚀品的品种比较复杂,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储存于不同的库房。储存容器必须按不同的腐蚀性合理使用。

  5.3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

  5.3.1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和安全检查。

  5.3.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出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5.3.3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5.3.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3.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3.6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5.3.7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5.4危险化学品的装卸

  5.4.1装卸前

  5.4.1.1装卸应符合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5.4.1.2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5.4.1.3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对所装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5.4.1.4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4.1.5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4.1.6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5.4.1.7车厢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5.4.2装卸过程中

  5.4.2.1基本要求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按该区有关安全规定驶入作业区。车辆停靠装车平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装车平台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密封,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

  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作业前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车辆、货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装车。装卸操作时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同时,必须做到:

  ①堆码整齐,靠紧妥贴,易于点数;

  ②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

  ③装载平衡,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④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覆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⑤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⑥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5.4.2.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装卸车厢内不得沾有油脂污染物及强酸残留物。装车时要旋紧瓶帽,注意保护气瓶阀门,防止撞坏。车下人员须待车上人员将瓶放妥后,才能继续往车上装瓶。在同一车厢不准有二人单独往车上装瓶。除允许竖装的气瓶(如民用液化石油气等)外,车上气瓶不得超过车厢拦板高度。卸车时,要在气瓶落地点铺上铅垫或橡皮垫,必须逐个卸车,严禁溜放。装卸操作时,不要把阀门对准人身,注意防止气瓶安全帽脱落,气瓶应竖立转动,不准脱手滚瓶或传接,气瓶竖放时必须稳妥。

  5.4.2.4遇湿易燃物品装卸

  对容易升华,挥发出易燃、有害或刺激气体的货物,装卸时,应注意现场通风良好,防止中毒和易燃爆炸。装卸碳化钙(电石)时,应问清包装内有无充填保护气体,如未充填的,在装卸前应侧身轻轻地拧开通气孔放气,防止爆炸、冲击伤人。雨雪天装卸遇湿易燃物品时,不具备防雨雪的条件,不准进行装卸作业。

  5.4.2.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装卸

  装车前,车厢、机械、工具设备及操作场所,不得沾有酸类、煤炭、砂糖、面粉、油脂、磷、硫或其它松软、粉状等可燃物质。若货物外包装为金属容器,装车时应单层摆放,需多层装载时,应采用合适的衬垫。对添加稳定剂和需控制温度的烈性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作业时应认真检查包装,密切注意包装有无渗漏及变形(如鼓桶)情况,发现异常应拒绝装运。装卸时发生发生包装破损,撒漏物不得装入原包装内,必须另行处理。操作时,不得踩踏、辗压散漏物。

  5.4.2.6有毒品装卸

  对刚开启的库门、集装箱、封闭式车厢要先通风,装卸时应站立上风处。必须时戴好防毒面具、护目镜。装卸时要防止包装破漏,沾染人体或污染其它货物。工作服沾染易经皮肤吸收的有毒品应及时更换。不得在有毒品包装件上坐卧休息。作业人员皮肤破伤者不能装卸毒害品。工间或工后,手、脸未经清洗干净,不得饮水、吸烟、进食。对刺激性较强和散发异臭的毒害品,装卸人员应采取轮换作业。在夏季高温期,尽量安排在早晚气温较低时作业。忌水的毒害品(如磷化铝、磷化锌等),应防止受潮。有毒品严禁与食用、药用及生活用品等同车拼装。装运后的车辆及工具要严格清洗消毒,未经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批准,不得装运食用、药用及生活等用品;

  5.4.2.7腐蚀品装卸要求

  装运腐蚀物品的车厢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氧化剂、易燃物品。对易碎容器的包装件,严防木质包装件底脱落,装卸时不得肩扛、背负。没有封盖的包装,不准堆码。

  5.4.2.8罐(槽)车装卸

  5.4.2.8.1 罐(槽)车散装液体装卸

  5.4.2.9.1.1 装卸前应对罐(槽)进行检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罐(槽)体无渗漏现象;

  罐(槽)内应无与待装货物相抵触的残留物;

  阀门必须关紧;

  罐(槽)体与车身必须紧固,罐(槽)盖必须严密;

  卸料导管必须良好;

  装运易燃易爆的货物,导除静电装置必须良好;

  罐(槽)改装其它液体,必须经过清洗和安全环保处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污水应于指定地点排放。

  5.4.2.8.1.2装卸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处,密切注视进料情况,防止货物溢出。

  5.4.2.8.1.3认真核对货物品名后,按车辆核定吨位装载,并留有规定的膨胀余位。装货后关紧罐(槽)进出口盖,严禁超载。

  5.4.2.8.1.4卸货时,贮罐(槽)所标货名应与所卸货物相符,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紧固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联接处,阀门要逐渐开启

  5.4.2.8.1.5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擅离操作岗位。卸货时罐(槽)内货物必须卸净,然后关紧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5.4.2.8.2罐(槽)车液化气体装卸

  5.4.2.8.2.1灌装前,必须对罐(槽)阀门和附件(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以及冷却、喷淋装置的灵敏度、可靠性进行检查,并确认罐(槽)体内有规定的余压,如无余压者经化验含氧不超过2%时方可充灌。

  5.4.2.9.2.2 车辆进入贮罐区前,须停车提起导除静电装置,进入充灌车位时再按好导除静电装置。

  5.4.2.8.2.3 严格控制灌装规定定量,做好灌装量复核、记录,严禁超量、超温、超压,其装卸作业顺序如下:

  到指定地点开启排放阀,打开30%~50%左右,放掉残留气体保持罐(槽)内压力低于罐(槽)车压力1~1.5kPa;

  开球部的快换接头盖,并关闭排放阀;

  接通罐(槽)车与装卸液料管线之间的装卸软管;

  慢慢开启罐(槽)车的紧急切断阀;

  观察各零部件和仪表压力、温度、液位指示均正常,再慢慢地按顺时针方向开启气相阀和液相阀,并注意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数据变化情况;

  要认真检查设施运转是否正常,并按时加润滑油,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泵;

  装卸作业完毕,先关闭球阀,再关闭紧急切断阀;

  打开排气阀,排出残留气体,拆下装卸软管,盖上接头盖,关闭排空阀。

  5.4.2.8.2.4 发生下列异常情况时,一律不准灌装,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可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

  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输的;

  雷击、暴风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

  5.4.2.8.2.5 禁止采用蒸汽直接灌入罐(槽)体内升压或直接加热罐(槽)体的方法卸余液。卸液后,罐(槽)内必须有规定的余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4.2.8.2.6 运输途中应严密注视车内压力表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继续运行。

  5.5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5.5.1.资质认定

  5.5.1.1公路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查,主要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

  具有1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5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施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并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应符合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具有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颁发的符合一级车辆标准的合格证。

  5.5.1.2.申请与审批程序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审验;

  根据审验结果,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事先向当地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

  对于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须报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单位运营资格,由国务院交通部门按规定办理。

  5.5.1.3.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公安部门核发)的条件

  有主管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5.5.1.4.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5.2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5.5.2.1托运要求

  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5.5.2.2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

  危险货物生产单位应出具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出具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托运人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应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和规定要求,并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考核认证。经办人必须执有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5.5.2.3运输工具的要求

  车辆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施的规定。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槽罐等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品、有机过氧化品、一级易燃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他危险货物;x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槽罐及其他容器。运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施;用于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密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装运危险货物的槽罐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爆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及相应的安全装置;槽罐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5.2.4行车路线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督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

  5.6.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危险学品从业人员应接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培训并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

  5.6.2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三同时”的要求,即主体工程与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安全标准化要求:企业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验收和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5.6.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设施的管理、装置的开停车、检维修应严格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程进行管理和操作。

  5.7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5.7.1贮存、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7.2综治室负责把公司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

  5.7.3各部门、车间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指定专人收集,送往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理部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5.7.4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5.7.5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5.7.6运输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5.7.7对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5.7.8危险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凡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含有危险物质,必须按本制度进行检修清洗、置换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上交。

  5.7.9剧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交物资回收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5.7.10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5.7.11转移危险废弃物,由综治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弃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5.7.12综治室负责制订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5.7.13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综治室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总经理和当地环保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5.7.14一旦出现问题,执行《应急准备及响应控制程序》。

  6相关/支持文件

  6.1 《剧毒化学品目录20xx版》

  6.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

  6.3 《危险化学品名录20xx版》

  6.4《剧毒物品品名表》 GA58-93

  6.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xx]第344号令

  6.6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9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1

  1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1.1危化品储存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仓库。

  1.2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与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的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1.4应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化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存,储存的危化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化品时,按最高等级危化品的性能标志。

  1.5危化品储存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要求

  2.1危化品仓库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级、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设置警示标志,规定警戒区,无管人员严禁入内。

  2.2仓库内的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安全要求,存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针设备。

  2.3危化品库必须安装通风设备,通排风系统应有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机械采暖。

  2.4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及时调整。

  2.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

  2.6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接近酸类物质。

  2.7腐蚀类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它物共存。

  2.8危化品在储存期内,应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等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3.1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不得入库。

  3.2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禁存放作业区。

  3.3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3.4装卸对人体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3.5不得用同一车辆装运互为禁忌的物料。

  3.6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1使用危化品的作业人员,应根据其危险特性,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作业场所注意通风排毒。

  4.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

  4.3使用危化品区域应与一般作业区域相对隔离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工作完毕,未使用完的危险物料应及时清点退库。

  5废弃物处理

  5.1禁止在危化品储存、使用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

  5.2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5.3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学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6消防措施

  6.1应根据危化品特性和仓库、作业场所条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

  6.2仓库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存放化学品种类、特性、事故处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扑救办法。

  6.3储存、使用危化品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制度。

  6.4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筑内应根据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2

  一、化学危险品应设专用安全柜存放,柜外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加双锁保险,由两人负责,领用危险品必须按规定执行,以免酿成事故。

  二、实验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实验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触电、防中毒、防创伤等工作,要配备灭火机、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学实验急救器材等防护用品。

  三、实验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仪器保管室内。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的当然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学校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有毒物品带出实验室,违者造成后果应负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六、严格采购审批制度,未经单位主管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易燃、易爆物品。

  七、严格进出库登记制度,并有专人、专箱(橱)保存,实行两人同时加锁开、关的制度。

  八、领用危险品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实验多余的应及时退还给保管人员入库。

  九、使用危险品时要按规范操作使用,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实验实习。

  十、任何个人不准私自收藏、保存危险品,违者由此发生的事故则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3

  1.目的

  对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与测量,并实施考核,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保证安全标准化的有效实施。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管理运行与活动的检查。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和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2各有关部门负责各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4.工作程序

  4.1安全检查的内容和类型

  4.1.1主要内容

  4.1.1.1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

  4.1.1.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

  4.1.1.3运行控制情况。

  4.1.1.4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4.1.1.5工艺设施的安全性。

  4.1.1.6对设备设施管理的安全监督执行情况。

  公司内机动车辆、安全环保、设备设施、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特种设备、普通机械设备的运行情况的定期监督。

  4.1.1.7有关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的.技术测量与监测,由安全部组织,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

  4.1.1.8现场作业的监督执行情况。

  现场危险化学品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起重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用电作业、进塔、入罐作业等危险作业活动的实施情况的监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4

  一、医院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分类

  危险化学品是指在其生产、存储、使用及废弃过程中,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化学物质。医院中常见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药品、试剂、消毒药、放射性物质等。按照其危害性分级,可分为高毒、中毒、低毒三种等级。医院在管理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其类别和危害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医院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

  1、建立健全的机构和责任体系

  医院应成立危化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危化品的管理、监督和评估。委员会由院长、医务处长、护理处长、消毒供应室主任、药学部主任、实验室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

  2、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医院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害等级、管理措施、安全防护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加强危险化学品保管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危化品保管区,将不同等级的危化品存放在不同的`区域,确保每个区域内的危化品不混淆存放。危化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必须遵循国家、行业和医院规定。

  4、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医院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规定危化品的使用方法、时限、使用范围、个数等内容。同时,医院应加强员工对危化品的使用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确保员工具备使用危化品的技能和知识。

  5、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

  医院中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统一归集、摆放,并送到专门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医院应建立危化品废弃物处理登记簿,记录废弃物的产生、名称、数量、处理方式、处理单位等内容。

  6、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准备

  医院应针对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现场处理、疏散、抢救和急救等。医院应定期组织危化品事故演练,检查应急准备状况。

  三、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危险化学品库房管理不到位

  有些医院危化品管理不到位,一些危险化学品被放置在不安全的场所。因此,应加强库房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存储等级符合要求。建立危险化学品开箱检查机制,确保危险化学品不过期、有过期的不使用或处理。

  2、员工安全意识不足

  医院员工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意识的了解度不够,有些人在操作时存在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因此,应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对危险化学品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3、应急处置能力不足

  医院在面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现场处理不得当。因此,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医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结语

  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对医院整体管理水平有很大的影响。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机构和责任体系,加强危化品保管、使用、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医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5

  一、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其对人身和环境造成危害,促保企业不断发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规定,结合本厂生产、储存,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使全厂干部员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各车间、科室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贯彻落实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四、为了防止突发性化学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

  五、本制度适用于金鸿饲料有限公司各车间、科室、班组。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进出库管理

  1、危险化学药品进出库必须由计划使用单位专职人员和保管共同进行检查,验收并认真登记,验收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

  2、验收合格后进入库内,应严格按照“五双”管理执行。

  3、当硫酸、磷酸、盐酸、液碱进入库区时,保管员应现场指挥,严禁运酸驾驶员及其他非工作人员单独卸酸。

  4、保管员或驾驶员放酸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戴好耐酸手套,严禁赤手放酸等违章作业行为。

  5、放酸现场应配置合适的防护用品,如石灰、清水、水池等。

  6、酸库液位需留一定的.空间,不准装满库。

  7、搬运、装卸氧、乙炔瓶时要轻装、轻卸,防止摩擦和撞击。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管理

  1、危化品的贮存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2、贮存的危化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贮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化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化物品的性能标志。

  3、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4、贮存场所的要求:

  ①、贮存场所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报警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②、贮存场所通风设备和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第三条检验化学危险药品的贮存

  1、化验室只适宜存放少量期内需用的化学药品(一个月),贮放时需按其化学性质分类进行,严禁混堆存放,以免发生危险。

  2、易燃、易爆药品应与热源隔绝,严禁在化验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装易燃液体,易燃、易爆药品不得放于冰箱内。

  3、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能产生激烈反应,燃烧、爆炸放出有毒气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品不得混放,如酸或碱,强氧化剂与强还原剂。

  4、腐蚀性试剂应直放于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捅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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