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移交制度

时间:2026-02-05 16:14:28 制度

(优秀)档案移交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档案移交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优秀)档案移交制度

档案移交制度1

  一、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二、档案库房、办公用房分开。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措施。

  三、档案柜架统一、规范,排列合理,案卷装具符合国家标准。

  四、坚持温湿度记录,温湿度控制达到省有关规定标准。

  五、库内清洁卫生,无霉、虫及杂物堆放现象。

  六、严格履行档案交接手续,建立收进、移出登记簿。

  七、建立全宗卷,符合《全宗卷规范》。

档案移交制度2

  为进一步做好对档案的价值和保管期限的鉴定工作,加强档案销毁和移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鉴定工作是指档案价值鉴定,即鉴别档案的保存价值并

  确定其保管期限。档案的鉴定工作包括归档鉴定和复审鉴定。

  二、档案鉴定应贯彻“审查从细、留存从宽”的原则,既要考虑历史发展的`需要,又要服务于现实工作。

  三、档案归档鉴定由档案管理部门指导归档部门进行。

  四、定期组织档案复审鉴定。各单位应加强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本单位领导、档案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

  五、档案的鉴定应采用直接鉴定法,对照本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以案卷或件为单位,根据文件内容逐卷、逐件、逐页地进行审查鉴定。

  六、鉴定后应填写“档案鉴定工作表”,对保存期满经过鉴定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延长保管期限。对已到保管期限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销毁。

  七、经过鉴定需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应注意变更期限,调整档案的排架顺序。案卷内文件有变动的应重新组卷。

  八、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登记销毁清册,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和不归档的文件资料作其他用途,更不能当废品出售。

  九、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派二名以上人员进行监销,有关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期。

  十、档案部门应在案卷目录中注明已销毁的档案,并将鉴定工作表按编号顺序排列装订成册,连同鉴定工作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组成鉴定工作卷,放在全宗卷内永久保存。

  十一、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档案移交制度3

  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科室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完毕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二、移交的.档案资料,要保证按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档号编制规范,编目清晰,并编制好移交清册。移交档案时,档案目录(含电子目录)一并移交。

  三、移交人员同档案人员在档案室办理交接手续。档案人员对照移交清册,对移交人员移交的档案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档案交接文据》上签字。《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档案人员根据要求,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求移交人员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五、档案室对年满20年的属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要及时编制清册,向市档案局报送移交计划。

  六、根据市档案馆统一安排,按要求按时向市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资料,并做好后续室存档案的整理编目工作。

档案移交制度4

  一、档案馆工作人员要按《理工大学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督促各立卷部门和课题组按要求及时移交档案,并认真做好分管类别档案的接收工作。

  二、各立卷部门应将各自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或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分类组卷,经检查合格后按时向档案馆移交。

  三、为保证移交进馆档案的质量,档案馆有关人员应对立卷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进行立卷业务指导,并在档案移交时,对归档材料进行案卷质量检查,对于不合格的归档材料提出改正要求,由立卷人改正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四、接收入馆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应归档的电子档案应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检验;②文件按其内容的联系,合理整理、立卷;③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五、党政类和能按自然归档的.各门类档案在次年六月底以前归档;教学类和能按教学归档的各门类档案在当年寒假前归档;科研项目和基建项目在完成验收后两个月内归档。人物类档案,由本人整理后可随时归档。

  六、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必须当面认真清点,做到移交清册中的档案数量与实际数量一致。立卷人需同时提交“移交目录”一式二份,经档案馆人员验收后,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档案移交制度5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严格履行综合档案室职责,熟悉档案业务工作,忠于职守,扎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四、对本单位内部各部门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移交制度6

  为了有效管理公司的全部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做到家底清、情况明、数据准确,更好地掌握和研究档案工作开展的状况、变化规律,从而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不断地提高档案工作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综合档案室对接收的文件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列出文件资料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各存一份,以备检查和统计。

  第二条、对接收的文件材料,应整理归档,编制档案目录,以案卷(件)为单位统计档案现存总数量。

  第三条、档案保管状况的'统计,对遗失损坏的档案要记录数量和原因。

  第四条、每月进行一次档案提供利用的统计,内容包括借阅档案人次、卷(件)数,复印档案的数量,利用目的和效果。

  第五条、每年统计年度档案的归档情况,内容包括各类档案的归档情况,库房及设备的增置情况,档案人员变更情况,提供档案利用的人次、卷数,编研档案资料的数量等。

  第六条、每年对归档档案进行综合汇总统计,主要有档案总数量,各类档案的数量,库房及设备的增置情况,档案人员变更情况,提供档案利用的人次、卷数,编研档案资料的数量等。

  第七条、按上级主管部门(档案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好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档案移交制度7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工作,充分利用建设项目档案,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建设项目各环节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原始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建立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单位以及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工业、民用建设项目;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园林、风景名胜建设项目;

  (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

  (七)城市防洪、防震建设项目;

  (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建设单位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

  (二)勘察设计材料;

  (三)规划材料(含建设用地批准材料);

  (四)工程报建材料;

  (五)招标材料及投标单位中标材料;

  (六)施工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材料;

  (七)承发包合同;

  (八)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应当有建筑工程监理合同;

  (九)建设工程质量核验材料;

  (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十一)技术档案材料(文字材料和竣工图);

  (十二)施工管理材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照建设项目类别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向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同时,还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档案材料。本办法实施前应当移交而尚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建设单位,要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移交。

  建设项目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收,也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接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八条停建、缓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有的建设项目档案材料;撤销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已有的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项目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第九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其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修改和补充原建设项目档案,其中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必须符合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做到材料系统、完整、准确、图物相符。

  第十一条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部门对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应当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整理、保管和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部门应当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逾期3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3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9个月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玩忽职守,使建设项目档案丢失,造成损失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档案移交制度8

  1、本单位各科室借阅档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2、外单位来人查阅本单位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查阅,不得抄录或借出;

  3、机密、秘密、绝密档案借阅一律按照《档案安全保密标准》中的要求办理;

  4、查阅档案应在档案室内进行,不得划道、涂改、折卷、裁剪、拍照、撕毁。特殊情况需借出的,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不得转借他人。需继续使用者要办理续借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5、珍贵的实物档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缩微胶卷等档案一律不借出;

  6、凡有私下抄录、拍摄、描绘、拆散、删刮、撕毁档案等行为者,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保密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档案移交制度9

  为加强档案馆资源建设,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规定应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的永久和长期保管档案,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移交手续,并妥善保管交接凭证,还应在检索工具上注明。

  二、严格执行档案材料统一管理的原则,凡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后,连同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全宗卷和其他检索工具一并向档案馆移交。

  三、档案馆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作好准备。

  四、移交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有综合性的报表,又要有详细的明细表,要做到帐物相符、账表相符。

  五、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逐一清点清楚,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各类档案是否科学、组卷是否规范、编目是否清楚、案卷标题拟写是否正确。

  2、文件材料收集是否完整齐全。

档案移交制度10

  1、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文件归档范围,案卷类目及保管期限表》规定,进行鉴定档案材料和组装立卷。

  2、凡没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材料有收、发文簿上注明销毁标记后,保存二至三年时间即可销毁。

  3、对没有延期保管价值的`案卷,经单位领导成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严格慎重的鉴别、审定登记后即行销毁。

  4、对于会计档案,声像档案以及图书资料的鉴定与销毁按有关规定执行。

  5、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损失者,按《档案法》有关条文规定追究其责任。

档案移交制度11

  一、档案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执行保密法,增强保密意识,做好保密工作。

  二、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十不准”。

  三、档案库房、柜架要牢固安全,门窗坚固,并配有安全保险装置。

  四、任何人和部门不准出卖档案和内部资料,不得丢失文件或档案,非归档的.文件要集中上交有关部门。

  五、凡利用涉及保密的档案,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并严格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六、凡违犯保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法律制裁。

档案移交制度12

  一、检索工具齐全,检索效果较好。

  二、坚持做好档案查借阅登记、利用效果登记。

  三、编有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文件汇集等编研资料,各种资料编写规范、使用价值高。

  四、利用档案材料一般在阅文室进行,特殊情况需借出或复印,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借阅、复印手续。

  五、查阅档案时要爱护档案,不准吸烟、喝水,对档案资料不准拆卷、调换、涂改、勾划、剪裁。

  六、对归还的档案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有撕毁、涂改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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