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用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1目的
进一步保障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巩固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3工作要求
3.1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2各级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3.3职工代表大会理解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3.4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4管理资料和程序
4.1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推荐、审议透过、民主选举、
民主评议、审查监督等五项职权。
4.1.1审议推荐权
4.1.1.1本单位经营管理状况、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
4.1.1.2本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项。
4.1.1.3工会与企业就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群众协商的状况。
4.1.1.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工作状况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4.1.1.5本单位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4.1.1.6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4.1.2审议透过权
4.1.2.1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群众合同草案。
4.1.2.2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群众合同草案。
4.1.2.3本单位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1.2.4本单位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1.2.5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4.1.3民主选举权
4.1.3.1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4.1.3.2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4.1.3.3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4.1.4民主评议权
4.1.4.1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4.1.4.2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经营管理人员。
4.1.4.3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4.1.5审查监督权
4.1.5.1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状况。
4.1.5.2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透过的重要事项落实状况。
4.1.5.3群众合同和专项群众合同履行状况。
4.1.5.4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状况。
4.1.5.5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4.2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群众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双方共同承担职责和义务并保证合同履行兑现。
4.3职工代表
代表应具有必须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潜力;有较强的职责感,做好本职工作,关心企业、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工中有必须威信。
4.3.1职代会代表的产生
4.3.1.1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前以由各基层工会组织酝酿提名候选人,候选人数额比应选代表名额多10%。
4.3.1.2代表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工人和管理人员不少于7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30%。青年和女职工占适当比例。
4.3.1.3公司领导、本部部门主任代表分配到各选区,参加直接选举。
4.3.2代表名额分配:以职工总数比例的3%产生。
4.3.3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
选连任。
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代表。
4.3.4代表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仍保留资格。离退休、病故及调出本公司系统范围的代表,其资格自行撤销。根据需要,代表资格撤销的单位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可补选同等数额的代表。
4.3.5代表资格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方能有效。
4.3.6代表按各自的.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出正副团长各一人。
4.3.7根据需要,可邀请未当选为代表的单位(项目部)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还可邀请离退休老职工、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会上能够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3.8职工代表的权利
4.3.8.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3.8.2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推荐权和参与权。
4.3.8.3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4.3.8.4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
享受应得的待遇。
4.3.9职工代表的义务
4.3.9.1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潜力,做好本职工作。
4.3.9.2联系选举单位职工,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4.3.9.3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3.9.4及时向选举单位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状况,理解评议监督。
4.3.9.5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4.4组织制度
4.4.1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4.4.2主席团推荐执行主席1名,秘书长一名。
4.4.3主席团职责
4.4.3.1审议透过大会的议题、议程。
4.4.3.2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4.4.3.3听取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和代表团长对议案的审查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4.4.3.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4.4.4公司职代会每年一次,在年初与工作会、党建会合并举行,会议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4.4.5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状况,经公司行政、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能够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也能够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
4.4.6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做出决议须有代表总数的半数透过方为有效。选举和透过的形式由主席团确定。
4.5会议议题
4.5.1会议议题应围绕加快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职工代表个人提出的有关事项,经主席团审议确认后,也可作为会议议题。
4.5.2会议议题在大会预备会上透过方可确立。
4.5.3凡准备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报告、计划、方案和制度,一般应在会前5至7天提交公司工会。
4.5.4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设立相应的组织,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宣传和会务准备。成员由党政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
4.5.5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
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给予确认。联席会可根据会议资料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4.5.6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设以下不脱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4.5.6.1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
4.5.6.2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委员会。
4.5.6.3职工福利委员会。
4.5.6.4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
4.5.6.5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
4.5.6.6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
视状况,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
4.5.7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成员7至15人。各委员会一般由比较熟悉对口业务、政策,有必须组织活动潜力,办事公道、群众威信较高的职工代表组成。也能够聘请有工作经验、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参加,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透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应超过委员会的半数。
4.5.8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4.5.8.1讨论审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4.5.8.2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负责向下次大会报告、征得确认。
4.5.8.3收集核实有关提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4.5.8.4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
4.5.8.5承办大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4.5.9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季活动一次。每次活动有记录,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5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主要风险
应建而未建立职代会制度,不按时召开职代会或不执行职代会决议、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行为。
5.2关键控制
各单位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切实把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6附则
6.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本制度由政工部(工会办)负责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新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4、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5、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6、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小路口镇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3
第一条教代会代表选举和会议表决制度
1、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到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届期相同,因此教代会代表具有双重代表身份,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必须是工会会员。
2、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②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较强的民主政治意识,热心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和其它公益事业;
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④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⑤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3、教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组室按超出正式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民主协商正式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时实际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超过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得票数多于应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4、教职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再增补。因离休、退休、调离本校的教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选举程序补选。补选代表应由选举单位给校工会写出报告,经同意后再行补选。
5、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②停薪留职,离开学校;
③长期出国、外借、病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④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写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和原因,经校工会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
6、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选举大会主席团、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其他临时性机构时,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既可对机构的成员逐个表决,也可对一个机构的全部成员一次表决。表决时应给代表同意、反对、弃权三项选择。对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选举,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7、教代会通过大会的决议、决定和大会议程、选举办法、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等内容时,均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同意、反对、弃权的选择一一征求代表的意见。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议案,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条教代会工作职责: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使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体制的组成部分。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1、审议建议权: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学校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奖惩规定、创收分配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审议教职工福利份使用及原则及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生活福利事项。
4、审议监督权:民主评议监督小领导干部,提出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参与推荐校行政领导人员。
第三条教代会成员组成:
学校教代会领导小组、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教代会筹备小组、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四条教代会例会制度
教代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和一次专题会议,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召集。如果教代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
第五条教代会主席团职责与制度
1、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②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③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④讨论、确定教职工代表提案是否列入大会议案事宜;
⑤主持选举及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2、大会主席团决定大会重要事项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凡提交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必须获主席团成员多数同意。教代会开会期间,主席团应根据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确定大会执行主席。执行主席按分工主持大会日程并召集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议题要事先打印安排表,明确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使主席团成员心中有数。
3、教代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和决定问题的权限:
①检查督促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重要议题的`贯彻落实,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承办代表提案、大会议案的情况,对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②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所不能决定的问题;
③讨论并审议应由教代会讨论通过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教代会的重要议题。讨论通过这类议题时,主席团应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充分体现教职工的意志,重大问题可召开主席团成员和各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或研究决定;
④及时向党支部和学校行政报告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情况及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⑤承办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⑥尊重并支持学校行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教代会决议行使行政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六条代表大会工作和活动的领导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由大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主持大会的工作和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并根据需要由执行主席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
第七条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形成和修改的制度。
1、凡要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必须经过代表的充分讨论,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2、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非经过代表大会同意,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修改;
3、学校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校长可保留自己的意见,报告上级教育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进行协调;
4、如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在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变通,应由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召集教代会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请求审议和确认。必要时也可临时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教代会选举代表程序
1、有效工会提出代表名分配方案,经校党组织审核后下发;
2、以部门或组室为单位,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
3、当选代表填表发证。
第九条大会议题产生程序
1、校工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
2、经校党组织审核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3、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审议议案程序
1、草案文本在大会预备会召开前送发代表。
2、预备会和正是会期间,由代表团(组)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3、大会秘书组归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审议意见或决议草案,经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向大会作报告或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一条提案工作程序
1、大会预备会前两周发出征集提案同志及提案表;
2、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收集的提案整理、审核、立案;
3、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向大会作提案工作报告,(上次提案处理情况及本次大会提案情况);
4、中途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
5、向提案人员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大会开会程序
1、预备会议
①通过主席团名单;
②通过大会议程;
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正式会议
①各项报告;
②审议;
③选举事项,通过决议;
④大会发言;
⑤闭会。
第十三条教代会工作制度化
1、按时换届;
2、每学年召开大会议不少于2次;
3、闭会期间遇到重大的问题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议决;
4、代表定期检查大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定期报告教代会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推选,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工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医院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制度,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根据《工会法》以及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代会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院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职代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医院重大决策,参与医院经营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监督医院,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三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受医院党组织的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工会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期限不得超过本届任期的一半。
职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职代会闭会期间,遇到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经党、政、工联席会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章大会的筹备
第五条职代会新组建或换届,必须在院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筹备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有关人员及职工代表组成。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组、会务组等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第六条筹备领导小组的工作程序:
(一)提出召开职代会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办法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额分配、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大会日程、议程。安排院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要制定好工作方案;
(二)提前做好大会提案征集工作;
(三)做好职代会代表选举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届中召开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均可当选职代会的代表。职工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主人翁责任感、全局观念及专业技术水平,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得到职工的认可。
第九条职代会新建或换届时,应制定职工代表选举办法,并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选举办法应包括代表条件、代表人数、各类人员比例、选举单位的划分和名额分配、选举方法和步骤等。选举办法经党组织审查并征求行政意见,由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向职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经党组织审查并征求行政意见,由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向职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①审查当选职工代表是否符合选举办法所规定的条件;②审查当选职工代表比例和结构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③审查当选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推荐程序;④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条代表名额。代表名额的确定要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而定。1000人以上,代表应占总其总数的8-10%。500-1000人代表应占总其总数的10-15%。
第十一条代表构成。职代会的代表应充分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中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后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其中一线工作的临床医护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70%。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保证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代表的产生。根据医院实际情况,按科室、部门为选举单位,人数过少的部门,可联合组成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按分配的代表名额和结构比例,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由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票数超过所在选举单位应到职工数的半数以上才能当选。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也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所在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三条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或院工会委员会后,由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确定后张榜公布,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一,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即为工会会员代表。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对本单位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因行使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可向工会提出申诉,工会组织应积极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直到解决为止。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不利用代表资格谋求个人私利,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四)定期通报参加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七条职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党、政、工、团领导及中层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
列席代表由院工会提名,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批准,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职代会开(闭)幕式,可邀请老领导和老职工作为特邀代表出席。
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的资格管理:
(一)职工代表调离医院、退(离)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按规定补选;
(二)职工代表在医院内调动转岗,原则上其代表资格在届内有效,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活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规定程序撤换代表资格:
1、因违法违纪、严重失职受到处分的;
2、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3次以上的;
3、因病假、事假、出国、脱产学习或者停薪留职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的。
第十九条代表缺额,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增、补选。
撤换和增、补选职工代表的程序:
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撤换或增、补选的申请,工会委员会进行讨论,必要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作出决定后通知原选举单位;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进行选举,结果报工会审查,由职代会联系会议决定,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撤换和增、补选情况。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团。职工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民主推荐团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职工代表按时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各项活动;
(二)组织职工代表讨论审议会议文件和各项议案,收集整理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上报主席团;
(三)收集职工代表的提案和合理化建议,整理上报工会和提案审查小组;
(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以及大会期间有关的会议任务;
(五)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及时向本科室、本部门传达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协助、督促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提案和院务公开工作在本科室、本部门的落实;
(六)主持本科室、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工作。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政策、文件及民主管理等有关知识,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的培训。职工代表一般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以系统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内容包括:职工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与医疗卫生工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职工代表大会和院务公开等有关民主管理知识;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有关政策及医疗卫生单位管理的相关知识。具体培训内容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职代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是职代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主席团坚持集体领导,实行执行主席制。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主席团成员在职代会代表中提名,由党政工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一般设7-15人。
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由筹备领导小组(届中由工会)负责提出后,经职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研究需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大会期间有关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职代会闭会期间,专门工作小组在工会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可由职工代表和非职工代表组成,组长必须是正式职工代表。成员由院党组织审查并征求行政意见,经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通过,并向职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专门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职代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审议提交职代会有关议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二)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业工作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决定的问题,并向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组织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职代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和职工提案的办理情况,听取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办理职代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职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行使职代会职权。职代会执委会成员在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部门工会主席、普通代表等人员中选举产生组成。职代会执委会应推荐产生正、副主任和秘书长若干人。职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议由医院工会负责召集。
职代会执委会成员在任期内调离本院,离退休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并在下一次职代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职代会执委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大会闭会期间代行职代会的职权,负责处理相关工作;
(五)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由工会召集,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
职代会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工会委员会成员、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党政主要领导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有关职工代表参加。联席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职代会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职代会的'授权,根据职代会原则通过的内容修改有关方案,协商处理职代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协商处理职代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单位局部范围或少数职工利益的临时性问题;
(三)听取各代表团和专门小组工作汇报;听取院务公开落实情况、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职代会筹备方案和职工代表的撤换、替补、增补等事项;
(五)审议、通过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职代会联席会议不得代行职代会职权,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提交下一次职代会予以确认。
第五章职代会职权
第三十条对医院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
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包含药品)工作报告,审议重大改革方案,人才建设规划,医院的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重要工程项目、大型设备计划、对外重大合作项目以及医院建设与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通过或否决权。
内容包括:医院医疗体制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办法及其它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职工福利待遇等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
内容包括:职工住房补贴方案、职工福利费使用及管理办法、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
开展民主评议中层干部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对经职代会民主评议为优秀和不合格的干部,可提出奖惩建议。
第三十四条凡属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形成文件。
第三十五条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将决议、决定草案交给各代表团(组)讨论,征求意见;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表决。
第三十六条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或投票两种形式。
第三十七条经职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请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决议、决定。
第六章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般分为组织筹备、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四个阶段。
第三十九条职代会召开前应做好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包括确定会议议程、准备大会议案、预审大会材料,和会务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在职代会正式召开前,应由院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全体职代会代表参加。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报告大会职代会筹备情况;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代表增补情况说明;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通过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职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到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方可宣布开会;
(二)致开幕词或由执行主席介绍大会的议题和主要任务,宣布大会议程;
(三)由行政主要领导做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作说明;
(四)由有关负责人作提交本次审议事项或专题议案的报告;
(五)由工会主席或者有关负责人分别向大会汇报上届提案处理情况,以及本届大会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六)由工会主席就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七)以代表团为单位,就大会报告、议案进行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酝酿。各组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八)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意见,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九)大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需要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十)按院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干部方案进行公开和评议;
(十一)致闭幕词或进行大会总结,并在闭幕式上组织职工代表对本次会议进行质量评价;
(十二)职代会闭会15日内,院工会委员会应向上一级工会报送《职工代表大会结果报告表》。
第四十二条职代会闭会后,各职工代表团、职工代表、各科室要及时传达大会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计划,动员职工完成职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和专门小组活动,督促职代会决议的落实。
第七章提案
第四十三条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医院的医疗卫生改革、管理、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四十四条提案应一事一案。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3—5名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提案征集、处理程序:
(一)职代会召开一个月前,工会委员会或职代会提案小组发出和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职代会代表;
(二)提案小组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登记、分类整理;
(三)提案小组按立案标准对提案进行审理、立案。立案标准: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能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予以立案;
(四)没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五)立案的提案由工会送行政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
(六)提案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提案办理情况,将提案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结果记录登记,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提案小组在下次职代会上,对提案的征集情况以及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第八章职代会与工会组织
第四十七条职代会是代表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代会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
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向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知识,提高主人翁意识,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二)组织民主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大会中心议题、议程的建议,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三)强化广大职工代表的责任意识,提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广泛征集提案;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建议名单;
(五)做好大会期间的各项组织工作和大会秘书处工作;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宣传大会决议,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召集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七)建立与职工的联系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对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开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
(八)反映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与建议;
(九)制订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定期培训职工代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经医院职代会通过后实施,由职代会执委会和院工会负责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6
第一条全体教职工均有代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20-30%的比例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条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按时换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
第四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围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深化内部改革,增强学院活力,关心群众生活等群众关心的问题,
第六条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各代表团酝酿提名,大会选举产生。如因退休、调离,可提出申请增补,经院工会审议,另增选代表。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教代会通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工作机构,应尽职尽责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务:
(一)宣传好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校务公开制度。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群众实现大会提案。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教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九条本规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本规则由临沂大学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7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必须比例.
第六条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能够连选、连任.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八条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务必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第九条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第十条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推荐.
第十一条审议通过群众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状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全省一流中学而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点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案方为有效。
四、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行政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职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工、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时,可特约临时工、退休教师及学生家长列席会议)。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如代表因故离校,由所在部门(组)的教工补选代表。
六、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两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七、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总支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9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八、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九、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教职工福利待遇、工资调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十、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十一、教代会委托学校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9
1、学校工会和教代会主席团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应进行广泛的专题调查和研究,并及时写出调研报告。
2、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教代会各小组组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学校的改革发展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直接进行交流沟通,以达成共识。
3、在召开每次教代会前两周和闭会两周内,分别向市教育工会报告召开教代会预报会和开会情况。
4、对换届当选的教职工代表,进行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进行专题培训。
5、教代会会议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6、教代会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下列内容:学校党政对教代会工作的`重视程度;教代会四项职权的落实程度;教代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实施程度;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
一、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总支审查批准产生,由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视学校规模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代表产生后,编成代表队(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度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在一般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总支审查同意,有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8人,主持召开本届教代会的大会。
八、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一) 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 讨论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 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五) 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九、 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1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幼儿园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进幼儿园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和完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使各项工作达到规范、有序、优化的要求。
审议建议权:
听取讨论园长工作报告,对园长的工作报告、幼儿园的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教职工培训情况以及与幼儿园其它有关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园内教职工聘任制度或方案、奖惩制度、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后,由园长颁布实施。
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组织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年为一届,按期换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教职工参加。
3、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的提议或经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
4、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需提前十天发给全体教职工。
5、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其中,凡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方案的表决均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6、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方案,如需修改,必须提请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1、提案表按时发给教职工,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知全体教职工。
2、提案内容应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话题。
3、提案应有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限于本园职权范围内。
4、提案落实。工会要督促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提案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提案小组应在下一次大会上,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汇报。召开大会所需的经费,由幼儿园提供。
工作机构:
幼儿园工会委员会是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大会日常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运用各种形式向教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教代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明确自己行使的权利。
2、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提出大会议程、议题的`建议,做好大会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教代会代表、审查代表资格)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接受湟中县教育工会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筹备阶段:(筹备会)
1、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在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幼儿园教育教学的中心任务,针对幼儿园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要突出一两个中心议题。
3、园长负责起草工作报告以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和文件,于大会前十天交给教职工审阅。
4、教职工(代表)进行有关教代会知识培训。
附则:
本制度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
本制度中的条款若与有关上级文件或制度不符,以上级文件制度为准。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2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院长行使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审判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发展。
三、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四、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五、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六、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七、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八、召开职代会由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
九、听取企业关于年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群众参与基层单位(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下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下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基层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厂务(院、校、所务等,下同)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基层单位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六条基层单位的行政领导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基层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九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企业担保,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厂务公开实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改革、改制、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职工提薪晋级和工资调整方案,领导人员的年薪制实施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职工招聘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
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办法、计划、措施,不得实施。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办法,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处分,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五、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年进行一次,并与组织考察结合起来。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民主评议干部的情况和结果要向职工公开。
六、选举或更换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七、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经理)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报主管机关审批。
八、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规定和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目标,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投资事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等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招聘、职工奖惩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领导人员的年薪制实施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批准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听取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实施厂务公开的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
六、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股东)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组改制方案,企业兼并破产方案,重要的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或劳资协议草案。
三、根据企业的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四、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集体合同和劳资协议,实施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
五、选举或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推荐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六、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应从单位实际出发,参照本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含科室、工段等,下同)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的单位,也可以由分厂(子、分公司)或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40%以上,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集团公司一般为3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职工代表之日起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裁员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和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离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二十条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发表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因停薪留职,或下岗以后在其他单位重新就业,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三、病假、事假、出国探亲、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下岗职工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在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第二十四条因企业停产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职工整体待岗等特殊情况,致使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不能按时换届,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五条10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在组织制度、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上相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00人,不少于25人。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年或5年,与基层单位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同步。遇有特殊情况,可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届任期的一半。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人数较多、作业分散的单位,可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会议。
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当在半年内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召开会议7天以前,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或议案发给职工代表讨论,并广泛征求本选举单位职工意见。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的方式,不宜采用鼓掌或实名制的方式。举手表决时,应按照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次序进行,并分别计数。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特殊情况下,经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下同)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议定,也可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在本人审阅议案,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是职工代表)出具书面委托书后,其投票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未获通过的议案,经修改并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决策方案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单独确定议题、议案,分项审议,分项表决。
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第三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讨论拟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定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贯彻执行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处理。
四、办理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活动。
第三十五条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联席会议。其职责是:
一、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修改职工代表大会原则通过的方案,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单位局部范围或少数职工利益的临时性事项。
三、听取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集体合同检查、厂务公开责任制落实、民主评议干部、提案征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方案和职工代表的撤换、替补、增补事项。
五、审议、通过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联席会议不得代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基层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七条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席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选候选人,公司各级党政领导不得以职工代表身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基层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层次建立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车间(分厂、子、分公司,下同)一级民主管理活动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由车间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条班组民主管理,在本班组工会组长或职工代表的主持下,通过民主管理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的形式进行,一般每月组织一次活动。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四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工人运动、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民主管理知识,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职权和作用,增强职工的民主素质;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方案;
三、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
四、大会闭幕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宣传大会决议,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职工代表提案;
五、提出参加平等协商谈判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六、组织专门委员会开展巡视、检查、调研、质询活动,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
八、定期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九、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分别召开,也可以结合分段召开,依法行使各自职权。
第四十三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
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召开后15日内应向上级工会报送《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表》。
第六章法律保障
第四十四条基层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依照《工会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处理。
第四十六条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工会工作人员损害职工和工会利益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地各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意见或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范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4
1、学校教职工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职工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3、教职工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一般情况下,学校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教职工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教职工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6、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教师工作考核办法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参与民主管理。
(4)收案、审议和讨论教职工的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7、教职工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
8、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和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5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为加强教代会职能,体现民主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2、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把提案表分发给教职员工,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酝酿提案。在教代会前一个星期把提案汇总、分类。
3、要把教代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积极向上的大会,体现教职员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学校实际确立中心议题,对中心议题广泛听取意见。
5、教代会中的`提案,学校工会有权利、也有义务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落实,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中公布,对暂不能落实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职工说明实际情况。
6、教代会的程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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