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精品】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第一条教代会代表选举和会议表决制度
1、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到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届期相同,因此教代会代表具有双重代表身份,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必须是工会会员。
2、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②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较强的民主政治意识,热心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和其它公益事业;
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④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⑤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3、教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组室按超出正式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民主协商正式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时实际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超过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得票数多于应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4、教职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再增补。因离休、退休、调离本校的教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选举程序补选。补选代表应由选举单位给校工会写出报告,经同意后再行补选。
5、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②停薪留职,离开学校;
③长期出国、外借、病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④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写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和原因,经校工会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
6、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选举大会主席团、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其他临时性机构时,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既可对机构的成员逐个表决,也可对一个机构的全部成员一次表决。表决时应给代表同意、反对、弃权三项选择。对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选举,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7、教代会通过大会的决议、决定和大会议程、选举办法、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等内容时,均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同意、反对、弃权的选择一一征求代表的意见。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议案,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条教代会工作职责: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使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体制的组成部分。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1、审议建议权: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学校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奖惩规定、创收分配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审议教职工福利份使用及原则及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生活福利事项。
4、审议监督权:民主评议监督小领导干部,提出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参与推荐校行政领导人员。
第三条教代会成员组成:
学校教代会领导小组、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教代会筹备小组、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四条教代会例会制度
教代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和一次专题会议,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召集。如果教代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
第五条教代会主席团职责与制度
1、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②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③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④讨论、确定教职工代表提案是否列入大会议案事宜;
⑤主持选举及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2、大会主席团决定大会重要事项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凡提交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必须获主席团成员多数同意。教代会开会期间,主席团应根据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确定大会执行主席。执行主席按分工主持大会日程并召集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议题要事先打印安排表,明确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使主席团成员心中有数。
3、教代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和决定问题的权限:
①检查督促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重要议题的贯彻落实,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承办代表提案、大会议案的情况,对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②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所不能决定的问题;
③讨论并审议应由教代会讨论通过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教代会的重要议题。讨论通过这类议题时,主席团应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充分体现教职工的意志,重大问题可召开主席团成员和各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或研究决定;
④及时向党支部和学校行政报告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情况及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⑤承办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⑥尊重并支持学校行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教代会决议行使行政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六条代表大会工作和活动的领导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由大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主持大会的工作和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并根据需要由执行主席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
第七条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形成和修改的制度。
1、凡要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必须经过代表的充分讨论,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2、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非经过代表大会同意,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修改;
3、学校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校长可保留自己的意见,报告上级教育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进行协调;
4、如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在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变通,应由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召集教代会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请求审议和确认。必要时也可临时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教代会选举代表程序
1、有效工会提出代表名分配方案,经校党组织审核后下发;
2、以部门或组室为单位,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
3、当选代表填表发证。
第九条大会议题产生程序
1、校工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
2、经校党组织审核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3、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审议议案程序
1、草案文本在大会预备会召开前送发代表。
2、预备会和正是会期间,由代表团(组)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3、大会秘书组归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审议意见或决议草案,经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向大会作报告或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一条提案工作程序
1、大会预备会前两周发出征集提案同志及提案表;
2、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收集的提案整理、审核、立案;
3、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向大会作提案工作报告,(上次提案处理情况及本次大会提案情况);
4、中途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
5、向提案人员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大会开会程序
1、预备会议
①通过主席团名单;
②通过大会议程;
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正式会议
①各项报告;
②审议;
③选举事项,通过决议;
④大会发言;
⑤闭会。
第十三条教代会工作制度化
1、按时换届;
2、每学年召开大会议不少于2次;
3、闭会期间遇到重大的问题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议决;
4、代表定期检查大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定期报告教代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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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全省一流中学而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点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案方为有效。
四、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行政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职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工、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时,可特约临时工、退休教师及学生家长列席会议)。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如代表因故离校,由所在部门(组)的教工补选代表。
六、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两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七、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总支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9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八、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九、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教职工福利待遇、工资调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十、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十一、教代会委托学校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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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3、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要体现教师为主,教师代表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代表产生后,编成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5、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6、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7、大会主席团议员由筹备组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名,党支部审合同意,由教代表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6至8人,主持召开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8、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①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教师量化考核方案等,并提出意见。
③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参与民主管理。
④收案、审议和讨论教职工的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9、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
10、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和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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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和《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强化学校民主管理,使我校教职工大会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产生。
教代会代表应是本校在编教职员工,经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任期月工会届期,全校的教研组划分若干选区,后勤组为独立选区,校行政人员均分到各选区。各选区先进行候选人提名,并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通过协商确定候选人,然后根据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
各选区代表名额按该选区员工数的30%左右比例确定。教师比例不能低于60%,女性教职员工应占适当比例。代表因调动、退休或其它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缺额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选。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肖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及其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和支持校长做好学校管理工作;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教代会职权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
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等。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及其工作。
第五条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为有效。
教代会如开的程序为:
第一阶段: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学校党政工提出本次大会议题的建议,并由工会起草召开教代会的文件,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党支部发文实施。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工会、教代会有关工作小组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学校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专门工作小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发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工会要对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党政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产生及工作。
学校设立提案审理小组、教改工作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小组、民主理财生活福利小组和纪律监督小组。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成员以教职工代表为主,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由工会提出来初步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同意,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教代会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教职工、学生,也可以是本校退(离)休干部及教职工家属。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八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由工会负责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并明确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提案可以由个人或几人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措施等内容。
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审理小组(或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审理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处理,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提案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九条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
1、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1)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代表组(团)长、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2)民主联席会议由校工会主席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3)提交民主管理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的方案,应由学校行政或工会提出,并经学校党组织同意。
2、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3、修改大会决议的程序
(1)大会闭会期间,如出现教代会所作出(通过)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校行政提出修改有关决议(经学校党组织同意)的具体建议。
(2)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对行政提出的修改决议意见进行研究,在基本统一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修改决定,并向下一次教代会说明情况予以确认。
(3)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也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讨论审议,修改原有决定。
第十条教代会档案资料工作
教代会应建立并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教代会的有关资料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历史记录,必须做好资料建档、存档工作。
建档、存档的范围: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等资料;教职工代表的提案及处理结果记录;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小组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等。
教代会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由工会负责。
第十一条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本制度在具体执行时,如疑问或细节不清,参照《浙江省中小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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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工会和教代会主席团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应进行广泛的专题调查和研究,并及时写出调研报告。
2、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教代会各小组组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学校的改革发展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直接进行交流沟通,以达成共识。
3、在召开每次教代会前两周和闭会两周内,分别向市教育工会报告召开教代会预报会和开会情况。
4、对换届当选的教职工代表,进行教代会及民主管理基本知识培训,每次教代会开会前,结合主要议题,进行专题培训。
5、教代会会议文件、会议资料等,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规范立卷归档,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6、教代会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下列内容:学校党政对教代会工作的'重视程度;教代会四项职权的落实程度;教代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实施程度;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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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它是中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合一的制度.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50%;男女职工代表占必须比例.
第六条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能够连选、连任.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八条职代会作出决议,决定务必有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第九条召开职代会由企业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第十条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推荐.
第十一条审议通过群众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状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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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对本单位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参加决策、监督评议干部、 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教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在本单位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和通过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结构工资调整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并提交校长颁布实施。
(三)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用使用原则及办法,审议决定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并责成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并根据需要提出奖惩建议,并报告干部主管部门。
(五)征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组织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核、立案、落实和反馈。
(六)代行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学校行政系统的权威,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长和学校行政系统要尊重教代会的职权,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如校长对教代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议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努力及时落实提案内容,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并虚心接受教职工代表的质询和检查。
第八条 教代会的代表, 以组或部门为单位,根据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在本组或部门内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实行任期制,一届一任,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更换或递补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教代会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要求和意愿,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质询和批评。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六)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其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二)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安排的工作。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每次教代会召开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各方面同志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其人数应加以适当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党支部批准,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负责处理大会召开期间事务,大会闭幕期间不能代行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教代会的基本任务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主题或重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以组或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核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应充分尊重教职工代表的个人意愿,可视情况采用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表决均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态度。决议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符合群众意愿和学校及教代会的权限。教代会决议,经大会通过后即生效。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工都必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应在党支部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紧紧依靠群众,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召开大会。
(二)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教职工小组组长或代表小组组长会议,提出建议,报请党支部审批。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对代表进行培训。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资料建档工作及其他事宜。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
为保障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总则
(一)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它的主要任务是:
1、参与单位重大决策;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监督单位领导干部。
(二)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公司经营班子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经营活动的职权。
(四)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职工代表
(一)按照法律规定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应当是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法令,作风正派,公平正义,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职工。
(二)职工代表的选举,以部门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
例结构,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公司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人数视情确定比例为公司总人数的10~30%,不得少于30名。
(五)职工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的组成:基层人员占代表总数的70%,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占代表总数的30%。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六)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处分职工代表应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
(七)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八)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它的任务是:
1、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在职职工;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比例结构是否符合规定;
4、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
(九)职工代表调离公司或部门时,由代表推荐原部门补选缺额代表。
(十)工会委员会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代表: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长期病假或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和履行代表义务的;
4、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区职工信任的。
(十一)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列席代表出席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指因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人数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表意见和
提出建议的权利,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一般应分为组织筹备、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四个阶段。
(二)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当围绕公司发展、规范经营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针对在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劳动条件、职工教育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来确定。
确定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有下列工作程序:
1、党政工联席会议提出中心议题的意向;
2、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3、工会与行政沟通,进行协商;
4、提请同级党组织讨论。
(三)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来征集。征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有下列工作程序:
1、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由工会下发《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表》至各代表组;
2、职工代表通过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1人提议、2人以上附议,填写提案征集表,内容包括:案由、依据、解决的办法以及提案
人、附议人署名;
3、提案工作小组对经审理后的提案立案,并经整理分类统计后呈送行政分管领导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4、受理提案的职能部门必须及时研究,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填写在表中的相关栏目内,交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小组;
5、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的落实情况应组织督促检查;
6、提案工作小组对未立案的提案返还提案人,并说明原因;
7、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的立案、督办、落实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为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做专题报告准备。
(四)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选举大会主席团;
2、报告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和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3、提出会议中心议题、议程和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的建议;
4、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5、通过会议中心议题和议程;
6、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的建议名单;
7、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五)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依法表决,形成决议。正式会议分为三个阶段:
1、职工代表大会开幕式的工作程序:
(1)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9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重点中学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教代会的代表以行政部门、学科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6、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委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9—11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8、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通过教职工住房安排、学校结构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定期民主评议学校中层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0、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11、教代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
一、按照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定该制度。
二、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实际在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作出规定。
三、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并根据需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或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五、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
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七、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会议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八、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九、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企业管理费列支。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1
1目的
进一步保障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巩固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3工作要求
3.1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2各级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3.3职工代表大会理解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3.4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4管理资料和程序
4.1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推荐、审议透过、民主选举、
民主评议、审查监督等五项职权。
4.1.1审议推荐权
4.1.1.1本单位经营管理状况、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
4.1.1.2本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项。
4.1.1.3工会与企业就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群众协商的状况。
4.1.1.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工作状况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4.1.1.5本单位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4.1.1.6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4.1.2审议透过权
4.1.2.1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群众合同草案。
4.1.2.2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群众合同草案。
4.1.2.3本单位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1.2.4本单位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1.2.5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4.1.3民主选举权
4.1.3.1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4.1.3.2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4.1.3.3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4.1.4民主评议权
4.1.4.1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4.1.4.2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经营管理人员。
4.1.4.3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4.1.5审查监督权
4.1.5.1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状况。
4.1.5.2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透过的重要事项落实状况。
4.1.5.3群众合同和专项群众合同履行状况。
4.1.5.4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状况。
4.1.5.5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4.2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群众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双方共同承担职责和义务并保证合同履行兑现。
4.3职工代表
代表应具有必须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业务技术知识和管理潜力;有较强的职责感,做好本职工作,关心企业、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在职工中有必须威信。
4.3.1职代会代表的产生
4.3.1.1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前以由各基层工会组织酝酿提名候选人,候选人数额比应选代表名额多10%。
4.3.1.2代表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工人和管理人员不少于7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超过30%。青年和女职工占适当比例。
4.3.1.3公司领导、本部部门主任代表分配到各选区,参加直接选举。
4.3.2代表名额分配:以职工总数比例的3%产生。
4.3.3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
选连任。
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代表。
4.3.4代表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仍保留资格。离退休、病故及调出本公司系统范围的代表,其资格自行撤销。根据需要,代表资格撤销的单位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可补选同等数额的代表。
4.3.5代表资格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方能有效。
4.3.6代表按各自的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出正副团长各一人。
4.3.7根据需要,可邀请未当选为代表的单位(项目部)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还可邀请离退休老职工、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会上能够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3.8职工代表的权利
4.3.8.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3.8.2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推荐权和参与权。
4.3.8.3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4.3.8.4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
享受应得的待遇。
4.3.9职工代表的义务
4.3.9.1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潜力,做好本职工作。
4.3.9.2联系选举单位职工,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4.3.9.3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3.9.4及时向选举单位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状况,理解评议监督。
4.3.9.5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4.4组织制度
4.4.1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4.4.2主席团推荐执行主席1名,秘书长一名。
4.4.3主席团职责
4.4.3.1审议透过大会的议题、议程。
4.4.3.2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4.4.3.3听取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和代表团长对议案的审查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4.4.3.4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4.4.4公司职代会每年一次,在年初与工作会、党建会合并举行,会议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4.4.5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状况,经公司行政、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能够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也能够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大会。
4.4.6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做出决议须有代表总数的半数透过方为有效。选举和透过的`形式由主席团确定。
4.5会议议题
4.5.1会议议题应围绕加快企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职工代表个人提出的有关事项,经主席团审议确认后,也可作为会议议题。
4.5.2会议议题在大会预备会上透过方可确立。
4.5.3凡准备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报告、计划、方案和制度,一般应在会前5至7天提交公司工会。
4.5.4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设立相应的组织,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宣传和会务准备。成员由党政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
4.5.5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
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给予确认。联席会可根据会议资料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4.5.6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设以下不脱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4.5.6.1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
4.5.6.2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委员会。
4.5.6.3职工福利委员会。
4.5.6.4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
4.5.6.5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
4.5.6.6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
视状况,还可增设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
4.5.7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成员7至15人。各委员会一般由比较熟悉对口业务、政策,有必须组织活动潜力,办事公道、群众威信较高的职工代表组成。也能够聘请有工作经验、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参加,但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透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应超过委员会的半数。
4.5.8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4.5.8.1讨论审查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4.5.8.2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属于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负责向下次大会报告、征得确认。
4.5.8.3收集核实有关提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
4.5.8.4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
4.5.8.5承办大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4.5.9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每季活动一次。每次活动有记录,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5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主要风险
应建而未建立职代会制度,不按时召开职代会或不执行职代会决议、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行为。
5.2关键控制
各单位要自觉遵守本制度,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切实把职代会制度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6附则
6.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本制度由政工部(工会办)负责解释。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新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4、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5、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6、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小路口镇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3
1、学校教职工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职工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3、教职工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一般情况下,学校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教职工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教职工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6、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教师工作考核办法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参与民主管理。
(4)收案、审议和讨论教职工的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7、教职工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
8、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和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4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幼儿园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幼儿园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进幼儿园民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和完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使各项工作达到规范、有序、优化的要求。
审议建议权:
听取讨论园长工作报告,对园长的工作报告、幼儿园的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教职工培训情况以及与幼儿园其它有关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幼儿园提出的园内教职工聘任制度或方案、奖惩制度、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通过后,由园长颁布实施。
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组织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年为一届,按期换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教职工参加。
3、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的提议或经行政、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临时召开会议。
4、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方案需提前十天发给全体教职工。
5、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其中,凡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或方案的表决均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6、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方案,如需修改,必须提请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1、提案表按时发给教职工,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知全体教职工。
2、提案内容应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话题。
3、提案应有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限于本园职权范围内。
4、提案落实。工会要督促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提案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提案小组应在下一次大会上,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汇报。召开大会所需的经费,由幼儿园提供。
工作机构:
幼儿园工会委员会是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大会日常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运用各种形式向教职工宣传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宣传教代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明确自己行使的权利。
2、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提出大会议程、议题的建议,做好大会各项准备工作。(组织民主选举教代会代表、审查代表资格)
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接受湟中县教育工会委员会的指导和检查。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筹备阶段:(筹备会)
1、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在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幼儿园教育教学的中心任务,针对幼儿园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要突出一两个中心议题。
3、园长负责起草工作报告以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和文件,于大会前十天交给教职工审阅。
4、教职工(代表)进行有关教代会知识培训。
附则:
本制度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
本制度中的条款若与有关上级文件或制度不符,以上级文件制度为准。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群众参与基层单位(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下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下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省基层单位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厂务(院、校、所务等,下同)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基层单位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六条基层单位的行政领导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基层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九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企业担保,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厂务公开实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改革、改制、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职工提薪晋级和工资调整方案,领导人员的年薪制实施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职工招聘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
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办法、计划、措施,不得实施。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办法,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处分,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五、评议、监督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年进行一次,并与组织考察结合起来。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民主评议干部的情况和结果要向职工公开。
六、选举或更换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七、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经理)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经理),报主管机关审批。
八、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规定和主管机关的部署,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目标,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投资事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等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招聘、职工奖惩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领导人员的年薪制实施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职工住房分配出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批准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听取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实施厂务公开的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
六、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股东)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组改制方案,企业兼并破产方案,重要的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或劳资协议草案。
三、根据企业的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四、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集体合同和劳资协议,实施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
五、选举或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推荐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六、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和企业(公司)章程、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应从单位实际出发,参照本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含科室、工段等,下同)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的单位,也可以由分厂(子、分公司)或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工人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40%以上,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集团公司一般为3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职工代表之日起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裁员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和努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敢于和善于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四、对本选举单位职工负责,定期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群众评议。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离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应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二十条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发表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大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因停薪留职,或下岗以后在其他单位重新就业,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三、病假、事假、出国探亲、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的。
第二十二条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下岗职工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在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第二十四条因企业停产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职工整体待岗等特殊情况,致使职工代表大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不能按时换届,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五条10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在组织制度、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上相同。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00人,不少于25人。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年或5年,与基层单位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同步。遇有特殊情况,可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届任期的一半。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人数较多、作业分散的单位,可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会议。
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当在半年内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召开会议7天以前,应将会议主要文件或议案发给职工代表讨论,并广泛征求本选举单位职工意见。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的方式,不宜采用鼓掌或实名制的方式。举手表决时,应按照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次序进行,并分别计数。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特殊情况下,经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下同)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议定,也可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在本人审阅议案,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是职工代表)出具书面委托书后,其投票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未获通过的.议案,经修改并提请下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等重大决策方案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单独确定议题、议案,分项审议,分项表决。
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
第三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讨论拟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
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定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有关方面贯彻执行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处理。
四、办理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活动。
第三十五条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联席会议。其职责是:
一、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修改职工代表大会原则通过的方案,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单位局部范围或少数职工利益的临时性事项。
三、听取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集体合同检查、厂务公开责任制落实、民主评议干部、提案征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方案和职工代表的撤换、替补、增补事项。
五、审议、通过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联席会议不得代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基层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七条公司制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工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席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选候选人,公司各级党政领导不得以职工代表身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基层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层次建立各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车间(分厂、子、分公司,下同)一级民主管理活动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由车间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条班组民主管理,在本班组工会组长或职工代表的主持下,通过民主管理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的形式进行,一般每月组织一次活动。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四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工人运动、工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民主管理知识,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任务、职权和作用,增强职工的民主素质;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方案;
三、做好大会期间的组织工作;
四、大会闭幕后,组织传达大会精神,宣传大会决议,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职工代表提案;
五、提出参加平等协商谈判和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六、组织专门委员会开展巡视、检查、调研、质询活动,主持召开联席会议;
七、组织开展职工代表述职和评议工作;
八、定期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九、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分别召开,也可以结合分段召开,依法行使各自职权。
第四十三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
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召开后15日内应向上级工会报送《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表》。
第六章法律保障
第四十四条基层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依照《工会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处理。
第四十六条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权利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三条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工会工作人员损害职工和工会利益的,依照《工会法》第五十五条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地各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意见或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范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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