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6-01-25 04:32:30 制度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优选[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施工企业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优选[15篇]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1

  近年在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因施工人员复杂,工程工期紧,作业环境差,施工过程危险源多,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偏底。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高空坠落、坠物伤人、触电、土方坍塌、机械倾覆等,酿成人员伤亡,造成了经济和财产等较大的损失。纵观其原因,一方面是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施工企业内部管理弱化,尤其是施工现场管理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责任不落实,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

  一、施工现场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事故一旦发生,其后果就无法挽回,防患于未然,把预防措施落到实处,从思想上给予重视,从物质上给予有力保障,在组织机构、安全责任、安全教育、提高防范、监督管理以及劳动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各方面都对事故预防措施予以充分重视,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内容,各级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建设企业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重要步骤,也是企业素质和形象的外在体现,与企业的命运息息相关,是企业能够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1、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

  所谓“安全生产”,字面理解就是在满足安全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意味着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可以理解为“先安全、再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奖罚不严、制度不健全,即使有制度,也是流于形式,不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落实不力;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不能有机结合;工地的安全保障体系薄弱。而且有些企业的领导人只知忙自己的事务,对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标准安全生产文件没有及时的传达并让施工人员明确,只是一味的在口头上讲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应付走过场,应付向建设公司交差,忽视安全红线。

  2、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被精简、合并,专职安全员远远不能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并且很多安全员技术素质差,对安全管理略知皮毛,既无监督管理职能,又不能履行职责。

  3、安全教育不能够落实到人

  在安全教育上落实不及时、施工人员的素质有的较低并不能够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他们大部分没有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技能差,自我保护意识差,应付情况严重,没有意识到其危害性。即使是接受过安全教育培训的,也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并未真正意义上意识到安全生产责任。

  4、信贷调控效果显现,资金来源进一步呈现多元化

  建筑施工要求每个项目都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资格的的项目经理主持,然而实际上有不少工程是挂靠的,工程项目部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管理人员并不齐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施工用电、封闭作业、临边防护大都不符合规范没有形成制度,随意性很大,管理水平很低下。

  5、安全经费问题导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安全设施用品配备不到位

  由于建设资金不足或不能够到位出现垫资,不正当分包或转包等因素,以及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所导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应付,有名无实;在安全设施用品上也出现了没有任何脚手架或者是安全网等设施,安全管理混乱,大多不符合规范随意性很大,管理水平很低。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所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

  1、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观念

  安全工作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始末,贯穿于工期、质量和技术的任一要素之中,在任何一项要素的组成过程中,若忽视了安全,将极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使得经济上受损,严重者将可能影响企业的形象。因此,建设主管机构和建筑单位应统一思想:施工安全无小事,应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来对待,且将安全生产作为工程施工最主要的工作来抓,树立起“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观念。

  2、提高企业领导对建筑安全生产的认识

  企业领导对安全工作有高度的认识,对搞好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a、强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安全培训,使之深人了解和认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树立起只有做到真正的安全生产,才能为企业带来长久的经济效益的思想,从而更加深刻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使之落实到行动中。

  b、切实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格责任制”,安全生产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工程招投标及企业业绩和领导者的政绩挂钩。

  c、加大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罚力度,迫使企业领导者把安全工作真正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树立起“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到行动上时时处处重视安全生产。

  3、对工作及施工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安排施工体制

  安全管理首先是人的管理,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业务素质,增强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人的行为,实行规范化作业,杜绝工作凭感觉、靠经验,使施工人员形成一种程序化、标准化的工作习惯。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为契机,充分利用现代媒体、标语、安全讲座、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并在报纸、电视开辟安全生产专栏,宣传安全生产法法律法规。通过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在全面培训的基础上,我们重点抓建筑业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规定要求,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时传输新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增强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

  a、要重视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培训教育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防止搞形式走过场,不断提高全员安全素质。为此要做到:抓好骨干的安全培训工作,重点对班组长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强化生产运行岗位安全工作的技术培训。真正做到管生产管安全。

  b、抓好特殊工种和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临时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用人单位和安检部门必须重视临时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临时工的安全素质。

  c、要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素质,保证施工生产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工序管理,推行超前防范,杜绝施工中的盲目性。

  d、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采取正面教育和寓教于乐相结合的方式,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

  4、通过深入理论研究使建筑安全管理科学化

  目前,发达国家的安全管理的理论研究已经进行的相当深入,并且在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中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的建筑安全理论研究仍比较薄弱,以至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未能科学化,随意性大,成效低。因此,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重视理论研究,使理论结合实践,指导时间,从而使安全管理走上科学化的道路。加强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制度。根据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特点,确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以及专项治理目标,制定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把施工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进行层层分解到基层,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与此同时,建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监督反馈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建筑安全隐患、险情及事故社会举报制度,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落到实处,确保全市建设工程质量保持“稳中有升”的发展态势。

  责任到位,狠抓落实。在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中,一方面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规定,把安全监督申报与建筑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紧密地联系起来,对未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未建立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未根据现场特点制定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对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承诺的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对已办理安全监督的建设项目,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采取定期(每季度、半年检、年检)以及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使企业做到领导到位、意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努力降低工伤事故率。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为“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分类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参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第五条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与所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活动相应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必须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投标,从事施工活动。

  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领域适用。

  第二章考核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并负责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以及水利部直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考核情况。

  水利部建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申请受理、培训考试、岗位登记、考核审查、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水利部负责考核的企业须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水利部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系统。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施工企业申请考核,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信息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录1、附录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一条能力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及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知识考试由有考核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知识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十四条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在20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施工企业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考核合格证书失效或已经过2次延期的,需重新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考核。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在考核合格证书的每一个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发证机关应及时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由施工企业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录3、附录4);

  (三)个人参加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证明和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证明;

  (四)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如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第十八条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本人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参加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

  (三)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因所在施工企业名称、施工企业资质、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证书或补办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因施工企业名称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原考核合格证书。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三)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四)个人工作单位调动

  个人工作单位调动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新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附录6);

  2.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3.原考核合格证书。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

  考核合格证书污损需要更换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原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

  考核合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办证书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录5);

  2.水利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应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在水利安全监督网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上登载遗失作废声明。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考核合格证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考核合格证书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及专用钢印。

  第二十一条考核合格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水利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水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证书颁发当年5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合格证书上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因信息变更和证书污损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因遗失补发的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对由水利部负责考核的施工企业,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上岗登记。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岗位登记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证书并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各项活动中伪造、仿冒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吊销安全生产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重考,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情况等。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建管[20__]168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__]77号)同时废止。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由动力设备科负责电气安全管理,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电工在动力设备科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三.技术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计、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缺陷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四.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额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五.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动力设备科会同安全科、工程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七.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八.施工必须建立和健全如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

  3.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电气事故的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

  九.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不安全的行为。

  十.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十一.本规定未涉及部分,均按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章.变配电设备

  十二.现场临时变电所及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十三.现场临时用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米的基础上,周围设高度不低于3.5米的围墙壁;100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少于3米×3米,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米,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安全色标示警。

  十四.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米×3米,地坪应高出高压变压器间50毫米,屋面为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米,板前应设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十五.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进行全面检查。

  十六.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十七.严格执行有关停送电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十八.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输配电线路

  十九.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二十.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二十一.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上。

  二十二.架空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毫米,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平方毫米。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二十三.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二十四.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6米,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二十五.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十六.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米,移动电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米。

  二十七.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二十八.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科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二十九.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配电箱合理配电。

  三十.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配电箱

  三十一.从现场总配电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必须通过三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载匹配,其结构形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要做到规范化;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电与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地排与接零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6.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三十二.i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电装置后的第二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相对集中处。

  三十三.ii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机一闸,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三十四.iii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三十五.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压的插座。

  三十六.各类插座、插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三十七.电力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用刀闸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熔丝将刀闸内熔丝部分直连。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按负载,严禁倒送电。

  三十八.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铝合金熔丝,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三十九.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的畅通。

  四十.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6米。

  第五章.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四十一.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四十二.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定规范进行安装。配电箱及起重机轨道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

  四十三.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四十四.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方式与零干线连接。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一半。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四十五.塔吊的接地极必须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四十六.金属脚手架、塔吊和人货两用梯,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六章.电气设备

  四十七.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四十八.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和使用。

  四十九.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十.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相应的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五十一.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器或铁壳开关。

  五十二.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gb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ii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电流不大于0.1秒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iii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工作,必须使用iii类工具。

  五十三.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五十四.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接装。

  五十五.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三芯电缆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五十六.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米。

  五十七.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金属容器内:12v。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4

  随着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持续加剧,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集中自身资源承建大量急、重、难、险工程,为此总包单位选用大量的外部劳务队伍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会越来越多。但如果劳务分包过程中劳动力管理不当,就会产生法律风险,给劳务人员和劳务公司自身都带来安全隐患、资金损失、名誉下降等不利影响,所以强化劳动力资源动态管理对于劳务公司的生存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劳务分包企业加强劳动力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实行有序管理是提高施工质量及安全的保证

  农民工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只有将农民工吸纳到有资质的合法的劳务分包企业,实行有序管理,才能改善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不良的用工环境及制度,打破劳务人员岗位培训严重滞后、技能鉴定覆盖面小的僵局,使进入建筑业就业的农民工接受必要的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其知识和技能水平,切实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 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包工头”式用工等现象

  劳务分包企业处于最底层,是“金字塔”型结构的基础,所占比例是最大。加强劳务分包管理,有利于培育并形成一批合理流动、专业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劳务分包企业,从而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包工头”式用工和零散用工的混乱现象,进一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3、 维护农民工权益,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加强劳务分包管理,使得只有具备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才能承接劳务分包作业任务,并规范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务关系,以法律的形式避免了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问题,即使特殊原因引起的拖欠,也会因责任界定清晰而受法律的`保护,从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目前我国的劳务分包公司起步比较晚,规模也比较小,劳务市场非常不规范。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劳务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于违法使用劳动力的打击力度不够,致使很多劳务公司中,务工人员结构不合理,出现严重的分化情况。

  图1:劳工年龄构成

  2、经济纠纷频繁

  目前劳务分包公司与劳工签订的合同一般不是很正规。务工人员大多来自农村,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不法劳务公司利用务工人员的弱势,给他们签订不平等条约,有的甚至不签劳动合同。这样在以后的工资结算中容易出现经济纠纷。甚至出现民工为讨薪跳楼等恶劣事件。

  3、劳务工人流动性大

  由于劳务工人工资福利待遇低、工作地点远离家人、工作环境相对较差、流动性较大,对劳务工人的管理难度较大。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大量的劳务工人在生产一线,由于工作需要,进退场频繁,流动性太大。

  4、技术水平整体不高

  务工人员大多数来源于农村,以松散、个体的形式组合在“包工头”手下工作,在此之前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文化水平比较低,专业技术更低,劳务分包公司难以给他们提供规范的培训。劳务分包队伍在施工一线技术工作岗位上,由于整体素质不高,无视安全操作规程,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也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劳务分包中劳动力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劳务分包公司如何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加强自身劳动力管理,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就要求劳务公司建立良好的运作体制,配备优秀的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对施工现场工人加强管理。这就要求劳务公司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1、 树立劳动力投资开发理念

  1)劳务分包企业应确立投资开发理念,将务工人员视为企业的人力资本,在劳务工人身上进行投入,加强对劳务工人的技术培训,使其成为企业增值的资本。

  2)同时要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正确看待和处理劳务分包公司和劳务人员关系问题,优势互补,综合利用,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管理上强调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的同时,越来越强调“以人为本”,倡导人性化的管理模式。

  3)增加务工人员的培训和学习的机会,让务工人员真正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用。这样不仅使务工人员得到利益,也有利于提高施工技术、提高施工质量、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促进劳务分包公司的发展,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构建和谐社会。

  2、 提高务工人员待遇

  务工人员来自全国各地,进城务工最关心的就是权益保障问题,最直接和最重要的权益就是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对劳务分包公司来说,选择有资质、有诚信的施工单位是确保自身和劳工利益的前提。而对于每个劳务人员来说,选择一个好的劳务公司就是选择了一个好娘家。

  提高务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地位,改善建筑工人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吸引年轻人入行是确保建筑工人年龄结构合理性的必要措施。让建筑工人收入稳定、纳入社保统筹、有相对固定的居所和可以承受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工作时间,这样做法虽然会增加施工企业的支出,但从长效机制来看,社会扶持和劳动效率提高所产生的回报会大于支出。

  3、实行劳动力动态管理

  1)为保证工程目标保质保量按计划实现,各施工班组应建立精细管理考核体系,对每个工作岗位进行量化考核,责任要落实到人,在保证安全生产基础上,可实行安全生产经营和劳工经济利益挂钩。

  2)对出现违规操作等现象严格按岗位责任制追究责任人责任,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 ,还要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3)劳动人事部门要强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各工种的岗位变化和人员变动情况,做到科学合理地调配劳动力,减少或杜绝因管理不善或劳动力配置不当带来的劳动力资源浪费。

  4)实行劳动力动态管理,应在同行业或社会上拓宽人才交流渠道,建立人才信息网络,各企业或单位劳动力可合理调配、动态使用,从而达到整体生产经营劳动力资源的优化组合。

  4、主动配合政府监管

  1)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监管,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督促整改, 对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要给予备案;定期审查劳务公司是否给劳务人员按期足额缴付各项社会保障费用,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2)定期检查劳务公司殊作业工种的培训情况,并且对劳务公司人员情况做好备案工作。对于私自压低工人工资、不给工人上保险、不参加专业培训的劳务公司给予经济和行政上的处罚,严重的要降低资质或者吊销执照。

  只有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才能增强务工人员对企业的归属感,激发务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劳务分包公司已经成为建筑行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是一项繁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劳务公司只有“理论联系实际,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劳务分包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才能在内外和谐的环境中取得长足的进步与发展。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5

  电力施工企业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我公司是电力建设的施工企业,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安全对对于生产任务的完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施工机械、工器具也是完成生产任务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之一,为了满足电力建设施工发展的需要。为了把好机械、工器具的购买维修使用关,确保施工中的安全。

  2.机械、工器具的种类:

  2.1.1施工车辆(不包括汽车、吊车)牵引、张力等车辆。

  2.1.2起重工具:主要是指的转换、传递用的工具。

  2.1.3汽、柴油、电动工具:主要是指以汽、柴油、电能为能源的施工机具。

  2.1.4高空工具:主要指高空作业施工的支持与防护工具。

  2.1.5专用安全工具或设备,重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1.6绝缘工具。

  3.机械、工器具的购买和依据

  3.1机械、工器具的购买必须是经过领导同意,按计划进行。

  3.2生产厂家必须是国有企业或知名度较高的、信誉较好的厂家。

  3.3厂家必须提供国家对产品鉴定的报告书、生产许可证、还有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的各种技术标准。

  3.4所购大型机械生产厂家应有一支及时的售后服务队伍。

  4.机械、工器具验收和试验:

  4.1书检查铭牌与外形尺寸应相符。

  4.2外观检查:逐个逐件目视过关检查。

  4.3寿命与可靠性检查:检查易损部位、保安装置等。

  5.性能试验检查、抽样比例与重点检查项目检查项目:

  5.1施工车辆:牵引设备都应进行额定负荷、启动、刹车试验,必要时进行循环试验。

  5.2起重工具:抽样4-8%,分别做100%、125%额定符合条件下的工作试验检查及外型尺寸有无变形或其他异常现象。

  5.3汽、柴油、电动工具:抽样3-6%进行额定荷载试验,多次启动停止,检查是否超温及使用可靠性。

  5.4高空工具:应进行额定荷重试验,检查薄弱环节与使用寿命。

  6所有的.试验都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

  有安监人员参加,并做好记录。

  7大型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要要经必要的培训工作。

  使用后应加强机具的管理维修。使用时出现的问题,各队也应及时向公司安全保卫处、技术质量处报告,以便及时研究处理。保证人身、设备安全及工程进度。

  8机械工器具的使用和保养:

  8.1各处的机械、工器具管理部门对机械、工器具的安全负全责,对所发放的工具必须保证100%的完好率,否则不能发放。发放前应使用发放记录,退回后应及时修理与保养。

  8.2各项目部、班组在领用工器具时,除填写领用记录外,还应认真对工器具的外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每日工作前还应对所使用工器具进行外观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8.3各项目部、对、班组内自己的工器具,除了每天外观检查外,还应每月一次对所使用的工器具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保证所使用工器具处在一个合格的状态。同时应建立维修记录。

  8.4凡因机械、工器具在使用范围内出现各种不安全现象,都要追究发放、维修人员的责任。

  8.5所用机械工机具的周期试验,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各处的领导要给予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由安监人员监督执行。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6

  电力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日益明显,同时影响深刻。为确保供电企业稳定发电和运输电力,以满足家庭用电和工业用电的需求,进而确保供电企业的稳定发展。供电企业运用安全监督管理模式,以实现对电力运行和输送过程的科学检测,结合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制定维护措施,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因此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对供电企业的稳定发展产生了重要意义。

  1、供电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模式运行现状

  供电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运行,由于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不够完善、管理内容不够全面和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制约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在供电企业的实质性作用。

  1.1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主要是指供电企业电力系统的运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建设不够全面,制约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在电力系统中的全面检测,进而造成供电企业管理不善,影响供电企业的稳定发展。其中主要的问题包括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繁多,相应的工作上报流程浪费时间较长,因此造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现象。例如电力系统运行故障,相应的电力维修机组需根据电力系统的调度进行施工,同时电力运行机组在上报电力故障过程中容易因为浪费时间,造成电力故障升级等现象。

  1.2安全监督管理内容不够全面

  安全监督管理内容不够全面,主要是指供电企业电力系统运行中,运用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由于内容不够全面,造成工作受限,进而影响采用合理的管理措施解决电力系统运行问题。不够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内容,包括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不完善,无法针对供电企业运行的特点和发展需要,进行全面管理,进而造成供电企业运行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无法对供电企业产生相应的推动力。同时由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运行,相应工作的进展对供电企业员工产生不同心理反应,影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社会地位,进而影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供电企业的全面运行。

  1.3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主要是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直接履行者和监督者,同时确保电力运行的关键因素,因此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影响安全监督管理作用的发挥。由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受专业素质的影响,采取处理措施的态度不同,造成电力运行中的系统故障得不到及时处理,因此影响安全监督管理处理电力故障的实效性和高效性。

  2、供电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

  安全监督管理在供电企业中的运行,应制定的相关工作内容包括电力系统运行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供电企业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相关完善措施。

  2.1电力系统运行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电力系统运行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是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加强对供电企业电力系统运行现场的管理,以确保及时发现电力系统运行中的安全隐患和系统漏洞,进而结合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解决措施,确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以推动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为确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应加强电力系统运行现场的管理,主要针对工作人员进行合理分组,确保各组工作人员明确工作内容,进而结合相关工作制度合理进行工作,确保各尽其职,有利于预防人为操作造成的安全隐患。针对电力系统运行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应明确制定运行计划,同时按照循序渐进的形式有序推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电力系统运行现场的稳定运行和积极发挥作用。

  2.2供电企业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供电企业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是指供电企业的稳定运行,应针对电力系统进行相关维护和更新,同时结合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运行,及时发现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系统漏洞,进而确保供电企业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全面运行应以供电企业的长期发展为目标,针对安全监督管理在供电企业中的实质作用,制定的长期发展计划,有利于确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供电企业的长期运行,同时有利于推动供电企业的长期发展。例如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全面运行,应重视对供电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教育,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工作责任心和团队意识,客观上有利于督促工作人员结合供电企业发展实际,合理规范其自身行为,确保供电企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2.3相关完善措施

  为推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供电企业的稳定运行,应完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制度,确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供电企业的全面运用,综合管理供电企业的运行和发展。针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完善措施,首先应结合供电企业运行的实际特点和发展需要,合理制定安全隐患的预防措施和相关治理办法,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深刻处理;其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发展应结合供电企业的时展要求,全面系统建设符合供电企业发展的新制度、新要求,以实现对供电企业发展的科学控制和引导,进而实现供电企业的创时展。

  3、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在供电企业运用的重要性

  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在供电企业中的运用,首先有利于实现对电力系统的封闭式管理,通过电力系统运行前期、运输过程和后期维护相关工作的科学分析,以封闭式的全面管理实现对电力系统的全面分析,进而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其次有利于实现对供电企业的全面分析,通过对供电企业数据库、电力系统和业务工作的全面处理,同时以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相关规定,实现对安全隐患的科学清除,进而确保供电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发展。同时,安全监督管理模式运用数据形式,以建立完整的供电企业数据库,进而结合对供电企业的全面管理和分析,实现电力企业运行各环节的信息整理,有利于提高供电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满足高效处理供电企业运行中的各业务需要。

  4、供电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模式的完善措施

  4.1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运行机制

  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模式运行机制,首先应健全其工作机制,确保供电企业各层切实根据安全管理运行机制,科学规定管理内容和工作制度,进而确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其次应完善安全管理教育机制,确保安全教育深入进行,促使供电企业员工从思想上引起重视,进而推动其行动向企业利益靠拢,有效规范自身行为,预防安全隐患的发生。

  4.2提高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

  为确保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在供电企业的稳定运行,应提高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以确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科学掌握工作技巧和专业技能,进而推动安全监督管理在供电企业的全面运用。针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和综合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在相应时期得到提高,进而确保工作人员科学掌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核心。

  4.3全面推动安全监督管理建设

  为确保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在供电企业的稳定运行,应全面推动安全监督管理在供电企业的全面运用,加大对供电企业的监管力度,进而实现安全监督管理在供电企业运行中的检测作用。安全监督管理建设的全面运用应结合供电企业运行需要,针对供电企业的不同方面,科学制定安全监管方案,以实现对供电企业的全面管理,结合相关解决措施,推动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

  5、结语

  供电企业运用安全监督管理模式,有利于科学分析供电企业生产运行中的安全隐患,进而结合安全监督管理运行的实际效果,制定相应解决措施,以实现科学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推动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在供电企业的全面运用和供电企业的健康发展。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7

  一、目的

  根据公司总体发展目标,为了保证公司及项目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制度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订本条例。本条例所指项目保证金用途为项目违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适用范围

  1、新项目

  元月一日以后新签订合同项目,包含以前签订合同但一直未开工项目。以上项目均适用此条例。

  开工日期以项目部组建、项目正式移交日期为准。

  2、在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执行。对于列入风险项目应严格执行。风险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经营部门共同确定。

  三、保证金收取标准及办法:

  1、500万以下项目:

  按照合同造价

  收取办法:

  项目合同签订、项目部组建完毕进场施工1周内向公司财务部门缴纳。

  四、保证金的收缴管理:

  保证金由财务部门负责收缴和保管工作。应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五、保证金的返还

  1、项目大合同因故经甲乙双方认可解除。

  终止合同前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解决与业主方和其他各方由于中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经济问题和其他相关影响。并提供相关凭证资料。

  所提供资料经公司认可后可予以全额返还。如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或隐患未解决,根据造成影响大小扣除违约款后,返还剩余部分。

  2、项目竣工并办理完正规竣工验收手续。如工程余款含有合同质保金,则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保修期限到期经业主书面确认后予以退还。

  项目保证金则按照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纠纷出现,且项目提供详细的工程款支付明细及证明后予以退还。(纠纷包括相关单位及人员投诉、上访等)

  3、对于无法提供正规竣工验收手续或不存在项目质保金,应有业主单位提供书面验收证明(验收证名内容参照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出具)。

  以业主单位出具的验收证明之日起满一年且无纠纷出现,项目可提出退还申请予以退还。退还项目保证金前应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合同履约情况证明,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明细及相关凭证。

  4、对于完工补手续项目,如牵涉到对外以公司名义签订有劳务、材料、设备等经济合同关系的,以竣工之日起(书面证明)一年内无纠纷方可予以退还。

  5、牵涉后期审计的项目,竣工一年后无纠纷且配合公司完成相关部门审计后,项目可申请予以退还。

  六、本办法经公司常务办公会议通过后。与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8

  (一)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筑业发展的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令、法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加强公司对施工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工程施工切实把工程质量摆在经济工作的首位,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

  第三条、贯彻建筑企业质量责任制,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原则,落实质量终身制。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及管理部门应独立履行质量检查、监督、控制、职责。各级人员必须支持质检部门和质检人员依章行使职权。

  (二) 质量管理

  第一条、公司对所属施工项目每月进行一次质量检查、评比。并建立质量责任制考核奖罚制度,对照质量奖罚制度严格奖惩。

  第二条、施工项目部必须配齐检测工具,并建立台帐,项目施工班组应做到对施工的内容全部进行实测实量,严格按内控指标检查验收。

  第三条、做好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变更联系工作,做好地基验槽、隐蔽工程验收及其它检查、验收,做好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综合质量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和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报公司核定。

  第四条、公司要严格项目开工审批制度。工程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必须按公司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填写开工报告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一式四份,送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再送相关部门审批,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开工。未经审批或审批不合格私自开工的,以违章施工论处。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部要进行技术交底,做好图纸会审工作,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顺序、质量要求及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五条、坚持“三级质量检测制度”,对检测结果及时作出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质量统计分析,持续改进工程质量。

  第六条、单位工程应挂牌施工,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应设置计量器具,并做好砼、砌筑砂浆的原材料过磅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应经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检验验收合格报监理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单位工程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质量要求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对于采用新结构、新工艺的项目,技术交底中要详细说明,

  第八条、对技术素质差、工程(产品)低劣的班组和有关人员,质量员有权采取必要处罚措施,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采取制止、纠正、停工整改、罚款直至辞退。

  第九条、建立质量例会制度,把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交流,群策群力,搞好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条、施工现场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必须按规定执行由专人负责,送检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遵守真实、有效的原则,不弄虚作假,试验结果要及时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十一条、做好细部处理工作及成品保护工作。单位工程进入装饰阶段后,施工技术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制订有关细部处理和成品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提高观感质量和整个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15天上报公司质量部门,进行质量内部预检,对预检中发现的质量弊病,项目部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复验。

  第十三条,抓好全员质量意识教育,严格执行公司质量奖罚制度和质量内控指标,做好质量预控。

  (三)技术交底

  第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后,项目经理在开工前召集项目全体施工管理人员召开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会议,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介绍工程特点、难点、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施工平面布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其它项目管理措施以及现场规章制度等。

  第二条、技术交底应结合具体操作部位细致、全面地进行,同时以书面形式交底,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并具有针对性。不同部位、不同工艺、不同工种、季节性施工均要分别予以交底,并要有交底人、被交底人,项目工程负责人签字。

  第三条、针对特殊工序要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每个工种,每道工序应进行各级技术交底。各工种班组长接受交底后,应组织工人进行认真讨论,保证施工意图正确无误地得到贯彻。

  (四)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第一条、隐蔽工程应在施工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项目部人员组织检查验收。检查内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和设计文件要求;原材料规格、型号、数量、部位及实测合格率。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由施工班组限期整改,并通过复检。

  第二条、在项目部质量管理人员检查合格的基础上,通知业主和监理公司组织检查,对不合格项由施工班组限期整改,并通过复检。

  第三条、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由施工员(技术员)填写,参加验收的责任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五)技术资料

  第一条、各项技术资料应按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xx)、《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xx)要求整理,

  第二条、单位工程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准确、有效。项目材料员应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材料质保单。项目资料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有关资料 。

  第三条、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竣工后30日内交公司质量审查存档,项目部做好技术资料检查归档,合格后上交公司质量处。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一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并报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公司、项目部各留存一份。

  第三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部要极及配合公司人员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七)创优目标及奖惩

  第一条、优质工程奖励

  1单位工程质量被评为“鲁班奖”,奖项,奖合同造价的2。

  2单位工程质量被评为“琅琊杯”,奖项,奖合同造价的0.5

  第二条、省市大检查通报的奖罚

  1在省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5000元。

  2、在地区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的工地,奖励20xx元。

  3、在省级质量安全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罚款4万元。

  4、在地区级质量安全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罚款2万元。

  上述同一通报中,质量与安全双重表扬的,奖励按一项计;质量与安全双重批评的按条文重复罚款计。

  第三条、新闻暴光的罚款

  1受新闻电视台暴光批评的'工地每次罚款10000元。

  2受报纸暴光批评的工地每次罚款10000元。

  第四条、质量管理处罚

  1项目部无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制度,罚款1000元。(必须包含图纸会审、设计修改、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批、工序交接、质量检查评定、质量奖罚、质量例会、工程实体检验检测、总包对分包质量管理、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制度)

  2项目部无详细的质量计划,罚款200元。

  3项目部质量员、资料员无证上岗,各罚款500元。

  4项目部与分包无质量责任书,罚款500元。

  5施工用的测量计量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检定的,每一件(项)罚款100元;施工现场缺测量计量工具,每一件(项)罚款200元。

  第五条、施工质量问题处罚

  1钢筋表面严重生锈,有油渍、漆污每处罚款100元。钢筋安装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每一个(处)罚款300元。

  2混凝土现场搅拌没有挂级配牌或无过磅及记录,罚款100元。混凝土施工缝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留置,每处罚款200元。拆模试块不是同条件养护的每组罚款100元。。

  3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处渗漏,每处罚款100元。

  4现浇结构构件截面尺寸偏差不符合规范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

  5砌筑砂浆拌和时不挂牌或不按设计配合比,每发现一次(处)罚款50元;如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发现,每发现一次(处)罚款100元。

  6砌体工程的砂浆饱满度抽查三组,其中一组或一组以上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处理。

  7砌体留直槎不按规定留拉结筋,或拉结筋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8砌筑时发现干砖上墙,罚款100元。

  9构造柱处砌体未按规定留马牙槎,每处罚款50元。

  10地坪严重起壳、起裂、起砂面积大于200cm2,每处罚款50元。

  11凡踢脚线空鼓长度超过30cm,每处罚款30元。

  12铝合金、塑钢门窗边框渗水,每处罚款50元。

  13管道后墙面未粉刷或严重不平,每发现一处(间)罚款50元。

  14外墙面砖、室内瓷砖、地砖起壳空鼓,每处罚款50元。

  15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不论范围大小,每处罚款200元。 16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未做防护栏杆,每处罚款500元;防护栏杆高度小于1.05米,每处罚款200元。

  17窗台高度低于0.80米未做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100元。

  18明装大、小便污水管滴漏水,每处罚款100元,地漏周边渗漏和穿接板套管处渗漏每处罚款100元。其他管道接楼滴漏水每处罚款50元。

  19、管道穿过墙壁和楼板没有规范要求设置套管,每个(处)罚款50元。

  20、管道穿过结构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敷设时,没有按规范要求采用柔性连接,每处罚款200元。

  21、插座开关接线不符合规范规定连接,每只罚款50元。

  22、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未经监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无会议纪要和签到表的罚500元。

  23、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罚款200元。

  24、检验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材料报验等要求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的项目,如未按规定实施的每项罚款100元。

  25、钢筋原材料的质保单不符合要求的每项罚50元;抽样复试未按规定执行每项罚100元。

  26、焊接接头复试未按规定执行的每项罚10元

  27、混凝土浇捣无坍落度检查及记录或检查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无测温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

  28、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测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测验,每缺一项罚款200元。

  (八)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凡遇与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制度》经公司、办公会议通过,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9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10

  1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规定。

  2日常管理

  2.1本公司的办公用车由综合办统一管理;

  2.2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一由综合办保管,按车建立资料、费用档案;

  2.3用车部门在用车前须填写“派车单”,经分管总经理签字后交综合办负责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

  2.4驾驶员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和车外的清洁);

  2.5公司员工乘车时在车内不准吸烟,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但不能直接制止;

  2.6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使用文明用语;

  2.7上班时间内司机未出车的,应随时在公司等候出车,有事确需离开公司时要告知综合办负责人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凭《出门证》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综合办报到,严禁无事到其他办公室聊天;

  2.8驾驶员对综合办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随叫随到;

  2.9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综合办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2.10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在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或车库;

  2.11下班后,就将车辆关门、关窗、上锁后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准私自用车;

  2.12驾驶员应对各级领导在车内的谈话保密;

  2.13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须将车钥匙交回行政;

  2.14公司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和私人用车必须经分管总经理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其它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3安全管理

  3.1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3.2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3.3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3.4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3.5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3.6车辆应按规定进行年检,以保证其尾气排放符合规定的要求。

  4维修管理

  4.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批准后方可维修,由综合办会同财务部负责结算维修费,车辆大修须经综合办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办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4.2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人员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4.3驾驶员要坚持“保修并重”、“预防为主”和“保养重于维修”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好车辆的保修工作,禁止该修不修和以修代保、只修不保的错误做法。因使用不当或不按制度规定保养车辆而支出维修、罚款一切由驾驶员承担。

  5油料管理

  5.1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

  5.2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300公里以上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综合办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否则,油款一律不予以报销;

  5.3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5.4驾驶员根据“派车单”的资料于每日填写“行车记录表”,综合办则据“派车单”与“行车记录表”每月审核并核对实际里程,“行车记录表”(见附表二)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数应由驾驶员负责缴纳差数里程的油料费。

  6奖惩办法

  6.1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6.2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6.2.1凡发生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扣发驾驶员年度安全奖,事故情节严重者,扣发比例由总经办研究决定,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待岗处理;

  6.2.2驾驶员擅自出车,一经发现罚款50元,如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待岗处理;

  6.2.3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一经发现罚款50元,如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待岗处理;

  6.2.4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每发现一次扣罚20元,造成被盗、损坏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6.2.5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规则,违规驾驶,闯红灯等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处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6.2.6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期间,杜绝饮酒、杜绝酒后驾车,违者一次罚款100元,期间发生不良后果则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6.2.7驾驶员无故私自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待岗处理,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6.2.8驾驶员无故不出车的,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由驾驶员全额负担。

  7附则

  7.1综合办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自发布自之日起执行。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最终保障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所有书面合同。

  第三条 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加强合同管理,指定部门、落实人员专(兼)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综合归口、分类专项管理。

  办公室是公司合同管理的综合归口部门。

  办公室可以提名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以下称合同管理员)并经公司领导批准任命。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可以成立合同管理小组。

  第六条 办公室作为公司合同管理的综合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承担直接管理的有关业务工作;

  (三)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四)统一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

  (五)制定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签订、履行合同的情况,并定期向公司领导

  汇报;

  (七)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将正式合同文本准确归档;并及时按要求向

  上级合同管理部门报送有关台帐和报表等资料;

  (八)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七条 合同管理员职责:

  (一)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与签订;

  (二)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四)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并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

  (六)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七) 建立合同台帐及统计报表,包括:

  1、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台帐;

  2、合同变更解除台帐;

  3、违约合同登记台帐;

  4、合同履行情况进度表;

  5、合同签订情况进度表;

  第八条 合同承办人员职责

  (一)对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或经济活动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重点调查考证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等;

  (二)提请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其经办的合同,检查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向合同管理人员通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公司领导汇报;对所承办的合同负有监督履行责任;

  (三)对已签订的合同出现不履行、不能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情况时, 应及时向本公司合同管理部门报告, 并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建议, 同时向领导汇报;

  (四)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五)保管好合同及与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及时交合同管理机构归档。

  第九条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经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人员组成名单应向上级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委托授权管理制度

  第十条法人委托制度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二) 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 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四)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五)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

  第十一条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一)必须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工作经验的有关人员。

  (二)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工作业绩审查合格者。

  (三)能够遵纪守法,执行好国家各项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程序

  (一)凡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合同法》培训人员登记表”。

  (二)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申请持证者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并参加考试。

  (三)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要求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公司人事部门和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

  第十三条“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二)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四)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

  (五)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

  1、“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2、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3、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4、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5、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持证人”资格;

  6、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持证人”资格。

  7、经颁发的“法人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

  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向法定代表人或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8、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第十四条 责任

  (一)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

  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失职、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销证件。

  (二)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第四章合同印章和合同文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制度。

  公司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公司统一编号的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合同专用章由有关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照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十八条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一)各有关部门的合同专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留样、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二)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凡需刻制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必须由申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由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时按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专用章刻制的数量、要求和样章草图,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后统一办理。

  (三)凡持有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做到合法使用、专人保管。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12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状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善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潜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潜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职责或者非本人主要职责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用心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的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公司的生产实际,为杜绝重大恶劣伤亡事故的发生,降低—般事故频率,切实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发展生产,并推行以安全生产为突破口的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加强落实各级领导部门及职能部门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订立本条例。

  第2条工程承包以后,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合同与建设单位和公司具体订立安全合同,明确责任制和奖罚,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好安全生产领导班子。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3条各级正职领导是“安全生产”第—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责,分管领导应对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4条公司总经理责任制:

  1、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劳动保护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所订的劳动保护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3、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和安全生产条例,拟定奖惩办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检查督促各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副总经理责任制:

  1、贯彻国家、政府的劳动保护条例和法令,执行制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程的'要求。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工作中不足之处。并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遵章守纪及法制教育,领导和督促各级职能部门及全体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主持重大工伤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拟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6条公司总工程师安全管理责任制:

  1、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审批安全生产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

  2、组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完善、改进和提高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的安全作业,编制操作规范、技术措施。

  3、解决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重大隐患的处置技术方案。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7条公司总经济师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1、按照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的规定和使用方案。

  2、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经济可行性条例和实施方案,达到经济杠杆作用,使安全生产经费被合理利用,产生出更好、更多、更积极的安全生产效益。

  3、根据公司实际和有关规定,编制安全生产的各项经济政策和奖罚条例。

  4、加强经济核算,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5、总结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和经费的实施情况,提出新的可行性方案。

  第8条公司总会计师安全责任:

  1、根据公司的章程,统筹落实安全生产材料、设备、技术经费。

  2、按财务制度对审定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定各类用途的需要并进行统一资金调度。

  3、设立专项资金课目,随时调查、监督使用安全经费的情况,杜绝各类占用经费的现象。

  4、年终进行安全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总结。

  5、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安全经费使用情况,以利于领导正确决策。

  第9条办事处主任安全管理责任制:

  1、认真执行国家、政府各部门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结合驻地生产实际,充实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布置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许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积极支持安全工作管理人员的工作。

  3、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遵章守纪及法制教育,领导和督促各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工地进行安全竞赛活动,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阻止危险事故苗子,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参加调查处理工作,并制订落实整改措施,按照实行可能,改善职二劳动和生活条件,搞好工地卫生,注意职工劳逸结合,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

  第10条分公司经理、项目部经理安全管理责任制:

  1、项目部经理是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与建设单位订立工程安全合同与安全申报工作。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施工现场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争创施工现场标准化合格工地和文明了地。关心职工生活,搞好卫生和文明施工。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安排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记录入册,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杜绝违章指挥,不准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3、坚决贯彻“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组织班组、职工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违章作业进行坚决阻止,对阻止不听者,有权责令停工并执行制度加以处理,根据工地实际,完善制订工地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劳动纪律,并贯彻实施。

  4、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架、电器、机械等在搭设前做好交底工作,搭设完毕后做好验收工作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挂上合格牌,方准投入使用,按规定做好例检工作和完善施工设备、保险设施的添置维修工作,督促安全员做好安全资料。

  5、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督促检查,并负责整改。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迅速上报,保护现场,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和落实整改措施。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14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有关对外合同(包括出具的担保和承诺)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履行、终止和管理等活动控制。

  本条所称合同即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

  三、实施职责

  1.本制度由经营经营预算部负责管理;

  2.财务部负责合同订立及执行情况中的财务与审计监督;

  四、工作流程

  1、合同分类:

  (1)工程合同:公司经营经营预算部负责管理;

  (3)劳动、劳务合同:公司工程部负责管理;

  (2)领导、协调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管理工作;

  (4)组织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

  (6)决定对合同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者,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处罚;

  3、合同条款、合同申请单位和合同执行单位

  3.1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名称、住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开户银行、账户;

  (3)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条件;

  (9)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2)具体参与合同的谈判;

  (4)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单位的合同台帐、档案及统计、分析。

  ——项目计划是否具体明确;

  ——市场需求情况是否可靠、属实;

  ——经济效益情况是否真实、可信;

  ——资金、资产使用效果的财务是否可行。

  (2)技术性

  ——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有无损害本公司商业秘密、商业信誉;

  ——有无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其它情形。

  4.8合同业务部门会签审查

  工程合同、劳务合同、采购合同等需经公司各部门进行会签审查;

  4.9合同数量、合同归档

  4.9.1合同文本数量

  (1)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同意签约后,由合同申请单位按规定的份数打印出版,送交办公室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公司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数量一般为:我方合同文本数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即

  由合同专业管理部门一份,同时一份副本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4.9.2合同管理档案

  合同专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建立合同管理档案,负责整理收集的合同档案包括;

  ——合同文本、各文本存档记录

  ——合同台帐

  ——承办人变更记录

  ——合同附件、审核意见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4.10合同履行、变更

  4.10.1合同交底

  合同签订后,由合同专业管理部门会同业务相关部门对合同执行单位进行合同交底。

  4.10.2财务部应严格依照合同和合同履行情况,仔细审查所履行合同的主体、内容、形式与所签合同是否一致,确定无误后付款。如不一致,拒绝支付;

  4.10.3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凡合同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项发生变化均属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由缔约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程序与签订正式合同相同,且应由原审批部门或人员签字后生效。

  4.10.4合同终止

  4.10.4.1合同的终止

  (1)签约各方按合同规定,全面履行合同后,合同自然终止;

  (3)按照合同约定,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终止。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做出显着成绩的;

  ——为本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检举、揭发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功的;

  ——及时处理合同冲突、合同管理矛盾、合同纠纷,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其它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2)公司对有以下情形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处罚金额为500元-10000元):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欺诈、故意、重大过失给公司及公司各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未经授权或越权对外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将合同分解以大化小,逃避公司管理标准的。

  ——先行为后补办合同审查或合同授权程序的。

  ——利用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或其他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的。

  ——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或把整体合同分解以规避书面合同或以其他单据代替合同文本的。

  ——合同经办人或合同参与人签约时恶意串通,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包括招标、议标、选择合作方时)泄露标底和商业秘密的。

  ——在经济往来中收受贿赂、回扣,影响公司的合法利益的。

  ——违反公司规定擅自为他方提供担保保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结算付款不按照合同规定而多付的。

  ——未在合同验收中履行其职责,把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作为合格的产品和服务接收的。

  ——在合同履行中对方违约不追究违约责任或擅自处理,损害公司利益的。

  ——在合同变更审查中,玩忽职守或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的,并使公司利益受损害的。

  ——其他各种违反合同管理程序的行为。

施工企业管理制度15

  电力施工企业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控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保证全公司干部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2.人身防护用民种类

  公用部分:轻便接地线、绝缘挡板、绝缘榜、10-500千伏验电器、防静电均压服、绝缘手套等。

  个人部分:安全帽、安全腰带、安全腰绳、教扣、绝缘胶鞋、低压试电笔、差速器等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其他安全防护用品。

  3.防护装备的购置

  各项目部在年初应根据公司拨给的安措费制定出购置计划。负责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对产品许可证、使用说明书及厂家试验报告收集、保存、建档并报公司安全保卫处备案。

  4.防护装备的发放

  各项目部负责有关安全用品发放前的性能试验,并对安全用品的'安全性能负责,方可下放使用。

  5.防护装备的试验和日常检查

  各项目部应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安全施工设施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施工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设施的管理,做好安全防护装备的保管、发放、使用、检查、检验工作并建立管理台帐做好记录。

  对于安全防护装备要根据有关安全工作规程及规定进行试验、检查,对不合格用品及时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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