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

时间:2025-12-04 00:01:23 制度

(推荐)劳动规章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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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规章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员工的行为,维护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有限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汉中市汉水石英矿产有限公司是在陕西省汉中市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代表:陈鹏达 ;业务活动地址:汉中市新沟桥。 .

  第3条 单位下设:财务部、经营部、办公室、生产车间

  第4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7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5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16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条 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医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单位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8:00~12:00,下午 13:00~17:00

  第29条 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1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2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2)、丧 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3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34条 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5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6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7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8条 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9条 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当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0条 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1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2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3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规章制度2

  1、按时上、下班,不旷工、不擅离职守。

  2、不准请霸王假,非特殊情况,不准电话请假。

  3、请任何假期,必须填写请假条。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得私自调班,不准串岗

  5、穿正式工装上班上岗,不准穿工装在酒楼周围及其他地方闲逛。

  6、后厨人员严禁穿工装进入大厅和包间。

  7、员工上班前不得饮酒、吃生葱、生蒜等食品,上班时不准抽烟、吃零食、口香糖,不得剔牙齿、扣鼻孔、挖耳朵、打饱嗝、伸懒腰、打哈欠,不准对食物和鲜榨果汁咳嗽、打喷嚏。

  8、不随时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修指甲、搔痒、扣脚趾。

  9、上班时间不准做私活、会客、洗澡、看书报、下棋、打私人电话、外出买东西。

  10、不得带亲友到酒楼公共场合、餐厅、厨房玩耍、聊天。

  11、不准开放收音机、电视机,不准哼歌曲、小调。

  12、前台人员要站立服务,面带微笑,做到“请”字当头,“谢”不离口。

  13、爱护高档的'财产,爱护一切工作用具,注意节约原材料、节约用电、用水、用油,注意设备的维修、保养,不私拿公家得物品。

  14、如不为正常损坏的物品,应照价赔偿所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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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教育目标

  以《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生德育工作通知》和《中学德育大纲》为依据、提出中学阶段目标.

  二、劳动教育内容

  中学阶段内容:主要有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劳技课实习、学工学农劳动及勤工俭学劳动。初中学生每天劳动时间分别应达30—45分钟。

  三、劳动教育基本原则

  实践性原则。劳动教育应以动手操作为主。要求专职教师、班主任和各科教师要有机的结合学生所从事的劳动内容和项目,进行知识联系与渗透,做到手脑并用,以便使学生进一步端正劳动态度,对劳动产生浓厚的兴趣,从而较快的掌握知识、技能和技巧。

  综合性原则。根据劳动课的综合性特点,劳动课必须按思想教育、知识学习、技能训练三个要素对学生进行素质的综合训练。

  迁移性原则。劳动教育的过程,是德、智、体、美、劳互相渗透:知、情、意、行和谐发展的育人过程,因而要把学生劳动转化为劳动态度,把劳动实践转化为劳动习惯,并内化为稳定的心里品质和劳动技能,形成能力和迁移。

  量力性原则。劳动教育受学生身心发展所制约,要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性别和文化层次,选择学生力所能及的无毒无害、无危险的劳动内容和项目,并严格控制劳动量和劳动时间,还要根据各校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因地制宜组织劳动项目,不影响教学与教育计划。

  时代性原则。劳动教育内容丰富,范围广泛,但要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本地区培养人才的需求出发,更好地体现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这就要求创造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机会,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四、劳动教育实施途径

  1、劳技课教学。要求做到课时落实、设备落实、教材落实、师资落实。

  2、家庭教育中实施自我服务与家务劳动。

  3、学校与社会公益劳动。

  4、技能性活动课和勤工俭学。

  5、工农业生产劳动。

  具体实施过程需要做到“五结合”:

  (1)课内外结合;

  (2)校内外结合;

  (3)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结合;

  (4)必修课和活动课、选修课结合;

  (5)日常劳动和集中劳动相结合。

  五、劳动教育领导与管理

  1、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建立强有力的劳动教育领导系统,形成

  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保证,有检查评估的管理制度。

  2、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开成合力。

  3、依托社区,建立劳动教育基地。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5、重视劳动教育科研工作。

  六、劳动教育的评估

  学生个人劳动教育评估可根据劳动态度、劳动技能、劳动质量、劳动习惯列出考核内容,进行等级式考核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集体形式的劳动课、社区服务等可列入班级集体建设的考核项目进行考核。学校劳动教育管理评估包括管理、课程设置、实践基地与设备、师资队伍、制度建设等方面。

  劳动教育评估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学生实际出发,用全面、发展的观点看待学生,防止片面性。通过自评、小组互评与他评等方式实行民主评定。

  加强中学劳技课教学开创素质教育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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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一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4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全体管理人员及计时制工人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打卡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每月底统计汇总考勤后交由员工签字确认;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计件制工人考勤可由部门管理人员用考勤表负责登记,员工签字确认后于工资结算日一起送交财务科审核;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并附上相关证明,在情势紧急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尔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7)请病假必须有医师诊断证明,请病假期限审批权限规定:病假两日内报请部门主管同意;病假三日以上五日以内报请厂长同意;请病假五日以上报请总经理同意;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三十天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的正常调动和合理的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话、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6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报告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通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章奖励与惩罚

  第7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足为其他员工做出楷模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彰、嘉奖、记功、晋升、发奖金五种。

  第8条有下列情形者将予以晋升,并发给奖金XX元。

  组织管理能力强、技术特有者。

  (2)开发新客户,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3)致使公司利润增加确有突出贡献者。

  (4)累计记功三次,及有其他应予以升级之特殊贡献者。

  第9条有下列情形者将予以记功,并发给奖金元。

  (1)主动检举不法行为者。

  (2)遇到意外事件或灾害时奋不顾身、减少公司损失者。

  (3)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证明行之有效者。

  (4)勇于负责,妥善处理紧急事宜者。

  (5)节约公司原材料和财物,爱护公物,为公司增加收益有具体事例者。

  (6)品行良好,能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上级指示模范者。

  (7)嘉奖三次,及有其他应予以记功者。

  第10条有下列情形者将予以嘉奖,并发给奖金元。

  (1)品行端正、工作认真、克尽所职,有具体事例者。

  (2)能主动举报偷闲、怠工等不良现象或维护公司利益者,并有具体事例者。

  (3)能主动排除同事纠纷,关心他人生活,搞好团结者。

  (4)在社会上遵守公德,见义勇为或经常从事社会公益者。

  (5)表彰三次,及其他应予以嘉奖,并有具体事例者。

  第11条有下列情形者将予以表彰,并发给奖金元。

  (1)对不安全因素、质量事故高度警惕者。

  (2)能主动维护环境卫生,保护公司绿化者。

  (3)能主动帮助同事,并热心教导其技术操作者。

  (4)其他应予以表彰,并有具体事例者。

  第12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纪厂规,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13条员工有下列轻度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次,并罚款至元;每警告次记过次;一个月内被记过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次以上的,属严重违纪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分钟以上)的;

  (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私自动用公司办公设备、车辆或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内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6)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7)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9)在计算机上玩游戏或浏览无关网站的;

  (20)私自启用他人电脑或翻动他人物品的;

  (21)不按照规定对未打卡考勤进行说明的;

  (22)个人物品、办公桌面文件或办公用品摆放凌乱的;

  (23)伪造病假、事假事由的;

  (24)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14条员工有下列中度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每次记过次,并罚款至xxx元;一个月内被记过x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次以上的,属严重违纪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合法调动、主管的合理指导或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或滋事生非,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未经允许擅自将公司内部文件、账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的;

  (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15条员工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纪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扣罚金额元,罚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月工资的20%,并予以辞退:

  (1)无故连续旷工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损坏公司或同事财物,造成公司或同事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6)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员工同宿的;

  (7)打架斗殴或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的;

  (8)玩忽职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经济损失元以上),且拒不认错的;

  (9)伪造公司文件、公函或利用公司名义对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和经济受到损失的;

  (10)触犯国家法律,被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

  (11)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16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员工不主动缴纳的,公司则从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或经济补偿金等各种收入中进行适当的扣除,不够扣除的,公司仍有权就剩余部分向员工追偿。员工认为公司处罚不当,可以向总经理或工会提起书面申诉。

  第三章保密和竞业限制

  第17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18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19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20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21条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22条严格遵守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23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24条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25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26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27条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28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第四章宿舍与食堂管理

  第29条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煤油炉。

  第30条保持宿舍清洁卫生,不得乱丢果皮杂物,不得乱倒饭菜,不得往楼下倒水、抛物。

  第31条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床位,不准留宿外人。

  第32条上班前要自觉关灯、关风扇,用水后要自觉关水龙头。

  第33条晚上时前必须回到宿舍,并且按规定及时熄灯。不准在宿舍喝酒、吵架、打架、赌博;严禁与异性同宿。

  第34条伙房作业人员必须讲究卫生,衣着整洁,不随地吐痰,经常清洁伙房地面、墙壁、炊具、餐具,将米、肉、菜认真清洗干净。

  第35条伙房作业人员盛饭盛菜必须一视同仁,凭卡供应,尽量公平均匀。

  第36条凭公司饭卡用餐,非本公司员工,非经公司领导特别批准,一律不准在公司食堂用餐。

  第37条遵守秩序,文明就餐,自觉排队,不得插队拥挤,不得吵闹喧哗。严禁非伙房人员擅自进入伙房打饭、盛菜。必须在食堂内用餐,不得将饭菜端出食堂以外地方用餐。

  第38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不得故意损坏餐桌、炊具、餐具,不随地吐痰,不乱倒饭菜。

  第39条严禁在伙房、食堂内吸烟、喝酒、嬉戏、吵架、打架。

  第五章附则

  第40条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

  第41条本规章制度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42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时,通过通告的形式另行补充或更新。

  第43条本规章制度自XX年XX月XX日施行。

劳动规章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25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

  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年龄等情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录用条件。

  第8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它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9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6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

  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3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14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6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

  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不限于)造成公司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能够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19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20条 公司与员工能够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21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7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劳动规章制度7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晋煤劳发【20xx】1499号文件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节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2条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劳资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劳资科审定。

  第3条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劳资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间严格执行师带徒协议,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第4条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劳资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到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劳资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5条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劳资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现有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 (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

  第6条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需经矿长同意,并到劳资科办理借调手续。

  第7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8条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培训,按时到报到上班。第9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职工调动。

  第10条各单位不得随意将职工介绍到劳资科,严格执行五个统一。

  第三节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11条每年年初要根据当年的经营计划,生产任务,编制(修订)全矿职工定编定员方案。方案的编制要本着既能满足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需要,又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做到科学、先进、合理。

  第12条定编定员方案的编制要以生产经营任务、作业条件、职工的技能水平、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职工的年龄及体质状况、劳动定额、职工出勤率等为依据,综合分析、核定。

  第13条定编定员方案,由劳资科牵头、生产调度室、技术科配合,共同编制。

  第14条定编定员方案编制完成后,经矿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15条各单位按照定编定员方案,对各自的人员进行内部优化组合。优化组合的原则是既保持生产、经营队伍的精干又兼顾矿上生产情况。对在原单位工作确有困难的老弱病残职工(只包括劳合工),可报劳资科协调安置。但对个别纪律松弛、技能差、懒惰成性的人员,予以辞退,并报办公室除名;

  第16条劳动用工计划经矿长或矿长办公会议同意,劳资科即按计划招收(录用)或辞退职工。

  第17条对招收录用的劳合工或录用的临时工,一律要实行培训上岗制度。进矿后先到矿培训中心进行安全基础知识和岗位技术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第18条对新招收(录用)的劳动力,实行试用期制度。自分配工作之日起,从事井下工作的为三个月,地面工作的为半年。

  第19条新招收的工人在试用期间,如果不服从组织分配,不遵守纪律,不听从指挥,劳动表现差,或体质差,综合评定为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材料到劳资科,劳资科即予以辞退。

  第20条为加强全矿的劳动用工管理,禁止任何单位随意招收临时工、季节工,更不允许冒名顶替,一经发现矿上将对科队负责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若在冒名顶替期间出现工伤及其它伤害,对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承担50%的医疗费。

  第21条无论招收或录用任何工种,均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合同由劳资科统一管理。

  第22条职工除名其与矿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解除,劳资科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23条职工自行离矿或被辞退时,须到劳资科办理离矿手续并解除劳动合同。第24条对一月内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是劳合工的,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矿上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第25条职工受到国家刑事处理(制裁)的,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26条劳合工合同到期时,可根据本人技术水平、劳动表现、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情况,劳资科考虑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第27条职工上班期间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无故旷工,严格按各岗位的'制度要求自己。

  第四节考勤管理制度

  第28条各单位根据生产情况每月必须安排职工休息或轮休五天。要按照矿上规定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职工工作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第29条考勤表要逐人逐天填写,做到准确无误,书写工整,符号清楚。旷工、请假等情况都要用符号填写清楚,不得省略、空缺。

  第30条考勤表禁止随意涂改。

  第31条每月终结,要完善考勤表的各项内容。把职工的出勤情况逐人汇总出来,把请假条等审批手续按考勤表上职工姓名顺序附在考勤表背后,装订整齐。考勤员本人签字后经科队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生效。

  第32条每天依据考勤把工资表造好后,考勤表要随工资表一并送交劳资科备案。

  第五节请假管理制度

  第33条因故不能上班时必须请假。

  第34条请假原则上本人在事前写请假条,经科队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按期享受假期。

  第35条因某些特殊情况,本人确实来不及或不能亲自履行请假手续时,可经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36条请假的一般程序是:本人写请假条,经本科、队负责人审批,到劳资科换取请假证明,把请假证明交给考勤员。

  第37条请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的假,工人由本科、队负责人审批,单位副职由本单位正职审批后经主管矿长签字,正职由矿长审批,假期需三天以上时,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还需到劳资科办理请假手续。

  第38条请假的事由或请假时间必须真实,否则,不予准假。骗取假期者,一经发现或查出,原请假条予以作废,假期按旷工论处。

  第39条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岗者,离岗期间按旷工论处。

  第40条请假手续不全者,假期超过部分(所超的天数)按旷工论处。

  第41条实际享受假期超过批准假期的,末续假者按旷工论处。

  第42条请假的种类病假、工伤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休假、计划生育假等。

  第43条各种假的请法及假期规定

  1、病假

  职工患病(负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时,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方可请病假。病情(或伤势)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时,须持定点医院的诊断书、住院建议书,方可请病假。病假假期无统一规定。

  2、工伤假

  职工因工受伤需请工伤假时,必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本单位负责人填字并到安监站填写受伤时间、地点、经过安监站长签字后送劳资科。

  3、事假

  假期无规定,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连续请假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此规定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探亲假

  (1)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因父母亲和配偶都不在一起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等三个条件。已婚职工虽同父母一地居住,但其配偶居住别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给探亲假。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且子女在一地居住,配偶在另一地居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六节工资管理制度

  第44条无论是矿上进行总分配还是对下属单位或各单位内部分配,都要坚持向苦、脏、累、险、难及技术岗位倾斜的指导思想,坚持按劳分配、奖多罚少、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分配原则,通过量化考核、合理分配,形成岗变薪变、薪随效变、薪随绩变的科学积极的分配机制。

  第45条工资表的审核,工资结算单等,对照核算、复查。

  第46条有关工资的支付办法

  1、工伤工资

  (1)职工因公受伤后手续办理齐全按规定治疗者,应在治疗医院出具病假证明到安全监察部签字后享受工伤工资,在休息期间按月支付基本工资(工休假除外),否则不予支付。

  (2)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的工伤工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职工工伤期间因伤情须要人员护理的,护理人员工资,岗位工资按当月日历天数做资,绩效工资按机关人员绩效工资由劳资科统一做资。

  2、探亲假工资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按制度工作日作资、当月有出勤并请探亲假的作资天数不得超过21天。

  第47条效益工资管理;各队的效益必须严格实行计件考核,多劳多得,各队队长的效益工资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80%,副队长不得超过全队职工平均数的160%,材料员按人均效益工资的70%控制,文书效益工资按机关平均数做资,质量验收员效益工资按技术科的工作人员控制,各队的电钳工不得超过本队职工平均数的120%,每年应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封顶工资标准(队干绩效工资=)。

  第七节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48条劳资科按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结合矿上的实际。根据工作环境、岗位、工种的不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劳保用品应本着安全、适用、合时的原则配发。

  第49条劳动保护用品配发标准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50条劳保用品必须按配发标准的规定,购置合格产品。

  第51条劳保用品发放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配发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提前或托延发放期限。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同意。

  第52条个人劳保用品发放起始时间,按职工进矿参加工作劳资科签发调令之日计起。

  第53条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的计算,以上次劳保用品领用(发放)之日算起,到规定期满,即为新一轮劳保用品领用(发放)时间。

  第54条劳保用品的配发原则上应随岗位、工种的变动而做相应调整。具体办法是:职工矿内调动,若新岗位与原岗位劳保用品配发的品种、期限不同,原则上应到上次劳保用品的使用期满后再配发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确因新岗位工作所需、经本人申请,劳资科审批同意后,在本人调到新岗位后即可发给新岗位应配的劳保用品。

  第55条职工一个月内请事假时间超过半月的,当月不发给劳保用品。

  第56条职工非因公负伤休息治疗期间,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57条职工旷工的,当月不发给劳保卫生用品。

  第58条对全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专门造册登记。

  第59条职工非因工负伤,属意外伤害的,病休时间原则上按病假对待:属打架斗殴致伤的,休息期限间接旷工论处。

  第60条职工因工负伤,本人所在单位要及时从劳资科领取《工伤事故认定表》(一式四份),填写后送安监站、同时安监站要迅速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经矿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第61条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后,按《工伤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节保险管理制度

  第62条保险的种类:工伤保险。

  第63条职工必需及时按规定填报各种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第64条认真如实收集劳动合同制职工收入台帐,本矿在册职工人数,做到与劳资报表一致。

  第65条劳资科负责向职工解释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解释职工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疑惑。

  第九节特殊岗位工种的管理

  第66条为了加强矿内特殊工种管理,认真贯彻>,确保矿井安全和产,使我矿特殊岗位工种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67条煤矿特殊工种指:电工、爆破工(火工产品、购、运、管)、瓦斯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掘进机司机、探水工、监测监控工。

  第68条今后凡从事以上十三种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XX省煤炭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69条凡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作人员,未经矿上同意,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换工种。

  第70条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者罚款500元。

  第71条各队对培训后的持证人员要加强管理。督促其认真学习本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凡培训持证上岗后对本工种业务生疏,基本常识欠缺者,要进行待岗培训(期间不发工资)。

  第十节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制度

  第72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73条凡在本矿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的职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74条全矿各级领导干部对煤矿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矿属各科队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总责。

  第75条在矿劳资科的领导下,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

  第76条矿职工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批准的安全培训计划必须保证完成。

  第77条对直接从事煤矿工作,特别是从事井下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另外,下井参观学习的人员,也必须学习入井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规程。

  第78条培训对象具体指:

一、新进矿的工人;

  二、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工、爆破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探水工、监测监控工)的工人;

  三、普通工种(除特殊工种以外的其它工种)的工人;

  四、科队长、班组长;

  五、由于改进生产技术工艺涉及的有关人员及调换工种的人员;

  六、从事井下工作每隔三年进行一次复训的工人;

  七、“三违”人员。

  第79条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一、新进矿工人7天;

  二、从事井下工作的工人每隔一年进行复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每月复训时间不少于2天,并考试。

  三、“三违”人员按安监站通报中的规定进行0-12个月不等的培训。

  第80条新进矿工人学习本矿概况、新工人入井须知、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矿山救护、创伤急救基本知识、《煤矿安全生产十禁令》、《三个规定》有关劳动法规、有关劳动者权利与义务问题、矿纪矿规与职业道德。同时学习矿井基本概况,有关综采、综掘、开拓、运输、通灭、选装、爆破、瓦检、灾害防治、劳动力组织知识,学习机电设备(重点为皮带、刮板、绞车、采煤机、综掘机、通风机、)的操作、维护、管理等知识。

  第81条特殊工种和普通工种及每隔三年进行复训的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及有关规定,进行矿山安全法制教育。也要学习矿井安全基础知识以及与本工种有关的规定,了解与本工种有关的事故注意事项,掌握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同时学习和掌握本岗位工种的操作规程,矿山救护、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能抢救、自救和互救;还要学习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应知应会知识。

  第82条管理人员和班组长除了学习第十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还要学习和掌握安全技术理论知识,井下灾害的发生征兆、预防措施与处理方法以及安全系统工程的管理知识。

  第83条“三违”人员的培训除学习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知识外,重点要进行矿纪矿规、职业道德及爱矿意识教育,同时要列举大量的与其违章事故相近或相似的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培训办法及过程管理

  第84条紧密贴近矿情,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原则,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85条采用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地搞好安全培训。组织安全培训,可聘请矿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授课,也可邀请设备厂家、科研院校的专家进行新型设备的专题培训,作新技术、新工艺的学术报告。各基层单位也要经常组织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

  第86条完善教学手段,改进培训方法。可采用课堂教学、实物教学、电化教学、现场实践教学或模拟现场教学、以师带徒相结合的多种培训方法,以期收到良好的培训效果。第87条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第88条凡参加培训的人员都要登记注册,并进行资格审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不能参加特殊工种培训。

  第89条学员必须遵纪守规,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尊敬老师,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准迟到,不准早退,不准旷课,爱护教学设施和公共财产。上课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课间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喧哗吵闹,不准吸烟、吃零食,不准睡觉,不准打手机,不准看报纸杂志,不准干其它与培训无关的事。文明礼貌,保持教室内外整洁卫生,讲究社会公德。

  第90条学员必须按照培训的时间安排,按时按班次参加培训,职工培训中心负责考勤。

  第91条专、兼职教师都必须按照培训时间提前准备教案,按时授课。培训教师要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作风正派,品德高尚,正确对待学员,从严要求自己,做到因才施教。

  第92条职工培训中心要建立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结束,学员登记表、考勤表、考试卷一律整理备案,作为职工评选先进、年度考核及事故备查的依据。

  第十一节奖惩

  第93条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能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写好请假条,三天之内由培训中心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学员原单位或劳资科审批,同时取消参加本期培训班资格,下期重新培训。学员因病请假,需持医院证明,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94条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任意一项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并每天罚款20-50元。对无故不参加培训、不参加考试的人员罚款50-200元,并不准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按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下浮1-2岗次半年执行。新进矿的工人安全培训结束后考试不合格者延期10天再培训,考试仍不合格者直接予以辞退。

  第95条新进矿人员和“三违”人员培训期间迟到或早退两次,旷课一次者,培训期限延长10天。

  第96条矿属有关单位若不能经常组织和督促职工学习本岗位工种的应知应会知识,完不成矿上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岗位工应知应会能力欠缺的,对相应的单位或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罚。

  第97条对职工培训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力度大,岗位工应知应会知识了解全面的单位或负责人要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98条培训期间表现极差的学员除给以经济处罚外还向全矿通报批评,如果是新工人、农协工、临时工或“三违”人员直接予以辞退。

  第99条培训期间表现优秀的学员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向全矿通报表扬。

劳动规章制度8

  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过马路时要按照交通灯通行,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交通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2、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扒车、强行拦车、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3、不在马路上玩耍,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4、年龄未满12周岁的学生,不驾驶自行车、三轮车上路行驶。

  5、年龄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6、乘坐公交车和其他车辆时,要遵守车内秩序,不干扰驾驶,不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跳车。

  7、不到坑、池、塘、沟、河流、施工重地等不安全的地方玩耍。

  8、病从口入,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食,不吃腐烂变质的食品。

  9、在参加游泳、滑雪、溜冰、燃放鞭炮等有危险性的活动时,要在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指导下进行。

  10、要正确使用家用电器,不玩火、电、物品或有危险的玩具。

  11、掌握防火小常识,发生火灾时,要沉着冷静不慌张,并及时;在消防到来之前,使用正确的逃生方法,进行自救。

  12、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带有危险的学习用品和玩具到校;课间不追逐打闹,不做有危险的.游戏;有事或生病,要及时向学校请假。

  13、不进入游戏厅、舞厅;不观看不健康的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吸烟酗酒;不赌博和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14、年龄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能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私自外出,外出时要与家里人打招呼。

  15、不轻信陌生的话,遇到危急的事情时,要及时。

劳动规章制度9

  一、为严肃公司纪律,规范员工日常工作行为,制定劳动纪律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员工除遵守本条例外,还应主动遵守x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违反守则相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比照本制度给予处罚。

  三、处罚分类: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解除劳动合同”、“记大过”、“记过”、“警告”。

  四、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假借、滥用权力营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有危及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

  4、擅自在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财、物为兼职工作提供便利的。

  5、泄漏公司机密或泄露本岗位规定应当保守的工作秘密的。

  6、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或者其他直接导致公司在新闻媒体出现负面报道的。

  7、伪造公司印鉴、管理人员签字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故意为自己或他人设置工作障碍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9、与客户直接接触的岗位工作人员对待客户态度恶劣,辱骂客户或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的。

  10、严重渎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多次(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渎职的。

  11、月份内迟到或早退5次(含5次)以上者。

  12、顶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13、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三个月旷工累计达5个工作日或六个月旷工累计达8个工作日者。

  1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拒绝公司培训或岗位调整的。

  15、严重违反本岗位工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或多次违反本岗位工作规程的。

  16、严重违抗上级主管的合理指令或工作不当又拒绝上级主管的批评的。

  17、设计人员“做私单”,或相关监督、管理类人员发现设计人员“做私单”隐瞒不报的。

  18、其他在相应岗位合同或岗位责任说明中列明属于严重违纪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记大过”处分

  1、管理人员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较大损者。

  3、故意违抗上级主管的合理指令但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但情节轻微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声誉者。

  6、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7、六个月内旷工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累计3个工作日以上者。

  8、有探听与本职岗位职权无关公司机密的行为的。

  9、监督、管理人员对所监督、管理的对象违纪或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隐瞒不报的。

  10、客户服务人员因工作态度问题被客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11、工作疏忽大意,致使工作报表、工作文件等出现重大差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轻度违反劳动纪律,应以予“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使公物损坏造成较大损失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司办公场所参观者。

  3、月份内迟到3次(含3次)或早退3次(含3次)以上者。

  4、旷工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者。

  5、工作疏忽大意,致使工作报表、工作文件等出现差错的。

  七、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属轻微违反劳动纪律,予以“警告”处分

  1、遇突发事件,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及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吃零食或有其他怠工行为者。

  4、办公时间,私自外出不超过30分钟者。

劳动规章制度10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院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休养院综合办公室为稽查考核的主管部门。履行稽查考核职责的人员有:值班经理、公司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人事主管及指定人员。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员工的仪容仪表、出勤、履职情况

  第四条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稽查考核实施办法

  第五条由稽查人员对各部门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时或不定时的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稽查考核人员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管理工作,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员工中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现象以维护其严肃性。因失察、拖延、推诿致使本部门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被其他稽查人员查处或员工举报的,将追究主管经理的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六条凡值班经理稽查、考核出员工违纪、违规事实,而部门经理未发现的,部门经理承担连带责任(每次0.05分)。

  第七条凡稽查主管部门稽查人员稽查、考核出的违纪、违规问题,而值班经理未发现的,值班经理要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八条凡院领导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未发现的,稽查主管部门人员承担渎职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九条由其他员工举报,部门未发现和处理,对于相应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每次扣0.05分)。

  第十条在稽查、考核过程中,必须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应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责任人扣0.15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与稽查人员的绩效工资挂钩;

  2、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稽查人员失职,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第三次给予50-100元罚款,同时每次扣除考核成绩0.1分。

  第十三条年终考核,稽查人员综合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绩效管理办法,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劳动规章制度11

  规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

  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成为企业的行为依据或准则。比如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间和程序,如果企业不遵守,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

  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两者冲突,观点不一

  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两者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则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认为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认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和层级调整劳动关系,它们之间是互补的。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个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强于内部规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判定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故在其效力适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当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反之,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规章制度为准。这么一来,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角度来看,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呢?

  两者关系,法理中寻

  应该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认可下才能产生,规章制度则一般理解为企业单方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在劳动法学领域内,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比单方行为效力更高。 但是,当规章制度被内化为劳动纪律或者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时候,规章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此时,若规章制度内容和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发生了冲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

  最新解释,全新说法

  尽管从法理上界定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关系,但我们并没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确认或支持。不过,《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终于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的理解,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两点:

  一是两者内容有冲突时,法院采用的判案标准,完全依据“劳动者请求”。换句话说,劳动者想选择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选择使用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劳动合同;

  二是如果劳动者无请求适用标准时,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依据法理来选择适用。

  规章制度,效力何在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明确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可以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

  二、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成为企业的行为依据或准则。比如制度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的时间和程序,如果企业不遵守,则可能构成拖欠工资;

  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两者冲突,观点不一

  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效力的高低,但如果两者在同一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规定,则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认为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其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截然相反的是,认为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的领域和层级调整劳动关系,它们之间是互补的。但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个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强于内部规章制度。

  三、有人提出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来判定效力。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故在其效力适用上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当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反之,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利益以规章制度为准。这么一来,可以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制定规章制度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最终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角度来看,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实践中应该如何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呢?

  两者关系,法理中寻

  应该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认可下才能产生,规章制度则一般理解为企业单方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表现。在劳动法学领域内,双方行为一般来说比单方行为效力更高。 但是,当规章制度被内化为劳动纪律或者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时候,规章制度就成为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此时,若规章制度内容和劳动合同其他条款发生了冲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非格式条款。

  最新解释,全新说法

  尽管从法理上界定了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的关系,但我们并没有得到法律明文的确认或支持。不过,《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16条终于给出了较为明确的答案: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的理解,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两点:

  一是两者内容有冲突时,法院采用的判案标准,完全依据“劳动者请求”。换句话说,劳动者想选择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就高于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选择使用规章制度时,规章制度的效力就高于劳动合同;

  二是如果劳动者无请求适用标准时,人民法院完全可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者依据法理来选择适用。

劳动规章制度12

  一、劳动纪律的范畴:

  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

  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

  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

  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安全卫生纪律)。

  5、节约原材料、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纪律)。

  6、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纪律)。

  7、遵纪奖励与违纪惩罚规则(奖惩制度)。

  8、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则(其他纪律)。

  从列举的8项劳动纪律的内容看,用人单位可从五方面来制定规章制度,即:劳动合同管理(或称人事管理)、考勤与休假、生产与工作、奖励与惩罚、其他。

  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纪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纪律生效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一是内容合法,二是程序合法。因此在制定劳动纪律时要注意以下事项:劳动纪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制定劳动纪律是用工自主权的集中体现,因此法律承认合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但《劳动法》本身是对劳动关系过程严格控制的法律规范,这反映在对劳动纪律的制定上,法律有相当明确的要件要求。劳动纪律制定中的首要条件就是,不得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当然,这就要求制定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相当的熟悉。另外,在具体制定时,也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纪律的制定应当合理。有些用人单位抱着钻法律空子的`想法,在劳动纪律中制定了一些虽不违法但有违人情的规定。本质上,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基础,因此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内容,法官也可依据自由裁量权,裁定无效。如,某企业规定:员工见到上级不主动打招呼的,可处以警告甚至扣奖金的处罚。这一劳动纪律已明显违反了合理性原则,应属无效。

  2、劳动纪律必须表述清楚,不能留有漏洞。“劳动纪律”具有准劳动法规的效力,因此在制定时应尤其注意其制定设计的严密性,防止条款间的冲突。有很多劳动纪律都存在诸如:“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等”的条款,这些语焉不详的条款,看似是扩大了管理范围,但其实是无效的。一旦用人单位按照这样的条款处理员工,其结果往往是将自己陷入失败的诉讼。

  3、劳动纪律应当适用于实际工作。劳动纪律应主要针对生产管理中的具体行为,不应过于原则、宽泛。更应注意避免涉及员工隐私。

  4、劳动纪律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劳动纪律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不能套用。劳动纪律制订过程中应当将制度草案交实际操作部门审核。劳动纪律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工会、员工代表意见。劳动纪律起草完成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公布。

  5、劳动纪律应当公示。常见的公示方法包括:公布、培训、员工签字、企业发文、办公会议讨论、职代会通过、内部局域网发布、公证、刊登于内刊厂报等。

劳动规章制度13

  一、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劳动纪律,认真办公,因事或因病需请假的,必须事先办理好请假手续,并由教务处调代好课务。教职工请假一律向分管行政请假;请假一天以上的分管行政必须向校长请示。请假人同时必须报教务员,由教务员按规定调代好课务,并做好请假记载。因未报教务员处而未登记到的,均按旷课旷职论处。有关人员平均每周不定期抽查一次。

  二、迟到、早退及中途外出由门卫负责记载(迟到是指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30分钟以内,早退同样是指比规定时间早30分钟以内,超出这个时间规定且没有请假的按旷工论处,中途外出以一小时以内为一次不足半小时的按半次记)。

  三、任何人不得私自调课调职,一经查实,双方均按旷课旷职论处。

  四、后勤职工享受规定假期的一半,公办职工享受规定假期的3/4,有些教师担任一定后勤工作的按比例扣除部分假期。

  五、为鼓励教职工严守上述规定,特制定如下处罚规定:

  1、在不影响工作量的前提下,事假每天扣奖金100元,病假每天扣奖金50元;因私事缺席各种会议、学习、教研活动等每次扣除奖金50元。当月因病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含长病假人员),岗位津贴按以下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含学龄,下同)不满10年的发放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8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90%。当月因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岗位津贴减半发放;连续事假达到一个月的人员,停发当月的岗位津贴。

  2、全学期迟到、早退在五次以上的,每超过一次扣奖金20元,重大活动迟到每次扣100-200元;全学期中途外出在10次以上的,每超出一次每次扣奖金20元。

  3、旷课、旷职的,每旷课一节(半天),扣除奖金100元;旷工一天,扣除奖金200元。并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4、上班时做到文明办公,不乱串办公室、不做私事、不在规定的时间外活动。每发现一次扣30元。

  5、办公室严禁玩电脑游戏、上网炒股等,每发现一次扣100元。

  6、上班时间接送小孩,按中途外出对待。

  六、补充说明,下列情形不扣奖金:

  1、有关文件规定的如

  (1)婚假3天晚婚的10天;

  (2)产假90天(晚育的120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

  (3)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3天(以上假期均包括中途的节假日在内)。

  2、哺乳期女教工在产假后上班6个月内可每天照顾1小时。

  七、劳动纪律检查情况每月公布一次。

劳动规章制度14

  目的

  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劳动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

  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制定程序

  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经过以下程序:

  1、召开制度起草组成员会议,商讨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制定计划。

  2.起草与修改规章制度,将草案提交给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3.经公司领导审批,公布施行,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宣传。

  名称

  本制度名称为“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内容

  1、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1.1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1.2工资、公休、年假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约定。

  1.3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条件及程序。

  2.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

  2.1工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方式。

  2.2员工奖励、惩罚的规定。

  2.3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缴纳的附加福利。

  3.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的规定

  3.1工作小时数、休日和节假日的安排。

  3.2年假和事假、病假及其他假期的规定。

  4.关于员工培训的规定

  4.1员工培训的计划、内容、方式和培训负责人的职责。

  4.2员工培训的组织、实施、跟踪和管理的要求。

  5.关于劳动安全和健康的规定

  5.1劳动安全和健康的政策和宣传。

  5.2劳动安全和健康的责任分工及相关程序。

  6.关于劳动纠纷的规定

  6.1劳动纠纷的定义和应急处理程序。

  6.2劳动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及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应分别对本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负有责任。

  执行程序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休假及培训等方面,必须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或员工利益的行为,将有可能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的惩处。

  附: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法》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行政管理法》等。

劳动规章制度15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复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复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

  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机密,必须尽义务保密;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 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

  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 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 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保密义务,详见保密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 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 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 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 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 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详见《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奖惩(详见《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续签。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一、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三、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五、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

  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七、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八、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公司。

  第四十一条 纠纷处理 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公司有权禁止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六、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区分:按《劳动合同法》区分。

  第四十五条 自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在合同期内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手册》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务必了解本手册一切内容,并不得以未 悉为由而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不尽之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节 员工招聘、干部选拨标准

  第一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

  二、 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染病者;

  三、 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 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 认定不适宜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测验;

  四、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子公司报公司经理会批准录用,集团公司呈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部门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的选拔规定

  一、凡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岗位(不含部门经理)因新增岗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必须在3日内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由集团公司统一配置。

  二、凡部门经理级的管理人员的选拔适用以下方式:

  (一)内部竞聘:晋升人员产生采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竞聘晋升的方式。

  (二)外部招聘:采用外部招聘的方式。

  第四条 内部竞聘程序:

  各子公司因新增岗位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需选拔管理者而采取内竞方式时,须采用下列程序:

  1.由子公司将内部竞聘的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须在3日内审批。

  2.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拟定竞聘者条件并通知到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2)符合条件者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在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名并填报报名表;

  (3)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竞聘;

  (4)竞聘内容包括竞聘演讲、笔试、面试;

  (5)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录用者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6)录用者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根据试用期表现,称职与否的表现可转正或解聘。

  (7)试用期满转正时,由被聘用者写出转正申请,直接上级写出书面鉴定,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外部招聘:

  (一)子公司外部招聘比例一般保持在不大于30%的范围内,特殊情况要超越此范围时,须由各子公司向行政人事部报告。

  (二)一般情况下,子公司部门经理级由子公司自行招聘。

  (三)子公司副经理缺岗时一律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报人力资源总监批准。

  (四)无论何种外部招聘,其程序均参见本节第二条招聘程序。

  (五)外部招聘人员试用期长短依情况酌定。

  第六节 员工考评标准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考评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考评,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进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考评目的、对象、时间、指标体系、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 以岗位工作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

  第七条 各类考评目的:

  一、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其发挥、工作表现考评;

  二、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评;

  三、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评。

  第八条 公司定期考评,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评,月度考评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评。

  第十条 各类考评形式有:

  一、上级评议;

  二、同级同事评议;

  三、 自我考评;

  四、下级评议;

  五、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评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一条 考评形式可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评办法有:

  一、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二、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三、重大事件法。

  第十三条 考评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发出考评通知,说明考评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也可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等级。

  第十七条 考评等级依此可划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等,并给出等级定性评语。

  第十八条 人事部的考评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考评对象对考评的意见,并签写意见,然后请主管过目签字。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评对象部门。

  第二十条 考评之后,还需征求考评对象的意见:

  一、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二、需要改善的方面;

  三、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四、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一、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二、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三、与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可另议);

  四、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五、决定对员工的留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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