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信用管理制度15篇
在现在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信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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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制度1
目录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2、诚信教育制度
3、合同管理制度
4、授权委托制度
5、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6、员工信用管理制度
7、与顾客有关过程的控制程序8、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及岗位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信誉,降低和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信用管理工作机构,并明确工作职责。
二、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成员,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
三、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四、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a、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b、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c、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d、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a、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b、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c、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d、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e、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f、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j、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h、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a、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b、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c、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d、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e、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报告。
f、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j、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h、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i、参与商账追收。
z、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a、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b、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c、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d、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信用(合同)管理员通报。
e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f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j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a、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b、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c、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d、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合同。
e、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
f、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五、信用(合同)管理员考核与奖励
1、考核范围:本公司专职或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
2、考评时间
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有关部门信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3、考核部门: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为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评审工作的管理机构。
获奖名单由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取消资格的审批程序由考核部门将名单及考核依据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4、奖惩方法
信用(合同)管理员的奖励等级设三等:即先进、优胜和表扬;获奖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信用(合同)管理员的惩处方法:
a、凡考核总分首次达不到60分者,由部门分别给予教育、帮助和扣发奖金;
b、凡考核总分两次达不到60分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员资格;
c、凡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员资格并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诚信教育制度
一、为普及信用知识,树立信用意识,在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通行的信用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企业凝聚力,制定此制度。
二、通过信用教育,本着“以质量创信誉,靠信誉求发展”的信用理念,使全体员工了解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性,系统学习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掌握信用管理方面的最新知识,以确保信用管理制度有效地实施到具体工作当中去。
三、学习教育要求掌握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了解以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商事法律体系的构成;认识信用对企业生存及发展的重要意义;
四、教育学习应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信用管理的目的;
2、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标准;
3、企业信用文化建设;
4、企业信用相关技术法律法规;
5、企业信用风险防范;
五、信用管理机构年初制定好本年度的信用教育培训计划,规定时间内对公司所有人员进行系统的信用教育培训一遍,确保培训的时效性。
六、每年组织两次信用及企业管理的教育培训,以电教、看教育光碟、请专家老师授课,外出学习等以各种“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分层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教育。
七、建立奖惩制度,在每次培训考核中,表彰奖励抓信用管理、诚实守信的先进部门和个人。
八、根据公司发展以及外部情况变化,信用制度不完善的随时修改,具体工作由公司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安排。
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总经理授权业务副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请公证处公证。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公司由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考核与奖惩
四十二、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四十三、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四十四、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四十五、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3、遗失重要证据;
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6、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四十六、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四十七、本制度由公司合同管理部和本公司法律顾问共同起草,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授权委托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活动,保障公司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人授权委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行为,其出具的法律文件为授权委托书,是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的权利证明书。
第三条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任何违法内容。
第四条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才能行使该授权委托书所列权利。
第五条公司法律顾问是法人授权委托的管理人。
公司各职能部门、个人或合同承办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据法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需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时,应向公司法律顾问提出申请(授权委托申请表附后),由法律顾问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批准后统一申报办理。法律顾问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对总经理的授权委托及总经理的转授权委托事宜。
第六条公司法律顾问制作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并编号后,按规定呈送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书一份由公司法律顾问存档备查,一份由受托部门、个人持有、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格式、统一编号。
第八条授权委托书分为常年授权委托书和单项授权委托书两种。
(一)常年授权委托书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单项授权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单项授权委托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总经理或有关人员代表公司进行某项特定业务活动的法律文件。
单项授权委托书授权期限一般为:7日、30日或“至该项工作结束时止”。
第九条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经理有权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公司日常对外业务合同。
总经理因出差或开会等原因暂时离开公司,经总经理授权可在常年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可以转授权。
第十条办理授权委托书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常年授权委托书:由公司总经理于岗位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常年授权委托手续,一年一次。
单项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单项授权委托书的,申请人应根据单项授权的原则,持相关材料到公司法律顾问处,由法律顾问呈送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转授权委托书:由总经理于离开公司前通知法律顾问办理。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随时通知公司法律顾问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公司法律顾问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限为:自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单项授权委托书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常年授权委托书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只有在记载的有效期限内有效。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抹的痕迹。
第十四条被授权人取得单项授权后原则上不得转授权。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利益必须转授权其他人的,应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办理单项授权委托书。
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转授权的事由及复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任职文件)、身份证件等书面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对常年授权委托书实行动态管理。
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
第十六条被授权人要妥善保管好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毁损、遗失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公司法律顾问。
被授权人申请补办的,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
第十七条根据情况变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通知法律顾问撤回或部分撤回授权委托。授权委托书持有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其授权委托书交至法律顾问处,由法律顾问在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撤销”字样,并注明撤销日期,该授权委托书失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撤回授权委托的,法律顾问应根据授权委托人现授权权限,为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原被授权人所在部门应将撤消或撤回情况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一经撤消或授权一经撤回,其效力则不可恢复。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
(二)常年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
(三)常年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授权权限超出授权范围的;
(四)调出本单位的,自被授权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授权人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授权委托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的;
(七)其他应当视为失效的情况。
出现本条第2、3、4、5、6款之情形,法律顾问应时收回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公司应当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单位,或者公告。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应于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收回和留存的授权委托书按公司文件存档的有关规定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2、授权委托书失效后仍进行该授权委托事项的;
3、对授权委托事项不尽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有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5、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收集公司有关记录档案主体信用情况的原始凭证及信用综合评价资料。
2、对部门移交来的信用档案,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准确的编目排架。
3、做好库房的防火、防虫及温湿度控制等工作,保证档案不受损害,如有损坏及时抢救。
4、凡查阅档案者,须办理查阅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复制。不得随意借阅或扩大借阅范围。
5、限定借阅时间,按期归还,归还时经档案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
6、借阅者利用档案要精心保护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撕页、涂改,玷污、划线或做其它标记,保守机密。
二、档案库房管理
1、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设有专人负责,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维护好档案,使其免遭损害和退色,防止和消除人为造成的不安全因素,要确保国家机密,防止坏人破坏和窃密。
2、非档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库房,严禁库房会客,开会或干其他工作。
3、要做好防火、防尘、防光、防鼠、防虫、防水、防潮、防盗工作。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库房严禁存放杂物,严禁烟火,不准存放易然易爆物品。
4、凡接收入室的档案,要认真进行检查、清点、除尘消毒,经过整理编目,以组织机构为单位,按照不同保管期限,不同载体分别编目、排列、保管。
5、入室档案应登记造册,为便于查找和提供利用,要科学地编制检索工具。
6、库房内要安装温湿度计,并要定时观察记录,进行定期分析,便于掌握规律,进行科学管理,一般每天两次,温度控制在14——24℃日,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5%,声像档案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控制在35——45%。
7、库房窗口要有窗帘等遮光设施,避免阳光直射,使用白炽灯灯光照明,照度不超过100勒克斯,严禁使用日光灯(免于紫外线损害档案材料)。
三、保密保卫
1、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保密委员会的各项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2、档案库房严禁他人随便出入,档案库房门窗要牢固,装铁门、报警装置、非办公时间要将档案库房门窗关闭落锁。
3、调卷借阅室必须根据调卷范围,办理借阅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借阅,不得随意借阅或自行扩大借阅范围、转载和引用、复制和拍照档案文件。
4、查阅档案人员不得将档案带出室外或放置它处,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档案内容,档案人员必须具备严格的保密观念和良好的保密习惯,确保档案在政治上的安全。
5、发现档案丢失,应立即向保密委员会报告,便于及时采取措施。
6、库房要与办公室、查阅室分开。
7、严格落实库房‘八防’措施。
8、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物品,室内严禁吸烟,应熟悉灭火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
9、上下班随时检查库房门窗,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节假日要加封条。
员工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青岛万里江茶业有限公司是以生产茶叶为主的大型茶叶生产企业,年产茶叶几十吨,注册类型: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机构可相应调整。
第4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为青岛万里江茶业有限公司;员工指青岛万里江茶业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5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人,包括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7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取、任人唯贤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招录员工应体现德、勤、能、绩等综合方面考核原则。
第10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经体检,身体健康,表现良好。
第11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如有违反应承担解除合同或合同无效等相应法律责任。
第12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人员,不收押金、抵押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3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4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专项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或是订立书面协议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支付培训费用。
第15条劳动合同对专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限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三年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1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合同期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期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17条劳动调配
(1)、公司从宏观上负责劳动用工的招用和调配。各部门遇到临时性缺员,应先上报公司,在暂时不能补充人员的情况下,可自行调配,确保顺利生产经营。确实需要补充时,经公司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处下达调配通知单。
(2)、各部门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以及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定员,车间因出勤率低发生缺员时,一律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必要时上报公司调配解决。
(3)、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命、撤职等事宜,必须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下发任命、撤职的通知。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8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9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20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21条劳动合同的期限订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22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23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和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6)、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员工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2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它情形。
第26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27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试用期内提前3天。如果不办理离职手续辞职,公司将主张因缺岗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依照规定辞职时间相差的天数乘以30元),赔偿费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放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29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为止(本规定第23条的情形除外)。
第30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不再继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15日内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
第32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33条根据公司劳动强度和公司岗位安排,男满60周岁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准予办理内退,内退待遇执行公司《内退管理规定》。女员工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34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时工作制另行规定。
1)您的正常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表如下: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作息时间表:
作息时间表
上午:8:00 — 12:00
休息:12:00 —1:00
下午:1:00 — 5: 00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作息时间表:
作息时间表
上午:7:30 — 11:30
休息:11:30 —1:30
下午:1:30 — 5: 30
该作息时间表为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表,随季节变换由办公室负责调整,调整后由办公室传达到各部门。
2)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禁止迟到、早退、旷工。每天早晨应提前10分钟到单位,做好工作准备,工作时间一律穿工作服,管理人员着正装。
3)公司是按照工作职责及工作绩效给付薪资,而不是按工作时间给付薪资的。公司不鼓励超时工作,并希望员工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当天因公务超时工作(须报请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至20点以后的,次日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视情况晚到一直四个小时;需要加班的,请您填写加班申请,分别报请您的部门经理、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批准后请将的申请单交予您的经理,月底前经理负责把所有请销假单、超时工作单、加班申请单等交予办公室主任;加班人员的付酬将按照《薪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35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
第36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所在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加班的,依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7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周末或轮休;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38条员工的其它假期如下:
(1)、婚假:员工本人结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
(2)、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
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的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如果死者在外地,根据实际情况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无奖金,路费自理。丧假期内的周休日与节日不另补假和续假。
(3)、产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执行。
(4)、事假:职工因事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同意后,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有效,任何人不得擅自越权批假,如有违者罚款50元。对于事假的批准权限一天以内(含1天),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者,需由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请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中层干部请假统一由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5)、病假:
①、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时,必须持病历到公司医务室审查,经人力资源处审核登记,公司领导批准有效,如遇紧急情况事后应补办手续。
②、女员工在经期或孕期内出现身体不适或特殊情况需休假时,经医疗部门证明,由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按病假处理。
③、凡员工利用一切不正当手续骗取病假者,一经发现立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回所发放的工资及享受的有关福利待遇。
④、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并休假的,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病情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⑤、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有关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⑥、对员工病假有关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⑦、员工请病假事假当月内请假一天无岗位补贴,请假超过四天无月奖金。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40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位)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按照公司具体规定执行。
第42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3条公司以现金型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基本人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4条公司以货币型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30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5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珠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青岛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并在回公司上班后发放。
第46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影坛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7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按照公司规定发放。
第4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9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0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51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民事行政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2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撑恓岗位一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3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4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者主管签字方能有效;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写检讨书交予办公室主任,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7)、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5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2)、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3)、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4)、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5)、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6)、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7)、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56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7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8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交,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取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9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60条公司是一个注重纪律建设的团队。严明的纪律,时刻维护着团队中每一个岗位工作的顺畅、和谐开展,从而保证了公司整体正常、高效地运作。
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纪律条例。违反纪律条例的,一经查实,您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过失分类: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将员工的过失分为甲类过失、乙类过失和丙类过失三类。甲类过失为一般过失,乙类、丙类过失为严重过失。
(1)、甲类过失:
甲类过失是指员工违反公司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包括:
1)个人办公桌面和周围环境不符合要求;
2)一个月两次或两次以上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上的;
3)不按公司规定着装,经指出仍不改正;
4)利用公司资源打私人电话;
5)在办公区域内随意走动、聊天、大声喧哗影响其他人的工作;
6)利用公司设备制作私人物件;
7)未经批准将外来人员带入办公区;
8)不及时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邮件、通知、信函等公示性文件;
9)利用公司内部邮件系统公开发布不良信息;
10)违反业务规范、业务流程;
11)其它被认定为属于甲类过失的行为。
(2)、乙类过失:
乙类过失是指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但未形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包括:
1)无合理解释未能按期完成上司交给的任务或工作失职的;
2)在办公区内吸烟或干扰其他员工工作或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3)一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的或者旷工一天不足三天的;
4)利用公司资源擅自打私人电话,花费数额较大的;
5)泄漏本人或他人薪资及其它收入;
6)未经批准,从事兼职工作;
7)造谣中伤、挑拨是非、拉帮结派;
8)影响公司信誉、被客户投诉;
9)严重违反业务规范、业务流程;
10)煽动其他员工损害公司利益;
11)遇紧急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
12)披露或公开公司商业秘密的;
13)其它被认定为属于乙类过失的行为;
(3)、丙类过失:
丙类过失是指员工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包括: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2)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或玩忽职守的;
3)因泄漏公司商业秘密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
4)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5)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八天以上;
6)盗窃公司、员工财物;
7)煽动其他员工损害公司利益;
8)欺骗上级、弄虚作假、巧立名目,骗取公司或他人财物;
9)未按规定离职辞职的;
10)其它被认定为属于丙类过失的行为。
2、处分的分类及授权界定:
(1)、处分的分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并同时可按规定进行罚款。
人事行政部门均以“过失书”形式通知当事人及其经理,并在人事档案中存档。
1)警告:指员工第一次触犯甲类过失时给予的处分,并处以10至200元罚款。
2)记过:指员工初犯乙类过失或再犯甲类过失时给予的处分,并处以50至500元罚款。
3)解除劳动合同:指员工犯丙类过失或三犯乙类过失、或一个月内同犯甲类和乙类过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注:除以上处分外,公司有权向当事人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处分的授权界定:
1)警告: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并核准,人事行政部门经理审核并发布。
2)记过: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总经理核准,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核并发布。
3)解除劳动合同: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总经理核准,人事行政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3、处分原则与时限:
(1)、处分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必须以实际造成的结果或影响为依据,以公司的制度为准绳。
(2)、处理期限:
自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警告或记过的发出一般不超过7天,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般不超过15天。
(3)、申诉期限:
在批准和公布处分决定后,若有异议,当事人可在受处分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行政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若三个工作日内未得到回复,可越级向总经理提出最后申诉。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前,仍按原处分执行。若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申诉,处分决定产生终极效力。
受警告处分满1个月后,或受记过处分满3个月后,当事人确有改进并工作表现良好者,在其后的晋升、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
一个部门连续两月内有员工被处分的,将对该部门经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总经理并处理。
4、处分的执行权与监督权:
处分的执行权及过失书的发出权,均归公司人事行政部门。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员工违规违纪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情节相应的处罚;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下个月内被记过2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3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可以与罚款同时并用。
第九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定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第61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62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63条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秘密;
第64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措施的文件柜中,借用保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65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66条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67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它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它人员;
第68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定《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69条未经公司的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70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它企业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
竞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第九章工伤管理
第71条公司认真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7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伤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发行工伤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国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伤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73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74条员工有下列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76条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论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论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章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77条公司现有相关制度和规定与本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是本规章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中包括质量、环境、职业管理中的管理手册、程度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其它管理制度等。(详见附件)
第十一章附则
第78条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79条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80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81条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且已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82条本规章制度自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后生效。
与顾客有关过程的程序控制
1目的
对确保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得到充分理解的过程作出规定,并加以实施和保持。
2范围
适用于对顾客要求的识别,对产品要求的评审及与顾客沟通过程的控制。
3职责
3、1供销部负责识别顾客的需求与期望,组织相关部门对产品需求进行评审,并负责与顾客沟通。
3、2企划科、生技部、质检部、办公室针对满足合同要求所涉及到本部门的相关能力进行评审,提出意见。
3、1一般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重大合同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2供销部负责合同评审记录的登记、存档工作。
4工作程序
4、1顾客需求的识别
供销部负责识别顾客对产品的需求与期望,并根据顾客规定的订货要求,如合同草案、技术协议草案及口头订单等,采取不同的方式评审,应明确:
a)顾客明示的产品要求包括产品质量要求及涉及可用性、交付、支持服务(如运输)、价格等方面的要求;
b)顾客没有明确要求,但预期或规定的用途所必要的产品要求,好通常习惯上隐含的潜在要求,企业应为满足顾客要求作出承诺;
c)顾客没有规定,但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1对产品要求的评审
4、1、1评审时机
在投标、接受合同和订单之前,供销部应对已识别的顾客要求及本厂确定的附加要求,如企业对质量和安全危害加严控制的附加要求及符合无公害产品的质量要求等,组织相关部门对标书、合同的产品要求实施评审。
4、1、2评审实施
4、1、2、1产品要求的评审应投标、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应确保:
a、产品要求(包括顾客要求和本企业自选确定的附加要求)得到规定;b、没有以文件形式提供要求时(如口头订单),顾客要求在接受前得到确认;
c、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或订单要求(如投标或报价单)已予以解决;
d、本企业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4、2、2、2合同的分类及形式
根据本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主要为上门购货的和定单购买等,合同分为两类:
a、常规合同是对本公司定型产品所定的销售合同;
b、特殊合同是指常规合同以外的所有销售合同,如正在试制,尚未投入生产的产品合同、按顾客提供样品生产的合同等。
合同的形式分为:合同书、招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信件、电子邮件等。
4、2、2、3对于上门购货方式的合同评审,重点是对企业产品信息的宣传资料的评审。通过评审,以确保产品信息的准确和本企业有能力满足顾客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每人产品信息或企业产品样本在正式印刷前,由供销部负责填写《产品要求评审表》,组织企业相关部门评审后,方可正式投入印刷。
4、2、2、4对于销现货的常规合同,包括上门购买现货的合同,由供销部长或授权人员采用直接审查形式评审。经询问成品仓库管理员确认能够满足顾客要求后,将要求购货的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填写在《提货单》上并签名,即完成产品要求的评审。
4、2、2、5对于无现货的常规合同,供销部、生技部等部门分别对生产能力、交货日期及物资采购能力进行评审,填写《产品要求评审表》并签名确认;其后,供销部汇总各部门评审意见,对合同条款的适用性、完整性、明确性等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填写《产品要求评审表》的相关栏目,签名确认后,即完成评审。
4、2、2、6对于特殊合同,除进行以上评审外,还应由企划科评审产品的技术要求满足能力(包括对顾客要求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评审)、质检部对产品健全质量要求的检测能力进行评审,并在《产品要求评审表》上签名确认,《产品要求评审表》报总经理批准。
4、2、2、7对于口头订单(如电话订货),供销部负责将相关内容,填入《电话订单记录表》,经双方确认(可用传真件、电话记录等方式确认)后,执行4、2、2、5-4、2、2、7条款的规定。
4、2、2、8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对产品要求中有关内容提出问题或自发建议时,由供销部负责与顾客联系,征求顾客意见。
4、2、2、9供销部负责保存《产品要求评审表》、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对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评审结果的实现等跟踪措施的记录。
4、3合同的签定和实施
4、3、1对产品要求评审后。由供销部代表企业与顾客签定合同;对老顾客的口头订单,双方对《电话订单确认表》的内容确认后,即视同签定合同。对于新顾客则必须签定正式合同。正式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统一编号登记《合同订单汇总表》。
4、3、2合同签定后,供销部负责依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通知单》,送生技部,作为组织安排生产和交付等活动的依据。
4、3、3供销部负责监督各部门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将有关信息及时与顾客沟通。
4、4产品要求的变更
4、4、1合同双方发现合同中存在需修改的问题时,相应文件(如合同定单确认表)应得到相应更改、
4、4、2供销部负责就合同更改的内容与顾客协商一致,并填写《合同修订通知单》,根据修订内容,经相应授权人员签字后,即视作合同评审,并按《文件控制程序》要求,及时发放到相关职能部门,以便对合同涉及各部门的要求及时得到履行。
4、4、2必要时,对合同更改的内容按4、2、2、5-4、2、2、7条款的规定重新评审。
4、5与顾客的沟通及服务
4、5、1在产品售出之前及销售过程中,供销部通过多种渠道(如权威刊物宣传本企业产品、产品服务月、顾客订货会等)向顾客介绍产品,回答顾客的咨询,并予以记录。
4、5、2根据需要将合同执行情况随同合同的进展反馈给顾客,包括产品要求方面的更改,随时保持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与顾客要求协调一致。
4、5、3产品交付后,供销要及时收集顾客的反馈信息,妥善处理顾客投诉,以取得顾客的持续满意。
4、5、4供销部应在交付后,作好以下服务工作;
a)处理顾客有关产品质量的来电、来函;
b)接待来企业进行质量访问的顾客,并协助解决有关的来访问题;
c)处理因产品质量所致的追溯查询相关服务等;
d)收集和反馈顾客对产品安全质量要求的信息,并及时记录在《顾客信息反馈处理单》中,反馈到相关部门。
4、5、5在向顾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供销部应注意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建立客户档案,定期向顾客发放《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分析和总结服务效果,最大限度求得顾客满意,具体执行《顾客满意程度测量程序》。
4、5、6供销部人员在顾客收到对所咨询问题的答复后,还应通过电话、传真、信件或现场询问顾客对答复旦不满间,如不满意,继续寻求解决方案直至顾客满意为止。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销售公司的产品,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帐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帐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帐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具体有应收销货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应收帐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业务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们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
第二章: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第四条: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由业务部门完成,公司业务部应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客户信息档案一式两份,由业务经理复核签字后一份保存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一份保存于公司业务部,业务经理为该档案的最终责任人,客户信息档案包括:
A、客户基础资料:即有关客户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们的个人性格、兴趣、爱好、家庭、学历、年龄、能力、经历背景,与本公司交往的时间,业务种类等。这些资料是客户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由负责市场产品销售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访问收集来的;
B、客户特征:主要包括市场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经营方向、经营政策、经营特点等;
C、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实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与竞争者的关系及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
D、交易现状:主要包括客户的销售活动现状、存在的问题、客户公司的战略、未来的展望及客户公司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第五条: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负责各区域、片的业务员负责收集,凡于本公司交易次数在两次以上,且单次交易额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时间期限为达到上述交易额第二次交易后的一月内完成并交业务经理汇总建档。
第六条: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慎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份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七条: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业务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后交业务经理定期予以更新或补充。
第八条:实行对客户资信额度的定期确定制,成立由负责各市场区域的业务主管、业务经理、财务经理、在总经理(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的主持下成立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按季度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用期限进行一次确定。
第九条:“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能力在业务人员跟踪调查、记录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由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备存一份。
第十条;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根据过去与该客户的交往情况(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及其净资产情况(经济实力如何),以及其有没有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跟其它企业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债务关系(潜在或有负债)等因素。凡初次赊销信用的新客户信用度通常确定在正常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的50%,如新客户确实资信状况良好,须提高信用额度和延长信用期限的,的必须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形成一致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第十一条: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
第三章:产品赊销的管理
第十二条: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必须由经办业务员先填写赊销《请批单》,由业务经理严格按照预先每个客户评定的信用限额内签批后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内主管应收帐款的会计每十天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帐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帐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10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的财务部门经理,由财务经理汇总并及时通知业务部门立即联系客户清收。
第十四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十五条:业务员在签定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都必须参考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主管业务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十六条:对信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客户,业务经理每年应不少于走访一次;信用额度在100万以上的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除业务经理走访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在有可能的情况下总经理)每年必须走访一次以上。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
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四章: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于月后5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提交给业务部门、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由相关业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经主管及总经理批准进行账款回收工作。该表由业务员在出门收帐前核对其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不得有损公司形象;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应严格对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们报来的〈帐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主管副总经理。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在与客户签定合同或的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客户的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如超过信用期限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超过1-10天时,由经办人上报部门经理,并电话催收;
超过11-60天时,由部门经理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派员上门催收,并扣经办人该票金额20%的计奖成绩;
超过61-90天时,并经催收无效的,由业务主管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个案处理(如提请公司法律顾问考虑通过法院起诉等催收方式),并扣经办人该票金额50%的计奖成绩;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于月后5日前向业务部门、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该表由相关业务人员核对后报经业务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安排进行账款回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业务员在外出收帐前要仔细核对客户欠款的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数据差错,有损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预先安排好路线经业务主管同意后才可出去收款;款项收回时业务员需整理已收的帐款,并填写应收帐款回款明细表,若有折扣时需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并书面陈述原因,由业务经理签字后及时向财务交纳相关款项并销帐。
第二十二条:清收帐款由业务部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业务员在外清收帐款,每到一客户,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业务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任何人不得借机游山玩水。
第二十三条:业务员收帐时应收取现金或票据,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需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是否为发票印章。
第二十四条: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帐款时非经业务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帐款;
第二十五条:收款时客户现场反映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同意,若在权限外时需立即汇报主管,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给客户以答复。如属价格调整,回公司应立即填写价格调整表告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资料中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业务人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帐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
发现,一律予以开除,并限期补正或赔偿,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第五章:坏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帐申请书”呈请批准,由业务主管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帐的须报经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和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损失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25%以上的金额。
(注:疏于访问意谓未依公司规定的次数,按期访问客户者。)第二十九条: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帐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帐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公司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帐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否则此类帐款将来因故无法收回形成呆帐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20%以上的金额。
第三十条:业务员发现发生坏帐的可能性时应争取时效速报业务主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第三十一条:“坏帐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有关客户的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应一一填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简明扼要的叙述,经业务部门及经理批准后,连同帐单或差额票据转交业务主管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发生、坏帐的,应查明原因,如属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于当月份计算业务人员销售成绩时,应按坏账金额的30%先予扣减业务员的业务提成。
第六章:应收账款交接制度
第三十三条: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帐款进行交接,凡业务人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帐款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凡离职的,应在30日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离职交接依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帐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一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就不予办理离职;
第三十五条:离职业务员经手的坏帐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三十六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并监交人签字后,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档案存留一份;
第三十七条:业务人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帐单,遇有疑问或帐目不清时应立即向主管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级人员移交时,应与完成移交手续并经主管认可后,方可发放该移交人员最后任职月份的薪金,未经主管同意而自行发放由出纳人员负责;
第三十九条:业务人员办交接时由业务主管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诉民、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应收帐款交接后一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帐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财务部应随意对客户办理通讯或实地对帐,以确定业务人员手中帐单的真实性。);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
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帐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信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单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五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方案,可根据辖区内的行业协会组织建设情况,发挥其在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
第六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登记注册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类型、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生产的具体品种、注册资金、生产经营期限以及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照编号等。
(二)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日常监管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开发、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二)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权限采集和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并建立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的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通知、专项通知书等形式或者电子文档形式,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工作分工,及时告知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具体操作人员必须认真细致核对相关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
第十二条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原则为:
(一)以是否有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
(二)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
第十三条守信等级:正常运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警示等级: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的;
(二)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受到处罚的。
第十五条失信等级:
(一)因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连续警告、公告两次以上的;
(二)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被撤销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第十六条严重失信等级:
(一)连续被撤销两个以上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二)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生产(经营)许可证、暂扣营业执照的;
(三)药品企事业单位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和索取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四)因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十七条药品安全信用等级采用动态认定的方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已经达到某一信用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作出相应的认定。
第十八条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守信等级。
第十九条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警示等级。
第二十条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在随后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调升到失信等级。
第四章激励与惩戒
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给予政策支持;对被认定为警示、失信或者严重失信等级的,采取防范、提示、加强日常和专项监管等措施予警
戒。
第二十二条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之外,适当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
(二)定期公告其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
第二十三条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公示违法记录。
第二十四条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三)公示违法记录。
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研制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
(一)结案后进行回查;
(二)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
(三)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四)公示违法记录。
第五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建立并实施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采集、记录、公示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将虚假信息记入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具体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用管理制度3
每一个企业都有多种管理制度,对于信用管理制度并不是每一个类型的企业都有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呢以下是资料介绍:
一、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客户既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来源,也是风险的最大来源。强化信用管理,企业必须首先做好客户的资信管理工作,尤其是在交易之前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收集调查和风险评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工作都需要在规范的管理制度下进行。企业需要在五个方面强化客户资信管理:
客户信息的搜集和资信调查
客户资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客户信用分析管理
客户资信评级管理
客户群的经常性监督与检查
二、客户授信制度
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销售部门或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缺少规范和控制造成的。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客户的赊销额度和期限的控制。一些企业在给予客户的赊销额度上随意性很大,销售人员或者个别管理人员说了算,结果往往是被客户牵着鼻子走。实践证明,企业必须建立与客户间直接的信用关系,实施直接管理,改变单纯依赖于销售人员“间接管理”的状况。因此,必须实行严格的内部授信制度,这方面的'制度化管理应包括4个方面:
赊销业务预算与报告制度
客户信用申请制度
信用限额审核制度
交易决策的信用审批制度
三、应收帐款监控制度
关于应收账款管理,许多企业已制订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这些制度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环境和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少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改进这方面的管理主要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制度化:
应收账款总量控制制度
销售分类账管理与账龄监控制度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债权管理制度
信用管理制度4
摘要: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诚信的企业必然会赢得市场。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生存和发展,需要建立良好的信誉。因此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非常重要,管理体系的构建是开展管理工作的基础。管理层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开展管理活动,将信用风险降到最低。笔者根据相关工作经验,主要探析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降低风险
0引言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用关系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在信用的基础上,企业可以申请向银行借贷,可以获得商品但不需要马上缴费。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无法预料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交易风险和经营风险等。这些风险对企业的发展都会产生严重的制约。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因此信用成为市场最重要的取胜法宝之一。根据大量实践证明,符合实际需要的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非常重要,能够控制运营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信用风险,保证企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1企业信用管理概述
企业信用的核心是企业。企业信用指的是企业和其他涉及利益的企业的信誉。企业的信用内容主要包括商业信用,资金信用等。企业高层要意识到信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必要的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企业独特的文化和价值观。企业信用管理的基础是建立科学有效的政策,对各部门业务活动进行调整,从而保证分险得到有效控制,也就是企业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控制客户的各项信用风险。信用管理和其他管理不同。企业整体发展战略规划的项目之一就是信用管理,企业应该对此加强重视。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调节信用管理的方式,将风险降到最低。例如对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采取科学信用管理手段可以达到良好的管理效果。企业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为运营目的。因此进行科学合理的信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信用管理要形成系统化的管理模式,需要全面系统性的策略完成信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运行和交易过程中风险的降低。
2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措施
上文已经分析到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企业应该通过合理的渠道和手段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保证企业信用度和对客户信用管理水平的提升,从而使其在市场竞争中拥有自身的优势。以下具体探析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措施。
(1)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的管控。企业信用风险的控制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应该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抵押应收账款的方式进行融资,保证拖欠资金成本的下降。同时企业可以加强对良好金融机构资信条件的利用,可以采取应收账款让售的方式进行融资,这样就会使企业的风险下降。企业可以向保险公司转移无法预料的.重大风险和损失。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产权滞缓转移,诉讼,仲裁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等方式,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将企业损失降到最小。此外,企业清收责任的明确是非常重要的。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员工实行的业绩考核制度,建立对账回执制度,并落实好这一工作,将应收账款的管理力度加强,避免企业出现坏账等风险。
(2)通过内部授信审批制度的建立提升企业信用度。内部授信审批制度的建立是提升企业信用度的重要条件之一。这一制度指的是企业交易决策过程中需要执行的程序和信用审批方法。审批方法主要有“交易审批制度”“信用申请审查制度”“信用额度审批制度”等制度。这项制度的核心是严格审查客户赊销条件,并对信用额度进行控制。企业贸易往来中总会有一些新客户和信用度不高的客户。对于这些客户可以通过条件销售和担保赊销等策略,保证企业信用度的提升。
(3)政府要不断规范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发展需要不断提升信用质量。市场中信用垄断是不允许的。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将信用作为市场上的商品,通过法律,政策等宏观调控的方式进行规范和管理,保证信用在市场上需求量的提升,从而保证信用在企业交易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此外,政府可以建立数据范围,数据分类等技术标准。在加工,存储和报告等环节都要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这些统一标准对数据的组合利用和统一检索平台的构建都是非常有利的。此外,这一标准的建立也能和国际化的管理体系保持一致。
(4)建立健全对客户资信的管理。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评估制度,属于对信用等级的科学评估。客户资信管理制度需要做好准备工作,即收集客户资料,并将这些信息整理成完整的档案,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信用管理人员在企业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开展信用管理工作。管理过程要具有专业化和科学化的特点。企业与客户交易的过程既要有最大化的收益,而且要最低限度的控制信用风险。企业在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时,需要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评价。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评价。
第一,要做好评级准备工作。信用管理部门要对客户信息进行收集,并按照实际情况对评级工作进行布置。第二,对客户的资信调查也是重要的工作环节。通过调查可以充分掌握业务开展,财务,竞争等情况。第三,需要对客户的信用级别情况进行评价。在这项工作中需要工作人员加工各项资料,并划分客户的信用级别。第四,级别的审核也是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审核信用评级结果。第五,加强对客户的监控和跟踪。信用管理人员需要保持对客户较高的关注度。一旦发现客户的情况发生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信用级别的调整。第六,监督检查客户的情况。评级工作是信用监控委员会的重要环节,管理人员对评级业务开展情况和评级结果要及时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建立信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是建立信息管理体系的重要条件。组织机构的建立可以充分发挥部门的作用。组织机构作用的发挥需要每一个工作环节责任人的落实到位。现阶段,我国企业信用管理组织机构上的类型包括矩阵式,职能型,混合型等形式,企业高层对信用管理部门的设置持忽视态度。因此建立信用管理部门是非常必要的。企业高层在建立组织管理机构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开放性和对立性的原则,根据管理部门运作情况,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进行调整,加强对各个组织结构的优化,加强与其他各个部门的协调和合作,保证信用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行。
(6)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企业信用管理的主体就是管理人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决定着企业信用的管理水平。现阶段我国企业这方面的管理人才比较欠缺。我国相关部门和企业应该加强重视,可以通过定期举办培训和讲座等方式宣传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淘汰一些过时的管理理念和基础知识,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知识体系。此外,在讲座和视频宣传中,要渗透信用管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在真正开展工作时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信用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催生出来的管理内容。企业要发展和壮大,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企业要不断探索,寻求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科学措施。文章首先概述企业信用管理,再从“企业信用风险的管控,内部授信审批制度的建立、政府对信用管理体系的规范、客户资信管理的健全,信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等方面探析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水平的提升有所帮助。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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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莹,浅议我国企业信用管理的完善对策和措施[J].经营管理者,20xx(5):108.
[5]吴晶妹。信用管理概论[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xx.
[6]刘海林。企业信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林业经济,20xx(6):42-44.
信用管理制度5
一、营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坚持双人临柜,监守工作岗位,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营业人员到岗后,要检查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及室内有无不安全迹象,自卫器材、消防器材是否放置到位,报警器、闭路监控设备是否开启,将营业大厅大门开启后要反锁固定,关好后门(侧门)。
三、营业人员要熟悉相关业务,熟悉安全制度、报警电话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时刻保持警惕,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不得放外人进入营业柜台内(特殊情况的如电路维修、机器设备维修、联动门维修等,但必须登记营业间外来人员登记簿,并由行长批准后方能进入)。营业人员进出后门时,要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即开即锁,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内。
四、营业人员要增强防范意识,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香烟、食品、饭菜等食用品。
五、营业人员要保管好办公桌(柜)钥匙,随时锁好存放现金的业务保险柜。营业终了按安全规程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印章、编压机、压数机、电脑盘入库保管。
六、在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全体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沉着机智地按照应急防范预案处置各种情况,确保资金和职工人身安全。
信用管理制度6
为认真执行上级的财务报销规定,合理使用经费,特制定以下报销制度:
一、各科室的包干经费支出贯彻“一支笔”审批原则,由分管领导批准报销,借款或一次报销达5000元以上者,须经校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三、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金额清楚,大小写相符,并注明用途,经办人,否则会计人员有权拒报。
四、报销、借款单据经会计人员审核后,出纳员方可付款。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回原借款单。
五、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借用公款,否则要追究会计及出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六、因公需要借款的,必须填开借款凭据,注明用途,差旅费借款后在回校后一周内必须报帐,购物的应在借款后30日内报帐,否则从本人工资中扣回。
七、科室领导应严格控制支出计划,各项目金额应在计划内使用,对各项物资、办公用品、各种纪念品、奖品的购买,由总务仓库办理入库后才能报销。
八、凡学校职工出差,不报出租车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票所开天数在限额内报销,无填制住宿天数的按一天计算,超出部分自理,各种标准参照豫财行[1996]第2号文件。
九、各科室不得私设小金库,乱收费,收入及时上缴财务,支出凭据报销,不得坐支现金。
十、招待费必须经办公室办理,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集团企业员工报销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策略
1、个人日常费用和公司费用(包括劳务费,佣金等)须分开提交,以免因为个别费用问题造成相互影响,造成报销的延迟;所有劳务费报销,必须附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汇入行信息(开户行名称、账户)。
2、个人日常费用报销只包括移动通讯费、交通费、加班交通费、加班餐费,部门活动费,其限当月每人提交一次。
3、员工发生的手机费用应通过报销系统中“移动通讯费”科目提交;除了无线上网卡和公司行政部统一支付的办公室电话费外,不得使用"办公通讯费"科目;手机费报销额度自动显示在“报销限额”中。如员工超额报销,需在“费用描述”中填写原因。
4、加班交通费报销限于平时工作日晚21:00后,及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发生,其他时间一律不予报销。如为特殊情况,应在提交时注明原因;交通费及加班交通费,需要按原始发票逐张提交,不可合并计算。
加班餐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0元,超过标准不予报销。
如果一笔提交整月的加班餐费,需注明具体加班日期及用餐人数。
5、费用发票应开具公司全称,如未填写发票客户名称或填写错误的,请返回原开票处办理补填或重开手续。另外,请根据个人或费用所属公司,填写相应发票客户名称;如发生票据丢失或提供不正规发票的,公司将不与报销,损失由个人负担。如果发现员工有意报销不正规发票的,财务部将通知其部门总监及vp。
6、提交外币发票的'员工,请在费用描述中写明原币金额及汇率。
7、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个人日常费用,将减按80%报销,且财务部不能保证在承诺时间内付款。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获得部门总监同意后可免除扣款。例如:出差不能及时提交等特定情况。
8、员工以虚拟身份提交报销的或收款方为公司的,必须写明“收款人全称”和“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完整信息及帐号”。
9、出差报销单不要提交餐费补助项目,只需填写出差天数项目,出差天数计算方法:回京日期减去出京日期(日期以飞机票,车票所标计时间为准),餐费补助会和工资一起合并发放。
10、员工差旅借款只能有一笔借款。请先到应付帐款会计处确认是否已有个人借款,如未清理,则不予借支;除备用金外,如提交人尚有借款未还,遇个人费用报销时将直接从前期借款中直接扣除,请在备注中注明“冲抵借款”字样。
11、公司费用借款要按收款方分别填制和提交报销单。
12、打印报销单或借款单时,需要包括“审批信息”(在费用报表的靠下的位置,内容包括报销单所有审批人及审批时间),并确保提交的费用报销为“已审批”状态(在费用主页下显示本张报销单的审状态为等待应付款管理系统审批)。以免造成报销延误;提交的“费用类型”与“费用描述”应保持一致,须按实际情况填写;报销单必须竖向打印,附上原始单据,交财务部报销。费用明细不可打印英文版或者erp自动发送的部门领导审批邮件。这样会造成没有员工个人信息,无法确定收款人。
13、如对报销制度有疑问,可点击页面右上角“报销制度”查询。
报销单装订注意事项:
1、装订顺序为:费用报销单首页→审批附注→原始单据。其中,原始单据应逐类、逐张按照费用提交时间顺序粘贴,请不要用装订机整撂装订;
2、按照提交费用报销的单据号分别装订,切勿将不同编号一起装订,以免造成漏报;
3、从erp系统中打印出来的单据应该纵向打印,如遇特殊情况请单独注明。
集团企业员工报销信用评级管理实施策略
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
为提高办公效率、优化工作职能,经集团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即日起关于集团办公室相关费用报销审批流程调整如下:
一、有关集团日常行政事务费用金额在20xx元以内的,由报销人员、部门领导签字,经财务审核,由分管副总夏守军签批后至财务报销。金额在20xx元及以上的,需再经董事长签批。
二、有关集团人力资源费用金额在20xx元以内的,由报销人员、部门领导签字、经财务审核,由分管副总余家林签批后至财务报销。金额在20xx元及以上的,需再经董事长签批。
三、有关集团政策项目申报及资质申报费用,金额在20xx元以内的,由报销人员、部门领导签字,经财务审核,由分管副总朱杭斌签批后至财务报销。金额在20xx元及以上的,需再经董事长签批。
四、有关特殊费用,由报销人员、部门领导签字、经财务审核后,经分管副总、董事长审批后方可至财务报销。
信用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it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 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行为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
2.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对防城港市作出的建筑业产值贡献。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三章 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 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产值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xx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 信用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
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3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
第五章 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1年。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基本信用分,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加1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加0.8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加0.6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6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加0.4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6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3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2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1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或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0.5分。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1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2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3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县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1分,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6分。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总扣分值直接提取计算,在防城港市动态扣分值10分以上2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2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4分,30分以上4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6分,40分以上5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5分,动态扣分值60分以上的扣2分。
(二)参与或介入违法违章建筑建设(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每个项目扣0.3分。
(三)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0.1分。
(四)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
(五)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整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
(六)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0.1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0.3分。
(七)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0.2分。
(八)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2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5分。
(十)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十一)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0.3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三)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1分;造成2人死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3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二起责任事故扣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四)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十五)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5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1分。
(十六)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1分;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再扣0.5分。
(十七)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体考评办法的,按具体考评办法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条 诚信评价等级
年度综合评价,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与项目数量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
良好: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50%);
一般: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50%-90%(含90%);
较差: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后10%。
第六章 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行为得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进行计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直接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开标前1工作日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的信用行为得分进行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100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行为信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暂按0分计入。
(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和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信用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辩。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信用管理制度8
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由合同承办人以书面形式报合同评审机构审核,批准后,尽快与对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信用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经营方针、政策及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有效的决策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的经营;加强稽核工作的严肃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部专设稽核部门负责公司的稽核工作。稽核部门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稽核工作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稽核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稽核部门在公司总稽核领导下工作。
1.稽核业务的管理以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为单位,实行稽核专员管理制度。
2.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设置专(兼)职稽核员。
稽核员在业务上接受公司稽核部门的指导。
3.稽核工作的实施方式,包括: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专项稽核。
第四条
公司稽核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公司各有关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2.定期组织公司内控制度的审核,对公司内控环境的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价。
3.对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4.查处公司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和其它责任事故。
5.对外出具公司内部(含子公司)的稽核检查报告。
6.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五条
稽核检查和离任审计活动,以工作小组或审计小组的形式进行,由稽核主审担任组长,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组长的职责包括:
1.负责编制稽核(审计)工作方案,提出稽核目的、组织方式、重点和完成时间。
2.负责收集和整理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数据资料。
3.负责协调小组的工作进度,并向总稽核报告工作。
4.负责起草和提交稽核(审计)报告。
第六条
稽核部门在稽核工作中,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
1.参与制定、审查、修订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
2.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有关业务数据、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文件及报告材料。
3.对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检查,纠正违规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4.对违法乱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阻挠、拒绝稽核检查工作的责任人员,提请公司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稽核专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调查、谈话、查阅、取证的权力。被稽核对象应在下述工作范围内,配合稽核专员履行其职责。
1.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调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文件。
2.调阅各业务部门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要求被检查部门就相关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八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专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必须对稽核事项的调查程序和工作报告的结论负责。
1.在稽核检查周期内,对被稽核对象存在的问题和经营风险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2.对被稽核单位内控机制和内控体系存在的缺陷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3.对被审计个人的经营管理责任事项充分揭示无重大遗漏。
4.对出具的稽核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客观性负责。
第九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在以下情况中可以免除责任:
1.稽核检查或审计工作报告中已给予充分以说明的;
2.按例行工作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了通报的;
3.按审计准则和审计惯例可以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稽核人员的任职标准
第十条
稽核人员的任职标准
1.符合公司员工选聘的基本要求;
2.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并具备从事稽核业务要求的综合专业素质;
3.品格优秀,遵循准则,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稽核业务人员分为高级稽核经理、稽核经理和稽核助理三个层次。
稽核经理和稽核助理由公司稽核部门提名,并报公司总稽核批准,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高级稽核经理由公司稽核部门负责人提名,由公司总稽核会同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任命。
第四章稽核检查
第十二条
稽核检查的组织,可以是由稽核部门单独组织的例行检查,也可以由稽核部门牵头组织或参与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检查。
附图是稽核检查流程的示意图。
第十三条
稽核工作开始前,经总稽核批准,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根据稽核通知的要求,被稽核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小组提供有关稽核调查资料和调查问卷。稽核调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下达的各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分析资料。
3.交易系统数据资料。
4.内部控制状况的自查(自评)报告。
5.部门业务规章制度及其有关资料。
稽核通知书可以是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可以提前送达,也可以现场送达。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应按照稽核检查的规范要求,结合稽核目的和重点进行调查、分析和记录,建立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分析。
2.对特殊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的分析。
3.对异常交易及违规交易操作的分析。
4.IT信息系统管理状况的调查。
5.对骨干员工的座谈调查。
6.风险案例专项调查。
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小组应根据稽查情况写出“稽核检查报告”,并与被稽核单位书面交换意见。稽核检查报告经总稽核审定后以稽核部文件形式上报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发往被稽核单位。
第十六条
稽核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4.稽核中发现的问题;
5.稽核结论。
第十七条
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对稽核检查报告中所列事实、所作结论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稽核部门或总稽核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复审要求。
未按期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第十八条
被稽核单位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报告中所列问题和意见应逐一检查对照,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书面报送公司稽核部门。
根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稽核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后续稽核。
第十九条
对被稽核单位的稽核检查和评价结论,作为对其进行管理分类评级的重要依据。同时,列入该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第五章制度评审
第二十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评审原则和要求,按照《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评价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制度的合理性、制度的时效性等。
第二十一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范围,涵盖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内控环境和内控管理的各项业务和行政管理制度。年检的重点包括并不限于:部门基本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岗位工作流程、决策监督与考核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程序,按照文本评审、检查通报、限期整改、验收通过的基本流程进行。
内控制度年检每年进行一次,并提出年检报告。
第六章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离职前,必需进行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以及其它及被审计人员在有关审计事项中的责任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离任审计,可以由被审计人本人提出申请,或由主管部门委托,或根据公司授权决定进行。被审计人应在审计小组到达前五个工作日,向审计小组提交书面任期述职报告。
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参照稽核检查的.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人所在部门概况以及被审计人岗位任职基本情况。
2.被审计人任期内的主要经营目标与业绩表现。
3.重要审计事项以及审计责任。
4.被审计人财务、会计责任与财经法纪责任的综合评价。
5.有关工作移交事项的说明。
第七章稽核问责制
第二十六条
实行稽核问责的范围,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损失案件、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问责。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滥用职权和管理失职行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问责的对象包括公司各级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员工。问责事项的调查与处理实行专案负责制,由总稽核直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入问责程序的责任事项,对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处理与处罚,以问责会议的形式进行。作出处分和处罚决定时,遵循多数通过的表决原则。
第八章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处理与处罚方式
(一)、对部门的处理处罚:
1、经济处罚;
2、通报批评;
3、取消年度评奖资格;
4、建议作出人事调整;
以上四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与处罚:
1、经济处罚;
2、通报批评;
3、警告;
4、降级;
5、撤职;
6、除名;
以上六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条
处分或处罚决定,按以下三重情形处理:
1.对常规稽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由公司总稽核提出稽核处理建议,责成其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通报稽核部门。
2.对情节严重的并造成消极影响的,报经公司总裁同意,由稽核部门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上报董事长,并在全公司通报。
3.对严重超越决策权限、超越操作权限、违犯操作流程等,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等重大责任,依照稽核问责的处理程序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作出处理并通报。
第三十一条
作出稽核事项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公开、公正、严谨的原则,说明作出稽核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不得因被稽核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辩驳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被稽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阻挠、拖延提供稽核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的,或恶意攻击、陷害稽核人员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辞退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损害了公司利益的,或假公济私、蓄意打击报复被稽核对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稽核岗位、辞退的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稽核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司“稽核情况通报会”,就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状况,进行通报和提出警示。
第三十五条
稽核业务方案、工作报告、有关工作底稿和专项调查报告,是稽核业务的重要档案,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湘财证券(稽)字[1999]第01号《稽核管理制度》同时中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订权属稽核总部。
信用管理制度10
一、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信誉,降低和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信用管理工作机构,并明确工作职责。
二、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成员。
三、信用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四、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a.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b. 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c. 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a.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b.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c.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d.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e.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f. 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a.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b.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c.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d.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e.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报告。 f.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j.定期向信用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h.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z.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a.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b.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c.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d.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管理机构信用管理员通报。
e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f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j配合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做好信用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a.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b.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c.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d.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合同。
e.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
f.配合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做好信用管理工作。
信用管理制度11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二、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法人授权委托及合同签订前的评审制度
四、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制度
五、客户授信与年审评价制度
六、客户信用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
七、应收账款与商账追收管理制度
八、失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说明:
样本供企业制订信用管理制度时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但基本要点应当具有。信用评估时,要考核制度制订和执行的具体情况,并以此确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企业上报《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估信息表》的同时,上报本公司制订的制度。评估时要仔细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二、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信用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公司分管信用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负责人及信用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管理工作人员。
一、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
和业务人员,依
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
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报告。
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定期向信用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参与商账追收。
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管理机构信用管理员通报。
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配合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做好信用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合同。
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
配合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做好信用管理工作。
三、信用管理员考核与奖励
1、考核范围:本公司专职或兼职信用管理员。
2、考评时间: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有关部门信用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序号考核内容应得分
信用管理制度12
一个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信用管理部门、信用管理职能、信用管理政策、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等。
1、信用管理部门
一个良好的信用管理部门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信用管理部门在利益上能独立于销售业绩奖惩而提供自己的意见;信用经理在权责上能协调销售经理与财务经理在管理理念上的冲突,信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能提供专业化的观点和方法,信用管理部门的操作能被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所接受。
目前,国内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大多分散在财务或销售部门,或直接由财务部门负责,或直接由销售部门负责,因而缺少明确的信用管理目标和职能界定。为了强化信用管理工作,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从事专门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协调财务和销售部门之间的关系。信用管理部门应由独立的信用经理负责,同时企业还应设立一个由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信用监控委员会,负责领导和考核信用经理。此外,企业还应相应制定信用监控委员会、信用经理和信用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以明确各自的职责。在实务中,可以考虑将信用管理部门设在销售部门办公,因为销售人员和信用管理工作联系非常密切,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2、信用管理职能
设立了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就要明确其管理职能。信用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客户信息管理职能。即全面收集并定期更新客户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和交易记录;建立和维护能按多种方式检索的客户数据库,并向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以及财务和销售等部门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和分析服务。
②客户信用分析职能。即定期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信用额度做出科学的'分析、评估和决策。
③应收账款监控职能。即以账龄分析为基础,多角度分析欠款记录跟踪整体的欠款规模和各客户的动态欠款水平,并以此为据调控企业整体的信用政策。
④拖欠账款追收职能,即通过债务分析技术对逾期账款进行原因诊断和收款策略调整,以有效处理拖欠账款。
3、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客户资信管理制度通过系统地建立客户考核档案,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人员的专业才能,使企业对客户的信用管理逐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达到既从与客户的交易中获得最大收益,又将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的目的。
4、信用管理政策
赊销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为加强竞争扩大销售,开拓市场而选择的一种商业信用,而信用管理政策是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选择信用管理政策时,一般需要考虑应收账款占用水平,市场竞争程度,产品销售状况、信用管理能力及客户的信用等级。信用管理政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
①信用标准政策。信用标准即评价、证实和判断客户信用状况的标准,一般包括客户的品质、偿债能力、财务能力、提供的担保品和经济情况等五方面内容。
②信用条件政策,包括确定合理的信用期限政策和合理的现金折扣政策。
③收账政策。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宽严适度的收账政策。
5、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很多企业对应收账款管理只注重事后的强行收账,而缺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以科学手段防范交易风险,规范赊销管理,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市场竞争力。
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账龄管理、跟踪管理和考核管理等内容。其中应收账款的考核管理是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人员制定一套应收账款考核指标,如平均收账期、应收账款回收率、坏账与销售额的比率等,并对每项指标制定一个考核标准,依据考核标准确定不同的奖罚比率,进而确定对各个销售人员的奖罚额度。
信用管理制度13
1目的
为促进销售并维护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安全,保障公司债权能够得到有效地实现,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管业集团公司的签约经销商信用支持发货。
3工作流程
公司对信用支持发货实行分类管理。
3.1申请条件
3.1.1经销商经销年限:申请抵押担保的经销商须与xx集团公司合作达一年以上(含)。特殊情况须评审并报营销中心审批。
3.1.2经济往来信用评定为良以上:xx公司对申请抵押担保的经销商作信用等级评定,按经济往来的信用状况作优、良、中、差等级评定。
3.1.3对经销商销售规模的认定:授权省会城市的一级经销商必须具备年销售额200万以上,地市级城市在100万以上,地市级以下城市在50万以上。
3.1.4价格要求:信用支持限于xx公司正常销售价格的产品,特价产品一般不予申办。
3.1.5信用额度:单次赊销发货额不超过公司批准的总信用额度30%,累计信用额度以总信用额度为限。
3.1.6信用额度的评定,由财务中心、营销中心根据该经销商合同期内已实现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并结合合同执行的价格及约定的返利条款确定其信用额度。
3.1.7抵押担保:凡以信用额发货的经销商都必须提供抵押担保。有效的抵押物仅指非自居住房产,除此之外,公司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且经销商申请的信用额度支持不得超过该房产评估价值的50%。
3.2申请资料
3.2.1经销商抵押担保资料
3.2.1.1按要求填写《抵押担保申请表》(见附件一);
3.2.1.2按要求填写《抵押担保协议》(见附件二);
3.2.1.3营业执照复印件;
3.2.1.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1.5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2.1.6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2.1.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3.2.1.8授权委托书;
3.2.1.9房产所有权人,必须证明对该房产的完整权利,保证该房产无权利瑕疵,并作出书面承诺;
3.2.1.10抵押物的房产登记证复印件,土地登记证复印件;
3.2.1.11房产登记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2.1.12正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评估报告书;
3.2.1.13设立抵押的房产不是所有人唯一生活用住房的证明;
3.2.1.14如房产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共有,必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均同意在该地房产部门设立抵押的证明;
3.2.1.15经销商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申请担保的`决议(个体工商户需在申请表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3.2.1.16抵押登记机关所需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经销商的行政公章并寄回公司法规部。
3.3申请程序
3.3.1市场服务部组织申请程序
3.3.2经销商提出书面申请
3.3.3省区经理收集《经销商背景资料表》,并提供对该经销商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初步预定其赊销额度。
3.3.4市场服务部负责组织经销商的信用评定,供营销中心领导决策参考。
3.3.5财务中心提供经销商近二个财务年度的回款状况,供营销中心领导参考。
3.3.6授信额度达到2万的,执行抵押担保程序。
3.3.7营销中心领导综合上述部门的书面意见,决定其经销商信用资格和信用额度。
3.3.8营销管理大区做好发货担保的记录和跟踪,向市场服务部提供经销商信用状况记录,对信用状况较差的经销商,向营销中心领导提请削减或中止其信用额度。
3.3.9省区经理如果发现经销商有诉讼、对其它供应商欠债不还、主要负责人或股东更换、机构调整、经营场所变更、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变化和影响经销商归还欠款的重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所获得的信息书面反馈给营销中心领导。
3.3.10营销中心每年12月组织财务、市场服务部对经销商的进行信用评议,制定次年度的信用执行报告。
3.4生效日期
本规则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
信用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购销网络的经营行为,有效地控制商品购销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减少购销网络的呆坏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公司购销网络客户到期不付货款、不发货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无法发货的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客户信用管理是指对××××××公司购销网络客户所实施的旨在防范其信用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商品购销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客户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力度和督促上游厂商按时发货,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呆坏帐。
第二章 客户资信调查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购销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
第八条 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帐户
4.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5.企业财务状况
6.本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 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十条 营销部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对报送来的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我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3.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4.其他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十二条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每季度要全面更新一次,期间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章 客户ABC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所有交易客户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级客户信用等级分A、B、C三级,相应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
第十五条 评为信用A级的客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双方业务合作一年或以上。
(2) 过去2年内与我方合作没有发生不良欠款、欠货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 守法经营、严格履约、信守承诺。
(4) 最近连续2年经营状况良好。
(5) 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
(6) 年度回款、发货达到我公司制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
(1) 过往2年内与我方合作曾发生过不良欠款、欠货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 经常不兑现承诺;
(3) 出现不良债务纠纷,或严重的转移资产行为;
(4) 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5) 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
(6) 最近对方产品生产、销售出现连续严重下滑现象,或有不公正行为;
(7) 发现有严重违法经营现象;
(8) 出现国家机关责令停业、整改情况;
(9) 有被查封、冻结银行账号危险的。
第十七条 不符合A、C级评定条件的客户定为B级。
第十八条 原则上新开发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不应列入信用A级。
第十九条 营销部经理以《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等客户资信资料为基础,会同经办业务员、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一起初步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填写《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报公司主管副总、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时,应重点审查以下项目:
1.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
2.客户最近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
3、与我公司合作的往来交易及回款情况。
第四章 客户授信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公司对客户所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回款、到货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额度是指对客户进行赊销、预付款的最高额度,即客户占用我公司资金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回款、到货期限是指给予客户的信用持续期间,即自发货至客户结算回款、自预付款至客户发货到我公司仓库并验收合格的期间。
第二十四条 授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营销部应坚持现款现货的原则,原则上不进行赊销业务和预付货款。
2. 在确实需要授信时,应实施以下控制措施:
① 公司对实施授信总额控制,原则上授信总额不能超过20xx年1月1日应收帐款的余额数。
② 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施区别授信,确定不同的信用额 度。
③ 在购售合同中注明客户的信用额度或客户占用我方资金的最高额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客户信用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第二十五条 授信中有关预付、赊销概念的界定:
1.预付、赊销:指我方以支付货款,货物尚未到运到仓库验收、客户未支付货款,货物已经由我方向客户方发生转移的购销业务活动;
2.长期预付、赊销:指在签署的购销合同中,允许客户按照一定的信用额度和发货、回款期限进行预付、赊销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于A级客户,可以给予一定授信,但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对于原来没有赊销行为的客户,不应授信;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在非常必要的特殊情况下,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给予临时预付、赊销,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回款额,预付、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2. 对于原来已有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根据其销售能力和回款情况给予长期预付、赊销信用,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和回款额。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发货、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第二十七条 对于B级客户,原则上不予授信;确有必要,必须严格办理完备的财产抵押等法律手续后,由营销部经理上报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才可执行长期赊销或临时赊销,其赊销信用额度必须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回款额,同时不超过抵押资产额度。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其长期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个月,临时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5天。
第二十八条 对于评为C级的客户,公司不予授信,不给予任何预付款和赊销。
第二十九条 依据《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及营销部目前交易客户的预付、赊销情况,营销部还应将预付、赊销客户(包括授信客户和虽不是授信客户但已发生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进行汇总,并填写《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 客户授信额度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和购售合同、相关资料原件交给财务部保管,作为日常发货收款的监控依据。
第五章 客户授信执行、监督及往来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 营销部应严格执行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授权批准的授信范围和额度区分ABC类客户进行预付和赊销,加大货物催收入库和货款清收的力度,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营销部经理和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具体承担对营销部授信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职责,应加强对业务单据的审核,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预付款和发货,必须在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书之后,方可办理。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 对于原预付款、赊销欠款金额大于所给予信用额度的客户,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在较短的期间内压缩至信用额度之内。
第三十四条 对于原来已有预付款、赊销欠款的不享有信用额度的客户,应加大货款清收力度,确保预付款、欠款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同时采取一定的资产保全措施,如担保、不动产抵押等。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付、赊销客户必须定期对帐、清帐,上次欠款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再进行新的预付款、赊销。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内预付款发货、客户的赊销欠款要回收清零一次。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营销部应与客户确定下一个年度的合作方式,并对客户欠货、欠款全部进行清收。
第三十六条 营销部应建立欠货、欠款回收责任制,将货、款回收情况与责任人员的利益相挂钩,加大货、款清收的力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每月必须稽核营销部的授信及执行情况。
第六章 客户授信检查与调整
第三十八条 营销部必须建立授信客户的月度、季度检查审核制度,对客户授信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客户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时上报公司调整授信额度,确保授信安全,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业务主管每月度要对享有信用额度客户的经营状况做出书面汇报,并对汇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财务部负责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及往来情况资料,每月填写《客户授信额度执行评价表》后交营销部经理核对,财务部门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营销部经理审核业务主管的书面汇报后,签署书面评价意见,上报营销主管副总,必要时可对客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作为营销部、财务部门下一步的监控依据。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应低于原信用额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营销部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对被授权人超越授信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须令其限期纠正和补救,并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经济处罚;
(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管理制度15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进货查验制度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按照省工商局统一样式,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开具的上市凭证。
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三、进销货台账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2、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福建省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
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软件中并上传许昌工商商品信息备案查询数据库。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质量自检制度
1、经营生鲜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台),为主开展水产、蔬菜等食品的检测工作。
2、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专(兼)职食品质量检测人员,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3、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录入到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4、在市场、超市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将企业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经营者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篇1、凡在本单位直接接触食品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2、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6、食品安全管理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7、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8、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建立食品经营行业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篇18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食品安全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3、每日组织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4、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5、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6、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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