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管理制度汇总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仓库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仓库管理制度1
一、仓库要建立并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医疗器械和设备的安全。
二、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六防”工作。
三、仓库防火工作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并指定各库、各级防火负责人,定期检查,消除隐患。
五、仓库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保管、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不准在消防设备区域堆放各种杂物。
六、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电源和水源。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用火。仓库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和每天下班前要将库房的电源切断。
七、对仓库所用消防设施和设备每季进行检查、维护。每年进行年检。
八、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对本人负责库、区各检查一次,院领导、设备科长要定期检查,遇有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要随时抽查,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时期和重大节日前,医院领导要组织力量对仓库进行全面检查。
九、非工作时间和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开库门和进仓库,仓库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十、仓库内商品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分垛存放。库区内要整洁、安全,走道畅通。
仓库管理制度2
1、目的
为了加强工厂仓库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安全,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范围内所有仓库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管理规定
1、所有仓库,应设专(兼)职仓库保管员,负责库房的日常管理。
2、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领后收回,必须履行验收入库登记手续。
3、库房应通风,照明良好,门窗完好,不漏雨。
4、库房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库管人员离开时必须随时锁门。
5、库房内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必须经生产部安全管理者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库房应配置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库管人员应会熟练使用。
7、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8、库房内不准人员住宿、休息,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9、物料的存放
1、物品应分类存放,置放有序。应保持一定的通道(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2、库管员应根据物料说明书的要求,采取适当的保存措施,确保物料存储环境(如温度、湿度等)符合规定。
3、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应单独设库,确无条件时,也必须隔离单独存放,并做好专门的标识,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
4、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5、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6、库房人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单位(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7、仓库管理单位(部门)应把库房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仓库管理制度3
一、总则
1.1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a.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b.转口货物;
c.供给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d.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e.外商暂存货物;
f.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g.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1.2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1.3 保税仓库应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治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主动维护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治理。
1.4保税仓库应参照海关计算机治理系统,建立与之相对应的货物进、出、存台帐治理系统。
1.5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1.6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治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1.7 保税仓库应遵守直属海关的规定进行月度核销和年度审核。
1.8 保税仓库设置单证信息治理、货物收发、货物复核、收费结算等岗位,并制订相关的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
1.9 保税仓库储存货物,要与货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条款。
1.10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1.11 当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来仓库处理保税货物时,仓库工作人员应请其先到海关办理手续,并及时与海关取得联系。
二、安全和消防
2.1 进入库区严禁烟火;每位员工都有制止游走吸烟行为的义务,工作时不准吸烟,中午和工作间隙吸烟的须到制定地点。
2.2 库房和办公室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2.3库房配备的消防水龙头、灭火器和其他消防器具要定期检查保养.
2.4 不得有任何阻塞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行为。
2.5仓库门开启后,仓库治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应随时关闭无人看管的库门。当日作业完毕后,切断电源、关好气窗、锁好门。
2.6客户和供方作业人员进库,应履行登记手续;禁止非作业车辆进入库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2.7 加强搬运机械的日常保养,防漏水、防漏液、防漏油,保证工作时不出故障。不准在货物进出通道、储存区域修理车辆。废油废液要倒入容器内,严禁将废油废液倒在绿化地和下水道中;沾油的棉纱手套以及可燃包装物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2.8公司叉车未经批准,不得将叉车交给外单位人员操作.叉车在库区的行驶速度不准超过5公里/小时,叉车前进或后退时注重观察,防止意外发生;叉车和液压车应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2.9 在大型物件和精密设备进出库作业时,需有专人指挥。
2.10 安全消防“五距”:主通道宽距≥3m,物与内墙距≥50cm,物与柱距≥10cm,物与灯距≥60cm,物与顶距≥50cm。
2.11下雨时要检查仓库是否漏雨,库门是否渗水,如有异常,立即报修。检查仓库四面的泄水槽是否被堵塞;。
2.12 外来作业人员(如装卸工)要在本库员工的指导下做辅助工作。
三、储位标识
区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大写排用英文字母表示,层数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位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AF310 表示:A区F排3层10号仓位
A F 3 10
位 层 排 区
四、进库验收
4.1 在办理货物进境备案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货物的海运提单、发票、装箱单递交或传真给仓库的单证信息治理岗位,该岗位安排仓库收货岗位做好接货预备。
4.2 进境备案,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
4.3 货物登记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注重货名、商品编码、计量单位、包装、原产地、要符合海关税则规定,并且要和出库时相一致。
4.4 当本公司代理业务时,由业务员录入进库指令,仓库单证信息岗位生成进库计划,仓库收发岗位进行货物码放。纯仓储业务,仓库单证信息岗位录入进库指令并生成进库计划,仓库收发岗位进行货物码放。
仓库单证信息岗位和仓库收发岗位坚持每日常常浏览货物进库指令,有预见性地做好预备工作。当进库指令显示后,而单证还没有到达时,单证信息岗位应该主动催讨。
4.5 保税货物运输进保税区时,先在海关卡口办理进区确认手续;视同出口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应先在海关卡口登记,填写海关规定的进区单证。
4.6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同一票海关查验的货物,即使未被海关抽查,未经海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封开箱。
4.7 仓库收发/复核岗位实施入库货物的验收,要做到:
a)《进口查验/放行通知书》或《进境备案清单》要经过海关卡口确认并加盖验讫章;对于没有办理卡口确认的,暂不接受进库,随即告知运输人重新办理卡口确认再来卸货。
b)对比集装箱货物的箱号、封志号与装箱单、海运提单相同后再开箱。
c)收发复核员凭进库单证验收货物,根据进库单证所列货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核对实物;要全面检查包装的六面,发现破、错、缺、污、损、溢等货物异常现象,应让送货人签字认可,并拍照取证,及时通知货主,等候货主的指示,集装箱货物应会同理货人员做好理货报告。
4.8 货物验收入库后,同时填写“入库凭证”、 “货物登记卡”; “物料卡”记明货主、货名规格、唛头、包装、数量、重量、体积、仓间储位、进口日期、进库日期、验收情况等,做到帐卡齐全,帐、物、卡相符。
4.9 单证上标明有批号的货物,要登记录入批号;没有批号的,用进库日期代理批号,以利于先进先出。
4.10 货物出现破、错、缺、污、损、溢等异常现象,要在进库记录中注明
4.11 信息化治理系统的电子单证、帐册与《进库凭证》、《货物分户台帐》、《货物登记卡》功能相同的,可以代替手写的《进库凭证》、《货物分户台帐》、《货物登记卡》。
4.12 单证员根据收发复核员开具的《进库凭证》和单证接收海关备案信息;实际进库货物若与备案信息有差异的,可以暂缓接收,及时通知货主或代理人,并提供《理货报告》,督促货主或代理人更改备案信息。
4.13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保证备案登记的货物在约定的时间内运抵保税仓库,逾期不到的,请货主或其代理人说明原因,超过三天且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应通过领导向海关汇报。
4.14 移库货物凭海关审批后的《区内转让进库单》和装箱单,办理货物进库手续。
五、储存保管
5.1 入库货物验收以后,仓库工作人员要安排适当的储存场所,做到分货主、分种类、分批次、分唛头存放和治理,破、污、损货物单独堆放,用黄色货卡标示。
5.2 存货面积的利用要合理规划,本着“安全第一,进出方便”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仓容率,干道、支道要划线,垛位标志要明显,要编顺序号。货物移离原货位的,要及时修改帐、卡上的货位号,并及时在系统中完成相应的移库信息操作。
5.3 货物码垛要整洁、平稳、牢固、上轻下重、层次分明、箭头向上;无仓板的货物要垫隔防潮;货物的重量不能超过库房地坪承重量;货架上单个货位承重量不能超过设计标重,最高一层的放置重量应小于下一层的放置重量。要考虑货物之间是否会产生物理挤压和化学变化等情况,及时改正货物摆放的状态。
5.4 一般货物每仓板堆码不宜超过1000kg,非凡货物堆码层数按货主要求/包装标示办执行。
5.6 仓库工作人员要每日对所辖库房进行巡查和记录,发现储存货物出现倾斜、倒塌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处理。下雨时和雨后,发现漏水应立即采取遮盖避让措施,并报告领导安排维修。
5.7 如货主对储存环境有温度要求的,仓库人员按货主的要求记录当天库房温度,若发现温度不符合货主要求,报告领导采取措施。
5.8 货主要求提供日报、周报、月报的,仓库人员应按时提供相应的库存报表。
5.9 库存盘点:仓库人员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卡、物相符;发现货物溢短,写出报告,查清原因,征得货主同意后进行数据调整;仓库内部盘点,需2人进行,完成后在库存清单上写出结果,2人同时签字;在与客户共同盘点时,双方共同签字,签字后各自存档。
a) 货主有要求的,仓库人员根据货主的惯例要求,按期进行库存货物的盘点。
b) 货主没有要求的,对于进出库频繁的,每月盘点30%,每3个月全盘一次。
c)其他的货物,至少3个月盘点一次。
5.10 货物内在质量发生变化或自然损耗,仓库不负任何责任。保税货物因损坏、变质、失效而失去货物价值的,货主可以书面提出放弃要求,仓库代理向保税区海关提出处理要求。
六、搬运、分拣、包装
6.1 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如需进行分检、包装业务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持海关验讫的《进境备案清单、发票、装箱单》和《申请报告》到海关办理手续,海关批准后即可在保税仓库进行相关事宜。
6.2 叉车搬运货物须轻起轻放,将铲叉放低,不准高举货物和铲叉运行;要做到不损坏商品和包装,箭头向上,唛头、标记向外.
6.3 徒手搬运装卸包袋货物时,做到压缝摆放,不准摔掼货物,防止外包装破瘪
变形。
6.4 货主或其代理人可以自带人员作业,也可委托仓库安排人员作业,作业人员中应有一人为领班,进库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和消防的培训。
6.5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自带包装材料,如委托仓库代为制作或购买时,应达成达议。
6.6 仓库安排的作业人员在分检包装作业时,要服从货主的指挥,保证包装质量符合要求。
6.7 每日作业结束时,清理现场,保持货物和仓库的安全整洁。
七、出库复核
7.1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7.2 实施出库货物报关前,提货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原货主的《发货指令》、《发票/装箱单》,到保税仓库单证受理处办理海关《出区(库)提货单》制作手续,出库货物的数量不得大于库存数量,货名、计量单位、商品编码要和进库时相一致。
7.3 单证治理员应收存原货主的《发货指令》,通知仓库岗位做好备货工作。
7.4 提货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海关办理清关放行手续后,将盖海关放行章的《出区(库)提货单》交回仓库单证受理处,单证治理员根据报关单号在海关联网系统上申请货物的二次放行。
7.5 保税货物出库,严禁口头提货、电话提货和白条提货。
7.6 货物出库时,须履行下列程序:
a) 单证治理岗位审核海关提货单是否验讫放行,并在海关联网系统上通过货物的二次放行,能够打印出《卡口验放联》。
b) 单证治理岗位审核原货主《发货指令》的有效性,约定要用正本的一定要正本;原货主同意不用正本的,由原货主或代理人传真写有车号或身份证号的《发货指令》。
c) 单证治理岗位审核提货人应付的各种费用,当货物即将出完还没有付清费用的,暂停办理货物出库,请示仓库领导作出决定。
d)符合以上3条的,单证治理员拉出《卡口验放联》,并在原货主的《发货指令》上签章后交仓库收发岗位发货。
e) 由于时间紧张,《出区(库)提货单》放行后,货物的二放还没有通过,而货物急需出库的,由货主或报关行依照海关的规定办理卡口押单;货物在本仓库的,由本仓库值班人员统一办理《出区(库)提货单》的`押单;《出区(库)提货单》的复印件留在仓库,第二天拉出卡口联换回正本《出区(库)提货单》;卡口押单仅适用于1票单子的货物全部提完,且报关单与提货单第1联的数据完全相符,单证治理员或值班经理负责审核报关单与提货单第1联的数据。
f) 即使单证治理员在《发货指令》上签章,仓库收发复核员也要审核《出区(库)提货单》卡口验放联和原货主《发货指令》的有效性,发现不符合的,暂停货物出库,退还给单证治理员;单证治理员按照7.6a)、b)、c)的规定,重新规范单证的有效性。
g) 分批出库的,出库的货物需和原始的《出区(库)提货单》申报的条目相一致。
7.7 因无效的海关《出区(库)提货单》和货主《发货指令》放货而造成货物出库的,单证治理岗位和收发复核岗位负同等责任。
7.8 货物出库时,收发员依照单证取货,复核员负责复核,复核的内容为货物的品种规格、唛头批号、数量、包装,无误后,收发员和复核员各安闲《发货指令》上签字,不能代替。
7.9 货物交付给提货人后,仓库收发复核员应主动请提货人验收,无误后,请提货人在《发货指令》上签收,签收的项目包括:提货人签名、车号、身份证号、提货时间。
7.10 货物出库后,收发复核员应及时填制《出库凭证》,写明货主、货名、规格、唛头、批号、数量、包装、重量、体积、车号、提货单位、《发货指令》、提货单号、出库日期等,除留存联外,其余三联连同提货单证和发货文件交单证治理员,同时销卡、销帐,能够清点结存数的要及时清点结存数,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出库凭证》的规格唛头栏目内填写和《进库凭证》相对应的批号,货物情况栏目内填写该批号货物结余数。信息化治理系统的电子单证、帐册等同于手写单证。
7.11 当安排提货人到外包方仓库提货时,单证治理岗位按原货主发货指令的内容签署本公司的发货通知单。
7.12 遇货物转关加封、查验、化验时,海关放行的提货单相应滞后,只要在货主出具保函后,仓库实施发货,海关正式放行后,货主凭放行的提货单来仓库换取卡口联。
7.13 移库货物凭海关审批后的《区内转让出库单》和发货指令办理货物出库手续。
八、单证治理和数据登录
8.1 进库单证名称
a)经海关卡口确认的《进口查验/放行通知书》
b)《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发票/装箱单》;
c) 《海(空)运提单》
d) 《理货报告》
e)《入库清单》
f) 《进库凭证》(电子单证具有同等功能)
8.2 出库单证名称
a) 经海关放行的《提货单、发票、装箱单、报关单》,报关者凭原货主的《发货指令》换取《提货单》,协议约定使用正本的一定要收取正本。
b) 原货主的《发货指令》
c) 《出库清单》
d) 《库存清单》
e) 《出库凭证》(电子单证具有同等功能)
8.3 《提货单卡口验放联》是货物出保税区的凭证,货物出库,提货人签收后,仓库人员将卡口联交提货人到海关卡口验货,换取出门证出区。
8.4 其他表单 《考勤表》、《仓库工作量统计表》、《仓储业务工作量收入统计表》。
8.5 数据登录
a)要及时正确标准地书写和输入数据,杜绝任何差错,不得拖延或不输入电脑。
b)《仓库治理系统》的客户信息和基础信息由主管以上治理岗位输入,进库计划和出库清关由单证治理岗位输入,进库分配、库内搬移、出库分拣由收发/复核员输入;单证信息治理岗位提前将仓库基础信息、货主基础信息、货物基础信息登录进企业信息化治理系统。
c) 单证信息治理岗位负责审核进出库分配信息。
d) 结算岗位负责合约维护和费用结算。
e)《海关保税仓库治理软件》由单证治理员操作,及时备份存档;数据存盘后发现的错误,经海关同意后由网络公司改正。
8.6 单证信息核销按海关规定的日期办理仓储单证信息的核销手续。
8.7 单证传递的时间要求
a)进库单证至少提前一天,货主或其代理人将货物的海/空运提单、发票、装箱单递交或传真给单证信息治理岗位,单证治理员要有预见性地催讨;输入进库计划后立即交给仓库收发岗位。
b)货物实施进出库后,收发/复核员填制好进出库凭证,应该尽快递交给单证治理岗位,客户要求传真的也要及时发送,时限为:每日15:00以前的当天上交,15:00以后的可以在第二天上午11:00前上交;每月末的最后一天,所有的单证信息必须全部登录完毕。
c) 《考勤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交,《仓库工作量统计表》次月5日前上交,《仓储业务工作量收入统计表》次月10日前上交;遇节假日,各岗位责任人自觉采取措施,尽快完成。
8.8 单证信息存档
a) 进库单证按月份存档,以海关进库清单记录为索引,汇合成一票,顺序存档;属客户自管海关信息,进库单证也随同当月海关单证存档。
b) 整票出库的单证按月份存档,以海关出库清单记录为索引,汇合成一票,顺序存档;分批出库的,当此票单证全部出库后再归档,也可以以客户为索引按序归档。
c) 每月以客户为主体汇总存档的资料:日常工作中涉及仓储业务的邮件往来、货物的数码相片、进出存报表、其他认为应该存档的资料。
d) 客户自己治理海关系统的货物,由本仓库进行仓储服务的,其进出库单证按月份分客户存档。
e) 每月存档的资料:考勤表、工作量统计表、费用结算表。
f) 纸质的单证放进档案盒按月份摆放;电子资料每月按客户归类后,光盘刻录备份存档。
g) 经过海关报关的单证至少保存三年,不得销毁丢弃;不经客户同意,不得销毁丢弃客户提供的单证。
8.9 单证信息的变更
a.当海关提单还没有发送时,由经办者签字,我方重新制作; b.当海关提单发送后,客户或代理人要求改单的,由经办者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我方到海关更改数据后重新制作;
c.当海关提单发送后,由于仓库单证员的原因改单的,由仓库分管领导签字,到海关更改数据后重新制作;
d.仓储信息化系统的数据更改应该在费用结算前完成,仓库经理负责进出库数据的更改;单证信息主管负责其他数据的更改并负责与公司IT的沟通;若发现同一岗位出现同一差错3次的,须及时书面报告部门领导。
九、结算和统计
9.1 仓储费用的计算以协议约定的办理;协议条款内没有涉及的服务项目,由仓库方另外报价,客户书面确认后实施。
9.2 仓库各操作岗位应正确地在进出库凭证和作业单上填写服务项目。
9.3 各岗位按照8.7b规定的时间,将凭证的统计联交给结算员。
9.4 结算员按客户要求的时间递交帐单,并督促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款。
9.5 单票或即将出完的货物,在货物出库前结清费用;若因非凡原因暂缓付款先出货的,须由部门总监签字担保。
9.6 结算员统计的工作量和仓库员统计的工作量应该相符。
9.7 服务供给商的费用结算,装卸队费用符合协议约定,工作量与进出库单证相符;用具和维修的采购,履行申报和询价程序,费用以确认的报价单为准。
9.8 员工领用的物品除易耗品外,一律登记在册,离岗时如数交回。
十、设备与设施
10.1 叉车
10.1.1驾驶叉车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
10.1.2叉车日常保养要落实1人1车专责制,每日例行保养需检查方向、制动、照明、液压、润滑油、燃油、冷却水、电瓶水,发现故障立即修复;不准漏油漏水的叉车进入库房和集装箱。叉车在充电时,需打开电瓶盖;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
10.1.3 起歩时要查看四周有无人员和障碍物,行驶时遇不良条件应减速;叉车转弯进入仓库或狭窄通道应减速;车速不得大于每小时5公里。
10.1.4叉车叉运货物时,所叉货物应紧靠门架,滚动物品必须绑扎牢固。
10.1.5叉车运行时应提起货叉50毫米至300毫米,不得随便升降货叉;货叉上有货物时,铲件升降应该充分保证重心的稳定,不准高举货物转弯,不准高举货物行走。
10.1.6 如搬运的货物庞大,无法降低高度,影响司机视线时,应该安排人员指挥,必要时倒车行驶,车速要缓慢。
10.1.7严禁使用叉车载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叉车交给外单位人员操作。
10.1.8 叉车不得停放在纵坡大于5度的地段上;停放时应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拔掉钥匙;停车时应将货叉平放在地面上,货叉升高后,不准人员在以下停留或穿越;下班后停放在库房里指定的位置。
10.1.9 严禁在叉车启动时进行维修,修理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机动车辆修理的安全规定,严禁用明火作照明检查油箱。
10.2 货架
10.2.1 货架的螺丝要紧固牢靠,保险销齐全,前后横梁等高水平放置;
10.2.2 作业时,防止碰撞立柱、横梁等其他构件;部件受损后要及时调换。
10.2.3 托盘放置时,轻举轻放,同时放置在前后横梁上;每个货位的承重量不得超过设计标重。
10.2.4 在保证安全的状态下调整货架货位。
10.3 仓板
10.3.1 坚持仓板的日常检修工作;木条松动时需钉牢,缺损需补齐,断裂需更换,铁钉不得外露,保证仓板的牢固,防止造成货物的损坏。
10.3.2 不许使用潮湿的仓板放置货物。
10.3.3 待用的仓板统一堆放,堆放时按尺寸相近的为一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0层。
10.4 其它用具
10.4.1 常常检查液压手推车的升降是否自如,轮子是否滚动灵活;出现故障,要修复后再用。
十一、培训
11.1保税仓库治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接受海关培训。
11.2 保税仓储工作人员应经过安全消防培训、保税仓储业务知识培训、客户需求培训、信息化操作培训;培训要有记录,培训后进行测试,60分为及格,测试及格后安排上岗;不能安排未经培训的员工上岗,未经培训的员工本人可以拒绝上岗。
11.3 新进员工岗前培训的内容为:《保税仓库治理制度》、《岗位职责》、仓储相关单证的作用及填写、库区概况。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天。
11.4 仓库主管在日常工作中,要宣扬贯彻《保税仓库治理制度》、《岗位职责》,主动教育员工规范办事;各库房班组每周召开一次班务会,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员工大会。
11.5 当新客户的业务进库前,单证信息治理主管将客户的需求、货物要素、进出库注重事项传达给单证信息治理岗位、收发复核岗位. 11.6 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应知应会的测试,持续更新员工的知识和技能。
11.7 当协作单位人员和客户自带人员来仓库作业时,由各库房实施消防安全操作的宣扬教育。
11.8 要求化工产品的货主提供《产品说明书》,组织保管该产品的仓库人员学习《产品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产品说明书》放置在便于查阅的固定地方;同时仓库人员也要知道货主单位的紧急救援电话。
十二、其他
12.1 仓库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9:00----17:30,17:00以前受理客户的加班要求,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时间,保证全过程、全天候为客户服务;每日下班后安排一名值班人员,负责处理相关事务。
12.2 仓库应设置客户服务专线,专门用于接听客户的来电。
12.3 货主为自己的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货主自理。
12.4 工作期间,员工不按制度条文行事,造成后果的,如客户投诉、海关治理部门责令整改、有经济损失的,均要履行书面的纠正措施。
12.5 工作期间,员工不按制度条文行事,出现12.6情况的,第一次口头教育;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属屡犯,将被视为“不适应岗位工作”进行处理。
12.6 工作期间,员工不按制度条文行事,造成工作缺陷或工作失误,由肇事员工承担责任。
12.7 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按《仓储协议》有关条款办理向客户的赔偿,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赔偿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2.8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12.9 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如与海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海关的规定执行。
仓库管理制度4
购物中心物业公司仓库物资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对采购物资、库存物资的有效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物料仓库储存管理。
3.职责
仓管员负责仓库物料储存管理。
4.工作程序
4.1物资入库时仓管员认真按物资采购清单会同使用部门进行数量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物资拒绝入库,以确保入库物资的质量。
4.2物资入库时及时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入帐入卡,分类摆放整齐,严禁易燃、易爆和有害物资混装混放,选择好保管场所,同时采取相应的堆码苫垫措施。
4.3物资发放时要采用先进先出法,确保库存物资正常流转。
4.4各使用部门来仓库领用物资,必须事先填好由主管以上人员签批的领料单,仓库保管员凭领料单按实发放。
4.5仓库管理人员要对库存物资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做好防盗、防毒、防火、防鼠、防潮、防霉变等,并配足消防器材,确保仓库的安全。
4.6库存物资定期盘点,按时上报盘点表,发生盘盈或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确保帐、卡、物三相符。
4.7搞好物资卫生和环境卫生,使库容、库貌保持整洁。
仓库管理制度5
一、为确保危化品仓库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化品库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
三、危化品仓库应根据存储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安全措施、消防器材。
四、危化品仓库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仓库保管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六、制订危化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验收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七、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八、危化品的领用,应严格控制,生产部应经常检查核实。
九、剧毒物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双五”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锁、双本帐的管理办法。
十、仓库保管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十一、危化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十二、危化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仓库管理制度6
一、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储存各类化学气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三、职责
危险品库设专职仓库管理员,仓库管理员应进行培训,除了具备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在危险品仓库进行专门培训,还应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并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办法和自救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程序
1.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双人双锁”规定,即危险化学品仓库钥匙必须专人两人保管,保管人员一人设指纹,一人配钥匙,凡进入危化品仓库工作时,必须双方保管员同时到达方可开启、关闭库门,保管员必须妥善保管钥匙,随身携带。
2.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入库物品是否与计划品种相符,安全标识是否齐全有效,包装有无破损和泄露,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入库后液体化学品要配置二次容器,防止意外泄漏,储存时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包括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及时调整。
3. 入库时要严格划分区域摆放,有相应标识牌,不得乱放。对入库的液体桶装(重量不超过15KG)危险化学品,叠放高度不得超过3桶;入库的固体危险化学品,叠放的高度不得超过2米,以防倾倒造成泄漏等事故。
4.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劳保防护用品。装卸高毒类危险化学品必须佩戴防毒面具,防护手套;装卸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穿戴防护服,防毒面具等。
5. 仓库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台账。领用时由各班组长根据当班生产实际用量填写领料单,经主管负责人签批后由专人领取搬运,仓库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登记,并向领用人说明危化品搬运使用要求。
6. 危险化学品库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7.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及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及清扫,装卸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能防止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8.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仓库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露和渗透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要保持良好的通风,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照明及开关采用防爆型电器,并定期检查并确保器材的有效可靠。
仓库管理制度7
第一章仓库建筑
第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
第二条仓库、货场、生活区、维修工房必须分开布置。
第三条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储存易燃物品仓库地面,应当采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库区的加工间和仓库管理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仓库隔开。
第六条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七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并请有资质的管理部门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施用。
第二章储存管理
第一条仓库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第二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和消防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第三条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四条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第五条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第六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七条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八条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第九条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第十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仓库、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安环部和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由安环部派信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管理员,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应穿棉布工作服,防止工作人员,穿易产生静电的化纤工作服进入工作现场。
第十二条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第十三条在仓库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和其它杂物。
第十四条库区和仓库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仓库院内,仓库,严禁吸烟。油库、炸药库院内,严禁开手机和带静电物品进入库区。
第十六条认真做好三防工作,即人防、物防、技防。充分发挥技防监视器的作用。并认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章装运管理
第一条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第二条进入易燃、可燃物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仓库。
第三条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第四条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五条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仓库内停放和修理。
第六条仓库、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电源管理
第一条仓库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仓库,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第三条各类仓库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仓库外,引进仓库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仓库通道的上方,与物资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仓库房顶架电线。
第四条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第五条仓库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安环科和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第六条每个仓库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仓库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七条在库区及仓库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第八条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
第九条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仓库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五章火源管理
第一条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
第二条门卫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当小于一点五米。金属烟囱距可燃墙壁、屋顶不应当小于七十厘米,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十厘米,高出屋檐不应小于三十厘米。烟囱穿过可燃墙壁、窗户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可燃材料隔开。(公司应没有火炉)
第三条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不准堆放木片、刨花、废纸等可燃物。
第四条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燃着的火炉应有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从炉内取出的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六章消防设施
第一条仓库区域内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第二条仓库、货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第三条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条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
仓库管理制度8
1.0目的
对物资供应部仓库物资的储存、保护、进、出库进行有效的控制。
2.0范围
适用于物资供应部的仓库管理。
3.0职责
3.1负责对仓库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2负责对仓库盘点的监盘与记账监督。
3.3仓管员负责对仓库物品的进、出管理和帐、物的盘点与记录,并按规定对仓库进行管理。
4.0方法和过程控制
4.1物资入库
4.1.1仓管员和物资使用部门的指定检验人员应对物资进行验收,使用部门检验人员对物资的.质量负检验责任,仓管员对经检验合格的物资数量进行核实,开出《入库单》,由检验人员签字确认后,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4.1.2仓管员应及时将入库的物资登记到库存物资台帐,保证帐物相符。
4.1.3对急用物资使用人可经部门负责人口头同意后直接拿至现场使用,但使用部门须协助仓管员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入库手续,仓管员及时入帐和销帐。
4.2仓库管理要求
4.2.1仓管员根据物资的性能、品种、型号、用途、重量、包装等特点以及易挥发、易受潮物资的特性和仓库条件,把库存物资分成清洁物资、维修物资、清洁工具、维修工具、待处理物资、不合格物资、危险品等,分区摆放并做好区域标识。
4.2.1.1待处理物资包括回收再利用品、边角料及队组遗留下来的物品等。
4.2.1.2不合格物资包括检验发现的物资、报废物资等。
4.2.1.3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及带毒性物品,以及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品。危险品应分区隔离摆放、分类分项进行保管,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4.2.2所有物资应摆放整齐、分类标识,方便领取,包装标识一律向外。
4.2.3应根据仓库内物资特性,配备相应的温度计、湿度计等监测工具,设定上下限值,保持仓库环境的温度、湿度适当,环境清洁。
4.2.4仓库内应具有相应的防火、防潮、防盗、防挥发等措施。
4.2.4.1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应功能正常。
4.2.4.2存放危险品的仓库须装防爆灯。
4.2.4.3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隔离5米存放。
4.3材料出库
4.3.1材料的出库必须凭《物资领用单》,经直属领导批准后方可到仓库领用,项目清楚,手续齐全。如有不符,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材料。
4.3.2材料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对于不是一次性消耗的物资如油漆、电话线、铁钉、电缆等,最初使用人填写《物资领用单》,由仓管员销账。剩余材料必须存放在剩余材料存放点,剩余材料未使用完之前,不能开封新材料。
4.3.3急用材料领用人员须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物资领用单》交仓管员,并由仓管员销账。
4.3.4《物资领用单》由材料使用人填写,直属领导审批;如是借用材料,归还时需填写归还日期,由仓管员验收入库。直属领导须对整个物资领用合理情况进行监督。
4.3.5周期性采购的材料均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即用旧物资换领新物资,如:硒鼓、墨盒、灯泡、日常工具等。如不能提供旧物资,必须提供情况说明并由直属领导签名确认。
4.4仓库盘点
4.4.1仓管员对库存物资每月进行一次盘点,并填写《仓库进销存台账》经直属领导审核后,进行备案。
4.4.2仓管员对仓库相关纸质单据要留底并保存完整,包括:预算内/外材料申购单、入库单、出库单、物资领用单、仓库进销存台账等,以便备查。
4.4.3对库存时间较长的物资,发现霉变、破损或超过保质期时应及时填写《物资报废申请单》,写明报废原因,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价格审定,1000元以下的直属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处理意见,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材料报矿长审批。对有保质期要求的,仓管员应提前一个月报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处理。
4.4.4对不能及时处理的材料,应统一放置于仓库的待处理材料隔离区内。
4.5待处理物资管理
4.5.1对回收再利用物资、项目部遗留下来的物资须填制《待处理物资登记表》,并报财务进行价格审定,1000元以下的物资由相关部门根据待处理物资的情况可做出内部调剂、变卖等处理,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资产处理须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仓管员设置账本并按实际情况登记入账。属资产类物资需按相关办法执行。
4.5.2对“待处理物资”,仓管员应每季度至少整理、汇总一次,报部门或==项目经理审核后,提交上级部门待处理。
4.5.3对于需调剂的资产,按相关办法执行。
仓库管理制度9
一、酒店工程部物品的领用,要按计划、实用数和审批手续办理,维修人员需领料时,要填写领用单,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用途、日期并签名后交工程部经理审批。
二、将领用单经库房人员认可后,方可领取所需的维修材料或工具。
三、库房工作人员应每周统计各班组的消耗并将资料存档。
四、物料用品应勤领少储,防止积压和浪费。
五、物品及工具的保养,应由领用人负责。专用工具由专人使用,不用的'工具由保管员负责保管,贵重工具、仪器、仪表由主管负责人保管。
六、有关工种所需的个人工具,必须填写“工具登记卡”,若工具损坏需调换,要以旧换新;若工具遗失,需填写“工具遗失表”,由遗失者照价赔偿。
七、有关工种需配专用设备和专用工具,要建卡登记,分工保管,责任到人,并定期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八、工具和设备要随用随借,并执行借用归还手续,按时归还,工程部物品不准借给其他部门,特殊情况需办理工具借用手续,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借出,若有损坏或遗失,应视具体情况赔偿。
仓库管理制度10
1、仓库保管员应懂得储存、保管物资的火灾危险性和预防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会扑救初期火灾,并经常保持灭火器材的.清洁、完好。
2、把好物资进出库“三关”,即进库验收关、入库保管关、出库复验关。
3、库内物资堆放应做到“五距”,即灯距、墙距、堆距、柱距、顶距,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加以处理并报告。
4、库内不得乱接乱拉电器线路和使用电热设备。
5、库内严禁闲人入内,严禁吸烟和焚烧可燃物品。
6、下班前对库内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仓库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气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仓库管理制度12
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2、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3、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5、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6、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7、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8、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
二、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三、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餐饮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3、遵循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从事食品原料处理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坚持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洗工作衣帽)。从业人员不得涂指甲油、戴戒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首饰。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零食。不挖耳、不揩鼻涕、不用手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
仓库管理制度13
为加强公司物资仓库防火安全的治理,依据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治理规划》制定本治理制度:
1、仓库消防安全必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由本单位物资部门负责人负责。
2、物资仓库保管员应当熟识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和防火安全制度,把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修理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防火工作。
3、对仓库保管员应当进展仓储业务和消防学问的培训,新职工须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物资仓库应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定期进展防火检查,消退火灾隐患。
5、物资仓库电气装置必需符合国家现行规定,应实行相应的隔热、散热措施。
6、仓库内不准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垂直下方禁放物品,且与储存物品水平距离不小于50厘米。
7、库房内禁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以及禁用明火。
8、易燃易爆危急品必需分区存放,严格执行其特别治理规定。
9、物资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对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常常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10、此制度的执行将严格根据企业内部治理规定实行奖惩,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仓库管理制度14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仓库由校安全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合管理,其中危险化学品仓库周边及内部安全防范监控由安全保卫处负责,仓库内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及存放试剂的安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该仓库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全校教学和科研对危险化学药品需求的储备、管理和供应工作,因此特订本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努力提高业务知识,掌握有关安全管理知识和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二、仓库应有明显的防水、防爆的警牌,严禁在库内禁区吸烟和把火种引入库房。
三、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分类存放,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混放,库房内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避免强光照射,易燃、易爆品不得随意堆放,并严禁在日光下爆晒,夏季时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四、管理人员必须建立书面台帐,定期检查库存物资,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事故,对变质、过期的易爆、剧毒品需要销毁的,要按规定申报批准手续。
五、易制毒化学品和剧毒品的申购、领用,须经主管领导的同意,办妥相关手续,否则仓库管理人员拒绝受理。对这类物品的.管理,必须贯彻“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五双”管理规定。
六、危险化学品的寄放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必须标明寄放部门、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寄放人的姓名。
七、仓库内应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保护器具,不得损坏,不得挪为它用。发放危险化学品时,工作人员必须安全操作,若遇火警、爆炸或泄毒时,管理人员必须要紧急处理,并及时报警和报告主管领导。
八、做好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非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房内。
九、仓库安全员有责任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并负责向主管领导或安全保卫处报告上述制度执行情况。
十、仓库接受各实验室剧毒、易制毒和其它特殊药品的存放,无价回收各实验室长期不用试剂的统一处理。
仓库管理制度15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仓库、罐区管理人员的工作标准。
2、职责范围
仓库及罐区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库“四防工作”。
3、仓库除仓库管理人员和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仓库。
4、因工作需要需进入仓库的人员,在进入仓库时,必须先办理入仓登记手续,并由仓库人员陪同。严禁独自进仓、进仓人员工作完毕后,出仓时应主动请仓库管理人员检查。
5、仓库应通风良好,保持一定的室内温度,防止事故的发生,易燃易爆物品。油类要分类存放,严禁混合存放。
6、危险化学品单独设立仓库进行存放。
6.1危险化学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在专用加锁库内,保管人员要定期向供应部。仓库负责人及有关车间汇报各品种及保管情况。
6.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用多少领多少,剩余及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退库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抛扔。
6.3放入或领用危险化学品时要一人进库一人监护,并要佩戴好防毒面具,不准在无人监护下一人进库。
6.4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必须妥善销毁。
7、仓库工作人员要认真验收进库材料,做好进出库物资的'统计工作。
8、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8.1罐区内应设置必要的防护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罐区。
8.2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8.3罐区内部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
8.4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8.5罐区按界区归属原则,归各单位负责,巡查人员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8.6进入罐区进行各项作业时,严格按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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