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时间:2025-09-19 07:43:08 制度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

  一、草坪机的使用与保养

  1.草坪机的使用:按说明书进行操作。

  2.草坪机的保养:每次使用完毕请填写草坪机的保养记录。

  3.草坪机的使用安全事项

  (1)操作前从草地上清除木棍、石头、瓦砾、及其它杂物,并观察地形,看是否有木桩之类障碍物,操作时请避让,紧急时立即停车。

  (2)操作前检查机油、刀片、螺母、螺栓,确保机器处于安全操作状态。

  (3)操作时勿使游人观看,其他人员应里现场10米以外,出示警示牌。

  (4)操作时,不许赤足或穿凉鞋,要穿长裤、保护鞋,最好戴防护眼镜。

  (5)发动机转速不宜过高。割草时只许步行,不得跑步、倒退。

  (6)草坪机出现不正常震动或草坪机与异物撞击时,应立即停车。、

  (7)草坪机在中途移动或用毕入库时,要关闭化油器上的`燃油阀门,并拔下火花塞引线。

  (8)草坪机应在水平位置保存,放置通风、干燥的地方,远离电器及用火机械,避免火灾。每次添加燃料之前和入库之前应冷却15分钟。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园林绿化管理,美化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公共绿地、花坛、草坪、树木、景观小品等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小区园林绿化规划应遵循科学、合理、美观的原则,充分考虑小区整体布局、居民需求及生态环境平衡,确保绿化覆盖率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

  第五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规范。施工过程中,物业公司应做好监督与协调工作,确保施工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六条 绿化工程竣工后,需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物业公司应建立绿化工程档案,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以备查阅。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七条 物业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园林绿化养护计划,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杂草清除、补植等工作,确保绿化植物健康生长,景观效果良好。

  第八条 绿化养护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养护水平。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养护质量。

  第九条 居民应爱护小区内的绿化设施,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损坏树木花草,不得在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或进行其他破坏绿化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者,物业公司有权制止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物业公司应建立绿化投诉处理机制,对居民反映的绿化问题及时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宣传与教育

  第十一条 物业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园林绿化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居民的绿化意识和环保意识,鼓励居民参与绿化养护活动,共同营造美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二条 小区可定期举办绿化主题活动,如植树节植树、花卉展览、绿化知识讲座等,增强居民的绿化兴趣和实践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及小区实际情况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园林绿化管理,保护绿化成果,提升公园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市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园内所有绿化区域的管理,包括乔木、灌木、地被植物、草坪、花坛、水系绿化及园林设施等。

  第三条 公园园林绿化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精心养护、公众参与、生态优先”的原则,致力于打造环境优美、生态和谐的。绿色空间。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公园园林绿化管理小组,由公园管理处直接领导,成员包括园林工程师、养护工人、安保人员及志愿者代表等,负责园林绿化规划、养护、监督及宣传工作。

  第五条 管理小组职责:

  1. 制定并实施公园园林绿化年度计划及长远规划。

  2. 组织开展日常绿化养护工作,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

  3. 监督绿化工程质量,确保新植绿化符合设计要求。

  4. 定期组织绿化知识培训,提升员工及志愿者绿化管理水平。

  5. 加强与社区居民、游客的沟通,收集意见建议,提升服务质量。

  6. 负责绿化区域内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的管理与维护。

  第三章 绿化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公园绿化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公园功能定位、自然条件及人文特色,科学布局,注重生态多样性和景观效果。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化工程,需经专业机构设计,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绿化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 鼓励采用乡土树种和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灌草结构,提高绿化覆盖率,增强生态功能。

  第四章 绿化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 实行绿化养护责任制,明确养护区域、内容、标准及责任人,确保养护工作到位。

  第十条 定期对绿化植物进行浇水、施肥、修剪、除草、松土等养护作业,保持植物生长旺盛,形态美观。

  第十一条 加强病虫害防治,采取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方法,减少化学农药使用,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严禁在绿化区域内倾倒垃圾、堆放杂物、搭建临时设施或从事其他破坏绿化行为。对违反规定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公众参与与监督

  第十三条 鼓励公众参与公园绿化管理,通过设立绿化志愿者队伍、开展绿化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增强公众爱绿护绿意识。

  第十四条 设立绿化监督热线或投诉平台,接受公众对公园绿化管理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园管理处负责解释。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4

  一、总则

  为加强小区园林绿化的管理,创造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绿化规划与设计

  1. 小区园林绿化应根据小区整体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绿化方案,确保绿化布局美观、协调。

  2. 绿化设计应考虑植物的多样性、生态适应性和景观效果,选择适合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品种。

  三、绿化养护管理

  1. 定期修剪草坪、绿篱和树木,保持植株形态美观,促进植物健康生长。

  2. 适时浇水,根据天气和植物生长需求,合理安排浇水时间和水量。

  3. 合理施肥,根据土壤肥力和植物生长状况,选择适当的肥料和施肥方法。

  4. 加强病虫害监测和防治,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方法,确保植物不受病虫害侵害。

  5. 及时清理绿化区域内的杂草、落叶和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四、绿化设施管理

  1. 爱护小区内的花坛、园路、路灯、灌溉设施等绿化相关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2. 定期检查和维护绿化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五、业主责任与义务

  1. 业主应爱护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不得擅自采摘花朵、破坏植被。

  2. 不得在绿化区域内私自种植农作物或堆放杂物。

  3. 教育儿童不要在绿化区域内嬉戏、践踏草坪。

  六、监督与处罚

  1.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区园林绿化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小区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附则

  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所有。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5

  为了把本园区建成环境整洁、优美、文明的小区,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条例精神,特制订绿化管理规定。由物业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第一条凡是本园区范围内一切业主(使用人)和过往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搞好小区绿化是全体园区业主(使用人)及过往行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树立'爱护绿化,讲究文明'的社会风尚。

  第三条为保持环境美化,请你看护本小区花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花木、践踏草坪。严禁在绿化地内堆放物品,踢足球,打羽毛球,不得任意开挖绿化地带,停放自行车、人力车、摩托车。严禁在绿化地带内遛狗。严禁在树上拉绳、晾晒衣物被褥。装修要文明施工,不准在绿化地带丢放建筑垃圾。

  第四条严禁在树木、绿化地带内设置各种广告标语牌。未经同意,不准在绿化带空地上设管线,迁移和损坏树木、花草。

  第五条严禁私摘花草,轿车、出租车禁止驶入草坪。

  第六条有破坏园林、绿化行为的。按《国家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进行处罚。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区园林绿化管理,美化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公共绿地、花坛、草坪、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三条 小区园林绿化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业主参与、专业维护、共同享有”的原则,确保绿化成果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实施,定期听取物业服务企业关于绿化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接受业主的反馈和建议。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绿化管理的直接执行者,应设立专门的绿化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1. 制定绿化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定期对绿化区域进行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3. 监督绿化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4. 劝阻并制止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5. 组织开展绿化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三章 绿化养护与管理

  第六条 绿化养护应遵循植物生长规律,科学合理安排养护作业,确保绿化植物健康生长,景观效果良好。

  第七条 定期对绿化区域进行清理,保持地面无杂物、无垃圾,确保绿化环境整洁美观。

  第八条 加强对绿化植物的`修剪管理,保持树形美观,草坪平整,花卉繁茂,及时清除枯枝败叶。

  第九条 实施病虫害综合防治,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方法,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绿化区域内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树木,不得擅自改变绿化布局和破坏绿化设施。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的,应报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居民参与与监督

  第十一条 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小区绿化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维护绿化成果。

  第十二条 居民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制度,爱护绿化设施,不得在绿化区域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践踏草坪、攀折花木等。

  第十三条 设立绿化监督热线或投诉渠道,接受居民对绿化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随着小区绿化工作的不断发展,本管理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含章贡区和黄金区)和其它建制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事业、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5%以上,次干道不低于20%;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六)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

  第十二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十一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并报城市规划区绿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时,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一同参与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集中绿化补偿费缴费手续,统一进行集中绿化。

  第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中绿化补偿费收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新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建设项目)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3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200元。

  (二)老城区:

  建设项目(包括成片开发建设)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400元。

  占用绿地建设项目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1300元。

  第十八条所收取的集中绿化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九条城市供电、邮电、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凡涉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确需建设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类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办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三章生产绿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生产绿地建设,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苗木自给率应达到80%,在搞好园林专业育苗的同时,凡有条件的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自办苗圃或花圃、草圃。

  第二十五条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和《江西省植物检役办法》办理。

  第四章公共绿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各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内各单位应当按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设盆花或设置花坛。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100株、灌木10—100丛或者绿篱10—100米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已腐朽或枯死,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时,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第三十三条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三十四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植树木,收益归管护的单位所有;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专用绿地管理

  第三十五条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防护绿地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专用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按时归还。

  第六章绿地占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九条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过1000平方米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占用绿地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建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缴纳集中绿化补偿费。

  第四十一条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元至100元罚款: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

  (三)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

  (四)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

  (五)行驶车辆碰撞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园林基础设施,造成损伤或死亡的;

  (六)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七)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

  (八)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

  (九)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或者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开荒种地、造坟修墓、放牧狩猎、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违者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治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1倍至2倍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区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以及施工队伍不具备资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以处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内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资格,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对拒绝或者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返回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专款用于恢复被损坏或破坏的园林绿地建设。

  第五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8

  1、高空行道树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高空现场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不得酒后高空作业。

  (2)作业范围要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不要进入作业区,作业时要注意树下安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以免树枝下掉时伤人或损坏公私财物,必要时取得交警的配合。

  (3)注意树木上空各种缆线如电力线、电话线等,尤其是电力线,影响操作时,必须先取得电业部门配合,先断电,后作业。作业前要检测电线是否有电,确已断电方可作业。作业中,剪断的枝条应避免压断缆线或挂在线上。

  (4)修剪大径的长枝条需在基部裁去的,或长主干截短时不能一次截断,要分段进行。对周围有危险的枝条,要预先用绳索吊好,锯断后慢慢放下。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和周围建筑物、人员的安全。特大树枝修剪或砍伐树木,应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5)使用竹梯上树修枝,竹梯要有足够长度,依靠枝条时须先检查其牢度,竹梯置放要有安全的倾斜角度,一般跟地面成60度左右,竹梯两腿根部都要包上防滑材料。上下树要放稳梯子后再登梯,不得穿滑底鞋上梯。

  (6)如竹梯不够长,需攀至更高枝条修剪时应特别注意要攀登的每个枝条的牢度,必要时须佩系安全带。

  (7)使用高空车作业者必须熟练掌握吊臂伸缩、升降、旋转的各种控制按钮及操作流程。枝条的重量要在吊绳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吊臂下严禁站人。

  (8)使用油锯截枝必须仔细了解油锯的性能、功效、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正确安全操作。

  2、绿篱草坪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现场,要确定适当的安全作业范围并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提醒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操作人员要在安全作业范围内作业,密切注意行人车辆通行情况,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使用绿篱机、割灌机、草坪机作业,必须仔细了解各机具的.性能、功效、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正确、安全操作,专人使用、机具定期保养。

  (3)使用绿篱机操作时操作人须脚踏实地稳定身体,循序渐进,同时注意旁人安全。

  (4)使用草坪机、割灌机剪草作业前须清理草坪中的大小石块,以免损坏刀片及石子崩弹伤人。

  (5)修剪草坪、绿篱作业时,应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剪草机、绿篱修剪机等机械设备,防止机械器具伤害人员事故发生。

  3、洒水、喷药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2)正确使用消防栓、消防带、喷淋枪头进行洒水浇灌时,消防带的接头不能漏水,驾驶员和操作员配合得当,水花尽量避免溅及行人。

  (3)喷洒农药时间尽量避开人流高峰,注意不要喷及阳台或活动场所设备。

  (4)打药作业时,必须佩戴口罩、防护眼镜与胶手套,方能操作,切实防止人员中毒的事故发生(注:天气炎热,喷药时间应为:上午11时前;下午3时至7时,防止高温喷药易造成药害与人员中毒)。

  (5)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科学配比,对人与植物保证安全,严禁使用高毒农药。

  (6)喷药车使用完毕,应及时清洗罐内遗留的药液,解缓罐体腐蚀。

  (7)库房指定专人负责,农药、化肥、易燃物品要分类堆放,做好使用记录。

  4、现场垃圾清理

  在绿地保洁过程中,清理出来的树枝、树叶等杂物,不准将其就地烧毁。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存放。

  5、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1)出车前,应对车辆的汽(柴)油、机油、冷却液、指示灯、制动、方向、档位及发动机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一切正常方可出车。

  (2)行驶中驾驶人员思想要集中,起步、上路、加减速均应按车辆驾驶有关规定操作,密切注意观察发动机运行情况和仪表盘反映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修复。

  (3)文明行车,遵守交规,严禁酒后驾车,不准无证驾车,谨慎驾驶,注意安全,严格执行驾驶规章制度。

  (4)按规定停放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及时进行车辆保养,车辆使用完毕及时入库。

  (5)司机在驾驶园林车辆作业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

  6、养护人员宿舍安全制度

  员工的宿舍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自乱接电线。电焊作业时不准靠近易燃、易爆物品,须持证操作。

  7、现场消防措施

  做好绿化工作人员的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9

  为了更好对校园绿化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校园的绿化能得到更好的管理及保护,让校园的园林绿化更加优美,给全校师生营造一个园林式、花园式的生活环境,让师生工作和学习更加舒适、自然,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园林施工管理工作。接受部门主任的直接领导,并适时汇报,工作积极,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

  2、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事假必须先请假批准,病假须开具医生证明。

  3、园林管理员要经常对其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有植物死亡或损坏一定要及时通知绿化主管,并填写《绿化监督检查记录表》,保证校园的绿化完好率达99%。

  4、保洁管理员要认真做到每日上下午按时巡检各地段,包括干道、人行道、便道、楼房周围,特别是要加强'死角'地带的'巡检,做到无白色垃圾、无杂物。

  5、如发现校园绿化出现以上不良现象,要立即通知绿化主管进行养护、培植等工作,对在校区内随意张贴和散发传单者,要及时制止。

  6、保洁管理员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填写《庭院检查情况表》及时向主任汇报。

  7、监督绿化工是否按规定对校园的绿化进行施肥、浇灌、杀虫、修剪等作业,保证小区的绿化不生虫、不缺肥、不缺水、不乱长等现象。

  8、每天要做好巡检工作,达到路面、绿地内无砖头、碎纸、塑料袋、木棍、果皮等杂物,对绿篱边、树上的垃圾袋要及时指挥工人解决。

  9、每月由管理员定期对其所负责区域的绿化进行巡查,并填写《绿化每月检查记录表》。

  10、如发现有人乱踏花草或破坏植物,一定要进行阻止,保证校园绿化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给花草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也给全校师生营造大自然的学习环境。

  11、每月由园林主管进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能更好进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0

  一、总则

  1. 为加强公园园林绿化的管理,保护和改善公园生态环境,提高景观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园内所有园林绿化区域,包括绿地、花坛、树木、草坪、水体等。

  二、规划与设计

  1. 公园园林绿化应根据公园的总体布局和功能定位,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方案,突出公园特色,满足游客需求。

  2. 规划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美观实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植物的多样性、适应性和景观效果。

  三、植物种植与养护

  1. 植物种植应选择适合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品种,确保成活率和生长良好。

  2. 按照植物的生长习性和季节特点,合理安排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3. 定期对树木进行扶正、支撑、修剪,确保树木的`安全和景观效果。

  4. 及时清理绿地内的杂草、枯枝败叶和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四、设施管理

  1. 园林设施包括园路、路灯、座椅、垃圾桶、灌溉系统等,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正常使用。

  2. 对损坏的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保障游客的安全和便利。

  五、绿化保护

  1. 严禁游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破坏植被。

  2.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识,采取特殊养护措施。

  3. 控制病虫害,提倡生物防治,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环境卫生管理

  1. 保持公园内绿化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和垃圾清运。

  2. 水体应保持清洁,定期清理水面漂浮物,防止水质污染。

  七、人员管理

  1. 配备专业的园林绿化养护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

  2. 定期对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八、监督与考核

  1.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公园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养护工作不到位、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 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养护人员给予奖励。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园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透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必须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务必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务必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状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职责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务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务必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状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务必持续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为了加强园林绿化的管理,提高园林绿化的质量和水平,营造优美、舒适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三、职责分工

  1.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园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监督检查园林绿化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 养护单位负责按照养护标准和要求,对园林绿化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除草等工作。

  3.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作,爱护园林绿化设施和植物。

  四、园林绿化规划与建设

  1. 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结合本地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特点,制定科学合理、具有特色的规划方案。

  2.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园林绿化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3. 园林绿化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品种,注重植物的多样性和生态功能,提高园林绿化的品质和效果。

  五、园林绿化养护管理

  1. 养护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护计划和方案,按照养护标准和要求进行养护管理。

  2. 浇水

  根据植物的生长需要和气候条件,合理安排浇水时间和水量,保持土壤湿润但不过湿。

  夏季高温季节,增加浇水次数,避免植物缺水干旱;冬季减少浇水次数,防止植物受冻。

  3. 施肥

  根据植物的生长情况和土壤肥力状况,合理施肥,选择合适的肥料种类和施肥方法。

  定期进行土壤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调整施肥方案,保证植物生长所需的养分。

  4. 修剪

  定期对植物进行修剪,保持植物的形态美观,促进植物的生长和开花结果。

  修剪时应当注意保护植物的生长点和花芽,避免过度修剪影响植物的生长和观赏效果。

  5. 病虫害防治

  加强病虫害监测,及时发现和防治病虫害,采取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方法,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合理使用农药,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并按照规定的浓度和方法进行喷洒,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6. 除草

  定期清除绿地内的杂草,保持绿地整洁美观。

  除草时应当注意保护植物的根系,避免损伤植物。

  六、园林绿化设施管理

  1. 园林绿化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廊、桥、雕塑、花坛、园路、路灯、座椅、果皮箱等。

  2.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查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施。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挪用园林绿化设施,不得在园林绿化设施上乱涂乱画、张贴广告。

  七、监督检查与考核

  1.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养护单位的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2.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养护单位费用结算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3. 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3

  一、操作规程

  1、检查喷雾器性能是否良好,将喷雾开关打开关闭。

  2、治不同的病害虫,使用不同的'药物配成不同浓度的药剂,将原药剂量倒入喷雾器内,盖上过滤网。

  3、用桶或水管加入无杂物的清水至水位线处。

  4、将喷雾器背在背上,左手拿压杆,右手执喷杆手柄。

  5、左手上下压动压杆至有一定压力时,右手打开开光,根据被喷植物(或面积)的大小调节开关大小。

  6、右手摆动摆杆,使喷头按要求上下或左右喷雾。

  7、每次使用后,将剩余药剂倒入污水井中,再加入清水,压动压杆,打开开关,使清水喷出,清溪喷雾器,并将喷雾器倒立,使剩余的清水流尽。

  二、安全事项

  1、操作人员须戴好口罩和手套,着长衣长裤,防止中毒。

  2、药物要妥善保管,以免他人误用。

  3、水位不超过水位线,防止药液外流,接触皮肤,引起中毒。

  3、保持左手压力均匀,上下摆动次数在30次/分左右,勿使压力过大损害气压室。

  5、绿化员工在使用机器喷洒杀虫剂时,应将“危险”标志牌放在关键位置,警告人们勿靠近工作现场。

  二、打药安全注意事项

  (1)为了居民的安全,在每次打药前,要提前2—3天张贴打药通知,提醒居民注意安全,带好小孩,管好宠物。

  (2)操作人员必须带好口罩和手套,穿长衣长裤,戴防风眼镜,以防中毒。

  (3)根据不同的病虫害,打不同的药物进行防治。用药要严格按药品使用说明并进行配置。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4

  一、总则

  为加强公园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提升公园环境质量,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促进市民休闲生活品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1. 管理机构:成立公园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面协调和监督公园绿化管理工作,下设规划设计组、施工建设组、养护管理组和公众服务组等职能部门。

  2. 职责分工:

  规划设计组:负责公园绿化规划方案的编制、审核及调整,确保绿化设计与公园整体风格相协调,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施工建设组:负责绿化工程的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及验收工作,确保施工质量达标。

  养护管理组:负责日常绿化养护工作,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补植等,保持绿化景观的良好状态。

  公众服务组:负责绿化知识的宣传普及,组织绿化活动,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收集游客意见反馈,优化服务质量。

  三、绿化规划与设计

  1. 规划原则: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公园功能定位,合理规划绿化区域和植物配置。

  2. 设计标准:绿化设计应体现艺术性、科学性和生态性,注重植物多样性,合理搭配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及水生植物,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生态群落。

  四、施工与验收

  1. 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施工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

  2. 质量验收:绿化工程完工后,由公园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标准应涵盖植物生长状况、景观效果、施工质量等多个方面。

  五、养护管理

  1. 日常养护:建立绿化养护档案,制定详细的养护计划,定期进行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植物健康生长。

  2. 特殊养护:针对季节性变化、极端天气等情况,采取相应的'特殊养护措施,如冬季防寒保暖、夏季遮荫降温等。

  3. 公众参与:鼓励游客参与绿化养护活动,如认养树木、参与清洁行动等,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六、监督与考核

  1. 监督机制:建立绿化管理监督体系,定期对绿化规划、施工、养护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2. 考核奖惩:将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公园绩效考核体系,对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园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随着公园绿化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15

  一、总则

  1. 为加强公园园林绿化的管理,提高公园绿化景观效果,创造优美、舒适的公园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园内所有绿化区域,包括绿地、花坛、树木、草坪、水生植物等。

  二、绿化规划与设计

  1. 公园的绿化规划应根据公园的整体定位和功能需求,遵循生态、美观、实用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绿化方案。

  2. 绿化设计应充分考虑植物的品种搭配、季相变化、空间层次和景观效果,营造丰富多彩、富有特色的公园绿化景观。

  三、植物种植与养护

  1. 严格按照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植物种植,确保种植质量和成活率。

  2. 制定详细的养护计划,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中耕除草等工作。

  3. 根据不同植物的生长习性和季节变化,合理安排养护工作的时间和频率。

  浇水:根据天气和土壤墒情,适时适量浇水,保持土壤湿润但不积水。

  施肥:定期进行土壤肥力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合理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

  修剪:及时修剪树木、灌木和草坪,保持植株形态美观,促进生长。

  病虫害防治:加强病虫害监测,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措施,确保植物健康生长。

  中耕除草:定期进行中耕松土,清除杂草,保持土壤透气性和整洁。

  四、绿化设施管理

  1. 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园内的.绿化灌溉系统、排水系统、护栏、花坛等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2. 对损坏的绿化设施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保证设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卫生与保洁

  1. 保持绿化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落叶、枯枝、垃圾等杂物。

  2. 修剪下来的枝叶应及时清运,不得堆积在绿化区域内。

  六、巡查与监督

  1. 成立专门的巡查小组,定期对公园绿化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处理。

  2. 加强对养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确保养护工作质量。

  七、游客管理

  1. 引导游客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植物和设施,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树木等行为。

  2. 对违反规定的游客进行劝阻和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八、应急处理

  1.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自然灾害(如暴雨、大风、暴雪等)和病虫害爆发等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2. 灾害过后及时组织清理和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公园绿化景观。

  九、档案管理

  1. 建立公园绿化管理档案,包括绿化规划设计文件、植物种植清单、养护记录、病虫害防治记录、设施维修记录等。

  2. 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十、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园管理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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