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管理制度15篇(精)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租赁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租赁管理制度1
一、总则
随着我社发展的需要和出版社规模的逐渐扩大,我社每年都有新招聘进来的年轻编辑,其中一部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解决个人住房问题,为解决这部分编辑(单身编辑)过渡住宿问题和我社多余房屋的对外租赁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
由社综合办公室进行租赁合同的审核,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主任:负责全面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直接管理工作;
成员:负责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三、管理条例
(一)、对本单位职工的房屋租赁管理
1、申请租用宿舍的个人必须是我社的正式职工;
2、申请人必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租赁
①申请人到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处领取《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②由向本人所属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③由人事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④由后勤服务中心核批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租用指定住房;
⑤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作住房安排,经申请人认可,管理员会同申请人查验房内设备设施,水、电表初始数据并经申请人签字后,管理员将房屋钥匙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即成为合法的房屋租赁人;
⑥申请表格及住房安排登记,按标准表格填写;(表格见后附:房屋租赁审批登记表)
3、租赁期间,租赁人有义务保护房屋内设备、设施的完整,如有损坏,由租赁人照价赔偿;
4、租赁人租住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其自身负责;
5、租金按月收取,租金构成如下:
房屋月租金额=(元/月·?O)×房屋建筑面积(?O)
水电费按每月实时发生费用记取;
6、支付方式:
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季度按时抄报水电表数据、计算费用及房屋租金,造表报社计财处,由计财处从各租赁人的.工资中扣除;
7、退房手续:
租赁人退房时,租赁人需会同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员对室内设备、设施进行清点,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结清租金及损坏物品赔偿金并将房屋钥匙退还管理员后,房屋租赁关系正常终止。
8、严禁租赁人将其租住的房屋转租、借用他人,否则:房屋基本租金按20元/月平方米收取,报社财务处从租赁人工资中按月扣出。
9、本条例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对外单位人员的房屋租赁管理
1、后勤服务中心与房屋承租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的号码或者名称及地址;
(2)房屋所有权证号、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3)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物业、供热、水、电、气等费用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责任;
(7)装修的约定;
(8)转租的约定;
(9)解除合同的条件;
(10)违约责任;
(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件、流动人口无《暂住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5)依法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3、房屋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及环境保护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不得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主动向承租房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婚育证明》;
(5)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
(6)非本市户籍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居)住登记手续。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1)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3)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4)违反约定逾期一个月不交租金的;(5)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5、租赁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设施;
(3)租赁房屋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6)房屋维修的约定;
(7)违约责任;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变更或解除的。
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7、其他租赁规定
(1)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潢、装修,影响房屋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妨碍公共利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2)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转租人与受转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对出租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设施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5)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并有权拒绝交付超过约定数额的租金。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
(6)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7)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租赁管理制度2
一、工作程序
维护保养人员对收回的车辆经检查、维修、维护、保养后符合待租条件,由维护保养人员签发,租赁部签收《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向客户介绍车辆情况、租车条件、所需手续和其它要求——查验客户(或担保人)租车手续——客户试驾——现场查看客户(或担保人)房屋或其它财产——签订租车合同——收取客户预付租金和违章保证金——验车、填写《汽车检验单》——向客户交待车辆行车操作注意事项——放车
二、工作内容
1、租赁部收回车辆后,通知保险部维护保养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维护、保养及清洁。符合待租条件后,由维护保养人员签发《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租赁部签收后方可对外出租。下班期间收车后又继续出租的车辆,由收车人负责检查车况,履行和承担维护保养人员工作和责任。
2、介绍情况
租车前,租赁部应主动详细向客户介绍车辆情况、租车条件、租车价格、公里和时间限制、所需手续、租车合同条款主要内容和其它租车须知,以及我方提供的相关服务。让客户明明白白消费、放放心心租车。
3、租车手续
个人租车,需提供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驾驶证、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单位租车,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和驾驶员驾驶证原件。公司留存所有手续复印件一份。
4、客户试车
租赁部应主动邀请客人试驾,利用此机会可以观察客户驾驶技术的熟练程度。以此确定是否租车。如果客户驾驶技术轻差,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应要求客人提供驾驶技术熟悉的驾驶员陪驾,方可租车。
5、现场查看
租赁部应跟随客户现场查看客户房屋或其它财产,观察和了解客户相关信息,仔细核对房屋或其它财产所有权属证书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包括所有权人姓名、财产地址、楼层、单元、门号等。有产权争议或被抵押的财产不得租车。
6、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前,应主动提醒客户认真阅读《租车合同》条款,耐心做好合同条款解释工作。填写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型号、车辆号牌、租车价格、起租时间、租前累计公里数、预收款和保证金金额以及预租天数等内容。要求客户和担保人本人亲自签名,并如实填写家庭常住地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办公室、租赁部和客户各执一份。
7、收取租金预付款和违章保证金
客户租车前,必须交纳租金预付款和违章保证金。租金预付款金额,按照客户租车天数和租车单价,确定预收金额。违章保证金每次每车预收500元以上。预收款由公司出纳直接向客户足额收取,出据收款凭证。特殊情况租赁部在外交接车收取的客户预付款和保证金,应在当天交付公司财务,公司财务出据收款凭证。
8、交车验车
租赁部凭《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在公司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填写《放车、收车登记表》。租赁部交车验车时,应与客户一道,当面检查车辆外观是否有损伤;转向系统、刹车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液、轮胎、车外灯光、各种指示灯、仪表显示、空调、音响、导航仪、倒车雷达、车窗门锁和遥控、雨刮器、引擎盖、油箱盖、后背箱等是否正常。验车后,应逐项填写《汽车检验单》一式三份,客户和租赁部各执一份,交公司财务部门一份结算使用。
9、向客户交待车辆行车操作注意事项
根据所租车辆性能和特点,租赁部应主动向客户讲解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指导客户正确使用操作车辆。避免造成人为车辆损坏。同时要求客户:随时保持通讯畅通。租车期间,超过两日以上无法联系,我方将引起高度重视,查看监控,了解情况,作出应对。
三、租车期间工作内容
一、工作程序
监控车辆——回访客户——处理车辆故障或事故或租车异常情况——了解租期届满客户还车时间——催收超期和续租客户租金
二、工作内容
(一)、租赁部应严密监控和掌握所租车辆租用和运行状况,与客户随时保持通讯联络,主动询问客户用车情况,帮助客户解决租车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困难,保证客户安全、顺利用车。
(二)租车期间,一旦发现所租车辆运行异常,即车辆停驶三天以上,或两天以上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租赁部应引起高度重视,通过监控跟踪,现场查看,调查了解等方式,弄清真-象实情。若异常属实,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根据公司指示和布暑,会同公司保险部一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应对。
(三)、所租车辆发生机械故障或交通事故处理
1、在离市区20公里以内,租赁部应立即赶赴现场处理,需修理人员现场修理的,马上通知修理人员到场修理;需运回指定厂家修理的,通知修车厂拖车。
2、在离市区20公里以外50公里以内的,通过电话联系,向客户仔细了解情况,正确判断故障原因和故障起因。为了节约路途费用,修车费在800元以内的,可委托客户就地修车,要求客户现场监督修车,更换配件和修车费用需我方确认。要求客户尽可能开据付款凭证随旧配件一并带回。便于还车费用结算时,判断故障起因,明确责任。修车费用超过800以上,租赁部和保险部应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确需运回德阳指定厂家修理的,通知厂家拖车。属客户全部或部分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故障,应现场明确责任,现场收取修车费预收款,结算时,多退少补。
3、所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车辆损失,租赁部应首先弄清情况,轻微交通事故,在外地,原则上由客户自行处理,在市区内,应客户要求,我方应当现场协助处理。发生较大交通事故,租赁部和保险部人员应立场到场施救,协助客户处理相关事宜。事故车辆应尽量运回公司指定厂家修复。因客户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依照租车合同相关规定,及时解决和落实客户损失赔偿事宜,由租赁部、保险部与客人共同协商一致后,报公司领导同意,确定损失赔偿方案,能当场确定损失赔偿金额的,应尽量与客户当场了结。并签订损失赔偿协议。尽可能现场结清全部费用,或收取客户部分损失赔偿金。剩余欠款,限期付清。现场不能确定损失赔偿金额时,应向客户收取不低于预计金额的'60%损失赔偿金预付款。待相关情况明朗后再向客户索赔全部损失费用。
(四),客户租车期限届满,租赁部应提前主动与客户联系,了解和掌握客户还车时间,以便安排后期租车。对逾期或续租客户,应准确计算出客户预付金余额,若不足以弥补超期或续租天数租金,应在客户还车前,及时催收欠缴租金。欠费超过500元,限期不补交或续交的,应强行收车。以免给公司造成更大经济损失。
四、收车后工作内容
一、工作程序
收回行驶证、车钥匙——检查验收车辆——填写《收车验收单》和《租车合同》对应项目内容——处理车损赔偿等事宜——向公司办公室递交《租车合同》、向财务部门递交《收车验收单》——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核实后办理租车费用结算
二、工作内容
(一)、验车、收车
1、客户还车时,租赁部收回车钥匙、行驶证和车内临时配置物品,查看和记录客户租车行驶里程数和还车时间。对照交车时填写的《汽车检验单》验车记录,逐项核对,仔细全面检查车况和随车工具,如实填写《租车合同》和《汽车检验单》对应项目内容,及时通知公司财务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2、租赁部收车后,及时将车开回公司,车钥匙交公司办公室保管,填写《放车、收车登记表》,终止租车时间。同时,将收车验收时和客户反映的车况问题告知公司维护保养人员,经维护保养人员检查和维修、维护、保养和清洁,符合待租条件后,维护保养人员签发,租赁部签收《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维护保养人员负责将车辆集中统一停放于公司门前待租,放置租车标志牌。
(二)、赔偿
收车时,车辆损伤或车内物品丢失,租赁部应通知保险部现场处理:
1、丢失的物品:照价赔偿。
2、车辆损失赔偿:
①客户全额自负:由租赁部和保险部根据损伤情况,合理确定车辆修复费用金额,填写《客户车损赔和其它费用结算单偿单》客户、保险部、租赁部分别签字认可。交财务部作为结算依据。当场结清。
②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伤属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由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用,客户提供相关理赔资料。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客户自负。同时,客户承担所租车辆保险费总额的10%补偿金,作为所租车辆下一年度购买保险时保险费增加金额。确定客户损失赔偿和保险费补偿金后,填写《客户车损和其它费用赔偿结算单》客户、保险部、租赁部分别签字认可,交公司财务部作为结算依据。当场结清。
③因客户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其修车期间车辆停驶损失费由客户赔偿,保险部根据所需修车时间确定赔偿天数和赔偿金额。随租金和赔偿款一并结算。
(三)、结算
租赁部收车验收后,当场计算出客户租车天数(含车辆损坏修复停驶时间)和应付租金金额(含超时超公里加收金额)及其它应收费用。将数据填写在《租车合同》和《汽车检验单》对应项目内容中,经客户签名确认后《租车合同》交公司办公室存档一份,《汽车检验单》交公司财务作为结算依据。公司办公室对《租车合同》和《汽车检验单》与《放车、收车登记表》进行核对,签署核实结论,财务部根据办公室核实结果,当场与客户办理租车费用结算,除预留客户交纳的租车违章保证金外,结清全部租金和其它应付费用,并出据收款凭证。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严禁客户欠款。否则,由租赁部和财务部负责催收。造成欠款无法收回,由租赁部和财务部有关人员负责赔偿。
五、违章信息查询和处理
一、工作程序
车管所或电脑查询——打印违章信息——填写客户违章登记表——通知客户限期处理——代行客户处理——向公司财务递交代行客户处理凭证——保证金保证期到期通知客户退款或结算
二、工作内容
(一)、租赁部负责客户租车违章信息查询,一旦发现客户租车违章(将违章信息打印成纸质,以便客户查阅),填写《客户违章登记表》并及时通知客户限期处理,超过5日客户未自行处理,租赁部根据客户违章罚款和相关费用金额,按照公司《借款和报销制度》在公司财务借款,代行客户处理违章事宜。凭违章处理罚款凭证,按公司《借款和报销制度》在公司财务部报销。客户还车前出现的违章,代行处理的违章罚款和相关费用,在租车结算时了结。还车后发现的违章,代行处理的违章罚款和相关费用,在客户保证金中扣出。
(二)、客户违章保证金保证期满一个月,租赁部应在期满当日通知客户前来公司财务办理保证金退付事宜。在退还客户保证金时,公司财务部扣出公司代客户处理违章时支付的罚款和相关费用,多退少补。一次性结清。
六、责任处罚
本制度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 违反租车前工作内容和要求
1、租车前未主动向客户介绍相关情况,还车时与客户发生纠纷,罚款5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罚款 100元;
2、因租车手续不全或手续无效,罚款 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3、未指定客户正确使用操作车辆,客户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罚款100元;
4、签订合同不规范,漏填、误填、未填,罚款5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5、未收或少收预付款和保证金,罚款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6、无《车辆待租合格通知单》发放车钥匙租车,分别处办公室和租赁部责任人罚款各100元;造成车辆租用期间出现车辆故障,影响客户使用,受到客户投诉,罚款各2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各300元
7、维护保养人员未履行车辆检查、维修、维护、保养责任,影响租车,罚款200元
8、交车时,未认真检查交接车辆,《汽车检验单》内容漏填、误填,客户还车时,发生纠纷,罚款5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100 元;
9、交车时未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和故障,造成客户租车期间发生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分别处维护保养人员和交车检查人员罚款各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各200元;
10、维护保养人员未通知美车部清洁车辆,影响租车,罚款50元;
11、美车部接维护保养人员通知后,未及时清洁车辆,影响租车,罚款50元;
(二)违反租车期间工作内容和要求
1、未主动与客户保持联系,帮助客户排忧解难,受到客户投诉,罚款50元;
2、未及时发现租车情况异常,廷误收车时间或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3、所租车辆发生机械故障或车辆损坏,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影响客户用车,受到客户投诉,罚款100元;客户私自在外修车,造成修车费用增加或出现修车质量问题,罚款200元;
4、处理客户车辆损失赔偿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客户拖延、拒赔,造成经济损失,罚款100元;
5、催收客户欠款不及时,造成欠款无法收回,罚款200元
6、与客户串通或私自挪用、截留或多收少交赔偿金,一经发现,除退出所有款项外,另罚款200元;达到犯罪金额,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7、客户超出预租时间未及时催收客户续租租金,导致客户欠费,由租赁部负责催收;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三)违反收车后工作内容和要求
1、未收行驶证,影响租车,罚款50元;
2、车内工具、配置物品丢失或车辆损坏,未收取客户赔偿款,罚款200元;
3、、未按公司指定位置停车或未放置租车标志牌或未主动将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罚款100元;
4、未通知公司相关部门人员洗车或检查维修、维护、保养等,罚款100元;
5、贪污、挪用租车租金,一经发现,除退出所有款项外,另处罚款500元。达到犯罪金额,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5、未收取或私自截留、挪用、贪污客户超时或超公里数租金或保险理赔补偿金,一经发现,除退出截留、挪用款项外 ,另罚款200元;
6、未及时查询客户违章信息并通知客户处理、或受客户委托或公司安排,造成违章处理困难或影响公司车辆年审或过户,罚款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
7、未办理租车手续或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私自用车,未主动缴纳租车费,一经发现,除补交租车费外,罚款200元;
8、客户保证金保证期到期,未主动提前通知客户办理退款事宜,受到客户投诉,罚款100元;
9、以上处理和罚款,由公司办公室监督执行,财务部门凭办公室开据的罚款通知单,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出,不足部分,由责任人现金支付,当月罚款,当月了清。
租赁管理制度3
1、目的
本项目为双包模式,为满足项目施工生产需要,保证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塔吊、施工电梯等大型设备由分公司负责租赁,小型设备由项目自行租赁或自购。
3、术语和定义
3.1采用GB/T 19001-20xx、GB/T 24001-1996、GB/T 28001-20xx标准,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及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3.2机械设备:是指项目租赁的所有机械。
4、职责
4.1大型设备由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是分管设备的主管领导,对本规定的执行负领导责任,主持对设备供方的评审。
4.2分公司设备料具部是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部门,编制和监督实施本规定。
4.3各项目经理是项目机械设备的主管领导,项目机管员负责本规定具体工作的落实。
5、程序
5.1分公司设备料具部负责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评估,各项目部和施工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参与推荐设备租赁供应商,共同评估建立设备合格供应商名册。每
年对设备供方进行资格评审,检查供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备拆装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营范围及其各项服务价格清单。
5.2分公司设备料具部对设备供方提出评定意见,填写《供应商考察报告》,并报分公司经理审批。对于特种设备的出租单位,要求应具有设备租赁营业执照,并且要具备相应的维修、保养人员和固定的维修、保养场所。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具备相应安装资质的,应当由出租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装拆卸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不得在本公司从事特种设备安装业务。
5.3分公司发布《合格供应商名册》,向外租用的设备必须从《合格供应商名册》中选定。
5.4设备料具部根据项目报送的设备需用计划组织设备进场。外租设备由分公司设备料具部组织公开招标,在《合格供应商名册》中选出三到五家供方进行比较选择,并向其发放招标文件,投标人按要求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评标由“设备采购招标评审小组”负责进行,相关领导和部门参加,最后选定2家中标人报分公司经理批准。
5.5项目不管采用何种管理模式,一律由分公司设备料具部统一负责大型设备的租赁(包括内部和外部租赁),严禁专业工程承包商或项目以任何形式签定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中租赁价格由项目或施工分包单位与供方商议确定。合同采用公司统一文本。
5.6项目部按施工进度分阶段填写《主要机械设备需用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批后,上报分公司,分公司设备料具部组织调拨设备按期进场。
5.7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项目部要组织对其进行验收并收集相关资料,验收的要求:
1)检查其是否与分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2)检查设备是否具备出厂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监检证明、设备初始登记证、履历手册及使用说明书;
3)自制设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计算书;
4)机械设备应符合其性能要求;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的不准使用;
5)对新购、大修或经过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应按出厂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测试运行,经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6)向供方索取设备的保养、维修的技术标准和相应记录;
7)检查是否经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和检验,相关机械安装和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8)针对XX地区设备报装及相关规定,附《XX地区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于后。
9)验收合格后,租赁双方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表格按广东省统表要求,同时办理设备启租时间记录。
5.8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项目部应进行严格的管理,管理要求:
1)设备未经检测或验收合格严禁使用。
2)不得擅自变动或短接设备的有关安全限位装置(如力矩限位、重量限位、超高限位、上下限位、前后行走或变幅限位等),以免有关安全装置限额量超过标准要求或失效。
3)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及方案:安装与拆除方案、基础专项方案及计算书、附墙方案及计算书、塔式起重机防碰撞措施、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环境与职业安全应急预案。
4)按要求检查、记录单机情况:安装验收表、顶升与附墙验收表、单机运行日记录、日检及交接班记录、周检记录、月检记录、综合检查记录、特种作业安全交底(包括进场安全交底、安装、使用、顶升、附墙、拆除、维修、保养等交底)、垂直度测量记录、设备维保计划、设备维保记录、设备维修鉴定表等。
5)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进场安全教育及交底、安全教育及活动记录、特种作业前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6)根据租赁合同监督履约情况,每月协同租赁站办理设备租赁结算单,按月对供应商履约过程评价及要求(或处罚)。
5.9工程分包方对施工设备的控制执行本单位的管理体系要求和相关管理规定。
5.10当发生设备事故时,项目部要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对重大设备事故,项目部按《机械事故管理制度》的程序主持调查和处理工作。
5.11机械设备的保养、维护,凡属由供方随机带人的,由供方维护并提供记录,项目部监督并存留记录。
5.12项目部对设备的服务进行评价,填写《供应商履约过程评价》并报分公司,由分公司再签署意见。
5.12分公司按上述规定实施控制,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严重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6、记录
6.1《供应商考察报告》
6.2《合格供应商名册》
6.3《供应商履约过程评价》
6.4《机械设备月度需用计划表》
6.5《设备安装验收表》
6.6《单机运行日记录》
6.7《日检及交接班记录》
6.8《周检表》、《月检表》
6.9《顶升与附墙验收表》
6.10《垂直度测量记录》
6.11《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6.12《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表》
6.13《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
6.15《设备性能鉴定表》
6.16《设备租赁结算单》
6.17《项目机械设备台帐》
7、大型设备出租单位
大型设备租赁单位应有如下资质及相关材料:租赁营业执照、执有合格资格证书的相应操作与维修保养人员、设备的初始登记证、设备的履历手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相应的设备安全生产资质材料、固定的维修场所。
8、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有如下资质及相关资料:安装单位营业执照、安装与拆卸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执有合格资质证的安装人员、编制详细安全合理的安装拆卸方案、附墙顶升方案及相应的`计算书
9、器材部与外部的租赁合同、安装拆卸合同,器材部与项目部的租赁合同、安装拆卸合同
10、招投标文件:
发送招标文件,设备采购、租赁由招投标评审小组评标
11、分包商申报的设备进场
供应商设备进场应提供以下资料:租赁营业执照、执有合格资格证书的相应操作与维修保养人员、设备的初始登记证、设备的履历手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相应设备的厂家生产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
12、设备出租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操作人员每班安全检查。
13、项目机管员应每周不少于一次对项目外租设备及分队伍自带的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分包单位及时进行设备维修保养。
14、项目应根据设备使用具体情况,进行机械设备安全和环境因素识别,制订控制程序或管理方案。
15、小型设备的租赁必须是分公司设备部审核通过的出租单位。
16、小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是通过国家安检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租赁管理制度4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对于员工薪资、奖金、津贴等事项制定。第二条薪资给付原则薪资在给付原则上,应与公司委派的工作成正比。因此,非规定的休假及非公司委派的勤务,不支付薪资。
二、薪资的分类、给付第三条薪资的分类薪资包括两大部分:
(一)基准内薪资
(二)基准外薪资
1.提早上班、加班津贴; 2.深夜津贴;
3.假日加班津贴;
4.轮班制勤务津贴;
5.休假日勤务津贴;
6.警务津贴(比例分); 7.值班津贴;
8.通宵津贴;
9.调驻津贴;
10.交通津贴;
11.春节加班津贴;
12.临时传呼津贴。第四条缺勤扣除基本额员工缺勤时,依基准内薪资×1176×缺勤时数,为缺勤扣除基本额。 第五条本薪本薪金给付原则,包括下列四项:
(一)本薪依员工的职务及执行能力决定。
(二)本薪包括基本薪资及年资两种。
(三)新进员工的薪资计算方式,依表-1“初任基准薪资表”的标准给付。
(四)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依表-2“员工年龄最低薪资表”的标准给付。
第六条职等津贴
经公司试用期满的员工,由人事科评定员工的职等,依表-3“职等津贴表”的标准给付。
第七条扶养津贴公司对于须负担家庭生计,并提供扶养眷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依表-4“亲属津贴给付额表”的标准办理。
第八条住宅津贴住宅津贴乃为贴补员工因无自用住宅,而须租赁房屋时,依表-5“住宅津贴补助表”的标准办理。
第九条调整津贴员工因调职居住公司宿舍时,可中止住宅津贴,另依表-6“调整津贴补助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轮班勤务津贴实行轮班制的勤务人员,依表-7“轮班勤务津贴(定额分)表”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警务津贴凡任职警务勤务人员,依表-8“警务津贴(定率分)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福利津贴员工的福利津贴,依表-9“福利津贴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基准外薪资基准外薪资给付标准,依表-10,表-11,表-12,表-13的各项规定办理。第十四条薪资计算期间及支薪日
(一)每月薪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16日到本月份15日止,为本月的勤务及薪资计算期间,并于该月25日支薪。
(二)遇发薪日为假日时,则提早一日支付。若发薪日遇连续假日时,则于休假后第一天上班时支付;但不可延至27日以后支付。第十五条尾数计算薪资计算时,有未满一元的`尾数产生时,以一元计算。
第十六条支薪方法
(一)薪资发放时,一律以现金直接支员工薪金。
(二)员工死亡时,或因事无法直接交付员工时,可通知家属携带相关证件,委任代领。第十七条禁止抵消、冻结员工事先借支时,不得以薪资相抵,也不得以此作为债权担保,而予以冻结。第十八条紧急时的支薪下列情况发生时,经员工的请求,可不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其已工作日数的薪资。
(一)本人或扶养的眷属因生产、生病或灾害时。
(二)本人或扶养的眷属结婚或葬礼时。
(三)本人离职时。
三、扣除、不支薪等
第十九条下列规定,可自薪资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薪资所得税及其他法令规定须代扣的事项。
(二)劳保费、团体意外保险费。
(三)福利金。
(四)工会协定的会费。
第二十条假日、请假的薪资
(一)员工缺勤时,每缺勤1天,扣除1天的缺勤薪资。
(二)每一计薪期间,因私人事由请假时,缺勤日数超过16天以上者,以基本薪资的80%×出勤日数,作为该月的出勤薪资。
租赁管理制度5
第一条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为了规范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从而达到高效使用人力资源,提高广州汽车租赁公司公司经营绩效之目的,根据国家《劳动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政府有关法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员工的任用、待遇、考核、奖惩、教育、解职等事项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司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制度,由总经理组织办公会根据公司长远规划目标制订,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董事会通过后组织执行。
第五条公司年度增加员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增加员工计划应包括所需人才的专业、数量、文化程度、拟安排岗位等。
第六条员工聘用批准权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主管、总工程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批准;其他岗位人员由总经理批准。第八条由总经理任聘的人员分为两类:
一、相对固定人员。包括:部门主管、总(副)监理工程师、行政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控股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毕业生。
二、临时聘用人员。各监理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人员,各部门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必须广州汽车租赁公司严格按计划实施,确实需改变计划时,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相对固定人员的聘用,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用人部门参与,需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考核组。应聘人员必须满足岗位规范要求的基本条件,聘用人员前,应对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综合管理部和用人部门(考核组)根据择取原则初步确定人选后,报广州汽车租赁公司总经理批准。
五,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或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各部门、项目初步确定人选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受聘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在报到前都必须体检。报到后一个月内,如发现患病不能从事正常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材料,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予以辞退。
七,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组织签订。相对固定人员一般首次合同期一年,劳动合同每次2~3年;工作满5年后,每次的合同期可3~5年。
八,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等各种待遇以及扣款计算基数等,均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九,员工的工作岗位待遇等变动,以公司下达文件为准,公司文件作为合同变更的根本依据
十,初次聘用的员工,自到岗之日起一律经试用期。试用期内,受聘员工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书》。
汽车租赁公司员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4:18 | #2楼
门店职责
负责汽车租赁的经营与管理工作,工作目标:“开拓市场、服务客户、规避风险、提高效益” 。工作内容:“解答咨询、接待客户、业务洽谈、资信审查、车辆收发、签订合同”以及租赁业务中涉及的财务收支结算及相关票据的保管、整理、上缴,协助营运管理部做好车辆保养维修、年度检查、事故处理、欠租追缴和保险理赔工作。
门店经理职责
1 、主持门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门店全部资产的安全;
2 、制定门店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执行和完成情况;
3 、传达学习公司经营政策和会议精神,落实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4 、负责员工考勤,根据员工专业、能力和特长合理安排员工工作;
5 、负责门店员工的纪律作风建设,检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 、加强员工服务意识和素质教育,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努力提高业务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7 、按照公司要求,负责门店员工着装、环境卫生和防火、防盗工作;
8 、根据门店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标准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评议;
9 、定期向营运管理部和财务部汇报门店工作完成情况,上报有关财务报表;
10 、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协调欠租追缴、车辆收缴、违章处理等工作;
11 、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协调车辆年度检验、保养维修、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等工作;
12 、负责门店周边地区客户开发和业务推广工作;
13 、解决门店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协调门店与合作单位及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关系;
14 、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会议;
15 、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门店业务职责
1 、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2 、按照公司规范的服务标准和要求,做好客户的接待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3 、积极向客户宣传公司有关租赁政策,解答客户提出的相关问题;
4 、保持门店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公司财物,保证公司财产安全;
5 、负责客户身份证明及有关证件、资料的审核工作,负责会员申请和办理工作;
6 、负责与客户查验车辆状况,核对车辆信息,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7 、负责待租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清洁工作,保证车辆完好、整洁;
8 、负责停车场内的环境卫生,保证停车场干净整洁,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工作;
9 、负责车损鉴定及相关费用的收缴工作;
10 、负责每日车辆盘点和交接工作;
11 、负责租赁合同、车辆交接单、各种单据、凭证、行驶证、养路费、钥匙等相关证件、物品、手续的管理工作,防止丢失和损毁;
12 、熟练掌握租车规程,保证租赁信息和各种文件、报告、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整理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13 、做好财务收支、统计、结算、上缴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现差错和丢失;
14 、定期检查办公设备运行情况,检查办公用品种类和数量,保证门店业务正常开展;
15 、催收和办理有关欠租、欠费及保险理赔事宜;
16 、协助公司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车辆保养维修和事故处理事宜。
汽车租赁公司员工管理制度20xx—10—25 18:55 | #3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运营效率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合理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投入车辆的车型和报废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发展多样化、差异性的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预约出租汽车的许可,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中注明,预约出租汽车的车身颜色和标识应当有所区别。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和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无障碍车辆。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一)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
(十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二十七条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一)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二)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三)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四)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五)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
第三十条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规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四章运营保障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停靠点等,并设置明显标识。
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应当为进入服务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收费标准,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立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收费行为,按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向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提供收费票据。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四十一条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立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提供出租汽车电召服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四条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第四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
(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四)“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五)“绕道行驶”,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六)“议价”,是指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为;
(七)“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
租赁管理制度6
1、安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二、3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带。
三、高空作业,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四、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五、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弄机电设备。
六、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大臂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2、装拆人员进入安装现场、登高作业必须穿软底防滑电工鞋,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工作服。
3、严禁安拆人员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如酒后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开除(违反一次罚1000元)。
5、塔吊安装、拆卸、附墙作业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带班指挥,带班必须了解作业内容,操作程序及相关工种的配合要求,绝不允许无指挥作业或多头指挥作业,多人数的群体配合作业要设巡视员。
6、塔吊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各电气开关、导线、安全装置、机械传动,受力部分等应确保安全可靠。
7、塔吊在检修时,检修人必须挂牌警示停用,严禁任何人擅自合闸使用。
8、安拆塔吊作业及起重设备的使用,均须符合规定工况环境要求,严禁在超风力及雨、雪等恶劣条件下进行作业。
9、塔机顶或降节过程中,严禁回转,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规定步骤操作。
10、塔机安装完毕后,应认真检查各部紧固良好与各限位保险装置齐全完好。
11、本公司员工不得擅自外出做安拆工作,如有发现扣三天工资。
希望本公司员工以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遵守以上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罚款50元一次,带班罚款100元一次,累计三次以上本公司予以开除。
租赁管理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发挥其在生产中的作用,降低成本,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对外机械设备租赁及使用管理均采用本制度作业。
第二章管理
第二条、物资设备部是主管生产机械设备的职能部门,在公司主管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公司颁发的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通知、决定、意见,结合自身实情,制定相应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本部门使用、管理的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建档立案;负责设备进出库清理与验收,运行中资料发放与收集;编写大修理报告和修理项目审核及资料整理。
3、实施、协助、参与公司生产工程管理组织的设备对外租赁,对内承包工作。
第四条、自有设备经核定划拨给项目部的在用、库存机械设备及配件属公司固定资产,所有权属公司,项目部有使用权,但不得自行调出、转让、出售、报废、报损。
经公司批准的设备调动、调剂,其上缴折旧费,由新使用方承担。
第五条、机械设备档案是科学使用设备的依据。它主要有:随机的技术文件、验收报告、履历书。项目部在管理过程中,应认真填写设备档案,并如期向公司提供所需资料。
第六条、自有设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设备,属本规定所称谓的机械设备范畴。一般不同时具备上列两个条件的,视为易耗品,特殊情况下,单位价值低于标准,但更换频繁,易于损坏的,可不列入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折旧费提取标准依照其形成时间、类别确定。折旧比例新设备一般控制在年8-13%以内,运输机动车辆年折旧率为15%。
第七条、机械设备因操作正确,精心保养,使设备性能完好,延长修理间隔时间,节省修理经费,对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凡经保养和维修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质量标准。中小修由项目部管理部门验收,凡合格的,项目部出示报销修理费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章租赁、出租和处置
第九条、租赁的设备确实为公司、项目部目前所必需,且项目部暂时无力购置或从成本上考虑目前不宜购置的设备。
第十条、欲租赁设备的项目部填写《生产设施配置申请单》报公司生产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根据公司批准的《生产设施配置申请单》,应有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积极联系设备租赁商,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第十一条、在设备到达项目部前,我方人员必需对设备的技术状况、维护状况和管理状况有一个全面的认知,并在租赁合同中注明该设备当前的实际状况。以避免在归还设备时的纠纷。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中应含有以下内容:
1、租赁物名称、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质量技术及当前的技术状况
2、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可根据施工项目需要协商确定时间。超过部分无效)
3、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
4、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5、租赁物交付期限、时间、地点及方式
6、租赁物的维修
7、租赁物损坏后赔偿方式
8、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出租公司的机械设备,必须事先向生产工程管理部申报,经分管经理审核,获得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四条、如未经允许出租机械设备,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的,当事人需按相同机械设备的现行市场价赔偿,还要追究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设备严重损坏,技术上无条件修复,或虽可修复,但一次修理费超过设备原值50%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型号老旧,且无配件供来源的;
3、技术性能低劣,不堪使用或不能保证安全的;
4、由于工程项目停建或施工工艺变更,无法使用的专用机械设备。
未经批准报废之前,应妥善保管,不得将零部件,辅机等应加以利用,并折价入帐,作变价收入处理;报废部变现资金上交公司,作残值入帐。
使用限期未满,而又不宜使用的设备,经批准后可以处理,其差额部分由使用单位用发展基金补充。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规抵触时,按国家法规执行。
租赁管理制度8
1、目的
本程序明确规定了本公司与客户签定租赁合同和退伙的有关事宜,以保证满足客户的需求。
2、使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经营部关于物业租赁合同的签定和退房。
3、相关标准要素
gb/t19002-iso90024.3 合同评审
4、相关文件
4.1cpm-op-006物业的供电管理
4.2cpm-op-007物业的供水管理
4.3cpm-op-009物业的消防管理
4.4cpm-op-017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
4.5cpm-op-038物业装修管理
5、职责
5.1经营部负责与客户联系,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活动。
5.2经营部与客户签定租赁合同,并协调客户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5.3消防治安部负责消防审批及处理消防事项。
5.4物业管理部及管理处负责房产交接及日常服务。
5.5财务部负责各项费用的收取和退还押金。
6、实施程序
6.1房产租赁需求信息的接受
6.1.1经营部负责房产租赁需求信息的接受,分两种方式处理需求信息。
6.1.2客户来电咨询房产情况,由房产管理员或经理负责接听并向客户介绍情况,对需预租房产的客户将情况登记在客户情况登记表中,及时跟踪。
6.1.3客户上门咨询房产情况,由房产管理员或经理负责解答客户需了解的房产情况,对认为有必要的客户进行登记并跟踪处理。
6.2住宅房产的租赁
6.2.1经营部负责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房产使用条件、租赁价格。
6.2.2经营部负责了解客户情况,及其具体内容证明材料,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6.2.3其它实施程序参照6.1维修安装服务。各管理处负责带客户实地看房,并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管理要求。
6.2.4根据客户提出的租赁要求,经营部负责核实本公司是否具备能力报经理批准。
6.2.5经营部负责与客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并开具收费通知单。
6.2.6财务部根据经营部开具的`收费通知单计收费用。
6.3住宅房产的入伙
6.3.1客户在租赁合同签定后,经营部负责开具租房交接单。
6.3.2管理处根据经营部开具的租房交接单逐项进行交接。
6.3.3管理处各项交接完毕后,管理处负责人与客户分别在房屋租赁通知单上签字。(各管理处应根据具体管理要求,向客户明确租房管理规定)
6.3.4管理处交付房屋钥匙给客户,收取钥匙押金并把客户信息登记输入电脑,同时为客户办理住宿卡。
6.3.5对需装修的客户,按程序文件cpm-op-038执行。
6.4商业办公和工业房产的租赁
6.4.1经营部认真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房产使用条件、租赁价格。
6.4.2经营部向客户了解其情况,并请其出示具体证明材料,具体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
6.4.3经营部会同管理处带客户实地看房,解答客户提出的有关管理要求,并记录在客户情况登记表中。
6.4.4经营部负责解答客户提出的租赁要求,并商谈大致意向。
6.4.5经营部如认为必要,负责组织机电工程部、消防治安部、物业 管理部进行合同评审,并作记录,同时将评审记录报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
6.4.6经营部将各部门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双方协商确定后,经营部负责与客户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6.4.7财务部根据经营部开具的收费通知单计收费用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6.4.8管理处根据经营部开具的房屋租赁通知单办理入伙手续。
6.5商业客户的入伙
6.5.1管理处按上述6.3.2、6.3.3、6.3.4办理有关手续。
6.5.2对需求装修的客户,按程序文件cpm-op-038执行。
6.5.3客户需租用电话时,由经营部与客户签订电话使用协议,并开具押金收费通知单由财务部收取押金。经理部负责办理电话的开通、过户、移机等手续。
6.6合同修改
6.6.1当公司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时,经营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并达成一致意见,得到客户书面确认。
6.6.2当客户提出修改时,经营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评审,以保证公司能力满足顾客提出的更改,并以书面形式对客户提出的修改进行确认。
6.6.3合同的更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传递到各相关部门。
6.7房产的退伙交接
6.7.1客户提出退房申请,经营部在退房客户情况登记表进行登记。
6.7.2管理处负责房产验收交接
6.7.2.1管理处在客户搬迁清理完毕后,按房屋交接单逐项验收,损坏的项目及时与客户提出修复事宜或费用补偿。进行费用补偿时,管理处应收取费用并开具相应的单据。
6.7.2.2在较大型的商业客户和工业客户退房时,由经营部组织机电工程部、消防治安部、物业管理部或沙河管理部联合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汇总至管理处,并将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记录在房产退房交接单备注栏中。
6.7.2.3租用电话的客户退房时,管理处除负责2.1项外,还应检查租赁的电话线路是否可用,并通知经营部。
6.7.2.4经理部负责客户的长话登记信息及长话费用清单或结止费用多少将信息反馈给经营部。
6.7.3管理处各项验收无误后,管理处验收人与客户分别在房屋交接单签字,管理处应复写一份存档并通知经营部房屋验收完毕。
6.7.4经营部负责计算客户的房屋交接单上的结止水电费、押金、租金并开具通知单与发票,通知财务部办理费用的结算。
6.7.5财务部负责客户的结止水电费、押金、租金的收取与退还。
7记录
7.1租赁合同
7.2客户情况登记表
7.3房产租赁通知单
7.4合同评审记录
7.5房产退房交接单
7.6退房客户情况登记表
租赁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燕东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东公司”)及所属公司房产租赁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房产租赁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和土地管理规定》、及《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房产租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管理、科学经营,确保安全、提升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房产,是指燕东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拥有产权、使用权或实际控制权并被确定为租赁经营的房屋建筑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燕东公司行政保卫部是燕东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房产租赁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联合燕东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制订并不断完善房屋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订房产经营方案,并按照燕东公司批准的经营用途和方案开展经营工作;
(三)联合法务部完成房产承租人的资信审查与选择确定;
(四)联合财务部对房产租赁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进行管理;
(五)行政保卫部负责建立房产租赁管理台帐、档案;
(六)行政保卫部负责组织对租赁房产实物与使用安全进行检查;
(七)行政保卫部负责审核房产承租人的装修方案;
(八)行政保卫部负责制订大中修及更新改造计划及实施方案,负责租赁房产及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九)行政保卫部负责按时将房产经营方案上报电控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并编制报送房产租赁统计报表;
(十)联合法务部进行房产租赁法律纠纷的处理;
(十一)保证国有资产和股东权益不受侵害和房产实物的完好与保值增值。
第三章房产租赁管理
第五条
燕东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房产租赁均由公司行政保卫部牵头联合财务部、法务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各类房产租赁期限最高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限5年(不含)以上的租赁合同须上报电控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并履行电控公司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七条
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50平米(含)以下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行政保卫部会同法务部制定租赁方案报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报燕东公司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八条
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行政保卫部会同法务部制定租赁方案经经理办公后审核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
3000平米以上的房产经营租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权属、原规划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根据房产基本情况、周边环境、市场情况等因素,提出最佳使用用途建议;
(三)根据同类房产的租赁市场情况,提出房产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的建议;
(四)房产租赁的经营成本及净收益测算,根据收益与投资测算,提出是否对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建议。
第十条行政保卫部应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确定出租房产的使用用途、租赁价格和出租期限。
第十一条签订房产租赁合同时给予承租人的免租期(装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超出部分的免租期应在合同期内的每一年逐年给予兑现。
第十二条
行政保卫部在编制房产租赁方案时,应综合考虑房产的性质、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新旧程度以及周边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租赁价格,原则上租赁价格不能低于房产所在区域同一类型房产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三
条房产租赁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供暖费等费用由房产承租人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租赁房产的物业服务,原则上由承租人与燕东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章房产租赁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与承租人参照政府标准合同文本签订书面的房产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房产租赁标准合同文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二)租赁标的物的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三)租赁用途、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含保证金);
(四)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租赁房产的维修养护及物业服务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九)其他约定;
(十)双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房产租赁合同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
第十八条
承租人为法人单位的,应将盖有承租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将承租人本人签字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详实的住所地址等书面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
保证金。合同期在三年以上的,保证金金额最低为三个月租金,合同期在三年以下的,保证金金额最低为两个月租金。保证金收取时间应在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之前。特殊情况下可免于收取保证金,但租金收取方式应是承租人预付六个月(含)以上且首期租金在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之前收取。
第二十条
行政保卫部要严格履行房产租赁合同,按时收取租金及物业费,对于拖欠的租金或物业费的'要及时追缴,在追缴租金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行政保卫部与承租人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同时,双方必须签订《租赁房屋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行政保卫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五章承租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保卫部联合法务部、财务部应对房产承租人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调查承租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以往的信用记录等。承租人为法人单位时,应对其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保卫部应严格约束承租人按照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外埠单位、人员承租房产,应符合《北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行政保卫部应加强对出租房产的巡视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章租赁房产的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行政保卫部负责租赁房产的管理与维修养护。未经公司书面批准,原则上不得允许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拆改、扩建和搭建安装临时构筑物及广告牌匾等行为。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失的,应要求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七条
行政保卫部负责出租房产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八条
房产租赁经营期间,有关房产及其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修缮、养护等事项,应在房产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明确双方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对承租人要求提高房屋装修标准、改善经营条件、增大设施设备容量的,原则上须征得公司同意后,方可允许承租人施工,其所需各项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保卫部负责房产租赁合同的档案管理,对房产租赁经营合同进行审核、保管、备案、审批等。
第三十一条
行政保卫部应建立房产租赁经营管理台帐,负责整理与租赁业务相关的各类请示、批文、备忘录、单据、纪要、信函等书面资料原件,要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综合管理部存档。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依据燕东公司有关制度对行政保卫部门负责人及部门主管领导给予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报经公司经理办公会或电控公司审核批准,行政保卫部自行将租赁房产转租他人的;
(二)行政保卫部故意降低租赁价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房产租金不能及时收取,房产权益受到侵害或实物(包括设施设备)损毁灭失的;
(四)由于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已知承租人违法经营,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未能及时终止房产租赁合同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参照电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保卫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租赁管理制度10
1.0 目的
规范物业(房屋、商铺、街市等)的租赁工作,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所辖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的对外租赁管理工作。
3.0 职责
3.1 经营部负责物业对外租赁业务的组织实施。
3.2 经营部负责有关租赁费用的收取、催缴。
3.3 各物业公司(管理处)负责人负责租金的审批和租赁合同的签署。
3.4 业务总部负责对各物业公司(管理处)物业租赁管理的监控。
4.0 工作程序
4.1 经营部根据房屋、商铺租赁市场行情及公司闲置的租赁房屋、商铺情况适时刊登招租广告,对外招租和接受盘源。
4.2 合同洽谈。
4.2.1 业务员就房屋、商铺、档口的位置、面积、价格、租赁期限等与来访单位或个人进行报价、洽谈。
4.2.2 对留下联系方式的来访者及来访电话进行记录,并跟踪直至租赁或对方取消租赁意向。
4.2.3 对要求现场看房者,积极安排陪同看房。
4.2.4 未出租的房屋、商铺、档口的钥匙由专人负责并做好标识。
4.3 合同的拟定及签订。
4.3.1 根据双方洽谈达成的条件,拟定《物业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评审。
4.3.2 评审后的合同交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签章。承租方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承租方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承租方为单位的需提交政府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并提供复印件存档。
4.3.3 承租方到公司财务部交纳租赁保证金。
4.3.4 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审准合同并签署租赁合约。
4.3.5 合同签订后送房屋、商铺租赁管理部门鉴证。
4.3.6 将鉴证好的合同正本分送公司办公室、财务、承租方,并由收方签收。
4.3.7 合同正本及相关资料交行政管理部存档。
4.3.8 通知出租房屋、商铺所在的房屋管理部门。
4.4 出租房屋、商铺的交付。
4.4.1 承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后,即与承租方办理租赁的验交手续。
4.4.2 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业的钥匙。
4.4.3 填写《已物业登记表》,并存档保留。
4.5 租金的催缴。
4.5.1 经营部每月月底前向承租方送发租金《交费通知单》,如无法在此期送达,应每日电话催询或登门拜访送交,直至收到为止。
4.5.2 管理人员每月按时收缴房屋、商铺租金。对以现金交纳的承租物业的租金,业务员应与财务部人员一同前往收取。
4.5.3 管理人员登门拜访时,应向客户出示工作证件,说明身份。与客户交谈应保持友好的态度,说话有分寸,谈吐要文明(::详见相关规定)。
4.4.4 对于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应每日以电话催询或登门拜访的方式催询,并做好记录,直至其交款或采取进一步的催款措施。
4.5.5 在采取如锁门、断水电等进一步措施前,应采取各种方式知会承租方,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还要取得物业租赁管理部门及房屋管理部门的支持与协同,并做好通知的签收记录。
4.5.6 将承租方交纳租金凭证(支票或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回单、发票等复印件)归档留存。
4.6 合同的变更。
4.6.1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生的有关合同价格、租用面积、租用期限、交款日期等的变更,如属我方提出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立即通知承租方并做记录;如属承租方提出,应提供书面的文件,按合同的评审程序重新审批。
4.7 合同的终止。
4.7.1 凡合同终止皆应按合同中的`具体条文进行。在承租方搬离时应与物业管理处联系,并尽可能的人员在场提供适应的帮助及监督其搬离,防止因搬离而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失,并及时向所在物业租赁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4.8 房屋的接收。
4.8.1 新用于租赁的物业的接收,应准备好平面图及水电等设施的图纸,于现场进行观察,并测试物业内的各种设施,做好验收记录。若发现大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通知交验方。
4.8.2 对于承租方退房的接收应按物业交付的项目进行验收。若物业经过二次装修,对物业的主要设施(::墙面、地板、窗户、水电设施、空调设施等)进行验收,正确填写验收记录,报公司领导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原样。
4.8.3 验收结束后取回钥匙,做好标识和交专人保管。
4.9承租方退租物业要将所有应交租金及有关费用结清后,方可将租房押金退还。
经营部人员负责协助原承租方办理退租赁保证金手续。
4.10 根据上月出租物业租金收缴情况,做好租金收缴情况月报表。
4.11 按承租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改及编制已租未租物业情况表。
4.12 回访
4.12.1 经营部人员在每月催缴租金的同时,应征询承租方对租赁工作的意向及租赁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尽力协助解决。
4.13 保安部、物业部对于空置的物业,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房屋的安全情况。
4.14 对房屋、商铺的租赁具体见《租赁服务工作规范》。
4.15 街市的租赁及管理具体按《市场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5.0 相关文件
5.1《租赁服务工作规范》(wi-7.5.1-01-01)
5.2《市场管理工作规范》(wi-7.5.1-01-02)
5.3《分供方评审与管理控制程序》(qp-7.4-02)
6.0 表格及记录
6.1《已租物业登记表》(qr-7.5.1-01-01)
6.2《交费通知单》(qr-7.5.1-01-13)
租赁管理制度11
为了加强对我项目各类材料的控制及利用,造成少浪费多利用的目的;以及完善项目部仓库管理制度及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1、仓库内应按规范要求配备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仓管员应具有一定的消防知识。
2、仓库保管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力求“四懂”,即:懂名称(正规名称与俗称)、懂规格;懂用途;懂保管;懂管理业务;
3、仓库重地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4、仓库堆放物资要定位,标识清楚,新旧物资不混堆,按物体外形分块,成方成垛;按规定的。材料目录分类编号标识,依次存放。
5、对易损易破碎的物资应开箱验收、抽样检测;对有疑问的必须拆包、拆箱全数检验。
6、仓库堆放的'物品不宜过高,堆物要稳定,重叠堆积各部分要平整。
7、仓管员应经常检查仓库物资质量变化,定期检查为每月一次,并填写有关报表,对某些储存期超过规定期限的物资,应向材料科反映处理。
8、对材料的进仓,仓库要正确验收各项物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再进行签单收料,并按本库房的规定存放材料。
9、化学危险品物资要放在专用库,贵重物品必须放置在安全场所,危险品库内严禁存放有相互作用的物品。
10、仓库发货根据有效的领料单所列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要求进行发放,物品领料有疑问的,待明确后才能发放。
11、仓库应遵循“先入先出,后入后出”的原则,发货完毕后,领料人、发货人在凭证单据上签证。
租赁管理制度12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
2、合同文本要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进行鉴证、备案,大宗型资源要向县级农经部门备案。
4、合同的变更、解除、中止,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双方协商解决。对农民关注度高、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5、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将纳入管理的合同资料,按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防止资料的散失和损毁。
6、所有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保存要达到“四防”要求,即防火、防潮、防虫、防盗。
租赁管理制度13
安全责任制:
安全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办事处)的'用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办事处)属下各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营运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
3.驾驶人员必须符合道路营运经营条件,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活动,设立安全专项经费,保证安全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安全第一负责人(道路营运经营者)主要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并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安全第二负责人(项目经理)主要工作职责:
1.布置和检查公司(办事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督促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项目、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参与督促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督促):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租赁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的管理与核算工作,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施工项目所需租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由公司统一招标后由分管领导确认批准后方可使用,并签定长期租用合同。
第三条:公司施工项目所需大型机械来源为:从社会设备租赁单位租用。
第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对大型起重设备和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安装资质、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安全技术定期检验证明、机械机种在本地区注册备案资料、机械操作人员作业证明及地区注册资料,符合要求方可租用。
第五条:机械设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效操作证明,才能上岗,其他机械操作人员也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六条:公司各项施工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将本项目所租用的机械设备擅自转租。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租赁原则第八条:按已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用施工方案,选择所选机械设备的型号和数量。所需租用的机械设备一律实行项目统一管理和独立核算。
第九条:从外部租用的设备实行招租。由三家货以上设备租赁单位参与竟标。由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考评供方情况、设备状况、服务能力和价格等择优确定供方。
第十条:租用的设备应选择整机性能好、安全可靠、效率高、故障低,维修方便和互换性强的设备,避免使用淘汰产品。
第三章项目租赁流程
第十一条:各项管理人员(专职)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设备租赁单位下达施工任务通知书(附件1)。施工现场验收单。施工任务通知书中需注明设备租赁方具体工作任务、机械大小型号,现场联系人电话。施工现场验收单由设备租赁单位保留,施工时由机械操作人员带至施工现场,工作完成后由施工班长用项目管理人员(专职)签字核准工作量。施工现场验收单由设备租赁单位留取复印件后原件上交项目管理人员(专职)保存、核算。
第四章租赁机械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设备租赁单位必须服从公司调配管理,计划内工作项目管理人需提前联系设备租赁单位,如遇抢修等紧急情况设备租赁单位需尽量根据项目管理人要求时间到达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规”规定。公司管理需整理出设备操作人员相应的安规条例拱设备操作人员学习方可上岗操作。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设备操作人员违章行为可对其进行经济考核,考核金额在租赁费结算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设备租赁单位如有故障应及时更换,保证施工进度。
第五单租赁费的结算
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设备租赁价格按照标价价格执行。
第十六条:设备租赁结算由项目管理人员按季度编制结算单报公司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统一划拨。
租赁管理制度15
塔吊做为本公司大型机具,其租赁执行下列制度。
一、塔吊原则上需保证本公司项目部租用,如已满足内部使用后方可对外租赁,租赁除正常交费外还需签定租赁合同。
二、塔吊租赁原则上由公司生产副总统一安排,以便根据生产情况统筹安排。
三、塔吊租赁需遵守的规则
1、租赁方法
项目部承接新项目时,需提前15天向公司生产副总提出申请,以便生产副总能够根据项目规模调派其相应规格、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塔吊。
2、项目部承接项目后,公司只要有未出租的塔吊,项目部不准外租。
3、租赁时间的计算
自项目开工、塔吊安装试运行内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时间,截止时间以项目部提交报停申请经生产副总核实后签字之日止。
4、租赁费用的计算
租赁费用以公司规定的价格以日计算。
5、租赁所包括的费用
(1)塔吊使用期间的租赁费。
(2)塔吊接转发生的拆卸费、运往新栋号的运输费。
(3)新栋号塔吊的安装费。
(4)没有接转栋号拆除后运往大库的运费。或新栋号使用塔吊自大库运往新栋号的'运费。
6、维修配件及费用的承担
(1)塔吊公司每年应对其进行正常的维修和保养,项目部在新项目使用前需对其运转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转入正常使用,租赁费用开始计算。
(2)塔吊在开始使用后,如发生故障,大型机件的更换和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指正常磨损、非塔司人为造成的损坏和维修费用,如项目部使用期间塔司违章作业和人为所造成的损坏不包括在内,界限200元以上,包括200元)小型配件的更换(指199.99元以下的,包括199.99元)由项目部自行更换,公司不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注:公司所承担的费用机械部门负责人必须经过调查,确实属正常磨损和非人为造成方可更换。
(3)钢丝绳属正常消耗附件,更换钢丝绳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四、塔吊租赁其它规则
1、项目部租赁塔吊期间需进行正常的维修及保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20xx标准的有关规定和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程》db13(j)45-20xx标准的有关规定。
2、使(租)用塔吊严格按国家、省及地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禁止违章作业,如违反有关规程造成机械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一切经济损失均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3、项目部使租用塔吊所发生的费用(指租赁费,不包括安拆费、运费,安拆费和运费由项目部用现金自行支付)由转入公司项目工程款中扣回。外部租赁采取交押金和预付费的办法,租用期满后一次结清租赁费送交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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