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5-04-30 09:54:46 制度 我要投稿

信用管理制度优选【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信用管理制度优选【15篇】

信用管理制度1

  1、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1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1.2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1.3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1.4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

  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1.5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6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1.7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1.8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1.9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1.10标的验收记录;

  1.11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按部门编号。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合同管理台帐。

  3、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员。

  信用(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4、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将本公司管辖范围内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统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信用管理机构。

  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上一年度信用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

  5、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函、客户信用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付款习惯、财务状况、商账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原始资料。

  6、客户信用档案的查阅需填写查阅申请单标明查阅人、查阅客户名称、查阅用途,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借阅时间、归还日期。信用档案的缺失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泄漏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7、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数据库检索服务的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8、档案管理员必须经过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信用管理制度2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进货查验制度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按照省工商局统一样式,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开具的上市凭证。

  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三、进销货台账制度

  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

  2、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批发商销货时按照福建省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

  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软件中并上传许昌工商商品信息备案查询数据库。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质量自检制度

  1、经营生鲜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台),为主开展水产、蔬菜等食品的检测工作。

  2、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专(兼)职食品质量检测人员,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3、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录入到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4、在市场、超市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将企业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经营者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篇1、凡在本单位直接接触食品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2、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6、食品安全管理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7、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8、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建立食品经营行业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篇18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食品安全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3、每日组织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4、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5、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6、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信用管理制度3

  一个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信用管理部门、信用管理职能、信用管理政策、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等。

  1、信用管理部门一个良好的信用管理部门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信用管理部门在利益上能独立于销售业绩奖惩而提供自己的意见;信用经理在权责上能协调销售经理与财务经理在管理理念上的冲突,信用管理人员在业务上能提供专业化的观点和方法,信用管理部门的操作能被企业各相关职能部门所接受。

  目前,国内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大多分散在财务或销售部门,或直接由财务部门负责,或直接由销售部门负责,因而缺少明确的信用管理目标和职能界定。为了强化信用管理工作,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从事专门的信用管理工作,并协调财务和销售部门之间的关系。信用管理部门应由独立的信用经理负责,同时企业还应设立一个由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信用监控委员会,负责领导和考核信用经理。此外,企业还应相应制定信用监控委员会、信用经理和信用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以明确各自的职责。在实务中,可以考虑将信用管理部门设在销售部门办公,因为销售人员和信用管理工作联系非常密切,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2、信用管理职能设立了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就要明确其管理职能。信用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客户信息管理职能。即全面收集并定期更新客户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和交易记录;建立和维护能按多种方式检索的客户数据库,并向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以及财务和销售等部门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和分析服务。②客户信用分析职能。即定期对客户的资信状况和信用额度做出科学的分析、评估和决策,③应收账款监控职能。即以账龄分析为基础,多角度分析欠款记录跟踪整体的欠款规模和各客户的动态欠款水平,并以此为据调控企业整体的信用政策。④拖欠账款追收职能,即通过债务分析技术对逾期账款进行原因诊断和收款策略调整,以有效处理拖欠账款。

  3、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客户资信管理制度通过系统地建立客户考核档案,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人员的专业才能,使企业对客户的信用管理逐步趋于科学化规范化,达到既从与客户的交易中获得最大收益,又将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的目的。

  4、信用管理政策

  赊销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为加强竞争扩大销售,开拓市场而选择的一种商业信用,而信用管理政策是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选择信用管理政策时,一般需要考虑应收账款占用水平,市场竞争程度,产品销售状况、信用管理能力及客户的信用等级。信用管理政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①信用标准政策。信用标准即评价、证实和判断客户信用状况的`标准,一般包括客户的品质、偿债能力、财务能力、提供的担保品和经济情况等五方面内容。②信用条件政策,包括确定合理的信用期限政策和合理的现金折扣政策。③收账政策。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宽严适度的收账政策。

  5、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很多企业对应收账款管理只注重事后的强行收账,而缺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以科学手段防范交易风险,规范赊销管理,控制应收账款规模,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市场竞争力。

  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账龄管理、跟踪管理和考核管理等内容。其中应收账款的考核管理是应收账款监控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人员制定一套应收账款考核指标,如平均收账期、应收账款回收率、坏账与销售额的比率等,并对每项指标制定一个考核标准,依据考核标准确定不同的奖罚比率,进而确定对各个销售人员的奖罚额度。

信用管理制度4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通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管理,通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发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不”承诺公约,把“不逃避债务、不违反合同、不逃税骗税、不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全程信用管理模式。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入手,通过强化事前管理——客户资信控制,事中管理——合同管理与客户投诉管理,以及事后管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控制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荐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很多贸易机会。

  第九条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客户投诉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

  第十条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建立信用管理的内部机制,使其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使信用道德、理念渗透到公司的各个方面。

  第十二条在全面推行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

  第十三条遵守信息安全行业法律、法规,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向客户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信守服务承诺。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嵊州市信息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信用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以客户赊销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工作,加快应收账款周转速度,控制企业经营风险,提高资金运营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用管理控制环节主要包括:信用资料收集与管理、赊销关系的确立、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核定、客户信用执行监控、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商账追收、责任考核等。

  第三条释义

  本制度信用管理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和发出商品业务。

  应收账款是指对外(包括关联方)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其他原因,应向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其他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收销售款和应收票据。

  发出商品业务,指已办理出库单,货已发出,但当月未开具正式发票的业务。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药集团承德药材有限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制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负责,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部经理协助信用管理工作。

  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牵头,经营部门需参与配合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职责

  财务部是公司信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基本职责是:

  一、信用管理职责

  (一)制定、修订公司信用政策;

  (二)搜集、整理和分析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三)客户评级及授信管理;

  (四)客户信用履行情况监控及分析;

  (五)跟踪催收措施的落实和销售回款情况;

  (六)协助经营部门,对违约赊销客户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账款;

  (七)提供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建议;

  (八)为销售人员及相关部门进行信用管理知识培训等。

  二、财务管理职责

  (一)为计算客户的基础授信额度提供前期的交易情况及回款记录;

  (二)负责公司整体应收账款的登记、核实与统计;

  (三)每月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并提供给信用管理人员;

  (四)定期出具客户应收账款对账单,通过业务人员与客户核对。

  第七条经营部门职责

  (一)收集客户基础资料,填制、归档《客户资信档案申请表》(附表1);

  (二)提出赊销客户信用申请,填制《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核定表》(附表2);

  (三)定期更新客户信息资料,必要时申请修订客户信用政策;

  (四)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并负责催收,将应收账款差异和客户经营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信用管理人员,对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告知有关人员。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八条信用预算管理

  针对不同客户类型、不同经营业态,在信用评估标准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相关指标,实行信用风险总体额度管控。

  每年年初,财务部结合预算指标,会同经营部门共同商定各经营部门本年度总体信用额度,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赊销客户分别确定信用额度总额,作为本年度信用政策核定和调整的参考基础。

  第九条赊销客户分类

  赊销客户依据客户类型分为医疗客户、商业客户、工业客户、零售客户、其他客户;

  如有赊销客户出现类别交叉认定的情况,需与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结合确定客户分类及对应客户授信政策。

  第十条信用期限管理

  信用期限,也称信用天数,是指公司给予客户的最长赊销期限。

  赊销客户信用期限依据客户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客户所属业态特点及公司下达经营部门的相关预算指标,综合评定客户信用情况,确定客户的信用期限。

  第十一条信用额度管理

  信用额度,也称授信额度,是公司给予客户的最高赊销限额。

  (一)授予客户的信用额度总额应依据公司下达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销售收入、应收账款余额等的预算指标和具体情况确定。

  (二)对商业客户信用额度的控制应严格参考客户的注册资本、经营规模、协议执行情况及经营风险等情况制定。

  (三)首次发生业务的客户(非营利性医院除外),建议采取款到发货形式。如需授予客户信用额度,需压批(一批次)回款,且首次发货额度不得大于50万元。

  对于首次发货需大于50万元的销售业务,需经营部门在《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核定表》(附表2)备注中重点说明原因,通过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信用管理涵盖发出商品的跟踪管理

  发出商品发生之日起90天内应开具正式销售发票。对于超过90天期限仍未开具正式发票的发出商品销售业务,由经营部门提交《发出商品未按时开具发票说明表》(附表5)审核申请,说明未开具正式发票的原因及预计开具发票时间,并由财务部审核风险,如已超过客户信用期限,依据超信用审批流程处理。

  第四章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客户信用档案

  收集客户信用资料进行客户管理是进行信用管理的工作基础。客户信用资料档案由三部分组成——客户基础资料、客户授信资料和客户财务资料。客户信用资料档案必须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一)客户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建档

  经营部门销售人员负责收集销售客户的基础资料,并提交给财务部。客户基础资料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邮编、隶属关系、法人代表、税号、开户行、账号、证照情况、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付款方式等。

  (二)客户授信资料的收集和建档

  财务部负责收集和管理客户的授信资料,客户授信资料包括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的申请和批准文件。

  经营部门销售人员负责提交销售客户的授信资料申请。

  (三)客户财务资料的收集和建档

  财务部应收账款管理人员负责每月账务处理客户的销售金额、回款情况,并提供应收账款账龄、预收账款、发出商品等数据。

  财务部负责对超期应收账款表单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归集。

  第十四条 客户信用核定

  经营部门申请授信的客户,必须经过公司首营客户合法资格审核。

  经营部门应据实填写《客户资信档案表》(附表1)和《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核定表》(附表2)全部信息,经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审核,财务部人员依据公司客户赊销信用标准,结合公司整体信用额度指标、客户资质具体情况和销售客户外部资料等,审核信用额度及信用期限,报送总经理审批。

  未经信用核定的客户,不允许发生赊销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信用调整

  信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客户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需根据实际销售、货款回笼情况和客户的最近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回顾,每年至少集中调整一次。

  经营部门可根据客户实际经营情况,随时申请调整赊销客户信用政策,但应在赊销客户未出现超过信用的情况之前提出。经营部门据实填写《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调整表》(附表4),经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结合评级结果及客户实际情况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调整执行。

  当客户出现异常应收账款、严重拖欠货款等情况,则需随时调整信用额度、信用期限。

  第十六条 客户超信用审批

  赊销客户在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内可以销售,对超过信用额度或信用期限且未办理超信用审批手续的客户,经营部门要控制或停止发货。

  需申请客户超信用额度/信用期限审批的,由经营部门填写《客户超信用额度/信用期限审批表》(附表3),阐明超限原因,经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根据该客户以往回款周期及信用政策相关规定,审核超信用理由,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针对超信用部分给予临时信用政策,由信用管理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对该客户解锁,方可继续销售。

  业务人员对所负责的赊销客户应逐笔跟踪回款,对接近回款期限的销售单据,应尽快催收,避免出现超信用情况。

  如由于特殊原因对客户拖欠货款未及时跟踪,在业务系统中开具销售小票当日出现超信用情况,将依据超信用审批流程执行,对于审批中涉及的相关领导无法审批的情况,财务部认可电话请示确认方式,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销售。

  受药材业务经营市场性质影响,对于药材销售中存在的验收时间较长的问题,给予三个月缓冲考核期,销售出库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单据,三个月内不考核信用期限。经营部门应尽量缩短药材验收时间,避免产生应收风险。

  在药材业务总额控制范围内,一批次发货额度较大,且在回款周期内需多次发货的情况,需提前提交《客户超信用额度/信用期限审批表》(附表3),在备注中说明特殊处理原因,并取得业务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信用执行监控

  (一)信用日常监控

  财务部根据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实时监控授信客户的合同签订和发货,对于超过信用额度或信用期限的客户进行分析,通知业务人员;对违规行为及时提醒,必要时报告相关领导。

  经营部门和财务部应设信用监控职能或专人负责客户的信用管理工作,于每月末就应收款项余额进行对账,并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对近信用期限或信用额度的用户,由经营部门依据账龄分析表预计超信用情况,及时通知收款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降低回款风险。

  (二)信用定期监控

  财务部应牵头组织各经营部门召开应收账款清收会议,对逾期应收账款逐客户落实清收措施和回收时间。

  财务部每月月初出具上月赊销客户信用执行情况表,供经营部门及时了解客户回款情况,关注并跟踪异常回款,及时处理。每季度发布公司赊销客户信用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对上一季度客户销售回款情况、信用额度执行情况、超信用期限情况等进行分析,供经营部门全面掌握客户经营情况,并上报公司相关领导。

  财务部应根据客户销售量大小及回款情况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重点客户每半年填制往来询证函,交由经营部门发往客户进行函证,并负责限期催收回函。如有不符,财务部配合经营部门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经营部门每月应与赊销客户核对应收账款余额,如发生应收账款余额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财务部,连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差异。

  第十八条风险预警

  经营部门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向财务部快速反馈,并与财务部共同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识别风险客户。如果出现不利因素,应立即开展调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不良后果的出现。

  风险客户定义:

  公司内部收集到的信息反映:共有客户同时出现拖欠状况;无正常理由突然大量要货;客户应收账款严重超期,货款回笼不正常等。

  公司外部收集到的信息反映:客户管理层重要岗位的领导者或员工集中离职;客户持续或集中大批量解雇员工;外部负面报道或客户内部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负面评价增多;与客户企业往来的最重要客户产生重大诉讼或法律纠纷;客户的合伙人或股东之间产生极大的矛盾或争议;客户的主要经营者出现负面信息(如经济或健康出现较大问题)等。

  第十九条合同风险控制

  经营部门对客户的信用管理要求应在合同中体现,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拟订合同条款,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回款期限、回款奖惩和支付方式;发货时,应尽快取得客户确认,采用送货销售的.业务应取得客户签收的收货回执,并妥善保管,必要时作为催收货款或法律诉讼依据。

  第二十条人员交接风险控制

  出现销售人员调离情况时,销售人员应对客户信息、应收账款对账情况、已销售药品客户库存情况等信息全面交接,经营部门需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和财务部调整催收责任人,并将新销售人员对应客户情况提供财务部更新系统信息。

  销售人员离职需首先填制《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附表6),供经营部门归档备查,然后依据人力资源部相关制度及《员工离职交接单》内容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销售人员离职交接内容:

  (一)销售人员离职时,除要配合接任者熟悉、开展工作外,必须将其经管客户联系资料、应收账款、已销售品种客户库存情况与接任者交接清楚,签署《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附表6),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附表6)由交接双方、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参与确认。

  (二)经营部门经理会同离职业务人员和接手业务人员拜访客户,将应收账款(含发出商品)确认函和更换业务人员的通知交予客户,及时更新收账信息。如通过对账发现客户应付我公司金额与我公司应收金额不符,或由于单据问题等原因造成应收款不能核销等情况时,离职人员、接手人和部门经理应会同财务人员核查原因,明确差异原因后,需确认差异解决办法及责任人,并书面报告业务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和财务部复核确认。

  (三)经营部门经理提交客户和业务人员对应关系调整情况,包含客户名称、原业务人员名称及所属部门、现业务人员名称及所属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调整客户人员对应关系,同时通知财务部根据对应管理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应收账款责任人员。

  (四)离职人员将所负责客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全部收回,并出具已销售品种客户库存明细后,离职人员填制、签署《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附表6),经财务部复核,接收业务人员签字确认,经部门经理监交,分管领导签字,《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和所附单据一式三份,离职人和接手人各一份,另一份经营部门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远期应收账款控制

  (一)对延迟付款的客户,财务部应对可能导致客户违约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等级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货款的客户授信额度调整至零,对其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名单,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追款或运用法律手段讨回欠款。

  (二)对于销售量下降的客户和回款期延长的客户,经营部门应及时缩紧信用政策,以免过多占用本部门资金额度。

  (三)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营部门应提供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公司领导审批,财务部做相应账务处理后,继续保留追索权,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经营部门连同财务部对于拖欠时间较长的应收账款(包括发出商品),应取得书面催收函证,并保存记录,避免超出诉讼时效期限;对难以催收的账款,应及时连同法务管理部门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减少经济损失。

  第六章责任考核

  第二十二条实行销售收款责任制。经营部门经理对货款催收有管理责任,销售人员为货款催收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应收账款相关考核依据公司各经营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经营部门、财务部的工作流程时限及收集、填写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用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购销网络的经营行为,有效地控制商品购销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减少购销网络的呆坏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公司购销网络客户到期不付货款、不发货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无法发货的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客户信用管理是指对××××××公司购销网络客户所实施的旨在防范其信用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商品购销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客户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力度和督促上游厂商按时发货,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呆坏帐。

  第二章 客户资信调查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购销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

  第八条 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帐户

  4.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5.企业财务状况

  6.本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 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十条 营销部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对报送来的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我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3.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4.其他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十二条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每季度要全面更新一次,期间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章 客户ABC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所有交易客户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级客户信用等级分A、B、C三级,相应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

  第十五条 评为信用A级的客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双方业务合作一年或以上。

  (2) 过去2年内与我方合作没有发生不良欠款、欠货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 守法经营、严格履约、信守承诺。

  (4) 最近连续2年经营状况良好。

  (5) 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

  (6) 年度回款、发货达到我公司制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

  (1) 过往2年内与我方合作曾发生过不良欠款、欠货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 经常不兑现承诺;

  (3) 出现不良债务纠纷,或严重的转移资产行为;

  (4) 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5) 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

  (6) 最近对方产品生产、销售出现连续严重下滑现象,或有不公正行为;

  (7) 发现有严重违法经营现象;

  (8) 出现国家机关责令停业、整改情况;

  (9) 有被查封、冻结银行账号危险的。

  第十七条 不符合A、C级评定条件的客户定为B级。

  第十八条 原则上新开发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不应列入信用A级。

  第十九条 营销部经理以《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等客户资信资料为基础,会同经办业务员、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一起初步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填写《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报公司主管副总、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时,应重点审查以下项目:

  1.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

  2.客户最近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

  3、与我公司合作的往来交易及回款情况。

  第四章 客户授信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公司对客户所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回款、到货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用额度是指对客户进行赊销、预付款的最高额度,即客户占用我公司资金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回款、到货期限是指给予客户的信用持续期间,即自发货至客户结算回款、自预付款至客户发货到我公司仓库并验收合格的期间。

  第二十四条 授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营销部应坚持现款现货的原则,原则上不进行赊销业务和预付货款。

  2. 在确实需要授信时,应实施以下控制措施:

  ① 公司对实施授信总额控制,原则上授信总额不能超过20xx年1月1日应收帐款的余额数。

  ② 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施区别授信,确定不同的`信用额 度。

  ③ 在购售合同中注明客户的信用额度或客户占用我方资金的最高额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客户信用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第二十五条 授信中有关预付、赊销概念的界定:

  1.预付、赊销:指我方以支付货款,货物尚未到运到仓库验收、客户未支付货款,货物已经由我方向客户方发生转移的购销业务活动;

  2.长期预付、赊销:指在签署的购销合同中,允许客户按照一定的信用额度和发货、回款期限进行预付、赊销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于A级客户,可以给予一定授信,但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对于原来没有赊销行为的客户,不应授信;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在非常必要的特殊情况下,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给予临时预付、赊销,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回款额,预付、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2. 对于原来已有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根据其销售能力和回款情况给予长期预付、赊销信用,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和回款额。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发货、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第二十七条 对于B级客户,原则上不予授信;确有必要,必须严格办理完备的财产抵押等法律手续后,由营销部经理上报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才可执行长期赊销或临时赊销,其赊销信用额度必须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回款额,同时不超过抵押资产额度。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其长期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个月,临时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5天。

  第二十八条 对于评为C级的客户,公司不予授信,不给予任何预付款和赊销。

  第二十九条 依据《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及营销部目前交易客户的预付、赊销情况,营销部还应将预付、赊销客户(包括授信客户和虽不是授信客户但已发生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进行汇总,并填写《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 客户授信额度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和购售合同、相关资料原件交给财务部保管,作为日常发货收款的监控依据。

  第五章 客户授信执行、监督及往来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 营销部应严格执行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授权批准的授信范围和额度区分ABC类客户进行预付和赊销,加大货物催收入库和货款清收的力度,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营销部经理和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具体承担对营销部授信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职责,应加强对业务单据的审核,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预付款和发货,必须在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书之后,方可办理。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 对于原预付款、赊销欠款金额大于所给予信用额度的客户,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在较短的期间内压缩至信用额度之内。

  第三十四条 对于原来已有预付款、赊销欠款的不享有信用额度的客户,应加大货款清收力度,确保预付款、欠款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同时采取一定的资产保全措施,如担保、不动产抵押等。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付、赊销客户必须定期对帐、清帐,上次欠款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再进行新的预付款、赊销。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内预付款发货、客户的赊销欠款要回收清零一次。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营销部应与客户确定下一个年度的合作方式,并对客户欠货、欠款全部进行清收。

  第三十六条 营销部应建立欠货、欠款回收责任制,将货、款回收情况与责任人员的利益相挂钩,加大货、款清收的力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每月必须稽核营销部的授信及执行情况。

  第六章 客户授信检查与调整

  第三十八条 营销部必须建立授信客户的月度、季度检查审核制度,对客户授信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客户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时上报公司调整授信额度,确保授信安全,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业务主管每月度要对享有信用额度客户的经营状况做出书面汇报,并对汇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财务部负责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及往来情况资料,每月填写《客户授信额度执行评价表》后交营销部经理核对,财务部门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营销部经理审核业务主管的书面汇报后,签署书面评价意见,上报营销主管副总,必要时可对客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作为营销部、财务部门下一步的监控依据。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应低于原信用额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营销部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对被授权人超越授信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须令其限期纠正和补救,并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经济处罚;

  (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管理制度7

  目录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2、诚信教育制度

  3、合同管理制度

  4、授权委托制度

  5、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6、员工信用管理制度

  7、与顾客有关过程的控制程序8、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及岗位责任制度

  一、为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信誉,降低和减少企业经营风险,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信用管理工作机构,并明确工作职责。

  二、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成员,有专职(或兼职)的信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

  三、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四、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a、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b、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c、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d、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a、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b、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c、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d、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e、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f、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j、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h、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信用(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a、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b、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c、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d、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e、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报告。

  f、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j、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h、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i、参与商账追收。

  z、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a、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b、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c、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d、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信用(合同)管理员通报。

  e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f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j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a、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b、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c、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d、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合同。

  e、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

  f、配合企业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五、信用(合同)管理员考核与奖励

  1、考核范围:本公司专职或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

  2、考评时间

  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有关部门信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3、考核部门:

  信用(合同)管理机构为公司信用(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评审工作的管理机构。

  获奖名单由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取消资格的审批程序由考核部门将名单及考核依据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4、奖惩方法

  信用(合同)管理员的奖励等级设三等:即先进、优胜和表扬;获奖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信用(合同)管理员的惩处方法:

  a、凡考核总分首次达不到60分者,由部门分别给予教育、帮助和扣发奖金;

  b、凡考核总分两次达不到60分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员资格;

  c、凡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取消信用(合同)管理员资格并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诚信教育制度

  一、为普及信用知识,树立信用意识,在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企业通行的信用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提高企业凝聚力,制定此制度。

  二、通过信用教育,本着“以质量创信誉,靠信誉求发展”的信用理念,使全体员工了解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性,系统学习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掌握信用管理方面的最新知识,以确保信用管理制度有效地实施到具体工作当中去。

  三、学习教育要求掌握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了解以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商事法律体系的构成;认识信用对企业生存及发展的重要意义;

  四、教育学习应涵盖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信用管理的目的;

  2、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标准;

  3、企业信用文化建设;

  4、企业信用相关技术法律法规;

  5、企业信用风险防范;

  五、信用管理机构年初制定好本年度的信用教育培训计划,规定时间内对公司所有人员进行系统的信用教育培训一遍,确保培训的时效性。

  六、每年组织两次信用及企业管理的教育培训,以电教、看教育光碟、请专家老师授课,外出学习等以各种“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分层次、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教育。

  七、建立奖惩制度,在每次培训考核中,表彰奖励抓信用管理、诚实守信的先进部门和个人。

  八、根据公司发展以及外部情况变化,信用制度不完善的随时修改,具体工作由公司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安排。

  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总经理授权业务副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请公证处公证。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公司由总经理授权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考核与奖惩

  四十二、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四十三、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四十四、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1、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2、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3、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四十五、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1、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2、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3、遗失重要证据;

  4、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5、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6、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对方出具的确认书、索赔报告上签字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四十六、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四十七、本制度由公司合同管理部和本公司法律顾问共同起草,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授权委托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活动,保障公司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人授权委托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行为,其出具的法律文件为授权委托书,是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的权利证明书。

  第三条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任何违法内容。

  第四条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才能行使该授权委托书所列权利。

  第五条公司法律顾问是法人授权委托的管理人。

  公司各职能部门、个人或合同承办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据法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需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时,应向公司法律顾问提出申请(授权委托申请表附后),由法律顾问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批准后统一申报办理。法律顾问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对总经理的授权委托及总经理的转授权委托事宜。

  第六条公司法律顾问制作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并编号后,按规定呈送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委托书一份由公司法律顾问存档备查,一份由受托部门、个人持有、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格式、统一编号。

  第八条授权委托书分为常年授权委托书和单项授权委托书两种。

  (一)常年授权委托书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单项授权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单项授权委托书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总经理或有关人员代表公司进行某项特定业务活动的法律文件。

  单项授权委托书授权期限一般为:7日、30日或“至该项工作结束时止”。

  第九条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经理有权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公司日常对外业务合同。

  总经理因出差或开会等原因暂时离开公司,经总经理授权可在常年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可以转授权。

  第十条办理授权委托书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常年授权委托书:由公司总经理于岗位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常年授权委托手续,一年一次。

  单项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单项授权委托书的,申请人应根据单项授权的原则,持相关材料到公司法律顾问处,由法律顾问呈送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转授权委托书:由总经理于离开公司前通知法律顾问办理。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随时通知公司法律顾问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公司法律顾问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限为:自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单项授权委托书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对常年授权委托书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只有在记载的有效期限内有效。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抹的痕迹。

  第十四条被授权人取得单项授权后原则上不得转授权。特殊情况下为维护公司利益必须转授权其他人的,应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办理单项授权委托书。

  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转授权的事由及复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任职文件)、身份证件等书面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对常年授权委托书实行动态管理。

  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

  第十六条被授权人要妥善保管好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毁损、遗失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公司法律顾问。

  被授权人申请补办的,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

  第十七条根据情况变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通知法律顾问撤回或部分撤回授权委托。授权委托书持有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其授权委托书交至法律顾问处,由法律顾问在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撤销”字样,并注明撤销日期,该授权委托书失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部分撤回授权委托的,法律顾问应根据授权委托人现授权权限,为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原被授权人所在部门应将撤消或撤回情况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一经撤消或授权一经撤回,其效力则不可恢复。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

  (二)常年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

  (三)常年授权委托书虽在授权期限内,但授权权限超出授权范围的;

  (四)调出本单位的,自被授权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授权人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授权委托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的;

  (七)其他应当视为失效的情况。

  出现本条第2、3、4、5、6款之情形,法律顾问应时收回授权委托书,必要时公司应当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单位,或者公告。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应于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收回和留存的授权委托书按公司文件存档的有关规定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被授权人或受托部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2、授权委托书失效后仍进行该授权委托事项的;

  3、对授权委托事项不尽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有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5、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收集公司有关记录档案主体信用情况的原始凭证及信用综合评价资料。

  2、对部门移交来的信用档案,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准确的编目排架。

  3、做好库房的防火、防虫及温湿度控制等工作,保证档案不受损害,如有损坏及时抢救。

  4、凡查阅档案者,须办理查阅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复制。不得随意借阅或扩大借阅范围。

  5、限定借阅时间,按期归还,归还时经档案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

  6、借阅者利用档案要精心保护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撕页、涂改,玷污、划线或做其它标记,保守机密。

  二、档案库房管理

  1、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设有专人负责,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维护好档案,使其免遭损害和退色,防止和消除人为造成的不安全因素,要确保国家机密,防止坏人破坏和窃密。

  2、非档案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库房,严禁库房会客,开会或干其他工作。

  3、要做好防火、防尘、防光、防鼠、防虫、防水、防潮、防盗工作。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库房严禁存放杂物,严禁烟火,不准存放易然易爆物品。

  4、凡接收入室的档案,要认真进行检查、清点、除尘消毒,经过整理编目,以组织机构为单位,按照不同保管期限,不同载体分别编目、排列、保管。

  5、入室档案应登记造册,为便于查找和提供利用,要科学地编制检索工具。

  6、库房内要安装温湿度计,并要定时观察记录,进行定期分析,便于掌握规律,进行科学管理,一般每天两次,温度控制在14——24℃日,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2℃,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库房日变化幅度不超过±5%,声像档案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控制在35——45%。

  7、库房窗口要有窗帘等遮光设施,避免阳光直射,使用白炽灯灯光照明,照度不超过100勒克斯,严禁使用日光灯(免于紫外线损害档案材料)。

  三、保密保卫

  1、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保密委员会的各项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2、档案库房严禁他人随便出入,档案库房门窗要牢固,装铁门、报警装置、非办公时间要将档案库房门窗关闭落锁。

  3、调卷借阅室必须根据调卷范围,办理借阅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借阅,不得随意借阅或自行扩大借阅范围、转载和引用、复制和拍照档案文件。

  4、查阅档案人员不得将档案带出室外或放置它处,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档案内容,档案人员必须具备严格的保密观念和良好的保密习惯,确保档案在政治上的安全。

  5、发现档案丢失,应立即向保密委员会报告,便于及时采取措施。

  6、库房要与办公室、查阅室分开。

  7、严格落实库房‘八防’措施。

  8、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物品,室内严禁吸烟,应熟悉灭火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

  9、上下班随时检查库房门窗,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节假日要加封条。

  员工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青岛万里江茶业有限公司是以生产茶叶为主的大型茶叶生产企业,年产茶叶几十吨,注册类型:有限公司。

  第3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机构可相应调整。

  第4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为青岛万里江茶业有限公司;员工指青岛万里江茶业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5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人,包括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7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择优录取、任人唯贤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招录员工应体现德、勤、能、绩等综合方面考核原则。

  第10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经体检,身体健康,表现良好。

  第11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如有违反应承担解除合同或合同无效等相应法律责任。

  第12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公司录用人员,不收押金、抵押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3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道德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4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专项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或是订立书面协议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支付培训费用。

  第15条劳动合同对专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限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三年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1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合同期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期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17条劳动调配

  (1)、公司从宏观上负责劳动用工的招用和调配。各部门遇到临时性缺员,应先上报公司,在暂时不能补充人员的情况下,可自行调配,确保顺利生产经营。确实需要补充时,经公司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处下达调配通知单。

  (2)、各部门根据生产任务的需要,以及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定员,车间因出勤率低发生缺员时,一律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必要时上报公司调配解决。

  (3)、公司管理人员的任命、撤职等事宜,必须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下发任命、撤职的通知。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8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9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20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21条劳动合同的期限订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22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23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和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6)、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员工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2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它情形。

  第26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27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试用期内提前3天。如果不办理离职手续辞职,公司将主张因缺岗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数额依照规定辞职时间相差的天数乘以30元),赔偿费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放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29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为止(本规定第23条的情形除外)。

  第30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不再继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15日内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

  第32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33条根据公司劳动强度和公司岗位安排,男满60周岁经本人申请,公司总经理批准,准予办理内退,内退待遇执行公司《内退管理规定》。女员工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34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时工作制另行规定。

  1)您的正常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表如下: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作息时间表:

  作息时间表

  上午:8:00 — 12:00

  休息:12:00 —1:00

  下午:1:00 — 5: 00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作息时间表:

  作息时间表

  上午:7:30 — 11:30

  休息:11:30 —1:30

  下午:1:30 — 5: 30

  该作息时间表为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表,随季节变换由办公室负责调整,调整后由办公室传达到各部门。

  2)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禁止迟到、早退、旷工。每天早晨应提前10分钟到单位,做好工作准备,工作时间一律穿工作服,管理人员着正装。

  3)公司是按照工作职责及工作绩效给付薪资,而不是按工作时间给付薪资的。公司不鼓励超时工作,并希望员工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当天因公务超时工作(须报请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至20点以后的,次日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视情况晚到一直四个小时;需要加班的,请您填写加班申请,分别报请您的部门经理、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批准后请将的申请单交予您的经理,月底前经理负责把所有请销假单、超时工作单、加班申请单等交予办公室主任;加班人员的付酬将按照《薪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35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

  第36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所在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加班的,依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7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周末或轮休;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38条员工的其它假期如下:

  (1)、婚假:员工本人结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

  (2)、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

  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的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如果死者在外地,根据实际情况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无奖金,路费自理。丧假期内的周休日与节日不另补假和续假。

  (3)、产假: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执行。

  (4)、事假:职工因事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同意后,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有效,任何人不得擅自越权批假,如有违者罚款50元。对于事假的批准权限一天以内(含1天),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者,需由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请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中层干部请假统一由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5)、病假:

  ①、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时,必须持病历到公司医务室审查,经人力资源处审核登记,公司领导批准有效,如遇紧急情况事后应补办手续。

  ②、女员工在经期或孕期内出现身体不适或特殊情况需休假时,经医疗部门证明,由公司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按病假处理。

  ③、凡员工利用一切不正当手续骗取病假者,一经发现立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回所发放的工资及享受的有关福利待遇。

  ④、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并休假的,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病情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⑤、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有关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⑥、对员工病假有关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⑦、员工请病假事假当月内请假一天无岗位补贴,请假超过四天无月奖金。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40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位)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按照公司具体规定执行。

  第42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3条公司以现金型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基本人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4条公司以货币型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30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5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珠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青岛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并在回公司上班后发放。

  第46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影坛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7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按照公司规定发放。

  第4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9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0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51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民事行政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2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撑恓岗位一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3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4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者主管签字方能有效;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写检讨书交予办公室主任,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7)、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5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2)、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3)、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4)、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5)、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6)、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7)、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56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7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8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交,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取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9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60条公司是一个注重纪律建设的团队。严明的纪律,时刻维护着团队中每一个岗位工作的顺畅、和谐开展,从而保证了公司整体正常、高效地运作。

  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纪律条例。违反纪律条例的,一经查实,您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过失分类: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将员工的过失分为甲类过失、乙类过失和丙类过失三类。甲类过失为一般过失,乙类、丙类过失为严重过失。

  (1)、甲类过失:

  甲类过失是指员工违反公司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包括:

  1)个人办公桌面和周围环境不符合要求;

  2)一个月两次或两次以上迟到或早退十分钟以上的;

  3)不按公司规定着装,经指出仍不改正;

  4)利用公司资源打私人电话;

  5)在办公区域内随意走动、聊天、大声喧哗影响其他人的工作;

  6)利用公司设备制作私人物件;

  7)未经批准将外来人员带入办公区;

  8)不及时且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邮件、通知、信函等公示性文件;

  9)利用公司内部邮件系统公开发布不良信息;

  10)违反业务规范、业务流程;

  11)其它被认定为属于甲类过失的行为。

  (2)、乙类过失:

  乙类过失是指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公司的业务发展造成一定影响但未形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包括:

  1)无合理解释未能按期完成上司交给的任务或工作失职的;

  2)在办公区内吸烟或干扰其他员工工作或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3)一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的或者旷工一天不足三天的;

  4)利用公司资源擅自打私人电话,花费数额较大的;

  5)泄漏本人或他人薪资及其它收入;

  6)未经批准,从事兼职工作;

  7)造谣中伤、挑拨是非、拉帮结派;

  8)影响公司信誉、被客户投诉;

  9)严重违反业务规范、业务流程;

  10)煽动其他员工损害公司利益;

  11)遇紧急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

  12)披露或公开公司商业秘密的;

  13)其它被认定为属于乙类过失的行为;

  (3)、丙类过失:

  丙类过失是指员工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包括: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2)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或玩忽职守的;

  3)因泄漏公司商业秘密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

  4)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5)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八天以上;

  6)盗窃公司、员工财物;

  7)煽动其他员工损害公司利益;

  8)欺骗上级、弄虚作假、巧立名目,骗取公司或他人财物;

  9)未按规定离职辞职的;

  10)其它被认定为属于丙类过失的行为。

  2、处分的分类及授权界定:

  (1)、处分的分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并同时可按规定进行罚款。

  人事行政部门均以“过失书”形式通知当事人及其经理,并在人事档案中存档。

  1)警告:指员工第一次触犯甲类过失时给予的处分,并处以10至200元罚款。

  2)记过:指员工初犯乙类过失或再犯甲类过失时给予的处分,并处以50至500元罚款。

  3)解除劳动合同:指员工犯丙类过失或三犯乙类过失、或一个月内同犯甲类和乙类过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注:除以上处分外,公司有权向当事人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处分的授权界定:

  1)警告: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并核准,人事行政部门经理审核并发布。

  2)记过: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总经理核准,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核并发布。

  3)解除劳动合同: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总经理核准,人事行政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3、处分原则与时限:

  (1)、处分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必须以实际造成的结果或影响为依据,以公司的制度为准绳。

  (2)、处理期限:

  自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警告或记过的发出一般不超过7天,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般不超过15天。

  (3)、申诉期限:

  在批准和公布处分决定后,若有异议,当事人可在受处分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行政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若三个工作日内未得到回复,可越级向总经理提出最后申诉。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前,仍按原处分执行。若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申诉,处分决定产生终极效力。

  受警告处分满1个月后,或受记过处分满3个月后,当事人确有改进并工作表现良好者,在其后的晋升、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等对待。

  一个部门连续两月内有员工被处分的,将对该部门经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总经理并处理。

  4、处分的执行权与监督权:

  处分的执行权及过失书的发出权,均归公司人事行政部门。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员工违规违纪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情节相应的处罚;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下个月内被记过2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3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可以与罚款同时并用。

  第九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定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第61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62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63条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秘密;

  第64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措施的文件柜中,借用保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65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66条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67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它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它人员;

  第68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定《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69条未经公司的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70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它企业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

  竞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第九章工伤管理

  第71条公司认真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7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伤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发行工伤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国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伤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73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74条员工有下列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76条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论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应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论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章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77条公司现有相关制度和规定与本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是本规章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中包括质量、环境、职业管理中的管理手册、程度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标准、操作规程以及其它管理制度等。(详见附件)

  第十一章附则

  第78条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79条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80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81条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且已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82条本规章制度自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后生效。

  与顾客有关过程的程序控制

  1目的

  对确保顾客的需求和期望得到充分理解的过程作出规定,并加以实施和保持。

  2范围

  适用于对顾客要求的识别,对产品要求的评审及与顾客沟通过程的控制。

  3职责

  3、1供销部负责识别顾客的需求与期望,组织相关部门对产品需求进行评审,并负责与顾客沟通。

  3、2企划科、生技部、质检部、办公室针对满足合同要求所涉及到本部门的相关能力进行评审,提出意见。

  3、1一般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重大合同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2供销部负责合同评审记录的登记、存档工作。

  4工作程序

  4、1顾客需求的识别

  供销部负责识别顾客对产品的需求与期望,并根据顾客规定的订货要求,如合同草案、技术协议草案及口头订单等,采取不同的方式评审,应明确:

  a)顾客明示的产品要求包括产品质量要求及涉及可用性、交付、支持服务(如运输)、价格等方面的要求;

  b)顾客没有明确要求,但预期或规定的用途所必要的产品要求,好通常习惯上隐含的潜在要求,企业应为满足顾客要求作出承诺;

  c)顾客没有规定,但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1对产品要求的评审

  4、1、1评审时机

  在投标、接受合同和订单之前,供销部应对已识别的顾客要求及本厂确定的附加要求,如企业对质量和安全危害加严控制的附加要求及符合无公害产品的质量要求等,组织相关部门对标书、合同的产品要求实施评审。

  4、1、2评审实施

  4、1、2、1产品要求的评审应投标、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应确保:

  a、产品要求(包括顾客要求和本企业自选确定的附加要求)得到规定;b、没有以文件形式提供要求时(如口头订单),顾客要求在接受前得到确认;

  c、与以前表述不一致的合同或订单要求(如投标或报价单)已予以解决;

  d、本企业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4、2、2、2合同的分类及形式

  根据本企业的产品销售方式主要为上门购货的和定单购买等,合同分为两类:

  a、常规合同是对本公司定型产品所定的销售合同;

  b、特殊合同是指常规合同以外的所有销售合同,如正在试制,尚未投入生产的产品合同、按顾客提供样品生产的合同等。

  合同的形式分为:合同书、招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信件、电子邮件等。

  4、2、2、3对于上门购货方式的合同评审,重点是对企业产品信息的宣传资料的评审。通过评审,以确保产品信息的准确和本企业有能力满足顾客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每人产品信息或企业产品样本在正式印刷前,由供销部负责填写《产品要求评审表》,组织企业相关部门评审后,方可正式投入印刷。

  4、2、2、4对于销现货的常规合同,包括上门购买现货的合同,由供销部长或授权人员采用直接审查形式评审。经询问成品仓库管理员确认能够满足顾客要求后,将要求购货的产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填写在《提货单》上并签名,即完成产品要求的评审。

  4、2、2、5对于无现货的常规合同,供销部、生技部等部门分别对生产能力、交货日期及物资采购能力进行评审,填写《产品要求评审表》并签名确认;其后,供销部汇总各部门评审意见,对合同条款的适用性、完整性、明确性等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填写《产品要求评审表》的相关栏目,签名确认后,即完成评审。

  4、2、2、6对于特殊合同,除进行以上评审外,还应由企划科评审产品的技术要求满足能力(包括对顾客要求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评审)、质检部对产品健全质量要求的检测能力进行评审,并在《产品要求评审表》上签名确认,《产品要求评审表》报总经理批准。

  4、2、2、7对于口头订单(如电话订货),供销部负责将相关内容,填入《电话订单记录表》,经双方确认(可用传真件、电话记录等方式确认)后,执行4、2、2、5-4、2、2、7条款的规定。

  4、2、2、8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对产品要求中有关内容提出问题或自发建议时,由供销部负责与顾客联系,征求顾客意见。

  4、2、2、9供销部负责保存《产品要求评审表》、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对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评审结果的实现等跟踪措施的记录。

  4、3合同的签定和实施

  4、3、1对产品要求评审后。由供销部代表企业与顾客签定合同;对老顾客的口头订单,双方对《电话订单确认表》的内容确认后,即视同签定合同。对于新顾客则必须签定正式合同。正式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统一编号登记《合同订单汇总表》。

  4、3、2合同签定后,供销部负责依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通知单》,送生技部,作为组织安排生产和交付等活动的依据。

  4、3、3供销部负责监督各部门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将有关信息及时与顾客沟通。

  4、4产品要求的变更

  4、4、1合同双方发现合同中存在需修改的问题时,相应文件(如合同定单确认表)应得到相应更改、

  4、4、2供销部负责就合同更改的内容与顾客协商一致,并填写《合同修订通知单》,根据修订内容,经相应授权人员签字后,即视作合同评审,并按《文件控制程序》要求,及时发放到相关职能部门,以便对合同涉及各部门的要求及时得到履行。

  4、4、2必要时,对合同更改的内容按4、2、2、5-4、2、2、7条款的规定重新评审。

  4、5与顾客的沟通及服务

  4、5、1在产品售出之前及销售过程中,供销部通过多种渠道(如权威刊物宣传本企业产品、产品服务月、顾客订货会等)向顾客介绍产品,回答顾客的咨询,并予以记录。

  4、5、2根据需要将合同执行情况随同合同的进展反馈给顾客,包括产品要求方面的更改,随时保持企业内部相关部门与顾客要求协调一致。

  4、5、3产品交付后,供销要及时收集顾客的反馈信息,妥善处理顾客投诉,以取得顾客的持续满意。

  4、5、4供销部应在交付后,作好以下服务工作;

  a)处理顾客有关产品质量的来电、来函;

  b)接待来企业进行质量访问的顾客,并协助解决有关的来访问题;

  c)处理因产品质量所致的追溯查询相关服务等;

  d)收集和反馈顾客对产品安全质量要求的信息,并及时记录在《顾客信息反馈处理单》中,反馈到相关部门。

  4、5、5在向顾客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供销部应注意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建立客户档案,定期向顾客发放《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广泛听取意见,并及时分析和总结服务效果,最大限度求得顾客满意,具体执行《顾客满意程度测量程序》。

  4、5、6供销部人员在顾客收到对所咨询问题的答复后,还应通过电话、传真、信件或现场询问顾客对答复旦不满间,如不满意,继续寻求解决方案直至顾客满意为止。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销售公司的产品,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帐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帐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应收帐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具体有应收销货款、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应收帐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业务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们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客户信用额度的确定。

  第二章: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第四条:信息管理基础工作的建立由业务部门完成,公司业务部应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客户信息档案一式两份,由业务经理复核签字后一份保存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一份保存于公司业务部,业务经理为该档案的最终责任人,客户信息档案包括:

  A、客户基础资料:即有关客户最基本的原始资料,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他们的个人性格、兴趣、爱好、家庭、学历、年龄、能力、经历背景,与本公司交往的时间,业务种类等。这些资料是客户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由负责市场产品销售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访问收集来的;

  B、客户特征:主要包括市场区域、销售能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经营方向、经营政策、经营特点等;

  C、业务状况:包括客户的销售实绩、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地位、与竞争者的关系及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情况;

  D、交易现状:主要包括客户的销售活动现状、存在的问题、客户公司的战略、未来的展望及客户公司的市场形象、声誉、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第五条: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负责各区域、片的业务员负责收集,凡于本公司交易次数在两次以上,且单次交易额达到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时间期限为达到上述交易额第二次交易后的一月内完成并交业务经理汇总建档。

  第六条: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慎保管,确保不得遗失,如因公司部份岗位人员的调整和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第七条: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业务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后交业务经理定期予以更新或补充。

  第八条:实行对客户资信额度的定期确定制,成立由负责各市场区域的业务主管、业务经理、财务经理、在总经理(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的主持下成立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按季度对客户的资信额度、信用期限进行一次确定。

  第九条:“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市场客户的资信状况和销售能力在业务人员跟踪调查、记录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每个客户可以享有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建立《信用额度、期限表》,由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各备存一份。

  第十条;初期信用额度的确定应遵循保守原则,根据过去与该客户的交往情况(是否通常按期回款),及其净资产情况(经济实力如何),以及其有没有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跟其它企业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债务关系(潜在或有负债)等因素。凡初次赊销信用的新客户信用度通常确定在正常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的50%,如新客户确实资信状况良好,须提高信用额度和延长信用期限的,的必须经“市场管理委员会”形成一致意见报请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第十一条: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复核和调整,公司市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反馈的有关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情况随时予以跟踪调整。

  第三章:产品赊销的管理

  第十二条: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必须由经办业务员先填写赊销《请批单》,由业务经理严格按照预先每个客户评定的信用限额内签批后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内主管应收帐款的会计每十天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帐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帐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10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的财务部门经理,由财务经理汇总并及时通知业务部门立即联系客户清收。

  第十四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十五条:业务员在签定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都必须参考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主管业务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十六条:对信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客户,业务经理每年应不少于走访一次;信用额度在100万以上的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除业务经理走访外,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在有可能的情况下总经理)每年必须走访一次以上。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和结

  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第四章: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于月后5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提交给业务部门、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由相关业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经主管及总经理批准进行账款回收工作。该表由业务员在出门收帐前核对其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不得有损公司形象;

  第十八条:业务部门应严格对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们报来的〈帐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主管副总经理。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在与客户签定合同或的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客户的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如超过信用期限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超过1-10天时,由经办人上报部门经理,并电话催收;

  超过11-60天时,由部门经理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派员上门催收,并扣经办人该票金额20%的计奖成绩;

  超过61-90天时,并经催收无效的,由业务主管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个案处理(如提请公司法律顾问考虑通过法院起诉等催收方式),并扣经办人该票金额50%的计奖成绩;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于月后5日前向业务部门、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该表由相关业务人员核对后报经业务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安排进行账款回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业务员在外出收帐前要仔细核对客户欠款的正确性,不可到客户处才发现数据差错,有损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预先安排好路线经业务主管同意后才可出去收款;款项收回时业务员需整理已收的帐款,并填写应收帐款回款明细表,若有折扣时需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并书面陈述原因,由业务经理签字后及时向财务交纳相关款项并销帐。

  第二十二条:清收帐款由业务部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业务员在外清收帐款,每到一客户,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业务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任何人不得借机游山玩水。

  第二十三条:业务员收帐时应收取现金或票据,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需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是否为发票印章。

  第二十四条: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帐款时非经业务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帐款;

  第二十五条:收款时客户现场反映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同意,若在权限外时需立即汇报主管,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给客户以答复。如属价格调整,回公司应立即填写价格调整表告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资料中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业务人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帐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

  发现,一律予以开除,并限期补正或赔偿,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第五章:坏账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帐申请书”呈请批准,由业务主管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帐的须报经主管市场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和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损失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25%以上的金额。

  (注:疏于访问意谓未依公司规定的次数,按期访问客户者。)第二十九条: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帐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于帐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公司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帐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否则此类帐款将来因故无法收回形成呆帐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20%以上的金额。

  第三十条:业务员发现发生坏帐的可能性时应争取时效速报业务主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员负责全额赔偿。

  第三十一条:“坏帐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有关客户的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应一一填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简明扼要的叙述,经业务部门及经理批准后,连同帐单或差额票据转交业务主管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发生、坏帐的,应查明原因,如属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于当月份计算业务人员销售成绩时,应按坏账金额的30%先予扣减业务员的业务提成。

  第六章:应收账款交接制度

  第三十三条: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帐款进行交接,凡业务人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帐款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凡离职的,应在30日向公司提出申请,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离职交接依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交接完成,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帐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一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就不予办理离职;

  第三十五条:离职业务员经手的坏帐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三十六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并监交人签字后,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公司档案存留一份;

  第三十七条:业务人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帐单,遇有疑问或帐目不清时应立即向主管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级人员移交时,应与完成移交手续并经主管认可后,方可发放该移交人员最后任职月份的薪金,未经主管同意而自行发放由出纳人员负责;

  第三十九条:业务人员办交接时由业务主管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诉民、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应收帐款交接后一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帐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财务部应随意对客户办理通讯或实地对帐,以确定业务人员手中帐单的真实性。);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

  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帐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信用管理制度8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增强信贷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使命感和提高贷款营销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贷款授信、发放、管理、收回与信贷人员(主要包括各级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的人员,含信用社主任、主管信贷的副主任)的经济利益挂钩的“四包一挂”制度,即包授信、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相关信贷资产的质量、数量挂钩。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中“四包一挂”的考核范围是:信贷人员主张办理的客户授信、发放贷款业务。

  第四条包授信。信贷人员要对辖内优质客户进行主动营销,挖掘优质客户资源,帮助客户完善授信资料,使其纳入农村信用社客户评级授信范围内。联社应根据本辖经营实际情况对信贷人员制定授信客户数量、质量最低任务等指标考核,并且制定具体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五条包发放。

  (一)在农村信用社上级规定的贷款范围内,信贷人员在经过对客户情况的详细调查研究后,可根据情况发放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类等形式的贷款。

  (二)本着提高贷款营销效率的原则,对信贷人员提出的授信业务及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相关人员要及时审核并且提交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三)信用社主任对信贷人员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四)县联社应根据本辖农村信用社实际经营情况对信贷人员包发放的'贷款数量给予最低任务指标考核,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

  第六条包管理。信贷人员对其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负有贷后管理的责任,应及时对客户经营、贷款使用等情况进行了解回访,按期进行贷后检查,如发现影响贷款按期偿还的风险因素,要及时向社主任和上级管理机关汇报,采取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联社要制定相关的管理考核办法,确定具体的量化指标,考核信贷人员的管理质量。

  第七条包收回。贷款责任人对其主张发放的“四包一挂”贷款的本息负有按期全额收回的责任。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收回本息的2按所欠本金和利息的一定比例对信贷人员处以罚金,并签订限期清收责任书,到期仍不能收回的,按照不良贷款责任清收的办法实行责任清收。

  第八条绩效挂钩。

  (一)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以信贷资产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人均利润为核心进行考核,信贷人员收入水平与其担负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挂钩。

  (二)信贷人员绩效薪酬冀奖励:

  1、对信贷人员主张发放管理的贷款本金、利息收回率达到任务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收回比例以后,联社根据实际情况返还绩效工资。收回率达到100%的,除全额返还本人的绩效工资,并提高绩效的工资档次,给予鼓励,连续两年既能超额完成任务又能全部收回本息的,可评为优秀信贷员,享受提高0.2系数绩效工资的待遇;本息收回率在98%以上的,返还本人全额绩效工资,但未收回部分要实行责任清收;本息收回率低于98%的,按照一定比例扣发本人的绩效工资,并实行未收回部分的责任清收。

  2、根据信贷人员完成“四包”任务的情况确定对信贷人员个人专项奖励。对超额完成县级联核定年度或季度“四包”任务的,按照客户资源、利润等其对信用社的贡献度对信贷人员进行专项奖励。如信贷人员所发放的贷款产生不良后又在时限内清收回的,可视清收情况适当降低奖励比例。信贷人员专项奖励基本同清非压户专项奖励、揽储专项奖励基本一样,由县级联社从工资总额中统一提取、按月考核、按季兑付。

  3、对没有完成核定“四包”任务的信贷人员,根据县级联社制定的办法给予处罚或调离信贷人员队伍。

  第九条免责贷款。对“四包一挂”贷款出现以下情形的,经信贷人员申请、联社审计稽核部门认定、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核准后,不予追究责任:

  (一)有充足理由证明因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不良贷款;

  (二)责任人已经调离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或已经死亡的;

  (三)存在其他省联社规定的免责情况,且经上一级责任认定机构认可的。

  (四)各联社对信贷人员形成的免责贷款要逐笔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资料上报办事处。信贷人员按规定免除责任追究后,仍对“四包一挂”贷款负有清收管理责任。

  第十条各联社薪酬管理委员会或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对信贷人员进行考核,按半年将考核结果报市办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本意见由河北省联社__办事处负责解4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各联社根据本辖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办事处备案后施行。

  第十三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信用管理制度9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信誉、资信状况,规范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工作,避免销售活动中因客户信用问题给企业带来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企业所有客户的信用管理。

  第3条 财务部负责拟定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销售部需提供建议及企业客户的有关资料作为政策制定的参考。

  第4条 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经有关领导审批通过后执行,财务部监督各单位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2章 客户信用政策及等级

  第5条 根据对客户的信用调查结果及业务往来过程中的客户的表现,可将客户分为四类,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6条销售业务员在销售谈判时,应按照不同的客户等级给予不同的销售政策。

  1.对A级信用较好的客户,可以有一定的赊销额度和回款期限,但赊销额度以不超过一次进货为限,回款以不超过一个进货周期为限。

  2.对B级客户,一般要求现款现货。可先设定一个额度,再根据信用状况逐渐放宽。

  3.对C级客户,要求现款现货,应当仔细审查,对于符合企业信用政策的,给予少量信用额度。

  4.对D级客户,不给予任何信用交易,坚决要求现款现货或先款后货。

  第7条 同一客户的信用限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有所改变。销售业务员所负责的客户要超过规定的信用限度时,须向销售经理乃至总裁汇报。

  第8条 财务部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对客户销售政策的.调整建议,经销售经理、营销总监审批后,由销售业务员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9条 销售部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及产品销售、市场情况等,及时提出对客户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进行调整的建议,财务部应及时修订此制度,并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3章 客户信用调查管理

  第10条 客户信用调查渠道。

  销售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财务部可选择以下途径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1.通过金融机构(银行)调查。

  2.通过客户或行业组织进行调查。

  3.内部调查。询问同事或委托同事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或从本企业派生机构、资讯报道中获取客户的有关信用情况。

  4.销售业务员实地调查。即销售部业务员在与客户的接洽过程中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财务部,财务部分析、评估客户企业的信用状况。销售业务员调查、收集的客户信息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如下表所示。

  销售业务员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用收集的客户信息列表

  第11条 信用调查结果的处理。

  1.调查完成后应编写客户信用调查报告。

  (1)客户信用调查完毕,财务部有关人员应编制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及时报告给销售经理。销售业务员平时还要进行口头的日常报告和紧急报告。

  (2)定期报告的时间要求依不同类型的客户而有所区别。

  ①A类客户每半年一次即可。

  ②B类客户每三个月一次。

  ③C类、D类客户要求每月一次。

  (3)调查报告应按企业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写,切忌主观臆断,不能过多地罗列数字,要以资料和事实说话,调查项目应保证明确全面。

  2.信用状况突变情况下的处理。

  (1)销售业务员如果发现自己所负责的客户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直接向上级主管报告,按“紧急报告”处理。采取对策必须有上级主管的明确指示,不得擅自处理。

  (2)对于信用状况恶化的客户,原则上可采取如下对策:要求客户提供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增加信用保证金;交易合同取得公证;减少供货量或实行发货限制;接受代位偿债和代物偿债,有担保人的,向担保人追债,有抵押物担保的,接受抵押物还债。

  第12条 销售业务员自己在工作中应建立客户信息资料卡,以确保销售业务的顺利开展,及时掌握客户的变化以及信用状况。客户资料卡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资料:客户的姓名、电话、住址、交易联系人及订购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2.业务资料:客户的付款态度、付款时间、银行往来情况、财务实权掌管人、付款方式、往来数据等。

  第4章 交易开始与中止时的信用处理

  第13条 交易开始。

  1.销售业务员应制订详细的客户访问计划,如某一客户已访问5次以上而无实效,则应从访问计划表中删除。

  2.交易开始时,应先填制客户交易卡。客户交易卡由企业统一印制,一式两份,有关事项交由客户填写。

  3.无论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都可依据信用调查结果设定不同的附加条件,如交换合同书、提供个人担保、提供连带担保或提供抵押担保。

  第14条 中止交易。

  1.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现客户存在问题和异常点应及时报告上级,作为应急处理业务可以暂时停止供货。

  2.当票据或支票被拒付或延期支付时,销售业务员应向上级详细报告,并尽一切可能收回货款,将损失降至最低点。销售业务员根据上级主管的批示,通知客户中止双方交易。

  第5章 附则

  第15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财务部。

  第16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管理制度10

  1、定期组织企业中层以上人员进行合同法律法规学习,每季度学习计划不少于一次,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并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安排学习内容。

  2、企业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参加法律法规学习。信用(合同)专兼职管理人员需经过合同法规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3、分管信用(合同)工作的负责人和信用(合同)管理有关人员要定期组织活动,结合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

信用管理制度11

  第一节 财务管理概述

  一、财务及其财务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与会计常常密切联系,难以绝然分开,但是两者在绪多方面存在着区别:会计侧重于对资金及其资金运动的核算、监督,是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纪实性的描述,财务则主要关心如何取得资金、如何运用资金、如何处理由财务活动而引起的各方面经济关系,它侧重于财务的前瞻性的筹划、运作中的调节、控制和关系的协调。(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筹资、投资、营运资金、收益分配四个方面的管理;财务管理的工作五个环节有预测、决策、预算、控制和分析;财务管理的外部环境有: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金融环境。)

  信用社财务活动主要有:

  1、资金筹集;

  2、资金运用;

  3、成本支付;

  4、收入取得;

  5、利润形成及分配。

  由财务活动而引起的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表现在:

  1、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受投入资本,为投资者保值增值,对投资者支付投资报酬的关系。

  2、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按合同规定借入资金并按期清偿本息的关系。

  3、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按合同投放资金并按期收回本息,互助互利的信贷关系。

  4、与同业之间的关系:资金拆入和拆出,业务委托和受托中的本息,手续费清偿,资金互助,相互竞争的关系。

  5、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接受监督、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借入资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备付金的关系。

  6、与县级联社之间的关系:投放股金、接受服务、分享红利的关系。(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错位)

  7、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接受强制、无偿参与分配的.关系。

  8、与职工之间的关系:职工履行岗位责任,信用社合理分配工资福利的关系。

  财务关系的实质是物质利益关系。处理好关系的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金融财政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金融规章制度和责、权、利相结合。

  总而言之:财务管理是主要利用价值形式对信用社所从事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既体现了信用社业务的开始,又体现了信用社业务的终结,贯穿于信用社业务的全过程。

  二、财务管理体制

  信用社的体制特征是整体大、单个小、多级法人制度。由此表现在财务管理体制上总的说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统一领导

  由中央银行总行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局(农金局)和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总办),依法行使对全系统财务管理的领导权。财务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中央银行统一制定。

  2、分级管理

  各省的信用社管理部门可根据辖内情况,对农金局和总办的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补充,并报农金局和总办备案。

  实际操作中可分为:内部管理体制和外部管理体制。

  1、内部管理体制

  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前提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社员的民 主监督和管理,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民 主管理组织研究决定,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2、外部管理体制

  从1993年财务制度改革时起,规定了信用社财务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主管。

  三、信用社经营的基本原则

  1、独立核算

  信用社在财务核算上,一般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基层信用社为单位单独核算盈亏,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业务状况表(现金流量表)。

  2、自主经营

  信用社为了实现经营目标,避免资产风险,必须具有货币商品经营者所拥有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它们的高度自主权,不受地方政 府或部门的干预,不奉命贷款,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政策自主选择投资项目,决定贷款与否,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3、自担风险

  信用社必须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一般来说,信用社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国家风险。信用风险是主要的。

  4、自负盈亏

  信用社作为经营者享有自主经营带来的利润,也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财务管理目标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社员民 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其经营受国家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农村金融分工协作政策的导向及制约,必须先讲社会效益(支持“三农”和保证贷款的50%以上贷给社员等),再讲企业效益。

  信用社财务管理的最优目标是实现其价值最大化。这里的价值可理解为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它是信用社整个工作的核心与灵魂。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而展开经营活动的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目标可看成是信用社财务管理的子目标。

  五、规范信用社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

  规范信用社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很多。贯穿于信用社经营的全过程,主要有国家金融财政法律法规、人民银行金融法规制度以及各省、各地体改办的制度等。

  1、国家金融财政法律法规

  ①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本法目的: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②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本法目的: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③企业财务通则(1993年)。本通则目的: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④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xx年11月27日财部发布20xx年1月1日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

  ⑤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1993年)。本制度目的: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

  ⑥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本法目的: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

  ⑦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本法目的: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xx年5月16日)。

  2、人民银行金融法规、制度

  ①贷款通则(1995年7月27日)。本通则目的:规范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贷款质量,加速信贷资金周转;

  ②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本办法目的: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③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xx年1月1日施行)。本办法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

  ④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1997年)。本规定目的: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⑤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997年)。本规定目的: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县联社行为,充分发挥县联社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

  ⑥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1998年)。本制度目的: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工作;

  ⑦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1998年)。本制度目的:加强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

  ⑧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及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1998年)。本规定目的: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农信社资产安全;

  ⑨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1998年8月)。对乱用会计科目、假造帐表、帐外经营、资本金不真实或被抽走、转移财政存款、假委托业务、截留利润、虚报盈亏等问题定性。

  一、资金筹集的管理

  信用社筹集资金主要有吸收股金和负债业务。

  1、股金

  信用社股金是农民群众(含城乡结合部的居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及信用社

  第二节 财务管理的内容

  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制度

  职工为了取得社员资格,自愿向信用社交纳的款项。股金的实质是“社员资格”的证明,体现了社员股金的基本性质。

  现阶段主要有个体社员股、团体社员股和职工社员股。①社员股金是“一人一票”。这既是信用社初创时期的基础股,也是信用社发展到今天的多数股,在总股产中占有50%以上的比例。②农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团体股,主要来源于乡镇企业和加工流通领域。③职工缴纳社员股金。④联社社员股,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职工股组成。联社营业部作为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向联社入股,只将原资本金全额划入联社股本金。

  股金管理要求:

  ①充实资本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信用社的社员一般不少于500个,所有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单个持股不超过该社股本2%,逐步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

  ②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扩股额度。

  ③坚持股金不保息政策。1993年后股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不保息分红”。

  ④按社员与信用社的交易量返还利润。具体操作中有先按税后利润计提10%的股金分红,然后按税后利润30%计提,再按交易量返还利润的做法。

  2、负债:

  负债经营是金融业经营的主要特点之一,信用社负债包括对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吸收存款和对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等。

  ①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

  吸收活期存款可以运用相对稳定的余额,不需支付较高的利息,同时可以进行信用扩张,创造派生存款,应该成为信用社积极筹措的资金,由于结算体制上的不足,信用社吸收活期存款方面竞争力较弱。

  定期存款可为信用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开户手续简单方便,但资金成本较高。

  储蓄存款一直占各项存款的85%左右,而且定期储蓄存款又占储蓄存款的85%。

  存款管理要求是:提高存款巩固率、降低存款成本率、调节存款运用率。为实现管理要求的策略有:网点设量科学化(布局合理、方便客户、便于核算);存款种类多样化;服务优质化。

  ②借款,包括系统内调剂资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同业借款等。

  系统内调剂资金是由联社牵头,在一个联社范围内,供求双方平等协商达成调剂资金协议。

信用管理制度12

  每一个企业都有多种管理制度,对于信用管理制度并不是每一个类型的企业都有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呢以下是资料介绍:

  一、客户资信管理制度

  客户既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来源,也是风险的最大来源。强化信用管理,企业必须首先做好客户的资信管理工作,尤其是在交易之前对客户信用信息的收集调查和风险评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工作都需要在规范的管理制度下进行。企业需要在五个方面强化客户资信管理:

  客户信息的搜集和资信调查

  客户资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客户信用分析管理

  客户资信评级管理

  客户群的经常性监督与检查

  二、客户授信制度

  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销售部门或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缺少规范和控制造成的。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客户的赊销额度和期限的控制。一些企业在给予客户的赊销额度上随意性很大,销售人员或者个别管理人员说了算,结果往往是被客户牵着鼻子走。实践证明,企业必须建立与客户间直接的信用关系,实施直接管理,改变单纯依赖于销售人员“间接管理”的状况。因此,必须实行严格的内部授信制度,这方面的制度化管理应包括4个方面:

  赊销业务预算与报告制度

  客户信用申请制度

  信用限额审核制度

  交易决策的信用审批制度

  三、应收帐款监控制度

  关于应收账款管理,许多企业已制订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制度,但是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这些制度还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环境和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少管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改进这方面的管理主要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制度化:

  应收账款总量控制制度

  销售分类账管理与账龄监控制度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债权管理制度

信用管理制度13

  1.努力学习电子设备技术知识,掌握电子设备的原理及性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负责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安装、调试,按管理规定对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及时了解使用部门的设备运行情况,每半年对计算机设备例行保养一次。

  3.负责辖属电子设备的维修工作。

  4.负责辖属电子设备的登记、评测、报废等综合管理工作,对辖属单位电子设备购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中心机及附属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定期做好电子设备的.统计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用管理制度14

  一、信用社稽核的对象

  信用社稽核的对象是指稽核所要监督检查的客体。要正确认识这一客体,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稽核。

  (一)稽核的概念

  稽核亦是审计的代名词。如前所述,所谓稽核,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监督手段。它是由稽核机构的稽核人员进行稽核证据的收集和评价工作,以判断被稽核单位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业务经营行为是否合规、合法,预定的经营目标是否已经实现,据以向有关方面报告稽核结果的全过程。

  按信用社现有组织构架,信用社稽核是由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者——省联社和县(市、区)联社,依据国家金融法律和法规、金融监管当局制订的财经法纪和行业内部规定对信用社业务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即由县(市、区)以上联社的管理部门中所设立的稽核机构和人员,以其独立公正的地位,借助专门的技术方法,对所辖信用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合法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和建议,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金融监管当局和本单位领导提出报告和意见,从而纠错防弊,维护财经法纪和行业内部管理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身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经济监督活动。

  我国信用社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经过30多年发展状大后在1983年才出现“稽核”一词,合作金融理论工作者较为普遍地认为信用社稽核理论框架是在1996年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才形成的,在信用社组织构架中才有相对独立的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

  (二)信用社稽核的对象

  信用社稽核的对象是由信用社的特有职能作用及其业务特点所决定的。

  信用社一方面执行中央银行赋予的信贷监督、结算监督、现金管理等监督职能。这些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又都是通过办理各种金融业务来实现的。所以对于具有监督管理职能作用的各项业务活动,都是信用社稽核的对象。另一方面,作为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其业务经营过程只有依靠会计核算才能实现货币资金营运,即会计核算的过程就是具体业务处理过程的特点。这种货币资金营运过程及其结果,也是信用社稽核的对象。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从审查和评价被稽核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开始,并以此为重点调查、描述、评价其可靠性,进而对被稽核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功能。

  2.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包括:

  (1)机构设置是否合法,有无合法的经营证照;

  (2)业务经营范围和种类是否与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载明的相符;

  (3)存款的组织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高息揽存现象;

  (4)贷款发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贷款投向是否合规;

  (5)存、贷款利率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6)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是否正确执行支付结算制度,遵守支付结算纪律;

  (7)是否认真执行大额现金支付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政策是否采取监督措施。

  3.资本的充足性。包括:

  (1)股本金的增扩、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2)附属资本是否超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是否按规定增补;

  (3)固定资产占比是否适度。

  4.信贷资金的管理情况。包括:

  (1)是否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健全存贷款期限管理制度,搞好资金头寸管理,完成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风险目标任务。

  5.资产质量。包括:

  (1)各项贷款是否按五级分类管理,不良资产占用的数额、比重以及形成的原因;

  (2)抵质押的贷款的数额占全部贷款的比重。

  6.负债清偿能力。包括:

  (1)支付准备金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2)存、贷款增长比例是否匹配;

  (3)偿债支付能力。

  7.盈利质量及其分配。包括:

  (1)利润来源和结构是否合理正当;

  (2)资产收益率和成本率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3)各种积累的提留是否符合规定。

  8.经营管理水平。包括:

  (1)领导的决策和管理能力;

  (2)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力度;

  (3)各项业务经营指标的增幅、资金利用率、资产利润率以及账款质量;

  (4)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5)内部机构及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

  9.其他情况。即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当局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针对信用社某个方面(环节)的突出问题(矛盾),决定需要稽核的其他事项。

  二、信用社稽核的任务

  稽核的任务,是指稽核工作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必须实现的目标。信用社稽核作为一项经济监督工作,它的任务既要服从于经济建设对经济监督的客观要求,又要受制于信用社稽核的对象。现阶段,信用社稽核的任务,就是通过对信用社的信贷、财务、会计、出纳等业务活动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防止和揭露违规、违制、违纪甚至违法等不良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资财的安全,帮助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财经法纪和行业内部管理规定的正确贯彻执行。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检查监督信贷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检查监督信贷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检查监督各项存款业务政策原则的情况;

  第四,检查监督各项贷款的发放、管理、收回及贷款政策、方针、原则、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检查抵债资产的取得、保管、处置变现的合规情况;

  第六,检查监督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和结算原则与纪律的执行情况;

  第七,检查监督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检查监督固定资产的购建、保管、使用和财务收入、支出的处理,以及各项专用基金的计提、使用等执行制度规定的情况;

  第九,检查监督大额现金管理支付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检查监督各项代理业务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第十一,检查监督有价证券、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发、保管、使用等是否按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二,检查监督信用社对其分支机构业务辅导与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十三,检查监督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十四,对新建房屋、决算情况进行专项稽核;

  第十五,检查信用社对会计、信贷档案的装订、保管和查阅情况;

  第十六,对联社、信用社、分社主任在任期内的业绩进行专项稽核;

  第十七,配合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信贷纪律,造成经济损失的重大事件进行专项稽核;

  第十八,检查监督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县联社筹集、使用各项基金(包括管理费)、上调资金执行制度和使用的情况;

  第十九,制定稽核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参与拟订重要的信贷、财务、会计、出纳规章制度和计算机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信用社稽核的任务并非一成不变,它将随着信用社的业务发展和稽核对象的变化而随之改变。

信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系统” (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采用政府采购招标购买服务,委托it企业按照本办法开发信用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评价系统和信用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按照本办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行为信息分类

  第五条信用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用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用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以及有效期等,按照“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办法不重复建设。

  2。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对防城港市作出的建筑业产值贡献。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第三章信用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产值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第七条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奖后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八条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xx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信用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条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处罚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处罚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

  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3日,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

  第五章信用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1年。信用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用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基本信用分,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加1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加0。8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加0。6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6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加0。4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6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3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2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1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或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三条良好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0。5分。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1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2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3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县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1分,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6分。

  第十四条不良行为信用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总扣分值直接提取计算,在防城港市动态扣分值10分以上2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2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4分,30分以上4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6分,40分以上5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5分,动态扣分值60分以上的扣2分。

  (二)参与或介入违法违章建筑建设(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每个项目扣0。3分。

  (三)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0。1分。

  (四)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

  (五)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整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3分。

  (六)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0。1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0。3分。

  (七)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履职不到位、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0。2分。

  (八)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2分。

  (九)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5分。

  (十)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十一)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0。3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三)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1分;造成2人死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3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二起责任事故扣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四)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十五)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5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1分。

  (十六)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每次扣1分;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再扣0。5分。

  (十七)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体考评办法的,按具体考评办法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条诚信评价等级

  年度综合评价,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与项目数量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按照平均值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

  良好: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10%—50%(含50%);

  一般: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在50%—90%(含90%);

  较差: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用分排名后10%。

  第六章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行为得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直接进行计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直接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开标前1工作日的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的信用行为得分进行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100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行为信息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信用行为得分暂按0分计入。

  (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和信用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用优良企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重信用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用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辩。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用行为评价计分。信用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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