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

时间:2025-03-28 08:04:49 制度 我要投稿

学籍管理制度优选(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籍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籍管理制度优选(15篇)

学籍管理制度1

  1、各班每天上午、下午第一节课前对学生进行一次点名,并认真填写点名簿(级部负责制定)。

  2、学生因故请假,必须向班主任递申请并开具四联假条,说明事由并在请假条上注明返校时间,家长要在家长联上签名。班主任不在,须级部主任代开假条。

  3、学生患流行并传染病期间,必须回家休息、治疗,凭疾控部门的证明方可返校上课。班主任应第一时间将信息报告学生处。

  4、如有未请假不到校的学生,班主任应立即与家长联系,弄清原因。一时与家长联系不上的,应向学校报告。

  5、学生请假一周以上的,班主任应向学校报告。

  6、学生中途离校的.,应凭假条出校门,假条由传达室收存。

  7、各班应切实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教育,要求学生严格遵守请假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2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光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状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务必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状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群众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贴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适宜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状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到达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贴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成都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初等学籍专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资料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一样状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透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状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忙他们改正错误。

学籍管理制度3

  一、明确学籍管理责任

  1.幼儿园的学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分管,学籍管理员具体负责操作。

  2.各班级每一学期要负责好幼儿基本信息的登记。

  3.幼儿园学籍管理员和保教处要认真做好幼儿学籍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资料收集要做到及时、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幼儿园负责在网站和各相关公告和张贴“招生通知”,切实做好每学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儿园每学年严格按照上级要求招收新生。

  3.幼儿园每学年采取计划招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班额数。

  4.幼儿入园前须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由防疫站开具预防接种查验证明,方可入园。

  三、做好毕业学生统计工作

  1.做好毕业班学生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2.对毕业幼儿发放毕业纪念册。

  四、落实学籍管理

  1.关于幼儿转学:

  (1)幼儿因家庭居住地的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保教处审核,园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为严格学籍管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各班要在每学期初将幼儿变动情况交保教处,上报园长室。

  2.关于幼儿转入:

  在幼儿园有空学位的情况下,如有转入幼儿,需提交转入申请,并到转出幼儿园签转出意见,经保教处审核,园领导同意后,方可持体检合格证明、防疫站开具预防接种查验证明、幼儿情况登记表办理入学手续。

  幼儿学籍管理是幼儿园常规管理内容。为了规范我园的学籍管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性,我园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沂水县实验幼儿园幼儿学籍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

  1、沂水县实验幼儿园学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分管,信息主任为学籍管理员,班级学籍管理由班主任具体负责,实行班级学籍管理制。

  2、所有在园幼儿都要建立学籍。

  3、幼儿园学籍管理员要认真负责做好学籍信息的收集、归档等工作,确保信息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4、转园:幼儿因家庭居住地的。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园者,必须由家长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幼儿园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园手续。(包括学籍的转出、幼儿物品的发放、结账等) 5、休学: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须由家长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幼儿园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

  连续休息超过两个月,重新入园时,须到县妇幼保健院重新体检,并出具相关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6、如以上制度与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冲突,则以上级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1、幼儿园建立幼儿学籍档案,学籍管理由办公室、保健室负责管理。

  2、幼儿学籍管理包括报名登记表、新生家长需知、幼儿健康状况调查表、来园考勤表、幼儿体检卡,退学、转学等内容。

  4、幼儿园对录取幼儿,建立新生入学注册制度,新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入学注册。

  6、在学期内,幼儿家长要求退学或转学的,由园长室签字同意,办公室和保健室办好退学或转学手续、并记录。办理伙食费,管理费的退收工作。

学籍管理制度4

  一、教导处应建立完备的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员根据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柜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存等要求,做好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保存学籍档案有:学籍情况汇总表,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申请、存根及有关证明等材料,花名册。

 三、入学

  1、凡小学毕业生,除生理有严重缺陷,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外,均可入本校接受义务教育。

  2、入学的新生,须持户口本、经审核通过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审查备案。

  3、学校教导处协助校长负责这方面的咨询、协调、监督检查、名册管理等工作。教导处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入学新生的资格审查、编班考试、分班以及各班“学籍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4、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卡”统一管理。

  四、转入

  凡因户籍变更、家庭搬迁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到我校就读的学生,须持本人户口本、原校转学证明、学籍卡等有关手续,接受学校教导处和校长的检查审批,经校长同意,由教导处编班,办理学籍登记。未经过这一程序的一律不准安排转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休学、复学

  1、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因丧失学习能力需退学的,经由本人申请并具有永城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2、学生确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坚持到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病休学生必须具备以下证件:

  (1)填写休学申请表。

  (2)市级以上医院就医证明(诊断建议书、病历本、入院证、住院证、化验单、拍片、结算单据等),诊断建议书需有主治医师以上大夫签字并加盖院办章。

  (3)入保险的同学,要持保险赔偿单据。

  3、办休学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持以上证件到学校教导处核实,并由校长批示,教导处加盖章,方可办理。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年。休学期满需随原班继续学习的,教导处登记后直接安排;需要编入下一年级的,由学校教导处查验休学证,校长同意,方可编班。

  4、学校教导处,统管全校学籍档案,定期对各班学生流动情况进行核实、检查。

  六、毕业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毕业证书。

学籍管理制度5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号召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努力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控制辍学率,我校特制定如下几点规定:

  一、学籍

  在校学生一律以市教委中教科审计时认可的为准,具有本校的.学籍的学生才有领取毕业证书的资格,其余在校学生一律为借读生,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二、转入

  凡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部队转业复员证明式家庭户口迁移证;

  ②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③户口属于我校范围内的地段;

  ④市教委中教科同意接收的证明;

  ⑤学生必须向我校交验全部转学材料,包括学生档案、各门会考成绩报告等。

  对于不符合转学的学生一概不收。

  三、转出

  对于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住地变更或因特殊情况,需投靠外地亲属的学生,由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申请,交验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联系表,经我校政教处主任在转学联系表上注明盖章,再开具转学证。

  四、休学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转长时间治疗,需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班主任签字,附上医院的收款发票,交政教处批准,上级市教委批复,可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休学一次为一年。

  五、复学

  学生休学一年期满后,方可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政教处审查批准,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学业。才能复学。

  六、退学

  义务教育期间,无极其特殊原因,未经批准,不允许退学。学生因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学年无故旷课累计七十二节作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凡退学学生,注销学号,不再恢复学籍,受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退学证明,不发其他证书。

  七、留级

  学生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予留级。学生留级应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学校批准,一个学生在一个学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初、高中毕业年级不予留级。

学籍管理制度6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连同学 生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说明:

  1、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须经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学校要及时将转入学生信息输入计算机。

  四、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取得学籍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说明:

  1、同一地区小学、初中原则上不办理借读手续。

  2、借读生的数额不得多于在籍生数的5%,不得影响正常在籍生的学习。

  3、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

  4、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同意。

  5、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6、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应回原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和复学操作流程

  学生因伤病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说明:

  1、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2、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3、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4、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小学、初中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和修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和有关考查考核成绩合格,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学生六年级就读学校免费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免费发放。未毕业者由学校免费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修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只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小学修业证书或初中的义务教育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书、修业证书加盖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章并经电子认证后生效。

  八、升学

  第二十五条小学毕业学生免试升入初中学习。

  1、跨市(区)借读的小学、初中毕业生,一般都应回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安排升学。

  2、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升入户籍所在地学区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不能升入非户籍所在地学区的公办初中。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要升入公办初中的,需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初中。跨区县就读民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要先将学籍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照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学校应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3、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4、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初中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

  到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留在原校,参照借读办理有关手续。

  5、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十六周岁的,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学籍。

  6、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原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学籍管理制度7

  xx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学校教育管理,确保每位学生的信息准确无误,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有序的基础。它不仅有助于提升学校的行政效率,还能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家长、教师及学生本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内容概述:

  xx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生基本信息管理: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家长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入学注册程序:规定新生入学的申请、审核、注册流程,确保公平公正。

  3. 转学与退学规定:明确转学申请条件、流程及退学处理办法,维护学生权益。

  4. 成绩与考勤记录: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出勤情况,作为评估学生学业表现的重要依据。

  5. 奖惩制度:设定奖惩标准,激励学生积极向上,促进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

  6. 学籍档案管理:规定学籍档案的建立、更新、保管和查阅规则,保护学生隐私。

学籍管理制度8

  一、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籍档案建立。所有学籍,实名管理。初中一年级对新生学籍数据(含相片)进行全面更新。打印学籍表由家长签名确认。从区外转入的学生必须进行信息采集,家长或学生填写《顺德教育系统在校生数据采集表》,学校根据《采集表》内容输入学籍管理系统。

  (二)学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在校期间,学生学籍信息有变更时,家长提供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籍信息更改时,学籍管理员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学生学籍信息更改须由校长授权,学校学籍管理员操作完成。

  二、学籍异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就近入学。对适龄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二)严格控制班额。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校长有权接纳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区教育局统一设置),学籍管理系统将自动拒绝办理转学申请,转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规范办理时限。

  初一初二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至新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段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初三申请转学必须在上学期完成,下学期不接受转学申请。

  (四)转学办理程序。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在班额未满的'前提下,对户籍迁入我校招生辖区及在我校招生辖区内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学生,优先办理转学。不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1、区内转学。(1)家长到学生现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2)现就读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向转入学校发出申请。(3)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审核通过。

  2、区外转入。(1)家长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就近入学原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2)学校对具有顺德户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应无条件接收。招生计划已满,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3)家长来学校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教务处审核盖章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4)家长凭《申请表》回原学校及原学校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办理转出学籍手续。(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盖章。

  3、向区外转学。(1)家长到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由学校审核盖章。(2)家长携带表格向区外接收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当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3)最后凭当地接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申请表》回我校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我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五)休学办理程序。学生在学期间,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段时期的,由家长凭县(区)一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备案相关材料,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学生信息。同时,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的,应申请延期,办理续休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六)复学及退学办理程序。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时学校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七)自动放弃学籍情况。不明去向或已转学离校一周的学生,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予以注销。

  三、毕业证书验发

  区实行学籍管理实名制验发初中毕业证书工作。学校审核初三学生毕业资格,将毕业学生名册上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后,验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证书。区教育局审核时,将严格按照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名核实毕业学生名册。未按正常程序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的毕业生将不予毕业审批。

学籍管理制度9

  1. 新生入学前必须按规定做好体检,并将体检卡交保健老师处存放。

  2. 新生入园需填写好幼儿情况登记表。

  3. 新生入园前需要向卫生老师提供预防接种的相关记录,并登记。

  4. 根据新生填写的'幼儿情况登记表,各班教师将本班幼儿的情况进行汇总,并编制好班级幼儿花名册,并根据情况及时修整。(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5. 编制幼儿点名册,)及时做好幼儿出缺席统计,对不来园的幼儿及时家访。

  6. 对不缴纳管理费的幼儿,将取消幼儿学籍。

  7. 对中途转学、退学的幼儿需登记备案。班级老师根据证明负责陪同家长一起做好各种转学、退学手续。(幼儿物品的发放、结帐等)

  8. 对毕业的幼儿发放离园证。

  9. 对幼儿获奖证书进行复印留存,并专门造册登记。

学籍管理制度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市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2、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按时复学。,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3、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四、留级

  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五、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符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库尔勒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六、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

学籍管理制度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学校张贴招生通告,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审核入学条件,学校根据招生办下达的名单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录取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学生分班花名册,上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上海市小学学生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务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6、班主任根据要求填写好学生电子档案网上信息(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

  二、转学

  1、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全权负责我校的转学工作。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经徐汇区招生考试中心审查后发给转学通知单,学校凭转学通知单,接收办理转入手续。学生转出由学校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区教育部门备案。

  2、每个学年度开学后要做好学籍变动表、学籍变动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在学校存档、一份上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学生出境、出国;

  (3)其他一些特殊原因。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学校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

  四、重读与跳级

  1、义务教育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因身体原因,病假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务会讨论批准方可重读。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五、毕业

  学校学制为五年,具有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后,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并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学籍管理制度12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重生入学:

  1)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2)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3)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

  4)重生报名后,学校将重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分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5)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16、17位为班级编号,第18、19位为学生编号。

  三、转学:

  1、转入:

  ⑴、先考试,测验合格后,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到我县教育局普教股盖章。

  ⑵、将此证明XXX,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也就是要两章齐全),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⑶、持原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与“学生登记表”到我区文教XXX注册登记。

  ⑷、将(3)中的两表交到我校存档。

  2、转出:

  ⑴、持吸收学校吸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分印章)到我校管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留复印件)。

  4、休学复学: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跳级、毕业、升学:

  1)研究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测试后可以跳级。

  2)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研究。 六、管理权限:

  1)学校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并妥善保存。

学籍管理制度13

  一、明确学籍管理责任

  1、幼儿园的学籍管理由园长主管、业务园长为幼儿园学籍管理员具体负责。

  2、各班级每一学期要负责好幼儿基本信息的登记,每一学期要做好幼儿花名册记载等。

  3、幼儿园学籍管理员、档案管理员要认真做好幼儿学籍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要求文字资料与电子资料同时归档,资料收集要做到及时、准确,无遗漏、无差错。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幼儿园负责在网站和各相关公告和张贴“招生简章”,积极动员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切实做好每学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儿园每学年严格按照区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儿园每学年采取计划招生,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班额数(或根据教育局的相关规定)。

  4、幼儿入园前须进行体格检查,由方松街道出具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5、新生入园须按相关要求填写好幼儿情况登记表(幼儿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三、做好毕业学生统计工作

  1、做好毕业班学生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2、根据区教考中心分配的小学,做好发放告家长书。并将资料交档案室。

  3、对毕业的幼儿发放离园证等。

  四、落实学籍管理

  1、关于幼儿转学:

  1)幼儿因家庭居住地的'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者,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经托幼办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为严格学籍管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各班要在每学期末认真填写幼儿变动情况登记表,并上报园长室。

  2、关于幼儿休学: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须由家长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幼儿园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

  2)连续休息超过一个月,重新入园时,须到方松街道重新体检,并出具相关健康证明,方可入园。

  3)对因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来园的幼儿,超过三个月,取消其在园学籍,重新入园时须重新报名。

学籍管理制度14

  一、入学

  1、一年级新生的入学。

  (1)审核入学资格。凡属我校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按照张店区基教科提供的名单,严查各类证件,严格审查入学资格。

  (2)新学期开始,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提交相应材料,配合学校注册学籍。

  2、新生入学后,一年级班主任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并编制花名册,由我校建立学籍档案。

  3、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

  1、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辖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我校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三、休学、复学、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办理相应休学手续。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四、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包括的内容

  1、学生花名册;

  2、转学登记册;

  3、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

  (二)档案管理的规定

  1、档案管理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应严肃对待,不得草率马虎,凡有关学生档案登记的各种表格一律按统一规定填写,做到整齐准确,统一规范。

  2、凡转入学生必须向学校索取转学证;凡转出学生要开出转学证,并分别登记归档。

学籍管理制度15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本科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简称培养办,下同)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伤、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第一周,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培养办和学生工作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本科标准学制按大类(专业)不同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业年限相应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修业年限内,允许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正常毕业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查后报培养办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研学活动,下同)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简称培养方案,下同)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第八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理论教学原则上按16学时折算1学分;实践教学原则上按1周折算1学分。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课外研学活动学分认定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修读。各大类(专业)所需修满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第十条选修原则

  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允许跨学院、跨大类(专业)、跨年级选课。

  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参加所在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不能参加未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选课的学习量,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修读辅修专业。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选课和修读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跨校选课、跨校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一条选修程序

  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课程免修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向学院申请免修,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参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申请免修的时间和手续: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已经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审查,培养办批准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进行。未经批准者,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三条课程免听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可以申请免听,免听内容限理论教学部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并参加原班课程考核。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学1周内提出免听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报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免听。

  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向任课教师申请部分免听,免听学时不得超过课堂教学的'二分之一,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部分免听。

  第五章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

  第十四条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合格获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原则上不超过3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记载其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绩点算法:

  g=3x(x-min)/(max-min)+1,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其中:g—成绩绩点;

  x—该课程学生的得分;

  Max—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的最高分;

  Min—参加该课程考核合格学生的最低分(≥60);

  当该课程成绩不及格时,g=0;

  等级记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师对学生打同一等级,不再按上述公式换算,则取。

  加权绩点=学分x绩点

  平均加权绩点=Σ(学分x绩点)/Σ学分

  补考、重修课程成绩合格,绩点为1。

  缓考和享受学校政策加分的课程,其绩点按原上课班级同等(相邻)分数的绩点计。

  免修课程参加该课程正常的绩点计算。

  第十八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

  第十九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在修业年限内,重修不限次数。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者应在考前持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培养办审批。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所缺实验、实习、设计、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课达三分之一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记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采用撰写论文、报告考核方式的课程,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一经查出,该课程按“0”分记。

  第二十四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严格遵守《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则》。凡有违纪作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课程成绩均按不及格记。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评分有疑义,应在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培养办审批、转开课学院,开课教研室组织查卷。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错评、登分、合分等差错,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特别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转大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大类(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申请转大类(专业):

  学习成绩优秀;

  学生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转大类(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大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类(专业)学习;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大类(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大类(专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大类(专业):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定向培养单位不同意转大类(专业)的;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大类(专业)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学本科生确认专业与转换大类(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转入学院对转大类(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大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程序:

  学生转学,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培养办审查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学期末办理完毕。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培养办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在校学生出国就读,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逾期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休学一经批准,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学院书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培养办批准。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培养办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大类(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该大类(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大类(专业)学习。

  第八章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2周开始进行学籍处理,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但未达到25学分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三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不含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给予退学警示,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超过2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在籍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2年的;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有权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经确定为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该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校。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也不符合退学规定,要求离校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重修考试,经批准后,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在修业年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在修业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或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予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及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对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高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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