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5-03-16 08:28:16 制度 我要投稿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华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精华15篇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1.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具。

  2.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3.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5.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6.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2)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3)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7.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2)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3)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4)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序;

  5)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8.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规范、强化广西华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等各种特殊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特殊作业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施工作业以及断路作业等八种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本制度列明的特殊危险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安全规定和要求。

  三分工与主要职责

  3.1有关部门的职责

  安环科是本公司特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施工和检修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的签发单位。 3.2有关人员的职责

  3.2.1作业人员,必须经有效的资格认证并持证上岗,开展特殊作业必须持有《作业证》且手续齐全,作业前必须确保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严格遵守相应的作业规范,作业结束后应确保不留安全隐患。

  3.2.2监护人,应当具备安全监护相关知识和技能,认真落实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熟悉现场,有较强的责任心,坚守监护岗位,不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出现问题能及时正确处理,掌握必要的消防、防护知识并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作业结束后与作业人员一道清理现场,不留安全隐患。

  3.2.3分析人员,依据国家和行业采样的相关标准到现场取样分析,对采样的代表性及分析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3.2.4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作业活动,识别作业活动可能存在的作业风险,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监督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接受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3.2.5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工艺处置方案,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开展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的生产工艺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3.2.6作业审批人,审定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到位,协调和解决作业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作业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四作业内容和要求

  4.1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术语

  (1)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①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②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③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④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1.2动火作业的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其中: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在存放有产品介质的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氢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车间或单独厂房、单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环科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公司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5)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1.3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标准

  (1)公司有关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应执行质监部的相关分析规程。有关动火分析规程应当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的,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标准

  ①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②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③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④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粘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4.1.4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①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②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③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④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⑤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3)作业前,作业所在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①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②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③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④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⑤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⑥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①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②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③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④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

  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10)道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汽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②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③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④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6)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并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

  4.1.5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

  (2)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机修、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填写完毕《动火安全作业证》各类事项后,车间主任报批,安环科审批。

  (4)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组织制定并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车间主任审查合格,报安环科审批,安环科审批合格后报总经理报批。

  (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他补充安全措施由提出者确认签字并落实措施。

  (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涉及区域的单位有关领导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1.6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1)公司所有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为1年。

  (2)《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24小时;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应清楚列出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

  4.2受限空间作业

  4.2.1受限空间作业术语

  (1)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2)本制度所称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涉及动火、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2.2受限空间安全要求

  (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2)凡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绝措施:

  ①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②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③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流保险熔断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④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当进行严密地封堵。

  (3)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①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②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规定。

  ③可燃气体浓度应当符合本制度第4.1.3条第(4)款①或②项的要求。

  (4)采取措施,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①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②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③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定时监测受限空间内的安全作业条件:

  ①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经分析合格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

  ②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③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④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经作业现场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⑤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受限空间,不准留在受限空间内。

  ⑥涂刷具有挥发性的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⑦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本制度第4.2.3条款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⑧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措施。其它特殊作业同时办理相应作业证。

  4.2.3个体防护措施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受限空间环境中,应佩戴空气呼吸器、隔离式或长管式防毒面具,必要时应栓带救生绳;

  (2)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间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受限空间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品;

  (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在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等防尘护具;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和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和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4.2.4照明及电气要求:

  (1)受限空间内照明器具的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或等于12伏;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2.5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办证人应当落实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按《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并组织开展作业风险识别,制定相应的的安全措施。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对受限空间进行采样分析,经分析判定合格(必要时进行动物实验合格后),经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安环科审批。

  (3)当班工长和监护人员持办理好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受限空间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当班工长确认签字后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给作业人员。

  4.2.6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经验收确认后交安环科保存。(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4.3高处作业

  4.3.1高处作业术语

  (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坠落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 20~35 44 60~110 154 220距离(m)1.7 2 2.2 2.5 3 4 4.3.2

  高处作业的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其中:

  (1)作业高度在2m ≤ 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 ≤ 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 ≤ 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h ≥ 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3高处作业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前

  ①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③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④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⑤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⑥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⑦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⑧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a)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b)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⑨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⑩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高处作业中

  ①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②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③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④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⑤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⑥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⑦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⑧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⑨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⑩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

  ①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②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③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④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3.4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一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班长按《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项目逐项填写,并针对识别的风险编制相应的安全措施,由公司安环科安全员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主任和安环科安全员初审签字后报安环科科长审批。

  ①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③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④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⑤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

  高处作业。

  (3)特级《高处安全作业证》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作业点所在车间主任和安环科审核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

  ①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②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③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④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⑤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⑥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⑦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3.5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所有的《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交作业负责人,1份交安环科留存。

  (3)一级、二级、三级《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7天,特殊《高处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4盲板抽堵作业

  4.4.1盲板抽堵作业术语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4.2盲板抽堵作业是对生产装置、设施进行可靠隔绝的安全措施,凡属系统停车大检修、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不同区域进行的检修作业和单位内部进行检修作业需与系统隔绝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4.4.3盲板抽堵作业要求由车间提出,且必须确认作业部位,并按规定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4.4.4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使用完毕交生产单位保管。

  4.4.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4)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7)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8)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

  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

  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9)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10)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11)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AQ 3025-20xx 《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进行。

  (12)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13)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单位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14)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15)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单位专人共同确认。

  4.4.6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盲板抽堵所在单位负责提出申请。盲板抽堵所在车间班长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相关内容,经车间主任审核,报安环科审批。

  (3)凡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车间之间进行的盲板抽堵作业,其《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分别报安环科审核后方可进行作业。

  (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过程中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4.4.7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

  4.5临时用电作业

  4.5.1临时用电术语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的作业。凡属非正常用电者(指电源线路非永久性固定至用电设备)均属临时用电,包括临时灯、临时电源、潜水泵、砂轮机、电焊机及外来施工单位用电等。

  4.5.2公司临时用电分为二类,实行分类审批:

  ①一类临时用电:大容量(本制度所称大容量是指用电功率超过30KWH)临时用电、接用临时电源(特指配电板、盘、箱、柜等)、在受限空间内接用的临时用电;

  ②二类临时用电:除一类临时用电外,其他临时一次性接用位置固定的照明灯、潜水泵、砂轮机、电焊机等用电设备的情形。

  4.5.3临时用电安全规定

  (1)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电气安全技术标准,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执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X)和《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3009)等国家有关标准及本公司有关规定。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本制度第4.1.3条第(4)款①或②项的要求。

  (3)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等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可靠关闭并能上锁。

  (4)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当分路设置;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用电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6)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和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7)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并能做到防雷、防静电;临时用电装置(如临时用电电源板、电源箱、电源柜等)设置在露天时,必须加装遮雨设施。

  (8)合理选用电气设备,保持电器、线路的正常运行。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其危险性的不同和易燃易爆介质正确选用合适的防爆电器,避免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9)根据使用环境采用安全电压供电,正确选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按规定严格检查设备和线路的绝缘性能,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

  (10)架设临时线路必须选用绝缘良好的电源线,装设漏电保护器,并采取有关防止踩踏、碾压和拖曳磨损等措施,用电单位作业完毕要及时拆除。

  (11)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申请单位必须立即联系电修人员拆除临时电源,并签字确认。除电气专业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私自乱接乱拉,违者,将追究由此造成的责任。

  (12)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用电或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4.5.4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临时用电申请单位发起《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填写临时用电事项,开展相关的风险辨识和风险控制。临时用电事项涉及大容量用电的,用电申请单位应当事先提交书面申请,报安环科有关领导核准。

  (2)一类临时用电由用电申请单位负责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电工组有关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电工组班长审核、分管技术的领导审批。

  (3)二类临时用电由用电申请单位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关事项,电工作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环科负责审批。

  4.5.4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一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电工组负责归口保管,二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单位负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1年。

  (2)一类《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使用后留存电工组,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申请单位,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为15天,超过时限应当重新办理。

  4.6吊装作业

  4.6.1吊装作业术语

  (1)起重吊装作业,是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6.2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重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100吨时;

  (2)二级吊装作业:40吨≤吊装重物的重量≤100吨时;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40吨。

  4.6.3吊装作业前安全检查

  (1)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在三级吊装作业中,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作业条件特殊情况下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作业方案应经过审批。其中,一、二级吊装作业方案,由车间领导进行审核,报安环科审批;在三级吊装作业中需要编制的吊装作业方案,由安环科领导进行审批。

  (2)安环科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吊钩、葫芦等各种机具应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应符合GB 6067;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同时检查是否与带电线路接触,确保在吊装中能保持安全距离。

  (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4.6.4吊装作业中安全措施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吊装作业人员(包括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必须遵守安环科相关规定。

  (2)吊装作业时,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任何人不得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同时得到现场指挥长的批准。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9)吊装作业时,必须按机具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

  4.6.5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3)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6)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7)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9)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10)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①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②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③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④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6.6司索人员应遵守安全规定:

  (1)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可靠、牢固;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不应装满。

  (4)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等辅助其就位。

  (5)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4.6.7吊装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4.6.8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过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4.6.9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吊装重量小于10吨且不需要制定吊装作业方案的吊装,由吊装作业单位与生产车间联系做好安全措施,不需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2)对于二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所在单位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相关内容,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交吊装作业单位会签,需要编制吊装方案的,吊装作业单位必须编制吊装方案(两份),并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两份)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环科进行审批。

  (3)对于一级《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所在车间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相关内容,经所在车间主任和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会签,连同吊装作业单位编制的吊装方案一并提交安环科进行审核,报公司总经理进行审批。

  (4)《吊装安全作业证》及吊装方案获批准后,吊装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及吊装方案向作业人员交待清楚,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吊装作业。

  (5)吊装作业单位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不得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6.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一级《吊装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24小时,二、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5天。

  4.7动土作业

  4.7.1动土作业术语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7.2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严禁动土作业。

  (2)《动土安全作业证》经动土所在车间提出,由公司安环科审批。

  (3)动土作业涉及道路封路或半封路的,还须按公司有关道路封路的管理规定办理《封路安全作业证》的相关手续。

  (4)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6)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7)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8)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9)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0)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②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③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④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⑤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⑥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⑦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11)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2)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13)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 13869和JCJ 46的有关要求。

  (14)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4.7.3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动土申请单位填写有关内容后交作业单位。

  (2)作业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3)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由可能涉及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业务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会签,交安环科有关领导审批。

  4.7.4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4.8断路作业

  4.8.1断路作业术语

  (1)断路作业:是指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道路作业警示灯:是指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作业区:是指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8.2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断路作业申请车间应会同安环科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2)断路作业涉及动土的,须按公司有关动土作业的管理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相关手续。

  (3)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4)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

  (5)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6)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所在车间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拆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安环科应及时现场验收,恢复交通状态。

  4.8.3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所在车间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所在车间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在夜间或雨、雪和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①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②警示灯设置高度符合GA 182的规定,应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③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④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4.8.4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作业所在车间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2)断路作业所在车间逐项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有关内容后交具体作业人员。

  (3)断路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作业人员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交回断路作业所在车间。

  (4)断路作业所在车间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经所在车间主任会签意见后交安环科审批。

  4.8.5 《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环科负责归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2)《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1份交作业人员,1份监护人使用后留存车间,1份验收审核后交安环科保存。

  (3)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1、目的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公司内的一切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3、定义

  1)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深度大于1.2 m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4、有限空间分类

  1)密闭设备:指船舱、储罐、各类塔器、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2)地下建筑物:指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5、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

  2)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

  3)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

  4)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5)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1、进入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无审批单作业,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同时作业组应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强制通风,通风时间不应少于1小时。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多天作业时,在每次作业前均应强制通风,且连续作业时每小时还应至少强制通风3次,每通风时间不应少于5分钟。如条件允许可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以保持空气流通降低危险。但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对人孔及上下爬梯等人员通行设施进行检查,对有存在防碍作业人员进出有限空间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予以消除。

  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必检测有限空间内的含氧量。含氧量应为

  19.5%23%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 %,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如条件允许还应用仪器检测有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应低于可燃烧极限或爆炸极限下限爆炸极限下限的1%在作业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含氧量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通风检测后再进入。

  5、作业现场应明确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监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作业人员一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不得超过3人,且应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身上系上安全绳。安全绳应可靠绑扎,留于外部的安全绳应可靠固定。监护人员与作业人员间应保证联系畅通。

  6、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

  有限空间场所内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应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手提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行灯使用的降压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有限空间场所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

  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2MQ,并定期检测。有限空间场所内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绝缘电阻应符合规定。

  7、区域警戒与消防

  1)在有限空间作业时,所打开的坑、井、洼、沟盖板或人孔、通道出入门口,应设置防护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2)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封闭、半封闭设备(如油罐、各类塔器)内部作业时,应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设置“禁止启动”,/士白尺代等警告信息。

  3)存在易燃性因素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设置灭火器材,并保持有效状态;并设专职防火监护人监护。无论是否存在易燃性因素,作业人员都严禁将火种或可燃物带入有限空间。

  4)严禁在狭小的有限空间内使用电、气焊作业及一切明火作业。

  8所有参加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都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个人避险常识、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的应急救援措施。并熟知xxxx热电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意见。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病症的人员严禁参加有限空间作业。

  9、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作业。

  10、应急救援工作

  一但在有限空间作业中,出现人员因中毒或缺氧窒息而晕倒的事故,切不可盲目进入有限空间内部施救。应利用作业的人员身上系的安全绳将其拉出。但应注意切不可用力过猛,以防被救人头部及四肢被撞伤。作业人员被救出后应及时送医院救治(或挂120到场救治)。如不能通过安全绳将其拉出(或作业人未带安全绳)的,应立即挂119求救,并挂120到场救治。同时起动强制通风,以保持空气流通降低危险。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

  一、目的

  规范动火作业分级,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防护。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施工、检维修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三、术语解释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其他动火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3.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区设置:实施风险辨识、落实安全措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落实责任人并提出申请。

  3.4“四不动火”原则

  “提出申请”没有经过批准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提出申请”不符不动火。

  3.5“三个一”原则

  特级、一级动火严格执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个动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火监护人”。

  四、职责要求

  4.1安全管理员职责

  4.1.1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4.1.2对《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4.1.3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车间及时整改;

  4.2动火监护人(验收人)职责

  4.2.1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现场处置方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4.2.2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动火;

  4.2.3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4.2.4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上报;

  4.2.5动火作业后,确认无遗留火种,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离开现场。

  4.3动火作业人职责

  4.3.1了解动火作业安全操作程序,具备相应操作能力;

  4.3.2持经审批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要求;

  4.3.3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并核实相应对策处理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一切符合标准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

  4.3.4对违反本标准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3.5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采取适当措施并迅速撤离现场。

  五、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5.1作业前准备工作

  5.1.1危险作业基本原则

  按照规避、消除、减轻先后次序,尽可能减少动火作业的风险、频次、持续时间和作业人员数量,避免动火作业为首选。

  5.1.2明确作业人员

  作业过程中参与人员包括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审批

  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人和安全监督人员。监护人应由作业车间指定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担任。

  5.1.3实施风险辨识

  动火作业前,结合作业活动内容和现场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缺陷,将辨识结果填入《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表》。

  5.1.4制定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辨识结果,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控制措施填入《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表》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特级、一级动火应制定动火安全施工方案。

  5.1.5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制定动火作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现场应急措施、可靠的联络方式、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处置方案应与作业所在单位的应急体系保持协调和统一。

  5.1.6安全技术交底

  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7作业前检查

  5.1.7.1作业人员条件检查

  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人应了解作业过程面临危害,掌握危害控制措施,持有生产经营单位核发的安全培训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饮酒、患病等不适于动火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7.2设施设备安全检查

  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种设备,作业车间现场负责人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5.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5.2.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高处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5.2.2作业前,作业车间现场负责人负责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

  5.2.3使用的.电气用具应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要求。

  5.2.4动火施工区域应由作业车间负责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5.2.5现场应由作业车间负责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并设置警示标识。

  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六、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6.1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6.1.1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现场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6.1.2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应位于避开可燃液体、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并采取隔离围堵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6.1.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1.4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应坚守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动火应立即制止动火作业。

  6.1.5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地沟等应封严盖实。确保安全。

  6.1.6作业中应监控天气条件,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6.1.7动火作业人员、地点、监护人、动火方式等动火作业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6.1.8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所在部门、安全管理员应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

  6.1.9安全管理员应随时检查动火作业现场,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确保作业安全。

  6.1.10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高处动火作业

  6.2.1高处动火作业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佩戴好阻燃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6.2.2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铺垫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动火监护人应随时关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

  6.2.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6.3应急处置

  作业过程中发现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并根据现场处置方案规定程序撤离。

  安全管理制度(参考)

  七、作业后安全管理要求

  7.1动火作业完工后,清除残火,10分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确认现场无遗留火种(包括暗火),组织将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清理运走。

  7.2涉及临时用电的动火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拆除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

  7.3动火作业完工后,验收人对现场进行验收,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7.4动火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加以改进。将总结评估及改进意见会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存档于安全管理员。

  八、许可证管理

  8.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作业,由作业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签字,连同安全施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风险分析结果一起提交到安全管理员。

  8.2《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指定地点、指定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员各持一份。作业完成后,监护人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签字,交安全管理员存档。

  8.4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固定动火、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升级管理。

  8.5动火作业因故取消,《动火作业安全安全许可证》由原审批人签批,并告知各相关方。

  九、相关记录文件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

  一、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增强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

  要做好作业检修安全工作首先必须保证作业人员对作业过程安全技能的全面掌握,作业过程能否安全顺利进行,操作是否规范是关键,作业人员必须提高安全技术能力,熟练掌握检修作业程序,规范操作行为,确保正确的使用工具和杜绝误操作。其次,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的高低也是作业安全的关键,作业人员必须提高警戒,对作业过程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可能存在的危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确保作业过程不受伤害。

  二、明确施工任务,作业前进行危险性分析,做好检修准备工作。

  作业之前,首先要明确作业检修的具体工作内容,搞清楚设备、装置操作介质、停车后设备内部介质置换清理情况等进行危险性分析,确定危险种类及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施工前的安全检查;施工中的监护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注意事项、应急对策;施工之后的安全复查,消除对后续作业的威胁等。作业人员明白自己的作业场所和作业环境的具体情况,在作业时才能够引起高度的重视,杜绝有可能引起事故的操作和施工,对于避免造成伤害和损失能够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三、明确责任,提高各级人员安全职能

  作业检修过程中,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现场指挥人员、作业组织实施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票证审批人员等都应明确自己所肩负的安全责任,认真负责的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检修过程的有序安全进行。作业人员应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遵守作业注意事项,对作业环境全面了解,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充分的认识。

  监护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监督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护,对异常情况采取正确果断的'处理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现场指挥人员应对作业现场环境和设备相当了解,并掌握足够的安全技术知识,对各种可能存在的危险能预想、预知,对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能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作业组织实施人员在布置任务时,应周全考虑作业检修的不安全因素和应对措施,对参与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作业注意事项进行交代和强调。安全监督人员要及时对作业检修过程进行检查,制止各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督促各级人员履行职责,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票证审批人员必须对作业过程安全负责,对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对作业人员的作业能力进行评价,保证各项措施的正确。

  四、加强作业现场管理

  1、作业现场预留通道在装置上检修,预留安全通道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外协施工人员刚进入施工现场,对于施工现场环境不熟悉,因此,在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之前,必须进行探路工作,有条件的在拐弯等处以较醒目的箭头指示行走。安全通道不应仅单向通行,至少可以从2个方向离开作业区域,避免只留一条安全通道,阻碍人员遇险撤离。

  2、规范临时防护设施,标准施工检修工作中,难免将平台或栏杆扶手切割开,以便吊装物件或移出更换的设备,在切割部位必须加设临时的防护围栏。这些临时设施应严格对待,不能随意进行,更不应该采用塑料绳或棕绳进行,因为它们属软性材料,不能有效阻挡人员越过安全区发生事故,所以对于切割部位应采用铁栅栏搭设封闭围栏进行。围栏高度为1.2~1.5M为宜,且设双横杆,围栏边缘离切割部位边缘最少不应小于500mm,夜间在围栏周围还应设置警示灯。

  3、平台占用需进行规划,不能随意堆放检修更换的塔内件、改造用的小配件等往往不可避免地需要暂时堆放在平台上。针对此情况,在占用平台时,首先要考虑物件重量不能超过平台承受能力的0.6倍,防止平台被压变形。堆放在平台上的物件高度不得超过平台扶手高度,堆放层数最多不宜超过4层,否则有可能引起失稳,导致堆放物件倒塌或坠落。物料堆放时,首先要考虑留出600mm人员通行宽度,尽量将物件堆放在平台的死角处,不占用通行区。物料摆放要平稳,如放置较大的异形件,还需用手拉葫芦与临近的设备固定牢,防止异形件因自重策动而发生坠落情况。

  4、搞好多层作业的安全防护检修工作中,多层作业不可能消除,其最大的危险是坠物打击,它将会导致较大的伤害,因此,多层作业应将重点放在预防物体坠落情况的发生。首先确定上层作业区使用的工具及拆换的部件,依情况搭设全面积跳板(俗称:满堂红),在跳板上铺满铁皮,边角处需用2层石棉布封堵。其次,对于使用的小型工具(如:手锤、扳手等)应用绳子系扣,套在操作者的手腕上,拆卸的物件事先应有良好的固定,拆除后尽快移出作业区。五、细化其它管理工作的内容

  要求检修工作中的灭火器配备应针对附近装置的工作介质而定,不能图省事一律配备干粉灭火器。因为有些火情用干粉灭火器不能很有效,尤其在露天有风的作业环境,干粉喷出后,会被风吹散而起不到作用,因此在配备灭火器材时,应以多种类为原则,以适应不同的着火源。检修工作中,有的设备内部有时还会出现介质虽经置换和吹扫,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死角处积存的介质又会挥发而形成有害气体的现象。因此,人员在进入这些区域作业时,首先要有轴流风机不间断地进行新鲜空气的补充,其次,人员要带防毒面具,防止内部介质的不均匀残存而引发中毒事件。检修中所使用的脚手架搭设应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做到横平、竖直,这样杆与杆之间受力及力传递效果较好,脚手架才能比较稳定。

  总之,检修工作中的安全管理是比较复杂的,但是如果能做好预先分析、作业中的监督、作业后的复查,不给后续作业留隐患,作业检修是有安全保障的。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避免人身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危险作业的种类、危险性分析、管理分工、审批手续等,适用于所有危险作业活动。

  3、危险作业种类

  3.1高处作业(高度啊2m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3. 2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3.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5大型吊装作业;

  3.6带电作业。

  3.7交叉作业。

  4、危险作业管理

  4.1危险作业审批

  4.1.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报安全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主管领导审批。

  4.1.2经审批的危险作业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施工教肓,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如:'动火许可证' '带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 '有限空间作业证' '起重作业证'等等)。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实施单位的现场指拝人。

  4.1.3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经安全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别危险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4.1.4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单位领导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4.2危险作业实施

  4.2.1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

  4.2.2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执行单位领导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操作者有权拒绝没有正式作业指令的危险作业。

  4.2.3作业前,实施单位领导或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肓,落实安全措施。

  4.2.4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2.6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猃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4. 2. 7危险作业单位领导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2.8对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4.2.9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4. 3危险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应办'高处作业证'。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4. 3.1.1患有精神病、癫病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虔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4. 3.1.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4. 3.1.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职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 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 3.1.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4. 3.1.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职隔离措施。

  4. 3.1.6脚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须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脚手架的载荷重量不可超过270千克/平方米。在竹梯或木梯上高处作业,苢先要检查梯子主杆和梯横档的材料质量情况。

  '动火作业':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 3. 2.1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 3. 2. 2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 3. 2. 3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罝、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 3. 2.4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职样分析。如现场分祈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 3. 2.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虔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_寸,其被测浓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_寸,其被测浓虔小于等于0.2%。

  c.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4. 3. 2.6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职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 3. 2. 7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职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4. 3. 2.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雷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 3. 2.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3.2.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4.3.2.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曰下曝晒。

  4.3.2.12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3.2.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3.2.14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罝换动火作业。

  4.3.2.15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3.2.16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罝,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s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1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8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4.3.2.19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4.3.2.20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3.2.21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彳非走。

  4.3.2.2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幵。

  4.3.3有限空间作业: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

  有限空间分为三类:一是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害、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酺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医院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医院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术语

  (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1、封闭、半封闭设备,如: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2、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 相关文件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导则》

  《安全防护报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厂区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后勤部门是医院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医院《有限空间及安全要求清单》(以下简称《有限空间清单》),负责对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各单位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组织单位开展有关培训教育、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负责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负责对公司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六条 技术支持部、安全管理部负责协助《有限空间清单》,负责组织配备、管理、检定和维护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负责组织配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与有限空间作业有关的的动火作业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有限空间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的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和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安环部负责建立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相关的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间管理

  第九条 医院对有限空间实行危险分级管理。根据有限空间内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种类和含量、入内作业的频繁程度以及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将有限空间分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二级危险有限空间、三级危险有限空间。 第十条 安全部参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医院有限空间危险级别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负责将有限空间危险级别判定标准下发各单位,并组织其按标准开展本单位有限空间识别和危险级别判定工作。各单位按要求组织有关安全、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及一线职工共同识别、讨论、判定形成本单位的《有限空间清单》,并上报安全部。

  第十二条 安全部对各单位上报的《有限空间清单》进行补充、审核、确认,报医院领导同意批准后,形成医院《有限空间清单》,由安全部门下发各单位执行备案。

  第十三条 安全部门应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的导则》等有关标准,组织各单位在有限空间入口处或醒目处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并予以协助和监督指导。告知牌内容应包括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危险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危险有害因素浓度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和联系方式等。各单位应在日常加强对告知牌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职工严格执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有限空间控制应按照“优先综合治理、其次封闭隔离、而后作业控制”的原则进行,具体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顺序如下:

  (一)采取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等措施从本质上减少或消除有限空间。

  (二)采取改进作业组织、封闭隔离等措施,减少或消除有限空间作业。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规程对有限空间作业过程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医院《有限空间清单》形成或集中更新后,技术支持部、安全管理部应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讨论技术设备改造、作业组织改进、封闭隔离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时应形成改造计划、改进方案等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有限空间清单》均应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坚持在日常持续关注、不断识别并及时上报安全部门进行增减和完善。管理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一次集中识别、判定,并按程序更新各级《有限空间清单》。

  第四章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再审批、后作业”的程序,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及经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场所。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作业票》办理程序如下:

  (一)检修维护单位作业负责人向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医院《有限空间清单》和现场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具备基本作业安全条件的定性结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如结论为“否”,则本流程终止,不得作业。如结论为“是”,安全部门则应向作业负责人发放空白《作业票》并指导其填写。

  (二)对于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应通知运行部进行检测。对于二、三级危险有限空间,由作业负责人通知当班值安排人员进行检测。

  (三)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将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填入《作业票》中,签字确认,并将检测时所取样品封存保管(样品至少保留8小时)。

  (四)检修维护作业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共同确定、安排好作业监护人,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识、气防知识、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识,并组织落实防护措施。交代完毕、防护措施落实后,作业人、监护人共同在《作业票》中签字确认。

  (五)检测合格、措施落实到位后,作业负责人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并将《作业票》报审批单位签字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其中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票》由科室审批,二级和三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票》由安全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作业票》管理要求

  (一)作业票共四联,第一~三联分别由中控室、作业负责人(或监护人)、作业人在作业过程中随身携带,第四联由审批单位留存备查(保存期1年)。

  (二)《作业票》要有明确的起止时间和作业详细地点、部位,作业期间应根据有限空间内介质的危险程度,确定检测分析的时间间隔和作业票的有效时限。作业时限要求一般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不应超过4小时,每隔4小时

  ,安环部应进行一次复查并在《作业票》中注明,作业过程间断超过1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二级、三级危险有限空间连续作业通常不超过8小时,装置(设备)全面停工(停车)检修期间不超过24小时,作业过程间断超过4小时应重新检测分析,超过8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第二十一条 检测分析单位应具备较高的检测分析能力、安全防护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取样要具有代表性,在进行检测分析时要确保自身安全,必要时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检测过程中,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在现场进行监护。

  第二十二条 作业负责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备较高的应急处置、指挥和急救能力;

  (二)负责办理《作业票》;

  (三)在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在《作业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依照作业标准、安全标准组织作业;

  (四)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空间内发生的变化,当作业条件异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时,要立即终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第二十三条 监护人的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具备基本急救常识,掌握应急报警方式。

  (二)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的状况,与作业人规定明确的联

  络信号,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三)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落实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时,有权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

  (四)发现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质时,应立即下达暂停或终止作业的指令,并及时通知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五)在作业前后对进出有限空间的人员、工具、材料等进行清点。

  (六)有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监督对有限空间予以恢复或封闭。

  (七)监护过程中如发现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或出现异常,应立即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报警,不得盲目进入空间内施救。

  第二十四条 作业人能力要求和职责

  (一)熟悉所从事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及自救措施,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

  (二)严格执行“五不作业”的原则,即:没有有效的《作业票》不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作业时间、地点与作业票不符不作业;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作业。

  (三)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

  (四)与监护人保持有效的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五)对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规程规定的、强令冒险作业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实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反映。

  (六)作业过程中如发现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症状或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发出撤离信号,向监护人传递信息,并立即撤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作业单位与有限空间所属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分别指派一名以上人员担任监护人。作业人员分属不同单位时,双方应协商指定一名人员担任作业负责人。一级危险有限空间作业时,还应设置专职指挥人员,负责在有限空间外统一指挥。

  第五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检测合格标准如下:

  (一)氧气含量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如: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20mg/m3,硫化氢浓度不超过10mg/m3。

  (三)可燃性气体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于11.25%(爆炸下限为12.5%),丙烷含量低于1.89%(爆炸下限为2.1%)。甲烷含量低于3%爆炸下线为5%。

  第二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有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断开、加堵盲板,并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第二十八条 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先停机、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性粉尘存在的作业现场,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检测仪器、电动工具、照明灯具、作业工具等,进入煤气环境还应携带便携式报警仪。

  第三十条 有限空间内如需进行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同时办理上述作业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

  第三十二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使用的行灯电压应在12V以下,凡超过12V的电气设备都必须设漏电保护器且保持良好绝缘和接零保护。

  第三十三条 电器设备、焊钳、手持电动工具、导线进出有限空间必须事先切断电源传递进出。暂时不用的焊钳、电气设备、工具应切断电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绝缘板上,严禁将带电的焊钳、电气工具随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间的金属体上。

  第三十四条 在有限空间内使用二氧化碳、氩气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不间断通风换气,确保空气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应保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三十六条 有限空间应急要求

  (一)安全部门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组织相关单位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预案应确定救援人员及职责,明确救援设备器材,科学、规范策划事故处置程序。预案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后应及时进行可行性评估、修订。

  (二)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作业负责人应组织拟定紧急情况下的撤离路线和方法,并在《作业票》中注明,作业人应牢记。

  (三)有限空间外的现场应配备合格的隔离式呼吸器、灭火器、应急照明设备、强制通风设备、安全绳、安全梯等应急物资。

  (四)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立即启动有关预案,指挥内部人员撤离,并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六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三十九条 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需设备、工具、仪器等由装备动力部组织配备。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等应作为安全防护报警用具进行管理,装备动力部应组织各单位建立《安全防护报警用具登记台帐》,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检定工作。安环部应对各单位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的建账登记、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时,外委施工组织单位(部门)应通报安全部门和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并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告知其有限空间危险状态。安全生产协议应明确承包单位承担的检测分析、安全管理等责任。作业过程中,我方不得为其出具检测分析结论、审批《作业票》等。外委施工组织单位(部门)、安全部门、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步骤、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规程应分别单独制定保证与各个有限空间一一对应,规程编制过程中安环部应予指导。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安全部门审核备案后下发执行,相关作业人员必须熟知熟记并严格遵守。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未按要求建立并动态管理《有限空间及安全要求清单》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xx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未按要求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的,对责任单位处每例100~3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未办理或违规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的,对责任单位处20xx~5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同时,违规情况应在医院范围内通报。

  第四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票》未按要求随身携带的,对责任人处50~1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暂停作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1000~20xx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四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300~5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存在违章、违规行为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八条 作业过程中违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规定的,视情节每项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500元罚款,并责令暂停作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条 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或培训无记录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xx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条 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未分别单独制定不能保证与各个有限空间一一对应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条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xx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2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十二条 未按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条 未与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20xx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条 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配备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处500~1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其他违反本制度及有关规程、预案规定的,由安全部门视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所用记录见附表。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部门制定,报医院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20xx年06月01日起执行。

  .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证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术语

  (一)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为以下三类:

  1、封闭、部分封闭设备,如:贮罐、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除尘器、磨机、预热器、回转窑、篦冷机、选粉机、罐车等。

  2、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电缆沟、地下工程、暗沟、地坑、水井、污水坑(井)、化粪池等。

  3、地上有限空间,如:沉淀池、料仓、储藏室、温室、冷库、封闭房间、试验场所、烟道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 相关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修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外协单位对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总工程师负责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工作。

  第六条安监部是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的配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负责对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各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专项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设备部负责组织配备、管理、检定和维护有关检测设备及应急设备,负责组织配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负责协助、指导各单位开展日常有关检测工作,负责对外协单位施工过程中有关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武保部负责与有限空间作业有关的的动火作业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是本单位有限空间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同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负责组织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学习并技术交底。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前的危险有害气体检测工作并填制有关表格备查。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第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中还应根据作业环境可能发生的变化实施持续检测或动态检测。在未准确测定氧气含量、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粉尘的浓度前,或经检测上述物质浓度不达标或超标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时,严禁进入该场所。

  第十二条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业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公司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外协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公司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公司对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第四章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年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培训应有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前,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有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况以及处理、救护方法等。

  第二十五条设备部应组织配备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需设备、 工具、仪器等,并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 检定工作。安监部应对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的'建账登记、 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外协单位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时,有关职能部门应通报安监部和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并与外协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告知其有限空间危险状态。有关职能部门、安监部、有限空间所属单位应加强对外协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有限空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作业步骤、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作业单位未按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或未经总工程师审批,或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学习、安全交底的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九条作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对作业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第三十条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检测,而盲目开始作业的,对作业负责人或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 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未按要求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3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处100~5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3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责任单位处300~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3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存在违章、违规行为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未认真组织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或培训无记录的,对责任单位处100~5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对作业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的,对责任单位处100-3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00-200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六条有限空间检测分析及应急所用设备、工具、仪器配备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视情况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5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未与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外协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100~5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三十八条其他违反本制度及有关规程等规定的,由安监部视情节 作出处罚决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

  1.总则

  1.1为加强对高压设备维修的管理,预防不安全作业引发的打击、冲击、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高压设备维修作业的管理,县域公司参照执行。

  2.术语

  高压设备维修作业是指在设计压力不小于10.0MPa的设备、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的维修行为。场站包括母站、子站、标准站、L-CNG站等,成员企业其他类似场站可参照执行。设备包括:压缩机、储气井、加气机、卸气柱、顺序控制盘、高压气化器、储气瓶组、缓冲罐等高压设备。

  3.高压设备维修作业的准备

  3.1凡属高压设备维修作业,必须按照本公司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3.2作业前应根据该次作业的对象和条件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出危害并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3申请人作业前应编制维修作业方案,包括组织安排、人员分工、安全措施等,包含拆除作业、恢复供气作业。

  3.4作业前应由现场负责人对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知晓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

  3.5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范围、环境、人员资质和状况、安全措施等全面检查,确认满足作业条件方可下达作业指令,并记录。

  3.6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组织专门的培训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3.7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3.8对维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确认处于正常状态。

  4.高压设备维修作业的实施

  4.1严禁无证、超范围维修。

  4.2作业人员严禁擅动作业范围以外的设备。

  4.3归口管理部门人员指定人员实施现场监督。

  4.4严禁带压进行维修作业,作业前属于维修范围的管道及设施必须卸压,且应检测压力并记录。

  4.5能拆卸的设备应安排在非防爆区进行维修。

  4.6监护人应针对安全措施进行专项检查,对作业过程进行监护。

  4.7恢复供气时,要严格按照检修方案实施,全面落实安全监护工作。

  4.8通气后要进行泄漏性检查;CNG压缩机工作前,要对压缩机进行人工盘车。

  5.高压设备维修作业的`结束

  5.1现场负责人应会同有关维修人员确认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2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5.3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安全措施设备等应及时拆除。设备、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应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5.4现场负责人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5.5维修后累计运行一定小时数后应对该次维修范围的设备应再次进行检查,具体由各部门根据设备说明书等确定。

  6.现场应急处置

  6.1现场负责人应明确作业人员的应急分工;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措施,会使用应急器材和物品。

  6.2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品,并建立清单。

  6.3如出现异常情况,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运行管理部门现场负责人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维修,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

  一、总 则

  1.1 为了确保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 生产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管理内容

  2.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为如下;

  2.1.1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1.2 落实进入有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间内氧气、可燃气体、 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检验结果;

  2.1.3指派监护人员,监护人员与作业部门共同检查监护措施、防护设施及应急报警、通讯、营救等设施,确认合格后签字认可;

  2.1.4 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对上述内容全面复查无误后,报厂生产办审批后,方可进入作业。

  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2.2.1 作业前,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等方面的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等;

  2.2.2 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或水封来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2.2.3 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内作业,电源的有效切断可采取取下电源保险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设专人监护;

  2.2.4 进入有限空间前30分钟应取样,严格控制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浓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标范围内,分析合格后才允许进入设备内作业。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gbz1-XX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2.2.5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间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

  2.2.6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票,所涉及的其他作业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2.2.7 有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以便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2.2.8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经生产部批准;

  2.2.9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 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2.2.11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和掌握紧急情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有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2.2.12 有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的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2.2.13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作业的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由安全人员亲自监护,并进行定时监测;

  2.2.14 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氧气呼吸器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

  2.2.15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审批手续;

  2.2.16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车间负责人共同检查设备内部,确认设备内无人员和工具、杂物后,方可封闭设备孔。

  2.3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做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取样分析不合格、无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实和工具行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均不准进入内部作业。

  2.4 进入有限空间内进行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的所有手孔、人孔、风门、烟门,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对于通风不良、容积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要进行间歇作业,不准强行连续作业。

  2.5 进入罐、容器、塔、井内作业时,应按作业点的高度或深度搭设安全梯或配备救护绳索为应急救离使用,在作业中严禁向外投掷材料,以保证作业安全。

  2.6 进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2.7 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的人员应清理衣兜,禁止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所带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须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部。

  2.8 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2.9 作业中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需继续进入内部作业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作业者要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的时间进入内部作业。

  2.10 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员必须共同对设备容器内外进行检查,双方确认无问题,且均在作业票上签字后,方可封闭人孔。

  三、 附 则

  3.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条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一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 .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贡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 .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上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助护栏杆。地而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问,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条临边防护栏杆杆们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干70mm ,栏杆柱小头汽径不应小于80mm ,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 ,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 ,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 。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钊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 ,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ф48×(2.75--3.5 ) 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 ,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坡度大于l: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理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卜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洞口作业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平台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人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干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六、墙而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问距小应大于15cm ,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l--2m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

  第四章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攀登作业

  第4.1.1条在施工织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条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l.3条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脸算。

  第4.1.4条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条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 ,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条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条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m ,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条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 / 20 ,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

  第4.1.12条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 ,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悬空作业

  第4.2.1条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条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条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己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条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道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细则有关章节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条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休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条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没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条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雨大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 ,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 ,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lm 。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条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操作平台

  第5.1.1条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而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而不得超过80mm 。

  四、操作平台可用ф(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织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条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条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垂晕,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交叉作业

  第5.2.1条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 .2条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lm ,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 。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困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六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条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条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条安全防护设施的脸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3、定义

  其他危险作业,是指在公司区域内进行的,除危险区域动火、能源介质、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吊装五种作业之外的,具有明显或潜在危险性的作业。包括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以及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4、职责

  4.1安环部(公司办)

  4.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4.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进行绩效考核。

  4.2质检部(企业技术中心)

  4.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4.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4.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4.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各部门、相关方

  4.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4.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监护人职责

  4.5.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5.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5.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5.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6作业人员的职责

  4.6.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6.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6.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5.1一般规定

  5.1.1从事其他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1.2交叉作业可能含有一个以上危险作业时,除执行《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时执行相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5.2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2.1定义: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2.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2.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2.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5.3动土、断路作业

  5.3.1定义:动土作业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5.3.2动土作业及断路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充分了解施工区域及周边情况,对施工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动土作业或断路施工作业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作业前必须按照《相关方与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5.3.4外来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必须按章操作,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3.5作业涉及到的部门开工前后必须派员到施工现场,确认施工现场状况,并督促清理现场以确保无安全事故隐患。无法明确涉及部门的,由安环部派员到场。

  5.3.6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立临时安全防护装置,并在显眼处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5.3.7作业结束应及时恢复原状,清除物资和杂物。

  5.4特殊物项运输作业

  5.4.1定义:特殊物项运输作业是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以及的作业。

  5.3.2特殊物项运输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对作业危险予以充分评估并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业。

  5.3.3大件运输前,储运部应负责检查所用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证照齐全,货物装车前查验车辆性能是否良好。货物装车应符合有关道路交通运输的规定,货物码放齐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厂内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前,应由储运部、安环部、承运部门一道制定运输方案,确定运输路线,评估作业风险,制定预防事故措施。必要时生产可部分停工及实行有关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业车辆应由熟练人员操作,作业过程车辆严禁超速违章行驶。

  6、其他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6.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写作业许可证: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6.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6.4审批: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5作业许可证的时限: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7、记录

  7.1《其他危险作业安全作业证》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3

  1、道路及车辆管理

  (1)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2)其他部分参照《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场所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1)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2)、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3)、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4)、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以及任意开扎、拆除。

  (5)、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做出具体方案,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6)、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防腐蚀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7)、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做出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处理。

  (8)、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防腐隔离层受损坏。

  (9)、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侵蚀下沉。

  (10)、厂区内道路上,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不准随意破坏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11)、有破坏路面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路面不受破坏的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在厂区道路行走或拉运。

  (12)、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

  (13)、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生产技术部门的人员参加。

  (14)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15)、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16)、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17)、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1)、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2)、机械设备上的运动部分应配备隔离防护装置,以保护人身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有的装在机械设备上,如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防止相关人员接触机械运动部分;有的置于机械设备周围一定距离,如防护屏、防护栅栏等,防止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3)、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4)、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5)、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设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6)、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7)、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护栏、防护网、防护罩、报警装置等设备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8)、生产技术部监督设备安全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设备安全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安装单位对设备安全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生产技术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9)、各有关单位应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

  (10)、设备安全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设备安全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设备安全设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

  (11)、各类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应配备联锁防护安全装置,防止操作者的误操作引发事故、事件;

  (12)、在设备发生故障,如振动、噪声、温度、压力、负载、速度、位置发生超出规定极限而可能引发事故、事件时,应设置超限保险安全装置;

  (13)、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上应设置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卸压膜等超压安全装置,当设备设施内部的流体介质超过规定压力限值时,应能够泄压,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14)、在各类电气设备设施中,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应采用断电保护装置、电容器放电装置、接地保护、电气箱/柜/盒等防触电安全装置。

  (15)、在各类设备设施中应配置必要的检测控制与警示装置,以便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人处于危险区域内时,向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发出危险警报信号;

  4、外委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进厂要向厂安健环部提供其单位安全资质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与厂部签定劳务安全健康环保协议,明确双方安全健康环保责任,履行相应安全健康环保义务。

  (2)、施工单位人员进厂由厂安健环部、作业车间、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

  (3)、建立外委队伍管理档案,尽可能保证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队伍的专业化。

  (4)、对工程项目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评估、一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5)、外来施工人员特种作业时必须要做到持证上岗。

  (6)、对风险性大的基建项目,要由作业所在车间协助外委单位进行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措施执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4

  第一节、安全作业证

  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2条、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3条、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1条、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2条、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使用管理

  第1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条、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3条、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4条、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

  1、目的: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08-08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07-31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06-07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07-06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1-03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01-31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1-22

人员安全作业管理制度08-19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08-01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