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5-03-08 10:45:18 制度 我要投稿

养殖场管理制度15篇(热)

  现如今,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养殖场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养殖场管理制度15篇(热)

养殖场管理制度1

  1、把好饲料原料关,杜绝劣质饲料原料入库:

  2、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入库的饲料、原料等;验收人员对饲料的入库质量负责。

  3、感官要求:色泽新鲜一致,禁止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臭的饲料原料入库;禁止被污染的饲料原料入库。

  4、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5、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禁止用畜禽产品及其副产品作为饲料原料。

  6、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

  7、库管员对饲料、原料在库存期的数量,未按相关管理要求而引起的质量变异负责。

  8、饲料、原料按品种、规格有序整齐地堆放,易于领用、识别、统计。

  9、做好防水、防潮、防盗、防火、防鼠等工作,防止其他动物污染或破坏饲料原料。

  10、随时掌握各猪群的用料进度,以保证饲料的供应:

  11、采供主管和库管员应加强与生产主管的沟通,随时掌握饲料的使用情况,制定合理的库存数量和饲料原料的月采购计划。

  12、库管员应认真记录饲料原料的领用情况和库存情况,饲料的库存低于警戒线(5天用量),库管员应及时向物资供应部门反映情况,以保证饲料的供应。

  13、生产猪舍领用饲料由各舍饲养员每天上班时到库房领取。

  14、库管员必须到场登记各舍领取数量、品种、规格、领取人等。

  15、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

  四川巴尔农牧集团

  二零XX年五月

养殖场管理制度2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监测制度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执业或场内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畜禽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申报检疫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省内出售或迁移,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应提前(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方可运输。

  2、本场饲养的动物出售或迁移出省外,应提前三天(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申报点申报,并协助检疫员作好该批次动物的免疫抗体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经检测和检疫合格后,取得《检测报告》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后,方可运输。

  3、自宰自食动物,在屠宰前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动物,在引进之前,须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动物,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的猪、牛、羊,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猪、牛、羊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猪、牛、羊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养殖档案制度

  1、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2、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县农牧业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3、饲养种用动物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养殖场管理制度3

  关键词: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策略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养殖场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也越来越大,为了真正实现规模化养殖的社会化管理水平,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科学化管理,确保畜牧产品质量满足畜牧行业发展标准,促进畜牧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1 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现状

  部分养殖场主要存在问题,一是因地制宜而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混为一体,生产区未设动物疫病隔离观察治疗区,内部设施设备因陋就简,很容易导致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二是动物防疫制度不够健全,防疫措施落实较差,动物防疫效果也不够理想;三是养殖场出入口和各圈舍未设立消毒设施,达不到消毒防疫的目的;四是多数户主没有考虑隔离圈舍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等辅助设施的建设。

  就动物免疫注射情况来看,一是免疫程序较为混乱,有的使用单苗,有的使用联苗。二是动物免疫用疫(菌)苗来源复杂。多少规模养殖场防疫所用疫(菌)苗自己通过不同渠道购买,仅有少部分养殖业主向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申购。

  2 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有效策略

  2.1 强化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2.1.1 建立科学的畜禽保健用药管理制度

  在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为增强动物机体免疫能力,应当选取有益于畜禽健康的日常保健药物,调节畜禽的身体机能,并配备先进的兽医诊疗设备及相配套的畜禽治疗及保健药品,结合养殖场规模化发展的疫病管理标准,积极制定合理用药规程,开展科学合理的畜禽治疗及保健操作,切实保证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用药管理的有效性。

  2.1.2 建立规范的消毒程序

  在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为全面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养殖场应当积极建立健全规模养殖场的消毒设施和设备,包括消毒间、消毒池等,规范养殖场消毒管理标准,并配备与养殖场畜禽生长需求相符合的消毒药物,严格按照相关管理标准实施消毒操作,控制好养殖场的动物卫生,促进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目标的实现。

  2.1.3 选取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和管理措施

  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顺利高效开展,应当依据国家对重大疫病的管理标准出发,结合养殖场自身发展实际以及动物疫病的疫源状况等,开展系统化分析,进而规范免疫程序,并选取科学合理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对动物重大疫病的墙纸管理标准,积极开展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效果,降低规模化养殖场疫病的发生几率,为规模化养殖场的稳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2 建立健全规模化养殖场的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2.1 建立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效率,养殖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建立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制,并制定与其相配套的管理措施,通过机制与措施的相辅相成,密切配合,切实提高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效果。与此同时,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并以目标考核的方式促进制度落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各项职责的落实到位,最大程度上防范动物疫情的发生和扩散,一旦出现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或者监督措施不合适而导致动物疫情发生、蔓延或非法使用添加剂而影响动物健康的情况,应当严格依照规模化养殖场的动物卫生防疫监督管理机制追求其责任,以促进规模化养殖场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2.2.2 维护规模化养殖场管理秩序

  为切实提高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效率,应当在严格遵照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制的基础上,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灭源、常年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的防控措施,为动物建立免疫档案,充分做好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应当积极完善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落实养殖场动物调进调出行为,加强规模化养殖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促进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饲料、兽药及添加剂的管理,依法查处违禁使用兽药、饲料和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2.2.3 明确具体监管内容,完善养殖环节巡查记录和管理

  在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积极规范养殖场的各项养殖行为,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并完善免疫、用药、消毒、无害化处理、生产管理等环节的台账,完善养殖档案,促进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此基础上应当严格控制好规范化养殖场的引种工作,规范引种审批制度,为获得审批的坚决不允许引进动物,最大程度上控制疫源。规范化养殖场应当建立并完善强制免疫制度,加强动物免疫的科学化管理,对重大动物疫情实施可追溯管理,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效率。应当充分做好养殖场动物养殖各环节的巡查工作,明确具体监管内容,对养殖过程中的各项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巡查记录,在准确把握规模化养殖场养殖过程基本情况后,对动物卫生各项情况进行归档,以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及决策的可靠性和高效性,促进规模养殖场向标准化、专业化发展。

  2.3 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普法教育,落实责任

  2.3.1 做好法律和法规宣传,提升责任意识

  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重大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规模养殖中的责任意识,特别是引种审批、强制免疫、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环境检测、疫情监测、疫情报告等方面的责任意识。

  2.3.2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告知制度

  向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内容的“畜禽异地引种审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及规定”、“禁止使用瘦肉精等危害添加物”等告知书。利用媒体做好普法教育,使养殖业主熟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自身权利、责任和义务。

  2.3.3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按照“放心肉”工程建设有关要求,与各规模养殖场签订“依法经营和管理”、“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处置”、严禁使用瘦肉精等危害添加物等承诺书,并对规模养殖场防疫条件进行备案登记,定期进行记录更新。

  结束语

  规模化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当在明确养殖场管理标准的基础上,规范养殖行为,建立健全免疫和监督管理措施,加强规模化养殖场监管,充分做好动物卫生监督重点工作,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养殖风险,促进规模化养殖场的标准化发展,全面提高规模化养殖场的经济效益。

养殖场管理制度4

  肉牛养殖场的操作规程,饲料的配制应根据肉牛不同生长发育时的营养需要和标准进行合理、安全的配制,以满足肉牛发育的需要。肉牛养殖场操作规程是建立饲养管理制度和提高肉牛养殖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制定操作规程前,应先了解肉牛养殖场生产过程。对各个环节应反复研究。饲喂肉牛时应按制度饲喂,不堆槽、不空槽、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应捡出饲料中的异物。

  同时要根据工人的支术水平,肉牛养殖场的设备条件等项制定,在制定操作规程时,既要吸收工人的工作经验,更要坚持以科学理论为依据。保证足够的新鲜的清洁饮用水,水质符合《NY 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质》要求,不能将洗菜水等已使用过的水二次使用作生猪饮水。坚持对牛体进行刷试。

  做好配种、产仔的繁殖记录和兽医记录,对肉牛的生长发育、饲料消耗等进行生产记录。记录资料保存2年以上。发展农村家庭养殖肉牛,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需要进行肉牛的综保利用,改变传统的`肉牛养殖方式。实行科学饲养管理。

  肉牛的区域分布

  中原肉牛区

  该区域包括4个省的51个县,其中山东14个县、河南27个县、河北6个县和安徽4个县。该区域有天然草场面积1320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场面积1240万亩左右。目标定位与主攻方向。中原肉牛区目标定位为建成为“京津冀”、“长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提供优质牛肉的最大生产基地。未来发展要结合当地资源和基础条件,加快品种改良和基地建设,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的现代肉牛养殖,加强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提高肉牛品质和养殖效益;大力发展肉牛屠宰加工业,着力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打造知名品牌。

  东北肉牛区

  包括5个省(区)的60个县,其中吉林16个县、黑龙江17个县、辽宁15个县、内蒙古7个县(旗)和河北北部5个县。目标定位与主攻方向。本区域目标定位为满足北方地区居民牛肉消费需求,提供部分供港活牛,并开拓日本、韩国和俄罗斯等周边国家市场。牧区要重点发展现代集约型草地畜牧业,通过调整畜群结构,加快品种改良,改变养殖方式,积极推广舍饲半舍饲养殖,为农区和农牧交错带提供架子牛。农区要全面推广秸秆青贮技术、规模化标准化育肥技术等,努力提高育肥效率和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在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加工工艺、产品质量和档次上下功夫,逐步形成完整的牛肉生产和加工体系。

  西北肉牛区

  包括4个省区的29个县市,其中新疆自治区16个县(师)、甘肃省9个县市、陕西省2个县和宁夏2个县。目标定位与主攻方向。本区域目标定位为满足西北地区牛肉需求,以清真牛肉生产为主;兼顾向中亚和中东地区出口优质肉牛产品,为育肥区提供架子牛。主攻方向是健全肉牛良繁体系和疫病防治体系,充分发挥饲料资源的优势,大力推广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技术,努力提高繁殖成活率和牛肉质量;培育和发展加工企业,提高加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开拓国内外市场,带动本区域肉牛产业的快速发展。

  西南肉牛区

  包括5个省市的67个县市,其中四川省5个县、重庆市3个县、云南省的35个县市、贵州省的9个县市和广西的15个县市。目标定位与主攻方向。该区域目标定位为立足南方市场,建成西南地区优质牛肉生产供应基地。主攻方向为加快南方草山草坡和各种农作物副产品资源的开发利用;大力推广三元结构种植,合理利用有效的光热资源,增加饲料饲草产量;加强现代肉牛业饲养和育肥技术的推广应用,努力在提高出栏肉牛的胴体重和经济效益上下功夫。发展任务与建设重点

  一健全优质肉牛良种繁育体系根据各优势区域品种和资源特点,以纯种繁育为基础、杂交改良为主要手段,加快良种扩繁,加大良种推广力度;建设一批种公牛站、肉牛良种繁育场和人工授精站,逐步建成现代肉牛繁育体系。加强基础母牛供应能力建设,形成性能优良的基础母牛群,提高育肥用犊牛质量。

  二完善肉牛标准化饲养技术体系加快建立适应各优势区特点的集营养、饲料、牛舍设计、模式化饲养管理于一体的肉牛标准化技术生产体系和技术规程。大力推行农户繁育小牛、规模化集中育肥的生产模式,积极发展农牧结合的阶段饲养、异地育肥等饲养模式。支持优势区域发展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逐步建立牛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提高肉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尽快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活牛出栏评价体系、胴体质量评价体系和牛肉质量评价体系。

  三建立优质安全饲草料供应体系培育和推广适合各优势区光热条件的优质高产牧草,研制出能延长青饲料保存时间、延缓青饲料养分损失、经济效益显著的无公害绿色添加剂,以及与各种青贮方式相配套的机械设备。开发肉牛专用安全饲料添加剂和精料补充料,改变传统饲料结构。中原、东北和西南优势区要建立专用饲料作物基地,大力推广三元种植结构;西北优势区应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下,适度建设人工草地。四构筑和完善肉牛产业链体系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等方式,培育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为农民提供服务、产品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提高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能力,在推行分割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具有特色的牛肉制品,加强加工副产品开发力度,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提高加工附加值。进一步完善牛肉加工和流通体系,规范牛肉及活牛市场,逐步建立完善以质论价制度。

养殖场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养殖场管理制度6

  一、场长职责规范:

  1.负责牧场全面工作,在公司规定的用人指数内,合理安排各岗位员工,在权限范围内科学有效地组织与管理生产。

  2.负责管理监督继续执行牧场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

  3.制订并实施牧场内各岗位的考核管理目标和奖惩办法。

  4.定期对所有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员工展开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对员工不予适度的经济奖惩、教育或解雇。

  5.及时圆满地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6.努力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对职工非政府业务技术培训,提升牧场整体生产技术水平。

  7.历行增产节约,努力提高牧场经济效益。

  8.安全生产、杜绝隐患。

  二、技术员职责规范:

  1.参予牛场全面生产技术管理,津津乐道牛场管理各环节的技术规范。

  2.负责各群牛的饲养管理,根据后备牛的生长发育状况及成母牛的产奶情况,依照营养标准,参考季节、胎次、泌乳月的变化,合理、及时地调整饲养方案。

  3.负责管理各群牛的饲料口粮,派发饲料供应单,随时掌控每群牛的捕猎情况并记录在案。

  4.负责牛群周转工作。记录牛场所有生产及技术资料。

  5.负责管理各种饲料的质量检测与掌控。

  6.掌握牛只的体况评定方法,负责组织选种选配工作。

  7.熟识牛场所存有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导和监督操作方式人员恰当采用。

  8.熟悉各类疾病的预防知识,根据情况进行疾病的预防。

  三、兽医职责规范:

  1.负责牛群卫生保健、疾病监控与治疗、贯彻执行防疫制度、制订药械购置计划、填写病例和有关报表。

  2.合理安排相同季节、时期的工作重点,及时搞好总结工作。

  3.每次上槽仔细巡视牛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认真细致地展开疾病外科,充分利用化验室提供更多的科学数据。碰到疑难病例,非政府诊治,特定病例必须单独建好病历。深入细致搞好发作,处方记录。

  5.及时向领导反馈场内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畜牧技术人员,共同搞好饲养管理。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

  6.努力学习、钻研技术科学知识,不断提升技术水平。普及奶牛卫生保健科学知识,提升职工素质。掌控科技信息,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推广应用明朗的一流技术。

  四、配种员职责规范:

  1.年底负责管理制定下年奶牛种马产卵计划,参予制定选装计划。

  2.认真观察牛群,做好发情鉴定,适时配种,按规定时间做妊娠诊断。拟好停奶通知单,及时通知班组。

  3.搞好奶牛产后监护工作,负责管理奶牛产卵疾病的防治及用药。

  4.及时记录奶牛发情、配种、妊检、流产、产犊、治疗等技术数据,填写繁殖卡片。

  5.搞好精液、药品的出入库记录和汇总,月底呈报财务室。

  6.按时整理、分析各种繁殖技术资料,及时上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场内的各项工作有何想法,要及时与领导沟通。

  7.向职工普及奶牛产卵科学知识,努力学习,掌控科技信息,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资料员(兼统计员)职责规范:

  1.恰当核对奶牛谱系,依照谱系的有关内容和规定,定期测量后备牛的体重、体尺,测量和记录成母牛泌乳月产奶量、乳脂率为,并及时核对。

  2.负责奶牛各项育种指标分析、日粮营养分析和泌乳月分析。

  3.负责管理出席dhi报告牛只的取样工作,及时把数据输出电脑并搞数据分析。

  4.负责牛群异动、产奶及销售、人员任用等各项数据的整理,于每月初4日前填写生产报表,上报公司。

  5.每月月底顺利完成计件工资所需的数据统计数据。

  6.妥善保存各类原始资料。

  7.不懈努力钻研业务,爱好本职工作,实事求是,保证数据真实可信。

  六、核算员(兼保管员)职责规范:

  1.严格执行公司主管部门的操作方式规范,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2.进出物资要严格检查质量、数量,各项记录及时完整,各种报表要及时准确

  3.得当看管和调用物资,先进先出,防止霉坏、变质及非正常损耗。特别注意防雷、防盗。每月资质审查,努力做到帐实吻合,实事求是。

  4.如实记录各类饲料的进出库及奶牛饲喂情况,及时核算奶牛饲料成本。

  5.每月底根据物资周转周期及适度库存,按实际须要搞好下月的采购计划,及时呈报公司主管部门。

  6.做好食堂伙食调整、管理饭票。把握伙食价格,做好非赢利性服务工作。

  七、饲养员职责规范

  总则:

  1.确保奶牛充裕的饮水供应;经常刷试饮水槽,维持饮水洁净。

  2.熟悉本岗位奶牛饲养规范。饲喂保证喂足技术员安排的饲料给量,应先粗后精、以精带粗。勤填少给、不堆槽、不空槽,不浪费饲料。正常班次之外补饲粗饲料。饲喂时注意拣出饲料中的异物。不喂发霉变质、冰冻饲料。

  3.牛粪、杂物必须及时清扫整洁。牛舍、运动场维持潮湿、清洁卫生,夏不储水、冬不结冰。上下槽不不能转让。秉持每天刷试牛体。

  4.熟悉每头牛的基本情况,注意观察牛群采食、粪便、乳房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技术人员报告。

  5.协调技术人员搞好检疫、医疗、种马、测量、消毒等工作。

  a:犊牛岗位职责规范:

  1.特别注意观测犊牛的发作情况,辨认出病牛及时打听兽医化疗,并且搞好记录。

  2.喂奶犊牛在犊牛岛内应挂牌饲养,牌上记明犊牛出生日期、母亲编号等信息,避免造成混乱。

  3.新生犊牛在1小时内必须喝上初乳。

  4.犊牛喂奶要做到定时、定量、定温。

  5.及时清扫犊牛岛和牛棚内粪便,犊牛岛内犊牛存栏后及时打扫整洁并利沙生石灰消毒。舍内维持卫生,定期消毒。

  6.喂奶桶每班刷洗,饮水桶每天清洗,保证各种容器干净、卫生。

  7.帮助资料员顺利完成每月的犊牛照相、称量工作。

  b:育成牛、青年牛岗位职责规范:

  1.特别注意观测发情牛并及时与种马员联系。

  2.严格按照饲养规范进行饲养。

  3.确保夜班饲草数量充裕。

  c:成母牛岗位职责规范:

  1.根据牛只的相同阶段特点,按照圈养规范展开圈养。同时必须有效率掌控,避免个别牛只过肥或矮小。

  2.爱护牛只,熟悉所管理牛群的具体情况。

  3.按照紧固的饲料次序喂食。饲料品种存有发生改变时,应当逐渐减少给量,通常在一周内达至正常给量。不容忽然大量发生改变饲料品种。

  4.产房要遵守专门的管理制度,协助技术人员进行奶牛产后监控。

  d:产房岗位职责规范:

  1.产房24小时有专人值班。根据预产期,做好产房、产间及所有器具清洗消毒等产前准备工作。保证产圈干净、干燥、舒适。

  2.张涤生前期奶牛临产前1~6小时步入产间,后躯消毒。维持安静的哺乳环境,尽量使母牛自然哺乳。飞泻后必须检查胎位情况,须要接产等特定处置时,应当掌控适度时机且在兽医指导下展开。

  3.母牛产后喂温麸皮盐水,清理产间,更换褥草,请兽医检查,老弱病牛单独护理。

  4.母牛产后0.5~1小时内展开第一次犁地,抽走全部奶量的三分之一左右,速度不必太快。第二次可以适度减少抽走量,24小时后正常犁地。

  5.观察母牛产后胎衣脱落情况,如不完整或24小时胎衣不下,请配种员处理。

  6.母牛出来产房应当测量体重,并经人工授精员和兽医检查盖章。

  7.犊牛出生后立即清除口、鼻、耳等部位内的粘液,距腹部5cm处断脐、挤出脐带内污物并用5%碘酒浸泡消毒,擦干牛体,称重、填写出生记录,放入犊牛栏。如犊牛呼吸微弱,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八、饲料工岗位职责规范:

  1.严格按照饲料配方配合精饲料。饲料原料、成品料要按照不同品种分别摆放整齐,便于搬运和清点。

  2.严苛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方式各类饲料机械,确保安全生产。

  3.每天按照技术员的发料单,给各个班组运送饲料。要有完整的领料、发料记录,并有当事人签字。

  4.载运或加工饲料时,特别注意验出异物和腐烂变质的饲料。

  5.每月汇总各类饲料进出库情况,配合财务人员清点库存。

  九、犁地工岗位职责规范:

  1.服从班组长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2.按照犁地操作规程展开犁地。严格执行牛奶卫生制度。

  3.注意观察上挤奶机的奶牛,发现患乳房炎牛只,不得上机挤奶,应及时通知班组进行特别护理和治疗。开始挤出的第一、二把乳汁、应用抗生素及停药后5天内的乳汁、血乳、病牛乳、初乳、末乳及变质乳要按规定单独挤,单独存放,严禁混进大罐。

  4.爱惜犁地设备,特别注意观测采用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十、乳室工岗位职责规范:

  1.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挤奶设备、制冷奶罐进行操作。爱护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注意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转。

  3.维持设备和环境的清洁卫生。按规定拆装挤奶机、冲洗空调奶罐。运送牛乳的管道、奶泵、奶桶、奶车用前要消毒,用后必须冲洗。冲洗水排出地下,不得混进奶中。

  4.按规定计量每班次的产奶量和鲜奶出库情况,及时上报生产技术办公室。

  十一、电工、维修工职责规范:

  1.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2.严苛按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方式,不违章作业。

  3.及时处理各种紧急故障,如停水、停电。

  4.除工作时间外,因场内应急工作须要应当随叫随到。

  5.定时检修维护各种机械设备,保持设备完好性,不能耽误正常生产,不能跑、冒、滴、漏。

  6.顺利完成场方交予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十二、司机岗位职责规范:

  1.爱惜车辆,按时维修保养。维持车内清洁卫生。

  2.安全行驶,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驶,严禁飞车。

  3.经常检查车辆,保证运转较好,不耽搁生产须要。

  4.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时间不干私活。

  5.合理安排空车计划,提升工作效率,减少高速行驶成本。

  十三、保安员职责规范:

  1.看淡大门,监督、检查人员、车辆入、出场消毒操作方式。

  2.对持物进出场人员要询问清楚,检验相关手续,做好记录。

  3.负责管理全场的治安、防雷、防盗等安全工作。

  4.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准私自脱岗、不准串岗聊天、睡觉、做游戏等有碍工作的事情。

  5.认真执行上班的交接班制度。

  6.认真完成其它各自分管的工作。

  十四、炊事员岗位职责规范:

  1.保证食堂环境和饭菜的卫生。按时开饭。

  2.非赢利性操作方式:发布菜价,每月底发布食堂帐目。

  3.接受职工监督,不断改善炊事水平。

  4.火烧不好茶炉。

  5.适当满足职工合理要求。

养殖场管理制度7

  为了养殖场的工作秩序,节约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施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权力与职责,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个人负责制

  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牲畜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监督员的职责

  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7、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8、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

  技术员的职责

  1、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2、依各个季节不同病害,采取本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进行防护。

  3、技术员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监督员根据当日处方用药与配药一起准备药品,监督员应准备好药品交付当日班长,并按当日处方使用方法和剂量全程监督施药。

  4、技术员应每日观察害虫发生情况,对病虫害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对异常牲畜要进行镜检以确定病虫害,遇到无法确定的情况应当日汇报给公司,公司请权威部门予以确定,并把确定的情况及时告诉技术员。

  5、如发生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做好隔离措施。

  6、监督员应监督技术员的病虫害发现情况,同时应将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报告公司及检验检疫局部门。

  采购员管理制度

  1、采购员采购药品物品,必须哟地方签字,采购单要上交一份到公司财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2、合理科学管理备用金,不能拿备用金做其他用途使用,更不能拿去做私人事情。

  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库,办好相关手续。

  4、采购员的差旅费报销规定:(1)乘车费、业务洽谈费全额报销(皆不包括打的和马仔费);(2)餐费标准:县城及县辖区各乡镇为5元/餐(人);区、市等较发达城市10元/餐(人);(3)住宿标准:县城及县辖区各乡镇为20元/晚(人);区、市等较发达城市35元/晚(人)。

  料管理制度

  1、饲料需来自无农药全生态的.农家生产的玉米、水稻、黄豆等

  2、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3、饲料进仓应由采购人员与仓库管理员当面交接,并填写入库单,仓管员还必须清点进仓饲料数量及质量。

  4、仓管员应保持有仓库的卫生。库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饲料必须隔墙离地分品种存放。

  5、建立饲料进出仓库记录,详细记录每天进出仓情况。

  6、饲料调配应由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配制和投量。

  7、调配间、搅拌机及用具应保持清洁,做到不定时的消毒,调配间禁止放置有害物品。养殖用具管理制度

  为保障养殖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特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养殖人员遵守执行。

  1、不准喝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拉帮结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2、吸烟应远离易燃物品,同时不影响工作,不影响环境卫生。

  3、服从领导指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4、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对每位员工提出的好建议进行鼓励并奖励。

  5、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不许将生活垃圾乱扔,应采取措施,生活垃圾要选好地址统一堆放,定期销毁。

  6、保持水槽,食槽,牲畜舍清洁,工具摆放有序。

  7、养殖场物品实行个人负责制,注意保管、保养,丢失按价赔偿。如因丢失影响生产,另行处罚。

  8、实行请假销假制度。有事提前请假,以便调整安排,以不耽误生产为原则。

  全体员工应团结配合,扎实工作,以场为家,以场为荣。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生活区的垃圾具备防护措施,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2、养殖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净。

  3、外来人员不得随时进入养殖区。

  4、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养殖用具食料槽,饮水槽专用,并进行消毒,做好发病食料槽,饮水槽的有效隔离。

  5、病、死牲畜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6、购进的种牲畜经过检疫,防止病原体传入。

  7、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药物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2、药品的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质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3、搬运、装卸药品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措施。

  4、药品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药品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5、药品出库应开《药品领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6、不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牲畜用药物,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7、用药施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用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监督员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

  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措施

  1、日常重视四周卫生,及时把死、病清除到无害化处理场所深埋,及时隔离、防护清除生活垃圾。

  2、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制度,制定完整进仓和领用记录,记录需用相关人员签名。

  3、值班人员遵守相关守则、制度,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

  4、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进入养殖场,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铅、镉、铜、硒、氟、组胺、甲醛、六六六、滴滴涕、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药物。

  奖惩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得到一定的奖励

  1、对养殖场的疾病防治得力,挽救养殖场重大损失的;

  2、进行自主创新,节约成本,成效显著的;

  3、进行立体综合养殖,效益明显的;

  4、管理措施有力,使养殖场连续18个月没有发生事故的,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一定的惩罚

  1、弄虚作假的,如考勤、采购作假的;

  2、经常迟到早退的(一个月累计≥3次);

  3、无故旷工的(一个月累计≥18小时);

  4、打架斗殴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处理;

  5、监守自盗或与他人合伙,使公司养殖场经受损失的,严重的交司法处置;

  6、私自宰杀养殖场牲畜,照价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7、出现养殖场无人看管时间超过35分钟的情况的等等。

  上述具体奖惩规定另行订立。

养殖场管理制度8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7号,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条。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农业部令

  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

  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第十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十二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第十五条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标识及所需配套设备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等制度。

  第十七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第二十一条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二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从事畜禽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建立包括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在内的国家畜禽标识信息管理系统。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并成为国家畜禽标识信息中央数据库的子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畜禽、畜禽产品实施追溯:

  (一)标识与畜禽、畜禽产品不符;

  (二)畜禽、畜禽产品染疫;

  (三)畜禽、畜禽产品没有检疫证明;

  (四)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六)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标识、养殖档案等信息对畜禽及畜禽产品实施追溯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外引进的畜禽在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追溯。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附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猪、牛、羊以外其他畜禽标识实施时间和具体措施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养殖场管理制度9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物预防免疫接种制度

  一、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

  二、注射疫苗时,小猪一栏换一个针头,种猪一针筒疫苗换一个针头。病猪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时补注。

  三、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四、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维力康等抗应激、免疫增效剂药物。

  五、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六、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八、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农技服务中心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镇农技服务中心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医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场房建设有利于消毒隔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在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镇农技服务中心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动物疫病发生情况上报镇农技服务中心。

  六、镇农技服务中心在接到动物疫情员重大疫情发生报告时,应1小时内报至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七、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

  养殖场动物消毒管理制度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管理制度10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水池、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周转蛋箱必须严格浸泡消毒。

  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禽舍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栋禽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人员消毒:进入畜禽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技术人员及时向场主报告,场主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场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动物疫情。

  三、养殖场动物疫情暴高责任人员:养殖场技术人员、养殖场主。

  四、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形式:快报以电话或传真为主。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

  五、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养殖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本场特制定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落实专人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包括养殖记录、用药记录、诊疗记录、防疫记录等。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厂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畜禽养殖档案保存两年以上。

  用药制度

  为遵守《动物防疫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应选用经批准取得正式批准文号并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药品,不得使用没有正式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的药品。

  二、使用正规的药品不能擅自将人用药等作为动物药品使用,不能使用结块、变质的过期药品和处理药品。

  三、对症下药,不能盲目用药病急乱投医,药不对症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止效果,反而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有时甚至会加重饲养动物的'病情。

  四、不得使用违禁药品。

  五、意掌握好药物的剂量和疗程用药时切忌发生“隔鞋搔痒、点到为止、病好即止”的用药习惯,要防止病情复发,同时要注意交替用药,避免病原体产生抗药性。

  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塞。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养殖场管理制度11

  1、禽场及孵化场工作人员不许在场外及自己家中饲养家禽和从事与养禽有关的业务,养禽场工作人员所需的蛋和肉产品,必须经检疫无病并由本场供应。

  2、防止人员、来访客、饲养用具和杂物传播疾病。对于易从外界带来病原体的媒介物(包括工作人员、推销员、买蛋商、运送工人和来访客等),都应严加管理和监督。每次进入生产区前应冲洗、消毒、更换衣帽鞋等。所有的一切用具和运输工具都须经严格冲洗消毒后,才能进入禽场和禽舍。兽医人员使用的各种诊疗器械,必须经高压消毒后,才可进入禽舍内使用。垫料要经阳光曝晒后或经消毒药熏蒸后使用。

  3、实行专业化生产和全进全出。在条件允许时,最好实行专业化生产。有条件的可分为育雏场、成年蛋禽场、孵化场、种禽场等,更要避免畜、禽混养。如育雏场仅饲养1~49日龄的小雏,或1~120日龄的禽,而成年禽场则全是120日龄以上的成年禽,这样避免了成年禽的病传染给幼雏。

  最普遍的做法是采用整栋禽舍的全进全出制饲养。即一批禽出舍后,禽舍经冲洗消毒-火焰烧灼消毒-喷雾消毒-熏蒸消毒等彻底的.消毒程序后,再空置1~2周,然后引进下一批禽。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疫病的发生。因为许多疫病发生和中止有一个较固定周期,采用“全进全出”就不会给疫病以接力感染的机会。

  4、定期对禽舍、孵化室及禽群进行喷雾消毒,尤其是生产过程中的带禽消毒。及时清理垫料和粪便,保持清洁卫生。

  5、提供和保持良好的环境条件,避免和减轻应激反应。禽舍要通风良好、风速宜小、光照能控制,禽舍和禽笼结构要合理、保持适宜的湿度和温度、保持禽舍空气新鲜。要避免过分拥挤、频繁捕捉、转群、断喙、免疫接种和突然声响等应激因素的危害。

  6、合理处理淘汰的病禽和死禽。对于淘汰的病禽应及时送往指定的屠宰场急宰,在兽医监督下加工处理。死禽充分焚烧或深埋,粪便和垫料等运送指定地点做生物热等无害化处理。

  7、配合做好杀虫灭鼠,否则消毒工作会事倍功半。蚊、蝇、蠓、蚋、虱和老鼠,是很多病的传播媒介。搞好环境卫生、消灭蚊蝇孳生地、杀灭体外寄生虫,经常捕捉老鼠,场内禁养犬、猫等,防止飞鸟进入场内等。

  管理是把养殖工作做好的重药因素之一,只有把管理做好,才能更好的把鸡养好。不管行情的好坏(行情不可控),咱们养殖户只有把自己的本职工作——把鸡养好,才能得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养殖场的管理制度篇11

  为了规范兽药采购、保管和使用,确保安全用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购兽药,必须购买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

  二、使用兽药,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必须载明进货厂家或经销商、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三、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兽药的使用依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四、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五、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黄石镇畜牧兽医站监制

养殖场管理制度12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

  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养殖场管理制度13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 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 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

  ㈠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㈡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㈢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㈣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养殖场管理制度14

  一、养殖场谢绝参观,严禁闲杂人员及车辆进入畜禽养殖场。

  二、养殖场所有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养殖场各项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消毒制度。定期对养殖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动物饲养舍要保持通风,坚持每日打扫舍内卫生,保持料槽、水槽干净,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规定执行。

  三、养殖场职工在自己家中不得饲养与所在养殖场同类的动物,不应到市场购买与所在养殖场同类的'动物产品。养殖场内不得饲养与本场不相关的动物。不得承接场外其他养殖场动物诊疗和现场指导。

  四、坚持自繁自养,引进畜种前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新引进的畜禽必须隔离饲养一个月以上,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混群饲养。

  五、畜禽养殖场内发生重大疫情,要及时上报当地兽医防疫部门,经确诊后,应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有效的防制措施。

  六、对病死畜禽应采取妥善办法在场内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出售和食用或流入它处,防止疫病扩散。

  七、严格执行本场动物免疫程序,所用疫苗均来自正当渠道,每次免疫都应详细记录,且通过免疫识读器上传本场动物免疫情况,初免动物加施二维码耳标。

  八、认真填写养殖档案,其内容包括:动物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检疫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九、禁止饲喂发霉、变质等不清洁的饲料和动物副产品。定期对所饲动物驱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等工作。患病动物选择适当药物进行疫病防治,严格执行休药期。

  十、积极配合上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检疫监督和病源检测、免疫抗体水平检测。

养殖场管理制度15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2、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3、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四、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有专门的档案盒,并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档案保存2年以上;种畜禽场应依法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证“三证”齐全,归档并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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