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集锦(1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
1、学校与消防中队每月对学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教训。
2、学校与消防中队共同组织教师、学生进行“自防自救,灭火逃生”训练学习。
3、定期班主任、学生参观消防中队内务、灭火演练,以了解和熟悉消防器材、设备,掌握消防器材的原理及使用方法。
4、消防安全教育以班为主,班主任要担起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⑴组织学生学习消防火灾的知识,做好家庭防火常识的宣传和遇到险情能够自救。
⑵教育学生发现火情及时报告老师,不要擅自灭火,更不要玩火。
⑶教育学生不吸烟,在家里做饭使用打火机、火柴时要注意安全,必要时要在家长陪同指导下进行。
⑷班内要利用板报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班主任要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适时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5、学校定期对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值班及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6、要经常利用广播、闭路电视、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7、学校总务处要对门卫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责任感,对外来人员做好登记,对携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严格进行控制在校门外,经过与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后采取必要的措施,才能允许进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
为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增强防范能力,特制订本制度。
1、凡是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三级不少于5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还要接受专项的安全教育培训。
2、公司安全部具体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3、公司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4、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项安全培训,熟悉有限空间作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5、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必须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7三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1)公司级培训不少于20学时: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有限空间分为三类: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2)项目级培训不少于20学时:中毒危害,有限空间容易积聚高浓度有害物质。有害物质可以是原来就存在于有限空间的也可以是作业过程中逐渐积聚的。缺氧危害:空气中氧浓度过低会引起缺氧。燃爆危害:空气中存在易燃、易爆物质,浓度过高遇火会引起爆炸或燃烧。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胁生命或健康的环境条件。如坠落、溺水、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电击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分为三级作业环境:进入第三级环境中作业,应对作业面气体浓度进行实时监测;进入二级环境中作业,作业者应携带便携式气体监测报警仪。公司可以第七条公司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车间操作员公司规定岗前培训时间为40小时。
第八条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厂内机械操作工、架子工、爆破工、起重工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七)以上(一)—(六)中所列时间均包括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
第四条 公司新进场的职工,必须接受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分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项目部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五条 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 公司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第六条 安全培训的实施主要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内部培训是指公司的有关专业人员或公司骋请的专业人士对职工的一种培训;外部培训是指公司劳动人事部委托培训单位对部分职工进行培训,从而取得上岗证或是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 劳动人事部会同分公司定期选派、安排公司领导及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以满足根据公司发展需要。
第八条 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
一.前言
1. 公司希望你制止不安全环境和不安全行为。为此,在使用机器、工具和化学 品时,要采取良好的工作习惯和正确态度。你会发现好的员工同时也是注意安全的员工。
2. 树立安全意识,明确工作范围内所存在的危险因素,然后采取必要的预防措 施。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失去的时间可以弥补,受损的机器可以修理,坏掉的部件可以更换,但失去的手、手指和眼睛却永远无法复原。
3. 我们的安全制度是非常简单明了的。当你为完成工作而面临危险时,每个人 都无须去冒险伤害自己。你应尽最大的努力保护你自己。
4. 此培训以日常的安全事务为基础,概括了有助于我们工作生活的重要的安全 守则,希认真阅读和遵守,并在工作中形成良好的习惯。关注安全——工作就会更安全。
5. 作为公司的文化理念和经营原则,我们特别关注员工的个人安全。众所周知, 尽管每项工作都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以确保安全,但仍须你的行动支持和配合。因此,每个公司员工都有义务遵守安全制度以确保大家都能分享劳动成果。
6. 安全是要时刻提高警惕,以杜绝不安全的环境和不安全的行为,如有发现应 立即向主管或经理报告。
7. 所有来访人员都必须由公司人员陪同。
二.工作安全
A工作前:
1.穿好工作服
2.特殊区域内穿安全鞋
3.了解安全通道
4.如有疑问,询问主管
5.靠近转动的设备部件时必须将衣服的'下摆折进裤子里
6.禁止戴首饰
7.将长头发扎进束入工作帽
B工作中:
1. 遵守标识和告示
2. 使用安全帽、耳塞、安全眼镜、手套等安全防护品
3. 确保现场的安全措施
4. 集中精神工作
5. 遵循设备的操作程序
6. 向主管反映不安全状态和行为
7. 参与主管安排的安全检查
C工作后:
1. 把工具放回合适的位置
2. 2. 按照清洁SOP清理机器
3. 3. 清理工作区
三.操作机器
机器伤害是相当严重的,可能会导致手脚残废或严重的骨折,原因是机器运作时的速度相当的快。但是要掌握了机器的基本操作常识及根据安全规则操作,便可减少事故的发生。
1. 未经授权及未经培训者,不可操作任何机器。
2. 在启动机器前,请阅读机器的安全规程。在操作机器时,了解机器及其操作 程序,并遵相关的操作规程。
3. 如有疑问,询问主管。
4. 知道急停按扭、线缆的位置和如何操作。
5. 不要将手靠近转动的机器
6. 不要穿松散的衣服
7. 如无保护措施在场或工作条件不良时,不要操作机器和设备
8. 保护装置不允许被短接、拆开或使之变为无效。
四.调试维修
1. 维修工作只能由合格的人员实施。
2. 接触机器设备前,必须确认其已完全停止运作,电源已经关掉。确保不会意 外地接上电源。
3. 如有必要,锁上主控制器,拨出钥匙,在总开关上挂上警示牌。
4. 当两人或多人操作同一机器时,必须确保良好的沟通。
5. 应使用工具,而非用手取出夹在机器中的东西。
6. 在机器设备下面或看不到控制的地方进行工作时,应将能源关掉并上锁。
7. 当维修或拆卸设备部件时,如:驱动装置、阀门等,相关操作说明书所列的 安全事项必须遵守。
五.人力搬运
1. 搬运时要注意保护背部
2. 力所能及即可,不要超负荷
3. 搬重物时请示帮助
4. 如有必要,旁边应有人进行适当的引导。
5.尽可能使用物料搬运装置
六.化学物品使用
1. 化学物品的不恰当存放及处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如工作中需要接触化学物 品的,务必小心使用,并遵循以下的基本安全守则: 2. 知道化学物品的名称
3. 清楚该化学物品的性质和危险程度
4. 使用前先做好预防措施
5. 了解正确的使用方法
6. 知道如何应付使用时发生的意外
7. 学会正确存贮化学物品
8. 危险品专库存放,并要求上锁
9. 使用完毕应立即盖紧
10. 按规定的方式来处置化学废弃物
11. 一旦发生身体接触化学品的情况,必须用流水对受影响的身体部位冲洗至少 十五分钟,以确保充分冲洗。
七.使用压缩气
1. 禁止玩耍压缩气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压缩气
2. 当使用空气作为清洁目的时必须特别小心,不得将压缩空气对着任何人
3. 禁止用压缩气 枪清洁身体
4.所有公用压缩空气使用点都被调节到2kg/cm2出口压力,每个使用点都应安装调节器,对于任何要使用更高的空气压力都必须得到更高一级主管的同意。
5. 从供气管道上卸下气动工具前,必须先将其气体压力泄放掉。
八.电气安全
1. 未经培训者勿做电气维修
2. 当电工做电气维修时,必须严格遵守SOP“电气安全作业规程”及相应设备的 维护SOP
3. 使用玻璃纤维或木制的梯子
4. 在开始维修前,确保所有的电器设备接地
5. 5. 禁止在人行道拉放电线电缆
6. 禁止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应使用三相插头 7 7. . 禁止用胶带连接两条电线
8. 所有的便携式电动工具必须接地
9. 不要站在湿地上使用电气设备
10. 千万勿使用有毛病的插头和磨损了的电线
11. 向主管报告有问题的线路
12. 不要戴导电的手表或首饰接近带电物体
九.消防安全
1. 除非在指定的地点,厂区内禁止吸烟
2. 发现火情时,立即召呼救援或启动消防警钟,并拨打119电话。绝不可试图 一个人单枪匹马灭火。
3. 任何情况下都不可用水来扑救由化学品或电引起的火灾。
4. 灭火器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地方
5. 清楚灭火器的放置地点及正确的操作方法,以便需要时使用。
6. 了解工作区内安全门的位置及紧急疏散路线
7. 禁止在安全门、通道、灭火器、消防设施及喷淋阀前放置任何东西。
8. 警报响起时,所有员工必须按程序从指定的疏散路线撤离厂房
9. 不得损毁任何消防设施
10. 远离火源存放易燃物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5
一、学校应对全体教职员工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学校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学校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师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二、宣传教育培训采取学校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等方式进行。
三、学校对新进校人员和重点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与年度培训内容相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四、专兼职消防人员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职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消防安全培训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对所组织的.培训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学校应利用升旗演讲、图片展、黑板报、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
一、职责
1、矿长对本矿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
2、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2)负责制定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考核、考试方式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有关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取证工作。
(3)负责实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安全员
(1)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作相应记录。
(2)组织学习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
二、教育培训内容和要求
1、教育培训对象
(1)厂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厂矿新招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全体从业人员。
2、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企业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安全操作规程等。
3、教育培训分类和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厂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新职工报到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并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才能分配到作业岗位。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对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生产中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实施管理措施,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厂矿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安全教育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厂矿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可利用安全学习的时间进行,也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
厂矿安全教育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厂级安全例会每月一次,车间或班组安全例会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2、厂矿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工具和手段进行深入持久地安全教育。
3、开展事故分析会、案例讨论会等。
4、与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同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7
一、对幼儿的教育
(一)教育目标
主要是让孩子初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知道在园内、外的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常见事故,掌握在危险情况下的避险方法,初步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
(二)教育内容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意识教育。
(2)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规则,识别交通信号、标志,初步掌握安全乘车、乘船、乘机的知识,知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其他报警方式。
(3)消防安全教育。了解火灾类型和起火原因的简单知识,养成不玩火、不抽烟、不随便燃放烟花爆竹,不带火种进山林等良好习惯,知道或火灾报警方式。初步掌握轻微火情的扑灭办法和在公共场所、山林火灾中逃生的自救常识。
(4)食品卫生教育。不吃腐烂食品,不随便买零食,懂得简单的食物中毒预防知识,知道医疗急救电话。
(5)简单的体育运动安全知识教育。
(6)防地震及它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
(7)知道和处置常见动植物伤害的简单知识。
(8)饮水卫生知识。
(9)预防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基本知识。
(10)纪律教育。要公众或集体场合,听从老师指挥,不乱走、乱跑、不拥挤打闹。
二、对班主任及其他教职员工的培训
(一)教育目标
教育他们关心爱护幼儿,认真履行保护幼儿安全的职责,落实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使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依法治“安”的法制观念,熟悉并自觉遵守涉及安全的法规、规定,熟练掌握各类活动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的方法,具备准确分析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在紧急状况下组织幼儿逃生避险的应急能力。
(二)教育内容
(1)责任意识教育。园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其他教职员工是相关责任人。
(2)法制意识教育。
(3)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幼儿安全乘坐交通工具,不在交通危险地区搞活动,在交通事故中迅速组织幼儿自救。
(4)消防安全教育。掌握各种防火知识并能有效告知幼儿,了解不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在火灾中迅速组织幼儿逃生避险。
(5)食品卫生和防疫教育。分辨常见传染病并了解其预防办法,掌握简单的农药及其他化学品中毒抢救方法。
(6)保护幼儿在劳动、体育、竞赛时人身安全的知识教育。
(7)组织幼儿在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时迅速逃生避险,实行自救自护,并求得援助的安全知识和能力的'教育。
(8)爱护幼儿、关心幼儿的师德教育。
(9)保持和调适自身及幼儿健康心理的常识。
三、实施途径
在实施幼儿园安全教育中,幼儿园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要与家庭密切配合,争取公安、交警、消防、卫生、防疫、劳动、旅游、林业、保险等部门和幼儿家长的支持,共同完成好教育任务。
主要实施途径有:
1、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份最后一个星期一)。规定幼儿园安全教育周或安全教育月。集中对师生进行教育和培训。
2、周、班会和活动课。进行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演练,让幼儿在喜闻乐见的教育活动中,收到巩固知识、强化技能的效果。如请外来的专家开讲座,搞模拟演练,看表演,举办绘画、演讲等比赛,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办专刊等。
3、幼儿园将按上级规定,每年分期分批派出相关人员到县参加各种培训,提高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应依照本规定开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相关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至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依托省、市和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协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公消[2011]213号)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
(二)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五)其他应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二)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三)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违规培训等行为;
(四)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每年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六)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内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四)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督促、指导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七条省、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利用每年“国际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创建“减灾示范社区”内容,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培训课程,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发动社区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内容和相关考评,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
(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二)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市和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十条省、市和区(县)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推动消防文化建设,开展消防文艺作品创作和演出,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
第十一条省、市和区(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相关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指导和监督电影院开展“消防宣传进影院”活动,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
(三)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条省、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上岗和转岗前培训;
(三)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及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四)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省、市和区(县)旅游行政部门在重大活动、旅游重点时期应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强对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相关行业标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训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建立消防教育培训档案,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的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察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
(三)每年至少组织在岗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单位广播、闭路电视、电子屏幕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应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基本消防设施的操作与维护、灭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单位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保证职工做到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基本消防常识、懂预防火灾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
(二)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开学初、放假前、相关实验课中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对寄宿学生至少开展两次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利用校园媒体,聘请消防专业人员讲课,或适时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市民防灾馆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参观学习。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认知特点,保证课时或者采取学科渗透、专题教育的方式,每学期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学阶段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高等学校每学年应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对学生进行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火灾自救他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第十七条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特点,科学安排培训内容,开设消防基础理论和消防管理课程,并列入学生必修课程。
师范院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学生必修内容。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和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警务工作站等场所,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治安联防队和灾害信息员、保安人员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利用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不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居民或村民应急疏散演练。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处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等;
(二)根据需要编印场所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每日利用单位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知识。
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单位,应每半年对服务对象开展经常性的用火用电和火场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景区、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疏散路线、消防设施示意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每日利用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工作人员应向游客介绍景区消防安全常识和管理要求,相应责任部门应制定介绍内容。
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三)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制作节目,对公众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内容播出。
第二十五条电影放映单位等应积极组织放映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或消防公益广告,加强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六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旅游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二十八条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一百万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和培训、考试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员队伍;
(五)有同时培训二百人以上规模的固定教学场所、训练场地,具有满足技能培训需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专业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所指专(兼)职教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格方可上岗;专职教员应不少于教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关工作经历的教员不少于10人,实操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消防职业资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动消防设施、灭火救援等专业课程应分别配备理论教员和实习操作教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条申请成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征求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合对申请成立消防安全培训专业机构的师资条件、场地和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定,并综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应认真执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试行)》和职业技能标准,落实规定课时和内容,推行小班教学和模拟实践教学,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重点,提高实操培训课时比例,定期开展分专业的岗前培训和授课质量评估,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指导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依法开展活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定期组织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监督评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时,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省、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单位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的,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权限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建议有权部门给予处分。
各部门组织有收费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训,参与经营性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或向消防安全培训机构收取管理费等各种费用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协助审查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的工作中疏于职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或者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9
1、每半年对每名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实施。
2、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检和安规考试,由安全保卫部和设施保全部组织实施。
3、每年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一次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采用消防知识智力竞赛、书面测试、授课等形式进行的活动,由单位工会、安全保卫部共同组织实施。
4、每年对全体义务消防员进行业务培训不少于10小时,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实施。
5、对市安委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等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认真组织配合,并及时利用广播等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宣传教育,传达贯彻。由单位工会、保卫部实施。
6、建立新员工(包括招商、租赁、厂方促销等其它用工形式人员)上岗前培训档案,做到培训有计划、有内容、有总结、有受培训人员签字。凡未经过培训的一律不发工号证上岗。由单位工会、人事部、教育服务管理部、安全保卫部共同组织实施。
7、建立各类教育培训工作台帐,把各部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8、下列人员必须经过消防机构培训:
a。消防安全责任人;
b。消防安全管理人;
c。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d。消防控制中心的值班、操作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0
1、定期组织管理员认真学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信息审核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2、定期对本单位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3、对本单位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杜绝发布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信息内容。
4、不定期地进行信息安全方面的培训,加强对有害信息,特别是影射性有害信息的识别能力,提高防犯能力。
5、定期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守法观念。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1
一、各销售点须做到专用仓库存放烟花爆竹,不得与其他杂物混放。
二、存放烟花爆竹专用仓库要远离明火、远离水源、远离震动源。
三、存放烟花爆竹专用仓库不得使用电线及电源照明。
三、储存烟花爆竹后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做到24小时不离岗,并做到定期查看。严防偷盗和其它事故发生。
四、储存堆放时,严格按外包装说明书进行堆码,不得超限堆码,防止事故发生。
五、在储存仓库内装卸烟花爆竹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摔,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轻职业危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员)、特种I;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培训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和"硫化氢防护技术证书''的取证和复审按照集团公司培训计划,由集团公司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全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六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安全环保监督科职责:
1、制(修)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公司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
2、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和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3、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各类人员安全持证范围和取证及复审情况;
4、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HSE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及备案工作;
5、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汇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二)人力资源科职责:
1、及时掌握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和转岗工人情况,并协调职工培训站组织公司级安全教育;
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三)职工培训站职责:
1、及时下达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负责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负责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4、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情况;
5、HSE、负责做好全公司持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公司级安全教育,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日常安全教育。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2、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3、及时准确地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的年度取证(复审)培训计划,并按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台帐,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及员工岗位变动和持证情况;
5、负责新员工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做好基层班组新员工的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6、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人员及时参加取证和复审培训;
7、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的台帐、记录,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确保应取证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各单位和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各单位及基层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级工作人员,包括安全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四)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四)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五)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每年需接受再培训,时16间不得少于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五)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
(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公司内机动车作业等);
(四)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指挥、司索、操作作业);
(五)锅炉作业(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水处理作业);
(六)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氧舱维护作业);
(七)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
(八)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燃爆危险化学品、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九)高处作业(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十)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十一)电梯作业(电梯安装维修、操作作业);
(十二)司钻作业(作业司钻、钻井司钻作业);
(十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
(十四)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取证和复审需在每年末报第二年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岗位,确需转岗的人员HSE要按照实施程序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和安全环保监督科审查。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内容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逾期未审的,按作废处理。
第五章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职工培训站会同安全环保监督科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24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对其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HSE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7220少于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第二十三条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职工培训站会同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科、人力资源科组织实施。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三)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知识;
(六)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二十四条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区、队、车间、站、库)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
(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六)安全设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五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四)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十六条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队)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即“四新”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HSE第六章培训
第二十七条培训是针对全体员工进行的普及安全生产、HSE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知识的全面培训,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员类别分类进行,由职工培训站会同安全环保监督科、人HSE力资源科组织实施。全体员工都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国石化集团管理体系标准;
(三)环境管理体系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安全环保监督科负责对各单位培训考核实HSE施监督,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备案,并办理《上岗证》。
第三十条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应HSE及时办理《上岗证》。
第三十一条《上岗证》有效期为三年,各单位须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要求组织实施换证工作。
第七章员工日常安全教育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班组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形式、内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单位领导,每月必须参加两次班组安全活动;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三十四条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次,每次不少于学时;
第三十五条日常安全教育内容:
(一)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集团及集团公司的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六)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七)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像;其他安全活动。
第八章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非技术岗位且风险性较小的季节性临时工安全8教育时间不应少于学时,安全教育的内容为:入公司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生产工艺特点、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三十七条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公司实施程序《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未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未按本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职业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未及时安排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或者培训部门未能及时组织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造成证书过期、作废的,分别纳入公司基础工作考核;由此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环保监督科负责解释。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3
第一条 为加强xxx公司(项目部)对各部门、部门、项目部、班组、作业队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及操作技能,有效管控风险,防范安全事故,维护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公司(项目部)相关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xxx公司所有在建项目(xxx项目管辖范围)。
第二条 安全培训遵循“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公司(项目部)应根据职责分工,明确教育培训责任部门。
第三条 凡在公司及公司所属各项目进行生产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公司(项目)安全管理部门为公司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和监督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 各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应保证安全培训所需人、财、物等资源的配置。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是安全培训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实施和监督,并定期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第七条 项目部、分包单位、生产班组负责对现场管理、作业人员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级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分包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全面负责,并向发包单位提供经过安全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
第九条 应将分包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纳入项目部的统一管理,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条 安全教育实行逐级负责制,应确保从业人员受到应有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知识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的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项目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检查机制,结合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工作一并对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一)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
(二)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三)以现场作业人员、新进人员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项目)安全管理部门门每年应对开展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将工作成效纳入对单位的年度安全考核。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包括:各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现场生产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主管、安全工程师、专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等。
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专业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证后方能上岗任职。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原则上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第十六条 生产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包括: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转场教育、复工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专项安全教育)、现场安全活动、班前安全讲话(安全晨会)、违章行为安全教育等。各项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指导,其他各部门和各分包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完成,并留存教育记录。
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公司级、项目级、作业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经考试合格、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作业。新进场的各类人员包括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及作业人员。教育时间:公司级教育不得少于15小时,项目级教育不得少于15小时,作业班组级教育不得少于20小时。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规模及特点对各级安全教育的时间做适当的延长。
1、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级安全培训专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项目级安全教育培训:由项目部安全培训专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为本项目工程规况、施工特点、注意要点、风险重点、案例分析及项目管理制度、现场施工环境、安全风险因素及基本的事故报告流程等。
3、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为本岗位施工风险因素、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环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及施工注意要点等。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能力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受教育者本人在三级安全教育卡上签字,做到一人一卡,并将三级安全教育资料交总承包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从其他工程项目转入新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接受安装工区组织的至少8小时的转场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经安装工区考核合格、登记备案后上岗。
教育内容: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新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及制度。
对于春节放假回家或因各种原因离岗30天以上(伤愈复工、休假复工、待岗复工)的人员,重新上岗时必须由所在作业队、班组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描述节后综合征应对办法,宣贯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概况、周边环境特点、现场作业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岗位操作规程、员工安全生产职责及“四不伤害”等内容。
对休假不足30天的复工者,一般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对其进行复工教育。
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接受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做好记录。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经项目考核合格、登记备案后方准上岗。
教育内容: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并按特种作业人员有关管理办法按要求进行年审,同时进入现场作业时应将有效的操作证复印件交总承包综合管理部登记备案。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将追究安排者的责任。
各项目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频率为每月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小时。
教育内容: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和安全注意事项;特种作业岗位的安全技术要领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本岗位曾经发生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在进行大件拼装、吊运、加工和进行其它有危险性作业前,应对操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术的培训教育及安全操作技术的交底,要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工程项目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适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做好记录,时间不少于2小时:因故无法完全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节前假后及执行特殊施工任务;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出现经常性违规违章行为等,安全生产发生了变化。
班组应坚持每日召开安全晨会,(雨雪等特殊天于室内召开),参会工友不低于当天上班人数的80%,公司将以智慧工地导出数据为准进行检查,晨会召开地点需要在智慧工地系统晨会视频监控范围内。晨会进行不少于5分钟的班前安全活动交底,并收集影像资料,做好签字记录,视频体现讲解当天危险源宣贯、隐患治理措施、工序转换及施工中的注意事项。
教育内容:本班组安全生产须知;本班工作内容、施工中的危险点和应采取的对策;本班工作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等。
对存在违章行为的人员,除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应进行不少于0.5小时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根据违章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公司及各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违章处罚实施细则;安全操作规程(根据违章事实);有关事故案例(根据教育需要)。
第十七条 除开展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活动外,还应根据各项目特点,开展全员、全方位的安全教育,每年全员安全教育面达到100%。开展全员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有:
1.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报纸、黑板报、宣传栏、图片展览、报告会、讲座、演讲、知识竞赛、安全知识授课与考试等。
第十八条 各项目应加强安全培训教材的编写,不断总结安全培训教育经验,提高培训效果。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应包括:
1、作业班组人员视同正式职工一样接受“三级”、“三工”、“四新”等各类安全教育。
2、作业班组新入场前,由总承包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协作队伍从业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对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审核和备案。考试及考核合格者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3、作业班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项目部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参加省(部)级安全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4、作业班组凡增补、更换人员或发生工种变更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5、作业班组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十条 凡未按照本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方面作出成绩的项目负责人、作业队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将按《安全管理处罚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因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而接受违章教育的人员,除接受相应的处罚外,必须接受违章教育,并且纳入该工区、作业队或班组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二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并造成伤亡事故的,除责令整改外将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无理阻挠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按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将与其它安全指标同时考核,考核情况将作为年度安全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项目)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4
1、每半年对每名员工进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实施。
2、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展年检和安规考试,由安全保卫部和设施保全部组织实施。
3、每年组织全体人员进展一次依据单位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的采纳消防学问智力竞赛、书面测试、授课等形式进展的.活动,由单位工会、安全保卫部共同组织实施。
4、每年对全体义务消防员进展业务培训不少于10小时,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实施。
5、对市安委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等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仔细组织协作,并准时利用播送等形式对全体员工进展宣传教育,传达贯彻。由单位工会、保卫部实施。
6、建立新员工(包括招商、租赁、厂方促销等其它用工形式人员)上岗前培训档案,做到培训有规划、有内容、有总结、有受培训人员签字。凡未经过培训的一律不发工号证上岗。由单位工会、人事部、教育效劳治理部、安全保卫部共同组织实施。
7、建立各类教育培训工作台帐,把各部门参与教育培训状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8、以下人员必需经过消防机构培训:a.消防安全责任人;b.消防安全治理人;c.专、兼职消防安全治理人d.消防掌握中心的值班、操作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5
为了保障药品库的安全,防止发生任何险情,对药品库的消防安全治理必需遵守如下制度。
一、杜绝一切火源。
二、杜绝一切用电设备在库房内使用。
三、库房治理员不得擅自带着其他人员进入药品库。
四、技术人员到库房内领取仪器、药品时,治理员要严格监视其行为,防止任何意外状况发生。
五、库房治理员要常常检查库房的环境,以便准时发觉安全隐患,一旦发觉,尽快排解。
六、库房治理员应熟知消防设施的摆放位置,并能够娴熟使用消防设施。
七、药品库内的'一切药品和仪器都应摆放整齐,过道畅通无阻,库房的每一个位置和角落人都能够直接靠近。
八、对库房内易燃易爆等危急药品区治理员要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
八、断绝库房的水源,以防漏水、发水等状况发生造成危害。
九、进入室内前要翻开通风扇进展通风,降低室内空气中挥发性物质的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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