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14 14:10:15 赛赛 制度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五)劳动保障事务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第二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其中,城市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确需收费的,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章就业援助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四十三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第六章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四十六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十八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职业中介机构的具体设立条件、审批和年度审验程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五十六条职业中介机构租用场地举办大规模职业招聘洽谈会,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向批准其设立的机关报告。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入场招聘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五十七条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可以给予补贴的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范围、对象、服务效果和补贴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第六十三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第六十五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六十六条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 2

  为确保《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实施,切实做好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结合实际,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跟踪服务对象

  实现就业不足6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跟踪服务机构职责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简称社区)负责跟踪服务具体实施;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简称街道)负责所辖社区跟踪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

  区、县(市)就业局负责基层跟踪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跟踪服务程序和方式

  (一)社区通过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三回访”活动,了解援助对象的就业情况。宣传国家在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个人自主创业以及实现灵活就业方面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社区在“三回访”过程中,发现有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援助对象再次失业的,联系所在单位,尽力帮助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使其工作得到稳定。

  (三)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帮助协调落实税费减免、企业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援助对象,帮助协调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需资金扶持的,帮助申领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帮助其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

  策。

  (五)对实现就业不足6个月再次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纳入分类帮扶范围,按照就业援助分类帮扶制度要求,继续对其给予帮扶,促进其实现再就业。

  四、工作要求

  (一)要将跟踪服务工作作为就业援助帮扶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将跟踪服务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就业援助效果得到巩固。

  (二)各区、县(市)就业局要定期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做好“三回访”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援助对象就业后切实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以实现稳定就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 3

  1、严格按照国家再就业政策及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职责。

  2、认真、耐心地解释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指导各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本职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做好具体工作。

  3、认真执行林业局领导及办公会议的决定,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

  4、做好全处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负责编制全处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计划。

  5、按时完成各项工作,督促个社区按时整理、汇总、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类台账、报表。

  6、严格按规定办理社保补贴、小额贷款、《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等有关事宜。

  7、耐心细致的接待职工群众的政策咨询,做到对待群众耐心、公心、力争使职工群众满意。

  8、严格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9、严格按林业局的要求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做到上传下达。

  10、严格按林业局、办事处的规定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离岗和旷工,工作中衣装整齐,做到文明办公、透明办公。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 4

  为确保《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实施,切实做好我市就业援助工作,使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得到及时登记认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登记认定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申请登记的下列人员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4050”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三)残疾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1年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

  (六)因失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

  (七)单亲抚养未成年人失业人员。

  (八)曾经荣获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荣誉的失业人员。

  (九)烈属失业人员。

  (十)军人配偶失业人员。

  二、登记认定服务机构职责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简称社区)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和认定初审;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简称街道)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和认定复审;

  区、县(市)就业局负责登记和认定审核确认。

  三、登记认定程序

  (一)社区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初审。初审合格者,填写《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对申请登记对象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疑义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员信息录入“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街道。

  (三)街道在2个工作日内对社区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对复审合格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复核确认,上报区、县(市)就业局。

  (四)区、县(市)就业局在4个工作日内对街道上报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审核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对审核合格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备注栏内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加盖经办人工作名章,并将相关材料经社区返给本人。

  (五)区就业局须将登记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认定名单》按月上报市就业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就业困难人员从申请登记到审核认定工作时限为不超过13个工作日。

  (二)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登记、审核、认定程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认定服务,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或无故拖延行为发生。

  (三)对经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无故拖延认定或弄虚作假办理的,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予以解聘处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 5

  就业部是一个服务于提高学生就业水平和能力的部门,它更是一个需要严密纪律的部门。为使我部正常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部门目标:

  就业部关注大学生就业与职业的发展,以服务同学,配合校招生就业处工作为根本,增强就业意识,培养就业能力,规划就业方向,促进学生就业为宗旨,并开展各类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活动,在学校和学生之间搭建一座沟通和交谈的桥梁。

  二、职责:

  1、部门职责:

  (1)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就业工作计划,制定本系部门工作职责。

  (2)贯彻执行本系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指定专人做毕业生就业和教育工作。

  (3)及时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

  (4)负责收集就业信息,及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

  (5)负责本系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推荐工作,做到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6)负责学校招生就业处招办的其他工作。

  2、部长职责:

  (1)在系学生会的领导下,主持就业部的工作,负责处理就业部的日常事务。

  (2)组织部员开展活动,并做好总结。

  (3)负责对副部长及干事的考核工作。

  (4)定期召开部门例会。

  3、成员职责:

  (1)就业部成员应认真完成部长分配的任务,并协助其他部门搞好日常工作。

  (2)就业部成员根据活动情况,向部长提出全面的建议。在活动中体现自己的特点和主动性,充分实展自己的才能,促进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虚心向他人学习。

  三、例会制度:

  例会是就业部工作、组织和自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会议可以及时地制定安排和总结工作,以及发现和解决工作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传达学校、学院的工作安排和有关通知精神。

  1、明确会议的内容、目的

  2、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按时宣布开会。

  3、对与会者的`出勤情况进行严格的记录和考评,并严格遵守考核制度。

  4、每次例会做到不迟到、早退、旷会。

  5、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应及时向部长说明,经同意后有效,不得由他人代请。

  6、按例会通知内容的要求,积极准备,会上踊跃发言,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每次会议读赢解决相关问题。

  7、出席会议时全体到会成员必须自带笔记本和笔,并做好会议记录。

  8、会议必须本着精短,高效的原则。会议安体成员如对会议提出的工作或活动计划有意见或者建议,可在会上提出讨论。

  9、会议所有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

  以上为我部门的基本考核制度,望学生会主席团给予指导。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我部一定能建设的更完善、更能周全的为广大学生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 6

  第一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开展本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按照加强效能建设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对服务对象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规章制度、投诉电话。

  第四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橱窗、板报等媒介,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

  第五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整合服务项目,加强相互衔接和配套,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第六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就业工作台帐,严格执行就业服务工作报表制度,不漏报、错报、谎报。

  第七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对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服务。

  第八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不能向服务对象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

  第九条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做到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 7

  第一章工作职责

  村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职责是承担辖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承办区、镇劳动就业机构交办的有关劳动就业工作任务,业务上受劳动就业部门统筹管理和指导。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劳动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宣传国家和省、市劳动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就业与失业登记工作。协助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展辖区内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建立劳动力动态管理台帐,并定期

  进行调查,做好辖区内劳动力的就业与失业有关统计监测工作。

  三、就业服务。收集辖区内的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信息,为辖区内城乡劳动力提供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协助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各种技能培训。

  四、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协助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援助政策;协助各类就业人员、各类用人单位申领各种就业补贴;协助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完成镇(街道)劳动就业机构交办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二章服务规范

  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要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为己任,坚持人本服务宗旨,努力规范服务行为,具体要求是:

  一、工作人员仪表整洁、语言文明,工作场所卫生干净。

  二、做到接待群众热心、解答问题耐心、办事处事细心、帮助群众诚心、提供援助贴心、服务充满爱心。

  第三章人员管理

  一、人员配备

  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按现行工作需要,每个村(社区)1名专职人员。

  第五篇:(人社局)荆州区失地农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努力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创业工作

  随着我区经济发展、一些重大项目建设的落地,部分农民耕地被

  征用,截止xx年底,荆州区失地农民累计16426人,其中适龄劳动者13076人。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努力做好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和创业工作。

  一、制定方案,明确措施

  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多措并举,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引导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制订了《荆州区失地农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方案》。将失地农民的就业创业工作纳入项目化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规范有效运行;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调查摸底,动态管理

  建立失地农民信息数据库,成立调查专班,充分发挥乡镇村级劳动协理员的作用,进村入户摸清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了解他们的就业创业意愿、培训需求、生活情况,做好数据的整理入库工作;建立失地农民专项登记统计制度,登记失地农民就业、失业状况,及时更新其就业技能、培训需求、就业愿望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三、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开展以帮助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的“春风行动”、“四送活动”和“关爱行动”等系列活动。针对失地农民召开专场招聘会和进城选岗活动。在人力资源市场设立“失地农民就业服务”窗口,对年满16周岁(即不再升学人员)以上,男55周岁以下、女50以下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核发《就业失业登

  记证》,作为享受各项就业政策的依据。为失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指导、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查询岗位信息。对就业困难的失地农民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形式进行托底安置和鼓励企业优先招聘。

  四、分类培训,提升技能

  加强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一是根据项目进度和土地征用情况制定配套的培训计划,针对失地农民文化、年龄、性别、技能等基本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培训计划,由就业训练中心组织开展培训。二是对于年龄较大,文化水平较低的失地农民开展一个月以内的技能培训,培训专业主要是造纸操作工、蔬菜加工、安保、家政服务和育婴师等。三是对年龄相对年青,文化水平初中以上的`开展2—3个月的技能培训,培训专业为车工、电焊工、电工电子、缝纫工等。四是对已在企业就业的失地农民,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升级培训,提高就业素质,促进他们稳定就业;五是对计划从事种植和养殖的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五、引导创业,加大扶持

  加强创业引导。设立创业就业登记咨询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项目咨询、政策咨询,进行项目评估。实施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向和创业条件的失地农民开展不少于10天的syb项目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加强创业扶持。对创业培训合格学员进行开业指导、跟踪服务、提供二年期10万元以下的小额担保全额贴息创业贷款。

  六、失地农民就业创业服务面临的问题

  我区失地农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实效,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受年龄、文化水平、就业技能的局限,思想观念一下子难以转变,不愿意参加技能培训,存在整体素质偏低和就业预期过高的现象。二是创业能力不足。大部分失地农民缺少创业意识,缺乏基本的经营理财能力。三是培训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训练中心专业实训基地不能满足培训的需要,目前仅有车工、数控车工、电焊工、缝纫工建有实训基地;无固定的培训师资队伍,无法开展高技能培训。四是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还需加强。基层平台建设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建设不平衡,中心城区27个社区基本达到了“六到位”,全区农村150个村级没有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十二个镇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人员、经费、场地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五是信息网络建设没有延伸到乡镇、村组,就业信息、培训信息不能互联共享,致使公共服务体系不能实现全覆盖。

  七、对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政府部门应加强引导和教育,破除失地农民“等、靠、要”思想,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各类培训,提升就业创业技能,增强其自谋职业的发展意识,使其积极主动地融入到市场中去,积极谋取自身的就业岗位。

  二是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理顺机构、配备人员。畅通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被征地村平台建设。

  三是强化校企合作培训模式。训练中心与企业合作,签订联合培

  训协议,共同制定教学计划、管理学员。充分利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工程技术人员,把培训课堂搬到企业,做到招生既招工、实训既上岗、结业既就业,实现培训和就业的无缝对接。实训期间合作企业可给予失地农民一定的生活补助。

  四是实施全民创业工程。大力宣传创业政策,引导失地农民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出台优惠政策扶持创业。鼓励扶持他们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在家门口自主创办经济实体。大力发展旅游业,鼓励被征地农民发展“农家乐”等乡村旅游休闲业,带动周边农民就业,政府从用地审批、证照办理、小额贷款等方面为失地农民创业开辟“绿色通道”。

  五是土地征用与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工作同步推进。将解决失地农民就业作为企业引进的条件,把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作为征地的条件,要求企业预留一定数量的

  工作岗位,安置35周岁以上的劳动力。同时可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多录用失地农民。

  XXXX年4月22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 8

  一、工作目的

  1.及时了解社会对我校毕业生的评价,掌握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状况,加快校企联合办学步伐,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使学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2.通过征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在综合素质、知识水平、职业技能、动手能力等方面的意见,为学校专业设置、修订教学计划,调整课程设置,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依据。

  3.完善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学校就业工作水平和质量,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为建立就业网络提供便利条件。

  二、工作组织

  1.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实行二级管理机制进行,各专业办指定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2.学校负责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的职能机构为实习处,教务处、政教处等有关处室共同参与。

  3.各专业办毕业生跟踪调查的工作由各专业办就业工作负责人和学生管理人具体负责,各毕业班辅导员及专业老师共同参与。

  三.工作分工

  (一)学校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职责:

  1.掌握学校毕业生总体就业情况,建立学校毕业生就业档案。

  2.制订学校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检查、协调各专业办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落实情况,汇总全校毕业生跟踪调查情况。

  3.保持与毕业生就业单位的联系,建立学校就业推荐网络。

  4.建立毕业生信息库,对工作有突出表现的毕业生进行专门跟踪,并形成材料在学校中广为宣传。

  (二)各专业办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职责:

  1.建立跟踪调查和走访毕业生及毕业生就业单位制度,组织好本专业办各专业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各专业每学年调查面和走访面不少于已毕业学生数的80%。

  2.采取具体措施落实本专业办专业群的就业工作,建立本专业办的毕业生就业档案与就业推荐网络。

  3.走访或通过其他途径发放和回收毕业生跟踪调查问卷,定期请毕业生代表回校座谈,听取意见,及时汇总分析有关材料,不断改进教学和就业等工作。

  4.保持与毕业生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工作后有突出表现的毕业生情况,为学校毕业生名人录建立提供素材。

  四、跟踪调查对象及内容

  (一)跟踪调查对象为我校应往届毕业生及其就业单位和领导。

  (二)跟踪调查过程中重点了解下列情况:

  1.毕业生毕业以后的就业状况。

  2.毕业生对学校所学课程的应用情况。

  3.毕业生经过实践后对学校教育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4.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

  5.用人单位对学校教育教学的意见和看法。

  6.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及要求。

  五、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1.各专业办要把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纳入工作计划范围,指定专人负责,要求全体老师参与,有计划地结合就业工作,开展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2.调查问卷力求完善,回收率高,调查人数不应低于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80%。每一个教学,各专业办要根据调查问卷,统计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调查问卷统计表和调查报告交招生就业处备案。

  3.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应与生产实践活动相结合,教师要主动获取信息,在社会实践中更新知识,及时发现教学内容与生产相脱节的问题,使教学具有针对性和先进性。

  4.调查内容力求能够反映专业课程设置是否合理,毕业生对社会需求的符合程度。

  5.充分利用企业的'实践型人才资源、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聘请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为顾问,为学校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实践同步提供保证。

  6.为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各专业办,在毕业生离校之前,必须建立健全毕业生信息库。毕业生信息库必须包括:姓名、专业、工作单位、手机电话、家庭电话、QQ号码、电子信箱等信息。

  7.每届毕业生从毕业当年跟踪调查,连续跟踪调查3年。

  8.各专业办于每年的5月下发调查问卷,于10月收回,11月之前完成当年的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并提交调查问卷统计表和调查报告等资料。

  9.实习处根据各系专业群的调查报告,于11月中旬完成全校的毕业生跟踪调查报告。

  10.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应认真完成,否则按学校就业工作考核细则严格考核。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 9

  为搞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学校“招得进、稳得住、学得精、送得出”的办学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学生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水平,体现优生优荐的原则,促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我校在籍的三年制各专业学生,必须修完至少两年文化基础、专业理论和实践课,各项成绩合格者,由学校招生就业办与教务处统一联系安排上岗实习。

  二、学生的身高、视力、健康状况、专业、个人特长、性别等应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

  三、招生就业办如实介绍用人单位的情况,所有毕业生需得到家长同意后方能顶岗就业。

  四、为了搞好学生就业的组织工作,各毕业班的'班主任应主动配合招生就业办做好学生就业的宣传、组织、护送和稳定工作。

  五、自愿报名、家长同意、面试合格、符合就业单位条件的学生,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本人申请,招生就业办与教务科领导批准同意方可。

  六、推荐就业顺序原则上依据各班主任提供的班级综合评分排名而定。在校学习成绩优秀,无违纪行为的优秀学生,可优先推荐到各项待遇较好的企业、部门就业。

  七、学生在实习期内,无特殊原因,应无条件服从就业单位的安排,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有特殊原因者,须报校招生就业办查证同意后,方可安排第二次顶岗实习。否则视为自动离开实习单位,学校不再给予安排,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缓发毕业证一至二年的处理。

  八、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5门功课经补考仍不合格者,视其具体表现,分别给予暂缓推荐或不予推荐的处理。凡违反学校的管理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推荐后须每月向学校写出思想汇报一份,以保证在实习(就业)单位不违反厂纪厂规,否则将缓发毕业证一至二年。

  九、学生就业前,必须缴清三年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所有学杂费用,经班主任签字认可后方可推荐。

  十、介绍学生就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路费、中介费、体检费、办证费等)全部由就业学生本人承担。学校杜绝在实习就业中乱收费,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十一、不需学校推荐,自行联系实习就业的学生,首先必须缴清三年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一切费用,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家长签字同意,实习就业单位签章同意接收、交校招生就业办备查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 10

  为了更好的为学生提供服务,为我校教育教学提供详实、完备的参考意见,使我校职业教育走向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为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和宗旨

  1、了解我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他们对我校专业课程设置、教育教学内容、教学资源、教学方式以及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我校调整专业设置和开设课程提供参考依据。

  2、了解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总体评价和要求,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达到长期合作的目的.。

  二、调查内容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1、毕业生在工作单位的思想品德表现和敬业精神。

  2、毕业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3、各专业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的适用性。

  4、毕业生对学校教学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用人单位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和建议。

  6、先进典型事例与材料。

  7、对社会的贡献。

  三、途径和方法

  1、通过实地走访用人单位、电话沟通、信函沟通、网上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采用抽样问卷调查,掌握毕业生的情况,对其中的重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向学校提交调查报告。

  2、此项工作由就业办公室负责,学生处和毕业班班主任辅助共同完成。

  3、此项工作一般在学生就业一个月和一年分2次开展。

  四、后期工作

  1、按用人单位分别建立档案,分析总结就业工作不足,予以完善。

  2、递交关于学校教学设置的建议。

  3、评选出优秀毕业生,在适当的时候邀请优秀毕业生回校为在校生作就业讲座。

  4、与用人单位洽谈后续招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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